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推人至右手骨折骨折,是否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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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背后有人,后退把人碰到了使其骨折了,要负好多责任
在工作中这种情况属于工伤,不需要负责任。表示赚意还是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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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您好,我想问您一下右手中指指尖骨折算是轻伤吗,对方有没有刑事责任?_百度知道
您好,我想问您一下右手中指指尖骨折算是轻伤吗,对方有没有刑事责任?
我对方把广告牌子安在我家墙上,然后我家也安广告牌在对方墙上,对方不同意,我妈就去和她理论,可是安时,几掌就把我妈推出门外,我妈没站稳就扶到了门上,对方就把门一下关住了,我妈在门外叫了接近半小时对方才开门,把我妈手放开了,对方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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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十年后,故意伤害犯被宣告无罪
来源:同济律师 发布时间:
十三年前的一场邻里纠纷,将纪某(化名)推上了刑事被告席。两审法院均判决被告人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000余元。纪某不服,提出申诉,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裁定:撤销该院和**区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文书,发回**区法院再审。本律师接受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纪某的辩护人。围绕罪与非罪这一焦点,本律师与公诉机关展开了长达五个年头之久的诉讼大战,无罪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纪某被宣告无罪!【案发邻里间】纪某与苏某(化名)都是烟台市**区人,同住一栋居民楼。原审法院认定:日晚上8时许,纪某在经营的小吃部旁边垒下水道,遭到邻居苏某阻止,双方发生厮打。厮打中,纪某持铁链朝苏某击打,致苏某右掌第五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苏某所受伤害为轻伤。【一审判有罪】烟台市**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持铁链朝苏某猛打一下,致苏某右掌第五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判处管制一年,附带赔偿苏某经济损失4140元。【上诉被维持】宣判后,纪某不服,以原审未查清主要事实,且系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纪某与苏某的行为属于互殴行为,双方均有非法侵害对方的故意,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判处适当,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见曙光】虽是管制,但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纪某来说,无疑是致命的打击!经过多年申诉,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该院(2004)烟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和(2004)烟*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回**区法院重审。【重审得公正】庭审中,本律师综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事出有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早在日之前,苏某曾多次纠集他人打砸纪某,使纪某的人身和家庭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在日20点发生这起恶性案件的时候,仍然是苏某纠集十多人将纪某打伤,在这种生命垂危的情况下,纪某出于原始的、求生的本能,用锁门的铁链子甩了一下,甚至自己都不知道打着谁了没有,怎么能认定是故意伤害呢?辩护人认为:纪某的这一行为不应定性为故意伤害,充其量只是一种本能的自卫!首先,纪某自身生命安全受到苏某等人的不法侵害;第二,纪某面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三,纪某是对伤害他的苏某实施的;第四,纪某抡铁链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二、原审认定并据以判决的证据互相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审公诉人以及本庭的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明有多个版本,且互相矛盾。公诉人在本次再审发表意见过程中,多次提到证据已经原判质证认证,足以认定。对此,辩护人想提醒公诉人的是:因为原判已被撤销,这次法院启动的是重审程序,根本不存在原审认定的问题。如果公诉人执意坚持这种说法的话,辩护人只能说,公诉人这次发表的意见还是错误的!纵观原审的证人证言,不难发现,都是苏某事后找来亲朋好友根据自己的口授编造出来的,何谈证明效力!对此,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郑重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以查明案情真伪!遗憾的是,直到庭审结束,没有见到一个证人!三、被害人苏某的伤情存在严重疑点,不应据此作为追究纪某刑事责任的依据本案发生三天之后,即日,苏某在毓璜顶医院拍X片,结论为:&未见中断及破坏&另一张是当天下午的X片,结论为&掌骨骨折&!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已经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确实有这么两张X光片,以及两张结论相反的报告单,蹊跷的是,编号竟然都是522504!**区公安分局关于两张X光片和两张结论相反的报告单的调查结论充分说明,苏某日下午四点之前的伤情是&未见骨折&!**区公安分局日做出的1421号伤害鉴定书竟然没有病历、没有进行活体检验,就这样简单的得出了轻伤的结论!明显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于&第五掌骨骨折&的诊断报告,充其量只能说明日下午四点时苏某发生了骨折,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日晚上苏的掌骨骨折!在日的庭审中,在距原判决十年之后,本案的侦查机关――**区公安分局,终于到庭作证。信访科长孙**当庭认证了&关于纪某案件有关情况的说明&和录音整理材料以及日所出具的证明。所有人证、物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已证实:(1)直到案发一年多以后,&未见骨折&的报告单一直都保存在苏某的档案中(2)案发三天之后,苏某的右手还&未见骨折&,因而,即便是第五掌骨骨折属实,也并非案发当天纪某所致。四、原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纪某管制是错误的迄今为止,苏某的伤害究竟是谁造成的?何时造成的??何因造成的???何地造成的????根本就没有查清,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便草率做出有罪判决管制一年是十分错误的,对于被告人纪某来说是天大的冤枉!!!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纪某的行为的性质,行为是在身体遭到严重伤害下发生的,以及案件发生后苏某父子被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判刑,苏某是在事发三年多之后才以被害人的身份出庭诉讼,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纪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法庭依法应当对纪某宣告无罪,以真正彰显我国刑事立法的原则和司法的公正。日,**区法院重审宣判,认为:(一)本案双方针对对方实施的行为均系不法侵害,属于互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二)对被告人关于案发当日苏某未骨折的意见不予采纳。(三)纵观案发全部过程,首先是苏某父子对纪某连续击打,致纪某两颗牙齿松动,三根肋骨骨折,而纪某仅一次抡铁链子将苏某右手击伤,因此,其情节应属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未达到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故不认为是犯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宣告被告人纪某无罪。【上诉还清白】再审宣判后,纪某不服,以本律师在原审中关于认定事实错误的辩护理由,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苏某的第五掌骨骨折是否纪某造成的?综合本案案情,不排除苏某在案发后的日至7月16日三天期间内另受他伤;对于纪某如何将苏某致伤,苏某先后有多种不同表述,而纪某除了一次供述其曾有一次机会抡过铁链子外,至今不承认将苏某致伤,且苏某在陈述时称有手倒空的情况,不排除苏某在殴斗中有自伤的可能;对在存在两张诊断结论截然相反的诊断书的情况下,原审认定苏某的伤系纪某造成的,证据不足。综上所述,二审认为原审认定苏某的伤系纪某造成的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维持某区法院判决第一项,即宣告纪某无罪;二,撤销某区法院判决第二项,即赔偿苏某各项损失4540.5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辩护人心语】这是本律师执业以来,承办的案情最复杂、开庭次数最多,审理期限最长的刑事辩护案件。本案先后庭、质证等二十余次,历时1300多天,形成的各种文稿材料多达400多页,和法官、当事人联系的电话不下500次,其中2012年10月的一天,当事人来电28次!在案件诉讼长达五个年头的时间里,本律师承受着无形的巨大的压力,不为所动,据理力争,依法辩护,努力的维护中国律师的三原则,勇敢的担当中国律师的社会责任,无数次的往返法院,无数次的与法官、受援人电话沟通,无数次的起草、修改相关的法律文书,无数次的耐心解答受援人的咨询,无数次的安抚着受援人要冷静、克制,相信国家法律的公正、公平!过程中收获了诸多的历练和感触。接到这两份胜诉的判决书,本律师心里沉甸甸的,从结果上看,纪某确实是胜诉了,但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啊!十三年啊,一个人的一生又有几个十三年?说不上物是人非,但是,纪某夫妇也从黑发中年,变成了白发老年,十三年的奔波呼号,满满的写在了沧桑和无奈的脸上,对于这个&无罪&的结果,虽是纪某盼望之中,但却没有流露出一般人所想象的那样欣喜若狂!十年沉冤一朝洗雪,对纪某来说,迟来的正义也算是正义啊!目前刑事司法审判中,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双方互殴的伤害案件,关于&正当防卫&一说,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定和支持。原审中,法院虽没有直接采纳本律师的意见,以防卫和证据不足为由进行判决,却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宣告纪某无罪,试图让纪某抚平受伤的心灵,达到异曲同工之效果。值得称道的是,本案上诉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们明察秋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案件基本还原到了原点,践行了&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使蒙冤十载的纪某还回了一个合法中国公民的身份!感天地,泣鬼神!!
编辑: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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