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火车站到龙岩市新罗区法院人民法院如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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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线路:k33路,全程约4.0公里1、从龙岩火车站步行约390米,到达火车站2、乘坐k33路,经过8站, 到达海峡银行站3、步行约450米,到达新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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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龙岩新罗区人民法院打造司法护绿品牌  以司法之力护青山绿水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3日讯
“守好群众的钱袋子,更要护好绿水青山的‘命根子’,司法护绿是我们新罗法院责无旁贷的大事,必须抓早抓好,落到实处。”7月8日,新罗区法院党组书记陈芸星对记者如是说。近些年,龙岩市新罗区凭借丰富的矿产和森林资源,为当地群众“搬来”金山银山的同时,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也日益严峻,盗采矿产、毁林开荒、水土流失等问题突出。新罗区人民法院如何打造司法护绿品牌,让新罗的山更青,水更绿,天更蓝?记者带你一探其中奥秘。
  新罗区法院法官深入矿区进行环境保护宣传
  公正审判背后的努力
  “一场生态审判,见证了我们内外兼修的效果,在我的工作生涯中也是不多见的。”有着近30年审判经验的生态资源庭庭长吕晓红,介绍起今年3月份的一起案件时说。
  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新罗区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
  2012年8月,林某强、陈某宗、林某德三人在没有任何执照和资质的情况下,合股投资70万元在新罗区适中镇兴建电子垃圾焚烧厂,专门提取银、铜等贵重金属。工厂建起后,该地顿时黑烟飘散,焚烧所产生的刺激气味让周边群众深受其害。无奈之下,群众选择报案。很快,该焚烧厂就被新罗区环保局查处并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但令人始料未及的是,林某强等人不知悔改,继续开工生产。群众再次报案,执法部门当场查获了26.42吨准备用于焚烧的废旧电子垃圾及2.47吨成品。
  记者了解到,根据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查扣的成品重量未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要如何裁定三人的犯罪行为及评估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摆在面前的难题让案件难于继续审理下去。
  “生产1吨的成品需要2吨的原材料。”被告人这句看似简单的供词,让已陷入困境的案件重新看到了希望。经过反复调查研究,该案主审法官提出了按照非法处置电子类危险废物既遂4.94吨,未遂26.42吨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建议。
  3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电子垃圾焚烧将会造成当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直接或间接对当地的居民及其他生物造成损伤;有机物经过焚烧,释放出大量的有毒气体,如剧毒的二恶英、呋喃、多氯苯类等致癌物质。”庭审现场,福建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出庭作证。
  好经验传下来,好做法落实好。近些年,为做好生态资源审判工作,新罗区法院通过以老带新“传帮带”好的审判经验。除此之外,该院还建立了环境保护审判专家咨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规则,建立起完善的专家库。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新罗区法院共审结涉生态刑事案件169件,民事案件89件,行政案件18件。
  让生态复绿更接地气
  生态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生态复绿是一项立体工作,绝对不是空喊口号。
  “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案件是法律上的一个定罪名词,而其下则是多种多样的犯罪动机和因素造成,绝对不能简单‘一刀切’。”吕晓红告诉记者,近年来,面对新罗区群众失火引发森林火灾案件多,矿山生产破坏地裸露地表多的实际情况,新罗区法院“对症下药”研究更接地气的能动司法。
  日,詹某在新罗区白沙镇“后仑”山场扫墓祭祖,不料燃放的鞭炮引燃杂草,造成过火面积193.5亩,折算林地面积96.75亩,构成失火罪。事发后,詹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且能复绿补植,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与以往不同的是,詹某不是交了复绿保证金后自行补种树苗,而是申请当地林业部门帮助组织植树。“通过第三方的补绿复种,保证了苗木的成活率和科学的树种配比,最大限度地复原原有的生态环境系统。”吕晓红介绍起这一做法时表示,新罗区法院是从实际经验中得到这一“接地气”的做法。在以往的复绿补植案件中,个别被告人选择种植观赏树种,或幼龄树苗,这就达不到快速复绿的效果,和这一机制的初衷背道而驰。
  为了更加有效地补种复绿,新罗区法院创新地将补种复绿方式从原先的单一“就地补种”,拓展到“异地补种”和“异地抚育”等多种补偿模式。2014年11月,新罗区法院联合区林业局、小池镇培斜村设立35亩的补种复绿示范基地,培育复绿补种的苗木,保证生态环境的恢复能达到因地制宜、科学复绿的效果。
  对被告人补种复绿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治理矿山生产破坏地裸露地表,也是新罗区法院的重点工作之一。
  新罗区内有大小矿山企业150多家,为保证矿山治理真正落到实处,新罗区法院联合区矿管办和139家矿山企业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并确定了三家代表企业作为“绿色矿山”示范点。
  “走在我们矿区,保证大家的鞋子不会粘上一点尘土。”小娘坑矿业有限公司的林经理对前来检查的吕晓红自信地表示,通过引进尾砂处理生产线、封闭式运输技术、矿区大力植树、洒水喷淋处理等方法,昔日风尘笼罩的矿区,现如今完全变样了。
  近年来,新罗区法院坚持一手抓矿山治理,一手抓龙津河水源保护,促进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管,保证了新罗区群众享受到“金山银山依旧在,只是绿水青山更喜人”的良好生态环境。  家门口的审判效果好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 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引用艾青的诗歌很好地表达了群众对家乡的感情,特别是农村群众,把自留土地、林地看得和生命一样重要。因为那里有他们的家,有他们的根。”吕晓红和同事们常年奔走在群山环抱的乡村地头,为群众解决一分一厘、一草一木的田地、林地纠纷。
  离新罗市区36公里的大池镇合甲村,坐落在偏远的山脚下,开门就见大山。日,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一起林地纠纷案件开庭了。“现在本庭判决如下:一、被告傅某应停止对原告付某&&所有的自留林场内林木的侵权&&”庄严的宣判场景,不是在法院的审判庭内,而是在合甲村的村部里。旁听的是本村30多名乡亲邻里。一场24年前“以木换路”导致的林地纠纷案圆满划上了句号。原来,为了修路,当时的大池公社决定将一部分村民的自留山收回修路,由国营林场砍伐相关林木换得其为村里修路的合作。而原先归傅某的自留山部分划给了付某,如今傅某欲拿回该地,私自砍伐该地毛竹361根,引发了官司。
  “村民其实大多淳朴忠厚,只是有时候在一些事情上想不通,拐不过弯。这时候就需要我们联合当地司法所、林业办、村镇干部一起做工作。而法庭搬到村部,就是为了让村民看一场现场的‘普法直播’,往往效果更好。”吕晓红向记者这样解释,农村涉林、涉地纠纷,往往是边界模糊,并会遗留下一部分历史问题,只有通过法官们现场勘查、走访、求证才能还原事实,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
  法制观念如何下得了田间地头,走得进群众心头?新罗区法院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近年来,新罗区法院不断发扬生态审判集办案、服务、宣传为一体的优良传统,依托乡镇综治维稳中心、涉林纠纷调解办公室,将诉前调解作为化解生态资源类纠纷的首要选择。除此之外,购置巡回办案车辆,依托巡回办案点和车载巡回法庭深入林区、矿区,为林农矿企送去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新罗区法院共参与化解涉农、涉林民事纠纷75起,涉林面积2534亩。
  (福建法治报记者 福建长安网记者 陈章群 陈钦祥)
二十多年前,我曾经来过这里,当时是一个乱山岗,没想到现在居然这么漂亮。
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需要帮助的人们伸出援手,其他的时候就躲进一个干净的地方。
因为半数选民选择了脱欧,英国首相卡梅伦不得不“赔偿”了自己首相职位。现在的焦点便是谁可以接替卡梅伦?
7月12日,北京时间下午五时左右,除非海牙发生重大恐怖事件,否则,国际仲裁法庭将如预料公布裁决。确定无疑的,中国必输。龙岩新罗区人民法院打造司法护绿品牌_网易新闻
龙岩新罗区人民法院打造司法护绿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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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龙岩新罗区人民法院打造司法护绿品牌)
以司法之力护青山绿水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3日讯& &守好群众的钱袋子,更要护好绿水青山的&命根子&,司法护绿是我们新罗法院责无旁贷的大事,必须抓早抓好,落到实处。&7月8日,新罗区法院党组书记陈芸星对记者如是说。近些年,龙岩市新罗区凭借丰富的矿产和森林资源,为当地群众&搬来&金山银山的同时,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也日益严峻,盗采矿产、毁林开荒、水土流失等问题突出。新罗区人民法院如何打造司法护绿品牌,让新罗的山更青,水更绿,天更蓝?记者带你一探其中奥秘。
新罗区法院法官深入矿区进行环境保护宣传
公正审判背后的努力
&一场生态审判,见证了我们内外兼修的效果,在我的工作生涯中也是不多见的。&有着近30年审判经验的生态资源庭庭长吕晓红,介绍起今年3月份的一起案件时说。
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新罗区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
2012年8月,林某强、陈某宗、林某德三人在没有任何执照和资质的情况下,合股投资70万元在新罗区适中镇兴建电子垃圾焚烧厂,专门提取银、铜等贵重金属。工厂建起后,该地顿时黑烟飘散,焚烧所产生的刺激气味让周边群众深受其害。无奈之下,群众选择报案。很快,该焚烧厂就被新罗区环保局查处并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但令人始料未及的是,林某强等人不知悔改,继续开工生产。群众再次报案,执法部门当场查获了26.42吨准备用于焚烧的废旧电子垃圾及2.47吨成品。
记者了解到,根据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查扣的成品重量未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要如何裁定三人的犯罪行为及评估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摆在面前的难题让案件难于继续审理下去。
&生产1吨的成品需要2吨的原材料。&被告人这句看似简单的供词,让已陷入困境的案件重新看到了希望。经过反复调查研究,该案主审法官提出了按照非法处置电子类危险废物既遂4.94吨,未遂26.42吨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建议。
3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电子垃圾焚烧将会造成当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直接或间接对当地的居民及其他生物造成损伤;有机物经过焚烧,释放出大量的有毒气体,如剧毒的二恶英、呋喃、多氯苯类等致癌物质。&庭审现场,福建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出庭作证。
好经验传下来,好做法落实好。近些年,为做好生态资源审判工作,新罗区法院通过以老带新&传帮带&好的审判经验。除此之外,该院还建立了环境保护审判专家咨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规则,建立起完善的专家库。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新罗区法院共审结涉生态刑事案件169件,民事案件89件,行政案件18件。
让生态复绿更接地气
生态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生态复绿是一项立体工作,绝对不是空喊口号。
&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案件是法律上的一个定罪名词,而其下则是多种多样的犯罪动机和因素造成,绝对不能简单&一刀切&。&吕晓红告诉记者,近年来,面对新罗区群众失火引发森林火灾案件多,矿山生产破坏地裸露地表多的实际情况,新罗区法院&对症下药&研究更接地气的能动司法。
日,詹某在新罗区白沙镇&后仑&山场扫墓祭祖,不料燃放的鞭炮引燃杂草,造成过火面积193.5亩,折算林地面积96.75亩,构成失火罪。事发后,詹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且能复绿补植,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与以往不同的是,詹某不是交了复绿保证金后自行补种树苗,而是申请当地林业部门帮助组织植树。&通过第三方的补绿复种,保证了苗木的成活率和科学的树种配比,最大限度地复原原有的生态环境系统。&吕晓红介绍起这一做法时表示,新罗区法院是从实际经验中得到这一&接地气&的做法。在以往的复绿补植案件中,个别被告人选择种植观赏树种,或幼龄树苗,这就达不到快速复绿的效果,和这一机制的初衷背道而驰。
为了更加有效地补种复绿,新罗区法院创新地将补种复绿方式从原先的单一&就地补种&,拓展到&异地补种&和&异地抚育&等多种补偿模式。2014年11月,新罗区法院联合区林业局、小池镇培斜村设立35亩的补种复绿示范基地,培育复绿补种的苗木,保证生态环境的恢复能达到因地制宜、科学复绿的效果。
对被告人补种复绿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治理矿山生产破坏地裸露地表,也是新罗区法院的重点工作之一。
新罗区内有大小矿山企业150多家,为保证矿山治理真正落到实处,新罗区法院联合区矿管办和139家矿山企业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并确定了三家代表企业作为&绿色矿山&示范点。
&走在我们矿区,保证大家的鞋子不会粘上一点尘土。&小娘坑矿业有限公司的林经理对前来检查的吕晓红自信地表示,通过引进尾砂处理生产线、封闭式运输技术、矿区大力植树、洒水喷淋处理等方法,昔日风尘笼罩的矿区,现如今完全变样了。
近年来,新罗区法院坚持一手抓矿山治理,一手抓龙津河水源保护,促进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管,保证了新罗区群众享受到&金山银山依旧在,只是绿水青山更喜人&的良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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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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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李某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闽08刑终36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刑终36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现住龙岩市新罗区。日,因在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日,因在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行政拘留八日;日,因在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秩序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叶倩,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日作出(2017)闽0802刑初8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辩护词,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因被征迁房屋问题频繁进京非正常上访,并因进京非访被北京警方七次训诫和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三次行政拘留。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不听接访干部劝解,恐吓、威胁劝返干部,对劝返干部提出报销餐费、住宿费,索要辛苦费等款项,否则要挟继续滞留北京进行非访等。具体事实如下:
1、日到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先后到国家信访局、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地上访、非访。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政府因被告人李某某进京上访、非访和索要,支付其个人住宿费、餐费等共计人民币4042.5元,被告人李某某个人索要人民币1800元。
2、日,因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要去北京非访,龙岩市新罗区东某工作人员陈某4、邱某赶到龙岩火车站,要求被告人李某某不要进京非访。由于其他上访人员已经上了火车,被告人李某某便提出要把其购买火车票的钱退给他,否则就要上车继续前往北京。陈某4、邱某为了阻止被告人李某某进京非访,只好拿了人民币236元交给了被告人李某某后方肯回家。
3、日-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他上访人员连续几天到天安门地区进行非访,并向接访人员提出报销车票、食宿费共计人民币600元左右的补贴,否则就滞留在北京继续非访,直至日晚,在北京警方开具&强制单&后由当地政府派专车载回龙岩。
4、日至25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继续进京非访,龙岩市新罗区东某接访人员邓某等人前往北京,为了防止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滞留在北京继续非访,在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要求下,向每个上访人员支付1000元所谓的&往返费&后方才返回龙岩。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政府关于申请对李某某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立案的报告,证实李某某户是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2007年&年产2万台装载机生产线建设项目&拆迁户,因多次协商无法达成拆迁协议,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于日依法作出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7月21日向李某某送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该房于日经新罗区法院依法给予强制拆除。日李某某户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选择安置房5套,面积600.72㎡。2013年6月开始,李某某在未缴交补差款并办理回迁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安置房进行装修后出租。自日,李某某先后进京正常访7次,非正常访7次(分别是日、日、日以及7月1-5日,上访地点分别在天安门地区和中南海地区),被拘留3次。李某某组织、煽动周边拆迁户围堵市行政中心大门、进京非正常访和集体访,特别是在日、8月1-5日期间和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之际,进京非访,不听接访干部劝解,对劝访人员提出要钱、要物等无理要求,给政府施压。
(二)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抓获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身份等基本情况。其有过三次被行政拘留,分别是: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行政拘留八日;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日9时30分,民警在东某洋潭村幼儿园依法书面传唤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三)龙岩市人民政府、龙岩市国土资源局新罗分局、东肖镇政府、龙岩市地产公司出具的李某某户涉及的拆迁项目、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收款票据等相关文件,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户属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07年&年产2万台装载机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拆迁户。&年产2万台装载机生产线建设项目&是经过福建省、龙岩市政府依法依规立项征地拆迁,并进行补偿标准等。
(四)龙岩市房管局、龙岩市国土资源局、龙岩市城乡规划局、龙岩市政府等关于李某某房屋违建的相关文件、延长拆迁期限公告、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书,证实:1、日龙岩市城乡规划局给李某某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日、日龙岩市国土资源局给李某某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2、日,龙岩市房管局颁发给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年产2万台装载机生产线&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许可证》;3、日,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李某某户《拆迁行政决定书》,日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李某某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决定》;4、龙岩市房管局批准延长拆迁期限至日;5、龙岩市第二公证处于日出具公证书,对日到李某某处房屋强制拆除时的物品进行清点,并制作出财产清单。
(五)东肖镇政府、龙岩市政府、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公司出具的李某某户涉及的拆迁项目的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关于李某某于日停止违法装修的通知,证实:1、李某某被征迁房屋坐落于东肖镇洋潭村李家亭路15号,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80.0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89.92平方米,经五家产权认定小组认定&合法建筑面积338.66平方米,作价补偿面积29.12平方米,不予认定面积222.14平方米&。该户于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户选择了五套安置房,共计600.72平方米。(2)李某某的过渡费从日开始发付,已发付过渡费54835.91元。从日至日期间停放,共计停发金额47790.34元。李某某户于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李某某户想要回迁安置房,但由于其暂住的水源山安置小区7号楼201室的租金未与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结算清楚,故其过渡费从日起停发,也未给该户办理回迁手续。(3)2013年6月,市经开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李某某户在未按正常程序办理回迁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撬门进行洋潭水源山安置小区G301室进行装修,要求立即停止。
(六)关于李某某信访处理情况以及相关文件、李某某信访期间东某化解矛盾措施及上门、接访工作记录,证实:1、日,东某人民政府给予&关于李某某反映征地拆迁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日,新罗区人民政府就李某某信访事项召开听证会,出具《关于李某某、林某2夫妇信访事项公开听证评议情况结论书》,合议意见为&本信访事项处理结果恰当&,并送达李某某、林某2签收。3、日,龙岩市信访联席办对李某某户信访事项进行了专案评审,认定职能部门处理该信访事项所认定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诉求合理,已解决到位。4、日,东某人民政府给予&关于李某某、林某2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李某某签收。5、日,新罗区人民政府给予《关于李某某和林某2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6、日,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李某某、林某2的信访事项告知单,日邮寄送达李某某签收。
(七)李某某历年的训诫情况及行政处罚相关材料,证实:
1、李某某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治安训诫有:(1)日在天安门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日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3)日在天安门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治安大队训诫。(4)日在天安门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5)日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6)日在天安门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7)日在天安门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
2、李某某非访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行政处罚有:(1)日,以&在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为由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日,以&在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为由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3)日,以&在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八)东肖镇政府出具的李某某历年接访次数及费用统计表、东某2014年、2015年、2016年接访、维稳工作费用明细以及票据、东某2012年-2016年历年维稳预案,证实:1、东某接访人员为李某某等人上访报销车费等费用共572000元,其中支付李某某等人索要的辛苦费18300元,支付李某某个人索要的辛苦费6次共1800元。经具体细化统计索要费用为5842.5元,其中支付其个人餐费、信息费、住宿费等共计4042.5元,李某某个人索要人民币共计1800元。2、关于2014年、2015年、2016年接访、维稳工作情况,东某因李某某等多人北京非访开展维稳工作,2014年维稳经费元;2015年维稳经费732963元;2016年维稳经费元。(3)日,李某某进京火车票,向某肖镇干部邱某、陈某4索要车票费用236元。(4)日,东某支付给李某某每人1000元费用。
(九)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1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李某某户的征地拆迁赔偿已到位,但李某某仍有意见,先后到省市区各级信访部门信访,各级都给予了回复,但仍不听劝告及协商,还到北京各个部门去上访,其和同事多次去接访,记得有3次,分别是月和2016年8月份。第一次日,其和郑某、陈某2、吴某一起到北京去接访,由于对方上访人员多,怕对方在北京闹出其他事情,只要李某某提出要求,就会先给予满足,李某某有说来的车票要给报销才回去,其和同事只好答应给报销300元,后李某某回到龙岩后有到其办公室,向其要了300元。第二次日,其和杨某、郑某、陈某3前往北京,李某某又提出报销车票,否则就不回去,就去天安门、国务院等地方去上访,由于正好是国庆节,其就答应了,在回岩的高速路的第一个服务区上每人给了300元。第三次是在日至5日。
2.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日,李某某到北京上访后,其和镇里的副镇长郑某、同事陈某1、吴某飞往北京,赶到李某某住的宾馆,请了当地保安公司配合,让李某某等人回龙岩,当时李某某等人要求支付从龙岩到北京的火车票费用,才肯回龙岩,其和同事同意了,然后当地的保安就包了一辆车,将李某某等17名上访人员一并送回龙岩。过两三天,李某某及当时去北京上访的人员就到镇里找同事陈某1要求支付火车票的费用了,每人给予300元车票费。
3.证人杨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某到北京上访有17次之多(含沿途劝访),其本人接过两次。第一次日和陈某1、郑某、陈某3一起,当时李某某、李某闹得最凶,说不给钱就不回去,要求给500元,后降至300元每人。第二次在日,其和张某到北京后得知李某某等人由驻京办的人安排已坐上火车走了,也就回来了。平时,在找李某某协商时,对方一直骂其是不办实事的干部,都是走狗,要去上访,让政府不好过,并叫其要小心自己的家人等等。
4.证人陈某3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大概是日,其跟杨某副书记等人去北京去接李某某等非访户回龙岩。李某某等人提出要政府支付辛苦费及车费,如果给了钱才同意回龙岩,后来政府不得不答应李某某等人的要求,李某某等人才一起回龙岩。李某某等人还提到如果说政府不答应给钱,就要继续待在北京,去天安门上访。
5.证人陈某4、邱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日上午大概11点左右,其两人赶往火车站将要去北京上访人李某某劝回。在候车室看到李某某在检票口准备检票,邱某就将李某某叫到候车室劝李某某不要去北京上访,让李某某将火车票拿出来,当时李某某就将票拿出来了,李某某看到其他上访户都上火车了,就要求把火车票还给李某某,并说谁拿了火车票不让李某某上车,就要找谁的麻烦。镇里的干部当时要帮李某某退票,但已经退不了了,李某某表示没有给火车票的钱就马上要去北京,其两人没办法,凑了236元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才肯出火车站回家。
6.证人林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日,因李某某等人进京非访,其前往北京接访,驻京办的人要将李某某等8人包大巴车送回龙岩,李某某等人不同意,要求支付来北京的火车票,还有吃住的费用,最少每人300元,否则就继续滞留北京并上访,没有办法,只能现垫付每人300元共2400元,李某某等8人才肯回来。
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北京接访过李某某三次,分别是2015年3月份的全国两会期间,2015年11月的党代会期间以及2016年10月份党代会期间。在日,李某某有要求报销往返的车费及其他费用,具体是谁给的,给了多少其不知道。工作人员与李某某做工作期间,李某某每次都谩骂接访人员,说工作人员贪污受贿。
8.证人邓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日,因李某某等人进京非访,其和廖某、陈某7、黄某前往北京接访,25日在北京西客站等到了李某某等三人,但李某某等人坚持要去上访,并提出一些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商量,为了劝返工作好开展,迫于压力,满足李某某等人的要求,给了每人1000元,还出钱给买了回龙岩的火车票,才一起回龙岩。
9.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份,李某某等人要去北京上访,其组织镇干部邓某、吴某等干部前往北京。日,其和镇干部将李某某等人劝到北京华泰翔酒店,到酒店继续做李某某的工作,李某某说如果接下去再没法得到解决的话,就要去炸政府,炸死几个算几个。其和镇干部一直做李某某的工作,劝李某某回龙岩,李某某提出要进京费用给予报销,不给报销就不回去,坚决要到北京天安门进行非访。最后讲好给每人1000元,吴某拿了现金30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拒绝写收条,还给李某某等人买了火车票回到了龙岩。
10.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实日由龙岩市政府派驻北京信访维稳工作至日结束。日,李某某、李某等人在北京非访,工作人员在马某对李某某等人做思想工作,在替李某某等人买了火车票后,返回龙岩。8月1日,李某某、李某等人再次进京非访,并要求当地政府干部到北京解决完李某某等人的要求后才肯回岩,且每天去非访,北京警方还向这几个人开了训诫书后,由东某工作人员及辖区公安民警强制将这些人带离回龙岩。
(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供认日,因其老房子被政府拆掉而到北京上访,而拆迁的房屋产权认定不合法,征地拆迁不合法,要求政府重新认定。政府有给其安置了五套房子,由于其要求的原老房子全部产权认证为合法、2007年开始征地拆迁的过渡费要按现在的政策算,其不是不愿意交给政府40万元的差价,就是因为政府两次强拆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要给其补偿,算清楚后,其才会去和政府办理这些手续。当初东肖镇政府、经开区、拆迁公司答应让其无条件住新罗区东肖洋潭村水源山安置小区7号楼201室,直到301室房子装修完再搬离,期间,201室不需要缴纳房租,但后来其办理回迁手续时,工作人员就叫其缴纳201室的租金,不然不给办理回迁手续,其没有交,并自行将水源山的301室房门撬开装修,所以才去上访。其都有收到相关部门的回复,但都没有解决问题,所以其还会去上访。关于上访期间,要求政府报销路费和伙食费,以前其不太清楚,10月25日这次,其到北京刚下火车,镇政府的工作人中就让其要马上回来,其就告诉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马上回来可以,但必须把这次往返的车票和路途上的费用报销,镇里的郑某就说给其报销1000元。日、3月1日、3月2日,其因为上访的事,到了北京中南海、天安门后就被训诫、行政拘留。
(十一)东某人民政府提供的录音、照片材料,证实:1、日,北京劝访时,郑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的对话情况。李某某曾说&不解决,反正是这样,没什么好拼啊,下去就是把市政府给炸了,炸不到人也痛快,炸痛快也行&。2、李某某有向某肖镇政府工作人员拿100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后,多次在特定的时间到重要的公共活动场所和敏感部门非正常上访,且在上访过程中向工作人员索要财物、进行恐吓、辱骂、严重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情节恶劣,该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赃款人民币7078.5元,予以归还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政府。
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上诉人李某某上访是法定权利,且事出有因,并非无理取闹。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李某某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和动机;没有证据能够直接、充分证明上诉人李某某实施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其在上访过程中无任何扰乱社会秩序等过激行为,也未实施索要钱财、恐吓、辱骂等行为。请二审法院依法宣告上诉人李某某无罪。上诉人李某某另提出原判认定其有获得7078.5元错误;辩护人另提出本案管辖错误,上诉人李某某的&犯罪地&在北京,反而可证明上诉人李某某在北京没有寻衅滋事行为。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取得与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实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访是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但是上访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及采取正当方式进行,不得违法上访。上诉人李某某在信访部门对其信访事项已作出专案评审终结后,仍多次到国家重要的公共活动场所和敏感部门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违法上访,期间多次因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拘留,在违法上访过程中对劝返工作人员实施恐吓、辱骂、索要财物等行为,情节严重、恶劣,严重影响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诉辩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共非法获取7078.5元,有东肖镇政府历年接访费用统计表、维稳工作费用明细以及票据和证人证言证实,上诉人提出原判认定其没有获取7078.5元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案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管辖错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英
审判员 苏素芬
审判员 张武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詹文富
书记员罗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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