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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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在京矿业权评估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制度和开展矿业权出让工作,市国土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北京市矿业权出让价款确认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矿业权出让价款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原印发的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在京矿业权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制度和开展矿业权出让工作,市国土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北京市矿业权出让价款确认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矿业权出让价款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原印发的《北京市矿业权出让价款确认办法》(京国土矿(2006)808号文附件)同时废止。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北京市矿业权出让价款确认办法

  为完善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开展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保证矿业权出让价款确认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以下机构:

  (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矿业权出让价款审核办公室(简称:矿价办)。矿价办由主管副局长任主任、矿产资源开发处处长任副主任,成员有:矿产资源开发处、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地热处、规划处、法规处、纪检监察处,矿价办设在矿产资源开发处。

  (二)北京市矿业权出让价款评审委员会(简称:矿价评委会)。矿价评委会主任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有:市国土局矿产资源开发处、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有关人员;具有矿业权评估师资格并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矿业权评估业内的专家5—10人。

  二、矿业权出让价款评审确认程序

  (一)由在京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矿业权出让价款进行评估,并编制矿业权评估报告书。

  (二)由矿产资源开发处、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地热处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矿业权评估报告书进行初审,并将矿业权评估报告书、处室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矿价办。

  (三)矿价办进行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提交矿价评委会。

  (四)矿价评委会评审会议对矿价办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

  (五)市国土局局长办公会对矿价评委会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确定矿业权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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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金石(北京)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2010年2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2013年3月经国土资源部批准获得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12﹞012号),隶属中安和谐集团公司,现有河南分公司、新疆分公司、西藏分公司、安徽办事处、湖北办事处、山东办事处、四川办事处等,公司现有员工20余人,拥有一批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国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及地质、采矿、选矿、财务、法律等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多次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嘉奖,2016年获得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行业示范单位》和《矿业权评估行业示范单位证书》。具备从事矿业权评估和矿业咨询的专业技术能力。

经营范围: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咨询,矿业技术服务等。

企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质量求生存,信誉求发展,服务求效益”的经营理念。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准则,以坚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矿业企业及其他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矿业权评估、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

(一)、企业经营理念--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二)、企业文化--团队协作,求实创新。

(三)、企业价值观--人的价值高于物的价值;共同价值高于个人价值;用户价值高于企业价值。

(四)、企业服务观—待客真诚,一切为了用户着想,竭诚满足用户的合理需求。

(五)、企业管理风格—“以人为本”,公司管理机构的责任,在于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和灵活而不失原则的竞争机制,使优秀人才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拥有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六)、创业观—“创业”不是一个短期的概念,而是我们永恒的追求。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只有永远保持创业创新精神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1、以申请方式获得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即企业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

2、矿产企业矿业权出租、转让所需进行的矿业权评估。

3、矿产企业上市需进行的矿业权评估。

4、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5、企业重组改制,国有或集体矿山改为股份制、合伙制、个体经营等涉及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包括采矿权人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变更等。

7、以探矿权、采矿权价值作价入股,联合开发矿产资源。

8、以矿业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在金融机构获得融资。

9、探矿权、采矿权经济纠纷中的价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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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自然资办发〔2021〕5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为深入开展“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活动,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减轻矿业权人负担,经省厅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优化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办理程序

  矿业权人办理矿业权申请登记时可以暂不提供“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先出具按期补充材料的书面承诺。待受理后同步办理出让收益评估。矿业权人应当在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前按规定办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并完成缴费。

  二、 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缴规定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8〕50号)的相关规定,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据出让合同通知矿业权人缴款。在《矿业权出让合同范本》出台前,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对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可以依据出让合同或已公开生效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开具《缴款通知书》。待合同范本出台后,严格按照辽财预〔2018〕50号文件执行。省级发证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可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示公告”栏查询。

  三、 明确出让收益评估受理时限和评估结果有效期

  采矿权延续出让收益评估受理原则上不能早于采矿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出让收益评估结果的有效期自公开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于评估结果有效期满前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督促矿业权人在《缴款通知书》开具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的金额本金。

  四、 全面清理已公开的出让收益评估结果

  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对《通知》下发前已公开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进行全面清理。对于仍在有效期内的评估结果,应依据评估结果及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督促矿业权人按时缴款。超出有效期尚未缴款的评估结果自动失效,矿业权人如需办理出让收益评估,需重新申请。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如发生评估结果有效期满前未及时开具《缴款通知书》的,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各市局要将超出有效期尚未缴款的评估结果清理情况于2021年2月底前报送省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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