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矿厂可研报告占地一亩就给四是事不是太少了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吴克成,男,49岁,满族,河北隆化县韩麻营镇韩三沟门。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吴克民,男,47岁,汉族,河北隆化县韩麻营镇韩三沟门。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吴山,男,71岁,汉族,河北隆化县韩麻营镇韩三沟门。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吴克龙,男,42岁,汉族,河北隆化县韩麻营镇韩三沟门。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隆化县鸿源矿业矿业责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振广  (原审被告):吴山,男,71岁,汉族,河北隆化县韩麻营镇韩三沟门。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吴克成、吴克民 、吴克龙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的企业河北隆化县鸿源矿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吴山“占地补偿纠纷” 一案,应不是“占地补偿合同”一案,是否“占地补偿纠纷 ”与“占地合同补偿”一样哪?承德中级人民法院【2006承民初字第32号】的一审、省高院【(2010)冀民申字第1570号】、市中院【2011承民初字第114号都是承民初字第32号 】的判决都是“占地合同补偿”一案 。此案只要“合同”无效,再打“赔偿”,是一个案子,咋能不赔偿损失?   2003年被申请人的企业河北隆化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选铁厂,山林302亩,一分林地没有审批,使用十年没有因此停产。占用林地,搞工业化生产占地,需要审批,这是谁都明白的道理。被申请人的企业河北隆化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占山林未批为何不查?为何不判???难道说这里有猫腻?   申请再审人的山是1982年分的荒山,七口人共同共有的,共计302亩。经过二年的植树,成活率90%以上。1985年发证,七口人共同所有(有村级证明)。到2003年已经19年了。  依法【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做到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要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份额,切实做到“按户承包,按人分山”,也就是要突出一个“均”字,确保“人人有份”】。承包期70年不变。  2003年,被申请人河北隆化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找61岁的吴山商量,吴山和被申请人企业在韩麻营矿管服务处的干预下签订2003年7月《占用林地补偿合同》只给3万元,林地全部归企业使用。“共同共有林地,一人签字无效。”申请再审人和吴山当年上访,镇、县、市信访三年无果,法院七年三审。 最终没有拿到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林木原价赔偿费等。企业违法占有林地,一亩未批,淹没林木,国法难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对占用林地主伐期成熟林未成熟出材量的鉴定书》使用林木面积172.6亩。  山是申请再审人的责任山,是家庭承包的共有财产(有村级证明),被申请人的企业河北隆化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占有林地,申请再审人已成家单过,山没有分开,属共同共有,一人签字无效。  依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98.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有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申请再审人的林地,属于七口人家庭承包共同共有。是吴山和被申请人的企业河北隆化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03年7月《占用林地补偿合同》无效之一。  被申请人企业河北隆化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用林地不得占用农民的林地,应该由国土部门征用,企业才可使用,因此被申请人的企业河北隆化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山签订的《占用林地补偿合同》无效之二,这是法律已判清的事实,没有林地审批手续。(《【2001】承民再初字第114号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加以证明)属于违法占用林地。被申请人的企业河北隆化鸿源矿业有限公司占有林地没有审批,没有办理林木砍伐证将树木淹没,还说吴山和隆化县韩麻营镇矿管服务处签订《合同书》(给工资600元,砍除所有树木。否则,别来打搅)给砍伐费600元有效(是工资,不是砍伐费用),请问林业砍伐证何在?效力何在?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淹没的难道就没事?)《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征、占用林地上找除的林木归原林木所有权单位”。  被申请人的企业河北隆化鸿源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将树木放出,交还给申请再审人,是谁的错?就是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造成的损失应有被申请人的企业河北隆化鸿源矿业有限公司来赔偿。人生在世,能有几个十年。  隆化县或承德市林业、国土只是五年前对被申请人的企业河北隆化鸿源矿业有限公司罚款了事,没有解决我们的林地、林木损失补偿费等问题,被申请人的企业河北隆化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继续违法,没有因此停产,土地报批是办企业的第一道工序,岂能不批。 法院七年三判,最后得到被申请人的企业河北隆化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林木补偿款25万元,林地损失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未给,林木原木赔偿费未给。承德中级人民法院(2011)承民再出字第114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应予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民地转用审批手续”。  被申请人企业隆化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权力向农民征地,没有权力使用农民的土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家庭承包经营林地被征收的有何相应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家庭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林地补偿费是给予林地所有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林地所有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如果是家庭承包经营权人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治
国土资发〔号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日起实施)“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土地复垦规定》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被申请人的企业隆化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还说自己是依法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吗?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号“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以上说明申请再审人的山林是七口人共同共有的,家庭承包的(村的证明)。应得林地损失补偿费的80%、林木损失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林木原价款的全款。  从事实来看,被申请人的企业隆化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土地审批手续,强行使用农民林地十年,没有办理林木砍伐证,将树木淹没没有放出,违法使用与吴山签订的没有法律效力的《占用林地补偿合同》,没用给林地损失补偿费的80%、林木损失补偿费(扣除林木补偿款25万元),安置补助费、原木现价赔偿款。   申请再审人林地损失补偿费应该多少?按隆化四区片的价格30000元,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即是林地损失补偿费( 承德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承科司鉴(2006)11号《关于对占用林地主伐期成熟林未成熟林出材量的鉴定书》将林区分为六个小区:【详见其书】总面积172.6亩。【是国家实地测量水平面积,非斜坡面积】  2013年隆化执行庭,前来执行一审判决的林地补偿费24(多要1万元)万元,扣留克龙一人,拘留十五日,申请再审人无奈,东补西凑十日交出,罚款1000元,人已放出。违法的不判,不违法的要判。小小案子,竟判了七年?
还让等吗?   此案应该判吴山与被申请人的企业隆化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占用林地补偿合同》无效。被申请人的企业隆化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申请人林木赔偿费xxx元,淹没林木赔偿xxx元,恢复山的原貌或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被申请人的企业隆化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的企业隆化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的企业隆化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副本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  冀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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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探索尾矿库用地管理新模式,建立合理的用地机制,严格规范尾矿库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尾矿库用地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科学规划。尾矿库用地规模要符合选矿厂设计方案及尾矿定额指标规定。  第三条 尾矿库用地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用地单位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使用土地。  第四条 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复垦规定承担复垦义务。尾矿库用地原则上只占用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耕地除外)的,用地单位在尾矿库服役期满后,及时将尾矿库复垦为农用地,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五条 申请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采矿(选矿)手续合法完备的采矿(选矿)企业;  (二)经过有批准、核准权限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核准立项;  (三)环境评价报告通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在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请用地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尾矿库用地申请书;  (二)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土地的村委会签定《尾矿库用地协议书》。协议中应包括拟使用土地面积、地类、使用方式、年限、补偿标准及《尾矿库复垦设计方案》,尾矿库服役期满经复垦后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承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有批准、核准权限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的立项文件;  (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评价报告;  (五)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关于尾矿库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文件;  (六)在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文件;  (七)尾矿库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图件和电子坐标。  第七条 用地审核程序:  (一)用地单位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书面申请;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安监部门到现场核查,确定用地位置,核实地类和用地面积;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提交资料进行初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出具尾矿库用地的批准文件。  (四)在与尾矿库有直接关系的村庄公示七天。  第八条 尾矿库用地核准使用年限须与尾矿库设计服役期限一致。超期用地需在生产服役设计期满前半年内提出用地延期申请。  第九条 认真做好复垦验收工作。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闭库手续,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尾矿库复垦设计方案》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用地单位必须按要求重新复垦或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可视情制定尾矿库复垦保证金制度。  第十条 尾矿库用地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权限审批,不得随意改变审批环节。  第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操作、不按程序报批、违法占地建设尾矿库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此之前形成的在用尾矿库,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对隆化县鸿源矿业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的建尾矿库与  《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  (试行) 的对比,是否违规?  举报单位:河北隆化县韩麻营镇韩三沟门村委会  举报人:家庭承包的人员有吴山、刘桂芝、王桂珍、吴克成、吴克龙、吴克民、吴秀莲七口人  被举报单位:隆化县鸿源矿业矿业有限公司  一、吴山与河北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03年7月《占有林地补偿合同》是否有效?  山是1982年村分的家庭承包荒山,七口人(吴山、王桂珍已故、刘桂芝已故、吴秀莲、吴克成、吴克民、吴克龙)上。1985年发证,七口人共同共有(有村级证明,法院都认可)。依法【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做到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要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份额,切实做到“按户承包,按人分山”,也就是要突出一个“均”字,确保“人人有份”】。2003年,私人企业河北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找吴山商量,吴山和企业在韩麻营矿管服务处胁迫下签订2003年7月《占有林地补偿合同》只给3万元,土地全部归企业使用。共同共有林地,一人签字无效。依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98.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有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记清了家庭承包与承包者的区别。  二、私人企业河北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厂的时间与《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的时间有差别。  私人企业河北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厂的时间是2003年7月,而颁发文件《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的时间2010年8月。两者相差七年,是否用地条件一样?  三、《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中的第三条 “尾矿库用地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用地单位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使用土地。第四条 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复垦规定承担复垦义务。尾矿库用地原则上只占用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耕地除外)的,用地单位在尾矿库服役期满后,及时将尾矿库复垦为农用地,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尾矿库用地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那么2003年占用林地是否一样吗?用地单位河北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与河北隆化县韩麻营镇韩三沟门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未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使用土地。  尾矿库用地原则上只占用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那么占用林地不去审批,不给林地补偿费可以吗?举报人与私人企业河北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三年上访,七年官司,都没有要回林地赔偿补偿费。现在由河北隆化县韩麻营镇韩三沟门村委会与举报人一起要,还能不给。举报人的山是村集体的家庭承包的,哪能是被举报单位的?因为被举报人没有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四、《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第六条 “申请用地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土地的村委会签定《尾矿库用地协议书》。协议中应包括拟使用土地面积、地类、使用方式、年限、补偿标准及《尾矿库复垦设计方案》,尾矿库服役期满经复垦后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承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用地单位河北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隆化县韩麻营镇韩三沟门村委会没有签定《尾矿库用地协议书》。没有签定协议,不可能包括使用土地面积、地类、使用方式、年限、补偿标准等。因为企业所签定的《占有林地补偿合同》的内容无效。判赔林木补偿费25万元(原合同3万元已改变为林木补偿费)。法庭主张其他补偿费应由林地所有权人主张权利。林地所有权由河北隆化县韩麻营镇韩三沟门村委会与家庭承包的人员有吴山、刘桂芝、王桂珍、吴克成、吴克龙、吴克民、吴秀莲七口人共同所有。  承德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承科司鉴(2006)11号《关于对占用林地主伐期成熟林未成熟出材量的鉴定书》使用林地面积172.6亩。是水平林地面积172.6亩,斜坡面积上302亩。如果希望得到《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中的标准,就得给林地赔偿补偿费,占用土地多少元一亩,应该有个最低标准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号“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隆化县的价格(元\亩)平均价39880。(以此类推一区二区)00,,.虽说这是征地的价格,占用也不会太少。最后再签定《尾矿库用地协议书》。  五、《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第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操作、不按程序报批、违法占地建设尾矿库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被举报单位河北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照程序办理,违规占地建尾矿库并造成损失。在法庭上没有出示法律上认可的手续和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出具尾矿库用地的批准文件,没有报批林地手续,属违规,应予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此之前形成的在用尾矿库,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河北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尾矿库还没有闭库,可以按此办法试行。  综上所述,河北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尾矿库和车间违反程序办理,不给林地赔偿补偿费,违反了《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第六条 “申请用地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二)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土地的村委会签定《尾矿库用地协议书》。协议中应包括拟使用土地面积、地类、使用方式、年限、补偿标准”等和其他一些内容。
  写给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申请书  信访复核单位:河北隆化县韩麻营镇韩三沟门村村委会  信访复核人:吴克成,男,汉族,50岁,河北隆化县韩麻营镇韩三沟门村
  信访复核人:吴克民,男,汉族,48岁,河北隆化县韩麻营镇韩三沟门村  信访复核人:吴克龙,男,汉族,43岁,河北隆化县韩麻营镇韩三沟门村  信访复核人:吴山,男,汉族,72岁,河北隆化县韩麻营镇韩三沟门村  被信访复核企业:河北隆化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信访复核  请求隆化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隆化国土资源监察局下达《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处理结果进行复查,依法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利益。  1.根据承德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尾矿库用地核准审批》,被信访复查企业没有批地,没有承德市局核发尾矿库用地的批准文件和占用土地涉及林地的,还应提供省林业局批准使用林地的正式批复文件,被信访复查企业占用林地属于违法违规企业。  2.申请人的民事官司一审日,二审日,都没说闭库一事,为什么会在《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下发之前停止使用?再说尾矿库闭库与申请人举报被信访复查企业用林地违法违规无关系。非法占用土地的时效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就属于这种“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其危害结果一直存在”的情形。  3. 1992年河北省四个部门下达的文件,凡在我省用地都得依法批准,给予四项补偿费。为什么河北隆化县韩麻营镇韩三沟门村小四海沟林地302亩就特殊,一亩没批?就合法合规啦?  信访复核事项与理由   一.2003年隆化县韩麻营镇矿业开发管理服务处签订《占用林地补偿合同》,只给3万元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信访复核人所说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由此而来)法院判为林木补偿费。1982年七口人分的家庭承包的山302亩(村级证明),一人签字,依法无效。1985年7月村、乡、县7个部门盖章的小流域治理工程,全沟栽树合格。有承德部门的鉴定,山是林地不是荒山、荒沟(法院认可)。而和吴山签订的《占用林地补偿合同》第五条写明,山中林木,乙方(被信访复查企业)需要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砍伐的林木给甲方(吴山)。被信访复核企业办理林地审批手续了吗?林木砍伐了吗?没有,林木给淹没了,给铲除了,没有给甲方。  二.被信访复核企业占用林地企业闭库时间不准。上次提出申请闭库时间是2010年12月而现在2007年停止使用,2008年12月申请闭库,玩人呐?占用林地120多亩,咋用的?申请人的民事官司一审日,二审日,都没说闭库一事。闭库的时间是日,与日相差三年时间,怎能说闭库在前呐?为何不查?不能说被信访复核企业用林地没有批准正式手续就合法合规啦!再说被信访复核企业闭库和信访复核人举报的被信访复查企业的尾矿库占林地违法违规的事项没有关系。非法占用土地的时效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就属于这种“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其危害结果一直存在”的情形。  三 .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信访说,尾矿库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谁能相信?凡在我省用林地都得依法批准,给予四项补偿费。那么请看1992年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财政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土地管理局下发的文件《关于收取、占用林地四项费用的规定》“凡依法批准在我省境内占用、占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交纳征、占用林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专项整治的对象及内容,下列六类选矿厂尾矿库,一律关闭取缔,实施闭库:  1、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运行的;  2、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有关批准程序,擅自建设的;3.4.5.6。  这里也是闭库,承德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人应该知道吧?  《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4.严格审查尾矿库建设用地条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占地非法生产的尾矿库企业。5.严格尾矿库用地审批和闭库后土地复垦验收工作,监督用地单位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农林用地,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省厅【冀国土资发(2010)35号】之前,占用林地是建设用地审批,用一分批一分。按《林业法》和《土地法》执行。按中央的法律为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2〕32号  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目前继续使用的尾矿库,造成土地毁损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业秩序整治,依法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加强尾矿库建设用地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严格控制尾矿库用地规划范围,尾矿库建设是选厂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属于建设用地。  辽宁重点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行为,全面查处和整治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尾矿库违法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肇事尾矿库没有“准生证”日03:14 本报承德电 (记者尉迟国利)昨日,记者从承德市国土资源局获悉,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选厂至今没有办理尾矿库用地手续,为此,承德市国土资源局曾向其作出过行政处罚。  曲沃县国土资源局清理尾矿库违法占地工作现已全部完成,尾矿库用地手续补办工作进入尾声。  即使农民建房三分地,还得审批,被信访复查企业占用林地302亩,都不用审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关于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含新修编规划)或可以调整规划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要在依法处理到位后,抓紧补办建设用地手续。  只举例说明尾矿库也需要审批的,只是程序不一样,不占建设用地指标,补办尾矿库用地手续,才是正轨。  2010年颁发了省厅【冀国土资发(2010)35号】此文件,就应该按此文件执行,补办手续。   第三条 尾矿库用地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用地单位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使用土地。  信访复核人回答:尾矿库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是不办理手续,起码拿到村级土地使用协议,在拿到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使用土地。(后面还有)  第四条 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复垦规定承担复垦义务。尾矿库用地原则上只占用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耕地除外)的,用地单位在尾矿库服役期满后,及时将尾矿库复垦为农用地,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信访复核回答:小四海沟是林地,并不是未利用地。  第六条(二)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土地的村委会签定《尾矿库用地协议书》。协议中应包括拟使用土地面积、地类、使用方式、年限、补偿标准及《尾矿库复垦设计方案》,尾矿库服役期满经复垦后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承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和村签定《尾矿库用地协议书》?信访复核人回答:没有。也没有补偿标准。  第七条 用地审核程序:还规定(三),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提交资料进行初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出具尾矿库用地的批准文件。  信访复核人回答:没有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出具尾矿库用地的批准文件。  (四)在与尾矿库有直接关系的村庄公示七天。   信访复核人回答:没有公示。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此之前形成的在用尾矿库,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信访复核人回答:没有试行。   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尾矿库用地核准审批》中规定:14、村委会出具的尾矿库用地补偿到位的证明(签字、盖章);   信访复核回答:没有补偿到位。只给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未给。  15、占用土地涉及林地的,还应提供省林业局批准使用林地的正式批复文件;  信访复核人回答:没有。此文件最重要。  16、村委会出具所占土地的权属证明(明确尾矿库所占土地为该村集体土地,并明确其是否已经承包给村民。承包给村民的,还应提供承包人书面同意占地的意见)。注:原则上要求所有要件为原件,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彩印的复印件,并由用地者加盖公章。
  信访复核人回答:没有给被信访复查企业书面同意占地的意见。  信访复核人坚信15条,因申请人的山——小四海沟全山是林地不是荒山、荒坡,需要省林业局批准使用林地的正式批复文件,被信访复核企业拿出正式的批复文件拿出来看看!?真不信,十年来,就举报不了,一个没有任何手续的企业?  按2010年9月1日新规定又已过四年,为何不查?为何不补办手续?小四海沟全山是林地,那么就是十多年未查!!!被信访复核企业闭库与否和申请人举报彻查林地违法违规没有关系。没有批示的土地,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其危害结果一直存在,闭库不能说明使用林地合法合规!您们到没有毁坏的林地看一看,查一查信访复核人的山是不是林地????!!!!!有村、乡、县7个部门盖章的小流域治理工程证明此事。  国家土地督察局总督察办向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出通知,明确各督察局针对已发现和掌握的违规征地侵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一次实地核查工作。  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应当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依法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家庭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林地补偿费是给予林地所有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林地所有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如果是家庭承包经营权人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 可以看一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被信访复查企业拿不出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出具尾矿库用地的批准文件和河北省林业局批准使用林地的正式批复文件。没有批准文件和使用林地的正式批复文件,就是违法违规。  希望承德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领导查出事实真相,给信访复核人满意的答复。   承德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
  2014年6月
  日隆化县土地资源局答复认为,河北隆化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海沟尾矿库属于《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下发前建成并停止使用,对于在用尾矿库可参照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以小四海沟尾矿库占地不再涉及审批问题。日隆化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认为,隆化县土地资源局对信访人答复明确,符合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并维持了隆化县土地资源局答复意见。 市政府认为隆化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事项复查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复查程序规范、定性准确,决定维持该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  2014年5月8日,不符合《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而2014年6月3日,符合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不知是何为?市政府不知以什么法律法规,哪条哪款?来维持原答复。
  & 主页 & 维权焦点 &  河北隆化县韩麻营镇三农民兄弟维权之路被逼上悬崖绝顶  正文   07:10来源:中国新闻报 作者:admin  中国新闻报河北报道(记者
杨顺喜 国金成)近日,本报多次接到隆化县韩麻营镇韩三沟门村居民吴克龙、吴克民、吴克成三兄弟的电话求助,诉说他的山林地所有权被村委会搞两面派的手法,导致他们在二审的维权案件中败诉,因此,使他们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事件回放:日,隆化县韩三沟门村民委员会将集体林地进行发包,本村居民吴山为户主,分得七口人的责任山,同时造册登记。原林业局的证由前村主任李印平受隆化县林业局的委托收回颁发新证,只是证没有下发回来,此事村委会完全可以证实。   吴山老人的手里有日领取树林所有证登记表、日村委会盖章证明、日村委会出具的林证待办证明,由此可见吴山老人承包的荒山林地合法有效无争执。  事情转眼到了2003年,私人业主刘玉财成立鸿源矿业公司,要在韩三沟门建厂开矿,要占用吴山老人承包的300亩林地,修尾矿库使用,也正是因为林地被占用,矛盾便不断的升级、转化,最终进入到了依法维权的地步。  吴山老人有三个儿子,分别是吴克民、吴克龙、吴克成,在隆化县“鸿源矿业公司”建厂之初,法人代表刘玉财主动找到吴山老人,协商关于使用他林地建尾矿库的事情,吴山老人为人厚道,认为事情好商量,就没有和自己的三个儿子商量,以为占地占不多少,到时候给点补偿就得了,于是便和法人刘玉财签了“占用林地补偿合同”。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矿业公司”的批文中,只有3.6亩的批文,但在实际建完尾矿库后,一下子多占了95.5亩,这一百来亩的林地“鸿源矿业公司”一共才给了他3万元,老人这时晕了……  吴山老人的三个儿子,承受不了这种欺骗,他们找了律师,一纸诉状把“鸿源矿业公司”和自己的老爸吴山,告上了法庭。因为吴山老人没有权利处理其自己三个儿子的共有财产。  由于证据充实,在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氏三兄弟的案子很快以胜诉解决了。依法院的判决,当时给付原告人林木折价款25万元,占用林地使用费20万元。尽管和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差较大,但吴氏三兄弟他们都认可了,也觉得法律是公正的,心存感激。  可是好景不长,在2009年7月,“鸿源矿业公司”法人错过一审的上诉日期,历经多日之后,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而这次的审判结果,让吴山和他的三个儿子,感到天大的不公,简直是难以承受。  吴氏三兄弟对记者说:“这次承德中院的判决完全不公平……因为我们提供的证据,法院一概不加采信,反而启用了矿业公司与村委会非法炮制的一个”假合同“与假实际证明,这样法院否定了我们家庭承包的林地所有权,判令我们返还那20万元林地补偿款。不返还此款就抓人,没有办法,只好把20万元返还了”。  记者认真仔细的查看了韩三沟门村委会日还有日的盖有印章的证明,按目前我国的法律而言,山林地权属必须应当是吴山所有,因为吴山老人经营分到手的柴山,经过二十年的管理,也有一定的绿化与经济成果,在这近二十年的时间内,从没有任何争执发生,村委会是政府的基层组织机构,既然证实了就不能反悔。但最让人不解的是:村委会都在证明中给吴氏三兄弟打了字据,证明吴山老人的林地、树木是后栽的,再加上另外51户村民证明吴山老人的林地,是家庭承包时分得的,可村委会哪有资格再与“鸿源矿业公司”再签承包合同呢?难道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村委会对私人业主流转这么大的林地,召开全体村民大会了吗?有发布公告吗?告知补偿标准了吗?由此联想“假合同“的出现一目了然。  吴氏三兄弟告诉记者,不管维权的路有多难,他们都一定走下去,因为他们相信法律还会公正,眼下,他们兄弟通过抗诉,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唯一救命稻草。事情发展如何,本报将追踪报道。          
    只批3.6亩,实占95.9亩,非法占用92.3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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