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不应该定故意伤害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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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主要讲述故意伤害罪的刑法条文以及司法解释的法律条文。
  摘要:本文主要讲述故意伤害罪的刑法条文以及司法解释的法律条文。
  一、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法释 〔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1999} 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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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夜晚23时左右,发生在砚山县某乡镇屠宰境内的一起因打麻将引起的杀人案,这个案子于2013年元月4日在砚山县法院开庭审理。事情的真实情况已死口无对症,因被害人当时只有一人在现场,等之弟到现场时,被害人已被杀,没来得及送医院就当场死亡。然后被告杀人后就自动投案(其妻打电话报警),其余的证人证词均是犯罪嫌疑人(屠宰场的承包商)的直系亲属(他父亲和他的亲弟兄)和他的雇佣工人,并且被告家有钱有势。公诉人宣读公安机关的相关调查证据和证人证词均是对被告有利的,听着感觉就是杀人还有理的样子?但最后对嫌疑人的量刑却只是定为故意伤害罪,最后陈述:量刑期限在10-12年之间。在民事赔偿上存在巨大争议,被告在出事后在当地政府施加压力的情况下支付给被害人之家属10万元钱。开庭时被告方律师表示只愿意在10万元的基础上再支付2-3万元就解决问题!因双方争议过大,当天没有判决.被害人只有37岁,男,有两个小孩,一个10岁,一个3岁多。生前是从事鲜猪肉生易的(将近有20年时间),家中的土地全部被征用完了,但是户口没去改为非农户口,这可怎么办?急切求助?有哪位好心的律师可以帮忙....听说一但一审判决以后,二审就很难改变结果了?真的好无助,现在?
某人因与人有矛盾,和几个老乡当晚十时去找对方后争执打架,致对方重伤,第二天临晨四时医治无效死亡。现当事人已被抓,请律师办理会见、申请取保候审、出庭辩护需要多少钱?
我老公在出警时被犯罪嫌疑砍伤头部,单位出了所有的医药费。请问我们在附带民事诉讼时能不能再向犯罪嫌疑人要求医药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护理费的赔偿?
王某在3年前借给了红某两千块钱,王某3年后去要钱的时候与红某发生口角,红某将王某打伤,红某将王某带到东陵区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是 什么事情都没有这个是他买通医院的工作人员所为,王某自行到另一家医院检查发现肋条骨,骨折
像这样的案子该如何去处理,赔偿问题 还有是该起诉那家医院还是 但是做检查的医生谢谢各位了。
一个人,因故意伤害被判10年,个人认为是判重,帮其咨询一下。大概如此:某人X花钱请他以做生意为名,带A到某处,但他并不知道内幕,将A带到后A被X又请的一伙人打了一顿,致A为重伤乙级,A过了几天后受不了,自杀了。他被抓后,刑侦队不认可他说的买凶打人的情况,判决书上这情况没有提出。在他坐牢第6年的时候,当地的刑侦队又来提审他,了解当时情况,有消息称是当初那买凶者被抓,他写了申述书,2年都没有答复,以他认为量刑不该这么重。是否可以重新判决?另:他曾经因想不通,...
一起(轻伤害)刑事公诉附带民事赔偿的案子,法院已开过一次庭,由于被告(犯罪嫌疑人)不接受原告(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已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过几天就开庭了,请问: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打算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刑事部分法院会怎么判决?有可能判实刑吗?
案件发生日中午
这天一行3人 用字母代替A(死者)B .C.代替。走在路上碰到了其好友D和其女友E. 当时D要求A.B.C与其一同送其女友回家。当即一行5人便打了一辆出租车(当地的出租车都是私家车没有出租公司 也就是没有一个准确的计费标准。到达目的地时因出租车所要费用起争执发生打斗(A.B.C.D人员都赤手空拳)出租车司机用弹簧刀将A和D捅伤并追赶B.C.随后驾车迅速逃离现场,现场见A失血交多。B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将伤者以最快的时间送到就近医院抢救(伤者B受伤较轻与5日...
我亲朋于1990期间受害人家属年被刘某刺死。该犯逃逸21年后现投案自首,期间受害人家属从未得到对方的忏悔和赔偿。该如何定罪和赔偿。
简单的说下 本人于8月26日晚被人砍伤 事情起因是因为我父与邻居在当日下午3点的时候发生口角(经邻居调解已解决 本人没有参与其中) 26日晚8点左右 邻居的二儿子对着门口骂街 我没有防备 好言想劝其回家 对方趁我不备 用手电猛击我头部(导致我颅骨骨折一处 多出血肿)其弟 更是用其家中的菜刀将我砍伤 头部4刀 后背部 靠近 颈椎2刀 其中 头部一刀9厘米 一刀6厘米 其余两刀3-4厘米 后背部一刀10厘米 另外一刀大约3-4厘米
我已经报警
其中有几个问题请各位懂法律的指教一下
犯罪嫌疑人无力偿还民事赔偿怎么办法制网首页>>
戒网瘾学校虐死学生 律师:在场校领导应定为共犯【】【字体:
】【】稿件来源: 法制晚报发布时间: 10:02:24  专家建议对“戒网瘾”机构加强监管
  律师指出“加训”致死旁观校领导为共犯
  新闻回放
  为了帮孩子戒网瘾,19岁的玲玲被妈妈送到河南搏强学校。42天之后,玲玲死在一堂特训课上。“搏强学校,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专家、孩子的第二家长。”这是该学校的宣传广告。
  事发当晚,玲玲和新新在学校内接受了两个小时的训练。其中,玲玲被几名男老师“抬着”做“前倒”和“后倒”,在场的还有一位被称为王总的校领导。后玲玲被送往医院不治死亡。按学校的说法,“前倒”和“后倒”是一种加强训练,在女孩不做的情况下,强制性地让她“前倒”“后倒”。一名叫新新的14岁小女孩,则在“加训”过程中受到重伤。
  谁应该为玲玲的死、新新的伤负责?学校是否担责?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阴建峰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玲。
  专家说法
  老师涉嫌故意伤害罪
  阴建峰教授表示,“前倒”和“后倒”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训练项目,有时会用在比较严格的军训中。老师强制性地让玲玲做该训练,特别是“后倒”,危险系数更大,最终对被害人造成严重身体损害的结果。因此,该事件中,这几位老师涉嫌故意伤害罪。
  刘玲律师指出,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场校领导应定为共犯
  刘玲律师认为,暴力殴打玲玲和新新的老师,鉴于他们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一伤的犯罪后果,行为人或许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
  而犯罪发生时,说“没事,只要打不死就打”的校领导王总不但没制止、劝阻犯罪发生,还指使、鼓励他人继续伤害被害人,起到了实质支配作用,与其他几位行为人有着共同的伤害故意,应当认定为共犯,承担刑事责任。
  家属可起诉学校要求赔偿
  阴建峰教授认为,毫无疑问,校方应对此事承担责任。
  首先,校方称“体罚”属于正常教学行为的言论,可以认定校方在日常管理中就是将体罚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其次,老师的行为应理解为职务行为,否则校方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最后,作为一所全封闭的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出现问题,校方必须承当责任。
  刘玲律师说,校方不但没有尽到对学生的保护、教育和管理职责,而容忍、怂恿老师对学生进行野蛮、恶劣的暴力殴打。因此,女孩及其家人可起诉学校,要求其对两个女孩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
  “体罚”属于违法行为
  刘玲律师说,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罚是违法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体罚,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受教育权。
  网瘾标准的界定本身存有异议,且教育局颁发给该学校的办学许可证上,办学内容一栏写着“文化知识培训”。由此可见,教育管理部门对该学校的许可中,不包括戒除网瘾等特别事项。该学校对外宣传戒除网瘾,仅仅是吸引生源的噱头罢了。
  立法建议对“戒网瘾”机构应设定资质要求
  阴建峰提出,我国现在出现很多类似搏强学校的教育机构,但尚缺法律制度的约束。他建议,对这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设定一定的资质要求,同时,由于网瘾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心理问题,因此,教育管理部门、心理健康管理部门均应介入对其管理。
  刘玲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因此,相关部门应严格对该类民办学校创建的审批考核标准,也要加大对其创办之后的督导与管理。(责任编辑:买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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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更应该懂得以身作则
世人常说, “浪子回头金不换”,但明星效应是如此之强大,若不给犯错的明星一个终身难忘的惩罚,不给广大群众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试问我们的青少年是不是会模仿他们偶像的一言一行,走上一条暗黑之路,一条违法犯罪之道。没有任何人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请各位明星在广大粉丝前做到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发挥自己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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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禹佳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于30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今年3月9日在上海市黄浦区新锦江大酒店酒后伤人的犯罪嫌疑人高峰、聂远和何睦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邱启明依法取保候审,此外,警方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高峰有吸毒嫌疑,警方对高峰的吸毒行为将依法另行处理。(3月31日新华网)
  高峰,中国足球界之星;聂远,中国演艺界之星;邱启明,中国主持界之星;何睦,中国导演界之星。本都拥有大好的前途,却因酒后闹事将他们推上了风口浪尖,甚至是被送进黑暗的看守所。他们都可以称之为明星,何为明星?明星是用来来比喻成绩卓绝、才华出众的人。明星除了出名之外,还是一个时代潮流的象征。可见,明星担负的责任是多么重大。
  但看看近年来相继曝光的一大批不专注于干好自己本职工作而是走上&歪门邪道&的明星,如:高晓松因醉驾被判六个月拘役,何振东因吸毒被拘留,房祖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类似的案件还数不胜数,敢问,这些行为会给崇拜他们的青少年带来怎样的示范作用?
  许多明星被各自的粉丝像宝一半捧于手心,明星们的一举一动都为粉丝所效仿,而现如今一部分对社会极不负责任的明星不顾自己的榜样模范作用,走&歪路&干坏事,笔者忧虑,若是像此类的明星源源不绝,敢问,我们的青少年会在一个怎样的环境下成长,我们的社会该如何继续发展?
  既然明星担负着如此重责,难道不该端正自己的一言一行?不该真正发挥自己的模范作用?不该让各位明星头顶的光环发金光,而是发暗光?在笔者看来,现如今的明星都被粉丝给宠坏了,让明星们忘了自己的本职,忘了自己还有一个至高无上的荣誉,那就是一个时代潮流的象征。
  世人常说, &浪子回头金不换&,但明星效应是如此之强大,若不给犯错的明星一个终身难忘的惩罚,不给广大群众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试问我们的青少年是不是会模仿他们偶像的一言一行,走上一条暗黑之路,一条违法犯罪之道。没有任何人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请各位明星在广大粉丝前做到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发挥自己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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