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论一夫一妻制制,为什么对第三者的惩处这么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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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四川96%的人认为应坚决惩处第三者
  中新四川网1月20日消息 据四川省妇联透露,就《婚姻法》修正草案中诸多热点问题,省妇联在全省进行了入户问卷调查,结果96%的被调查者表示:应坚决惩处第三者,维护婚姻的一夫一妻制度。日前,这一调查结果已送交全国人大《婚姻法》修正草案讨论组。  据了解,《婚姻法》修正草案讨论以来,对“包二奶”、“离婚财产分割”等热点问题,全国各界人士议论纷纷,讨论意见频频见诸报端。全国人大《婚姻法》修正草案讨论组在全国选定10个点,进行问卷调查,四川是10个点之一。2000年6月,由四川省妇女联合会主持,四川调查组先后在成都、自贡、绵阳等地进行入户问卷调查,被调查的对象有青年,也有古稀老人;有政府官员、商人,也有普通百姓。  调查中,不少妇女都提出应加大对“包二奶”行为的制裁力度,有的甚至提出应认定为“犯罪”,其理由是“包二奶”之所以成风,原因是无法问“罪”。被调查者强烈要求遵循一夫一妻的原则。有的还提出,男的“包二奶”要受处罚,女方有外遇也一样应受处罚,以维护《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  什么行为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对此,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卢建梅表示,《婚姻法》不应只是在口号上要求忠实一夫一妻制。通过2000年全省问卷调查,省妇联最后形成统一意见,夫妻双方无论哪一方有婚外与人同居、姘居、通奸等行为,其行为无论是公开的、暗地的,都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属违反《婚姻法》行为。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被调查者意见各异,但大多数人还是赞成无过错方离婚时应得到财产补偿。(据《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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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者和已婚者的恋爱与“结合”――温柔或野蛮的“入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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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柔或野蛮的“入侵者  ――节选自《现代都市的单身群落》     本节论述困扰单身者生活的若干问题以及对主流社会的影响。&&&&&&&& 一、“第三者”插足:  近年来单身者侵入婚姻家庭的事例逐渐增多。此一事件在民间语言中也叫第三者插足,资料显示,当前40―50%离婚,是由“第三者”插足引起,这还只是一个保守的统计数字,当然充当第三者的不一定就是单身者,第三者中也有许多已婚者,但是,第三者人数中单身者占主要比例却是确定无疑的。翻开家庭婚姻类杂志,几乎每一篇婚外恋情波及婚姻生活的报导,都会涉及到某一个“第三者”,而且这个“第三者”大多数是单身女性。对于“第三者”的家庭入侵,社会舆论较几年前宽松许多,但是在一定的环境里在某特定的人群中,持否定态度的依然是占多数。例如作家王海翎在武汉某大商场签名售书,读者群中有一位中年妇女就冲上前质问电视剧《牵手》为什么要美化“第三者”?其实王海翎只是写了一个人性的故事,即“第三者”也是人,也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而已,此中并不存在美化或丑化的问题。至于为什么会有人对“第三者”如此的忌讳?原因是主流社会以婚姻和家庭而形成支撑的基础,如果有致使婚姻和家庭溃垮的行为和事件,就有可能引得主流舆论的“同仇敌忾”。这里已经形成了一种普遍的共识,似乎一切家庭的破裂都是因为“第三者”插足,而插足的“第三者”大多是单身女性,于是民众就会将个人的怨气转嫁到女性单身者的身上。家庭主妇面临的婚姻裂变常常失去理智,失去了判断自己的丈夫到底是已经彻底地移情别恋,还是只是偶然地陷入婚外情网,失去了判断自己婚姻问题之症结的能力,她们受封建男权主义思想和49年之后虚假的男女平权思想的双重影响,一方面竭力维持自己是家庭唯一女主角的地位,一方面又不敢正面迎接丈夫外遇这类家庭矛盾的挑战,而只是一味地牵怒于“第三者”,其人格渺小得近乎可卑。中国妇女目前尚不具备西方妇女那种开放心态,对一个死亡的婚姻恋恋不舍,对一个不爱自己的男人霸住不放,视离婚为可耻,不知独立,不知自尊,不惜代价地抓住她曾经有拥有过的一切,尤其是社会舆论在此一问题上往往采取推波助澜的态度。造成上述事实的原因除了自以为的受伤害者思想封闭落后的原因而外,还于中国法律于保护被动离婚者的权益的执行的难度,2001年制定的新婚姻法已经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牵扯的具体的认定有关的事实难以取证,法律不可能怂恿和煽动婚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捉奸”行为,此中涉及到了人权问题。另外由于中国国情特殊,家庭财产数目的确定困难,如果离婚,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必然发生纠葛,损害到被动离婚者利益。&&&&&&&&&&二、关于“包二奶”: 长江日报2000年7月23日以醒目的大字标题刊载《中国法学家和妇女问题专家警告“包二奶”对一夫一妻制构成威胁》一文。文中报导说:中国法学家和妇女问题专家警告说,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现象在广州、上海以及其他地方呈增多趋势,已经对现行的一夫一妻制度构成严重威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日前谈及修改婚姻法时说,1996年至1998年广东妇联组织接受此投诉分别为219件、235件和348件,1997年比1996年增长73%,1998年比1997年增长48%。据介绍,“包二奶”,指的是以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长期保持非法的婚外性行为等。胡康生指出,“包二奶现象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所引致的情杀、仇杀、自杀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1999年,广东省以重婚罪判处这类人员112人。据介绍,针对包二奶等婚外性行为增多的情况,部分法律专家在讨论婚姻法时建议增加规定保护公民的配偶权,明确夫妻必须互负贞操义务。但是否应将相互忠实作为配偶权的内容列入法律,中国法律界仍在争议中。上文提到“二奶”的身份大多属于本书对象“单身者”,也属于“第三者”侵入家庭的一种形式。我们认为,社会舆论一味地将上述婚姻的破裂视为单身者的插足,实际上也是有它不合理的一面。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家庭,夫妻双方早已失去了爱情的关系,有的甚至处于婚内分居的冷战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单身者的出现只是使这原来就摇摇欲坠的婚姻加速了崩溃。如果是一个夫妻关系和谐情深意浓的家庭,“第三者”再怎么试图插足都是无济于事的,“第三者”所能插足的其实只是一些有欠缺的、已经开始崩裂了的家庭。当然我们如是说,并不是认为凡属“第三者”的插足都是合理,对于任何事都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一个社会的主流文化来讲,传统的意识形态必然会狠狠地谴责动摇家庭和婚姻的“第三者”,但是,如果每一个具体案例来析,得出的结论就是多种多样的了。假定一个家庭已经隐性死亡,这个时候“第三者”的出现使这种死亡浮出水面,在我们看来这样做并不是毁坏了一个家庭,而是拯救了两个在破裂的婚姻中煎熬的灵魂,进而使他们各自获得新生的机会,破裂一个家庭重建一个家庭,只要保护好被动离婚者的权益,例如财产分割时候的补偿,儿童抚养责任义务的确定等等,这样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就不是坏事而是好事。这里,我们也想进一步强调一下我们对上述问题的一些看法:我们认为之所以出现婚外同居,“包二奶”的现象,其重要原因是中国不但没有保护被动离婚者权益的法规,也没有保护主动离婚者的法规,现在的问题是,大多数主动离婚者的离婚自由权得不到保障,是以他们只得采用婚外同居、“包二奶”等等畸形的方式来加以折中地处理。这是中国大地上萌生出来的婚姻毒瘤。而关键的问题是主动离婚者的离婚自由权是否能在保护被动离婚者的权益的基础上也能够相应地得到保护。&&&&&&&&&&三、关于离婚自由权:  如果站在主动离婚者一边,我们就会发现离婚自由权也是婚姻自由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目前,第三者现象增多的原因,恰恰是离婚自由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的缘故,如果离婚在手续上简便,在法律上有保障,又有多少人愿意在婚外偷情呢?谁不愿意将感情放在光天化日之下?即使是婚外偷情的人不愿意,那个单身的第三者也一定愿意,她会成为感情公开化,合法化的坚决的促动者。“人都有爱的权利”,爱是非常自私的感情,爱对方就容不得有第三者存在,夫妻双方容不得第三者的存在,那么这个第三者难道就容得自己的恋人、情人有一个合法的妻子或者丈夫作为自己这个“第三者”的“第三者”吗?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谁都愿意自己所爱的人只爱自己。如果社会机制能够让人获得这样的保证,那么所谓“第三者”问题就可以较为轻易的解决,而不致于成泛滥的趋势――它有它自己来自人的本性的制约机制,问题是法律如何将这种制约机制调动起来,使它发挥作用,进而用人类自己的力量而不是法律的和舆论的强制力量,来消灭这种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我们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减小离婚的难度,而不是像某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增加离婚的难度,当然,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必须有强大的法律力度同时保护被动离婚者得到相应的补偿。其实所谓“第三者”并不是特定的,相互争斗的情敌都可以视对方为第三者,婚姻神圣、从一而终的观念已经随着教会在欧洲的没落和封建家族在中国的崩溃而淡薄,某些人以婚姻为手段束缚配偶,维持已经破裂的家庭,实际上非常愚蠢。在自己无力挽救婚姻的情况下,企图依靠法律来挽救婚姻,惩罚情敌,若果如此,那么中国的婚姻制度就会面临80年代第二次婚姻法以来的重大倒退。婚姻的缔结以自愿为基础,那么婚姻的解除也应该以自愿为基础,只要有一方提出离婚,这个婚姻就没有继续保持下去的理由。我们的意思是,离婚应当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基础,至于离婚的种种具体原因不应当是法律追究的范围,应当允许无过错离婚,允许单方面意愿离婚,如果我们坚信婚姻的目的是幸福,那么只要其中有一方认为婚姻没有给他带来幸福,他就有权利提出离婚。如果离婚需要理由,这就是最大的理由,这也是最合理最充足理由。感情这个问题上从来就没有对和错,而婚姻只有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才是合法的,如果感情破裂,剩下就只是如何解除婚姻并对婚姻的后果负责的问题,例如子女的赡养,婚姻的某一方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如何给予补偿的问题,而不是能不能离婚,让不让离婚的问题。中国婚姻家庭中作为妻子的一方往往觉得受害深重,因为自己苦心经营的一个家庭被破坏而感到悲伤和委屈,这样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纵容。实际的情况是,破坏者并不是单独的,是家庭成员和别人的共谋。如果法律仅仅只是让“第三者”受到惩处,对于共同行为的两者来说,这样的裁定很不公平,即便如此也会彻底伤害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婚姻的破裂仍然不可能挽回。四、关于单身者的恋爱权:单身者,尤其有单身的女人,有情感的需要和爱的需要,同时也有走进婚姻和家庭的需要,这是单身者权利之一,他们的选择范围极有可能是已婚的男人和女人,这也是他们的自由权之一,法律并没有规定单身者选择配偶一定要在非婚者中进行,谁都知道爱的发生是无法阻挡的,没有任何理由对人类的爱情作出限制。对于这一点来说,他们对于已经存在的低质量婚姻是有破坏性的,但是同时,他们也给社会带来新生的婚姻,就社会总体婚姻水准来说,解体所伴随的新生助于社会个体婚姻质量的提高,也就是说它将提高一个社会的总体婚姻满意度,进而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当然这只是我们的观点之一,凡事也不可一概而论,每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可能都会有它的合理性或是不合理性,我们必须全方位地加以分析和了解,才有可能得出比较中肯的定论来。五、谁是过错者? 2002年初,报上刊载了台湾发生跨海谋杀案的新闻报道:台岛某富商在美国治房产纳妾生子,妻子知道内情后大怒,乘飞机往美国寻访到妾的住屋,乘丈夫不在,用利刀刺死妾和丈夫与妾所生的孩子,然后偷偷飞回台湾。凶案最后被美国和台湾警方协力侦破,富商之妻被拘捕归案。故事的末尾有些出人意料,据说该富商对自己的这位心如蛇蝎的妻子生了测隐之心,准备花大钱雇最好的律师替其辩罪。他为之辩解说:她(其妻)这么做是因为太爱这个家了,我能谅解她。这个故事可以让人感想颇多,在这里我们想要说的是:现代社会之所以出现“包二奶”的现象,除了离婚制度的不建全而外,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封建主义男权思想的延续,有了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男人希望过旧时代三妻四妾的生活,既然不为公开的法律制度所允许,那么就将这种非婚男女同居关系转为地下,如上述的富商将情妇移居到美国。这样一类人对离婚根本就不感兴趣,他们需要各种女人来满足他们各项需要,例如需要妻子为他守住家照料孩子,也需要另外的女人来满足他们性的需要以及情趣的需要,他们认为找一个固定的同居情妇(即“二奶”)比享受另外的性服务的花费要化算得多,当然也有人是为了满足他们的子嗣需要。因为这些男人的需要,中国才出现了“包二奶”。上述那一例凶案,对那个连襁褓中的婴儿都不放过的穷凶极恶的妻子,那台湾富商公然表示同情,说明情妇和小儿因他而惨死的残酷事实并没有引起他的悲痛,这里已经不存在所谓感情这样的问题了,就连最起码的人性他都没有具备,由此可以看出少数企图回归一夫多妻制的中国男人暗藏着的卑劣心态――如此冷酷的现实按理说应该令“入侵”婚姻的单身女人齿冷,不过没有谁会因此而停止她们的“战争”。由此而引发的婚姻危机,作为主流社会支持的一方往往只是一味地对所谓“第三者”进行谴责,舆论指向受着沉腐的封建观念影响,是一种社会视觉群体性的失误。结论:单身者对传统婚姻家庭产生的破坏性,虽然从人性的角度,这种破坏无可非议,但是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对主流群体的颠覆,暂时性地动摇了低质量婚姻家庭,动摇传统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稳定局面,给很多本类可以修补或者简单维持的家庭和婚姻带来一定的危害,这也是不容否认的现实,有必要引起社会的重视――重视不等于敌视――我们这样认为。资料来源:中南社会事务调查所。《家庭》1999年第9期。《知音》1999年第9期。《长江日报》2000年7月23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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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者”应当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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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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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人类社会,曾经出现过两种历史类型的一夫一妻制,即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只对妇女而言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因此,它是虚伪和片面的、名不副实的一夫一妻制。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绝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
  关键词:& 夫妻
  在人类社会,曾经出现过两种历史类型的一夫一妻制,即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只对妇女而言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因此,它是虚伪和片面的、名不副实的一夫一妻制。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绝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
  一、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要实行一夫一妻制,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社会主义社会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向来过着一夫一妻的生活,多妻、多妾耻于为之。正如恩格斯所说:“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卖淫将要消失,而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
  (二)爱情本身所要求。恩格斯说:“既然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虽然这种排他性在今日只是对妇女才完全有效,—那么,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这里所说的性爱,即男女两性之爱,就是爱情。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必然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姻。
  (三)在人类社会,无论是多妻制,还是多夫制,都不会成为普遍通行的社会制度。这是因为,多妻只能是少数有产者男子的特权,广大的劳动者只能一妻或者被迫独居;多夫只是历史上的特殊现象,例如在我国西藏和印度曾经出现过的兄弟共妻以防家庭财产分散或转移。从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出,除了原始社会曾经有过群婚制和对偶婚制以外,进入文明社会只能实行一夫一妻制,只不过两种历史类型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的区别而已。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一夫一妻是一项重要原则。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一切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已婚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以前,不得再行结婚。这一法律原则,同等地适用于男女双方,但就其针对性而言,主要是指向公开的或变相的多妻制的。
  二、禁止重婚和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一)重婚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
  重婚,是指有婚姻关系者又与他人重为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在我国,可分为法律上重婚,即已有配偶者采用欺诈方法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事实重婚,即已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行为。现行婚姻法第3条重申:“禁止重婚”。
  重婚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其一,民事后果。主要是重婚关系无效。申请重婚关系无效的,应不受时效的限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在上诉或二审审理期间,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重婚的,应宣布重婚关系无效。如果上诉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准予离婚,一方当事人仍愿意与第三者结婚,应再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按照现行婚姻法的有关条款规定,重婚是对方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同时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其二,刑事后果。按照现行婚姻法第45条的规定,对重婚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知,重婚罪的主体,是实施了重婚行为的有配偶者和明知故犯的无配偶者。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往往是受有配偶一方的欺骗而造成的,没有重婚罪的故意,因此不产生刑事后果。对于受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尊位提出控告、举报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婚姻,刑法第259条还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三,行政后果。重婚者如为职工和国家公务员的,应受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一项倡导性的要求,因此,当事人仅以该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婚姻法在重申“禁止重婚”的同时,首次明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主要指向“包二奶”、姘居等婚外同居现象。“包二奶”中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重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刑法中的重婚罪论处;如果以给付金钱、物质利益等为条件与“二奶”保持相对固定性关系的,实际上是包养暗娼行为,一经查实应按有关卖淫嫖娼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对于婚外“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三)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行为的认定及其后果
  对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的通奸、同性恋以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等,从根本上说,也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其中,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上述行为事关个人思想品行,又都涉及私生活隐秘,法律干预不宜太广,主要依靠道德、党纪、政纪、社会舆论等加以综合治理,现行婚姻法对此未作禁止性的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通奸引起虐待、遗弃、伤害、凶杀、毁坏财物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时,则构成刑法上的不同犯罪,可以依法分别定罪科刑。
  从登记结婚的那一刻起,男女双方就应当恪守婚姻承诺,互相保持忠诚,而不能背信弃义,追求婚外性自由。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规定了夫娄双方必须承担忠实或贞操义务。有的还有配偶权的规定,这是一种雎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专属性的权利(在对方即为义务)。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定,与有配偶者发生性关系是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被侵权的一方不仅可以向第三者提出排除妨碍的诉讼,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实行一夫一妻制,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还必须禁止卖淫、嫖娼。近十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的卖淫、嫖娼和色情活动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腐蚀、毒害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诱发各种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导致性病蔓延,损害妇女身心健康,不仅危及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且破坏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秩序。对此,必须增强查禁和惩处力度,全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摘要:结婚和离婚都是非常私人化的行为,在彰显公民权利的今天,国家公权力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当地限制了公民这一权利的自由行使。如何制约不适当的公权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婚姻;自由;强制;博弈;权利与权力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1-05      一、无地自由——中西历史背景下婚姻的普遍状况      在形成近现代意义的国家之前,虽然婚姻的当事人是男女双方,但婚姻从来就不是一件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的事情,中外历史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罗马法早期,婚姻建立在宗族利益的基础上,其目的是继血统、奉祭祀,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莫德斯蒂努斯对婚姻的定义是:“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妇可以看出,夫妻结婚要生儿育女,这是传继血统、供奉祭祀的大事,既是世俗事务,又是宗教事务,所以婚姻是婚姻和宗教事务的结合。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描述道,罗马的家父权之下,家父对子女享有绝对权威:家父享有主宰子女婚姻的特权,甚至可以处置家子的性命,可以任意改变子女的个人身份;家父可以为子娶妻,可以将女许嫁;可以命子女离婚,可以出卖子女。可见,婚姻完全不是当事人自己做主,更谈不上婚姻自由。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说的那样:“直到中世纪末期,在绝大多数场合,婚姻的缔结仍然和最初一样,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事情。”   在古代中国,婚姻也绝对不是男女个人的私事,它只不过是整个宗族利益这个大棋盘上的一个棋子而已。目前见到的最早的婚姻定义是《昏义》中的记载:“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既然婚姻的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那么婚姻就不属于个人,而要服从家族之伦理,并不仅仅是表面形式上二人之结合。所以,婚姻目的中始终不涉及男女本人,所以男女的结合不用照顾夫妻本人的意愿。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孟子有言:“丈夫之冠也,父命之;女子之嫁也,母命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可见,父母的意志可以命令其子女与任何一定的人结婚,社会和法律都承认他在这方面的权威,予以支持,不容许子女反抗。于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之上成为婚姻的成立要件。此外,我们从婚姻的解除也可以看出婚姻的目的所在。婚姻以家族为中心,以祖宗嗣续为重,不能达到这种目的的婚姻就必须解除。男子提出离婚的“七出”之中,除了盗窃之外,其余都和家族有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若妇女不能生育,则婚姻必须解除。和其他重视子嗣繁衍的社会一样,传统中国社会也把无子作为离婚的条件。   对于婚姻的目的,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说:“结婚对于女性来说,与其说是与丈夫的个人结合,不如说是取得了作为丈夫家族成员的地位。因此,离婚的本质效果,对妻来说也具有从丈夫家族脱离的意义。……即使对于夫先死亡的妻来说,在夫之宗所享有的永久祭祀的地位应该被最终确定下来。如此看来,配偶者的死亡,与其说是解除婚姻,不如说是缔结婚姻。”男方的死亡在深层意义上竟然意味着女方与男方婚姻目的的最终实现,此论乍看不可思议,仔细品味,却是深知中国传统社会中婚姻作用和实际情形之三味,此见解独到而且深刻。   由此可见,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在其传统社会里,婚姻从来都没有自由,也没有独立,而只是宗族大厦中的砖瓦。婚姻的目的都是以宗族为中心,承担并完成家族繁衍的任务。然而欧洲自文艺复兴之后,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渐成风潮,自由观念也不可避免地渗透到婚姻领域,于是婚姻被视为是一种契约,契约自由的理念由此深刻影响了人们对婚姻的理解和期望。契约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首先要求行为人能够独立自主,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并按照自己的独立判断去实施某种行为。一个人只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前提应当是意志的完全自由,如果一个人的意志受他人支配,则他不应对该行为负责。这是近代法治理论的一个重要的基础观念。在人类社会经历“从身份到契约”的跃进之时,婚姻也逐渐获得独立地位,摆脱了家族的控制。可以说,婚姻的独立自由从理论逐渐成为事实,也是一个逐渐实现人的全面解放的过程。      二、当代中国社会婚姻自由与行政许可的张力      应该看到,尽管中国社会变迁的进程极其缓慢,然而婚姻革命较之社会变革而言,其速度是很快的。自清末以来,中国婚姻法制度改革经过了百年历程。在这百年的历程中,中国婚姻制度的发展与变革深受欧陆法、苏联法、英美法在立法模式、立法内容和立法原则方面的影响,且不同时段、不同背景的婚姻法制度改革体现出不同的立法动议和价值取向。作为一个农业传统很浓厚的后进国家,中国的婚姻法中明确了“婚姻自由”的原则——须知在中国的法律文件和官方文件中,“自由”总是一个被人有意无意回避的字眼。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没有出现“合同自由”之类的表述而代之以“自愿”。由此亦可见官方意识形态在改革婚姻制度、实现男女平等方面的坚定决心和超乎常规的诉求。然而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把目光集中到“婚姻围城”内外的人们身上,就会发现:婚姻仍然没有摆脱国家权力的束缚。在更多的情形下,婚姻更像是处在国家行政许可制度的管制之下。   在很大程度上,许可就是禁止的解除。行政许可制度下,相对人要从事一定的行为,必须先经行政机关的判断准许,获得行政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长期以来,我国的相关的行政机关就以行政许可的心态和方式对待婚姻,而且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也体现出行政许可的特征。比如,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会主动给相对人颁发许可证或执照。体现在婚姻登记制度中,就是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然而,结婚和离婚却受到很多制度的和人为的限制。在过去,一对年轻人经过热烈的恋爱,想要结婚。但是,烦恼也即刻来临了,他们发现,结婚原来不是想结就结的,还要过好多关卡,忍受好多难看的脸,还要交很多不该交的钱,还可能被卡不许结婚:他们必须到单位去开介绍信,要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虽然很多人拿着一包要结婚的喜糖给负责开证明盖章的人,就可以如愿以偿,但也有一些人发现,原来单位有各种各样的规定:有的规定,男方必须到25岁女方必须到23岁才能结婚,有的更规定男女双方的年龄加在一起必须够50岁才可以结婚,否则不给开证明。有的单位则更因一些莫须有的原因拒绝开介绍信。这使得要结婚的人-一波三折。即使好不容易拿到了单位介绍信,在结婚之前 还必须去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体检,并向婚姻登记机构出具其开设的医学证明。在这一过程中,要结婚的人不仅要出一点“血”,也就是要交体检费,而且其隐私也往往得不到保障,有的医疗保健机构往往干涉隐私,检查与结婚无关的项目,比如对女性的处女膜是否完整也做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公开。有些女性先天处女膜不完整,往往因此而蒙受不白之冤,失去了男友的信任,有的结不成婚,有的即使结婚了也给婚姻带来了阴影,发生了不应该发生的爱情悲剧。   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这些麻烦其实都是工作单位和医疗机构违法管理、侵害个人婚姻自由权利的结果。因为《婚姻法》规定,男22岁、女20岁  【论文关键词】 家庭结构; 性行为模式; 婚姻   【论文摘要】 21世纪的家庭结构及性行为模式将是多样的,现有家庭结构及性行为模式将继续延续,但是传统家庭结构及性行为模式的主流将逐渐淡化;人类最基本的家庭与性爱三要素即生殖、亲密归属、性享乐将发生位移。亲密归属,性享乐也许成为不组建家庭的主因,而亲密归属又可能是家庭和婚姻最重要的动因,这种位移受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直接影响,而这种位移又是家庭结构及性行为模式多样性的根本原因。传统和新时,虚拟和现实,单一和多样的并存是其显著特点,而情感和激变将是社会进步与家庭性爱的主旋律。   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决定人类社会结构,也就直接影响社会的基本组成——家庭结构及性行为模式,人类的家庭结构模式一直是伴随生产力发展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态而存在、变化和发展的。在科学技术特别是生命科学、材料科学、认知思维科学、计算机技术、信息网技术瞬息万变的发展中,现存的人类家庭结构及性行为模式的变化、影响因素、主要变数都值得深入探讨。   早在20世纪90年代笔者曾以“漫谈21世纪家庭结构及其性行为模式”为题在性学会小范围进行了阐述,时间进入21世纪已过近8年,这种趋势的现状和未来已经开始发生变化,做为应时性前瞻性的研究,有必要对此问题再次进行小结分析和研究。      1 现有家庭结构及其性行为模式      1.1 主要家庭结构   1.1.1 常规家庭 由父母子女3个要素组成,夫妻拥有单一固定性行为模式。   1.1.2 单身家庭 独身男、女单一的家庭,终身的或间有固定或不固定的性行为模式。   1.1.3 丁克家庭 夫妻两人终身不要孩子,两人世界独自享乐,与生殖无关的性行为模式。   1.1.4 单亲家庭 父与子、母与子组成,孩子婚生或非婚生,曾经固定、不固定或无性行为模式。   1.1.5 单亲固定伴侣性行为模式家庭 单亲但有固定的男友或女友,在一起生活又不办理婚姻手续。   1.1.6 伴侣家庭 两人共同生活,组成一个家庭,但无婚姻约束关系,是一种在单位时间内相对固定的性行为模式。   1.1.7 组合家庭 几个不同血缘的人共同生活,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单位,之间可能有或无性行为,各自独立发展。   1.1.8 同性恋家庭 这是客观存在又沉隐的现象,是一种相对固定的同性性行为模式。   1.1.9 试婚家庭 试婚家庭有别于伴侣家庭,它的前提是为实质性家庭做尝试,通常目的性很明确,有走进婚姻、长期试居、分手三种主要结局。   1.1.10 一夫多妻家庭 这种家庭结构曾经是许多亚洲国家的主要形态,现今仍有在宗教允许下的限制一定数量的法律地位形态存在。   1.1.11 一妻多夫家庭 这种家庭结构目前在非洲和大洋洲的一些部族仍可以见到。   1.1.12 兄弟共妻家庭 在南亚尼泊尔有许多部族实行兄弟共妻的家庭婚姻制度。   1.1.13 母系走婚家庭 在中国西南的摩梭人实行母系走婚的家庭形态,但实际上亦变化为三种主要的形式,一是传统意义的走婚,二是相对固定伴侣的走婚,三是固定的婚姻形成独立的家庭。   1.1.14 原始部落群婚家庭 在非洲、大洋洲等许多原始的部族,情况不同的实行着原始的群婚制度。   1.1.15 跨地多处家庭 缘于交通通讯和跨地域流动的原因,许多违法的跨地域一夫或一妇多个家庭的现象已较为多见,它们不同于情人同居,常以重婚的方式存在。   1.1.16 机遇性单身家庭 这种现象在交通不便的过去实际上是存在的,但在科技交通高度发达的今天,则更为多见,已婚跨地区长时间在外工作学习,在异地有完整的生活设施,夫妻双方形成实质上的机遇性单身家庭。   1.1.17 虚拟家庭 虚拟家庭并非情人相思、七夕相会的家庭,而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在近几年与网恋并存的一种情感交流形态,这种虚拟家庭大体上有四种状况:一是由网恋到虚拟家庭的建立,但不伴随实质性行为;二是在上述基础上双方见面,发生实质的性行为,但不解散原有家庭或走进现实婚姻;三是在上述基础上走进实质婚姻;四是特别值着关注的,就是发生在青少年,尤其是中学生中的虚拟婚姻家庭现象。   1.1.18 丁宠家庭 这种家庭是新近逐渐增多的丁克家庭的变异,它以夫妻双方终身不生育而代以饲养宠物作为家庭的一员和精神的寄托和慰籍。   除上述主要家庭结构形态之外,还有许多更具特殊性的家庭,即便是最为传统,最为优势的常规家庭,其实际续存状态也是千差万别的。  论文关键词:爱情 金钱 婚姻 选择   论文摘要:金钱在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连爱情也因为有了金钱的参与而变得不再那么神圣,还有什么是永恒的呢?简·奥斯汀以女性独有的细腻的笔触描写了她那个时代的爱情及婚姻。      人们的择偶动机决定人们的择偶标准。择偶动机不同,人们的择偶标准也不会相同。简·奥斯汀用一种轻松的方式对《傲慢与偏见》里的婚姻以及与婚姻相关的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诙谐的描述。男士们如何挑选妻子,年轻的女子及她们的母亲如何为其挑选未来的夫君,构成了这部小说许多精彩的场景。在这部探讨婚姻关系的作品中,作者着力刻画了几种不同的婚姻和爱情关系。尽管他们都走进了婚姻的围城,但是婚姻的高兴度却各不相同。这是因为奥斯汀笔下的婚姻,不仅涉及到感情,而且还和经济紧密相关。“凡是有财产的单身汉必定要娶位太太,这已经成为了一条举世公认的真理。”[1]本书的第一句话就点出了影响婚姻的一个重要因素——金钱,然而,这   果真是一条真理吗?通过对小说的分析,可以将书中的婚姻划分为三种不同的境界。      一、莉迪亚和威克姆的婚姻:激情之爱      在《傲慢与偏见》中,如果要选出一桩最荒诞且最不被看好的婚姻,无疑就是莉迪亚和威克姆的婚姻了。两个人之间很难说有什么爱情,即使勉强有,也只能算是“肉欲之爱”产生的盲目激情。简·奥斯汀对他们的婚姻持一种批判的态度,莉迪亚轻浮、卤莽和无知,而威克姆狡诈、有野心又肤浅。理智、感情与道德可以说是婚姻精神层面上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这对婚姻不具备其中的任何一项,他们婚姻的失败结局早已注定。   威克姆选择莉迪亚的原因,金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威克姆作为地位稍低的中等阶级,并没有大量的财产可以继承,因而更加重了他对金钱的贪婪欲望。最终是达西先生出面,替威克姆偿还了债务,另外给了莉迪亚一千英镑,并给威克姆买了个官职,最终换来了威克姆和莉迪亚的婚姻。可见在这段婚姻中除了盲目的激情,金钱也扮演了关键的角色。      二、夏洛特和柯林斯的婚姻:为了巩固家庭的经济、政治或社会地位      在《傲慢与偏见》中,金钱和爱情婚姻往往是形影不离、难分难舍的。小说里人们谈婚论嫁时总少不了金钱的影子,而阐述金钱对于婚姻的选择,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柯林斯牧师和夏洛特·卢卡斯的结合了。   柯林斯选择夏洛特做自己的妻子,显然不是因为爱上她,在柯林斯向伊丽莎白求婚时就已经详细阐述了他要结婚的理由:第一,给教区在婚姻方面树立一个榜样;第二,增进我的高兴;第三,那位贵妇人特别劝嘱我要结婚。因而当柯林斯向伊丽莎白求婚遭到拒绝后,他毫不犹豫地把结婚对象转向了夏洛特小姐。柯林斯急着完成结婚这项任务,至于结婚对象是谁,对她是不是有感情这些并不重要。   夏洛特·卢卡斯可以说是《傲慢与偏见》里有头脑并富有理性的一位女子,她清楚地认识到了当时英国社会中上层阶级婚姻的普遍本质:“婚姻并不是为了满足个人心理和生理需要的私人结合,而是一种确保家庭和其财产永存的制度性策略。”[2]因而,属于破落贵族家庭的夏洛特没有多少可观的嫁妆,也无法攀高求贵,被迫嫁给柯林斯实际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而且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这也是一个以男性为中心的时代,男女不平等,妇女的社会地位非常低下。法律规定,女性不拥有财产继承权,家庭生活被认为是最适合妇女的天地。妇女要生存,要获得生活上的保障和“财政保证”,婚姻是捷径也是唯一的途径。这就导致了当时的婚姻不仅仅是作为爱情的归宿,还会是“谋生”的手段,也就难免出现一些看似荒唐的事。   论文关键词:婚姻& 离婚理由& 婚姻法
  论文摘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这项规定,对于提倡以爱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稳定我国婚姻家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实践中,这一标准的不完备性日益突出地显示出来,幕露出种种缺陷和不足。因此,剖析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的离婚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现行离婚法定理由的含义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万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就是说我国是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这说明我国采用则,立法上属无过错离婚制,对于一方提起的离婚规定采用的是概括主义。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成为处理离婚纠纷的关健。理论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是可能或将要破裂;夫妻感情真正破裂,不是仅有好象破裂的现象或当事人认为破裂;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是刚产生破裂或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对夫妻感情状况作出公正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又总结出“四看”经验,即从“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可能”四个方面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考查。以后为了更为准确地贯彻执行一这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法院于1989年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规定了14条理由,作为衡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弊端
  “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一面,但在运用它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这一规定还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有修改完善的必要。
  (一)没有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质内容,规定具有片面性。
  马克思指出:“离婚仅仅是对下面的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不用说,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是事物的本质来决定婚姻是否已经死亡”。①从本质上讲婚姻包括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和物质生活三方面内容,是三者的统一体,感情的交流仅是夫妻精神生活的一部分,属于意识范畴,它不能等于也不能够代替构成婚姻本质的另外两个方面,感情破裂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的破裂,婚姻破裂并不只是感情的消失,只有上述三方面的内容都遭到破坏才意味着婚姻的崩溃和死亡。所以分析制定离婚理由的时候应充分考虑三方面内容,不能仅从失妻感情看婚姻本质。我国婚姻法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法定理由是把婚姻的本质内容仅局限于感情因素,未能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质属性。
  (二)与我国的婚姻现状不符,具有超前性。
  恩格斯指出:“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经济因素考虑消除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Q)恩格斯所描绘的是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排除了其他一切因素,仅以爱情为基础建立起的理想的婚姻模式。在这种理想的状态下,只要感情消失,婚姻就崩演死亡。我国婚姻法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法定理由就是从这个完美的角度出发的。然而,婚姻不能超越社会经济结构以及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目前还不具备构成理想婚姻模式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我国现阶段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经济还比较落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还不成熟完善,个体家庭仍然是社会的经济单位,家庭的经济职能仍起着重要作用;人们普遍的文化水平不高,思想道德水平尚属多层次的,在社会主义道德占主导地位的同时,既受传统的封建遭德影响,又受资本主义思想道德文化的影响,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念尚未完全植根于人们心中;男女的社会地位虽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男尊女卑的观念尚未完全捎除,妇女在升学、就业、担任国家公职等问题上仍受到一定的限制,妇女解放仍未彻底实现。这样的场济社会状况决定了我国婚姻关系呈现出十分复杂的情况:自主婚姻虽占主要地位,但还存在非自主婚姻和半自主婚姻,即使是完全的自主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还远未普遍化,大多数人在选择配偶时还不得不考虑到各种非爱情因素,如:社会地位、社会关系、家庭状况、财产收人、住房条件、文化水平、外貌等等因素。因此,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脱离了我国实际,具有超前性。
  (三)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③我国立法长期存在着宜粗不宜细,概括不具体的特点,不可避免地在离婚的法定理由的规定上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首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论文关键词:王海钨& 现代女性& 家庭& 婚姻
  论文摘要:王海钨通过对不同时期婚姻家庭生 活的描写 ,反映出激烈变革的当代社会给家庭婚 姻生活带来的冲击。她 的作 品从不 同的角度关注当今婚姻生活中现代女性的痛苦与困惑,揭示了现代女性所 面临的现实问题与出路 ,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历来被人们认为是观察、透视人类社会的一扇窗口,婚姻的文明或文明的婚姻,无疑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讲 ,衡量人类社会婚姻的文明度 ,通常是以女性的解放作为重要依据的。女性在家庭中的地 位角色在很大程度上是衡量 女性社会地位与解放程度的核心内容 ,从这 个意 义上讲,一部家庭史也是一部女性解放史,一部社会进步、文明发达的历史。家庭之于女性不单纯是一种爱情的体验和归宿, 而是与女性解放、观念进步、性别平等联系在一起的。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家庭观念、择偶观念都经历了历史性变革 。婚姻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观念 的进步显示出新的特质和内容 。现代信息社会正在改写着“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经典爱情婚姻模式 。在完全自由选择、有限责任和可变义务的市场价值的支配下,现代婚姻家庭纽带的韧性与持久性 则很难得到保证 。低质量、高稳定的中国传统婚姻遭到质疑。新旧体制的交替更 迭动摇了不少婚姻赖 以生存的伦理支柱。因此 ,婚姻家庭也常常成为女作家探讨女性问题的首要切入点。是她们书写自我,发出声音的突破口。
  被誉为“中国婚姻第一写手”的王海钨,一直把婚姻家庭作为她反映现实社会的主要题材 ,从不 同角度关注婚姻家庭中女性的生存状况 。王海鸨 的作品全 景式地展 示 了中国 当 代的婚姻现状 。其作品充满了对女性 社会处境的思考 ,《不嫁则已》、《牵手》、《中国式离婚 》、《新结 婚时代 》、《大校 的女儿》。纵观其作品可 以看 到 ,女性 在婚姻 这杆天平上 的分量逐渐加重 ,也对传统 的男权观念作 出了执着抗争。这些变化背后 的深层原 因,在于 中国当代 社会 的巨大变革 ,王海 钨 的作品是对 中国 当代社会变革的一个记录,也是对现代女性婚姻困境的深度探讨。
  一、 现代社会女性是否“回家”的争论
  现代丰十会,荚 于“女性 回家”,并 不是一 个新鲜话 题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中国历史上三次有关 “妇女是否应该 回到家庭”的大讨论 ,就 会发 现尽 管这些 辩论 的时间 、背景 十分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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