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看的一部漫画,开始是一个少年,职业是赏金猎人又叫什么,专门杀罪犯,有两面,一面是恶脸,有一战是跟双刀打

推理小说发展至今,作品浩如烟海。虽然其中优秀的杰作多如牛毛,但是滥竽充数的烂作也绝不少。很多人随便胡看,结果看的是一本倒胃口的烂作,从此丧失了对推理小说的兴趣,实在可惜。本人从小学开始看推理小说,看到现在孩子都快上小学了,说句老推理迷没有问题。在此,为了让大家更好地领略推理小说的魅力,给大家分类推荐榜单。此榜单其实是2018年写的,但这些年我依然没有停止看推理小说,对推理小说的理解也会变深,所以榜单会时常更新。在开始发布榜单前,我先整体介绍一下。第一,我这个榜单是按单项进行分类排名的。有的作品,绝对堪称杰作,但是因为单项不够突出,所以无法进入榜单。类比刘德华,绝对是天王巨星,但是如果搞个唱功排名或者演技排名,他确实进不了前十。第二,我做这个榜单是为了分享,不是为了馋人。所以,我推荐的都是公开出版过的,大家有渠道可以看到的作品。不管是纸质版还是电子版,大家稍微找找就可以找到。国内推理圈子很小,几个私印群港台代购群我都在里面,有的私印作品代购作品很优秀,但多数人根本没有渠道搞到,这种我是不会列入榜单的。第三,我的榜单虽然有分类,但不会泄底。比如我会介绍,这本书里有个密室很精彩,但谁做的密室,什么手法做的,我只字不提。这应该算不上泄底,毕竟有些书的书名就是《XX密室迷案》。顺便说一下,这也是我不排叙述性诡计榜单的原因。因为对于叙述性诡计类作品,只要提到了这本书里有个叙述性诡计,就算小泄底。第四,我是个资深的推理爱好者,但是不高深。我的审美非常大众化,所以这份榜单应该符合多数人的口味。用电影来举个例子大家就知道了。比如都是讲连环杀手的电影,我觉得《七宗罪》和《杀人回忆》好看,而《十二宫》和《老无所依》不好看,尽管《老无所依》还得了奥斯卡。这就是我的口味,所以榜单里绝对不会出现诸如《匣中失乐》这类奇书。密室榜单:第十名《斜屋犯罪》BY岛田庄司 这本应该是岛田流的滥觞。诡计宏大,逻辑自洽。但是犯了密室杀人的大忌:为了密室而密室。设置密室应该有个合理理由:比如让人以为受害人是自杀的,比如让人怀疑有备用钥匙的人是凶手。但这本书,没有。第九名《犹大之窗》BY约翰.迪克森.卡尔 这本在不少人心目中是密室第一杰作。但是其中的法庭推理部分太过耀眼,映衬之下,这个密室就有点不那么受人关注了。正如少有人会觉得周星驰长得帅。第八名《波洛圣诞探案记》BY阿加莎.克里斯蒂 经典密室诡计,被后世各种模仿。关键线索就像AV电影里面的女主角一样,一直赤裸裸地躺在读者眼前,可读者就是像看AV一样,只见局部不见整体。第七名《三色猫福尔摩斯密室谜案》BY赤川次郎 非常工整的密室,各方面都没有缺陷。设置密室的理由非常棒,绝对不是为了密室而密室。再考虑到成书年代,真是非常了不起。第六名《第四扇门》BY保罗.霍尔特 开篇就是相当有吸引力的谜面。密室诡计虽然不算特别精彩,但是布局强大。黄金时代以后,肯定是plot比trick更重要的。几个诡计之间的串联非常流畅,结尾的多重逆转也让人的快感一波接一波。第五名《最后的瞬移魔法》BY门牙猫咪咪 这是国内推理写手的作品。所有爱好密室诡计的读者,都喜欢简单的诡计,都对钓鱼线之类拉来拉去的诡计嗤之以鼻。要说简单,那看遍所有推理小说也找不到比这个更简单的密室了。当然,这里的简单是褒义词,是briefness,不是simple。本书的缺陷在于其他方面都配不上这个密室诡计。第四名《上锁的房间》出自《上锁的房间》BY贵志佑介 《上锁的房间》是部短篇集,里面有四个故事,标题作是其中的第二个故事。在这个案子里我看到了克莱顿劳森经典名作《来自另一个世界》的影子,但这个密室绝对是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第三名《飞驒机关杀人事件》出自《金田一少年事件簿》 这是漫画,不算小说,但是依然被我排了进来。因为实在是太精彩了。固若金汤的双重门密室。还有以假乱真的伪解答。设置密室也有合理目的。可以说是无暇的作品。第二名《少男少女的密室》出自《密室收藏家》BY大山诚一郎 创新性极高的密室。研究再多的密室推理,也猜不到它的答案。诚然,这个密室主要是巧合,不是标准密室。但密室推理写了这么多年,想要创新,就必须另辟蹊径。大山这篇的蹊径,足够另类,足够精彩。第一名《三口棺材》BY约翰.迪克森.卡尔 虽然我觉得此书的密室本身并不能排第一,但是考虑到无比牛啤的密室讲义,以及这本书对于整个密室推理的意义,登顶实至名归。不在场证明榜单:第十名《完全犯罪需要几只猫》BY东川笃哉 东川笃哉是我个人偏爱的作家,他算是推理界的王小波,幽默的文风让人感觉不到一丝的恐怖气息。本作是他的代表作,其中的不在场证明诡计相当讨巧,虽说是新瓶装老酒,但瓶子美观,酒也香。第九名《圣女的救济》BY东野圭吾 逆向思维写出来的不在场证明诡计。实数用完了,用虚数就可以了。东野圭吾好好写诡计也是很能创新的。这个诡计非常现实且接地气,但我觉得刘慈欣有机会猜出来。第八名《紫丁香庄园》BY鲇川哲也 这个不在场证明的诡计真是太经典了,足以作为范本。金田一的《绞首学院》就是在这个范本上进行了改动,结果大受好评。鲇川哲也被称为“不在场证明”之王是有道理的。第七名《尼罗河上的惨案》BY阿加莎.克里斯蒂 虽然这个不在场证明的诡计被无数作品模仿了一万次,但是没有一部能超越尼罗河上的惨案。第六名《魔镜》BY有栖川有栖 我个人对时刻表诡计不感兴趣,但是,这本书不仅仅是时刻表诡计,而是几种诡计的组合。更重要的是,这里面有非常精彩的不在场证明讲义。前面《三口棺材》也是因为密室讲义才更上一层楼的。第五名《复仇日记》出自《诡计博物馆》BY大山诚一郎 我真是太爱这个短篇之王了。这篇的不在场证明诡计非常特殊。它特殊之处不在于诡计本身,而在于:纳尼?这里竟然用了不在场证明诡计?桥豆麻袋,为什么要用不在场证明诡计啊?第四名《雪夜叉杀人事件》出自《金田一少年事件簿》 这是漫画,不算小说,但是依然被我排了进来。因为实在是太精彩了。我喜欢的诡计就是这样,简单清晰,奇思妙想。上面有极简主义的密室,这部就是极简主义的不在场证明。第三名《嫌疑人X的献身》BY东野圭吾 有人觉得这本书的不在场证明诡计很老套。但他们只考虑了诡计本身,忽视了东野为这个老套诡计布的局,一个极其强大而缜密的局。这本书从头到尾都在布局,文章里欺骗警察,文章外欺骗读者。此书当年横扫日本四大榜单绝不是偶然。第二名《东方快车杀人事件》BY阿加莎.克里斯蒂 一本书,就将这类不在场证明诡计写绝了。更难得的是逻辑严丝合缝,几乎和数学题一样。往后任何模仿此书诡计的推理小说,全部是在东施效颦。第一名《钟表馆事件》BY绫辻行人 公认的馆系列最高作。这本书从根源上找到了一切不在场证明的漏洞。简而言之,不在场证明只是人为产生的概念,它不是客观存在。简单的诡计,包含深奥的道理。分尸榜单:第十名《断头台城杀人事件》BY北山猛邦 论分尸诡计,这部算是破产版的《占星术杀人魔法》。除此之外,擅长物理诡计的北山猛邦在本书中还为读者准备了一个小惊喜。第九名《魍魉之匣》BY京极夏彦 很多人说这本书是京极夏彦作品里匠气最重的。我赞同且庆幸,因为京极不带匠气写的其他作品,大多数我是看不下去的。这本书的分尸案和其他案子无缝衔接在一起,虽然没什么推理,但文章处处伏笔,回收伏笔时看得很爽。第八名《夜行》BY横沟正史 如果说江户川乱步是日本推理的奠基人,那么横沟正史就是日本本格推理的奠基人。那个年代能够写出这种诡计,能够布这么精妙的局,敬佩至极。第七名《奇想,天动》BY岛田庄司 随便分个尸,居然可以起到那么多的作用。各种诡计的大杂烩,被分尸这条线串了起来。岛田四大杰作之一。第六名《再见,天使》BY笠井洁 本来以为又是一个很老套的无头尸诡计,没想到还玩出了新花样。案件和炫学也结合得很好。第五名《螺丝人》BY岛田庄司 岛田庄司后期最强作品。岛田流和奎因流的完美结合。看似疯狂的分尸背后隐藏着极其冷静的逻辑。第四名《刺青杀人事件》BY高木彬光 很多人把注意力放在这本书的密室诡计上。确实,机械密室加心理密室非常精彩。但我觉得此书的分尸诡计更赞。非常独特的分尸诡计,而且是只有在这本书里才成立的诡计。第三名《首无·作祟之物》BY三津田信三 严格来说,这本书里面的分尸不是诡计的起点,而是诡计的终点。但不管怎么说,37个谜题最后1个解答就全部解开了,真是酣畅淋漓。第二名《解体诸因》BY西泽保彦 分尸有诸多原因。但不管是你想到的还是想不到的原因,西泽保彦在这本书里都写出来了,堪称是分尸的百科全书。可惜即使百科全书,在分尸榜单上也只能屈居第二。第一名《占星术杀人魔法》BY岛田庄司 这根本不是人类能想出来的诡计。这是恶魔路过岛田庄司的家里,然后对伏案写作的他进行了耳语。 书中诡计被金田一抄袭,被少年包青天抄袭,而且一定会被继续抄袭下去。因为所有人都想不出比这个更强的分尸诡计了。动机榜单:第十名《人性的证明》BY森村诚一 第一次完美地将个人的杀人动机和家国命运的大背景结合到了一起。凶手的动机出人意表,值得深思。另外,某某出版社在出版这本书时,于封面推荐语上直接泄底,堪称脑残。第九名《ABC谋杀案》BY阿加莎.克里斯蒂 推理小说的基本技术动作,无非一红一绿。设红鲱鱼,藏树于林。这套技术阿婆玩得炉火纯青。此书就是明证。第八名《Y的悲剧》BY艾勒里.奎因 奎因是我非常喜欢的作家。他一般靠逻辑推演来征服读者,而不是靠奇思妙想。但《Y的悲剧》在动机的设置上非常新奇。凶手的设置也非常新奇,侦探最后的做法也非常新奇。第七名《13.67》BY陈浩基 这本是很多人眼中华文推理的最强作。此书是短篇集,我个人觉得每一篇的诡计都比较平庸,但每一篇的动机都很强,都有逆转,都有骗到我。因此可以上动机榜单。第六名《钟表馆事件》BY绫辻行人 这本书刚才在不在场证明榜单中上榜过了。但除了不在场证明,此书的动机也是极度震撼的。书里的核心诡计被使用过两次,一次因为爱一次因为恨。为爱而创造的这个诡计,是我看过最凄美的。第五名《漠海航道》BY梓崎优 短篇,民翻作品,没有公开出版过,本来不应该进榜。但是译者大大很慷慨地把这篇文章放到了他的博客里,因此大家都可以看了。这部的动机真难猜啊,在我看过的推理小说里算是独一无二。第四名《朝向天国的倒计时》出自《名侦探柯南》 这是动画,更是不算小说,但还是被我排了进来。可能很多人觉得《柯南》的逼格太低。但别人好歹连载了二十多年,好案子也不少的。在动机设置上,这部剧场版是相当有想法的。巧妙的动机就是这样,出人意表,却在某种情况下合情合理。第三名《飞驒机关杀人事件》出自《金田一少年事件簿》 密室榜单上榜过,动机榜单再上。对于这个案子的动机,我就三个字:不敢想。尽管作者已经给了读者一个很明显的提示,但是我依然没有往那个方面想。第二名《阴摩罗鬼之暇》BY京极夏彦 这是我看过最具哲学意味的动机,没有之一。京极夏彦的知识量简直变态。他对中国先秦思想家的了解超过了99%的中国人。他对儒家思想的分析,个人认为不亚于一篇小论文。第一名《恶意》BY东野圭吾 全书就是围绕动机来写的,中间多次反转,最后真相炸裂。一本揭露人性之恶的书,看完后让人不寒而栗。补充一下,把《恶意》排第一肯定很多人不满。毕竟《恶意》的核心框架不是东野首创,前人里面,连城三纪彦写过,尼古拉斯布雷克写过,迈克康奈利写过,法月纶太郎也写过。虽然内核都差不多,但他们写得确实没有东野好看。凶器榜单:第十名《凶器》出自《D坂杀人事件》BY江户川乱步 祖师爷级的凶器消失诡计,被后世很多推理小说模仿,甚至直接抄袭。第九名《云中命案》BY阿加莎.克里斯蒂 飞机这种封闭的地方,对于凶器的携带、使用、隐匿相关要求自然比别的地方更高。此案的凶器诡计以及红鲱鱼的误导都不错。当然了,这本书的综合素质在阿婆作品里排不上号。第八名《首切.割裂之物》出自《密室.自闭之物》BY三津田信三 短篇。挺有意思的凶器消失诡计,线索都摆到明面上了,所以被我猜了出来。气氛营造得也很好。第七名《工藤新一初次案件》出自《名侦探柯南》这是动画,不是小说。案件场景模仿了《云中命案》,但里面的凶器设置得更加出人意料。这个凶器应该是青山刚昌本人想出来的,因为感觉他就是那样的人。第六名《算计》BY米泽穗信 大逃杀模式的小说,一堆人在封闭空间,每个人领取一个凶器,然后互相伤害。这本算是凶器的百科全书了,各种凶器都有出现。更难得的是核心诡计就是和凶器有关,但又不在于凶器本身。第五名《斑点带子》出自《福尔摩斯探案集》BY柯南道尔 小时候看的,算是童年阴影了。然而,把《斑点带子》排到这里并非因为童年滤镜,而是因为时至今日,使用同类诡计的小说,没有一部可以超过《斑点带子》。第四名《尸人庄迷案》BY今村昌弘 丧尸加命案,科幻与推理的结合。这本书里涉及到的凶器应该是有史以来最独特的了。顺便说一下,此书和《嫌疑人X的献身》一样,横扫日本四大榜单。但我觉得它的质量远远不如《嫌》。书中有个很牵强的地方,直接毁了一个好诡计。其实只要把丧尸的某个小设定稍改一下,诡计质量就可以再上两个档次。第三名《相思病》出自《我们盗走星座的理由》BY北山猛邦 这部小说里的凶器是我见过最恐怖的,因为这种凶器既是无形的又是有形的,既无影无踪又无处不在,既是器也是技。更恐怖的是,按照日本法律,用这种方法杀人,就算有人证实锤,凶手一样可以逃过法律的制裁。第二名《玻璃之锤》BY贵志佑介 这部本来要放到密室榜单的,毕竟能在一个到处是摄像头的现代化大楼里成功制造出密室,着实让人惊讶。但仔细读过文章后就会发现,与其说这个密室让人惊讶,不如说是凶器让人惊讶。有人说贵志佑介这1本书就为推理小说续命50年。虽然夸张,但这书确实开发了一个新的角度。第一名《暗黑者:离别曲》BY周浩晖 终于有部国产的登顶。《暗黑者》原名《死亡通知单》,不算外传总共有三部曲。离别曲是其中最后一部。《暗黑者:离别曲》为什么在凶器榜单排第一?因为这部书用三分之一的篇幅描述了一件监狱内的杀人案,而这个杀人案设计最精巧的地方就是凶器诡计。在重刑犯监狱,每天都要搜身,牙刷都只有短柄牙刷,吃饭都只有软塑料汤勺。这种情形下凶手是如何搞到凶器的呢?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吗?看看清华大学的周浩晖是如何设计的。PS:这部书里阿豹杀阿华用的凶器也很巧妙。阿华最后杀老二用的凶器也非常巧妙。这本书就是凶器诡计的天花板。
2019法考刑事诉讼法考前押题50题刑诉带背阶段测试(共50题,100分)时间:40分钟编者:童云峰1.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理想诉讼构造为控审分离、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呈现等腰三角形关系B.当事人主义将诉讼的开始和推动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法官自我克制,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C.职权主义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法官推动诉讼进程D.混合式诉讼是实行法定证据制度【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ABC都正确。D选项错误,古代诉讼中纠问式诉讼实行法定证据制度;混合式诉讼实行法官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2.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说法正确的是?A.大多数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监狱对于监狱内部犯罪行使侦查权B.国家监察机关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使侦查权C.法院上下级属于监督关系,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撤销下级法院的决定D.刑事案件的审判权专属法院,刑事案件的起诉权专属检察院【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A选项错误,监狱只对罪犯在监狱内部的犯罪行使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并非所有监狱内部犯罪行使侦查权。B选项错误,监察委并非刑事诉讼法上专门机关,同时监察委对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使的是“调查权”。C选项正确,监督关系上级不能直接撤销下级决定,不能向下级发出命令、指示和要求,下级也不能向上级请示和汇报;如果是领导关系则可以,检察院内部属于领导关系,法院内部属于监督关系。D选项错误,刑事案件公诉权专属检察院,并非所有起诉权,自诉案件自诉权归自诉人。3.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定的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对于刑事诉讼而言至关重要,下列关于该原则适用的相关说法,错误的有?A.马某涉嫌强奸邻居刘某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二人属于通奸关系于是撤案,这体现了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B.马某涉嫌强奸被公安立案,该案经过25年之后马某才投案,对于马某应当按照超过追诉时效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C.某网约车司机马某奸杀空姐刘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马某自杀,坚持于是撤销案件,体现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D.马小辉涉嫌猥亵同事刘小民致使其死亡,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马小辉当庭被雷劈死,法院于是决定终止审理【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A错误,马刘属于通奸关系,说明根本没有犯罪发生,本来就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虽不是犯罪但是很像犯罪,具有一定的违法性,跟没有犯罪发生具有一定的区别。B选项错误,根据刑法可知,计算追诉时效是以公安司法机关没有立案为前提,如果已经立案不存在计算追诉时效问题。C选项错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死亡,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是撤销案件。D选项错误,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法院要终止审理,但是是以“裁定”形式作出。4.关于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见证人都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B.证人、鉴定人、公诉人属于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C.近亲属作为诉讼参与人经过被告人同意后对一审判决可以上诉D.对于诉讼参与人中书记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A选项错误,专门知识的人、见证人、近亲属不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诉中没有独立地位,其他诉讼参与人仅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B选项错误,有两处错误,其一,证人、鉴定人不承担控诉职能。其二,公诉人属于专门机关里面的人不属于诉讼参与人。C选项错误,近亲属并非诉讼参与人,也不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独立地位,当然经过被告人同意确实可以行使上诉权。D选项错误,有两处,其一,书记员并非诉讼参与人,属于专门机关里面的人;其二,三机关都可能有书记员,如果书记员是法院的书记员,对于其回避由院长决定,但不能一概说所有书记员回避都由院长决定。5.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和证人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关于该二者下列说法正确的?A.被害人和证人参加诉讼都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助B.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也可以撤诉C.证人和被害人都可以获得人身安全的保障,证人还享有误工费的补贴D.侦查机关对于被害人和证人的询问都不可以指定地点【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A选项错误,证人享有经济补助,但是被害人没有,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也有经济补助。B选项错误,被害人一般专指公诉案件,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可以请求检察院抗诉,被害人也没有撤诉权,因为公诉案件是检察院起诉的,被害人不能撤。C选项错误,证人的经济补贴中没有误工费。D选项正确,对于嫌疑人讯问可以指定地点,对于被害人和证人的询问不能指定地点。6.马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同时决定予以监外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决定监外执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B.马某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对其实行社区矫正C.如马某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应当予以收监D.如法院作出收监决定,马某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选项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选项D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作出收监决定后,被执行人不服的所能采取的救济方式未作出规定。7.关于管辖制度,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A.监察委立案调查的案件都是之前归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B.监察委管辖原则和法院管辖原则一样,上级监察委可以管辖下级监察委管辖案件,下级也可以管辖上级监察委管辖案件C.所有其他机关管辖案件一旦和监察委管辖案件存在交叉或竞合,一般应当由监察委主调查D.马笨在日本杀害其前女友闺蜜刘某(中国人),对于马笨行为只有其入境地和离境前居住地法院可以管辖【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A选项错误,监察委管辖案件范围特别广,所有涉及公权力的案件都可以管辖,并不局限于之前归检察院自侦案件。B选项错误,监察委和法院管辖原则不一样,监察委“能上能下”,法院是上可管下,下不可管上。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如果被害公民是中国人,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法院也可以管辖。8.马某涉嫌强奸刘某被逮捕,下列哪些人可以担任马某的辩护人?()A.马某父亲,曾因聚众淫乱被判过刑,现已经执行完毕B.马某老婆,是个精神病人C.马某爷爷,具有日本国籍的华人D.马某奶奶,是县司法局的一名科长【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A选项正确,马父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可以担任辩护人。B选项错误,精神病人能力有缺陷不能担任辩护人。C选项错误。(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4)(5)(6)(7)这些人一般情况下不能担任辩护人,但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马某爷爷是外国人原则不能担任辩护人,同时爷爷又不是刑诉法上近亲属,所以不能担任辩护人。D选项正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不能担任辩护人,但是并未禁止司法行政机关,所以司法局科长可以担任辩护人。9.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据的种类和分类。言词证据是指表现为人的陈述的证据。而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是言词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选项A错误。用于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和工具属于物证,即实物证据;且该设备不能独立证明张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故属于间接证据。选项B错误。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也是实物证据,间接证据。选项C错误。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言词证据。但张某的供述可以直接证明其是否实施了该犯罪行为,因此,该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而非间接证据。选项D正确。鉴定意见是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属于言词证据。又因为该鉴定意见不能直接证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伪造行为,故属于间接证据。10.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据此可知,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在侦查期间不能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据此可知,并非收集到的所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11.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辨认。《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12.关于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A.证人马某被刘警官强行关了3天,马某被迫说出“是张某强奸”的证言,该证言需要排除B.证人马某拒绝出庭作证,其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C.刘警官对证人说“老马如果你不说是你老婆干的,我就把你儿子抓起来”,马某于是指控其妻犯罪,对于马某证言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D.警察刘胖民对证人马某说“如果按我说的说,我就给你介绍对象。”马某于是作证,对于马某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A选项正确,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手段获取的证言需要排除。B选项错误,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才需要排除,并非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其证言都要排除。C选项正确,通过威胁手段获取证言,需要排除。D选项错误,通过“引诱”手段获取证言并不排除。13.关于嫌疑人供述的排除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马某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发现获取马某供述过程的录音录像存在被剪接情形,该供述需要排除B.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口供都是要排除C.侦查阶段对刘某刑讯逼供刘某供述有罪,审判阶段刘某仍然供述有罪,这一供述应当排除D.马某涉嫌强奸罪,刘警官带马某去按摩店边按摩边讯问获取供述,这一供述经补充说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A选项正确,《防冤假错案意见》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对可能判处死刑的嫌疑人要全过程录音录像,否则要排除。B选项错误,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供述要排除,刑讯逼供获取的辩解不排除,所以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不一定排除。C选项错误,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①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第5条)阶段已经变了,仍然作有罪供述,后面的供述不一定排除。D选项错误,在规定办案场所外获取供述要排除。14.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遇有下列哪一情形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C、犯罪嫌疑人要求会见律师的D、共同犯罪的【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④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⑤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⑥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15.关于拘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拘传,并在笔录中注明B、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C、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D、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连续讯问24小时【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拘传。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据此,可以口头传唤,而不是口头拘传,拘传时必须履行法定手续。选项B、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告人。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16.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A.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现怀有身孕B.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C.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D.丁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因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选项A.C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选项C);(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选项A);(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选项B.D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选项B);(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选项D)17.未成年人马某涉嫌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中,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拟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适用保证人保证。关于保证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由马某的父亲担任保证人,并由其交纳1000元保证金B.可要求马某的父亲和妻子同时担任保证人C.如果保证人协助马某逃匿,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D.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处罚款的,由检察院决定【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二)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三)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选项D错误。《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18.马某涉嫌强奸罪被逮捕。在侦查阶段,马父童某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B.羁押必要性审查可采取量化方式,量化结论可作为办案依据C.检验院发现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D.如对童某的申请决定不予立案的,应由检察长批准【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A选项错误,不可选。最高检《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3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故A选项错误。现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统一归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其他题目发生冲突的,以本题为准。B项错误,不可选。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可以采取量化方式,设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可以作为综合评估的参考。C项正确,当选。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D项错误,不可选。最高检《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1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故D项错误。19.在马某放火案中,刘某、孙某和张某3家房屋均被烧毁。一审时,刘某和孙某提起要求马某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张某未主张。一审判决宣告后,张某欲让马某赔偿财产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张某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C.张某可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判令马某予以赔偿D.刘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主张其为救火而耽误签订商务合同,造成1000万订单损失的赔偿【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吴某在一审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其要想获得民事赔偿,就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得主张预期利益的赔偿。20.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B.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C.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计算D.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期间的计算。选项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选项C错误。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选项D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而延期审理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21.被告人马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马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邀请见证人到场B.在送达回证和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C.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D.将起诉书副本留在马某住处【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留置送达。《刑诉解释》第167条第3款规定,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无需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22.流浪汉马某在垃圾桶捡食吃时,发现一名遭遗弃的昏迷老人刘某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紧急将刘某送养老院后未予立案。关于本案的立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确定刘某身份和住址后才能立案B.马某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C.刘某清醒时可以公安机关提出控告D.检察院应当直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公安部《刑诉程序规定》第171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故此,公安机关接受举报、控告或发现案件事实时,要进行审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就应当立案,而不能等到犯罪主要事实查清楚了再立案。所以,A项错误。B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10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题中马某为知情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原因不需通知报案人,报案人也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故B项错误。C项正确,当选。《刑诉法》第108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故此,被害人刘某可向公安机关控告,C项正确。D项错误,不当选。《刑诉法》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发现该立案不立案的情况,检察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但是,应当先要求说理后才可以通知立案。23.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保证侦查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勘验、检查B.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C.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和医师进行D.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检察院是侦查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注意这里是或者,不是“和”,不要求两者同时在。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4.关于侦查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马某强奸案,让犯罪嫌疑人马某对被害人进行辨认B.故意杀人案,让犯罪嫌疑人到现场辨认藏匿尸体的蛇皮袋C.马某强奸案,把马某放在一群妇女中让被害人辨认D.马某强奸案,辨认对象中只有马某一人穿着黄马甲【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公安部《刑诉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第251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第250条第二款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A项辨认对象错误;C项错在辨认对象要具有类似特征,强奸嫌疑人是男性,其他对象是妇女不具有类似特征;D项错在给辨认人明显的暗示。ACD项皆不可选,只有B项当选。25.马某、刘某共同实施抢劫,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发现马某在两年前曾实施诈骗犯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B.对新发现的犯罪自行侦查,查清犯罪事实后一并提起公诉C.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移送审查起诉后一并提起公诉D.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检察院规则》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26.检察院对马某强奸案审查起诉后认为,作为此案关键证据的马某口供系刑讯所获,依法应予排除。在排除该口供后,其他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起诉,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该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检察院的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起诉B.检察院未经退回补充侦查即作出不起诉决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C.检察院排除刑讯获得的口供,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D.检察院不起诉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提起公诉【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四类。(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3)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4)附条件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选项A说法正确。"在排除该口供后,其他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起诉",此时,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存在疑问的,因此是存疑不起诉。选项B说法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选项C说法正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检察院排除刑讯获得的口供,体现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选项D说法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27.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马某在庭审中一直看抖音被审判长训责,一气之下离开法庭,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六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A.消极中立原则B.独立裁判原则C.直接言词原则D.集中审理原则【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审判的原则。选项A、B错误。刑事审判的原则包括:审判公开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与集中审理原则四种。不包括职权主义原则与证据裁判规则,此属于干扰选项。选项C正确。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其中的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同时要求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本案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长达40分钟,没有做到亲自听证和亲自查证的要求,其违反的是直接言词原则。选项D错误。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其主要含义之一是法庭成员不可更换,而没有强调法庭成员必须亲自听证和亲自查证。28.下列哪些情形下,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A.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不同法官观点不一致,最终上级法院予以改判B.合议庭认为审前供述虽非自愿,但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予以采纳,该供述后来被上级法院排除后而改判的C.辩护方提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合议庭不予调查,作出有罪判决而被改判无罪的D.合议庭对某一事实的认定以生效的民事判决为依据,后来该民事判决被撤销,导致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的【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议庭的活动规则及其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29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陪审员以申请或推荐产生为主,以随机产生为辅B.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3人合议庭或7人合议庭C.人民陪审员必须要年满23周岁和大专以上学历D.人民陪审员参加7人合议庭,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可以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A选项错误,以随机为主。B正确,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C选项错误,年满二十八周岁;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D选项错误,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30.关于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B.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C.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在庭前会议中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据此可知,只能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并没有主动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选项C错误,选项D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应在正式审理阶段作出。无异议的(而不是出示过)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31某高校涉嫌单位犯罪,该校校长马某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校保卫处保安刘某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刘某参加B.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C.刘某可当庭拒绝学校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D.刘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D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据此可知,齐某享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召开庭前会议时,可以通知齐某参加,而不是应当通知参加。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齐某同样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本案中,齐某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主要负责人,所以不适用拘传。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32.马某涉嫌在公众场合侮辱刘某和张某,刘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果张某担心起诉可能会影响在女友心中形象,张某的父亲可代为起诉B.法院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的法律后果,张某仍未到庭,视为放弃告诉,该案宣判后,任某不得再行自诉C.马某的弟弟系该案关键目击证人,经法院通知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D.本案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可知,"担心影响形象"不是可代为起诉的理由。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本题中,方某的弟弟不属于强制出庭排除范围,因此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可以强制其到庭。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可知,必须满足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题没有说明具体情形,不能确定是否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33.下列哪一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A.甲公然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装涉嫌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B.乙故意杀人案,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C.丙聚众淫乱案,经审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不构成犯罪D.丁寻衅滋事案,丁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刑诉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最高院《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A项所涉犯罪属恐怖活动犯罪,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而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故A项不可选。C项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哪怕被告人认罪,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故C项不可选。D项丁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故D项不可选。34.马某因猥亵儿童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进入幼儿园。马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开庭审理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禁止令的期限变更为4年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强奸罪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强奸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马某的刑罚【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据此可知,本题情形不属于应当开庭的情形。选项B.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选项C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35.马某和刘某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罪,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马某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刘某可不立即执行。关于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将刘某改判为死缓,并裁定核准马某死刑B.对刘某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马某死刑C.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如果判马某死刑没有问题,但判处刘某死刑事实不清,最高院可直接改判【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刑诉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据此可知,本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马某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刘某可不立即执行,最高院对马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于D选项,属于部分不清楚,最高院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6.马某因强奸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马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C.应开庭审理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最高院《刑诉解释》第353条第二款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第350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刑诉法》第35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第178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A项错误,因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恰恰是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不必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B项错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的,二审合议庭是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而不是应当五人。C项错误,因为根据《解释》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才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改判,D项正确。37.马某因强奸罪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马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厦门市中级法院B.福建省高级法院C.福建省检察院D.最高检察院【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本案判决是死缓裁判,须由甲省高院复核核准生效。根据《刑诉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死缓生效判决由省高院复核核准,再审抗诉依法只能由最高检向同级法院提起。本案有权启动再审的机关是甲省高级法院、最高检察院。故B项和D项皆当选。38.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才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申诉B.每一级别检察院都有通过抗诉启动再审权力C.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可能改判无罪的案件,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D.再审只有检察院抗诉或死刑案件才必须开庭【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据此可知,除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以外,案外人也能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申诉。选项B错误。县级检察院就没有再审抗诉权力。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选项D错误。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①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②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③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④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⑤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39.甲纠集他人多次在市中心寻衅滋事,造成路人乙轻伤、丙的临街商铺严重受损。甲被起诉到法院后,乙和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罚金1万元,赔偿乙医疗费1万元,赔偿丙财产损失4万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查明甲除1辆汽车外无其他财产,且甲曾以该汽车抵押获取小额贷款,尚欠银行贷款2.5万元,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以8万元的价格拍卖了甲的汽车。关于此8万元的执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医疗费→银行贷款→财产损失→罚金B.医疗费→财产损失→银行贷款→罚金C.银行贷款→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D.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银行贷款【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最高院《刑诉解释》第442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刑诉解释》第470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故此,刑事诉讼中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以及民事责任的执行顺序依次是: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3、其他民事债务;4、罚金;5、没民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第1项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故A项正确。40.关于生效裁判执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甲被判处管制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C.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D.丁被判处死缓,由法院负责执行【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选项D错误。死缓由监狱负责执行。41.关于监外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严重疾病而被监外执行,必须有省级医院诊断报告B.只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即使判处无期徒刑也可监外执行C.监外执行由法院决定或者由监狱主管机关决定D.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A选项错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B选项正确,无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选项错误,交付执行前:交付执行的法院;交付执行后:监狱提出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提出意见——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D选项错误,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42.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立功表现而报请减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B.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的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D.丁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重大立功才应当开庭,立功不一定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简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下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选项B正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选项C错误。《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丙属于职务犯罪,所以对丙的假释,应当开庭审理。选项D错误。《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该解释中并没有规定,律师到庭发表意见,选项D缺乏法律依据。43.未成年人马丑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A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限为6个月。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取保候审期间,马丑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B.本案审查起诉期限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C.监督考察期间,如马丑经批准迁居B县继续上学,改由B县检察院负责监督考察D.监督考察期间,如马丑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表现优异,可将考察期限缩短为3个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A项错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过批准还是可以的。B项正确,当选。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45条第三款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自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故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44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迁居,还是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考察,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而不是负责考察,故C项错误。D项错误。根据最高检《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只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即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而不能超出法定期限。故D项所述缩短到3个月错误。44.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据此可知,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调查。选项B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选项C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据此可知,在对黄某、吴某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应当分别听取其的辩护人的意见。选项D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45.关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院可直接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测评B.未成年人犯罪都由少年法庭审判C.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就不会再公开D.未成年人小马为恐怖组织散发传单,涉嫌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A错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B选项错误,少年法庭审理案件范围(1)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2)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3)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C选项错误,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或新罪,且漏罪或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D选项错误,①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②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④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恐怖活动犯罪不属于456章犯罪。46.下列哪一案件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说法正确的?A.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可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B.乙涉嫌犯罪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乙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可分期履行协议C.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被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父亲愿意代为和解,可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D.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可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选项D);(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选项A),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选项B错误。法院主持和解协议不能分期,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47.A市原副市长马小矮,涉嫌收受贿赂2000余万元。为保证公正审判,上级法院指令与本案无关的B市中级法院一审。B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马小矮因纵欲过度死亡。关于此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由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再由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B.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C.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马小矮妻子不服的,可在5日内提出上诉D.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有权上诉【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刑诉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理。据此可知,应首先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才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选项C、D说法正确。《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48.甲将乙杀害,经鉴定甲系精神病人,检察院申请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甲B.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C.强制医疗程序和没收程序一样,法院不能主动启动D.经审理发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刑诉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选项C错误。强制医疗程序,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中可以主动启动。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对前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49.马某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行为,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县法院决定强制医疗。马父童某对决定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复议期间可暂缓执行强制医疗决定,但应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B.应由公安机关将马某送交强制医疗C.强制医疗6个月内,童某不能申请解除强制医疗D.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刑诉法》第287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36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3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刑诉法》第288条第二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40条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36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规定,故A项错误。B项正确,当选。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35条“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规定,B项正确。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诉法》第288条第二款规定,以及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40条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法院必然再次受理,而不是强制医疗6个月后才能受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因此,是申请被驳回后六个月内不能再次申请,不是强制医疗6个月内,不能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故C项错误。D项错误,不可选。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25条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解释》第540条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所以,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向原基层法院提出,而不是向中级法院提出,故D项错误。50.M国人马买春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聚众淫乱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马买春可通过M国驻华使馆委托M国律师为其辩护B.本案由A区法院一审C.马买春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翻译人员D.给马买春送达的法院判决书应为中文本【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刑诉解释》第393条规定: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最高院《刑诉解释》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在押的情况下才可由国籍国驻华使、领馆代为委托辩护人,题干中并未给出被告人在押的提示,也就不见得“可以”,故A项错误。同时,委托律师应当是中国律师。B项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393条规定: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属于危恐无死没C项错误,不可选。《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故C项错误。D项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既然诉讼文书为中文本,给约翰送达的判决书也为中文本。故D项正确。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内容简介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刑事诉讼学》(第7版,陈光中主编)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刑事诉讼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陈光中主编的《刑事诉讼学》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的题库。本书是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7版)教材的配套题库。具体来说,本书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收录了人大、中国政法、西北政法、中山大学、武大、中南财大、南京大学、南开大学、青岛大学、广东财大、河北大学、杭州师大、西安交大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按照第7版教材的章目并参考最新法规修订内容编排,共分为29章,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详细解答。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显当前热点,供强化练习。刑诉法主观题真题及解析(2015)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①小区录像;②小区保安的证言;③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④ABO血型鉴定;⑤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答题要求: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①小区录像。小区录像属于视听资料,但画面极为模糊,仅能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不能证明该男子就是刘四。②小区保安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保安证言仅能证明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不能证明该男子就是刘四,且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属于传闻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补强,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③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属于物证,提取时由于疏忽未附笔录,属于收集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由于未补正,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④ABO血型鉴定。属于鉴定意见,但血型鉴定不具有唯一性,不能证明该血迹就是刘四留下的。⑤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且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又承认。首先,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相印证,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其次,虽然张氏兄弟、刘四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如果法庭对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可以依职权予以调查。如果确认或无法排除这些口供系刑讯逼供所得,则该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最后,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综上所述,上述证据仅能证明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不能证明该男子就是张文、张武雇佣的刘四。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是故,根据疑罪从无的裁判准则,应当认定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以审判为中心,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首先,定罪量刑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小区录像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保安的证言也只说形似,都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其次,证据需要经法定程序,现场提取物证的程序违法、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均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最后,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综合本案所有证据,要么证明内容模糊,要么取证手段违法,难以相互印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第二,要贯彻直接言辞原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强化庭审质证,确保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并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小区保安是本案的唯一目击证人,但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其证言无法核实,控辩双方无法质证,其证言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要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本案中,通过庭审充分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辞原则,排除了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不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和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综合剩余证据仍然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最终得出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不一致的无罪结论,说明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没有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进一步反映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充分阐释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核心要义。一天一更或多更,带你高效记忆法考知识点或解析法考真题。只发知乎,转载请注明出处,商用请私信征求许可。欢迎讨论,及转评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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