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协议的主管机关一定是原登记结婚的机关吗?

要离婚没有结婚证怎么办
大家都知道办理手续的时候是需要出具证,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会有很多夫妻在想要办理离婚手续时发现找不到了,很多人遇到这种情况会不知道如何处理,接下来365为您告诉你要离婚结婚证不见了怎么办?结婚证失丢的,确定找不到的夫妻,可以再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你们的结婚证,当然补办的时候,需要很多手续,建议你先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咨询。补好后,就可以进行正常的离婚手续了。一、不管是到民政局办理,还是到法院,都必须有结婚证。区别只是: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是双方同时到场、带去两个人的两本结婚证。到法院起诉离婚时,由一方起诉、带一本结婚证还有离婚起诉状和起诉的原告的身份证就行了。2、结婚证丢失:《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二、结婚证丢失。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丢失证明。(样式: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4、双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以上是律师365整理的一些关于离婚找不到结婚证的方法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但是由于现实生活情况的复杂多样性,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可以到民政部门咨询,也可以向律师365网站的专业律师求助,我们的律师会帮助你解决实际问题。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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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必须到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吗
因为一直两地,结婚时在对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的登记,我本人户口不在办理结婚登记的地方,现要离婚必须要到当初办理结婚登记的地方办理离婚手续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是的,协议离婚是这样规定的。还可以选择去法院离婚,那样可以在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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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婚恋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基于对婚姻及情感生活追求的发展,近年来,尤其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离婚率居高不下,如此,就会有大量的网友遇到离婚的困扰。当爱情不再,离婚成为唯一选择的时候,如何实现顺利离婚,是摆在许多人面前的问题。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资深婚姻法专家杨律师,结合多年来众多离婚案件的实践经验,就离婚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撰写此文,希望给处于离婚迷途的网友,提供一些帮助,若有不妥之处,望大家不吝指教。  一、离婚有哪些途径?  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要想离婚,只有两种途径: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所谓登记离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配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并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方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关于登记离婚,容易产生的误区是:有的朋友误认为只要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就生效。其实不然,由于婚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婚姻的缔结和解除,均需要必要的法律形式才生效。因此,即使双方均已签字,在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并未生效,双方仍未合法的夫妻,而对于已经签字的协议,随时可以反悔,而另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该协议。当然,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书也并非毫无用处,它可以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证据,用于证明双方的感情状况、子女情况、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等等,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以证明上述内容。  所谓诉讼离婚,就是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任意一方均可到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双方离婚。  登记离婚,双方可以得到登记机关换发的离婚证;而诉讼离婚,双方只能拿到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而没有离婚证,判决书效力等同于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应当妥善保管,当然,如果不慎遗失,可以到原审法院要求出具判决离婚的证明。  二、协议离婚有什么技巧?  实践中有不少夫妻,在离婚协议中,许多事项没有约定明白,以至于在离婚后,对一些事项产生分歧,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比如子女抚养和探视问题,最好就抚养费的支付、探视的时间场合等等,作出详细的约定,这样就利于将来的执行。而对于财产的分割,最好对于财产的范围作出明确约定,尽量避免笼统的约定“其余财产在谁名下归谁所有等等”,因为这样约定极易使另一方合法的隐瞒掉自己名下你没有掌握的财产,日后即使你发现了也难以主张。而对于夫妻婚姻期间可能存在的债务,更要在离婚协议中写明,以免日后说不清楚。  有关协议离婚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中,由持有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从事协议离婚的登记工作。  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为:  1. 协议离婚申请程序。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当事人协议离婚的, 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时应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2 .协议离婚审查程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 .协议离婚登记和发证程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离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经过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离婚专业律师特别提醒网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协议离婚后,你发现另一方隐匿了财产,或者协议离婚是受了对方的胁迫的话,你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超过一年,法院就不会受理了。  三、怎样起诉离婚?  对于协议离婚不成的夫妻而言,起诉时实现离婚的唯一途径,不存在分居两年婚姻自行解除的规定。对于不甚了解法律规定的朋友来讲,如何才能尽快实现离婚,是一个比较难以把握的问题。  1、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诉讼离婚,到底应该到哪个法院去起诉,也就是诉讼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是摆在起诉方面前的首要问题,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有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有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 :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的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  涉外离婚管辖情况:  1)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2、起诉离婚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需要依法审查起诉材料是否齐全,对于离婚的诉讼,立案时主要审查是否准备有下列材料:  1)离婚起诉状一式两份(法院留一份,向被告送达一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复印件两份(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证明文件)。  4)委托代理人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各一份。(离婚专业律师特别提醒,即使委托代理人,立案时本人也必须持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亲自到场,主要是为了防止他人没有征得本人同意代其起诉离婚)。  5)证明子女,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的其他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  6)若立案法院系夫妻均离开原籍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还需要提交被告经常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复印件两份。  7)根据案情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北京离婚律师温情提示:1、上述材料均要用A4纸打印或复印,保持干净整洁,不得随意在上面标注、说明。2、首次起诉离婚没有足够证据胜诉的,尽量不要提出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以免浪费一笔可观的诉讼费。  起诉离婚立案的大致流程是:去立案大厅取立案号——叫号时去对应的立案窗口将材料交给法官审查——法官审查合格后开缴费单据——持缴费单据到银行收费窗口缴费——持银行收据到法院收费窗口换票——将法院的收据交回原立案法官——持缴费收据当事人联回去等侯法院通知。  四、如何参加离婚诉讼的庭审活动?  许多网友没有经历过法庭的庭审活动,因此,在威严的法庭,面对庄严的国徽和正襟危坐的法官,开启的庭审录像设备,未免有些紧张。其实,法院的庭审,尤其是像离婚案这样的民事纠纷,大可不必紧张和害怕。你在法庭上尽可以拣对自己有利的话说,即使说错了,也不涉及什么责任。而对于对方关于对我们不利的陈述,也大可以不认账,因为法庭上讲的是证据,口说无凭。  关于参加庭审的注意事项,笔者主要提示一下几点:  1)若要实现离婚的目的,着重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且没有和好的希望。至于什么样的情况才能达到这个标准,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况,在诉讼中尽量加以证明: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而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起诉离婚一方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比如和对方的谈话录音,自己在外租房另住的租房协议和当地居委会的居住证明等等。没有证据对方又不承认的,法院很难认定。而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更加难以举证,委托婚调公司拍摄几张或几段对方和第三者进出某小区住房的影像资料,也很难经得起对方的质证(具体取证技巧可以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免费咨询电话,业务QQ)  2)若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尽量提交证据证明孩子习惯跟随自己或者己方父母共同生活,自己住房附近有更好的教育资源,自己有更好的抚养条件,孩子和自己感情更深厚,对方有不利于抚养孩子的行为或习惯等等,而关于子女抚养,法律规定不满两周岁的一般母亲抚养,而年满十周岁的要征求孩子意见等等。  3)关于抚养费标准问题,主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对方的经济能力,对方有固定收入的,通常按对方月收入的20%到30%的标准判决支付。  4)关于财产问题,如果怀疑对方隐匿有财产,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对方名下是否有房子车子以及存款,需要提醒的是,商业保险、股票、基金、公司股份、知识产权的财产收益、个人公积金等等,依法均属于夫妻共同艾婵的范围,查全对方的财产,要比抓对方有外遇的证据在多分财产上更有实际价值。  5)离婚时,要在庭审中特别强调若有夫妻共同债务当庭提出,否则视为个人债务,日后若债权人索债,最终由对方承担相应责任。虽然此举不一定足以对抗债权人,但是将来可以据此对抗离婚另一方。  6)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对方具有离婚过错情节,无过错方要及时提起离婚过错赔偿。  7)离婚过程中,要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以免对方在离婚程序中擅自处置房产等大额财产,倘若对方得逞,极有可能导致己方胜诉后无法执行。  婚姻诉讼中,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司空见惯,胜诉后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维权无门,做好事前预防才是王道。  五、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是否应该上诉?  就北京的离婚案件而言,一审判决准予离婚的很少见,主要原因在于原告通常难以举证证明符合离婚条件,同时法院也希望通过判决不准离婚,给二人冷静的时间,毕竟组成个家庭不容易,因此,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行为,要尽量予以理解。  至于是否应该上诉,除非是证据特别充分,否则,杨律师的意见是不要上诉,等到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比较稳妥,因为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的,除非有证明证明期间夫妻重归于好,否则,法院应该准予离婚。目的是让和好无望的婚姻即使解脱。  较之于二审维持后6个月再诉,或者经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耗费的时间和承担的风险,不上诉显然是最明智的选择。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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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说说本人办理离婚案过程中接触到的一些案例,希望对婚姻出现问题的友友们有所帮助。
  案情:丈夫在和妻子闹离婚期间,竟然瞒着妻子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产以50万的低价卖给了别人,妻子知道后将丈夫和买房人告上了法院。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丈夫败诉。  妻子刘某诉称,自己与徐某是夫妻关系,2008年3月,徐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某以50万元的低价与王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卖给了王某,并且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于是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二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丈夫徐某辩称,争议房屋系自己向亲戚借款购买,后因无力偿还,遂出售该房还债,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徐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该楼房原登记所有权人为徐某,系夫妻共同财产。经评估,该套楼房市场价值8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其与王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刘某同意或追认,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王某虽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其与徐某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该楼房市场价值,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所以判决二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杨律师点评:夫妻离婚期间,很容易发生一方转移财产的情况,类似案例屡有发生。  本案中,由于产权证只登记了丈夫的名字,所以,使得丈夫一人私自出售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成为可能,好在双方交易价格超低,不合乎情理,因此被法院认定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标准,为此,妻子追回了房产。  而在本案中,如果丈夫以正常合理价格出售该房产,那么在没有证据证明购房人属恶意的情况下,妻子就未必能胜诉了。妻子就只能起诉丈夫要求追回卖房款,不过即使妻子胜诉,如果丈夫已经把钱款挥霍或转移而拒不返还,法院充其量拘留丈夫15天,然后也无计可施了。  因此,在夫妻关系恶化时,产权证没登记姓名一方,要特别防范对方私自出售房产转移财产。  至于如何防范,杨律师建议,除了及时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保全财产外,在感情好的时候,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夫妻更名手续,将双方的名字都登记进产权证,是很好的选择。
  大家午安。
  案例:  王先生在2010年3月购买了一套总价200万元的商品房,首付款50万元,余款150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刘女士在2011年6月与王先生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偿还银行按揭款及利息。2012年2月二人感情不和女方提出离婚,该房屋应该如何处理?  杨律师分析:  日新婚姻法颁布前,当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日后,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还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法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以前规定了只要婚后满8年,原来属于个人产权的房屋即转为夫妻双方共有。而现在新规定为:只要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是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那么即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该房屋却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由此可以理解为,只要婚前购买的房屋,该产权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婚后该房屋仍属于该个人所有;婚后配偶的一方购买的房产,该产权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该房产应属配偶双方共同所有。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婚前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归结为以下几种情形:(一)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已经支付全额房款;或者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且婚前该房产已无抵押贷款,则该房产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二)婚前以个人名义并且利用按揭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或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共有财产。(三)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在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即日)前已经结婚满8年,则该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如未满8年,则仍属个人财产。(四)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该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可以看出,本案的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况,离婚后产权仍归王先生,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这部分相应的增值为共同财产,双方就此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话,法院会将房屋判归王先生,而王先生需要就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对刘女士做出补偿,至于增值多少,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鉴定。
  有问题需要咨询的网友可以在线留言,大家晚安。
  在线。
  网友咨询:杨律师您好!我是北京东城区的,我2002年和老公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子,今年7周岁,上小学一年级。如今我老公经常夜不归宿,春节后甚至干脆不回家了。考虑到日子也没法过了,所以我打算和他离婚,但是,我老公说我可以走,但是儿子不能带走,但是,离开儿子,我感觉我几乎活不下去的,请问我怎样打这个官司,才能让法官将儿子判给我?
  杨律师回复: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人民法院通常适用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根据情况作出判决。根据该意见,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通常注意以下几点:  一、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母亲虽有条件抚养但是对孩子不闻不问,拒绝抚养的;或者母亲有打骂虐待孩子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或者母亲有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严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等等情形,男方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子女随自己生活,法院应予支持。  二、、2周岁以上的子女,双方均要求子女随自己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以下情形,符合其一的,即可优先予以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如果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能力并且也要求帮助子女照顾孩子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当考虑该子女自己的意见。  当然,上述规定仍然较为原则,尤其双方抚养条件是否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需要通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定。因此,除了尽力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在不具有上述特殊照顾的条件的情况下,就需要很有策略的搜集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具体方法可以咨询北京离婚专业律师,电话,业务QQ),以证明自己抚养孩子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此说服法官将子女判决随自己共同生活。  而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依法负担孩子的抚育费。需要提醒的是,若无特别约定,抚育费即包括了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当然,离婚后,如果孩子因为教育费增加或者重大疾病原来抚育费不足以维持的,可以要求提高抚育费的标准,对方不同意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捉奸的技巧及法律分析  “婚外情”已成为中国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婚外性行为已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一方婚外性行为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导致自杀。  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各大城市,各种侦探机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来设法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对于离婚果真那么重要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一、捉到了“奸”,一定能得到精神赔偿吗?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为什么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既然《婚姻法》46条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既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一方捉到了“奸”,甚至鉴定孩子不是亲生,甚至另一方发现了非己的私自子,就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吗?  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为三个月以上。而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的大相径庭,决定捉到奸,也不能证明同了居。  在许多人眼里,发现了配偶与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认为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这也是一种误解。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实。发生一次性行为,就可能导致怀孕,因此,配偶与第三者有私生子,不能代表他们之间有“同居”行为,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  三、还有必要“捉奸”吗?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何在?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第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四、捉奸需要聘请“调查公司”吗?  如果家庭财产较大,自己取证较为困难,或有所不便,聘请调查公司,或由律师出面调查取证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捉奸请调查公司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寻求心理的平衡。有些当事人不求在物质方面得到照顾,而是想要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内心的安慰。如果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捉奸”自然无可厚非,只是所谓“捉奸的意义”因人而异罢了。  五、“捉奸”取得的证据一定能到法院的认可吗?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门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咔嚓”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2、“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究其原因,因为“证据”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像,结果却不能被法院采用。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绽上所述,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如果做“坏事”,千万不要在自己家里,也最好不要在公共场所,否则,被偷拍、明拍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六、捉奸后,迫使过错方写下的“认罪书”财产分割内容是否有效?  对于“捉奸”人而言,捉奸的行为是早有准备的。一旦捉奸成功,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认罪书”之类的东西,并让过错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案上签字。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
  大家晚上好,继续为大家讲解案例。
  案情:王某1998年和妻子张某登记结婚,结婚后,夫妻俩和王某的父母一起居住在西城区某处平房院落内,该平房系王某祖上遗留,但是没有取得房管局的产权登记。王某的母亲2000年过世,2006年,王某的父亲亦过世。2011年,王某和张某因感情不合,张某起诉离婚,庭审中,对于该房产的分割,双方发生分歧。  王某认为,该房产属于自己的祖业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张某无权分割。而张某认为,该房产原属王某父母所有,王某父母过世后,没有留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因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分得一半房产。  法院经审理后最后做出判决:原被告二人离婚,讼争房屋由于未确定产权,所以不宜分割,判决由二人继续共同使用。
  杨律师评析: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在本案中,虽然争议房屋系私房,属于王某祖上所遗留,但是由于尚未取得产权登记,因此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所有权的归属,否则对于我国物权的登记制度是不严肃的。为此,法院最终没有判决分割该房产,而是判决二人共同使用该房屋,是慎重的。
  @皮影儿H
15:56:49  看了你的故事,替你感到可惜,或许你欠缺的是爱情观念。很多事情不是轻忽带过,尤其是感情问题。建议你多看一些爱情文章,加强一些观念,尤其挽回感情的。必要时,得到老师的帮助,也是一种助力。我们帮助过很多很成功,也帮助过很多需要感情协助的朋友。他们现在过得很幸福且没啥大碍,因为他们知道原来当局者迷。所以希望你去多看看一些文章,有问题立即请教老师。我想你可以在爱情中,找寻到一些方向,进而帮助自己挽回成功......  -----------------------------  汗。。。。。。
  大家午安。
  过两天给大家上传一份比较完备的离婚协议书范本,大家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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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2012年最新版本离婚协议书内容详细齐备,包含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2012年最新版本离婚协议书的格式。谢谢您的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协议书范本(2012年最新版本)  男方:某某,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女方:某某,女,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 年 月认识,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儿子/女儿
名 。因 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 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 元,双方各分一半,为 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 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方于 年 月 日向XXX所借债务由 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害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 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 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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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离婚律师温情提醒大家: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购买,并登记在他自己名下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规定尤其在老人再婚家庭中,尤为重要。本人办理过一些类似的案子,一般老百姓会误认为这房子和另一方无关,其实不然。针对这个规定,双方均可以事先做出对自己有利的涉及,毕竟房子不是小事,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动辄上百万,老百姓一辈子的收入,也就这么些钱的。
  北京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办理离婚案件时,还要注意对方是否存在继承其父母的遗产,按照婚姻法规定,法定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也是大家容易遗漏的地方。
  如果你怀疑对方隐瞒了存款,你要多留意他大概在什么银行有存款,只要你知道是在工商还是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等,无需知道是哪个储蓄点,就可以在离婚诉讼启动后请求法院查询你提供的几家银行的存款情况。对于房产,汽车,亦可以请求法院查询,法院通常会根据你的申请调查,有的时候是法院给你的律师出具调查函,由你的律师前往调查,也是不错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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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久没有来了,抱歉啊!今天去奥运村法庭立了个涉外的离婚案,原告住所地在朝阳的涉外案件,都是有奥运村法庭负责审理,大家以后注意了。
  户籍不在北京的原告在北京起诉不在国内居住的被告离婚,需要提交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在北京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才能获得立案。
  绝口不提不是因为忘记,而是因为铭
  楼主,我结婚一年,孩子刚刚两个月,现在想离婚,应该怎么做?孩子跟我住在娘家一个月了,老公从来就没有主动看望孩子。我想自己带孩子,但是自己没有经济来源,而且有孩子不方便出来做事,老公他也没给我生活费。想问下,如果我要孩子的抚养权,会怎么判?如果我带孩子生活不下去,放弃孩子会怎么判?  
  回复第43楼(作者:@介草草 于
08:25)   楼主,我结婚一年,孩子刚刚两个月,现在想离婚,应该怎么做?孩子跟我住在娘家一个月了,老公从来就没…… ==========我应该怎么做能保护自己。保住孩子,  
  Mark  
  分居达到两年可以自动离婚吗?答案是否定的,婚姻是严肃的法律关系,它的缔结和解除,都需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所以,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形式才算有效,包括两种离婚途径:法院离婚判决和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因此,想要尽快解除婚姻的朋友不能等过两年,而是尽量和对方协商一致一起去办理离婚登记,实在协商不成要抓紧时间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无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一审基本不会判离,拿到一审判决后不要上诉,等到判决生效后去找法官开个生效证明,生效六个月后再去起诉,一般就判离了。特别要提醒的是,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不要再和对方同居,否则,对方可以以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和好为由再次要求法院不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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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经故事中,耶稣在群众欲审判一个女人时说:“你们中间谁认为自己是无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 ”围观的人们沉默一番,随后一个个离去,无人动手。小小故事,颇有深意,人性并不完美,我们都清楚自己的弱点,但人之所以能够成长,便是在过程中不断修正自己,反省便是其中永不可缺的一环。但愿我们都能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而不是恰巧反其道而行之,这就善莫大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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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登记结婚,10月男方消失,男方北京户口,我广州户口,我应该去哪里起诉离婚?之前想在广州起诉需要提供男方居住满2年的证明,他根本没住这么久所以没法提供。但一月已在广州派出所登记已和他失去联系。男方有恶赌习惯,起诉离婚需要提供这些证明吗?  
  @狗血故事001 49楼
07:45:35  日登记结婚,10月男方消失,男方北京户口,我广州户口,我应该去哪里起诉离婚?之前想在广州起诉需要提供男方居住满2年的证明,他根本没住这么久所以没法提供。但一月已在广州派出所登记已和他失去联系。男方有恶赌习惯,起诉离婚需要提供这些证明吗?  -----------------------------  1、如果不能提供南方在广州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那么你只能到男方的户籍所在地去起诉。2、男方有赌博恶习,对你起诉离婚有利,但是最好有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证据。当然,有没有赌博的证据不影响你起诉,但是会影响判决结果。若无充分证据,法院第一次一般不判离婚。
  再婚夫妻协议离婚,应女方要求,约定男方和女方和原配所生的子女之间不形成抚养关系,事实上双方已经形成抚养关系,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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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中最容易忽视掉的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期间产生的住房公积金,若无特别的书面约定,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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