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报户口如何上户口我是黑龙江户口我老婆是瓦房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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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户口迁移申请书及手续和新生儿怎么上户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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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律网编辑为您收集有关“户口”法律问题及法律知识,内容主要包括户口本补办、户口本修改名字、怎么上户口、分户条件以及户口迁移手续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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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1、户口迁移手续:2、户口迁移申请书范本:3、户口迁移流程及所需证明材料:4、如何查询户口所在地:5、户口迁移证和户口迁移证有效期:6、户口迁移证过期了怎么办:7、户口迁移证丢失怎么办:8、办理户口迁移证明所需材料:9、户口迁移委托书:10、农转非后是否还能享受农村户口优惠政策:11、非农户口可不可以转农村户口:12、户口迁移政策:13、户口迁移委托书:用户还在关注“户口迁移”有关的法律问题,法律知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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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 [来访路线]新生儿无法上户口,户主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新生儿的母亲,我户口在我姥姥家,户主现在不给我孩子上户口,并且以孩子上户口为要挟,要我也一起迁出,我是低收入家庭,符合国家政策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了政府两限房指标,已经备案成功,就等摇号分房子了,如果现在户口迁出,等于放弃房子。请问我姥姥这样做合法吗?如果寻求法律途径,我是否可以以孩子监护人的身份,诉我姥姥不给孩子上户口呢?经妇联,街道主任调解无效,现在很绝望,产后忧郁症很严重,寻求法律援助,我还可以怎么做才能给我的孩子上户口?谢谢大家!
孩子的爸爸不是北京户口,所以孩子只能选择和母亲落户
我是新生儿的母亲,我户口在我姥姥家,户主现在不给我孩子上户口,并且以孩子上户口为要挟,要我也一起迁出,我是低收入家庭,符合国家政策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了政府两限房指标,已经备案成功,就等摇号分房子了,如果现在户口迁出,等于放弃房子。请问我姥姥这样做合法吗?如果寻求法律途径,我是否可以以孩子监护人的身份,诉我姥姥不给孩子上户口呢?经妇联,街道主任调解无效,现在很绝望,产后忧郁症很严重,寻求法律援助,我还可以怎么做才能给我的孩子上户口?谢谢大家! 孩子...
我家住的是虹口区石库门房子,房子性质是承租房。户主是我爷爷今年90多了。我老婆是外地户口,在上海居住证已办。今年5月份生过宝宝想给宝宝上上海户口,但是户主和家里其他人不同意(奶奶、叔叔。。。)请问我能否给宝宝办成上海户口?补充说明:1、结婚证、出生证、身份证、女方在上海的居住证、女方户口本我都有。
我哥哥的户口和阿姨在一起, 房子是老式公房(仍旧是租赁房),房票本上的名字是已过世的外婆, 户口本的户主是阿姨,哥哥一直居住在这套公房里, 阿姨已出嫁。嫂子是外地户口, 这个月哥哥生了个女儿, 但是户主阿姨不同意宝宝的户口报进来, 请问这种情况下怎么样可以保障新生儿户口跟随爸爸的利益, 怎样可以让宝宝报上户口?
我和小舅舅的户口都在一套承租房内,由于当初坐牢我的户口迁出过,后来回来上海后是强抱进去的,自己有一本户口的续本,但是小舅舅是户主,现在我生了孩子,请问孩子的户口能抱进去吗,需要户主同意吗?
因为新生儿报户口需要父母户口本,所以把户口本给她了,但不同意把户口迁到我们的户口里,户主不同意
本人于2007年底购得住房,因个人疏忽没有与原房东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发现原房东一家人户口均在我住所,很惊讶。由于当时并未影响生活就没有联系他们。2013年元月,考虑到妻子集体户口和今年7月份小孩出生后上户口的问题,决定把户口迁移到现居住地。在所在街道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时发现,原房东一家人户口竟然还没有迁走。派出所当时帮我们查询了并记下了她一家人在派出所户口上留下的电话号码。我们当时就联系她需要办理户口,请她尽快办理她一家人户口的迁出...
妻子户口在她父母所住的房子那,她父亲是户主,她母亲现已过世,现妻子希望将孩子的户口报到她户口的所在地。但她父亲因另结新欢,不肯加孩子户口,从法律上讲,我妻子具有那套房子的部分继承权,请问我妻子作为房屋部分产权继承人,户口能否报成,其父是否有权阻止。
父亲是上海非农户口,母亲是苏州非农户口,上海领的结婚证,现生了孩子要报户口,但是户主不同意报入户口,户主是新生儿的爷爷。
爸爸妈妈是上海知青,现可以随时把户口迁回上海。家里还有个妹妹,当初把回上海的户口让给了妹妹,请问我的小孩可以迁回上海嘛?
女方是外地户口,男方户口当初分户时候落在东城区民安小区内,姐夫是户主,但是目前姐夫不同意给孩子上户口,我该怎办?急盼回复。 派出所是必须户主出面同意才会给新生儿上户口。现在是户主男方的姐夫不同意给孩子上户口,让迁走。可是男方根本没有房子没地方迁走。我的位置: >
新生儿上户口该不该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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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儿入户时提交计划生育证明(包括上环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在广东及全国都普遍存在一个现象,就是新生儿入户要出具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计生证明,没有计生证明不能上户口。我是广东惠州的,我身边的同事及我自己都遇到了这个问题,但我觉得政府基层部门的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国家和省里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 一、 先看看公安部、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  在1988年公安部下发的“公通字【1998】65号”文,即《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二点“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到,凡新生婴儿包括非婚生的、超计划生育的,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任何地方不得在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  另外,在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下发的“粤府【1998】68号”文件,即《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中,对于计划外生育未经计生部门处理的这一类情况,文件中也只是规定:公安部门在办理婴儿入户手续时应及时通报当地计生部门。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新生儿入户并不需要计生证明这一限制条件,对于计划外超生的,非婚生的也只是应当及时通报计生部门,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不给新生儿上户口的权力。就像对于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要做就是努力寻找和收集证据,至于收集证据以后,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罪,有罪又该如何判刑,都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同样的,对于非婚生婴儿、计划外超生的婴儿,公安部门在给他们上户口后,按照计生政策,该如何处理他们的父母,该向他们征缴多少社会抚养费是由计生部门的负责处理的,对于不缴交社会抚养费的,计生部门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公安部门不能不给这些小孩上户口,不给这些小孩上户口也不符合文件的规定。  在广东省计生委的网站上的“政策法规&省人口政策法规”栏目中有一个《广东省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职责》的文件,(该文的链接为地址如下:)  该文也规定,公安部门要防止出生婴儿特别是女婴的瞒报、漏报。如果按照现有的基层管理机构的意见,因为没有计生证明就不给上户口这种做法得以持续实施的话,反而会给计生部门控制超生带来困难,因为那些超生的夫妇不给小孩上户口,生了一两个小孩(女孩),都没有上户口,计生部门也掌握不了超生夫妇的生育信息,以为他们还没生过小孩了,等到怀了男孩了,再到计生部门去办《计生生育服务证》(即通常所说的“准生证”),生了小孩再来上户口,到这时,该控制住的超生还是没有控制住。如果一对夫妇,生了一个小孩不管他们有没有计划生育证明,公安部门都按照“正宗的”规定给上户口,而且及时将信息传递给计生部门,计生部门也就能及时掌握信息。所以说我们的公安部门只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里面的法规、文件履行职责就足够了,而且能够促进计生部门开展工作,并不需要按照一些基层计生机构自作聪明的“土政策”来进行户政管理,限制上户口。  还有最近网上有这样一则报道:广东省政协各界分组讨论省政府工作报告,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枫谈到政府工作报告中有6处提到人口计生问题时,提出要关注出生人口比例等问题,“按这样发展下去,我算了一下,2025年广东将有500万男人找不到老婆。”我不知道他这个数字怎么算出来的,我们能不能这样设想一下,有些已经出生了的女孩,但因为没有上户口,才人口统计时忽略或遗漏了这些人群,造成人口基本数据错误呢?  二、再看看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来按照国家法律的效力来说,政府部门出台的行政文件的效力是低于国家法律和省一级人大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上,还是存在这“文件大于法”的不合理现象,所以我只好顺应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先谈了谈文件的规定是什么样的。下面我再说说国家的法律是怎么样规定的。因为我们国家没有制定“户籍法”,也没有像其他国家制定“公民身份法案”,而是由全国人大机关和国务院分别制定了三个有关公民身份的法案,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日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我们夫妇都是中国公民,我们的小孩也没有取得外国国籍,按照《国籍法》第4条和第9条的规定,我的小孩应当具有中国国籍。附国籍法第4条和第9条的规定如下,以免您再去查阅,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另按照《国籍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对于第14条里面的“取得”和第4条的“具有”这两个词,我理解的不是很透彻,具体来说,就是我的小孩具有中国国籍,是否还需要向公安机关办理申请手续?按照常理来推断,这两个词的意思应当是不一样的,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不用办理申请手续。不管需不需要办理申请,总之我的小孩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即为中国公民。如果需要办理申请的话,公安机关也应当受理,给我的小孩办理《国籍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即我的小孩有权领取居民身份证。  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的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这样在具体实践中遇到了问题,对于没有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的,就不能进行居民身份证信息登记,难以领到身份证。也就是说,基层的管理机关不给上户口,也是侵犯了一个普通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权利。  再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在该条例中也没有对新生儿入户做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只是说要在出生一个月内登记,但并没有说过了一个月就不给登记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是全国人大机关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虽然户口登记条例的制定时间要早,但从国家《立法法》和法律法规的权限这一角度来看,法律的地位要高于行政法规,不能在户口登记管理方面给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这一合法权利设置障碍。既然国家赋予了公民领取身份证的权利,那么行政机关就应当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给公民登记户口常住地址等信息,办理户口登记。  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来看,对于公安机关的基层单位(派出所)配合计生部门的“提请”、要求公民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后方可上户口这一“土政策”,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而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第45条也只是规定了公安部门可以根据计生部门的提请,滞留暂住证。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45条的内容如下:第四十五条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育龄夫妻,可以根据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提请,滞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暂住证、就业证;对流动人口,有关单位和业主还应当停止承包或者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滞留的证件待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发还。  为了限制和规范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国家在2004年颁布了《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凡是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政府部门都不能做,地方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不能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或变相设立行政许可,以及在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再增设行政许可的其他限制条件。  对于公安机关“自觉配合”计生部门,要求公民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才给办理户口登记的行政行为,就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可以认定行政错位或乱作为。惠州市公安局(户政科)作为惠州地域内的最高户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这种不符合国家法律的事情进行纠正,建议发文通知下级公安机关遵照国务院、公安部、省政府早就做出规定的相关文件予以办理。  三、关于给新生入入户需要计生证明这一“对策”出台的猜想在以往的《南方周末》报纸上,也有一则关于户籍管理的专题报道,我清楚地记得在这篇文章中说过,要求给新生儿入户时提交计划生育证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我不能将这种做法称为符合国家的政策,只能称之为地方基层部门的“对策”。那这种对策是如何出台的呢,因为我是只是一个普通的公民,无法获得更多的信息,我只能猜想是因为计划生育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的结果,而且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是被考核的责任人,而作为地方政府行政长官下面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也必须全力配合“长官”的意志,来确保目标达成,因此也只好配合计生部门来做一些法定职责之外的事情,对此我虽表示理解,但是难以接受。  四、给公安机关的一点意见  我上“南粤警察”网的在线咨询及户政管理的热点问答等网页浏览过很多信息,有很多是关于新生儿入户的。其中有一篇是08年1月24日以为紫金的钟先生咨询的,而“南粤警察”在回复中说“办理孩子出生入户,需要计生证明是当地政府的规定。”对于这一回答我非常不满意,难道作为公安机关,不应该问一问:这种规定符合国家的吗?是否阻碍了公安机关依法呢?  难道要媒体报道的07年发生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一样,明明是当地的基层部门在瞎搞,也有人像公安机关报案了,可公安机关就是没有处理,而且当地警察竟然对前来解救的家长和暗访记者:“不是你们的事不要管,不是你们的人不要带走”。  对于新生儿上户口这一类事件虽然不像黑砖窑那么恶劣,但是也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难道也要等媒体广泛报道了,震惊了国务院,我们的公安机关才迅速出台和部署工作方案吗?难道不应在回复中说得更让老百姓满意一些吗?如果这样说:“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尽快调查核实,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我们将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督促下级公安机关尽快改正。最近新上任的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不是说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开展工作吗?  最后,我想说得是,作为一个小小的公民,我的愿望并不高,只不过是想给小孩上户口而已,我原本对法律了解的也不多,但因为实际困难,逼得我去埋头寻找法律依据,我查阅的一些文件资料都是从互联网上获得的,无法获得政府公文的复印件。如果我从这些资料中获得的信息与最新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不一致,存在着理解错误的地方,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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