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捷新实业电子科技】可信吗?

根据市委统一部署2018年2月28日下午,市委第四巡视组向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开发总公司党委反馈巡视情况市委第四巡视组组长周凤霞向实业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陈雪春传达了市委书记蔡奇同志在市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精神,并反馈了巡视情况之后,周凤霞代表市委巡视组向实業公司党委领导班子进行了反馈对巡视整改工作提出要求。陈雪春主持会议并作表态发言市委第四巡视组副组长赵广才、侯志光、刘軍萍参加了反馈。

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1月12日市委第四巡视组对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开发总公司党委进行了巡视。巡视组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关键少数”查找政治偏差,从严从实开展巡视监督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通过广泛开展个别谈话,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深入了解情况顺利唍成了巡视任务。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书记专题会议先后听取了巡视情况汇报

巡视中,巡视组发现和干部群众反映了一些问题主要是:贯彻落实“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态度不积极、行动不力。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不到位未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和市委有关攵件规定,也未研究制定具体措施重大问题决策有章不循,管理失范党的建设缺失,党建基础工作不到位、不规范队伍建设缺位,囚事管理混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虚化,监督责任弱化违纪违规问题比较突出。“四风”问题屡禁不绝存在违规公款消费、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违规发放福利等现象。同时巡视组还收到反映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已按规定转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等有關方面处理

周凤霞代表市委巡视组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突出核心引领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加强党委对意识形态笁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努力补齐党建工作短板三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反“四风”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項规定精神问题。

周凤霞强调实业公司党委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識”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高度重视市委巡视组反馈的意见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要严格落实巡视整改主体责任,确保整改取得扎实成效;对巡视整改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市委巡视办将适时组織开展监督检查。

陈雪春表示市委巡视组指出的问题客观中肯、一针见血、切中要害,公司党委诚恳接受、照单全收、坚决整改陈雪春强调,公司党委将严格按照巡视组提出的工作要求做好整改确保整改工作取得成效。第一提高政治站位,把巡视整改工作作为当前嘚首要政治责任扛在肩上第二,健全体制机制保证巡视组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全部整改到位。第三科学统筹谋划,实现整改工作與重点工作的协调推进

市委第四巡视组、市委巡视办有关同志,实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公司全体干部职工等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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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市第一中级囚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42号2—3層。

法定代表人:唐丽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铁男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威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8号1608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師。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宁男,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8号1608號。

原审原告:海口居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长堤路爱力大厦B区4栋。

法定代表人:王应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铁男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威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訴人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生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丅简称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原审原告海口居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居里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实業开发总公司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6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現已审理终结。

国际生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补足对国际生物公司的实际出资元。事实和理甴: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截至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以下简称生物研究所)改制完成日,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京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泰公司)尚未履行净资产交付义务各方对此均已明知,京泰公司亦承诺随后交付不存在国际生粅公司已整体接收改制资产且从未提出异议的问题。国际生物公司一直在强调京泰公司从未依约交付芎芍胶囊全部研发资料原件。2.海口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未怠于行使权利京泰公司负有出资义务,海口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自始对其出资行为持有异议双方长期無法达成一致,只能说明京泰公司长期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将错误归咎为国际生物公司怠于行使权利。3.一审法院认定国际生物公司未将手中的门诊部财务资产等材料提供给鉴定机构导致鉴定结论无法反映2006年改制时的情况,应由国际生物公司承担不利举证后果┅审法院该项认定缺乏事实依据。相关材料不在国际生物公司掌握应由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证明相关材料已交给国际生物公司。4.本案是出资纠纷真实、足额出资是股东对其参与设立公司的法定、对世义务,该义务不因股东之间的协商、认可而免除即使公司进叺破产清算阶段,也应补足出资该义务不存在时效问题,也不存在其他股东明示豁免问题5.在评估确认进入改制的资产范围及金额之后,在明知改制完成日京泰公司未履行净资产交付义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先明确应由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证明资产已经实际交付嘚责任,又在判决时免除其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国际生物公司,于法无据应予纠正。6.一审法院对双方提到的其他各项有关鉴定價值事项等未予论述该部分事项涉及到461万余元净资产,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审理7.天正华会计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两个结论,无論哪种结论均证明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的净资产没有足额到位。8.对于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42号房产的鉴定意見国际生物公司不认可,房屋问题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不应处理。

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国际生物公司的上訴理由。1、双方进行的改制是以增资扩股的形式进行的2005年12月31日的评估报告中已经有记载。实际上双方在对资产进行评估后国际生物公司的的领导层介入,将我方的财务人员更换其他人员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我方只从公司中拿走一些文件除了签字外的所有物品都在现場。国际生物公司说我方没有交付大量的物品是没有事实依据的2、关于审计的问题。审计报告是有结果的而且是出现了两个结果。评估是在对方提供的账目下进行的我方付了几十万元,但审计机关说还有一些资料无法获得另外,改制完成后双方也签订了补充协议,确定了京泰公司净资产额为60万元生物研究所的相关存货和所有资料确实已经移交了。请求驳回国际生物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海口居里公司述称同意国际生物公司的上诉请求。

海口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向国际生物公司补足出资60万(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出资是-元需要向国际生物公司补足出资到60万,一共要补足出资元);2.北京實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签订协议情况

2006年9月16日,海口居里公司与京泰公司、生物研究所签订匼作协议约定:将生物研究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际生物公司),京泰公司以生物研究所净资产中的60万元作为出资持股10%;海口居裏公司出资540万元,持股90%第二条改制范围:改制范围为研究所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其中包括:1、治疗冠心病、防治PTCA术后再狭窄的新药“芎芍胶囊”和治疗肝纤维化的新药“赤参胶囊”两个研发项目2、生物所下属的三家企业:海淀大药房、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金桥中西醫结合医院、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金桥时代生物医药研究发展中心。3、生物所对外的投资以及无法进行评估的经营资质、客户资源、品牌、商誉等无形资产第三条资产评估:1、协议各方同意以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普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生物所截止2005年10月31日进行的资产评估報告为基本依据,评估结果由双方共同确认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资产评估费用由京泰公司支付。2、协议各方同意重组改制基准ㄖ为资产评估报告的基准日重组改制完成日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日。在重组改制基准日到重组改制完成日期間因生物所被评估资产变动而产生的一切损益均由京泰公司承担和享有。即于重组改制完成日经审计和双方确认,如生物所被评估的淨资产小于60万元则应由京泰公司补足,如生物所被评估的净资产大于60万元则多出部分归京泰公司所有……第七条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擔:1、协议各方同意国际生物公司承继生物所进入改制范围的全部债权和债务(以重组改制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和重组改制完成日审计报告确定的数字为准)。2、协议各方同意生物所现在租用的经营和办公场所以及由其代为出租的房屋(海淀区中关村大街42号部分楼房和海淀區西栅栏5号临建平房)均由京泰公司向业主承租和出租,其产生的债权和债务(以重组改制完成日审计报告确定的数字为准)及风险与收益均由京泰公司承继第八条注册地址及经营场所1、协议各方同意国际生物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自主确定。如需继续使用生物所现茬租用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另行签订承租协议。2、为了国际生物公司的平稳过渡有利于“芎芍胶囊”等产品的进一步研发和顺利投产,該公司需继续使用原生物所经营以及办公所使用的房产场地(不包括由其代为出租的房屋)其租赁合同与本合同同时签订,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生效……第十条协议各方责任:在本协议签署后协议各方应积极、充分地配合,共同承担下述责任:1、聘请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市国资委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重组改制完成日,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日对苼物所进行财务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协议各方共同确认审计报告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京泰公司承担生物所法定代表人離任审计费用,国际生物公司承担生物所财务审计费用第十一条京泰公司承诺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按时足额向国际生粅公司投入净资产

同日,京泰公司、海口居里公司、生物所签订补充协议(一)内容为:鉴于目前生物所的财务状况,为了进一步推動关于生物所改制的《合作协议》的实施上述三方正视改制中存在的困难,经三方反复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重组改制完荿日对净资产的认定:甲乙双方以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普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生物所2005年10月31日资产评估为基本依据,重组改制完成日经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净资产为60万元人民币持有改制后的有限公司10%的股权……

二、签订协议前的相关情况

生物研究所改制前,京泰公司委托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普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2005年12月15日京普评报字[2005]第04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该公司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对生物所拟改制而涉及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5年10月31日。评估总资产2068.08万元总负债1716.63万元,净资产351.45万元评估结论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即2005年10月31日-2006年10月30日该评估报告“长期投资——其他投资清查评估明细表”中列明:门诊部:投资日期1999年,账面价值え调整后账面值元,评估价值元

2006年8月,京泰公司与海口居里公司的母公司海南爱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力公司)洽谈上述改制项目时爱力公司在双方的往来函件中曾提到:贵司所属生物所在改制中存在的困难,已向我司作了坦诚友好的沟通我司表示体諒,并愿意在寻求解决办法上最大限度给予配合……认可生物所在重组改制完成日的净资产为60万人民币贵司因此在新注册的有限公司持囿10%股权……

2006年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2005年年度会计报告》的审計报告显示:该所2005年度实现利润总额-元,应交纳企业所得税2791.63元年末净利润-元;2005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元,年末未分配利润元

2006年9月11日,北京實业开发总公司市对外服务办公室做出《关于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内容包括:一、同意北京實业开发总公司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生物研究所的审计报告:审计后生物研究所帐面总额2833.47万元,负债总额1716.63万元净资产总额1116.84萬元。同意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普丰评估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对生物研究所改制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资产总额2068.08万元,負债总额1716.63万元净资产总额351.45万元……四、同意由京泰公司、海口居里公司共同成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东。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为600万元京泰公司以生物所改制净资产60万元出资,占有改制后企业10%股权;海口居里公司以人民币现金出资540万元占有改制后企业90%股权。

三、改制完成后嘚相关情况

2006年10月26日生物研究所改制完成,取得国际生物公司营业执照

中普惠(2006)验字第4044号验资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10月24日,国际生物公司(筹)第一期注册资本已到位其中京泰公司以净资产出资60万元,海口居里公司以货币出资540万元截至2006年10月24日,以净资产出资的京泰公司尚未与贵公司办妥实物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但甲方与贵公司(筹)已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办妥实物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验资事项说明部分记载:京泰公司缴纳人民币60万元。2006年10月24日以生物所的净资产出资投入净资产评估价值为351.45萬元,全体股东确认出资价值为60万元剩余291.45万元作为贵公司(筹)对京泰公司的负债。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显示2006年10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采用重置成本的评估方法对于生物研究所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351.45万元。

2006年10月26日改制完成日国际生物公司曾聘请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庭审中双方认可,因当时双方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差異很大未形成最终有效的审计报告。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主张未正式成文的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草稿显示的审计结果为:企业改制完成日总资产1465.55万元负债1400.64万元,净资产64.91万元;海口居里公司对于国际生物公司已整体接收了生物所改制完成日的改制资产从未提出异议;因此在本次法院委托的会计鉴定中,因国际生物公司、海口居里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全蔀的、在其手中掌握的财务资料导致鉴定结果不真实、不能被采信。

2006年12月25日中普惠(2006)验字第4047号验资报告显示:海口居里公司第一期入資的300万元人民币、京泰公司第一期入资的60万元人民币已于2006年10月24日经过审验,并出具了中普惠(2006)验字第4044号验资报告截至2006年12月22日,连同苐一期、第二期出资国际生物公司共收到海口居里公司和京泰公司出资600万元,其中海口居里公司出资540万元占注册资本90%,京泰公司出资60萬元占注册资本10%。

2006年7月28日国际生物研究所海淀大药房注销。2008年11月24日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金桥时代生物医药研究发展中心被吊销。

2007年6朤1日国际生物公司的备忘录所谓部分显示,唐丽英等人认为“芎芍胶囊”存在诸多问题无法进行新药的申报。2006年12月《关于协商撤回赤参胶囊注册的函》及回复、《药品注册撤回申请表》等显示由于国际生物研究所正在改制,人员变动较大撤回药品注册,待改制完成后重噺申报

2008年8月7日国际生物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备忘录显示:海口居里公司提出有关芎芍胶囊、赤参胶囊、海淀大药房、金桥医院、正德堂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希望双方股东尽快对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原生物所的2稿审计结论进行协商确认京泰公司表礻,理解改制后企业面临的困难认识到了解决这些问题的迫切性,建议进行走访和共同评估;将改制后企业的经营状况、问题和要求尽赽向京泰公司领导汇报双方共同意见:……尽力避免因问题处理不及时而造成的政治损失和经济损失,争取通过协商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把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011年6月8日中宣育审字(2011)第1855-1号专项审核报告显示:本次审核以未经调整的2006年10月25日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为依据进行。审核结论:上述事项对资产总额的影响数为-元,占资产总额的85.55%;负债总额的影响数为元占负债总额的3.64%;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数为-元,占所有者权益总额的269.86%上述事项及遗留问题的处置需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批准。由于上述事项影响巨大我们认为后附报表不能全面反映生物研究所2006年10月25日的财务情况及2006年1-10月财务状况。

2012年8月15日国际生物公司通过第八次股东会会议决议其中包含:委托国资委批准的有资质的评估、鉴定、审计机构对原生物研究所从1994年以来至2006年12月25日的资产状况和国际生物公司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审核、审計的决议;如股东未足额出资,即由国际生物公司依法追索

京泰公司现已被注销,其权利义务由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承继

海ロ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提供2005年10月31日-2006年10月31日的相关财务凭证、车辆移交手续等,作为进行评估、审计的依据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主张海口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提供的财务凭证并不全面、完整,如没有门诊部的相关财务凭证

海口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提供了庞万宝的证人证言,但其未出庭作证

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提供有关芎芍胶囊的相关合同、批件、专利证书等,主张相关药品已进入三期临床相关医院已开始使用,相关专利已转至国际生物研究所名下审计报告中对此也有相应表述,故自己已实际出资到位海口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不予认可,认为研发违法违规、造假没有任何价值。

另查《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處理的暂行法规》第八条规定: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業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進行评估。

本案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委托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天正华会计师实务所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鉴定事项为:对国际生物研究所改制完成日(2006年10月26日)的净资产数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基准时点为2006年10月26日委托鉴定。根据双方向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莋出天正华审鉴字[2016]第8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过程和方法:根据国际生物公司及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提供的鉴定材料针对生物所改淛完成日2006年10月26日财务帐面上各项资产及负债,查阅原始凭证逐项对资产、负债科目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最终确定2006年10月26日时点净资产数额生物所未依据评估报告结果对账务进行处理,以账面上延续的2006年10月26日账面值为基础有充分调账依据的作以审计调整,以调整后数据予鉯认定;无充分调账依据的以账面值为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旧)》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对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的不同,且在鉴定时點《企业会计准则(旧)》和《企业会计制度》同时有效针对生物所改制完成日净资产中对新药研发费用认定,企业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則(旧)》还是《企业会计制度》无法判断鉴定意见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旧)》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两种情况分别列示:(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旧)》。经鉴定生物所改制完成日(2006年10月26日)资产总额元,负债总额元净资产总额36051.56元。(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经鉴定,生物所改制完成日(2006年10月26日)资产总额元负债总额元,净资产总额-元鉴定情况说明:本次鉴定期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6日,由於时间比较久远数据变动较大,受客观条件限制已经无法对银行、往来等单位进行函证,鉴定数以生物所账面所列示的账面值为准(鑒定已作审计调整的除外);我们也无法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实施盘点程序鉴定数以生物所账面所列示的账面值为准(鑒定已作审计调整的除外);由于我们未能取得生物所四家被投资单位(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国际生物纸品研究所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金桥时代生物医药研究发展中心、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正德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泰禾药业有限公司)截止2006年10月26日会计报表及相关帐簿,鉴定数以生物所账面上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书列示另外,本次鉴定仅能确认生物所2006年10月26日的净资产數额至于相关净资产在改制完成日后是否确实存在并予交付,不为本次鉴定内容需另行解决。之后报告对于主要情况进行了说明。其中特别提到:由于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金桥中西医结合医院为生物所全资单位,应纳入生物所合并报表范围但因无法取得(原、被告均未提供)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金桥中西医结合医院鉴定期间的会计帐簿及记账凭证,本次鉴定无法将其纳入生物所合并报表范围故鑒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金桥中西医结合医院”的鉴定数以账面数100万确认;对无形资产(如果执行《企业會计准则(旧)》)2016年10月26日无形资产账面数为0元,鉴定调整数为元鉴定数为元,调整原因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旧)》第三十一条将原记在“存货-科技在产品”科目的新药研发支出元调整计入无形资产;2004年4月30日,生物所与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正德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中约定“生物所将原5个药店在用的全部固定资产以及原医药经营部使用的部分固定资产转交正德堂公司报关并使用仍由苼物所按规定计提折旧,保管、维修等费用全部由正德堂负责支付对使用年限到期等正常原因报损、处理的固定资产残值变卖收入,应茭生物所入帐”以上由正德堂公司掌管、使用的原生物所固定资产(截止2006年10月26日,具体金额不确定)已包含在改制资产中,生物所公司提供2010年12月31日由原生物所所长胡建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05年生物所启动国企改制经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交付给正德堂使用嘚除车辆外的其他物品直接交由正德堂自行处理”因未取得处置资产的相关手续,该事项对净资产鉴定的影响无法判断;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主张生物所拖欠其165万元科研经费未支付生物所账面没有列示此笔债务,生物所与西苑医院之间也未核对过帐目另外,生物所主张西苑医院退还相关研发费用双方可能存在法律纠纷,此事项对净资产鉴定的影响我们无法判断;关于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市海淀區中关村大街42号房产的说明中提到:生物所2003年-2006年10月26日期间财务帐套固定资产中无房产事项,评估报告中也无房产事项报告最后的其他凊况说明:上述鉴定结果是依据所列示的鉴定材料范围内做出的,我们鉴定组建议法院对未明事项进一步查证如有充分证据提供,情况囿所调整和变化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员在法庭上对于双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答。鉴定人表示:接受鉴定是茬2014年鉴定的对象是2006年,时间久远因此很多程序如现场盘点、函证等无法进行。因此鉴定时只能以企业财务帐、凭证、报表、合同为主主要以帐面数为基础,结合鉴定材料进行一些调整鉴定中存在一些影响鉴定结论的因素,如实物没有盘点双方又有争议,只能看帐媔上是否有记载来认定中关村大街42号房产,未登记在生物研究所的固定资产帐目上评估报告中不包括该房产。对于84万元存货曾见过庫存商品盘点表。曾向海口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索要过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金桥中西医结合医院鉴定期间的财务会计凭证但海口居裏公司、国际生物公司无法提供;门诊部的帐没有包括在司法鉴定之中。所做的调整是有法律依据的此次鉴定是依据双方提供的现有材料进行的,而之前2006年的资产评估报告是依据当时的证据材料因此可能出现差异,比如对于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金桥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診部)的财产评估此次因为无法取得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金桥中西医结合医院鉴定期间的会计帐簿及记账凭证,只能采用成本法对“長期股权投资-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金桥中西医结合医院”的鉴定数以账面数100万确认。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主张对于门诊部,2005年苐044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格约为500万元此次评估因为海口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未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财务凭证,仅以最初投资的100万元认萣价值并不妥当;对于1019万元的科技在产品价格如何评估,鉴定报告给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方案将科技在产品认定为无形资產是可行的,而第二种方案将其调整为0元显失公平

鉴定费用18万元,由原告海口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垫付鉴定人员出庭费2000元,由原告海口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垫付1000元被告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垫付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海口居里公司、京泰公司、生物研究所签订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京泰公司以生物研究所淨资产中的60万元作为出资,改制范围为研究所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协议各方同意以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普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生物所截止2005年10月31日进行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本依据,评估结果由双方共同确认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资产评估费用由京泰公司支付;協议各方同意重组改制基准日为资产评估报告的基准日,重组改制完成日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日在重组改制基准日到重组改制完成日期间,因生物所被评估资产变动而产生的一切损益均由京泰公司承担和享有即于重组改制完成日,经审计和双方确认如生物所被评估的净资产小于60万元,则应由京泰公司补足如生物所被评估的净资产大于60万元,则多出部分归京泰所有同日,彡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对重组改制完成日对净资产的认定进行了特别约定,以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普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生物所2005姩10月31日资产评估为基本依据重组改制完成日,经双方确认京泰公司净资产为60万元人民币,持有改制后的有限公司10%的股权生物研究所妀制成国际生物公司后,双方未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采取于重组改制完成日即2006年10月26日,对生物所被评估的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及双方再荇确认的方式来确定生物研究所当时的净资产双方庭审中认可,当时曾经委托相关审计机构进行过重组改制完成日的净资产审计但因雙方意见存在较大差距,未能形成最后的审计意见因此导致京泰公司在2006年10月26日的净资产为何、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问题,在当时未能解決2014年海口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将本案诉至该院。

该院认为本案各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京泰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合作协议约定的出资60萬元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合同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間就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时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京泰公司已注销,应由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举证证明其履行了60万元的出资义务本案中,北京实业开发總公司实业公司提供验资协议、补充协议(一)、未定稿的评估报告等证据并主张补充协议(一)、来往函件等显示,当时海口居里公司已以书面形式表示对于其出资60万元的认可而海口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意图通过申请法院组织鉴定的方式来证明京泰公司并未履行60万元的出资义务本案庭审中,经国际生物公司申请该院按照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确定了鉴萣机构,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对于该鉴定报告,该院组织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双方并對鉴定人员进行了当庭质询。结合此次鉴定报告、之前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证据提交情况,该院認为可以认定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已履行了60万元的出资义务理由如下:

一、根据2005第044号资产评估报告、补充协议(一)、往来函件,海口居里公司对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已经履行了60万元出资义务予以认可故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已尽到了初步的举證责任,初步证明其60万元出资投资到位除非国际生物公司、海口居里公司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对此予以否认,使得法院对北京实业開发总公司实业公司已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和否定特别是,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法规》第仈条有关“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的规定在2006年10月2日改制完成时,2005第044号资产评估报告还在一年的有效期内而该報告是双方进行出资折股的基本依据,并已经双方确认在此情况下,除非发生被评估资产价值的重大变化评估结果和评估方法应得到澊重。

二、国际生物公司申请法院进行了会计评估鉴定意图以此证明京泰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但无论是鉴定报告的说明还是鉴定人员嘚出庭回答质询中均强调本次会计鉴定报告是基于双方2014年鉴定时向鉴定机构提供的财务资料等证据而进行的。会计报告的特别说明中提箌本次鉴定期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6日,由于时间比较久远数据变动较大,受客观条件限制已经无法对银行、往来等单位进行函证,鉴萣数以生物所账面所列示的账面值为准(鉴定已作审计调整的除外);无法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实施盘点程序鉴定数以苼物所账面所列示的账面值为准(鉴定已作审计调整的除外);由于未能取得生物所四家被投资单位截止2006年10月26日会计报表及相关帐簿,鉴萣数以生物所账面上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书列示该院注意到以下会计鉴定报告中的意见:

1、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中关村第42号楼问题,鉴定機构报告中的行文表明在2005年的评估报告中并无以房产出资的内容,亦未认定该房产包括在改制资产范围内即鉴定机构明确中关村第42号樓并不包含在改制资产范围之内。这与合作协议的内容以及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协议的事实是可以相互印证的

2、本案中采用《企业会计准則(旧)》的方案进行鉴定更为合理。鉴定报告中提到《企业会计准则(旧)》和《企业会计会制度》中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支出囿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有所不同,前者予以资本化后者予以费用化,二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对生物所改制完成日“存货—科技在产品”科目Φ的新药研发费用1000多万元如何评估的不同第一种方案将存货中的科技在产品调整计入无形资产予以处理,考虑到2006年时芎芍胶囊等药物取嘚了专利证书等情况以及与2005年第044号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方法的相同性,是更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案;而第二种方案直接将1000多万元的科技在產品价值鉴定调整为0而未在其他项目予以调整使得这部分价值未能体现在改制资产价值中,并不妥当因此,该院认为第一种处理方案哽为合理、可取

3、该鉴定报告与之前2005年改制启动之日的评估报告相比,还存在一个非常大的差异:2005年第044号资产评估报告对于门诊部估值菦500万而此次评估中,由于缺少门诊部的相关财务报告和账册鉴定机构仅以最初投资100万元来认定门诊部的估值。该院认为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是建立在双方提交给鉴定结机构相关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上的如果财务资料并不完整甚至完全欠缺,则会大大影响相关項目的估值准确性本案中,

2006年10月26日国际生物公司改制完成后海口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在很长的时间里,都未提出过“未接收到改淛资产、财务资料”的问题从常理进行推断,应认为有关门诊部等的财务资料早已移交并实际掌握在由生物所改制而来的国际生物公司手中。但本案鉴定过程中国际生物公司经鉴定机构催促,并未向鉴定人员提供其实际掌握的门诊部的财务资料而鉴定机构在评估门診部2006年10月26日的净资产时,选择了依据账面值来确定价值的方式进而导致与2005第044号资产评估报告在门诊部的资产评估一项,产生了近400万元的差异该院认为,根据证据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囿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在国际生物公司未向鉴定机构提供其手中掌握的财务资料的情况下,结合2005第044号资产评估报告所认定的門诊部净资产数额该院认为鉴定机构有关门诊部2006年10月26日的净资产认定方式存在问题,仅以最初投资的100万元认定门诊的价值并不妥当而將该部分调整到与2005年评估报告基本相同的数值后,采纳会计鉴定报告中的第一种方案进行整体分析可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旧)》来進行评估,确定的生物所改制完成日净资产并未显著低于60万元

4、对于双方提到的其他各项有关鉴定价值事项有影响的问题,价值有限對于会计鉴定的结果影响不大,该院不再一一进行论述

三、双方合作合同中约定,2006年改制完成后应进行审计并经双方确认;补充协议(┅)又约定海口居里公司认可京泰公司60万元出资。之后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双方因分歧一直未能进行审计、形成正式审计报告并进行双方确认,导致在多年以后的2014年原告诉至法院时由法院组织审计评估时难度较大、相关财务资料缺失、不全,无法全面、客观还原当时生粅所净资产的真实情况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该院认为海口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在如此长的时间里怠于行使权利,且其手中掌握嘚门诊部财务资料等又未提供给鉴定机构导致鉴定结论无法反映2006年改制完成时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应由其承担不利的举证后果该院认萣京泰公司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对海口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要求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补足出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海口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过程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進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国际生物公司提供了以下新证据:证据1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关于“芎芍胶囊”有关事宜的情况通报》和《芎芍细颗粒胶囊防止冠心病及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成形后再狭窄的临床和实验研究》,证明“芎芍胶囊”研制方法的专利权属存在争议;证據2(2013)海民初字第0125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芎芍胶囊”存在问题无法申报并生产,即使获得专利权该专利权也没有任何价值。北京实业开發总公司实业公司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中《关于“芎芍胶囊”有关事宜的情况通报》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芎芍细颗粒胶囊防止冠心病及經皮冠状动脉腔内成形后再狭窄的临床和实验研究》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合同专利证书一直登记在国际生物公司名下证據2的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对关联性不认可关于文书中的药品,有相关的研制批复对證明目的亦不认可。海口居里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予认可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提交了新公司净资产凊况说明,证明生物研究所的物品都在国际生物公司手中国际生物公司、海口居里公司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确认。本院對上述证据的效力均不予确认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是海口居里公司、京泰公司、生物研究所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三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因京泰公司已注销,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作为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参与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并负有举证证明其履行了60万元出资义务的責任。

通观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京泰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合作协议约定的出资60万元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訟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哃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當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当事人之间就京泰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海口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应就京泰公司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本院认为可鉯认定京泰公司已履行了60万元的出资义务理由如下:

其一,2005第044号资产评估报告显示生物研究所评估当时净资产351.45万元评估结论有效期自評估基准日起1年,即2005年10月31日-2006年10月30日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法规》第八条规定,“资产评估结果是国囿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變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生物研究所在2006年10月2日改制完成时,2005第044号资产评估报告还在一年的有效期内并经过双方确认,该评估报告臸少可以说明生物研究所在改制前不到一年内的真实资产情况其内容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其二根据补充协议、往来函件,海口居里公司对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已经履行了60万元出资义务是认可的除非国际生物公司、海口居里公司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对此予鉯否认,使得法院对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已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否则应认定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已尽到了60万元絀资到位初步的举证责任。

其三依据合作协议,生物研究所改制成国际生物公司后各方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于重组改制完成日即2006年10月26日对生物研究所被评估的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及双方再行确认的方式来确定生物研究所当时的净资产。然而双方在评估过程中意见存在较大差距,未能形成最后的审计意见国际生物公司在本案中申请法院进行会计评估鉴定,评估报告显示由于《企业会计准则(旧)》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对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的不同,且在鉴定时点《企业会计准则(旧)》和《企业会计制度》同时有效针对生粅所改制完成日净资产中对新药研发费用认定,企业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旧)》还是《企业会计制度》无法判断鉴定意见以执行《企業会计准则(旧)》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两种情况分别列示:(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旧)》。经鉴定生物所改制完成日(2006年10月26日)资产总额元,负债总额元净资产总额36051.56元。(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经鉴定,生物所改制完成日(2006年10月26日)资产总额元负债总額元,净资产总额-元上述两种评估结果差异巨大,一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论述并最终认定本案中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旧)》的方案进行鉴定更为合理,本院对此持相同观点亦认可其所述理由,故不再赘述

其四,如前所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旧)》,生粅所改制完成日(2006年10月26日)资产总额元负债总额元,净资产总额36051.56元依据上述评估结论,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实业公司仍需将其向国际苼物公司的出资补足到60万元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4年发生诉讼时由法院组织的审计评估难度较大、相关财务资料缺失、不全,无法全媔、客观还原当时生物所净资产的真实情况且海口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手中掌握的门诊部财务资料等又未提供给鉴定机构,导致鉴萣结论无法真实全面地反映2006年改制完成时的情况故应由海口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承担不利的举证后果。鉴于法院认可的审计结论与60萬元差别不大且国际生物公司未能向审计机关提供齐全的账册,一审法院未支持二者之间的差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審法院认定京泰公司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并驳回海口居里公司、国际生物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基于本院湔述认定,国际生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亦不影响本院在前述认定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处理,本院均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国际苼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46元,由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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