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只针对物流公司怎么加盟代理吗?财 税公司可以加 盟网络货运吗?


2022-06-17 17:56
来源:
满货达数字供应链发布于:山东省
互联网+模式的网络货运平台面世,给道路运输行业带来了新动能,促进物流资源集约化,提高货运车辆利用率,实现了物流业的降本增效,成功帮助物流企业转型升级,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新问题的出现,平台经济给税收征管和税务监管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一方面,网络货运企业同样面临传统货运行业普遍存在的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导致实际经营中增值税税负压力较大。另一方面,部分网络货运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白条入账危害税收征管、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取不当得利等行为,在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同时,也使得部分平台企业自身沦为开票工具。
隐患一:抵扣不足影响网络货运发展
网络货运企业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第39号)要求,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0%税率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税率降为9%。因此,网络货运企业销项税额普遍适用9%的增值税率。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方面,可以用来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主要是部分司机委托第三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和通行费发票,由于在实际业务中取得上述发票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网络货运企业普遍面临进项抵扣不足的现象。
隐患二;代开发票落地难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解决处于增值税抵扣第一链条上的个体运输户由于征管难度较大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运输企业无法取得足额发票作为进项抵扣的问题,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纳入试点的网络货运企业经批准可以为符合通知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政策的出台解决了货车司机的人工成本开票难的问题,也降低了网络货运企业获取人工成本发票的难度。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只有部分省份开展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试点工作,并且在时间安排和具体操作上也存在差异。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尚未全国推开,大部分网络货运企业并不能取得司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3%的进项税额抵扣发票,进项抵扣不足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隐患三:成品油和通行费抵扣执行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际运输中,由于个体司机承担运输服务占绝对主体,出于价格考虑和加油站分布原因,司机往往会选择一些小型民营加油站加油,但这些民营加油站存在不开票现象,导致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无法收到成品油的进项抵扣发票。在路桥闸通行费发票获取方面,由于路桥闸通行费大多为定额发票,这类发票是从非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一方面存在只能在各地税务局网站进行真伪和流向查询的问题,另一方面还存在发票与运输信息是否匹配的界定而导致的抵扣执行问题。
隐患四:“白条”入账隐患多
在司机取得增值税发票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很多网络货运企业使用“据实列支”的方式,通过内部凭证即“白条”入账,解决司机运费成本税前抵扣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而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至500元。因此,单次发生超过500元或者同月同一人多次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均不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范畴。
显然,根据上述规定,司机运费不应按照内部凭证入账。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明确答复如果允许平台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均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会造成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之间的差异,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隐患五:“税收洼地”的风险
为吸引企业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区域性税收优惠、核定征收、税收地方留成返还等处理方法,帮助企业达到降低税负的目标,这样的行政区域被企业称为“税收洼地”。
以核定征收政策为例,核定征收主要是针对小规模企业,考虑到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财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简易征税方式,其初衷是一种惩罚性措施。
但在实务中,这种征收方式可以减轻小规模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被视为一种“税收优惠”。在税收地方留成返还方面,有的地方为完成征税指标任务,给予入驻的网络货运企业征税额50%以上的返还,以吸引企业进入本地区注册公司,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此外,部分企业利用税收洼地政策成立关联企业为自己开票,由于与关联企业并无实际业务发生,这种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存在刑事责任风险。
今年以来,针对核定征收导致的税务问题,各地税务部门陆续出台取消核定征收政策,一般纳税人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已是大势所趋,相关政策的出台,对于杜绝虚开增值税发票,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营造公平的营商秩序具有重要推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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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专项行动共依法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44万户,挽回税收损失909亿元。2022年将切实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对各种偷逃税行为一律严惩不贷。”2个月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这段讲话言犹在耳。从直播网红到偶像明星,前有薇娅后有邓伦,为逃税虚构业务、签阴阳合同、开空壳公司,而网络货运这个新业态也成了重灾区。由于平台存在发票与货运业务分离,多数企业涉嫌无真实运输服务而过账虚开、虚假运单、虚假托运、虚假抵扣、资金回流等违法违规行为。从网络货运元年2020年以来,网络货运及相关企业涉嫌虚开发票案层出不穷,掌链网第一物流网且做如下梳理。五省市六案例,虚开发票事不断税务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查办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虚开发票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这其中既有部分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利用新业务模式的监管漏洞谋取不法利益的情况,也有相关机关未能深入了解网络货运业务的经营模式、不当扩大打击面的因素。如何认定网络货运业务中的刑事虚开问题并对相应风险加以防范,是当下网络货运行业以及相关上下游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上海市【案件1】近日,据上海市税务局稽查文书公告显示,2月份以来上海共有上海汪凯物流有限公司等数十家物流公司因虚开发票被查,总计被罚超百亿。涉案理由包括: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涉案企业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企业收受虚开发票。(来源:新华社)(二)甘肃省【案件2】2022年3月,嘉峪关市某民营物流企业因虚开发票被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调查。据悉,该物流公司法人陈某为降低经营成本,牟取不当利益,指使会计刘某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手段,偷税漏税6万余元。(三)江苏省【案件3】2022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包括江苏快某物流有限公司在内的5家企业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总涉案金额达835万元。5家物流企业因涉嫌虚开将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四)浙江省【案件4】2021年9月,浙江省事物流平台因涉嫌虚开超百亿元运输发票被税务和警方立案调查。该案关联企业超3000家,大量下游企业将面临“税务链条式稽查”。据悉,省事物流平台早在2020年5月就取得了“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浙江省首张“网络货运牌照”获得者。【案件5】2020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联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虚假物流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大案。该违法团伙利用空壳物流企业向北京、山东、天津和重庆等26个省、市的500多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万多份,涉及金额高达20余亿元。(五)湖北省【案件6】2020年9月,湖北省、市两级税警部门破获一起物流中介平台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大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查获作案工具若干。经查,该团伙通过该物流中介平台介绍虚开业务并操作虚开发票事宜,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15776份,虚开金额10.26亿元。代开发票,不等于让虚开发票网络货运平台的前身是无车承运,于2016年开始试点2019年,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宣告为期三年的“无车承运人”试点结束,2020年网络货运元年正式到来。同期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为解决个体司机开票难问题铺平了道路:允许网络货运平台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司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明确指出平台应统一存储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同时,405号函还强调了①“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②“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这意味着:①当平台为撮合方时,平台可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②而若平台作为委托方,会员为平台提供运输服务时,不可为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5号函给代开发票的加上了诸多限制条件,但仍被部分动机不纯的人钻了政策的空子。在短短两年时间,部分网络货运平台打起了代开发票的歪主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虽说国家税务总局赋予了货运平台代开发票资格,是网络货运转型的利好局面,但也对货运平台的税务合规带来了很大的考验。网络货运链条涉及多个业务参与环节,其中最敏感的问题还是税务合规,很多平台把开票和解决税务问题作为业务发展点,而并非将降本增效作为发展立足点,因此在增值税进项抵扣、燃油票、运输票、通行费票上,很难做到完全合规。更不用说“合同流、信息流、资金流、票据流”的完整与统一。税务合规,网络货运才有长远发展据网络货运平台指南了解,实际落地运营的网络货运平台相对实际申报量是较少的,申报的原因都是相似的,运营落地问题各有各的不同。主要问题表现以下几点除去部分平台企业不考虑业务真实性,对外虚开发票的情况,网络货运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可能还面临以下几个税务风险问题:1.违规收费:405号函已明令禁止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时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代开专用发票的试点资格。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平台会按照所代开发票的票面金额,向对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代办费。2.私户转账:根据规定,报酬应由网络货运平台支付给实际承运人。但由于平台结算存在时间差,部分司机完成运输任务后会要求托运方立即支付费用。若托运方已给平台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为避免托运方二次付款,平台会通过私户转账退还托运方预付的报酬,进而出现“资金回流”。3.信息作假:由于网络货运平台对于运输交易过程缺乏实时监控,会存在完成订单后事后补录虚假信息的情况。做到税务合规只是网络货运平台的基本立足点,如何谋求深层次的发展,为托运方和承运方提供更多元化的服务才是长久之计。网络货运平台基于其行业属性的不同,涉及到众多的配套业务和众多的运营模式,在试点的两年时间中暴露出的税务风险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业务合规是网络货运平台的生命线,而发票风险是网络货运平台业务合规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对于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合规路径的构建问题实用小贴:当心!2022年税务部门或这样查企业一、“看”企业收入企业如果少计销售收入,或隐匿部分销售收入,那金税三期或即将来临的金税四期:1、通过成本和费用来比对你的利润是否为负数;2、比对你开具出去的发票,收到的货款数额以及卖出的商品;3、通过大数据,查询与你交易的下游企业的相关账本数据,比对是否存在异常;4、通过比对同行业收入,稽查是否存在异常。二、“观”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存在以下行为要小心了:1、长期购进原材料或商品时暂估入库;2、购进原材料或商品为了价格低一点而不索要发票;3、计提了费用而迟迟没有费用发票;4、差旅费、加油费、会议费等费用异常。三、“查”企业库存金税三期及即将上线的金税四期,企业库存会进一步的透明化,企业进多少货,出多少货,还剩多少货,可能比你自己还清楚,如果库存账实不一致,企业务必引起重视,及时查找原因。 在此提醒企业一定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做好账实差异分析表,尽量避免库存账实不一致。四、“监管”企业银行账户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已经纳入到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及核查通道。税务局、银行等机构可以通过系统核实企业纳税信息及纳税人营业状态等情况。企业如果存在以下异常情况的,要小心了--1、企业当期新增应收账款大于收入80%、应收账款长期为负数;2、当期新增应付账款大于收入80%;3、预收账款减少但未记入收入、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20%以上;4、当期新增其他应收款大于销售收入80%。五、“算”企业应纳税额1、增值税收入长期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2、税负率异常;注意了,以下几种情形,企业非常可能被查。 (1)企业税负与本企业不同期间,与同行业其他公司对比,变动异常,过高或过低。 (2)税负率与企业的开票情况、取得支出发票情况差异过大。 (3)企业的进项变动率远大于销项税额变动率。(4)在水、电等能耗变动不大的情形下,税负率差异过大。3、企业大部分员工长期在个税起征点以下;4、员工个税申报表中的工资与企业申报的工资不一致等等;

针对互联网货运平台公司要求货车张贴车身广告的问题,有哪些相关规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车身表面不应粘贴镜面反光膜和喷涂镜面反光漆,广告或行业标识图案和颜色不得和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法定标识相同或相似,不应有影响交通安全的异类图案,如具有炫目、反光等图案。同时张贴机动车车身广告也需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发布日期:2022-01-20 13:59 来源: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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