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销售网票使用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发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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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销售、发货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
煤炭销售、发货管理制度
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 w.5Y k J.C om 8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产企业
1、各企业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
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2、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使用台帐。
3、严禁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违反管理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煤炭加工转化、经营企业和用户
1、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必须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回收明细及台帐。
2、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回收、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回收、使用台帐。
3、严禁收购、经营、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非法煤炭;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违反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停止换票企业的换票处理。
一、申报程序
(一)各煤炭生产矿井按照隶属范围,依据本企业核定能力计算出煤炭销售票的使用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二)各煤炭基建矿井按照隶属范围,持施工设计进度审查批准意见书,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三)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依据各煤炭生产(基建)矿井上报的申请量,进行核实汇总后,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审批。
(四)市煤炭纠察支队依据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上报的申请量,进行核实汇总后,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省票证中心审批。
二、发放程序
(一)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根据核准的煤炭销售票用量(含生产、基建);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由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长审签后,报市局煤炭纠察支队,支队票证科长审核后报支队长审批,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并开具《出库单》,填写台帐;
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持市支队开具的《出库单》由分队长签字后办理登记入库、填写台帐。
(二)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根据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申报核准的生产数量,严格按照程序发放煤炭销售票,严禁超能力发放,并认真做好发放管理台帐。
三、回收程序
(一)各煤矿生产企业每月截止25日汇总当月本企业煤炭销量、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和煤炭销售票存根,做好回收台帐,及时上报(上缴)各级煤炭纠察队,上缴人、接收人要在上报报表上签字。
(二)各县煤炭纠察分队对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销售票回收情况,于每月底前汇总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
(三)公路内销煤炭销售票由各级纠察分队按属地管辖关系直接向煤炭用户查收;非产煤县区公路内销票由市支队直接查验回收;公路出省煤炭销售票由市支队每月底直接向出省口管理站查验回收;回收煤炭销售票时要做好回收台帐,上缴人、接收人要在报表上签字,同时汇总上报上级煤炭纠察队。
四、换领程序
(一)煤炭铁路经营企业
1、有铁路专用线的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当月实际发运量,由本企业开具发运证明,填写《铁路换票卡》,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开具铁路销售票。
2、煤炭铁路经营企业换票时,应将上月发运的上站煤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填写《铁路换票卡》,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开具铁路销售票。
3、外地市煤炭在我市进行铁路发运的,由企业持外地市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填写明细及汇总表,由市煤炭纠察支队核查批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经营企业到煤源地的煤炭管理部门换开铁路煤炭销售票,同时市纠察支队留底备份;经营企业取得的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应到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换开铁路煤炭销售票。
4、对审核中发现的不按规范填写、填写字迹模糊不清及有套开现象的票据要剔除出来,一律不予换开,并进行核实;对确定为套开票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原开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立案查处。
(二)洗(储)煤企业&&&& 莲山课件
1、全市储煤企业换票统一由市煤炭纠察支队换发,储煤企业回收的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
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根据回收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
2、洗煤企业换领销售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换领,洗煤企业回收的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根据回收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队领导审批后,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
3、对审核中发现的不按规范填写、填写字迹模糊不清的及有套开现象的票据要剔除出来,一律不予换开,并进行核实;对确定为套开票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原开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立案查处。
煤炭销售票监督查验
一、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每月必须对本区域内的煤炭生产、洗(储)煤、加工转化、中转及煤炭用户企业的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进行不少于三次监督检查。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煤炭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煤炭生产企业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炭或者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的;
(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
对非法印制、伪造、买卖、转让、涂改以及套开煤炭销售票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使用者,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12号令没收其非法票据,并对个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二、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每月必须对各煤焦营业站和出省口管理站的煤炭销售票的查验情况进行不少于五次随机监督检查。
各煤焦营业站点、出省口管理站及电煤管理站对无票运输煤炭车辆,按照省煤炭工业局规定进行处罚,对能说明所拉煤炭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2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不能说明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5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已进行处罚的车辆开具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后予以放行。
各煤焦营业站点、出省口管理站及电煤管理站对处罚后的运输车辆、煤源单位进行登记,由各级煤炭纠察队对登记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源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三、市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负责对全市涉煤涉票单位的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进行随机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涉煤涉票单位违反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鼓励煤炭用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不使用煤炭销售票、伪造、买卖、转让煤炭销售票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各级负责管理、查验煤炭销售票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循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煤炭销售发货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炭行业生产、运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与加强煤炭安全生产、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相结合,坚持扶持合法煤矿发展与打击非法采矿相结合,坚持依法征收煤炭税费与打击偷逃税费相结合,以规范煤炭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为目标,对煤炭产、供、销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管理,促
进煤炭生产、运销健康有序发展。
二、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___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办公室,简称销管办,(名单附后)。销管办设在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与统征办合署办公。领导组及销管办职责如下:
1、对全区的煤炭生产经营(含原煤、精煤、焦炭)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全区煤炭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打击私开滥挖、非法生产行为,杜绝非法煤炭产品进入市场。
3、对煤炭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进行控制,实行严格的三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和煤炭税费统征票)管理体制对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及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依法予以查处。
4、对洗煤厂、焦化厂和铁路发运站台、发电厂、储(售)煤场等收购、销售非法煤焦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
5、组织开展煤焦生产经营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煤焦交易行为。监督检查煤焦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渠道上缴煤焦专项基金、统征税费及其它费用。
三、煤炭生产管理办法
(一)管理主体。煤炭生产统一管理的主体为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区所有合法煤矿的生产管理工作。
(二)管理办法。凡经市、区煤矿复产验收领导组批准同意复工复产的煤矿,一律在煤矿大门或计量衡室外悬挂由省煤矿整顿领导组与省煤炭工业局监制的
山西省合法煤矿公示牌。
区煤炭工业局按市煤炭局下达的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到市煤炭纠察支队领取山西省煤炭总量控制票,按月核定各合法煤矿的产量,各合法煤矿按当月核定的生产能力向区煤炭工业局领取力口盖区矿票证专用章的山西省煤炭总量控制票,防止煤矿串票。
区煤炭运销公司派专人进驻煤矿,根据区煤炭工业局开具的山西省煤炭总量控制票开具运销票据,严禁超量销售,并派专人进驻用煤企业,查验票据,严禁无票煤炭进入。
区煤运公司和民营局下设的公路煤焦营业站、管理站负责对煤炭总量控制票和公路煤炭经销票据、煤炭税费统征票据进行查验,无票车辆不得放行。
区经贸局根据洗煤厂、焦化厂核定生产能力情况,制定洗煤厂、焦化厂的用煤计划,区煤炭运销公司根据用煤计划和煤炭总量控制票安排销售计划。
四、公路煤炭统一经销
(一)公路煤炭
1、经销的主体和范围
①经销主体。___区煤炭运销公司是全区煤炭经销的主体,在领导组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市统一经销的安排部署,负责全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
②经销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合法煤矿、洗煤厂、焦化厂生产的通过公路运销的原煤、精煤、焦炭及其副产品,全部纳入统一经销范围。按销售渠道分为:公路出省煤焦、省内工业用煤焦、省内电厂用煤、加工转化用煤、铁路发运上站煤焦。
2、经销管理办法
区煤炭运销公司成立___区公路煤焦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全区公路煤炭经销业务工作。
按照____市和___区政府关于公路煤炭经销管理要求,负责办理合同、票据、供货、结算等经销业务。
3、经销价格
公路出省煤焦及省内工业用煤焦、省内电厂用煤、铁路上站煤焦销售价格,执行市经销公司(____市公路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参照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公布的挂牌价格。根据市场行情,与煤炭生产企业充分协商确定的价格。煤矿坑口价和洗煤厂、焦化厂出厂价,经调查协商报区煤炭统销领导组批准执行。
4、合同管理
①区煤炭运销公司和合法生产的煤矿、洗煤厂、焦化厂,必须认真落实煤矿与____煤炭运销公司签订的《煤炭产销合作协议》。
②区煤炭运销公司,要积极组织合法煤矿、洗煤厂、焦化厂参加____市公路煤焦年度订货会,签订购销合同,扩大市场份额。
通过合同管理,杜绝非法开采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切断非法用煤企业的煤炭来源,优先保证本区工业用煤焦。
5、票据管理
公路煤炭经销使用的票据:一是车辆运输运行票据,即煤运系统相关票据;二是结算票据,即税务票据。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票据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票据管理。
6、经销程序
公路煤炭经销分为两种交易方式,即: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
期货交易的经销程序为:(1)签订双向合同;(2)预付货款;(3)核发票据;(4)用户派车提货,生产企业装车,煤运公司驻矿人员开票;(5)源头煤焦营业站复磅验票;(6)双向对票结算。
现货交易的经销程序为:(1)用户交款后装车开票;(2)源头煤焦销售营业站复磅验票;(3)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对票结算。
(1)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坚持统一结算和先付款后发货的原则。
(2)期货交易,经销企业必须及时预付货款,定期结算。
(3)现货交易,用户在生产企业交款提货,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双方定期对票结算。
8、纳税缴费
①实行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后,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属本区管理的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照章纳税。煤炭专项基金和其他费用,仍按照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收缴。
②区物价局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煤焦生产、运销企业的收费监督。任何部门都不得另立名目搭车收费。
(二)公路焦炭经销管理
1、全区所有合法焦化企业生产的通过公路运销的焦炭均属经销管理的范围。区民营局管理的焦炭运销管理业务,由区民营局委托区煤炭运销公司进行经销管理。区民营局下设的公路焦炭营业站由区煤炭运销公司负责管理。具体委托办法由区民营局与区煤炭运销公司另行商定。出省焦炭基金由,区煤炭运销公司统一征收,并按照规定渠道上缴。
2、由区煤炭运销公司向合法的焦化企业派驻开票管理人员,焦炭的运销必须按1:1.5的比例携带煤炭总量控制票。否则视为非法焦炭予以查处。
3、全区焦化企业要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否则,将予以查处。
五、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管理
实行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后,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的项目、标准、渠道、方式保持不变,仍按照《___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实施办法》执行。
六、煤炭统一经销管理运作模式
1、煤管局派员进入区煤炭税费服务大厅合署办公,按月核定各煤矿的产量,煤炭企业根据区煤管局核定产量交纳相关统征税费,并凭统征税费缴纳回单领取等量煤炭总量控制票。
2、煤运公司按煤矿企业提供的煤炭总量控制票办理煤炭运销相关业务。
3、坑口煤炭产品出矿、出厂必须携带三票,即区煤炭税费统征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有关票据。洗精煤按1:1.2、焦炭按1:1.5的比例携带煤炭总量控制票,随车备查。站下煤炭产品出厂必须携带两票,即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相关票据,比例标准同上。
4、煤焦营业站负责查验煤炭税费统征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
5、统征办煤炭税费稽查大队对全区煤炭统一经销进行稽查。
七、工作职责
1、区经贸局:负责对洗煤厂、焦化厂、储(售)煤场、站台的整顿和稽查工作。负责洗煤厂、焦化厂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
2、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煤矿进行复产验收工作;向煤矿颁发合法煤矿公示牌;制定煤矿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并及时通报区煤炭运销公司;向煤矿按月核发煤炭总量控制票;
组织对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纠察。
3、煤炭运销公司:负责与达到复产验收标准的煤矿签订《煤炭产销合作协议》;负责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工作,收取煤炭专项基金、服务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负责查验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税费统征票和公路煤焦运销票据工作;每月及时向区煤炭工业局通报上月销售情况。
4、民营局:负责公路焦炭运销票据管理和公路焦炭相关业务的监督协调工作。
5、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打击干扰、破坏煤炭统一经销秩序的违法行为。
6、发展计划局:负责对统一经销管理工作进行收费监督。查处违反规定标准或搭车收费等违反物价法律法规行为。
7、工商分局:负责储(售)煤场所的营业执照审查工作。对未办理工商执照的非法储(售)煤场,责令停业,予以查封。
8、国土资源局:负责各类煤炭储(售)场所占地手续审核,对违法占地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私开滥挖,对违反统一经销管理规定收购、运输非法煤矿煤炭的储(售)煤场场所,按照打击私开滥挖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切断非法煤炭进入市场的渠道。对生产销售煤炭的非法煤矿进行查处。
9、区煤炭税费统征办:负责煤炭税费统征票据发放管理,坚持统一组织、部门主体、联合执法、统一稽查的原则,负责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稽查工作。稽查所扣寸甲非法煤炭产品等按规定和程序依法处置,罚没款项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区财政专户。
10、监委:负责查处煤炭生产经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八、保证措施
1、统-思想。煤炭统一经销管理是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服务___经济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重大意义,无条件地服从服务于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
2、落实责任。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的销管办具体负责全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定严格的配套管理办法,部门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要抽调专人负责,认真制定和落实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区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体系。通过层层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3、团结协作。煤炭统一经销管理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和完善煤炭统一经销体制。
4、严格奖惩。区委、区政府将对在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失误和严重后果的部门及责任人,追究党政纪责任。对违规违纪、循私枉法、干扰破坏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依法从严查处。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 w.5Y k J.C o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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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管理办法(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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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精神,做好销售票的使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私挖滥采,有效治理超能力生产,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的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生产、运销监督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票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销售票的发放、使用、回收、核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票的印制
第四条 山西省销售票是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由省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印制。
第五条 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印刷厂,必须是具有保密措施的企业,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承印票据,要有专人监制。
第六条 山西省销售票的票面内容包括:票头,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矿四级标志,生产许可证号,防伪标志,区域编号,数量,单位,并套印“山西省工业局监制”字样印章。
第七条 山西省销售票编号按设区的市、县(市、区)区域进行编号:
票的种类编号:铁路―T 公路出省―C 公路内销―N;
市区域编号:太原A、大同B、阳泉C、长治D、晋城E、朔州F、忻州H、吕梁J、晋中K、临汾L、运城M;
省管集团公司编号:S;
县(市、区)编号和煤矿编号分别由设区的市、县逐级确定。
第三章 销售票的发放和领取
第八条 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统一管理和核发销售票,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科(室),配备专人负责销售票的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向合法生产企业发放销售票,不得向用户、经营企业和运输企业发放。向生产企业发放票据时要注明生产企业的全称和生产许可证号码。
第十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设区的市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煤集团、阳泉煤业、山西焦煤、潞安、晋城煤业、平朔工业公司、太原气化公司以及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的生产企业发放销售票;设区的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营企业发放;其他生产企业一律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生产企业的核定能力 (生产许可证载明能力)、企业的生产安排和销售情况逐月发放销售票。月度核发的销售票应当满足合法生产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周转,但全年发放使用的销售票的总量不得超过同一县市、同一生产企业的核定能力。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每月5日前,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月8日前,设区的市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2日前逐级汇总上报本企业、本行政区域内上月使用的销售票存根和汇总明细表。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县市行政主管部门按月持本企业、本区域下月生产计划和销售票申请单 (申领的种类、数量以及结余情况)逐级申领销售票,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及时申领,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票据流转。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销售票:
(1)关闭矿井以及非法开采矿点;
(2)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六证不全的生产矿井;
(3)合法矿井停产整顿期间。
第十五条 对于建设矿井的工程煤销售由企业提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按第十条分级管理的范围严格审核发放销售票。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票据的领、用、存管理制度,对票据的入库、发放、使用、结存、回收、上缴等事项,均要设立专用台账,如实进行记录和统计,逐月书面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销售票的使用
第十七条 销售票票面根据运输方式分为《山西省销售票(铁路)》《山西省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
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铁路销售时使用《山西省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时使用 《山西省销售票(公路出省)》,通过公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自用时使用 《山西省销售票(公路内销)》。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年核定生产能力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销售票,同时建立销售票使用情况台账。
加工转化企业、经营企业和用户购买时应当从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销售票,并随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销售票使用情况明细表。
第十九条 洗煤、储煤等加工中转企业销售或者加工转化产品 (包括中煤、煤泥等附产品)时应当用取得的销售票到当地行政主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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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阳煤政发〔号
各县(区)煤炭工业局,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
&&& 《阳泉市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三年来,对规范全市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促进煤炭工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煤炭销售票的使用管理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晋煤经发[号《关于做好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渡期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 一、申领用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经市局规划科备案的合法煤炭生产企业或建设改造矿井,同时具有批准的复工复产(或相关)手续。
&& (二)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具有省煤炭厅批准下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并经属地备案。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放使用煤炭销售票:
&&& 1.&关闭矿井以及非法开采矿点;
&&& 2.&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六证不全的生产矿井;
&&& 3.&合法矿井停产整顿期间;
&&& 4.&对各级票证管理部门查出问题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或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各企业有关证件、资质、相关文件,须由属地煤炭销售票管理部门审核后复印备案存档,凡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煤炭销售票有关业务。
&&& 二、票据管理规定
&& (一)各县(区)煤炭工业局要加强对煤炭销售票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为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每季度对所属涉煤涉票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召开一次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例会,及时了解和掌握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由大集团重组的矿井,在上级未对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仍按原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 (二)所有涉票单位或企业必须成立专门的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申领人、保管人、开票人等相关人员及各岗位工作职责,设立专门的煤炭销售票管理办公室,且保管人、开票人不得一人兼任。
&& (三)所有涉票单位或企业必须健全煤炭销售票的各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煤炭销售票的申领、使用台帐,完善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档案。
&& (四)所有涉票单位或企业必须加强煤炭销售票的安全管理,销售票的存放场所必须达到“三铁一器”要求:即“铁门、铁窗、铁柜和报警器”。
&&&(五)各县(区)煤炭工业局要责成各用票企业完善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专用章制度,领票人必须由企业授权并在当地煤炭销售票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办理煤炭销售票申领相关手续。
&& (六)所有涉票企业销售煤炭时,必须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票吨相符”的规定,足额为购买方运输车辆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七)煤炭生产企业或建设改造矿井、经营企业在开具煤炭销售票时,要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印章齐全并保持票面整洁。严禁“一票两开”或直接撕开空白票,所有开出的票据必须加盖县(区)煤炭销售票管理部门及企业的煤炭销售票专用章,同时要与治超工作相结合,对运输的原煤、精煤、煤泥及矸石等必须车车携带煤炭销售票,且吨数、车号要与磅单及治超台帐相符,违者将根据阳煤政发[2010]68号《关于对无销售票煤炭进行处罚的补充通知》规定进行处罚。
&& (八)各县(区)煤炭销售票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煤炭销售票领交制度,并在每月5日前向市局煤炭票证管理中心上交本辖区煤炭销售票存根和汇总上报相关报表。
&& (九)煤炭销售票如有遗失,应立即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由县(区)煤炭工业局加注意见。
&& (十)认真贯彻落实晋煤经发[号文件精神,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渡期间,由各县(区)局和市营煤炭企业上报已复工复产的合法生产、建设改造矿井名单及生产能力,按月度计划统计产量,并经市局规划科审核后,由市煤炭票证中心按批准的使用量发放销售票,做到矿井上报的统计产量、销售票使用量和回收量数字一致,禁止煤炭生产企业或建设改造矿井倒买倒卖销售票,严格做好“过渡期”销售票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 (十一)县(区)煤炭销售票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炭稽查票的使用管理,确保煤炭稽查票的合理、合法、合规使用。
&&& 三、对辖区内煤炭终端用户的有关规定
&&& 全市各煤炭终端用户企业在签订购煤协议时,必须明确向供煤单位索取煤炭销售票,严禁购入无票煤。各企业在取得煤炭销售票后,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购买原煤时取得的煤炭销售票,按实际采购量交县(区) 煤炭销售票管理部门,否则各级煤炭纠察队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同时还必须健全和完善购买原煤台帐和购入原煤取得的煤炭销售票台帐。
&&& 各涉票企业必须高度重视销售票管理工作,严格按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各县(区)煤炭销售票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煤炭销售票规范、有序运行。
&&&&&&&&&&&&&&&&&&&&&&&&&&&&&&&&&&&&&&&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阳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晋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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