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河西那边有一个在建工地 工程名称好像是什么南京市财政局消...

令人烦恼的&施工污染&终于能消停一段时间了。今天起,南京除了与青奥、地铁相关的工地外,1700多个工地将暂停易扬尘的施工作业,下月起则全部停工。sffs工地今起&部分停工&南京市环保局表示,自7月15日起,除地铁和青奥配套工程外,南京所有在建工地的桩基、土石方工程、渣土运输和拆除等易扬尘作业全面停止施工。市扬尘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市在建工地有2100多个,此次涉及到1700多个工地,其中大部分为住宅项目。sffs&从7月开始,环保部门和住建部门就陆续对所有工地一一下达控尘和停工通知,街道负责挨家挨户上门通知,环保和住建部门组织督查。&记者从市扬尘办了解到,从今天起,各区县扬尘办会对停工工地要一一检查,内容包括是否确实停工、围挡是否完成,如果有土方的,除了覆盖防尘网还要求撒草籽绿化。市扬尘办执法人员说,停工并不意味着控尘的放松,按照要求,停工工地必须达到围挡百分之百,覆盖90%,每一家工地都要经过验收。sffs&四个一律&从严处罚严控期间,对于违规工地如何处罚?据悉,此次将实施&四个一律&的最严处罚:一律停工整顿、一律上限处罚、一律挂牌警示、一律暂停审批。fsfs对违反停工要求偷偷施工的工地,环保部门将联合住建部门对工地进行处罚,除了罚款,住建部门还将给工地挂红黄牌,黄牌警告,红牌则要取消施工资质,限制施工单位今后在南京市场的招投标资格。fssf市扬尘办负责人还表示,在管控期间,如果一家工地被市级监管部门通报二次以上,仍未整改到位的;或被媒体曝光后,经市级监管部门通报督办,7天之内未整改到位的;或在全市扬尘污染防治考核中连续两个月排名末位的,南京市扬尘办将实施问责督办。8月空气能否&零污染&?fsfs噪音空气污染,施工工地停工后能带来哪些好处?去年8月,南京环保部门用一个月时间采取了环保&高压政策&来确保空气质量的稳定。实际上,最后的结果也十分给力,整个8月份,南京市民都能享受到&零污染&的好空气,实属难得。监测结果,去年8月份南京空气中的颗粒物相比7月份下降了2029吨。在进行这项研究时,监测人员还对颗粒物的下降进行了精确分析,数据显示,和2012年同期相比,去年8月南京PM10与PM2.5浓度分别下降了18%和11.6%。sffs以PM2.5为例,专家分析说,一个月就能下降11.6%,这是非常&罕见&的。&这说明工地停工对控制一些颗粒物是非常有效的,而且易于操作。同时对于改善空气还有足够大的提升空间。&专家说。相关文章精彩推荐家居二手房 租房&&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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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州奥斯维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奥斯维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徐州奥斯维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8)邳民一初字第3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州奥斯维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斯维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立永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消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日,南京消防公司与邳州市同盛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邳州同盛公司)签订了同盛广场地下商城施工工程合同,南京消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同盛广场地下商城约3000平方米喷淋、消防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安全指示牌、消防检测费用(不包括水泵房及报警主机)。合同价款21万元,一次包定范围按合同价款约定,超出部分以市场价格结算。工程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后,南京消防公司凭消防验收合格证、税票结款,邳州同盛公司接到消防验收合格证后三日内付清全部工程款。该合同第三条第2(6)项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邳州同盛公司及时办理工程款结清事宜,若工程结算款逾期不予支付则按同期银行利息的3倍对南京消防公司进行补偿。同时,该合同第五条第1项约定:因上述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消防及其它专业工程实施及报审、报验原因造成的本工程消防主管部门验收不能通过,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但南京消防公司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经济责任,并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要求邳州同盛公司付款。合同签订后,南京消防公司如约进行了施工。日、日,南京消防公司两次对合同包定范围进行增补,并提供两次增补工程的报价表,总价分别为28631.94元、30116.48元。后该两份增补部分工程价款报价表后被调减至16281.59元、20694.92元,合计36976.51元。南京消防公司也对增补部分工程进行了施工。日,徐州市消防技术服务事务所对同盛广场地下商城的消防设施安全进行竣工检测,并出具徐消所消检[2007]第xFJc一172号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综合判定不合格,以下系统也均不合格: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日,南京消防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邳州同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34626元、违约金50257元;诉讼费由邳州同盛公司承担。一审期间,南京消防公司认可从邳州同盛公司处支取30000元。另查明,日,经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邳州市同盛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为奥斯维德公司。原审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一次包定合同承包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合同承包内容的施工及根据被告要求进行了两次增补工程的施工。虽徐消所消检[2007]第xFJc一172号检测报告显示该建筑消防设施安全检测综合判定不合格,但依照徐州市消防技术服务事务所进行检测所依据的江苏省地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DB32/1864102ueptp合分析,该建筑消防设施安全检测综合评定不合格及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四分系统评定不合格的直接原因均非原告合同包定及后两次增补内容所致。被告以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税票作为不支付工程款的抗辩,被告是对上述施工合同第四条即付款方式条款的片面理解,而排除了该合同第五条第1项“因本工程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消防及其它专业工程实施及报审、报验原因造成的本工程消防主管部门验收不能通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但原告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经济责任,并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要求被告付款。”是对付款方式条款的限制。而原告之所以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税票是原告承包内容以外的其他施工方或被告所致,被告也并未将同盛广场地下商城全部消防系统发包给原告,而是拆解后发包给多家施工方。因此,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应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原告认为被告应返还消防检测费用1765O元的主张,因消防检测费用在原告的合同承包范围之内,对这一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认可从被告处支取3000O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判决:被告邳州市同盛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及利息(利息以本金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奥斯维德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同盛广场地下商城施工工程合同,被上诉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同盛广场地下商城约3000平方米喷淋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安全指示、消防检测费用等。合同价款21万元,一次包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之处在于:1、合同约定:工程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后,被上诉人凭消防验收合格证、税票结款。上诉人接到消防验收合格证后,三日内付清全部工程款。该合同第三条第2(6)项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上诉人及时办理工程款结清事宜,若工程结算逾期不予支付,则按同期银行利息的3倍对被上诉人进行补偿。 原审判决对上述条款置之不理,且在被上诉人未提供合格证的基础上,判令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按同期银行利息的3倍对被上诉人进行补偿,属认定事实错误。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也未增补工程,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单方提供增补工程预算,上诉方也未对增补工程核准,故原审判定在认定增补工程,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应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及支付工程款,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属被上诉人违约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南京消防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同盛广场地下商城施工工程合同中对上诉人的施工范围作出明确约定,即被上诉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同盛广场地下商城约3000平方米喷淋、消防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安全指示牌、消防检测费用(不包括水泵房及报警主机)。同时在合同中对付款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被上诉人凭消防验收合格证、税票结款,上诉人接到消防验收合格证后三日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但该工程经徐州市消防技术服务事务所进行检测后,结论为不合格。因此,该工程不合格的原因是否在被上诉人则是被上诉人是否有权向上诉人主张权利的关键。经过一、二审审理查明,依照江苏省地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DB32/186—1998中的规定,涉案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四分系统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直接原因并非被上诉人的施工所致,而是被上诉人承包内容以外的工程所致。因此,依据该合同第五条第1项“因本工程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消防及其它专业工程实施及报审、报验原因造成的本工程消防主管部门验收不能通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但被上诉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经济责任,并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要求上诉人付款。”上诉人应按照该条约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关于增补工程问题,该增补工程报价表虽系被上诉人单方提供,但两份报价表的总价均被调低,且是在报价表上直接用笔勾划调整。按照常理,被上诉人作为施工人不会在未经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自己把工程总价予以调低,且调低造价明显对被上诉人一方不利。因此,该两份增补工程报价表可以作为被上诉人主张增补工程价款的依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不当之处,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上诉人徐州奥斯维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郭&&&&宏&&&&&&&&&&&&&&&&&&&&&&&&&&&&&&&&&&&&&&&&&&&&&&&&&&审&&判&&员&&&&张&&&&锐&&&&&&&&&&&&&&&&&&&&&&&&&&&&&&&&&&&&&&&&&&&&&&&&&&代理审判员&&&&尹&&&&杰&&&&&&&&&&&&&&&&&&&&&&&&&&&&&&&&&&&&&&&&&&&&&&&&二 0 0 九 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权 冠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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