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全体董事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03年2月2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的本行募集说明书全文。
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1、本行/民生银行/发行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社会公众股: 指民生银行于2000年12月19日公开发行的每股面值人民币.cn)查询。《募集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资料距今不足六个月,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公司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二十二亿四千九百三十二万二千九百元
经营业务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币兑换;贸易、非贸易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的其它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是经国务院国函〖1995〗32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号文批准,由中华全国工商联负责组建,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行于1996年2月7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金为.CN)查阅上述定期报告全文。
本次民生转债发行后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本行运转正常,未发生可能对本行有较大影响的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利率、汇率等影响本行经营成果的主要政策无重大变化;
(十)除本行正常经营的负债业务外,未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的变化;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资信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行董事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作出如下承诺:
1、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在知悉可能对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周威、相文燕、朱益宇、丁峰、周晓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转正常,未发现其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4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保证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保证上市文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存单质押余额被冻结是合理的,存单质押贷款本是债务远高于质押的财产,所以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债务人已经偿还担保物权人的债务时,担保财产未处在冻结状态,将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法》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