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如何进行继续教育啊

滕州一市民进行会计证继续教育时遇蹊跷事
会计证信息被莫名转到上海
作者: 文/片 本报记者 李淼 武春澍
  ▲登记表上盖有市中区财政局会计资格证书的章。
  ▲证书上写着调往滕州。
  2005年,滕州市民在市中区会计管理局考取了会计证。2007年毕业后就把证书信息转到了滕州,并且在随后的3年都进行了继续教育。但是到了2011年12月份王先生再次去继续教育时,却被告知网上没有自己的信息,仔细询问才得知,自己的信息已经转到了上海,这让王先生很纳闷。会计证信息莫名去了上海  记者了解到,家住滕州的王先生是枣庄学院(原枣庄师范专科学校)的毕业生,学的是会计专业,2005年,他带着毕业证、身份证、珠算等级证按照当时的政策换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毕业后,王先生想回自己的家乡工作,于是2007年带着证书来到了枣庄市市中区会计管理局办理调转手续,将自己的会计证书信息转回了滕州。  办理完手续后,王先生开始了自己的工作之路。2008年到2010年期间,他连续3年在滕州会计管理局进行会计证继续教育,可是到了2011年12月再去继续教育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网上没有王先生的信息。经过查询,发现王先生的信息已经转到了上海。王先生这就不理解了,既然转到了上海,为什么2008年到2010年期间都可以继续教育,到了2011年就不能继续教育了呢?当事人不知咋解决  9日,记者带着疑问来到了枣庄市市中区会计管理局,当记者将王先生的证书号和姓名告诉相关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表示网上并没有王先生的相关信息,后来经过查找,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王先生的会计证相关信息已经被转到了上海,至于具体如何操作的,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据市中区会计局会计股的股长马士洪介绍,王先生的会计证信息被转到上海他也不清楚怎么回事,但是他的信息既然已经被转到了滕州,那么就应该是滕州方面负责。马士洪表示,王先生的会计证书信息于2007年被转走,滕州方面接收了他的相关信息,现在王先生的任何信息都不在他们这里,因此与他们无关。至于信息是如何转到上海的他们并不清楚,王先生应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他也无法回答。  随后,记者又致电滕州会计管理局,工作人员称王先生这个证书的信息早在2007年就调到了上海,根本没有调到滕州来,因此信息被调到上海这件事应该是市中区相关部门处理的。当记者问到既然调到了上海,为什么在2008年到2010年期间还可以继续教育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那是王先生托关系办理的。该工作人员还说,当时滕州这边办理王先生业务的工作人员已经退休,而市中区那边的工作人员也已经调离到别的单位上班,现在去市中区那边问也问不出来。  但是王先生表示,证书上已经显示信息转到了滕州,他一直以为自己证书信息在滕州,至于为什么现在到了上海他也是一直蒙在鼓里。而对于托关系继续教育的问题,王先生表示,如果托关系,那么从2008年到2010年都继续教育了,为什么偏偏2011年就不能继续托关系了呢?他表示这是完全没有的事情。相关部门应直面问题  从2008年到2010年,王先生一直可以继续教育,到了2011年却被禁止。更令他感到迷惑的是证书信息竟然被莫名转到了上海,咨询相关部门又遭遇“踢皮球”,这让他很是郁闷。  先不论王先生从2008年到2010年间是如何进行继续教育的,也不管王先生的会计信息是如何被转到上海的,但从相关部门的态度来讲,相关部门不应当回避问题。  两个部门的相互推脱,使得王先生更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作为主管部门,应该先找出问题的根源,找出问题然后解决问题,哪怕无法解决,也应当让当事人明白事情的经过,然后再寻求可以弥补的办法。这样相关部门既回应了问题,王先生也明白了问题的出处,何乐而不为。会计证信息调转办法  第四条 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应填写调转登记表,并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提供持证人员在本地管理系统中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供其核对确认。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审核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经签字确认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其电子信息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并将上传结果及时告知持证人员。  第五条 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第六条 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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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央驻济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省财政厅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财政部备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中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二○○五年六月三日
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山东省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总会计师;(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三)出纳;(四)稽核;(五)资本、基金核算;(六)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七)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八)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九)总账;(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一)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以及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铁道部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除外)。中央驻鲁单位,其驻济南市区的省级管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省直属单位,其驻济南市区单位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临时、聘用人员,由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任关系的人员,由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六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违犯《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除上款之外的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成绩合格的,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发考试成绩合格单,合格成绩自考试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的,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发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珠算科目须参加各级珠算协会组织的等级鉴定并取得五级以上(含五级)鉴定证书。&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统一使用“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系统”。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统一制定考务规则、统一命题、统一制作题库、统一制定标准答案、统一阅卷,各市财政局具体承担并组织实施考试考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考点由财政部门统一设置。&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一)会计学;(二)会计电算化;(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四)审计学;(五)财务管理;(六)理财学。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一)有效期内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单、会计基础考试成绩合格单;(二)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或珠算五级以上(含五级)鉴定证书;(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四)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三张。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意见栏内注明,同时标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意见栏内注明“同意颁发”或“不同意颁发”;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样式和编号规则负责印制、编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实行IC卡辅助管理,用于记载持证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继续教育情况以及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等,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并颁发。会计从业人员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有关事项时应一并提交。IC卡在全省(不包括青岛市)范围内通用。IC卡不替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IC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教育大纲。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培训规划,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在现注册登记财政部门报备后,持证人员在省内可异地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教育实施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由现注册登记财政部门确认后予以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发证和注册在同一个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证与注册不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由持证人员到原发证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手续,并填写调转登记表,由原发证机构签署意见。持证人员持调转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向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统一使用“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或受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或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声明遗失,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后,方可予以补发。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三十二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收回已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后,应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将处理情况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记载。&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取得、注册、变更、调转登记、处罚等管理事项,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所持会计类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证明,应附中文译本和有关法定部门的公证书。&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是指持有已注册或未注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会计岗位,是指第二条所列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在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属会计岗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日印发的《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0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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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客服热线: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8:30 -- 22:00) 邮箱:版权所有 & 2007 - 2014 ()&&&&&&滕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提要: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各镇街财政所、市直各部门、各类企业,省、市驻滕单位:
&&& 为做好2013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财会【2013】18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 一、继续教育的培训对象
&&& 培训对象:凡在日前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应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013年当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一个年度起,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 二、继续教育培训形式
&&& 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的原则,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形式和面授两种方式,培训学时不低于24个学时。
&&& (一)网上培训形式
&&& 采取网上培训的会计人员可登录&山财培训网&(),参加本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具体学习流程详见网站说明,学员在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课程学习并考试合格后,即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同时可自愿选择其他课程继续学习。
&&& (二)面授教育培训形式。
&&& 金融、保险企业会计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会计核算需要,实行有针对性地分类面授培训,增强培训实效。其他单位具备条件自行组织培训的,须提前15天写出书面申请,经会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举办。
&&& 三、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 (一)各类企业继续教育的内容是:如何防范企业风险、如何制定和实施企业战略、企业纳税管理、涉税战略与风险管理、小企业会计准则概述、企业会计准则难点精讲及案例解析、新企业内部控制与企业会计准则最新解读及运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讲解等。
&&&&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内容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全面预算管理实务与操作、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
&&& (三)农村会计人员培训重点是农村集体经济统计与会计实务。
&&& (四)实务操作和其他类的继续教育的内容是:应用Excel辅助财务报表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企业内部控制操作实务、企业纳税实务及会计核算、宏观经济分析、医院财务制度、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等。
&&& 四、报名时间:日& 11月30日止。
&&& 五、报名方式
&&& 市直各单位及镇街财政所于日前到市会计局领取学习卡或报集中面授培训方案。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名领取学习卡,其他单位及个人到所属镇街财政所报名领取学习卡。考试合格后成绩单交到单位或财政所统一办理注册。
&&& 六、继续教育注册注册登记
&&& 继续教育登记注册时间定于日-----11月30日。
&&&&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人员,可视同完成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 1、年度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的。
&&& 2、通过本年度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何一个科目的。
&&& 3、正在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教育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专业学历教育的。
&&& 上述视同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人员,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于日前携带会计证、论文、学生证、考试合格成绩单等手续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跨年度不予认可。
&&& (二)参加面授教育合格的会计人员,由各单位会计事务管理员统一办理继续教育注册登记及上报附表一、附表二书面及电子版各一份,文件、表格见滕州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公告。
&&&& (三)选择网上培训的持证人员,单位或镇街财政所统一持会计证、考试成绩合格单、附表一、附表二书面及电子版各一份,办理继续教育注册,跨年度不予认可。
&&&& (四)对2011年度、2012年度未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经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注册登记。
&&& 七、继续教育工作要求
&&& (一)各主管部门(单位)要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 (二)参加网上培训的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专用信箱&反馈意见。
&&& 2013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单位会计工作考核范围。在继续教育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市会计管理局联系。
&&& 联系电话:69925。
&&& 电子邮箱:。
附表一: 《滕州市2013年会度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表》.doc
附表二:《滕州市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注册表》.xls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魁网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上岗证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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