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江省建德市区号农村种植业项目政府有扶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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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发展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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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建政〔2009〕7号)
发布时间: 14: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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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创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十七大“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以及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创业就业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一)我市创业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扩大就业与促进创业并举,以解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两年内登记失业的本地生源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三类人员就业为重点,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为基础,支持自主创业,鼓励自谋职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二)年我市创业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每年新增城镇就业岗位4000个;实现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2500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450人;实现自主创业50人;组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2100人;全市60%以上的社区基本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6500人;农村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实现就业达到50%以上。二、加大就业帮扶力度(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1.落实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对本市内用人单位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招工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用工的,经申报,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1)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补助、补贴标准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财政综合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3年内按每人每年3000元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招用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困难家庭人员,按每人每年4200元给予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3年内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之和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含在办理退休时缴纳的一次性门诊统筹启动基金),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承担;个体工商户新招用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困难家庭人员,按每人每年4200元给予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2)各类企业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3年内按每人每年1800元给予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招用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标准执行;农村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业基地吸纳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3年内按每人每年3600元给予用工补助。(3)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本市符合《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从事社会服务业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该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至日。3.落实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对职工总数在50人以上的本市内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或实际招用20名以上,与其签订3年以上(含3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经办金融机构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市财政对经办金融机构按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助,贷款呆账损失由市财政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四)鼓励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加大城镇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帮扶力度。城镇4050人员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按每人每年1600元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含历年补缴人员),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人员)每人每年1800元,只缴纳一种社会保险费的协缴人员每人每年1300元。因退休原因,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纳月份计算(不含当年新申报灵活就业人员)。(五)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1.充分发挥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辖区内共建单位的作用,挖掘整合岗位资源,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城镇社区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助老助残、就业援助员、卫生协理员、公共管理员等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新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并办理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经申报,给予社区公益性岗位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补助、补贴标准为:用工补助按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社会保险费补贴按社区应为所吸纳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承担。社区公益性岗位吸纳协缴人员就业的只享受用工补助。2.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积极腾岗,推出公益性岗位。市、乡镇(街道)机关、财政综合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公益性岗位新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协缴人员除外),与其签订《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并办理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经申报,3年内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用人单位应为所吸纳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含在办理退休时缴纳的一次性门诊统筹启动基金),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承担。3.鼓励城乡社区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从事社区服务工作。城乡社区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就业协议》并办理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经申报,按每人3000元给予社区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4.针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就业特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当地实际,通过多渠道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加大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扶持力度。农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保安、保洁、保绿、护林员、水库巡查员、动物防疫员等岗位。农村社区(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农村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并办理备案手续,经申报,3年内按每人每年3600元给予社区(村)用工补助。(六)鼓励介绍就业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求职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成功介绍本市户籍持《建德市失业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人员就业的,按每人50元给予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补贴;成功介绍本市户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每人1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成功介绍本市户籍劳动力实现境外就业的,按每人3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七)实施大学生实习见习工程1.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本地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一年内在本市内用人单位实习,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及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大学生实习生活补贴,每年实习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4个月。2.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训练基地(简称见习基地)。本地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毕业的大学生及毕业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本市内见习基地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每月按不低于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大学生生活补贴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按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基地补贴,见习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训练结束后,见习基地(事业单位除外)留用本地生源学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300元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留用奖励。三、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八)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搭建创业平台,提供项目,引导各类人员在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工矿业、来料加工、现代商业等方面选择创业项目、自主创业,完善创业项目开发、设计、征集、评估、推介和管理制度,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和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成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组,开展创业服务指导,财政给予补贴。(九)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依托企业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具有创业意向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完全失土农民、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财政安排资金予以扶持。(十)降低创业门槛。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复员军人、完全失土农民、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内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从事个体经营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出资成立企业,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免除其注册登记费地方所得部分。其中,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内创办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持人事部门证明,免除其工商注册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银行开户等费用(投资额在10万元以内),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两年内到位)。拓宽出资人出资方式,允许股东以股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放宽创业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可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十一)减免创业税费。对持有《建德市就业援助证》、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本市内从事服务性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至日。(十二)加大信贷扶持。对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在本市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贷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最高不超过6万元,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最高不超过3万元。小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小额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允许经办金融机构将小额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贷款者因利率上浮增加的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申请小额贷款并还本付息的,由市财政按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据实给予50%的贴息(不含利率上浮利息);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申请小额贷款并还本付息的,由市财政按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据实给予贴息(不含利率上浮利息)。展期不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在保证小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尽可能免除担保手续,为上述人员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市财政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小额贷款风险资金,直接存入指定的经办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贷款风险资金5倍的数额发放小额贷款。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风险资金分担贷款本金的85%。市财政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风险资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风险资金的代偿能力。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对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社区)内信用记录好、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贷款借款人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已发放的小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经办金融机构当年小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达到90%以上,由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当年小额贷款增长率达到5%以上的,按当年小额贷款新增额的5%给予奖励。(十三)加大创业资助力度。建立创业资助机制,对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完全失土农民新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带动3名以上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或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的,3年内按每人每年2000元给予创业资金补助,其中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7000元。以上人员在孵化基地创业成功的,再按每人每年3000元给予创业奖励。(十四)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新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含1年)的,经申报,3年内按每人每年1600元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协缴人员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十五)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随军家属扶持政策。对持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及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按建政办函[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四、强化创业就业培训(十六)建立健全创业就业的培训制度1.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创业就业培训。组织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各类创业就业培训。2.鼓励广泛开展创业就业培训。支持各类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创业就业培训。积极引导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培训后的创业就业率。鼓励开展社会需要的新职业(工种)的培训业务,拓展培训面。(十七)完善培训、技能鉴定补贴办法1.适应性培训补贴。适应性培训是指对失业人员等组织开展的有关社会保险、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和职业指导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适应性培训每人补贴50元。2.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年内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鉴定费全额补贴;培训后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和其他行业规定证书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成本等因素核定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并于6个月内在本市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鉴定费全额补贴,最高每人1000元。城镇在职职工和在本市内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在职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鉴定费50%的补贴,最高每人1000元,其中培训职业(工种)属当年建德市紧缺职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鉴定费全额补贴。3.创业培训补贴。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产生你的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200元、800元补贴。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次月起18个月内,在本市内成功开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后续服务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3年内再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或“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按每人600元、800元给予培训补贴。4.定向、订单培训补贴。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定向、订单培训,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其项目在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范围之内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规定范围以外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成本等因素核定补贴标准。健全绩效考核奖励机制,完善培训鉴定补贴与培训效果挂钩的办法。对开展培训工作实效突出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5.生活补贴。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经申请,按每人每天10元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补贴,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每年只补贴一次。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建德户籍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意愿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1-3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经申请,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10元给予生活补贴。五、加强创业就业服务(十八)完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管理服务制度1.明确《建德市就业援助证》申领范围。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包括失地农民中的“农转非”人员,统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申领《建德市就业援助证》:(1)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2)困难家庭人员,指持《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成员;(3)4050人员,指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4)长期失业人员,指连续登记失业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人员中,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有抚养义务的夫妻双方失业和单亲家庭人员或连续登记失业满1年(含1年)的失业职工。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以认定时为准,《建德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有效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有效期满的,经认定仍符合《建德市就业援助证》申领条件的,其有效期限重新计算。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和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人员,其原持有的《建德市就业援助证》自行失效。2.切实加强《建德市就业援助证》的使用管理。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健全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完善网络信息交换平台和协查系统,严格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在提供政策扶持时,应加强对《建德市就业援助证》原件的核实和审查,并及时在《建德市就业援助证》原件上进行标注记录。(十九)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1.建立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制度。本市劳动年龄段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有进入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可以申领《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农村复员转业军人纳入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范畴。2.切实加强《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和《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申领、发放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证件的登记、初审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证件的发放、使用和监督工作。3.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形式,稳定农民工就业,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二十)建立健全公共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创业就业服务能力建设,通过设立劳动保障网、农村劳动力培训网、村级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开展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创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工作,提高劳动者创业就业能力。建立创业人员服务制度和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网络,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明确公共创业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并将公共创业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设立就业保障服务窗口,免费开展创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二十一)进一步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创业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多渠道、多形式帮扶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特别要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进一步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二十二)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统计,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应及时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确保就业局势稳定。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加强劳动执法监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六、加强领导 形成合力(二十三)完善创业就业工作组织领导体制和目标责任制度健全完善劳动、人事、发改、农办、经发、教育、科技、建设、国土、财政、旅商、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促进创业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创业就业政策扶持培训和服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的积极作用,共同做好稳定和促进创业就业工作。加强对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目标考核,把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就业政策,提高培训效果、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帮助就业率、创业就业稳定率、城镇新增就业率、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消除零就业家庭率作为创业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列入乡镇(街道)、部门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二十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创业就业经费保障制度根据本市就业状况和创业就业工作目标,加大经费投入,将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满足实际需要。要切实加强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加大政策执行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创业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二十五)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就业促进法》及国家促进创业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用人单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稳定就业的先进事迹和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典型经验。坚持典型引路,积极开展创业就业工作的先进评选工作,每年对创业就业服务先进单位(个人)、自主创业标兵、吸纳就业的先进企业以及优秀培训机构予以表彰。(二十六)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工作自日起,申请享受政策的,均需凭有效《建德市就业援助证》按本政策意见规定执行。对2008年底前核准但未享受完的,在剩余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并于日前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二十七)本意见从日起执行。本意见所涉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上述各项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主题词:劳动& 创业就业& 意见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 市各民主党派。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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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出台新一轮农业产业扶持政策
建德市出台新一轮农业产业扶持政策
  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大对畜禽养殖户停养转产扶持力度的意见》,以进一步优化我市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突出重点产业及项目的发展,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发展步伐,推进农业产业城乡一体化发展。这两个文件自日起实施,其中《关于加大对畜禽养殖户停养转产扶持力度的意见》实施期暂定2年。
  据悉,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主要对优势产业(草莓、茶叶、药材)、&建德果蔬乐园&和农业精品园、农业两区建设、设施农业项目、土地流转、农产品销售、农业科技、农产品加工企业培育、以奖代补项目、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等10个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新一轮的农业产业政策降低了扶持门槛,加大了扶持力度,同时加强了对农业产业项目的管理。
  《关于加大对畜禽养殖户停养转产扶持力度的意见》,每年追加200万元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从事《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意见》中鼓励发展的产业的,其相应扶持标准上浮10%,同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要享受该政策扶持,停养转产户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在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过程中被关停拆除的;属于建德户籍农业人口;在关停拆除后转向种植业生产和第三产业的。
  新一轮农业产业扶持政策通过加大市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同时统筹上级支农资金、移民、城乡统筹、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或项目,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到2016年实施好&1234100&工程。即力争1个目标,力争实现农业总产值达50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2.1万元;建设好&两区&,即建设好2个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144个粮食生产功能区;重点发展草莓、茶叶、药材3个优势产业;加快发展4条精品线路(胥江&七里扬帆风景线,玉泉寺&三江口风情线,新叶&双泉风光线,灵栖洞&温泉休闲观光线)及三江两岸沿线的生态、特色农业,形成产业带;着力打造好100个&农业精品示范园&和&建德果蔬乐园&,巩固、提升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和100家规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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