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地图廉租房什么时侯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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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吴某甲等与刘某甲、唐山市路北区兴顺货运车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曹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系被害人吴某丙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系被害人吴某丙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乙。(系被害人吴某丙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系被害人吴某丙之母)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凤海,河北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甲。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兴顺货运车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负责人吕保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廷,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负责人杨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山,该公司员工。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曹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吴某甲、吴某乙、郭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翠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吴某甲及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凤海,被告人刘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兴顺货运车队委托代理人刘小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海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20时5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十一加市场由北向南行驶至钢石路京唐公司一号门、往西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被害人吴某丙骑行的自行车相刮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吴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实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吴某甲、吴某乙、郭某诉称,日20时5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行驶证记载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兴顺货运车队)沿曹妃甸工业区11加市场,由北向西行驶至钢石路一号门口,与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的吴某丙相刮撞,致吴某丙受伤,自行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甲驾车驶离现场,被路过人追回,将车开回现场西侧。经曹妃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丙无事故责任。伤者吴某丙被救护车送至医院后,被告人刘某甲离开现场。此事故造成吴某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2910.52元,交通费1708.8元,住宿费1620元,死亡赔偿金482820元,丧葬费2319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006.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事故,该公司应当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原告方提供有户籍证明、相关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亦无异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兴顺货运车队辩称,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相关损失应按照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我方事故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由该公司直接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合法的损失,我方同意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公司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日20时05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十一加市场由北向西行驶至钢石路京唐公司一号门口时,与由北向南被害人吴某丙骑行的自行车相刮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吴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认定,刘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丙无责任。事发后,被害人吴某丙家属与被告人刘某甲就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刘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一致谅解。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吴某丙被送至唐山市曹妃甸区医院抢救治疗,并于事故发生当日死亡。死者吴某丙的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彰武县四堡子乡二道房身村二道房组84号。自2012年8月起,吴某丙居住于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渤海家园小区17-2-101号;自日起在唐山国兴实业有限公司工作,至事故发生之日已满1年。另查明,吴某丙共有被扶养人2人:其父吴某乙,日生,至事故发生之日年满86周岁;其母郭某,日生,至事故发生之日年满79周岁。被扶养人吴某乙、郭某各有扶养人6人。本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吴某甲、吴某乙、郭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910.52元,交通费1708.8元,住宿费1620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元(24141元/年×20年+16204元/年×5年×2人÷6人),丧葬费23119.5元,合计元。上述费用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兴顺货运车队垫付24500元。还查明,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兴顺货运车队。被告人刘某甲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兴顺货运车队雇佣的司机,二者系雇佣关系。冀B×××××号主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交强险保险期间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商业险保险期间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冀B×××××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未投保车辆保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到案过程;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协议书、谅解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相关案件事实。2、证人赵某、胡某、哈某、张某、刘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且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4、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唐山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相关案件事实。5、医疗费有唐山市曹妃甸区医院收费收据证实;交通费有交通费票据证实。6、被害人吴某丙因此次事故死亡的事实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等证据证实。7、吴某丙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事实有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通北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信、唐山国兴实业有限公司证明信等证据证实。8、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亲属关系有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当庭供认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由于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行为给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人刘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吴某丙虽为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在城镇居住、务工,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丧葬费,按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共6个月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以本院核定的数额为准,诉请超出部分,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事故车辆冀B×××××号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应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2910.52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元。以上共计元。(该款中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得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兴顺货运车队分得2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驳回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附:本院赔偿款账号,开户行: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审 判 长  于海光代理审判员  刘 莉人民陪审员  闫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宗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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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心区第一批廉租住房供应办法
根据《唐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廉租住房供应对象及相关概念 (一)申请廉租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⒈家庭成员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市中心区)城镇居民户口; ⒉
  根据《唐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廉租住房供应对象及相关概念  (一)申请廉租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⒈家庭成员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市中心区)城镇居民户口;  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⒊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既没有私有住房也没有承租的公有住房,现住房家庭住房困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无住房;  (2)有两对及以上夫妇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9.5平方米;  (3)其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7平方米;  (4)住房特别困难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概念  现住房家庭成员有私有住房(含共有产权,下同)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其家庭成员为有住房。家庭成员均没有私有住房也无承租公有住房的为无住房。  计入现住房的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称为现住房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组成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称为申请家庭。  代表申请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人员为廉租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现住房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在同一户口薄上相互间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有配偶的含配偶)计入家庭成员。  (二)不在同一户口薄上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以及计入子女或父母的家庭成员计入其家庭成员。  (三)与申请人在同一户籍的旁系亲属,或不在同一户籍但在一起居住的旁系亲属,视其现住房的来源认定其是否计入家庭成员。  申请人为分房时的在册人口或该住房应有申请人的份额(居住权或继承权)的,应认定其计入家庭成员。  (四)本办法公布前,不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本户籍5年以上的,方可计入家庭成员。  (五)因上学、服兵役等原因户口迁出的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六)户口从中心区以外迁入的和在中心区内迁移的,依据户籍管理规定认定是否计入家庭成员。  (七)应当计入家庭成员的其他情形。  三、家庭住房及人均面积  (一)家庭成员在市中心区区域的住房计入家庭现住房,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四区城区内非城中村的住房也计入家庭现住房。  (二)下列类型的住房计入家庭现住房:  ⒈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  ⒉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⒊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⒋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三)现住房的计算:  ⒈现住房家庭成员的住房合并计入;  ⒉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包括办理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住房、已办理入住手续的住房和已受赠、继承了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⒊分房在册时的住房和有继承份额的住房计入现住房;  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属于货币补偿的,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安置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面积)结合原住房面积认定现住房面积。  ⒌日以后出售、赠与给他人的私有住房;  ⒍将原私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后,购买了现住房的,将其中面积大的计入现住房。  ⒎因特殊情况出售私有住房、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应视具体原因和相关证据认定是否计入现住房。  (四)人均住房面积按家庭现住房的总面积除以计入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计算人均面积时,家庭成员中6周岁以下的人员不计入。  四、廉租住房申请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可作为申请人,离异人员离异三年以上方可作为申请人。  五、住房保障标准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两人以下家庭为35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超保障面积租金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标准,楼房为每月每平方米0.70元;超保障面积租金标准,楼房为每月每平方米1.40元。同时按照公有住房租金调剂因素进行差价调整。  六、申请程序及要件  (一)申请人持最低生活保障证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现住房或居住地证件等证件,到工人文化宫广场西大厅领取《唐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准备相关资料、证明,然后持《申请表》到相关单位签署意见:  ⒈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⒉最低生活保障证件。  ⒊婚姻状况证件,包括:已婚的为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述证件丢失且户口簿、相关单位证明材料也未能证实婚姻状况的,需提交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认定文件。  ⒋现住房或居住地证件,包括:私有房产的,为房产证;承租公有住房的,为住房产权单位房屋租赁证明;承租他人私有住房的,为房屋租赁合同;临时借住他人住房的,为他人住房的房产证。  应当继承的房产,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需提交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住集体宿舍的,应提供工作单位和集体宿舍产权单位的证明资料,证明中应说明集体宿舍的详细地址。  ⒌1996年11月以后,将原自有住房出售、赠与给他人或者与他人交换过住房的,需提供原住房详细地址、出售、赠与、交换时间。原住房已拆迁、搬迁的,应提供原住房详细地址和能证明产权的相关资料以及拆迁、搬迁合同等。  ⒍需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需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三)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工人文化宫广场西大厅提交《申请表》,接受资格审查。申请人因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办理申请等手续的,由法定监护人或当地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社区居委会代其办理。  七、调查核准  (一)检查资料、调查询问  对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和其他证明资料进行检查,验证申请人婚姻状况和现住房情况等证明是否齐全,核实家庭成员姓名、数量、相互关系及各自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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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长期在唐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能申请廉租房吗申请公租房须满足条件是持有在唐山市中心区域工作的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名下无车无房,并且家庭成员个人年收入在4.5万以下,申请公租房对户口所在地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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