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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州区法院田祖明把我的小孩卖掉,收11300元,我向当地公安报案
发布时间: 04:10 | 作者:网络整理 | 来源:网络整理 | 浏览:1200 次
什么叫胡说八道,任何人都有亲生父母,法律规定任何亲生父母都有[生父,小孩是B型血,而李侦征是A型血。所以,我才指控田祖明非法收取李侦征的11300元,拐卖我和妻子、法人生父李侦伟共有的婚生继养儿子,给李侦征。
婚姻法明文规定,一个小孩只能有:生父、继父、养父三种法律权位。小孩是我妻子生育的,我与妻子结婚,我是继父。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小孩的生父李侦伟。
区法院 田祖明自称李侦征也是我小孩的生父。我小孩就有了两个生父。而田祖明的说法与桂高级人民法院的书面裁定相抵触,法定以桂高级人民法院确权为准。我小孩是我出资抚养了十周年长大的,法律规定我是我小孩的养父,并得到小孩的亲生母亲我妻子承认。
现在,田祖明谎言:”通知我妻子代领抚养费11300元,我妻子不愿代领抚养费。“日,我妻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报告:“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小孩的生父李侦伟。我妻子还指证李侦征不是小孩的生父,田祖明叫我妻子代领抚养费11300元,是拐卖法人生父李侦伟给李侦征的拐卖儿童罪。”所以,我妻子明确地向中院执行局负责人说:这笔款放在法院保管,不领。
至今,根据三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认,我小孩在我家里生活,我小孩已有生母、生父李侦伟、继父是我、养父是我。 李侦征究竟是我小孩的什么父?死父、坏父。所以,您是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的话,请您用您的法律知识去鉴别:李侦征究竟是什么法律身份?
你的事情是在新婚姻法出台以前,应根据老婚姻法来进行审理判决。我国采用二审终审制,你所说的高院判决不存在,应属裁决。李侦伟与李侦征属何种关系?你妻子应知道详情。
这个案子说白了是你妻子与李侦伟、李侦征三人之间关于孩子抚养监护权争夺之诉,与你无关。只有你妻子争得孩子抚养监护权的情况下你才能称之为继父。既然你说孩子你与妻子已经抚养了6年之久,孩子由你妻子抚养监护已经成为事实,应以这作为理由主张孩子归你妻子抚养监护,至于李侦伟、李侦征谁为孩子生父,由谁出抚养费不是重点,你作为继父应鼓励妻子放弃其生父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由你们独立抚养,这样和孩子生父断开联系才不会影响家庭生活。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知道有些东西是违法的,但是我建议你把孩子看好了,不让其生父见面,这在中国是很有效的防止骚扰的办法,若法院强制让其会见,那每次会见都由你或妻子陪着,这样孩子生父就没有任何机会。
日,我与我妻子结婚,我小孩即与我共同生活,至今,我抚养我小孩的时间是十周年,不是6年。&事情发生在新婚姻法后,法定以新婚姻法审理。日,生父李侦伟与我达成了协议;生父李侦伟执行国家特别绝密任务,无法履行抚养其婚生儿子的抚养义务,生父李侦伟的小孩归我抚养,所需的抚养费用,暂由我代替生父李侦伟支付;将来,生父李侦伟回家探亲认领孩子时,再返还给我;如果生父李侦伟执行国家特别绝密任务光荣殉职了,生父李侦伟的小孩归我收养。法院至今找不到生父李侦伟的下落,我妻子也决定,生父李侦伟如果一辈子不回来了,生父李侦伟的小孩归我收养;生父李侦伟回来认领儿子的话,由生父李侦伟赔偿我的全部损失。2006年,李侦征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经玉州区法院作出了判决,我小孩归我妻子和我共同抚养。日,我小孩已满十周岁以上,李侦征再次上诉我妻子到中级法院,诉求变更抚养权,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书裁决,我小孩归我和我妻子抚养。日,李侦征再次上诉我到玉林市中级法院,李侦征喊:李家宇,你跟我回去。中级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决确认:我小孩归我共同生活。抚养的问题,法院已作出了五次判决、裁定,谈抚养讲不通了。我现在谈收养,不需扯抚养了,我妻子下岗失业,没有经济收入,你要我支持妻子不收李侦征支付的抚养费,我妻子也同意把李侦征份额的小孩归我收养,但我也坚持李侦征份额的小孩归我收养的法定权利。这是旧婚姻法也有的规定,不管是新婚姻法,旧婚姻法,都是我的合法权益。但是,李侦征拒付抚养费的,应由人民法院撤销李侦征的生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追究李侦征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罪刑事责任。没有任何协商余地,只有依法组织强制执行。至今,田祖明没有撤销李侦征对我小孩的监护人资格,田祖明就是拐卖儿童罪行为,田祖明撤销了李侦征对我小孩的监护人资格,才是正式送养与收养。任何法律责任的最终索赔,都是以经济损失赔偿为立足点。所以,您说:“由谁出抚养费不是重点”,违反了我国刑事、民事追究法律赔偿责任的经济赔偿基本原则。二审法院已明文规定:李侦征放弃对婚生儿子的探望权。没有约定恢复探望权的时间、条件,也没有把探望权交给我方保管。这是法院必须依法采取终生管制的强制执行措施,没有商谈余地。但是,田祖明在没有得到法院判决、裁定恢复李侦征的探望权利之前,又滥用强制执行权报复陷害我入监狱长达八个半月,此种仇恨已经不是文字能解决的,田祖明让我付出了血的代价,他也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给付抚养费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任何人支持李侦征拒付抚养费。唯一成立的事实:李侦征的婚生儿子被饿死了;或者李侦征的婚生儿子被卖掉了。所以,我小孩至今已经不是李侦征的儿子,这就是我坚决要求撤销李侦征对我小孩的监护人资格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是由法院某些人故意枉法裁判,包庇犯罪分子的理由。试问:当你付尽家财养育了子女,人家还要找些非法理由把你关到监狱。你会平静地等死吗。你不会等死。我也不会放过田祖明这条野狼!!!
涉及我们的合法权利,您就劝我们这也放弃,那也放弃。我不放弃,田祖明就把我关到监狱非法拘禁,这是什么理由。涉及李侦征的犯罪事实,为什么不去追究刑事责任?李侦征今日要恢复生父探望权,法定由法院改判,法院改判了,就追究原审判人员故意枉法调解的刑事责任。法院不同意改判,就追究田祖明[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事至今日,问题反正,都是先由法院有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您说:“李侦征探望儿子是对的。“由法院做判决。您说:”禁止李侦征探望儿子是对的。”由法院组织强制执行。这是做人的基本诚信。但是,任何人不可能一条腿往东边走路,同时另一条腿往西边走路。您说:“禁止李侦征探望儿子是对的。”您又同时说:“给予李侦征探望儿子。”就是错的。如果您认为都是对的,我请您做个榜样,先完成一条腿往东走50米,另一条腿往西走50米的执行措施,再与我谈放弃的事情。
在中国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并不触犯刑法,也不构成遗弃罪。李侦伟就你说的情况属失踪人口,李侦伟与李侦征属什么关系请你说清楚。至于我所说的就算法院强制让孩子生父见孩子也不要让见,若不能推托就陪在孩子身边是很实用的,你以后会明白!
李侦伟是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给我小孩的生父。李侦伟、我妻子和我及我小孩就是一家人,一家人的钱大家用,李侦伟有钱就拿回家,李侦伟没钱我就先出
,李侦伟与我妻子和我之间已经达成共识 。
李侦伟与李侦征从未见过面,也不相识。 李侦征也自称是生父,在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李侦征自称:“李侦伟不是生父,李侦征才是生父。”则李侦伟不存在给付我小孩抚养费的义务;法定由李侦征承担抚养费。所以,李侦征拒付抚养费,玉州区法院裁定书认为不构成遗弃罪, 李侦征就是拐卖儿童罪分子。李侦征又说:“李侦伟是我小孩的生父,李侦征就不是我小孩的生父。”所以,李侦征给抚养费我小孩是拐卖儿童罪分子。我小孩已经十二周岁了,未经他本人同意,任何人也无权强迫我小孩与李侦征相见。我小孩很听话,懂事明理,学习很好,在学校是三好学生,每年都参加市政府组织的重大迎宾活动。学校发奖金给我小孩,也有好多次了。我小孩根本上不愿意与李侦征见面,不需要我去教他怎样做了。相反,我小孩宁可等一辈子,也想着生父李侦伟回来团圆。我有继父探望权、继父抚养权、继父收养权;我还有养父探望权、养父抚养权。我的这些法律特权,不是任何一个拐卖儿童罪分子能够把我小孩骗走的。
你的事情有些疑点,建议找法院问清楚,我无法解释!
您认为还有什么疑点,可以直接向我提出。我在向中级法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中,对您提出的上述提问,已提供法律依据,判决、裁定书,事实证据。依法诉明了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所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自日,受理审查本案至今,也无法作出有利于田祖明、李侦征不构成拐卖儿童罪的任何书面解释。连判决书、裁定书都没有出示。您既然是法律工作者,您可以通过组织程序,依法到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查询情况,如果法官需要您出示《委托授权书》,我会签发给您。请您帮助我询问法官准备什么时侯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给我孩子和我本人。
李侦伟从事的是国家绝密工作,李侦伟与李侦征没有法律上的关系,而李侦伟是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给我小孩的生父。法院已作出了五次判决、裁定,这样的案子怕只有你妻子和法官了解内情!
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李侦征与我妻子的离婚调解书证实:原离婚协议是李侦征与我妻子签订的。2008年,我代理诉讼时,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玉州区法院、玉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的结论,重新拼凑了合法有效的理由,唯一成立的事实就是:我小孩的生父李侦伟,不是李侦征。所以,桂高级人民法院才能维持中级法院判决书的效力。我另案代理我小孩起诉、上诉李侦征给付抚养费,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否决原二审判决
李侦征不需给付我小孩抚养费 的法律效力,由中级法院审委会集体研究,否决了原二审判决、高院裁定李侦征不需给付我小孩抚养费的法律效力。并重新判决李侦征给付我小孩的抚养费。这样,一边是高院裁定不准李侦征给付我小孩的抚养费,二边是中级法院审委会判决李侦征给付我小孩的抚养费300元/月。所以,我根据中院生效的判决,申请执行李侦征给付我小孩的抚养费,由田祖明组织强制执行,再执行高院的裁定,又不能领抚养费。最后形成的事实:田祖明以300元/月,计11300元,拐卖李侦征的婚生儿子给继父我收养。所以,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也是合法有效的。
既然我小孩是我和妻子、生父李侦伟共有,田祖明收了李侦征的11300元,又要变更我小孩与我共同生活的抚养权,田祖明就是拐卖我小孩的拐卖儿童罪分子。所以,请您讲明向什么地方报案,依法逮捕拐卖儿童罪犯。
首先你报案派出所也不会受理,其次这件事情是你对办案法官的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纪委投诉主审法官,如果主审法官有徇私枉法的情况会依法处理。我现在只能这么告诉你!
到今天,已经不存在我们对主审法官满意不满意,主审法官存在故意徇私枉法是不需要争论的事实,翻案也得讲法律条件,法院纪委就像哑巴,只是摆设。所以,本案只谈执行,谁出的判决,谁就负责执行到底,法定是玉州区法院拒绝执行的,向中院申请执行,日起,我就向中院执行局提出执行申请,至今没有回复处理结果。我们当老百姓的就是做到法院判决什么,就执行什么,不像有的法官说话像放屁,今天做出了判决,笔迹未干就不执行了,又要反过来做,却不改判原来的判决。把老百姓当猴耍吗?所以,我也请法官做个榜样,先完成一只脚向东走50米,同时另一只脚向西走50米的执行措施。有的法官做事像螃蟹,办案喜欢横着判,就应当让像螃蟹的法官履行自己的判决承诺。老是去翻案就不用执行了吗?我们不翻案,只请法官走前面,我们跟后面。
一个法官犯罪了,还是由另一组法官判。这就是法律的基本公平原则。
田祖明身为执行法官,田祖明如认为我们告错其了,田祖明有权告主审法官,田祖明执行法官有权向法院纪委汇报情况,田祖明同样有权监督办案主审法官依法判决。田祖明故意徇私枉法,明知主审法官的判决违法犯罪而不举报,就是由田祖明组织执行,并由田祖明承担拐卖儿童罪责任。拐卖儿童罪是派出所的法定立案权,组织刑事侦查权,在刑事侦查立案前排除拐卖儿童罪嫌疑人,也是派出所的责任。
所以,你说派出所也不会受理立案,就是官官相护。
你完全是无理取闹!执行由执行局负责,全中国每年执行不了的判决上10万件以上,都像你这么胡搅蛮缠那法院别正常工作了。别追问了,问了也不想和你拢约赫衣墒Γ纯茨俏宦墒δ芎湍愠肚宄
什么叫无理取闹,《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如果一方认为有错误,由其申请再审。现在,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申诉期已经过期,法定由人民法院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再审,在生效的判决、裁定没有改判前,依法继续执行。这就是执行局的基本职责。您说:“全中国每年执行不了的判决上10万件以上,”其中也有当事人没有能力履行的案件,这并不是法院主审法官、执行法官的错,是客观条件无法执行。而本案是执行抚养费,被执行人李侦征在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固定收入900元。抚养费执行标的是300元/月。被执行人李侦征有完全的支付能力。田祖明故意拒绝执行抚养费,就是拐卖儿童罪分子。执行回到法院的钱,法定由法院送达,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送达,法定玉州区法院保管。钱由法院收,儿子由我另出钱抚养,又说不是给我收养。不是拐卖儿童给我是什么?判决书是判给我妻子抚养,但小孩在我家是我出钱抚养,法院也没有说判给我抚养。所以,请你向全国人民解释清楚。
判决书、裁定书都是法院判决的,不是律师判决的;律师根本无权改判法院的案件,为什么要让律师扯清楚? 律师的答复也是:“法院有判决书,就按法院的判决内容执行;由法院组织执行。”法定是法院回答。
您说:“全中国每年执行不了的判决上10万件以上,”是否有上10万件以上的《刑事判决书》也执行不了呢?大量的《刑事判决书》执行不了,法官是什么责任?私放犯罪分子的法官是犯罪;故意徇私枉法,把无罪的人判成有罪的法官也是犯罪。这才是社会的犯罪根源。
你个神经病,这案子是民事案件,关刑事什么事情?口口声声说法官拐卖孩子,从你所说事实根本就没有这回事。如果你是乡下老农不懂法律我就不和你计较,看你天天上网也算有文化的人,不相信律师自己不会看下法律条文。
你为什么在公开场合破口大骂侮蔑人格?你不是医生,为什么给我扣神经病的帽子?你说:“ 全中国每年执行不了的判决上10万件以上,”你并没有说只是《民事判决书》执行不了的就是上10万件以上,其中也必定包括执行不了的《刑事判决书》,你想当着全社会人民故意毁坏证据吗?你应当对着我的提问直接回答!
法律的事情还要法律上办,你这案子已经不可以再进行诉讼了,你要不服气唯一的办法就是上访,就怕你没有这能耐。事情到此为止!
执行抚养费就是田祖明的职责,你都说了“事情到此为止。“你为什么不下达《终止执行通知书》给双方当事人?证明你是公正执法的?你要不服气你就去撞墙!你说你是法律工作者,用什么证明你的身份?
”如果你是乡下老农不懂法律我就不和你计较,看你天天上网也算有文化的人,不相信律师自己不会看下法律条文。“请你把你的法律放出来给律师看,这案子就是申请执行,并由田祖明组织执行,谁也不存在进行诉讼。田祖明拐卖儿童罪,有本事你就去再告我诽谤!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2009)玉区法执字第00498号
(2009)玉区法执字第00525号
(2011)玉区法执字第00252号
(2009)玉区法执恢字第00498号
这就是田祖明亲手办理的,收取李侦征的抚养费11300元后,向最高人民法院邀请赏,又拒绝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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