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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公安局开展治安系统国庆安保工作专项督导检查
发布时间: 11:03:0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政治处
为推进凤城市局国庆安保工作卓有成效开展,坚决实现省公安厅提出的“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确保万无一失”的总体工作目标,凤城市局决定,从8月20日开始到国庆安保结束,由治安大队、纪检督察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对全市涉危物品、行业场所、公共管理秩序开展全面专项督导检查。
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国庆安保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凤城市局成立了专项督导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李凤金,副组长:凤城市局纪委副书记、督察长顾广利、治安大队大队长赵文科,凤城市局警务督察队队长吴晓峰、监察室主任吴军、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白铁成、何荣斌、于泳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治安大队),主任由大队长赵文科兼任,负责督导检查计划的编制、督导检查内容的确定及组织、协调工作。
落实责任、分片包干。为保证督导检查工作竖到底、横到边,凤城市局组成四个督导检查组,分片包干,组长分别由凤城市局纪委、监察、治安等部门的领导担任。采取明查、暗访、错时等形式,实施督导检查。为掌握实情,领导小组要求各督导检查组在检查中做到:一要实;二要细;三要严。实:就是要深入实地查、看,不听汇报。细:就是要按凤城市局国庆安保工作的部署,不放过一个环节,不漏一个项目进行检查。严:就是不为情所扰,坚持标准,严查细究。通过督导检查,促使国庆安保各项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确定内容、明确标准。围绕“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这一标准,确定了治安系统国庆安保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内容:危爆物品管理分爆炸物品、枪支管理、剧毒化学品和涉源物品四类十九项;场所特业管理分娱乐场所、旅馆业两类十项;公共秩序管理(体育场馆、公园、风景区、广场及人员聚集场所)五项。为确保督导检查工作的真实性、实效性,实行“三签字”法。即:被检单位、包保领导、检查人签字,包保负责,确保督导检查工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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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公安局召开“沈丹高铁客运专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沈丹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凤城段由前期临时爆破转入正式施工。为确保重点工程建设安全顺利进行,凤城市局高度重视,多方论证,实地考察,召开会议,协调动作,完善措施,在前期工作基础上, 10 月 29 日,凤城市局召开由属地派出所、施工方和服务企业负责人参加的“沈丹高
沈丹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凤城段由前期临时爆破转入正式施工。为确保重点工程建设安全顺利进行,凤城市局高度重视,多方论证,实地考察,召开会议,协调动作,完善措施,在前期工作基础上,10月29日,凤城市局召开由属地派出所、施工方和服务企业负责人参加的“沈丹高铁客运专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会上,首先由凤城市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赵文科通报前期工作情况,指出,凤城市局高度重视“沈丹客运专线”建设,副市长、局长杨晓东多次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并先后三次主持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强调要高度重视,要为高铁客运专线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确保安全运行。副局长焦承君带领治安大队等部门先后三次深入施工现场,征求意见,检查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库房建设及使用情况。为确保“沈丹高铁客运专线”凤城段安全施工,10月12日,凤城市局组织有关人员到丹东考察取经。为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凤城市局出台了《沈丹客运专线建设临时爆破作业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出库、配送运输、发放使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治安大队危管科科长张巍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在通报前期工作的同时,对下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高度重视,加强合作。要站在讲政治、服务大局的高度为重点工程建设保驾护航。二是增强服务意识,站在全局的高度,为重点工程建设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同时,要明确责任,层层落实,涉爆工作无小事,要管严、管好、管全。三是加强配合,做到勤沟通,互通情况,以实现齐抓共管,确保实现重点工程建设安全顺利进行的目标。
  会上,施工方、属地派出所作了表态性发言,一致表示要配合好,勤沟通;服务好,勤走动;管理好,勤检查;教育好,做好驻地群众和内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最后,副局长焦承君作了重要讲话,在阐明“沈丹高铁客运专线”这一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后强调指出,确保这一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安全有序运行,作为当地公安机关要竭尽全力为工程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以外稳保内稳,作为施工方要强化内部管理,以内稳促外稳。为此,一是要在管理上狠抓落实,既要管好物、更要管好人,为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竭尽全力。二是要责任上狠抓落实,这就要求我们加强配合,作为当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提供服务,作为施工方要密切配合,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三是要加强监管,为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各类涉爆案(事)件,作为当地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作为使用方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凤城市局就加强沈丹高铁客运专线建设,对临时爆破作业安全作出明确规定。既然有了规定,就按规定办事。谁违反了规定,就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绝不搞下不为例。
  就贯彻此次会议精神,治安大队教导员石鹏进行了强调:一要把此次会议精神传达到全体民警和施工方的各项目负责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及时反馈于治安大 队。二要按沈丹高铁客运专线建设临时爆破作业安全监管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配合到位、配送到位、服务到位、责任到位。三要强化督导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分隔线----------------------------    一、事件经过   杨春权(男,日生,家住辽宁省东港市龙王庙镇沙坨子村西组)日晚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汪昌丽发生口,失手将妻子伤害致死。7月17日被凤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关押于凤城市看守所第七号监室,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日被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杨春权入监后,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管教,团结同监室人员,从未与他人发生争执,也未发现有任何疾病。日下午凤城看守所第七监室发生群殴事件,15:17分钟放风时,“狱霸”郑兴强行将杨春权从床上拖至放风场(放风场视频监控“恰巧”没有开机或未保存视听资料),放风结束后,杨春权明显出现神情恍惚迹象、动作迟缓,疑似遭遇暴力攻击,随后“狱霸”郑兴在卫生间望风,其他人将756号犯人按倒在监室角落实施抱压、殴打等暴力行为长达半小时之久。2月16日23:30值班犯人两次用手势向“狱霸”郑兴比划睡觉中杨春权左后脑部位出现4-6厘米血(水)肿。2月17日杨春权全天处于精神萎靡状态,反复揉搓左后脑部位;17:58分钟值班医生冯殿斌未经诊断即开出的扑热息痛(乙酰氨基酚)让杨春权服用;18:05分钟杨春权与同室犯人交流,同室犯人用手指压杨春权左后脑受伤部位;2月18日3:18分钟,值班犯人发现杨春权脸色苍白、呼吸急促,遂过去叫杨春权,发现无任何反应后,即按呼叫器报告总监控室民警;3:20分钟,值班所长王长春及值班医生冯殿斌进入监室实施先期抢救;3:42分钟,120医护人员赶到,进行检查、抢救;4:30分钟,凤城市中心医院初步诊断,杨春权心脏骤停死亡。   日凤城看守所下发《告知书》,认定杨春权系突发“心脏骤停”死亡,属正常死亡。同日,家属在凤城殡仪馆见到经美容化妆后的杨春权遗体。家属对杨春权正常死亡认定不服,多次与公安局交涉无任何结果。日在家属多次强烈要求及凤城市检察院督促下,凤城市公安局在事发近三个月后签发了《凤城市公安局关于在押人员杨春权死亡调查结论的通知》,再次认定杨春权系正常死亡,凤城看守所无工作过错。   二、我们的质疑   凤城公安局在《凤城市公安局关于在押人员杨春权死亡调查结论的通知》中强调杨春权在押期间“三不存在”(不存在被他人殴打、不存在生病得不到及时治疗、不存在生活受虐待),属于正常死亡,凤城看守所无工作过错,于事实不相符。通过看守所现场勘察及视频监控等相关资料显示、凤城市看守所不仅存在“狱霸”殴打、虐待同监室人犯现象,看守所在监管过程中存在重大的工作失误,相关人员涉嫌构成玩忽职守、帮助毁灭证据、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等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凤城看守所第七监室存在以郑兴等为首“狱霸”经常殴打、虐待同监室人犯现象,杨春权生前疑似遭遇郑兴等人殴打,致左后脑部位受伤。   凤城看守所第七监室(内)视频监控显示,日15:17分钟放风时间,595号“狱霸”郑兴强行将杨春权从床上拖至放风场(放风场视频监控“恰巧”在此刻没有开机或未保存视听资料),放风结束后,杨春权明显出现神情恍惚迹象、动作迟缓,疑似遭遇暴力攻击。随后“狱霸”郑兴在卫生间望风,其他人将756号犯人按倒在监室角落实施抱压、殴打等暴力行为长达半小时之久,号称对监室进行二十四小时人、机全方位监控的凤城看守所却始终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2月16日23:30值班犯人两次用手势向“狱霸”郑兴比划睡觉中杨春权左后脑部位出现4-6厘米血(水)肿。2月17日杨春权全天处于精神萎靡状态,反复揉搓左后脑部位;17:58分钟值班医生冯殿斌未经诊断即开出的扑热息痛(乙酰氨基酚)让杨春权服用;18:05分钟杨春权与同室犯人交流,同室犯人用手指压杨春权左后脑受伤部位;2月18日3:06分钟,杨春权出现心脏骤停,不治身亡。据死者亲属观察,在殡仪馆见到杨春权尸体时,其左后脑部位发软,呈现血(水)肿现象。       附,765号被群殴照片、值班犯人示意杨春权受伤部位、杨春权揉搓受伤部位、同监室犯人指压杨春权受伤部位。   除日杨春权被“狱霸”郑兴强行拖至放风场外,第七监室(内)视频监控显示,自日起至2月18日凌晨杨春权死亡止,不存在自伤、他伤、意外跌倒或撞击等导致杨春权左后脑受伤血(水)肿的可能性,因此,放风场是导致杨春权头部受伤唯一场所,“狱霸”郑兴具有故意伤害杨春权的重大犯罪嫌疑。   2、“失而复得”的第七监室(外)放风场监控摄像头   第七监室日下午(外)放风场视频监控资料是追究“狱霸”郑兴故意伤害罪重要的证据线索,但(外)放风场视频监控成为深不可测的迷团,凤城公安局至今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法。   日上午凤城看守所指导员蔡克军,在风城公安局信访办公室声称,第七监室放风场视频监控非看守所监控系统的组成部分,只是看守所内部管理辅助不具备储存功能,不属于公安部《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应当保存的监控录像资料。同日下午,在监所现场蔡克军又称放风场只有远处全景摄像头,第七监室放风场没有监控系统。当家属指出其他监室均有摄像头时,佟明德局长带领家属到第七监室进行实地考查,发现第七监室放风场顶棚的摄像头刚刚被拆掉,但第七监室(外)放风场其他监控摄像头始终运转正常。     附:日家属拍摄第七监室放  风场监控摄像头被拆除后的痕迹。   根据公安部《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摄像机、拾音器及其布局3.3规定,在监室、禁闭室、监室放风场等部位应设置摄像机。凤城看地所第七监室(外)放风场监控系统是看守所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5天。显然,凤城看守所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为逃避其管理责任,故意隐藏或销毁日15:17分第七监室(外)放风场杨春权被暴力袭击的监控录象资料,客观上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情节特别恶劣,涉嫌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第七监室音频监控系统“选择性失聪”   凤城看守所称,监室音频监控系统正常,“恰巧”第七监室音频监控系统,事发前十五日出现故障,事发后修复,在此期间未能保留事发前后的音频监控资料。   根据《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监控系统:用于对在押人员行为实施视、听监控。为保障监所安全,掌握在押人员动态、开展狱内侦查、深挖犯罪和配合办案提供技术支持,其中监室及会见室前端必须隐蔽安装。《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3.2、3.3规定,必须安装高灵敏度拾音器,其中监室、禁闭室、讯问室、会见室(律师会见室除外)应隐蔽安装拾音器,其安装高度应在人体高度的水平声波范围之内。凤城看守所明知第七监室设备出现故障,却长达半个月时间内未予以修复,不履行职守的行为已造成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等严重后果,凤城看守所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消失多年的“赤脚医生”惊现凤城市看守所   凤城看守所称,为弥补看守所医务力量的不足,与凤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由凤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每日派出两名医生负责看守所日常卫生医疗工作。经辽宁省卫生厅查询,值班医生冯殿斌无执业医师资格,截至日零时,其未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登记。所谓凤城第三人民医院医生冯殿斌无行医资格,属于民间郎中或消失多年半农半医的赤脚医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若冯殿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医师注册证明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异地执业的证明,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且造成就诊在押人员死亡,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辽宁省卫生厅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无冯殿斌执业医师资格、医师注册登记。   5,“冯式一分钟诊断法”是华佗转世,还是扁鹊重生?   第七监室视频监控系统显示,日17:57分钟杨春权在监室窗口就医,巡诊到此的值班医生冯殿斌对杨春权诊断、开药全过程不超过一分钟,对其头部明显的外伤症状未及时予以处置,严重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从而使病人失去治疗的时间、机会,最终导致就诊在押人员杨春权不治身亡。   “冯式一分钟诊断法”如此灵验,是华佗转世,还是扁鹊重生?凤城看守所的扑热息痛(乙酰氨基酚)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吗?难道监所医生对在押人员生命权、健康权的冷漠和忽视不是另一种变相的虐待行为吗?对一个丧失人身自由的在押人员来说,在特定的条件下生病或受伤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就意味坐以待毙。值班医生冯殿斌严重违反操作规范,对杨春权不治身亡负为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冯殿斌执业医师注册信心  6,给杨春权美容化妆真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吗?   凤城看守所在杨春权死亡后,未按照《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在第一时间通知家属、保护现场、封存杨春权遗物及其服用的同批次药品,却以“人道主义”为幌子擅自对杨春权遗体进行美容并穿寿衣入棺。所长赵文科在与家属及律师见面时,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声称杨春权死于心原性心脏病,试图掩盖杨春权非正常死亡的真相。   凤城市中心医院120急诊病历现病史记载,杨春权死亡时没有出现正常应有的二便失的现象,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尸表勘验照片中,躯干部分照片尸斑已经非常明显,显然杨春权在送往医院前尸体已经处理过,尸表勘验照片亦非现场拍摄的。结合凤城看守所至今拒不提供(外)放风视频监控及音频等材料,可以充分认定凤城看守所给杨春权美容化妆,绝非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其实质掩盖杨春权非正常死亡真相,逃避其工作重大事故和部分人员的刑事犯罪行为。       附所长赵文科态度蛮横粗暴,图为正在呵斥杨春权家属   十问辽宁省凤城市公安局、检察院  一、“拉村民做虎皮” 为什么凤城公安局一而再的“趟混水”?  自日在押犯人杨春权在凤城市看守所“睡觉死”后,凤城公安局就试图掩盖杨春权真正的死亡原因。从看守所所长赵文科声称杨春权死于“心原性心脏病”到(外)放风场摄像头“失而复得”、监室录音设备“选择性失聪”、对尸体进行人道主义“美容化妆”,甚至在凤公(2013)41号《凤城市公安局关于在押人员杨春权死亡调查结论的通知》,认定“三不存在”(不存在被他人殴打、不存在生病得不到及时治疗、不存在生活受虐待),属于正常死亡的调查结论出台后,还试图在6月16日进行非法强制尸检。近日凤城市公安局又联络东港公安局哈政委,组织杨春权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村委会书记王XX、村民谷XX、王XX、赵XX到凤城看守所看录相,声称要做强制尸检做准备。  在凤公(2013)41号文件中凤城公安局已作出调查结论,同时告知家属如有异议,可根据《关于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向凤城检察院申请重新调查。凤城公安局已完成了《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的调查义务,家属对公安机关调查结论有异议,已于日向凤城市检察院提出调查申请书,目前该案已进入检察院审查阶段,凤城公安局为什么又一次跳出来“拉村民做虎皮”,一而再的“趟混水”目的何在???  二、凤城检察院到底有没有收到凤公(2013)41号文件,为什么迟迟不介入调查?  日凤城检察院以接待信访的名义接待了杨春权的哥哥、内弟及委托律师,于志宏检察长言称从未收到过凤公(2013)41号《凤城市公安局关于在押人员杨春权死亡调查结论的通知》,还质疑为什么凤城公安局调查结论只给家属而不给检察院,同时却又对家属说,你认可调查结论吗?你们不认可,我们也不认可,我们要求公安局重新做出调查结论。既然没有收到公安局调查结论,检察院怎么可能要求公安局重新作出调查结论呢?凤城检察院的说法自相矛盾,到底有没有收到凤公(2013)41号文件呢???  家属于日将申请检察院调查申请递交给姚文华 检察官,但从丹东公安局信访处得知,凤城检察院声称从未收到家属向检察院申请复查的申请书。经丹东公安局及丹东检察院信访处的提示,家属于2013年 6月19 日通过EMS特快专递的形式重新向凤城检察院递交了申请检察院复查申请书,截至今日仍未收到凤城检察院的答复。凤城检察院为什么欺上瞒下、迟迟不介入调查???  因为不愿意得罪凤城看守所所长赵文科在丹东公安局担任主要领导的战友?还是害怕赵文科在丹东市身居要职“连襟”的打击报复?  三、凤城检察院对公安局的调查结论有异议,可以退回公安局“补充调查”吗?  凤城检察院于志宏检察长声称家属不认可公安局的调查结论,我们也不认可,检察院已退回公安局要求补充调查,同时要求家属配合公安局进行强制尸检。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报告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二)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调查的;(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四)其他需要由人民检察院调查的。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期间,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该规定没有“退回公安局补充调查”一说,补充侦查是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之一,难道凤城检察院已决定追究狱霸故意伤害罪、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非法行医罪刑事责任吗???  四、凤城公安局“吃了吐”的强制尸检合法吗?  杨春权非正常死亡后,凤城公安局针对家属的质疑迟迟未出具正式的调查结论,在检察院及上级部门督促下才于日即事发近三月后,才作出凤公(2013)41号《凤城市公安局关于在押人员杨春权死亡调查结论的通知》,认定“三不存在”,属于正常死亡,凤城看守所无工作过错”。  家属已根据《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于日向凤城市检察院提出复查申请书,同时,国家信访局也接受了家属的情况反映,承诺在二个月内给予调查结果。 本案现已进入检察院审查阶段,凤城市公安局又联络东港公安局政委哈德伟,组织杨春权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村委会书记王XX、村民谷XX、王XX、赵XX到凤城看守所看录相,声称要做强制尸检做准备。  凤城公安局“吃了吐”的强制尸检是执行《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的规定吗??? 凤城公安局还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吗?是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吗?  五、凤城公安局“老子给儿子做鉴定”能得到公正的鉴定结论吗?  早在日凤城公安局就试图要求家属《强制尸检通知书》上签字,于日自行组织对在押非正常死亡人员杨春权进行“强制尸检”,被上级部门制止。近日凤城市公安局又联络东港公安局政委哈德伟,组织杨春权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村委会书记王XX、村民谷XX、王XX、赵XX到凤城看守所看录相,声称要为强制尸检做准备。  鉴于凤城市公安局在杨春权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过程中,逃避责任、隐瞒销毁证据或伪造现场、徇私舞弊包庇相关责任人员,早已失去国家政府机关应有的公正廉明的基本要求,由凤城公安局自行组织尸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吗?   由存在千丝万缕利害关系甚至本身就是徇私舞弊者的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进行进“强制尸检”,岂不是让老子给儿子做责任认定,能得到公平公正的鉴定结论吗?  六、难道凤城看守所(外)放风场录相,真变成魔术师手里变幻莫测的“道具”吗?  凤城看守所指导员蔡克军声称,第七监室放风场视频监控不属于看守所监控系统,只是看守所内部管理辅助不具备储存功能。到了监所现场蔡克军又称放风场只有远处全景摄像头,第七监室放风场没有监控系统。在佟明德局长带领家属到第七监室进行实地考查,发现第七监室放风场顶棚的摄像头刚刚被拆掉,第七监室(外)放风场其他监控摄像头始终运转正常,看守所所长赵文科又说有摄像头但录相未保存。近日凤城公安局组织杨春权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村委会书记王XX、村民谷XX、王XX、赵XX到凤城看守所看录相,凤城公安局工作人员对(外)放风场是否有摄像头及是否保持录相还是莫衷一是,一会儿有,一会儿没有,始终说不清楚。  根据公安部《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在监室、禁闭室、监室放风场等部位应设置摄像机。凤城看守所第七监室(外)放风场监控系统是看守所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封存15天。第七监室日下午(外)放风场视频监控资料是追究“狱霸”郑兴故意伤害罪重要的证据,同时也是确定凤城看守所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重要线索,家属要求凤城公安局、凤城检察院针对(外)放风场进行专项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难道是家属很苛刻、无理的要求吗???  七、凤城看守所第七监室音频监控系统会“选择性失聪”吗?   凤城看守所一直声称,监室音频监控系统正常,“恰巧”第七监室音频监控系统在事发前十五日出现故障,事发后修复,在此期间未能保留事发前后的音频监控资料。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监控系统:用于对在押人员行为实施视、听监控。为保障监所安全,掌握在押人员动态、开展狱内侦查、深挖犯罪和配合办案提供技术支持,其中监室及会见室前端必须隐蔽安装。《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3.2、3.3规定,必须安装高灵敏度拾音器,其中监室、禁闭室、讯问室、会见室(律师会见室除外)应隐蔽安装拾音器,其安装高度应在人体高度的水平声波范围之内。同时作为视听监控组成部分至少应当保守十五天。为什么其他监室音频监控都正常,唯独第七监室出现故障而且在事发前十五日出现故障,出事后就修好了,世间有这么多巧合的事情吗?还是凤城看守所音频监控系统高度智能化,可以“选择性失聪”,想听的听,不想听的听不见???  凤城看守所明知第七监室音频设备出现故障,却长达半个月时间内未予以修复,不履行职守的行为造成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后果,凤城看守所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不构成玩忽职守,不承担刑事责任吗?  八、提前上岗的“赤脚医生”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吗?  凤城看守所声称,为弥补看守所医务力量的不足,与凤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由凤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每日派出两名医生负责看守所日常卫生医疗工作。经辽宁省卫生厅查询,值班医生冯殿斌无执业医师资格,截至日零时,其未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登记。近日在凤城公安局组织杨春权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村委会书记王XX、村民谷XX、王XX、赵XX到凤城看守所看录相时,据说出具一份注册于2013年5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证明值班医生冯殿斌具备合法行医资格。  假如此说法成立的话,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冯殿斌2013年5月才办理注册登记却能在2月份担任凤城看守所值班医生从事医疗服务,所谓的“提前上岗”也是非法行医,补办了证件就能免除其非法行医及造成在押人员死亡的法律责任,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吗???   九、“冯式一分钟诊断法”是华佗转世,还是扁鹊重生?  第七监室视频监控系统显示,日17:57分钟杨春权在监室窗口就医,巡诊到此的值班医生冯殿斌对杨春权诊断、开药全过程不超过一分钟,对其头部明显的外伤症状未及时予以处置,严重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从而使病人失去治疗的时间、机会,最终导致就诊在押人员杨春权不治身亡。  “冯式一分钟诊断法”如此灵验,是华佗转世,还是扁鹊重生?凤城看守所的扑热息痛(乙酰氨基酚)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吗?难道监所医生对在押人员生命权、健康权的冷漠和忽视不是另一种变相的虐待行为吗?对一个丧失人身自由的在押人员来说,在特定的条件下生病或受伤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就意味坐以待毙。值班医生冯殿斌严重违反操作规范,对杨春权不治身亡负为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给杨春权美容化妆真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吗?  凤城看守所在杨春权死亡后,未按照《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在第一时间通知家属、保护现场、封存杨春权遗物及其服用的同批次药品,却以“人道主义”为幌子擅自对杨春权遗体进行美容并穿寿衣入棺。所长赵文科在与家属及律师见面时,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声称杨春权死于心原性心脏病,试图掩盖杨春权非正常死亡的真相。  凤城市中心医院120急诊病历现病史记载,杨春权死亡时没有出现正常应有的二便失的现象,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尸表勘验照片中,躯干部分照片尸斑已经非常明显,显然杨春权在送往医院前尸体已经过处理,尸表勘验照片亦非现场拍摄的。结合凤城看守所至今拒不提供(外)放风视频监控及音频等材料,可以充分认定凤城看守所给杨春权美容化妆,绝非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其实质就是掩盖杨春权非正常死亡真相,逃避其工作重大失误和部分人员的刑事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在押人员杨春权在凤城看守所“睡觉死”绝非正常死亡,十问凤城公安局、检察院,只希望能得到相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查明杨春权死亡真相、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告慰死者家属,还死者杨春权一个公道!!!  名字杨蔚屏   电话号码: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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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事 换谁都受不了!!
  天黑了,走路小心
  坚强起来孩子 好好活下去
  邪恶会被正义征服的,  我相信社会是美好的,  像这种欺压百姓的,  绝对会受到惩罚 !!!
  这些人坏事做那么多,  我看他们是睡不着,早晚是要招报应的!
  这些人怎么能去管理社会呢。老百姓要的是公正廉明
  孩子将坏蛋认清楚,不许伤害支持你的无辜路人!
  关注,关注,关注的人多了,  自然就有人重视了,,  靠老百姓的凝聚力,或许也会有用的
  无语呀,这样下去,还有人敢相信法律吗,?  还有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吗?
  我们能做什么呢,  只是期待尽一份力,  期待苦主快点见青天了,用力顶了
  这里面明显是存在着人为的因素了吧。
  力顶此帖,为的就是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这些人可真是太坏了,坏的都离谱了,不怕有现世报吗?????
  人在做天在看,  做尽坏事的人,  终究会自食恶果的,  我相信这个真理
  顶你  
  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快快彻查这事 坐等结果
  我相信社会还是美好的
  走过,路过,却一定不会错过,这样的事情,哎。。。。。
  孤儿真可怜
  我哭,这样的事情能不能少点发生呀,太悲催了吧
  只要事情一天没有定论,我们这些人都一天不会放弃
  世道变了,人心变了,没有办法呀,继续等吧
  如果说没有人站出来的话,那么以后我们做事情也要注意一些吧
  这是什么年代呀!   怎么可以如此的欺负人呢。
  光说我们愤怒,遇到这样的事情,能不愤怒吗?
  怎么能做这么残忍的事情呢,这些人简直不是人了,畜牲了
  我们一直在努力帮助楼主,   希望你早日得到一个公正的处理。
  每天都在发生着这样的事情,  太多了,  都麻木了
  杀人偿命 谁弄死你爸爸的就找谁。反正是我的话谁如果打死我父亲 我就在他面前弄死他孩子 然后再弄死他一家
  如果有人做了手脚,他就要为他的行为而付出代价
  这就是百姓的父母官?这就是人权的中国吗?相信太阳照不到的地方也没有如此的黑暗!相信看到这事实的青天大老爷们你们也应该为老百姓出点微薄的绵力把!!
  搞不懂为什么人会变的冷漠,一点同情也没有
  这样的人把人不当人,  把命不当命,  何以配做所谓的执法人员。
  这里面明显存在一定的问题呀,一定要追究下去
  强烈要求有关部门站出来给个说法
  不是不报是时候未到,相信他们的恶行一定会找报应的
  逼急了身上绑上炸弹去管事的那里一眨,别让他们活
  恶人自有恶人磨,这话说的没错   他们会有报应的
  祸从口出啊,论坛留言要小心了 不然怎么做牢都不知道了。。
  你们以为自己有权力了,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吗
  法律面前 希望楼主找回应有的尊严!
  这里面 的确有隐情的啊  怎么能这样处理呢!
  竟然有这样的事,不敢想。
  没有人能够出来做出点什么解释吗。
  见多了就不奇怪了
  到现在都没人问问 ,当官的都在干什么啊??????
  黎明前的黑暗
  这是人干的事吗????????这些人太猖狂了!!
  去举报他们,让他们知道,还是有人能管住他们的
  希望能帮上忙的一定要帮助!!!
  贫民小百姓还有说理的地方吗?
  只求下辈子别生到中国了
  同情楼主的遭遇,希望以后这样的事情会越来越少
  法律应该是公证的,能给一个公平的说法。
  感觉这个案件里面涉及到的方方面面有很多呢!!
  主要还是你的根不硬,你上面要是有人,看他敢动你吗?
  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不能让这样的人渣得逞。 希望能看到一个公正的处理,期待中。。。
  唉!现在哪都是,谁有权利谁就是老大,地头蛇能压死一方啊。。
  到电视台报道一下,不行找cctv
  现在的怎么会这样啊,弄得有些部门没有一点公信力了。
  有这么多的明文规定在这,还有人公然触犯,是不是太不把国家 放在眼里了。
  太震惊勒。实在无法想象。什么事情啊。   支持上诉,让全国人民都知道
  太没有人性了,怎么能这样子呢
  这事没有事实证据做出的推论 不应当做为实质证据而做出决断!!
  不能就这样放弃,   一定要抵抗下去。
  法律都底是保护好人还是坏人啊
  坚决支持,不要让这个帖子沉默了
  当执法的外衣成为了他们欺压百姓的挡箭牌,我们老百姓又该用什么保护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呢?  命失去了是回不来了,我只是想要相关部门能给个公正合理的处理,让我在九泉之下的弟弟能瞑目,让我们就算失去一个亲人也要有个明白,能还我个公道。
  有钱能使鬼推磨,恐怕官官相护在作怪。那我们的社会还存在希望和正义吗?
  新浪微博上发了吗,去发一下,找相关电视台扩散一下。
  绝不能让这股势力者的目的得逞,否则,这个社会将没有正义可
  真不知道该如何帮助他们,只能是希望他们坚持下去了
  中国特色是个筐,什么肮脏,卑鄙,与罪恶,...都要依靠它进行不择手段的掩盖与伪装
  生活所迫我很同情楼主的遭遇!  但是一个人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和对待自己的话是很难幸福的。  有多少本事挣多少钱,有多大能量多少饭,这是我对所有想铤而走险的人说的一句话,不然最后闹得鸟为食亡,人为财死,最后还家庭不幸福。  社会也许变差了,世风日下,但是普通老百姓还是很多的,正经生活还过得不错的大有人在。不要用自己的错误掩盖别人更大的错误!
  反贪反腐的帖子都要顶  关注的人多了媒体才会报道  到时候主角至少要有麻烦
  我也支持楼主的维权行动
  出现双违法,看共产党怎么办
  他们还不是一天一个令,今天这建设,明天那拆迁的,光顾着往自已口袋里装钱了,还管百姓的生活
  估计这种事情,律师也不敢管,哪个律师敢跟ZF作对?
  这个社会,我也只能做到这些,顶。
  广大网友为了全国人民的利益和全国人民的公平正义而战斗.打倒腐败!!!
  公权的异化、黑化、流氓化、  进而彻底私有化是黑恶势力形成气候的基础
  看看这些人都猖狂成什么样了,怎么就没人敢管呢
  可怜的人们 拿起你的刀枪 去争取尊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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