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手机号码被别人利用怎么办被盗用并创建了多个入网号码怎么办?

随着移动通信的日益便捷以及第三方应用的广泛覆盖,手机号码已经超越了简单的通讯范畴,与个人生活工作息息相关。而靓号更是手机号码中的“王者”,被赋予了极高的财产价值,网上关于手机靓号的新闻并不少见,诸如:“8个7连号最高拍出391万元”、“中国第一号18888888888卖出1,2亿元”等等。多年以来,围绕手机号码的取得、使用、过户的争议时有发生,特别是国家实行携号转网政策以来所引发的投诉、诉讼更是屡见不鲜。本文笔者根据实务经验,浅谈一下手机号码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一、手机号码的权利性质问题1、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1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号码资源的属于国家所有。2、电信经营者享有电话号码的特许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及《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可见电信经营者对电话号码的享有特许经营权。3、电信用户对电话号码具有使用权电信经营者通过与用户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号码交由消费者使用并收取相关费用,用户通过合同取得对电话号码的使用权,双方之间属于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受《合同法》调整。电信用户虽然仅享有电话号码的使用权,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电话号码已经日益显现出一种物权的属性并具备财产价值:电话号码具有人身性(实名制),产生人身识别的作用;电话号码可以带来财产收益(靓号),部分号码因其数字组合的特殊性,本身具备一定的交易价值;电话号码的使用具有独占性(一个号码只能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电信用户一旦取得对电话号码的临时使用权,这种使用便是独占排他的,无法定事由,他人不得侵犯,即便是电信经营者也不得非法剥夺。二、靓号保底消费的合法性问题由于靓号的稀缺性及大众赋予它的不同文化内涵,各大运营商往往对靓号采取区别于普通号码的“承诺保底消费”经营模式。那么针对这样的经营模式,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具体怎么认定呢?1、根据检索的案例来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主流观点还是认为靓号保底消费具有合法性,具体如下:(1)靓号具有特殊性,属于稀缺资源,运营商根据市场需要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符合市场规律,不违反法律规定;(2)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自愿签署,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未经对方同意,再未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双方当事人依然需要履行原合同义务;(3)运营商要求承诺保底消费、承诺在网时长、协议期内不得降低套餐资费等不属于霸王条款,因为客户在办理此号码之前有选择权,如不能接收保底消费等条款,可以不办理此号码,也可以选择其他低资费的号码,一旦决定办理此号码就意味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2、少部分行政机关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层面来分析该问题,认为运营商要求承诺保底消费、承诺在网时长、协议期内不得降低套餐资费等属于霸王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并且认为设定了不公平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应该被认定为无效。之所以会产生不同的认识主要是由于适用法律和所处立场的差异导致的。3、笔者认为,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靓号实行保底消费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各大运营商如约定超长保底消费期(超过20年)或终身保底消费、要求靓号用户选择指定的资费套餐、限制靓号用户携号转网,特别是在各项入网要求明显超出了靓号本身的市场价值的情况下,还是存在被认定为设定了不公平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可能性。运营商在对靓号设置保底消费条件时,应当考虑其合理性,并且对于保底消费的条件应当清晰明确,对保底消费的内容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充分的提示、说明和解释,在确保消费者充分理解的前提下进行签署,给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手机号码的继承问题1、手机号码是否可以被继承?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手机号码无疑被赋予了相当的财产属性,针对靓号的继承问题也时有发生。我国目前没有法律直接规定手机号码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但《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或许可以为手机号码的继承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手机号码是一种虚拟财产基本也成为了业界的主流观点。《民法典》第127条指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手机号码可以作为机主的动产,既然是个人财产,就可以被继承。由于手机号码是通过与运营商签订入网协议获得,因此它具备债权和物权的双重属性,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来看,债权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不终止,《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债权人死亡如果没有继承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相反若有继承人就可以直接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债权是可以继承的,所以当我们把机主和运营商的合同中权利作为一种债权的时候,号码的权利也是可以被继承的,而目前在实践中也是这样的操作的。2、哪些人可以继承手机号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顺序先执行指定继承后执行法定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或者遗赠协议,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开始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有两个顺位,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则不继承。但实际中,合法的继承人可能存在多个,那么多个合法继承人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而手机号码又具备唯一机主不能共有的特性,运营商无论将号码过户给谁,都面临侵犯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的风险。所以在实践中运营商在办理机主死亡继承过户的时候,必须要求新机主提供他是唯一继承人的证明,否则不可能为了一个继承人,去侵犯其他继承人的权利。这不但是保护运营商自己,同时也是保护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由谁继承手机号码,就只能诉诸法院,由法院进行判决确定。3、办理手机号码继承过户需要的资料魔幻!办理靓号继承过户需双方到场? 2019年7月,南京移动有一位手机用户的哥哥去世了,弟弟要将哥哥去世后留下的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却被营业员告知,过户是需要双方机主本人到场的,死亡证明是不能办理过户的。此视频一经播出一片哗然,网友发出灵魂拷问:死者到场你敢办吗?当然闹出这个笑话也仅仅是因为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沟通能力导致的,并不是移动公司业务规则的问题。通常为保护客户的通信安全和隐私,个人号码过户需要原户主和新户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现场进行办理。但针对原户主已故的情况,一般来讲需要新机主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公证书到指定的营业厅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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