发球方以如何不受他人语言影响和声音对接发球,形成的干扰构成发球掩护吗?

比赛场地为对称的长方形,包括比赛场区和无障碍区。

比赛场区为18米×9米的长方形。其四周至少有3米宽的无障碍区比赛场区上空的无障碍空间从地面量起至少高7米,其间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国际排联世界性比赛场地边线外的无障碍区至少宽5米,端线外至少宽8米,比赛场地上空的无障碍空间至少高12.5米。

1.2 比赛场地的地面

1.2.1 场地的地面必须平坦、水平、划一。场地的地面不得有任何可能伤害队员的隐患。不得在湿、滑或粗糙的地面上比赛。

国际排联世界性比赛场地的地面只能是木制的或合成物质的。任何地面都必须事先经国际排联验准。

1.2.2室内比赛场地的地面必须是浅色。

国际排联世界性比赛场地界线为白色。比赛场区和无障碍区分别为另外不同的颜色。

1.2.3室外场地为了排水,每米可以有5毫米的坡度。不得用任何坚硬的物体作为地界线。

1.3.1所有的画线宽5厘米。其颜色应该是与地面以及其他项目场地画线不同的颜色。

两条边线和两条端线划定了比赛场区。边线和端线都包括在比赛场区的面积之内。

中线在网下连接两条边线的中点。中线的中心线将比赛场区分为长9米、宽9米的两个相等场区。

每个场区各画一条距离中线中心线3米的进攻线,标出了前场区。

国际排联世界性比赛时,进攻线是被延长的,在每条进攻线两端各画5段长15厘米、宽5厘米、间隔20厘米的虚线,虚线总长1.75米。

中线中心线与进攻线之间为前场区。

前场区被认为是向边线外延长的,直至无障碍区的边沿。

发球区宽9米,位置在端线后。端线后两条边线的延长线各画一条长15厘米、垂直并距离端线20厘米的短线,两条短线之间的区域为发球区,短线的宽度包括在发球区之内。

发球区的深度延长至无障碍区的终端。

两条进攻线的延长线之间,记录台一侧边线外的范围为换人区。

1.4.4准备活动区域

国际排联世界性比赛的无障碍区外的球队席远端角落,画有3米×3米的准备活动区域。

判罚区域位于控制区域内各端线的延长线后,放有两把椅子。其长宽各为1米,线宽5厘米,为红色。

2.1.1 球网架设在中线上空,高度为男子2.43米,女子2.24米。

2.1.2 球网的高度应从场地中间丈量,球网两端(边线上空)的高度必须相等,并不得超过规定网高2厘米。

球网为黑色,宽1米,长9.50-10米(每边标志带外25-50厘米),网眼直径10厘米。球网上沿的全长缝有7厘米宽的双层白帆布带。帆布带的两端留有孔,用绳索系在网柱上使网上沿拉紧。用一根柔韧的钢丝穿过帆布带,拉紧网上沿,固定在网柱上。

两条宽5厘米、长1米的白色带子为标志带,分别系在球网两端,垂直于边线。标志带被认为是球网的一部分。

标志杆是有韧性的两根杆子,长1.8米,直径10毫米,由玻璃纤维或类似材料制成。两根标志杆分别设置在标志带外沿球网的不同侧面。

标志杆高出球网80厘米。高出部分每10厘米应涂有明显对比的颜色,最好为红白相间。标志杆被认为是球网的一部分,并视为过球网的边界。

2.5.1 两根网柱分别架设在两条边线外0.5-1米处,高2.55米,最好可以调节高度。

2.5.2 网柱应为光滑的圆形,并无拉链。一切危险设施和障碍物都必须清除。

一切附加设备都必须符合国际排联的规定。

3.1 球是圆形的,由柔软皮革或合成革制成外壳,内装橡皮或类似质料制成的球胆。

颜色:可以是一色的浅色或是彩色。

正式国际比赛使用的合成革和彩色球必须符合FIVB标准。

在一次比赛中所用的球,其特性,包括圆周、重量、气压、牌号及颜色等都必须是统一标准的。

4.1.1 一个队有10名队员,1名教练员、1名领队。

4.1.2 只有登记在记录表上的队员才可以进入场地和参加比赛。教练员和队长在记分表上签字以后,已登记在记分表上的队员名单不得更改。

4.2.1 比赛时,替补队员应坐在本队场地一侧的球队席上或在准备活动区域内,教练员和其他成员也应坐在球队席上,但可暂时离开。

球队席设在记录台的两侧,无障碍区之外。

4.2.2 在比赛中只有队的成员才允许坐在球队席上,并参加赛前的准备活动。

4.2.3 替补队员可以做无球的准备活动如下:

4.2.3.1 比赛中,在准备活动区域内;

4.2.3.2 暂停或技术暂停时在本队场区之后的无障碍区。

4.2.4 两局比赛之间队员可以在无障碍区用球做准备活动。

队员服装包括上衣、短裤、袜子(比赛服)和运动鞋。

4.3.1 全队上衣、短裤和袜子的颜色、样式必须统一(后排自由防守队员除外),比赛服必须整洁。

4.3.2 队员上衣必须有号码,序号为1-18号。

5.2.1 教练员应自始至终在比赛场区之外进行指挥,他与第二裁判员联系填写位置表、请求暂停或换人。

5.2.2 比赛前:在记分表上登记或检查队员姓名、号码并签字。

5.2.3.1 每局开始前填写位置表,签字后交给第二裁判员或记录员。

5.2.3.2 坐在靠近记录员一端的球队席上,但可以暂时离开。

5.2.3.4 与队的其他成员一样,可以对场上队员进行指导。进行指导时可以在球队席前自进攻线延长线至准备活动区域之间的无障碍区内站立或行走,但不得干扰或延误比赛。

6 胜一分、胜一局与胜一场

6.1.1.1 球成功地落在对方场区;

当队员的比赛行为违背规则时(或有其他方式的犯规),裁判员按以下规则作出判定:

6.1.2.1 如果两个或更多的犯规先后发生,只判第一犯规;

6.1.2.2 如果双方队员同时犯规,判为“双方犯规”,该球重新比赛。

6.1.3 比赛过程和完整的比赛过程

比赛过程是指从发球击球起至该球成死球止的比赛行为。完整的比赛过程是造成了得分结果的比赛行为。

6.1.3.1 如果发球队获胜,得一分并继续发球;

6.1.3.2 如果接球队获胜,得一分并获得发球权。

每局(决胜的第三局除外)先得25分同时超过对方2分的队胜一局。当比分24:24时,比赛继续进行至某队领先两分(26:24、27:25) 为止。决胜局采用15分制。

比赛开始前由第一裁判员主持抽签,决定首先发球的队和场区。

进行决胜局比赛前,应再次抽签。

7.1.1抽签由双方队长参加。

7.1.2抽签获胜方可以选择:

7.1.2.2或场区。另一方挑选余下部分。

7.1.3 如果两队分开进行准备活动,则首先发球的队先使用球网。

7.2.1 在比赛开始前,如另有场地提供比赛队进行活动,则他们可以上网活动6分钟,如果没有,则活动10分钟。

7.2.2 如果队长要求分开使用球网活动,按照规则7.2.1他们可以各自使用3或5分钟。

7.3.1 每个队必须始终保持6名队员进行比赛。

队员的轮转次序应按位置表登记的顺序进行,直至该局结束。

7.3.2 每局比赛开始前,教练员必须及时地将开始阵容登记在位置表上,签字后交给第二裁判员或记录员。

7.3.3 未列入开始阵容的队员,为该局的替补队员(后排自由防守队员除外) 。

7.3.4 位置表一经交给第二裁判员或记录员,除正常换人外,其阵容不得更改。

7.3.5 当场上队员的位置与位置表不符时:

7.3.5.1 一局开始前,场上队员的位置与位置表不符时,必须按位置表进行纠正,不予判罚;

7.3.5.2 一局开始前,场上有一名或更多队员没有登记在位置表上,必须按位置表进行纠正,不予判罚;

7.3.5.3 如果教练员要保持未登记的队员在场上,他必须请求正常的换人,并登记在记分表上。

发球队员击球时,双方队员(发球队员除外)必须在本场区内按轮转次序站位。

7.4.1队员场上位置为:

7.4.1.1靠近球网的三名队员为前排队员,其位置为4号位(左) 、3号位(中)2号位(右);

7.4.1.2另外三名队员为后排队员,其位置为5号位(左)、6号位(中)和1号位(右)。

7.4.2两名队员之间的位置:

7.4.2.1每一名后排队员的位置必须比其相应的前排队员距离中线更远;

7.4.2.2前排和后排队员左右之间的位置按规则7.4.1的规定站位

7.4.3 队员的位置应根据其脚的着地部位判定:

7.4.3.1每一名前排队员至少有一只脚的部分,比同列后排队员的双脚距中线更近;

7.4.3.2每一名右(左)边队员至少有一只脚的部分,比同排中间队员的双脚距右(左)边线更近。

7.4.4发球击球后,队员可以在本场区和无障碍区的任何位置。

7.5.1当发球队员击球时,如果队员不在其正确位置上,则构成位置错误犯规。

7.5.2当发球队员击球时的犯规与对方位置错误同时发生,则发球犯规被认为在先。

7.5.3如果是发球队员在击球后的犯规与对方位置错误同时发生,则位置错误在先。

7.5.4位置错误的判罚如下:

7.5.4.1该队被判失去1分,由对方发球。

7.5.4.2队员恢复到正确位置。

7.6.1整局比赛中,轮转次序、发球次序以及队员位置的确定,均以位置表为依据。

7.6.2发球队获得发球权后,该队队员必须按顺时针方向轮转一个位置:2号为队员转至1号位,1号位队员转至6号位等。

7.7.1没有按照轮转次序进行发球为轮转错误,应进行如下判罚:

7.7.1.1该队失1分,由对方发球;

7.7.1.2队员的轮转次序被纠正。

7.7.2 记录员应准确地确定其错误何时发生,从而取消该队自错误发生后的所有得分。对方得分仍然有效。

如果不能确定错误发生的时间,则仅判该队失1分,由对方发球。

经第一裁判员允许,发球队员击球为进入比赛。

裁判员鸣哨即为比赛的中止。如果裁判员是因出现犯规而鸣哨,则比赛的中止是由犯规一刻开始的。

球触及比赛场区的地面包括界线为界内球。

8.4.1球接触地面的部分完全在界线以外;

8.4.2球触及场外物体、天花板或非场上比赛队员;

8.4.3球触及标志杆、网绳、网柱或球网标志带以外部分;

8.4.4球的整体或部分从过网区以外过网,规则10.1.2除外;

8.4.5球的整体从网下空间穿过。

比赛队必须在其本方场地及空间进行比赛(规则10.1.2除外),但可以越出无障碍区救球。

比赛队员与球的任何触及都视为击球。

每队最多击球三次(拦网除外,规则14.4.1)将球击回对区,如果超过则判为“四次击球”。

一名队员不得连续击球两次(规则9.2.3、14.2和14.4.2除外)。

2名或3名队员可以同时触球。

9.1.2.1同队的2名(或3名)队员同时触到球时,被记为2次(或2次)击球(拦网除外)。如果只有其中一名队员触球,则只记一次。队员之间的碰撞不算犯规。

9.1.2.2两名不同队的队员在网上同时触球,比赛继续进行,获球一方可再次击三次。如果该球落在某方场区之外,则判对方击球出界。

9.1.2.3如果两名不同队的队员在网上同时触球并造成短暂停留,则比赛继续进行。

队员不得在比赛场地之内借助同伴或任何物体支持进行击球。

但是队员可以挡住或拉住另一名即将犯规(如触网、过中线等)的同队队员。

9.2.1球可以触及身体的任何部位。

9.2.2球不能被接住和/或抛出。它可以向任何方向弹出。

9.2.3球可以触及身体的不同部位,但必须是同时。

9.2.3.1拦网时,一名队员或多名队员可以在一个动作中连续触球;

9.2.3.2在第一次击球时,允许身体不同部位在一个动作中连续触球。

9.3.1四次击球:一个队连续击球4次。

9.3.2借助击球:队员在比赛场地内借助同伴或任何物体的支持进行击球。

9.3.3持球:球被接住和/或抛出,而不是被弹击出。

9.3.4连击:一名队员连续击球两次,或球连续触及其身体的不同部位。

10.1.1球必须通过球网上空的过网区进入对方场区。过网区是球网垂直平面的一部分,其范围:

10.1.1.2两侧至标志杆及其延长线;

10.1.2球的整体或部分从延长空间进入对方无障碍区,可以在下列情况将球击回:

10.1.2.1队员不得触及对方场区;

10.1.2.2球被击回时,它的整体或部分必须从同侧延长空间通过。对方队员不得阻碍此击球。

10.1.3 球从网下飞向对方场区时,球的整体越过网下垂直平面前,都可以将球击回。

球通过球网时可以触及球网。

10.3.1 球入球网后,可以在该队的3次击球内再击。

10.3.2 如果球击破球网或使球网坠落,该球重新进行。

11.1.1 拦网时允许拦网队员越过球网触球,但不得在对方进攻性击球前或击球时干扰对方。

11.1.2 进攻性击球后允许手过网,但击球时必须在本方空间。

11.2.1 在不妨碍对方比赛的情况下,允许队员在网下穿越进入对方空间。

11.2.2 穿越中线进入对方场区:

11.2.2.1 队员的一只(两只)脚部分越过中线触及对方场区的同时,其余部分接触中线或置于中线上空是允许的。

11.2.2.2 队员脚以上的身体的任何其它部位,触及对方场区是允许的,但不得干扰对方比赛。

11.2.3 比赛成死球后队员可以进入对方场区。

11.2.4 在不妨碍对方比赛的情况下,队员可以穿越进入对方的无障碍区。

11.3.1 队员触网不是犯规,但干扰比赛的情况下除外。

11.3.2 队员击球后可以触及网柱、网绳或标志杆以外的其他任何物体,包括球网本身,但不得干扰比赛。

11.3.3 由于球被击入球网而造成的球网触及队员,不算犯规。

11.4 队员在球网附近的犯规

11.4.1 对方进行进攻性击球前或击球时,在对方空间触及球或对方队员。

11.4.2 从网下穿越进入对方空间并干扰对方比赛。

11.4.3 队员整只脚越过中线进入对方场区。

11.4.4 队员干扰比赛如下情况(不仅如下):

击球时触及球网上沿的网带;

或球网以上的80厘米标志杆;

或击球时借助球网的支持;

或妨碍了多方合法的击球试图。

后排右侧队员在发球区将球击出而进入比赛的行动是发球。

12.1.1第一局和第三局由抽签选定发球权的队首先发球。

12.1.2其它各局由前一局未首先发球的队首先发球。

12.2.1队员发球的次序按位置表上的顺序进行。

12.2.2一局的首先发球后,队员按下列规定进行发球:

12.2.2.1当发球队胜一球时,原发球队员(或其替补队员)继续发球;

12.2.2.2当接发球队胜一球时获得发球权并轮转,由前排右侧队员轮转至后排右发球。

第一裁判员检查发球队员已握球在手,而且双方队员已做好比赛准备时,鸣哨允许发球。

12.4.1 球被抛起或持球手撤离后,必须在球落地前,用一只手或手臂的任何部分将球击出。

12.4.2 球只能被抛起或撤离一次,但拍球或在手中摆弄球是允许的。

12.4.3 发球队员在击球时或击球起跳时,不得踏及场区(包括端线)和发球区以外地面。击球后可以踏及或落在场区内或发球区以外。

12.4.4 发球队员必须在第一裁判员鸣哨允许发球后8秒钟内将球发出。

12.4.5 裁判员鸣哨允许发球前的发球无效。

12.5.1 发球队的队员不得利用个人或集体掩护阻挡对方观察发球队员和球的飞行路线。

12.5.2 在发球时,发球队个人或集体挥臂、跳跃或左右移动,或集体密集站立遮挡了球的飞行路线,构成发球掩护。

12.6 发球时的犯规

下列犯规应判为发球犯规,即使对方位置错误。

12.6.1.2 没有遵守“发球的执行”的规定。

12.6.2 发球击球后的犯规

球被发出后出现以下情况仍作为发球犯规(除非位置错误):

12.6.2.1 球触及发球队队员或整体没有从过网区通过球网垂直平面;

12.7 发球犯规与位置错误

12.7.1 如果发球犯规(不符合发球的执行、发球次序错误等)与对方位置错误同时发生,判发球犯规。

12.7.2 如果发球击球后的犯规(界外、发球掩护等)与对方位置错误同时发生,则判位置错误犯规。

13.1 进攻性击球的特性

13.1.1 除发球和拦网外,所有直接向对方的击球都是进攻性击球。

13.1.2 在进攻性击球时,吊球是允许的,但击球必须清晰并不得接住或抛出。

13.1.3 球的整体通过球网垂直平面或触及对方队员,则认为完成进攻性击球。

13.2 进攻性击球的限制

13.2.1 前排队员可以对任何高度的球完成进行性击球。但触球时必须在本方空间(规则13.2.4除外)。

13.2.2 后排队员可以在进攻线后对任何高度的球完成进攻性击球,但是:

13.2.2.1 起跳时脚不得踏及或超过进攻线;

13.2.2.2 击球后可以落在前场区。

13.2.3 后排队员也可以在前场区完成进攻性击球,但触球时球的一部分必须低于球网上沿。

13.2.4 接发球队队员不能对处于前场区内高于球网上沿的对方发球完成进攻性击球。

13.3 进攻性击球的犯规

13.3.1 在对方空间击球。

13.3.3 后排队员在前场区完成进攻性击球,并且击球时球的整体高于球网上沿。

13.3.4 对处于前场区内高于球网上沿的对方发球完成进攻性击球。

13.3.5 后排自由防守队员对高于球网上沿的球完成进攻性击球。

13.3.6 队员在高于球网处,对同队自由防守队员在前场区用上手传的球完成进攻性击球。

14.1.1 拦网是队员靠近球网在高于球网处阻挡对方来球的行动,与触球点是否高于球网无关,但触球时必须有身体的一部分高于球网上沿。只有前排队员可以完成拦网。

没有触及球的拦网行动为拦网试图。

触及球的拦网行动为完成拦网。

2名或3名队员彼此靠近进行拦网为集体拦网,其中1人触球则完成拦网。

在一个动作中,球可以连续(迅速而连贯地)触及一名或更多名的拦网队员。

14.3进入对方空间拦网

拦网时队员可以将手或手臂伸过球网,但不得防碍对方击球。过网拦网的触球必须在对方进攻性击球之后。

14.4拦网与球队的击球

14.4.1拦网的触球不算作球队3次击球的1次,拦网触球后该队还可以击球3次。

14.4.2拦网后可以由任何一名队员进行第一次击球,包括拦网时已经触球的队员。

拦对方的发球是被禁止的。

14.6.1在对方进攻性击球前或击球的同时,在对方空间完成拦网。

14.6.2后排队员或后排自由防守队员完成拦网或参加了完成拦网的集体。

14.6.3拦对方的发球。

14.6.5从标志杆以外伸入对方空间拦网。

14.6.6后排自由防守队员试图进行个人或参加集体拦网。

第五节 比赛间断与延误比赛

正常的比赛间断有“暂停”和“换人”。

间断则是完整的比赛过程后至下一次裁判员鸣哨发球。

15.1正常间断的次数

每局比赛中,每队最多请求两次暂停和6人次换人。

15.2.1只有教练员或教练员缺席时场上队长可以请求正常比赛间断。

请求暂停或换人必须在比赛成死球后、裁判员鸣哨允许发球前,并使用相应的手势。

15.2.2一局开始前请求换人是允许的,但应计算在正常换人次数之内。

15.3 比赛间断的连续

15.3.1一次或两次暂停可以与双方的各一次换人相连续,中间无须经过比赛过程。

15.3.2在同一次比赛间断中,同一队未经过比赛过程不得连续提出换人请求。但在同一次换人请求中可以替换两名或更多的队员。

15.4暂停与技术暂停

15.4.1所有被请求的暂停时间为30秒钟。

15.4.2在所有的暂停时,比赛队员必须离开比赛场区到球队席附近的无障碍区。

在裁判员的允许下,一名队员离开比赛场地,而由另一名队员经记录员登记后占据其位置的行为称换人(后排自由防守队员的替换除外)。

15.6.1每一局每队最多可换6人次。可以同时换1人或多人。

15.6.2每局开始阵容中的队员,在同一局中可以退出比赛和再上场一次,而且只能回到原阵容的位置。

15.6.3替补队员只能上场比赛1次,替换开始阵容的队员。而且他只能由被他替换下场的队员来替换。

15.8 被判罚出场与取消比赛资格的换人

某队员被“判罚出场”或“取消比赛资格”时,必须进行合法换人。不能进行合法换人时,该队被宣布为“阵容不完整”。

15.9 不合法的换人

15.9.1 超出规则15.6 限制的换人是不合法的换人(规则15.7的情况除外)。

15.9.2 某队进行了不合法的换人,而且比赛已重新开始,应按如下步骤进行处理:

15.9.2.1判该队失1分,由对方发球;

15.9.2.2对不合法的换人给与纠正;

15.9.2.3取消该队在此犯规中所得的分数。对方的得分保留。

15.10.1 换人必须在换人区内进行。

15.10.2 换人时所持续的时间,仅限记录员登记和队员进出场必需的时间。

15.10.3a 场外队员在比赛间断时只要进入了换人区,并且做好了上场的一切准备,就是提出了换人的请求。

15.10.3b没有做好准备的请求给予拒绝,并判为延误比赛。

15.10.3c 第二裁判员或记录员应以哨声或蜂鸣器认可换人的请求。

15.10.4 如果某队在同一间断中想替换1名以上的运动员,则所有请求上场的队员必须进入换人区,替换时队员一对对相继进行。

16.1 延误比赛的类型

一个队拖延比赛继续进行的不当行为为延误比赛,如下列情况(不仅如下):

16.1.1延误换人时间;

16.1.2在裁判员鸣哨恢复比赛后,拖延暂停时间;

16.1.3请求不合法的换人;

16.1.4再次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请求;

16.1.5球队成员拖延比赛的继续进行。

16.2 对延误比赛的判罚

16.2.1“延误警告”和“延误判罚”是对全队的延误比赛的判罚。

16.2.1.1延误比赛的判罚对全场比赛有效。

16.2.1.2所有延误比赛的判罚都记录在记分表上。

16.2.2在一场比赛中,对一个队的成员的第一次延误比赛,给与“延误警告”。

16.2.3在一场比赛中,同一队的任何成员造成不论任何类型的第二次以及其后的延误比赛,都给予“延误判罚”,失1分并由对方发球。

16.2.4局前和局间的延误比赛判罚记在下一局中。

17.1.1比赛中出现严重受伤事故,裁判员应该立即中断比赛,允许医务人员进入场地。

17.1.2如果受伤队员已不能进行合法换人和特殊换人,则给予受伤队员3分钟的恢复时间。一场比赛同一名队员只能给予一次供恢复的时间。

如果队员不能恢复,该队被宣布为阵容不完整。

17.2外因造成的比赛中断

比赛中出现任何外界干扰,都应停止比赛,该球重新比赛。

所有局间休息均为3分钟。

局间休息用于交换场区和在记分表上登记球队的阵容。

应比赛组织者的要求,第二、三局之间的休息时间可延长至10分钟。

19.2.1每局结束后比赛队交换场区,决胜局除外。

19.2.2决胜局中某队获得 8分时两队交换场区,不休息,队员保持原来的位置继续比赛。如果没能及时交换场区,则应在此错误发现时立即交换,保留交换场区时两队已得的比分。

20.1.1参赛者必须了解并遵守规则。

20.1.2参赛者必须以良好的体育道德作风服从裁判员的裁定,不允许进行争辩。

如果有疑问,可以并只能通过场上队长提请解释。

20.1.3参赛者不得有任何目的在于影响裁判员判断或掩盖本队犯规的动作和行为的表现。

20.2.1参赛者的行为必须符合“公正竞赛”的精神,不仅对裁判员,而且对其他工作人员、对方、本方以及观众都要尊重,有礼貌。

20.2.2比赛中,队的成员之间的交流是允许的。

21.1轻微的不良行为

对轻微的不良行为不进行判罚,但裁判员有责任用手势或口头通过场上队长给予警告。

这个警告无须记在记分表上。

21.2 给予判罚的不良行为

球队成员对裁判员、对方、同伴或观众的不良行为,按程度分为3类。

21.2.1粗鲁行为:违背道德准则或文明举止,或有任何轻蔑的表示。

21.2.2冒犯行为:诽谤或侮辱的言语或形态。

21.2.3侵犯行为:人身攻击、侵犯或威吓行为。

第一裁判员根据不良行为的程度,分别给予判罚,判罚出场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判罚,登记在记分表上:

用于全场比赛中任何成员的粗鲁行为,判该对方得分并发球。

21.3.2.1任何成员被判罚出场都必须坐在判罚区域内,不得继续参加该局的比赛,没有另外的判处。

教练员被判罚出场坐在判罚区域内,失去该局的指挥权利。

21.3.2.2某成员第一次出现冒犯行为,判罚出场,无其他判罚。

21.3.2.3同一成员在一场比赛中的第二次粗鲁行为,判罚出场,无其他判罚。

21.3.3.1任何成员被取消比赛资格必须离开比赛控制区域,不得继续参加该场的比赛,没有另外的判处。

21.3.3.2某成员第一次出现侵犯行为,取消比赛资格,无其他判罚。

21.3.3.3同一成员一场比赛中的第二次冒犯行为,取消比赛资格,无其他判罚。

21.3.3.4同一成员一场比赛中的第三次粗鲁行为,取消比赛资格,无其他判罚。

21.4.1不良行为的判罚是针对个人的,对全场比赛有效,记录在记分表上。

21.4.2同一成员在同一场比赛中重犯不良行为时,按判罚等级加一级判罚(该成员接受的判罚要重于前一次)。

21.4.3对冒犯行为或侵犯行为的判罚出场或取消比赛资格,无须有先一次的判罚。

21.5局前与局间的不良行为

任何局前与局间的不良行为,都应按规则21.3进行判罚,并记录在下一局中。

警告:口头或手势,无牌。

取消比赛资格:红牌+黄牌(同持于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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