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快递出现丢件或者损坏,能获得顺丰无保价是怎么赔付理赔吗?

一言以蔽之:未保价只能按7倍运费赔偿?未必!上海xx有限公司:
经与贵司人员沟通得知,2021年8月2日公司通过顺丰寄往武汉一个装有巡检工具的包裹,未做保价。由于物流信息至8月4日都未更新,公司人员联系顺丰客服。8月9日确认快递包裹丢失,且顺丰工作人员已无法找回。为此,公司可以向顺丰要求赔偿损失。相关问题分析如下:一、公司未做保价,顺丰丢件应履行合同违约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在公司线上寄件未选择保价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应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顺丰在运输过程中丢件,造成公司重要生产经营工具无法找回,应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顺丰对未保价托寄物的理赔规则为免责条款
顺丰在《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约定了的保价及理赔规则。其中4.3款约定:“未保价快件在运输环节发生灭失、破损、短少的,顺丰在7倍运费的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如您未保价,视为托寄物价值不超过1000元”。
该条款减免了顺丰在邮寄服务中自身的责任,为免责条款。因此,顺丰在《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约定的“未保价物品最高赔7倍运费”的条款内容无效,在公司包裹丢失事件中,顺丰应按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丢件损失进行赔偿。
三、顺丰对保价及赔偿条款未予以充分提示与说明,相关条款无效
公司下单时并未注意到相关报价及理赔条款,导致公司在交寄货物时并不知晓保价赔付的相关规则。公司于线上下单,而顺丰提供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并没有在醒目位置显示,相关内容在下单页面也无突出说明,客户下单时完全不清楚快递公司制定的保价与理赔规则。
并且,有关保价与理赔规则的条款记录于《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客户需要打开该文件才能够查看到其中的具体内容。由于《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为黑色字体,且以小号字体显示,没有颜色凸显和下划线,客户在下单时没有点开后查看。
同时,快件是否保价系由顺丰客户自主选择,保价与否亦非公司在快递服务合同项下的应尽义务。四、公司应提供对邮寄物品价值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公司主张损害赔偿,应对实际损失举证,证明托寄物品的内容、价值。1、证明托寄物内容及价值的相关证据包括:在线寄件时,填写的物品名称;上传的物品照片(邮寄时包装盒上的备注);巡检工具的购买发票、付款凭证(证明巡检工具价值)。2、邮寄时没有备注托寄物的情况下,需通过证据链反映邮寄物品情况,包括:巡检工具的购买发票、付款凭证(证明巡检工具价值);公司与医院有关巡检工具的合同(证明寄往医院的为该巡检工具);收件人【】为购销合同等协议的主体(证明依照合同约定,公司将巡检工具寄往医院)。
五、类案分析
北京、上海两地均有向顺丰索赔的案件发生,且法院均适用《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是上海法院认可了顺丰在合理范围内的提示义务的举证,相反,要求寄件人对快递平台未尽提示义务进行举证。在寄件人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支持了快递公司按照7倍运费赔偿的约定。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张创明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8853号】法院观点:赔偿实际损失。快递公司应尽提示义务,客户拥有自主选择权。(1)因涉案快件系顺丰公司作为快递企业递送的包裹,且其并未保价,故在其已丢失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顺丰公司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查明案件事实,顺丰公司现已确认涉案快件已丢失,故其作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未完成涉案快件寄递活动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向张创明承担损失赔偿责任。”(2)“顺丰公司作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完成涉案快件的寄递活动,涉案快件现已丢失,且顺丰公司无法就其丢失原因等情况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因此,顺丰公司关于按照最高七倍运费标准赔偿损失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黄红旗与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10751号】法院观点:赔偿7倍运费。顺丰对赔偿条款已尽合理说明,按照限额赔偿约定。(1)运输业中形成了由无特殊约定时对托运人损失进行限额赔偿和有特殊约定时进行保价赔偿所共同形成的赔偿责任制度,从而使货运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巧妙地实现了利益平衡。(2)顺丰公司提供了关于在该公司微信公众号中下单的整个过程的公证书。其中,下单系统中所显示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对有关赔偿问题,明确载明“若您未选择保价,则顺丰在七倍运费的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您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选择相同额度的保价服务……”,且顺丰公司对此采用显著的红色加粗字体予以标示。同时,只有在用户全部浏览完才会显示“同意本条款,下次不用提醒我”。用户一旦选择确认该按钮,下单按钮上方的“查看并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变为“我已阅读并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且左侧出现红色的打钩符号,用户点击“下单”按钮方可下单成功。在下单成功页面,有备注“注意:未保价普通物品若丢失或损坏在7倍运费内赔偿,价值超过1,000元的物品建议保价”。可见,顺丰公司已就赔偿问题作出明确说明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提示义务。(3)黄红旗称其下单的系统未出现上述内容,但对此未举证予以证明。黄红旗虽上诉称其下单的系统未出现上述内容,但黄红旗对此未举证予以证明。俞登凯 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yudengkai@longanlaw.com021-60333666隆安律所成立于1992年,系一家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目前在全国31个主要城市设有办公机构,执业律师1500余人,员工人数总计2000余人,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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