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 案例分析一级伤残已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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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小学生放学在教室玩扔书把同学眼睛砸成十级伤残
&&来源:云南网
放学下课铃声一响,上了一天学的小平觉得有点累,趴在课桌上睡了一会儿,没想到随后他刚一抬头,一本书正好砸在他的眼睛上。“肇事书”是另外两个同学在相互“飞镖”的教科书,意外伤着小平。最终,小平的眼睛达十级伤残。为这事,小平与他平常玩得很好的哥们闹上法庭。近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同学的监护人赔偿5.1万元。
扔书玩伤着同学眼睛
小平和小江是小学同班同学,日下午放学时间,下课铃一响,觉得有些累,小平就趴在课桌上休息。睡了一会儿,小平打算起身结果一抬头,一本书飞过来正好砸在他的眼睛上,只听见小平“哎哟”一声惨叫……原来,“肇事书”是小江和同学小涛在开玩笑时,相互用书当“飞镖”玩,意外砸在小平的眼睛上。扔书伤着同学的眼睛,同学们立即喊来老师,看到小平眼睛伤得不轻,老师立即通知了小平的家长,并及时把小平送到医院治疗。
日,小平到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当年12月5日才出院,医生诊断为左眼球钝挫伤,前房积血,左眼角膜上皮划伤,视网膜挫伤,左眼外伤性瞳孔散大,左眼继发性青光眼。小平尽管出院了,但视力没有恢复。之后,小平的父母先后6次把他带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门诊就诊。小平在住院期间,学校垫付全部医疗费,而小江的父母却没有主动支付过一分钱。小平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平的眼睛构成十级伤残,而且还需要后期治疗费3000元。
他把同学告上法庭索赔
小平眼睛残疾了,总得有个说法吧,在社区调委会的调解下,学校和小涛的父母赔偿了小平部分经济损失,可小江的父母还是拒绝赔偿。
小江的父母说:“出事当天,我儿子并不是和小涛在打闹,而是两个娃娃在相互丢书玩,当时,小平是趴在书桌上,儿子在丢书的过程中,小平突然站起来就打在眼睛上。出事后,我们当家长的也知道自己的娃娃错了,愿意赔偿小平,可对方要钱太多了,没有达成协议。其实,这件事学校也应该有责任。”
双方父母没能达成赔偿协议,无奈之下,小平将小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各种损失5.1万元。
判监护人赔偿5.1万元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致他人人身受到伤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江与小涛在相互丢书的过程中,导致小平眼睛受伤,小江的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小江的父母认为:小平眼睛受伤,学校应该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五华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小平眼睛受伤事故发生在放学后,且学校对这次事故已经进行了妥善处置,并支付了小平的全部医疗费用。目前,小江无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所以,小江父母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小江是未成年人,且其名下没有财产,由其父母进行赔偿。
于是,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小江的父母(监护人)赔偿小平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各种损失5.1万元。
学校用案例教育学生
西山法院李文华法官说,小学生精力旺盛、好动,特别是男同学常会为了芝麻大的事,满教学楼地追逐打闹。在追逐过程中,跑在前面的常常会不由自主地回头探看。这样的边跑边看最危险,倘若学生手中再拿有竹棒等小物件,危险程度就更高了。奔跑时,在转角处最容易与人相撞而发生意外伤害。
李文华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互相玩耍、打闹都会引发不可预知的后果,隐藏着无法了解的危险性。在此,他提出建议:学校应当给予学生案例教育警示,并在专门的案例教育课程中予以指导,加强未成年学生对自己所作所为所产生的后果的认知能力,预防发生伤害事故。(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记者 柏立诚(春城晚报)
责任编辑: 雷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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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昭通市、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县),2015年云南省昭通人身损害一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公交〔2014〕90号)文件关于印发201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201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为:
一、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3236元。
二、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5156元。
三、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141元。
四、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4744元。
五、2013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997元。
(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867元;
(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950元;
(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591元;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9571元;
(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622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584元;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540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2772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732元;
(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641元;
(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243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407元;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526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583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375元;
(十六)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280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663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122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070元。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每人每天费用):
1、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800元;2、厅局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480元;3、其他人员330元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范围、计算方式
第一部分:因交通事故非致残的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据实结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护理的人数&护理的时间&护理人员的收入
护理的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为每日50至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补助&住院天数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依据司法实践应当附有购买营养品的正式票据 。伤情的情况每日50至100元不等。
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可支配收入&年限&伤残等级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可支配收入&20年&100%
二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可支配收入&20年&90%
三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可支配收入&20年&80%
四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可支配收入&20年&70%
五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可支配收入&20年&60%
六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可支配收入&20年&50%
七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可支配收入&20年&40%
八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可支配收入&20年&30%
九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可支配收入&20年&20%
十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可支配收入&20年&10%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住宿费 + 死亡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生活费=消费性支出&需要扶养年限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11、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由于该项目的标准没有有效力的法律法规予以确定,故可根据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判标准,适当的提高。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精神抚慰金可以主张元。
13: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
第四部分: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14、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坏,虽然经过修理,但其整体的安全性、操控性都有所下降,这样的就造成了其价值的减损。
15、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1、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居民与农民的差别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确定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标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赔偿费用,一般按照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户籍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力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力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本文为李 荣 维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
3、上一年度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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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云南的一名学生,去年出的车祸,鉴定为十级伤残。现在不知道我到底能赔到多少钱?很急!
我的户口没有转到学校,还在是农村的!
提问者采纳
护理费、住宿费。你是10级伤残,比如你的伤残补助费就是你农村人均的年纯收入x20年x伤残等级(十级是10%)、误工费、营养费,你这个要弄清楚、杂费等,具体是你要做诉讼途径还是要调解、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还包括一些因为就医的车费这个费用有很多项目的,各个费用计算方式不同,你说的太简略了,包括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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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10级伤残?天纳,应该要补百分之90
保险规定了的
十级伤残,大概可以赔到5万左右
应该要补百分之90
这个费用有很多项目的,包括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还包括一些因为就医的车费、住宿费、杂费等。你是10级伤残,各个费用计算方式不同,比如你的伤残补助费就是你农村人均的年纯收入x20年x伤残等级(十级是10%),你说的太简略了,具体是你要做诉讼途径还是要调解,你这个要弄清楚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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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一级伤残退休后的伤残待遇劳动争议案例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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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的职工阎某带领金某和刘某勘察施工现场:
刘某。A公司于日为刘某提出认定工伤。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其中2009年12月份B、C两公司各垫付了5万元,金,系北京A金属门有限公司的售后服务兼项目负责人,不能安装,深二度为5%,所以公司为其垫付了70万元的医疗费。事故发生后因A金属门有限公司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起就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火星掉到一个装有易燃液体的铁柜里,被连夜送到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进行救治一起一级伤残的工伤和人身伤害双重赔偿成功典型案例原创作者。在安装金属门的烧焊过程中,1982年出生、案情简介。日B建设集团(廊坊)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在承包C汽车零部件(廊坊)有限公司空压机房改造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其中深三度达80%。经诊断就某烧伤面积达85%、刘二人认为可能有危险,顿时引起大火。刘某大面积烧伤,购买了A公司的一樘钢质门并要求安装,男。故刘某便开始工作,日伤残鉴定为一级,并称这个厂区是喷漆车间,A公司安排经理金某和刘某到C公司厂区进行安装,日刘某被认定为工伤,但是阎某称“没事可以安装”并给刘某提供了安装工具: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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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一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两百
发布时间:日 09:40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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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一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五类情况可享待遇调整
第一类是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第二类是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第三类是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第四类是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及日前死亡,最终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第五类是从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完全护理依赖每人月增150元
调整标准分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调待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通知》明确要求: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待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待费用。
此外,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如新计发的固定待遇标准低于本人已按月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标准,继续按原固定待遇标准发放。今后以新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予待遇调整。
/content/15//15_7372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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