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第一继承人人、第一受益人是指哪些人?

您的位置:
受益人能不能领保险金
http://www.39.net     时间:日
&&& 〖简介〗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每位员工保额为1万元,受益人栏空白。日晚上8时,该公司的徐女士因小事与丈夫争吵、打骂,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才五天,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局自首。现公安局已结案,定性为“激发性故意杀人罪”。
&&& 〖问题〗徐女士的受益人该不该领取保险金?对于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保险金如何分配,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女士丈夫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按照《保险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于他作为受益人故意造成了被保险人的死亡,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保险金的给付。
&&&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保险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但这并不妨碍其他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在该案中因保险单中受益人一项未填,所以依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即法律认定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金按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依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定的第一继承人。同一顺序上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而在对享受保险金的份额这一问题上又有两种看法:1、徐氏父母各享有1/3保险金,因为徐氏丈夫犯罪的意图并不是为了骗取保险金;2、徐氏父母均分保险金。徐氏夫妇为新婚夫妇,无子女,徐氏丈夫丧失受益权后,保险金的受益权应归属徐女士父母。
&&& 〖分析〗本案实际上并不复杂,主要的争议可以归结为对以下几个问题的不同理解:&&& 1.受益人不是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的犯罪行为是否影响其保险金的请求权。&&& 2.故意对被保险人造成身体伤害的受益人,其受益权的丧失是否也连带其他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的丧失。
&&& 对于第1个问题,我们从上文所提到的《保险法》第64条第2款可以得出非常明确的答案,即不论犯罪的意图或形式为何,只要是故意的并造成了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该受益人就丧失了受益权。之所以会在这里产生争议就在于一些人把此项条款的制定意图单纯地理解为为了预防道德风险。诚然,道德风险在这里是主要的考虑,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在本案中,如果允许徐氏丈夫获得保险金的话,这显然是违背公共政策的。所以,公共政策也应作为此项条款制定过程中的必要考虑。
&&& 第2个问题存在的争议要更大一些,但以我个人的观点,我认为争议的产生事实上源自于保险法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漏洞。依照《保险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我们完全可以认定只要有一个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保险人就可以拒绝赔偿(包括对其他无辜受益人的赔偿),而不管他(她)如何引用其他条款来对抗这一规定。理由很简单,任何的引用充其量只会强调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而已,而原条文的明确性并不因此发生改变。前文中,第一种意见是合乎法律的,第二种意见是合乎情理的,但就在这合法与合理之间产生了矛盾。可以说,此规定过分地突出了对道德风险的预防,但得承认,它也有法律过分干预个人自由、侵犯个人权益的嫌疑,试想凭什么一个受益人的犯罪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就得其他受益人替他担着。
如觉得本文有用,请向朋友推荐39健康网 |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受益人的内涵、指定方式及法律后果
  不难看出,如指定,则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资金是保险金性质,保险金是免税资金,且无须偿还生前债务,任何单位均无权干涉受益人享受保险金;如未指定受益人,则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资金则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发放资金,但按照&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人最终享有的应是该笔资金在优先支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有关税费等项目后的余额。在这种情形下,尽管保险公司支出了资金,但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有可能得不到任何遗产,如保险公司支出20万元,但被保险人生前债务25万元,因此继承人将得不到任何资金。从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和保险的保障功能考虑,这样的结果恐怕是被保险人不希望的,因此,投保人投保时应指定受益人。
  四、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其一,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受益人一栏经常填写&法定&或&法定继承人&几个字。这样就带来了理解和操作上的双重困难。首先,很难确定这是一种指定受益人的方式还是非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如按指定受益人的方式理解,又很难确定指定的是哪些受益人,因为法律上没有界定&法定&的内涵,是&法定继承&还是&法定受益&呢?至于&法定继承人&的填写方式,好象可以理解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内涵,但又很难确定是哪些&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是全部法定继承人?还是第一顺序抑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这种填写方式使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陷入困境。因此,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以指定具体人的方式指定,以便于操作和及早得到给付。
  其二,受益人有可能丧失保险金申领权。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因此,受益人并非一经指定就必须受益。当然,应注意保护&善意受益人&的权利,即如指定了多个受益人,如其中某个受益人违法犯罪致依法丧失受益权,但不影响其他&合法&的善意的受益人继续受益。一些西方国家如德国、日本和法国的保险立法均有类似的规定。
  其三,谨防投保人、被保险人借人寿保险中的受益人机制,将其财产转让从而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做法。因为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或投资特征,保险合同生效较长时间后,投保人缴纳的储金会积累形成巨额的&现金价值&或未来支付的保险金,有些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逃避自身债务,有时巨额投保并指定受益人,而自身则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从而使其债权人既无法得到保险金,又无法从投保人、被保险人处得到赔偿。一些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债权人利益的内容立法保护,如台湾&保险法&第28条、第123条的有关规定。我国也应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已有条评论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关联热词:
杰出律师推荐
保险法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专家面对面
网友关注排行榜
按地区找保险法律师
受益人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第一继承人、第一受益人是指哪些人?_百度知道
第一继承人、第一受益人是指哪些人?
我父母均健在,已婚一月我弟弟因煤矿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配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子女《继承法》规定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3条回答
配偶,比如指定成你你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完全由你一个人来获得,这个也可以指定受益人。 当然,你女儿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子女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目、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十三条
是指父母妻子儿女
这要看具体情况了 不同情况分配不同 咨询下律师吧
继承人的相关知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没有指定受益人 如何确定继承人的保险金份额
  日 15:34 中金在线 
在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条件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人寿保险中,都必须指定保险金受益人。也可能投保人自己为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的话,按照日本寿险条款的规定,可以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中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如果按照中国保险法的规定,上述情况的死亡保险金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然后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和比例将死亡保险金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在日本的法律中,没有将这种情况下的死亡保险金作为遗产来处理,而是将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作为继承人的固有权利,而死亡保险金则是其固有财产。这样处理的理由是,如果将保险金作为遗产的话,若被保险人生前负有债务,该死亡保险金就有可能被作为遗产用来清偿债务。为了保护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日本保险法律没有将其列入遗产范畴。
A(投保人,被保险人)同Y(保险人,被告)签订了一份寿险合同。该寿险合同是储蓄型的两全保险,是以A自己为被保险人的合同。其中有当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时,其死亡保险金为1000万日元。当时,投保人没有在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里填写任何内容。也就是说,投保人在当时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但是在该栏目的边上有一行印刷的注释,内容是,“如果保险金受益人是继承人的话,不必填写”。
A于保险合同签订之后的第三年,在一场事故中死亡。
该保险的条款规定,“没有指定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的,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按照该规定,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拥有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
A的法定继承人有,A的丈夫X(原告),以及A的9名兄弟姐妹,共10名。
Y按照条款的规定,将1000万日元的死亡保险金平均分为10份,每一份为100万日元,支付给了10名继承人。
X表示有异议。X向Y主张,按照条款的规定,在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时,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法定继承人。那么,拥有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的是被保险人死亡时,也就是保险金请求权发生时的法定继承人,既然如此,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比例确定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换句话说,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分配死亡保险金,由于X和A在法律上是夫妻关系,根据日本民法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X应该得到四分之三的份额。该主张受到Y的拒绝。X遂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X在一审中胜诉。Y不服,向东京高级法院提起控诉。
二审法院判X败诉。X表示不服,遂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认为高等法院对Y的抗辩理由是否正当审理不尽,发回重审。事实上等于X胜诉。
争论的焦点
本案争论的焦点,也是日本保险界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就是,既然死亡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而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是属于受益人的,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应该属于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那么财产不是属于遗产的话,要不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计算分配份额?在日本的保险实务界和理论界长期存在两种意见。一是,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分配份额来决定保险金的分配(暂且称为“继承分配方式”),二是,按照继承人的人数平均分配(暂且称为“平均分配方式”)。在大量的判例中也存在上述两种不同的判决。
●一审和二审的判断
一审认为,本案中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不是遗产,应当成为继承人的固有财产。当继承人是复数的情况下,个人不应当根据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来取得该项权利。但是,从被保险人A同继承人X以及其他继承人的经济上以及精神上考虑,除了X以外的继承人和A的上述关系是十分单薄的,所以,该死亡保险金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进行。X应该取得死亡保险金的四分之三,其余的平均分配。一审采取的是“继承分配方式”。
二审则强调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不是遗产,应当成为继承人的固有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分配法律根据不足。应该按照民法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
●最高法院的判例倾向
最高法院关于这类判例一共有三件。前两个判例是支持“平均分配方式”的。
第一件是,有关保险金受益人死亡之后,投保人没有及时重新指定或是变更受益人,法院判决以保险金受益人死亡时的法定继承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同时还认为,继承人是复数的情况下,不是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确定保险金的分配比例,而是按照日本民法规定平均分配方式保险金。
第二件判例和第一件判例是同一精神。本案则一改前两个判例的原则,支持“继承分配方式”。法院认为,投保人兼被保险人A在投保时,虽然没有直接填写保险金受益人,但是,根据投保单的注释,如果投保人准备填写的是继承人的话,那么没有必要填写,因为保险公司在格式上已经认可了,其保险金受益人是继承人。因此可以推论为A在投保时,其保险金受益人是指定为“继承人”的。如前推论,投保人的意思是将继承人指定为保险金受益人。既然继承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确定保险金的分配份额是合乎情理的。也就是说,X作为继承人的话,根据民法中的法定继承的规定具有取得四分之三的保险金请求权的资格。
●对本判例的评价
从保险法的理论上,我们都已经承认在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时,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不是遗产,而是保险金受益人的固有财产权。其财产权的发生是基于被保险人的死亡而发生,它的取得是原始取得,不是通过继承而取得的。既然该财产权不是继承取得,而是在特殊情况下将该财产权指定给继承人取得,因此,不能像通过继承程序按照继承方式来确定继承份额那样分配保险金。
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确定受益人要尊重投保人的意思。由于投保人在生前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根据法律文书来确定保险金受益人是无法办到的,尤其是继承人是复数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根据被保险人与继承人在其经济上、生活上的紧密程度来推定与继承人的关系,是正确的。
如前所述,当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时,而且继承人是复数的情况下,到底是采用“继承分配方式”还是“平均分配方式”,长期以来没有得到统一。最高法院虽然有过三个判例,但是前后判决也不一致,给保险实务和保险法的理论研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尤其是最高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判断的时候,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将本案发回高级法院重审,没有自己重新改判。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虽然力图通过此案给两种学说和实际做法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是,不尽如人意的是,该判例没有能从保险法学的理论高度上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总结。
(说明:在日本判例介绍中,一般以X来代表原告,Y来代表被告,而诉讼外的人物则用A,B,C……来表示)
  中金在线声明:中金在线转载上述内容,不表明证实其描述,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收藏到&&】【】【】【
我来说两句
24小时热门文章
栏目最新文章
频道文章精选
赞助商链接
商城文章精选
赞助商链接
银行/保险推荐
黄金/外汇推荐
理财/汽车推荐
---------------------------------------------------------------------------------------------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 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编号:闽通信互联网 [2008]1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福建中金在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遗产第一继承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