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苏州chengjianhuaguo杀人案

聊城东阿日杀人案是怎样判的刑_百度知道
聊城东阿日杀人案是怎样判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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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民清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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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都昌县2007年一桩语文老师杀人案,很想知道这位老师现在在哪个监狱服刑!请知道的告诉我,他的名字叫陈清_百度知道
都昌县2007年一桩语文老师杀人案,很想知道这位老师现在在哪个监狱服刑!请知道的告诉我,他的名字叫陈清
他是九江市都昌县,大沙人,名字叫陈清,是我的初中语文老师,因为冲动杀了人,现在不知道被安排到哪个监狱,请知情者,一定要告诉我!或者告诉我怎么找的途径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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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找但是办案的公安局或法院进行查找吧
到这里问了也白问,根本没人知道,去关押的看守所问,他们知道送哪个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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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安阳西龙山村李瑞华之父杀人案2007年_百度知道
安阳西龙山村李瑞华之父杀人案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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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俄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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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本站讯 & &上诉人宋某某因持枪杀害赵某某被某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宋某某不服,上诉于二审法院。宋某某的家属委托王增强担任张某的二审辩护人。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增强律师依法出庭为宋某某辩护。 & & &辩 &护 &词(上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根据法律规定,击水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宋某某之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二审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上诉人及参加庭审,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其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依法不属于死刑必须、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 &一、上诉人宋某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一)被害人赵某某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依法不应判处上诉人宋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 &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其在上诉人宋某某业已承包某村厕所工程的情况下私自扣留厕所工程施工图,又擅自决定将该工程承包给狄某,并指示他人对上诉人宋某某进行威胁、恐吓,由此激化了其与上诉人的矛盾,并引发惨案。 & &1、被害人赵某某擅自决定将宋某某所承包的厕所工程承包给案外人“狄某”。 & &根据某村村支书石某、村长洪某等人证言,某村厕所改造工程业由某村村委会承包给上诉人宋某某,而被害人赵某某却又擅自决定将该厕所工程承包给“狄某”。由此引发,并激化了其与上诉人之间的矛盾。此事实有上诉人宋某某的多次供述、证人兰某、洪某的证言佐证。 & &1)证人兰某():这两个厕所是乡里给的工程,赵某某又把这两个厕所的工程给宋某某。但只给了宋某某工程一半图纸,宋某某就找他要另一半图纸,赵某某不给,后来又对宋某某说不给他干这个工程了,给宋某某一万块钱就完了…… & &2)证人洪某调查笔录():问:赵某某把厕所工程又承包给狄某,你知道吗?听说过,细节不知道,狄某是搞建筑的。 & &3)上诉人宋某某():…我承建村里2个厕所的工程,当时厕所的图纸在赵某某手里,赵某某找了一个叫狄某的人干厕所这个活,不让我管这事……我就自己找工程队干这个工程活,赵某某不乐意让我单独干,因为这件事,我们就产生分歧了(卷113页)。
& 2、被害人赵某某扣留厕所工程施工图,致使上诉人宋某某无法作工程预算,并施工。 & &根据证人付某、庞某、江某证言,及上诉人宋某某供述,赵某某作为某村厕所工程负责人,在上诉人宋某某业已承包厕所工程的情况下,执意要将该工程交“狄某”承包,并私自扣留厕所工程施工图纸,导致上诉人无法进行工程预算,并施工,从而激化了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引发惨案。 & &1)宋某某供述( ):6月15日,我找了一个外地包工的,是江某给我的,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包工头看了图纸说图纸不全,没有总图,然后我给赵某某打电话,要图纸做预算。赵某某说已经作完预算了,让我别管了等分钱,我说我还得忙活着盖厕所呢,怎么别管了,我找赵某某要图纸,赵某某说干就干,要图纸没有… & 2)庞某证言():…我听宋某某在电话里对我爱人说的是村里工程上的事还提工程图纸的事,宋某某说话挺激烈的…最后我爱人对他说:“你爱怎么办怎么办吧,我等着你”说完我爱人就把电话给挂断了。之后我爱人对我说:“宋某某要图纸说原来给他的图纸不真实”… & &3)证人付某():这个宋某某当时拿出一个信封来,里面是厕所的外观相片资料,给我看,问我能不能盖,盖一个厕所要多少钱,我当时看没有施工图,光有照片什么的,我就对那个宋某某说,我干不了这个,也没有施工图… & &4)证人江某():…在宋某某打死赵某某的那天下午2点多,我领着小付到宋某某鱼池旁房子那找到宋某某,宋某某当时拿了一个大信封,说是赵某某给他的厕所图纸什么的。小付当时就看了,说这些图纸里没有盖厕所用的施工图。 & &3、被害人曾指示他人威胁、恐吓上诉人宋某某。 & 根据上诉人宋某某的供述,上诉人宋某某拒绝被害人赵某某将厕所工程交“狄某”承包的要求后,曾于2006年6月11日夜晚,遭受数个陌生男子恐吓、威胁。由此上诉人有理由相信所受威胁系被害人赵某某所致,故进一步激化了上诉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此事实虽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基于上诉人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其供述可信度极高,应予确认。 & &上诉人宋某某供述(06.10.10):在6月11日的夜里,有六七个男子来到我住的鱼池小屋内,威胁我说:“你识点路子,否则把你的胳膊腿打折了,小心你的命”,事后,我一分析,我与别人没有矛盾,应该是赵某某找来的人威胁我。 & &4、案发前,被害人赵某某与上诉人宋某某因厕所工程问题激烈争吵。 & &根据上诉人供述,及证人庞某、石某证言,案发当天,被害人赵某某与上诉人宋某某曾因厕所工程施工图纸问题激烈争执,后被害人表示:“最后我爱人对他说你爱怎么办怎么办吧,我等着你,说完我爱人就把电话给挂断了”(庞某证言),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此情节业由一审法院审理认定。 & &1)上诉人供述():在6月15日下午2点多钟,我又找人给2个厕所作预算,结果我找来的人一看,赵某某给我的厕所图纸不全,无法作预算,我就给赵某某打电话,要厕所的其他图纸,他不给,我俩就在电话里争吵起来…… & &2)证人庞某证言():今天下午三点多钟,我和我爱人在家里时,宋某某给我爱人的手机打过一个电话…我听宋某某在电话里对我爱人说的是村里工程上的事还提工程图纸的事,宋某某说话挺激烈的…最后我爱人对他说:“你爱怎么办怎么办吧,我等着你”说完我爱人就把电话给挂断了。之后我爱人对我说:“宋某某要图纸说原来给他的图纸不真实”…
& 3)证人石某证言() : 在出事那天我听赵某某的妻子讲,宋某某与赵某某在出事前在电话里发生过争执,好像是因为工程方面的事… & 4)证人小赵():当时有人来找宋某某看图纸,是村上盖厕所的图纸,包工头说图纸少了一张,没法干。然后宋某某就开始打电话,他打了挂,挂了又打好多次,显得非常生气……他打电话就是反复地跟对方说为什么少一张图纸,显得非常生气……我听宋某某一个劲问对方,那张图纸怎么会不再你手里,少一张你怎么会不知道… & &5、被害人赵某某对其与宋某某之间矛盾的产生、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 &根据上诉人供述,及证人庞某、小赵、石某、小张、洪某等人证言,本案上诉人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同为某村村民,且二人曾共事多年(赵某某原为某村书记,宋某某原为某村治保主任),向无矛盾,故二人之间本不应发生此种悲剧。但由于被害人赵某某擅自决定将本由上诉人宋某某承包的厕所工程交“狄某”承包,并私自扣留厕所工程的施工图纸,导致宋某某无法作工程预算。后在宋某某向其索要图纸时,被害人拒绝给付,并与宋某某激烈争吵,最终致使上诉人本是正常的社会心理因被害人的不当行为逐渐演变为犯罪心理,诱使其用犯罪行为进行报复。 & &可见,被害人赵某某的言行在整个案件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断推动和强化上诉人犯罪动机并实施犯罪行为的作用,最终直接诱使上诉人实施了加害行为,故其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 &6、由于被害人赵某某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不应对上诉人宋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于日至10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形成《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该《纪要》明确提出:“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或者上诉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由于被害人赵某某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故不应对上诉人宋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否则势必会引起司法的不公正及对犯罪人的不公平,亦有悖于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二)本案属于农村邻里纠纷激化引起的杀人案件,依法不应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如前所述,本案上诉人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同为某村村民,且二人曾共事多年,向无矛盾。由于被害人在厕所工程承包问题上处置不当,从而引发、并激化了其与上诉人之间的矛盾,最终引发惨案,故本案完全属于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 & &对此类邻里纠纷引起的杀人案件,不仅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强调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刑三庭庭长戴长霖等人在2006年全国法院刑事审判高级法官培训班讲课时,亦反复强调对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2006年10月全国法院刑事审判高级法官培训班):民间纠纷引发的杀人、伤害案件,原则上一律不杀,…因为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伤害案件都是事出有因,且杀伤的都是特定目标,不判处死刑,刑满释放后,一般也不会再去杀、伤别人。 & &2、最高院刑三庭副庭长戴长林(2006年10月全国法院刑事审判高级法官培训班)亦明确提出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引起的杀人案件,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所以对这些杀人的案件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是因为这些杀人案件与发生在社会上的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尽管死人的后果相同,但对社会的影响、震动没有后者大。且这些杀人案件的前因一般都有可原谅的一面,对他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社会也容易接受。 & &在此次刑事审判高级法官培训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副院长姜兴华等人亦反复强调上述观点。可见,根据现行刑事司法政策,对此种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且仅杀伤一人的情况下,不应判处犯罪人死刑立即执行。由于本案即属于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故不应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 & (三)上诉人宋某某积极委托家属从经济方面补偿被害人家属,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本案上诉人宋某某在辩护人会见其时,一再表示将从经济方面补偿被害人家属,且已委托其亲属代为赔偿,而其家属亦愿意代其补偿被害人家属(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为16万余元,其家属愿意补偿20万元),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上诉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上诉人宋某某从轻处罚,并改正一审法院作出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四)上诉人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 &从归案到今天的庭审,上诉人宋某某始终抱着认罪、悔罪的正确态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3]6号)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上诉人宋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留其姓名,以体现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综上,鉴于本案属于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被害人对纠纷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且上诉人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从经济方面补偿受害人家属,故辩护人以为原审判决有违党和国家“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亦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的精神,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改判。
& &二、本案上诉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一)本案属于事先没有预谋,行为人酒后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案件,不应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根据证人小赵、吴某、黄某、黄某某等人证言,案发前,上诉人宋某某曾与前述数人在饭店喝酒,且证人洪某(06.8.16)、付某(06.8.18)进一步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宋某某喝完酒了,说话也有点不挨着了,有点吹牛了”。不仅如此,证人庞某、石某还证实:案发当天,上诉人在在酒后因厕所图纸问题与被害人赵华向祥发生激烈争吵,被害人之妻庞某进一步证实:“最后我爱人对他说你爱怎么办怎么办吧,我等着你,说完我爱人就把电话给挂断了”。随后,宋某某因被害人赵某某拒绝给付全部厕所工程图纸而自感绝望、情绪失控,最终实施了犯罪行为。 & &可见,本案完全属于没有任何预谋,行为人醉酒后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案件,此种情形较那些事先周密谋划的杀人案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醉酒虽然不是法定从轻情节,但毕竟与正常人犯罪有区别,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其主观恶性较一般正常状态下要小,且证人证人石某()、洪某()证实上诉人宋某某“平常爱喝酒,酒后易失态,情绪难以控制”。可见,上诉人宋某某完全是在醉酒后,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减弱,一时激愤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故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一般杀人犯罪为低,其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不应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戴长林在全国刑事审判高级法官培训班讲课时,亦将此种情形列为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 (二)上诉人宋某某在自感绝望之下实施犯罪行为,故情有可谅之处。根据证人石某、洪某等人证言,上诉人宋某某家境困难,后来养鱼赔了不少钱,且妻子也和其离婚,故村里将厕所工程承包给宋某某,以缓解其经济窘境。然而,被害人赵某某却擅自决定将厕所工程承狄某狄某,并扣留施工图纸,导致上诉人宋某某无法作工程预算。上诉人因此自感绝望,并产生“你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活的”的怨气(上诉人多次供述),当其再次向赵某某索要图纸遭到拒绝时,备感绝望的上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故辩护人以为上诉人的罪行固然严重,但尚有可谅之处,不属于判处死刑必须、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1、证人石某():村厕所改造是镇里投资,改造厕所的图纸和资金都是由镇里提供,赵某某讲活给谁都是干,宋某某家里比较困难,就给他了。 & &2、洪某调查笔录():村上盖厕所的事知道吗?知道,当时宋某某挺困难的,养鱼也赔了钱,家里条件不好,村里想帮帮他,他也离婚了。 & (三)上诉人宋某某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虽尚未查证属实,但对其量刑时应留有余地。 & &到案后,上诉人宋某某积极向侦查机关揭发某村书记石某等人非法出卖耕地、侵占村集体财产的犯罪行为。此事实虽尚未查证属实,但一旦因此破获此案,并抓获各犯罪嫌疑人,上诉人宋某某的行为无疑构成立功,应依《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上诉人宋某某积极揭发他人犯罪的情节,对其处以刑时留有余地。 & &综上,鉴于上诉人宋某某具有上述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依法改判原审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以体现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 &三、上诉人宋某某虽罪行严重,但尚不属于必须、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 &依照《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且即便罪行极其严重,亦不必然、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上诉人宋某某的犯罪行为不可谓不严重,但从上诉人犯罪情节、犯罪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分析考虑,本案上诉人宋某某的罪行尚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且即便极其严重,亦不属于必须、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 (一)从犯罪情节分析,上诉人宋某某尚不属于必须、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 &犯罪情节是否极其严重的取决于手段是否极其残忍,后果是否极其严重等因素。据此分析,本案上诉人宋某某的犯罪情节虽然严重,其不属于必须、应当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 & &1、上诉人宋某某犯罪的手段并非极其残忍 & &犯罪的手段是否残忍,是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样也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案上诉人宋某某枪击被害人的犯罪手段(仅一枪)较一般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对被害人连续实施打击的犯罪手段而言,并非极其残忍。 & &2、上诉人宋某某犯罪后果严重,但不属于极其严重。 & &后果是否极其严重,是决定情节是否严重的又一重要标志。本案后果不可谓不严重,但相比较在公共场所疯狂杀人的案件、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的案件、影响的社会稳定的案件、杀死多人的案件,本案被害人仅一人,亦未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故上诉人的犯罪后果尚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 & &可见,上诉人宋某某的犯罪情节虽然严重,但犯罪手段并非极其残忍,犯罪后果亦非极其严重,故上诉人宋某某不属于必须、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 (二)从犯罪主观恶性分析,上诉人宋某某亦不属于必须、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 &1、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分析,上诉人宋某某的主观恶性并非极大。 & &主观恶性是否极大主要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方面分析判断。从本案结果来看,本案上诉人宋某某的犯罪行为显现的主观恶性不可谓不大,但是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相较出于恶意报复、谋财、强奸等卑劣动机杀害他人的犯罪分子,本案上诉人宋某某因在厕所工程问题上受到赵某某的刁难,酒后一时激愤、绝望之下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显现出其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并不卑劣,故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并非极大。 & &2、从作案过程分析,上诉人宋某某的主观恶性亦非极大。 & &作案过程反映犯罪人的犯意是否异常坚定,从而反应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从作案过程分析,本案上诉人宋某某的犯意并非异常坚定,显现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并非极大。 & &①上诉人并非直接持枪闯入赵某某家中枪击被害人。 & &上诉人宋某某并非直接进入赵某某家中枪击赵某某,而是先将枪放在赵某某家门口的影壁墙背后,空手走入赵某某家中。(此事实有被害人之妻庞某证言、上诉人供述佐证,且业经一审法院认定); & &②与被害人再次发生激烈争执后,上诉人才再次持枪。 & &上诉人空手进人赵某某家中后,因与被害人赵某某夫妇发生激烈争执,自感绝望之下,上诉人返回影壁墙处,取出猎枪。(此事实有被害人之妻庞某证言、上诉人供述佐证,且业经一审法院认定) & &③再次持枪后,上诉人亦未直接枪击被害人。 & &再次持枪后,上诉人亦未直接枪击被害人。后由于被害人之妻庞某上前夺枪,上诉人在情急之下,开枪击中被害人赵某某。(此事实有被害人之妻庞某证言、上诉人供述佐证) & &可见,上诉人到达被害人赵某某家之初,并无枪杀被害人的坚定犯意(其将枪放在门口,并未随身携带),后由于被害人拒绝了上诉人索要厕所工程图纸的要求,并与上诉人发生激烈争执,上诉人才再次持枪,但亦没有直接枪击被害人,而是在被害人之妻与其夺枪时,情急之下开枪击中了被害人。故从上诉人的作案过程分析,上诉人的犯意并非异常坚定,显现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并非极大。 & (三)从人身危险性分析,上诉人宋某某更不属于应当、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 &人身危险性一般指行为人再度实施犯罪行为的现实可能性。本案上诉人宋某某长期遵纪守法,与邻为善(村委会证明),只因在厕所工程问题上受到赵某某的刁难,故在酒后一时激愤杀人。且由于其并非一贯为非作歹、执意报复社会、多次或连续实施严重犯罪,亦非累犯、惯犯,故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极小,人身危险性并非极大,不应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 &基于上述分析,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宋某某的罪行固然严重,但从其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犯罪手段、作案过程、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上诉人宋某某的罪行尚未达《刑法》第四十八条要求的极其严重的程度,且即便极其严重,亦不属于必须、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完全可以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四、根据我国现行刑事司法政策,上诉人宋某某不属于必须、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 &尊敬的审判长,“杀人偿命”是我国一个传统的价值判断,其基本含义就是对非法杀人者,得以剥夺其生命的方法将其处死。古代是私人同态复仇,现在是国家用法律来为私人“报仇”。不可否认,这一观念有其人类学的存在基础,是人类同态复仇的本能表现。正是这种本能表现,杀人者死的观念在一般人的观念中挥之不去,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格格不入,但刑罚的作用在于通过惩罚犯罪达到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而非同态复仇,这是现代法制文明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的死刑政策饱受国际舆论攻击,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国际形象,而我国的国情又决定了我国在短期内不可能废除死刑,那么严格控制死刑、减少死刑数量就成为我国保障人权,改变国际形象的重要手段。 & &2004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发[2004]21号文件),提出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并明确指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党一贯的死刑政的,而“严格控制死刑”的关键是坚持“少杀、慎杀”、“凡是可杀可不杀得,一律不杀”,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死刑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目的,是逐步把死刑案件的数量降下来。 & &为贯彻党中央的死刑政策,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凸现了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死刑的决心。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基本死刑政策,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可见,根据“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少杀、慎杀”、“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的基本死刑政策,以及《刑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且必须、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本案属于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且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而上诉人宋某某并非一贯为非作歹、执意报复社会、多次或连续实施严重犯罪,亦非累犯、惯犯,故其不属于必须、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宋某某的罪行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其具有认罪、悔罪、积极从经济方面补偿受害人家属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且本案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上诉人宋某某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同时亦体现我国“少杀、慎杀”的基本死刑政策。 &
呈此意见,敬请采纳。 & &此致***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昵称:验证码:评论:16年前强奸杀人案再审&&徐辉被判无罪?2007年:最高检交广东省检察院立案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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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玄、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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