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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加强机关事务工作法治化建设——华东六省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第16次联席会交流发言集锦
摘 要:日前,机关事务工作法制化建设研讨会暨华东六省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第16次联席会在济南召开。华东六省一市的代表在会上就加强机关事务工作法制化建设作了交流发言。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2013届北京市西城区高三上学期期末考试政治试卷(带解析)
题型:综合题
材料一:党的十六大报告(2002年)提出,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材料二:党的十七大报告(2007年)提出,202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材料三:党的十八大报告(2012年)提出,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结合材料,分析中国共产党制定全面建设(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是如何体现科学执政和民主执政的。(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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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2012届吉林省吉林一中高三上学期期末质量检测政治试卷
题型:综合题
(25分)材料一: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使全党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材料二:日,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该条例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做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材料三:中国在新世纪第一年大大加快了反腐败步伐,仅下半年,就有数起有省部级干部参与的集团性腐败案得到判决。2002年12月,胡锦涛同志在西柏坡与全党同志重温毛泽东同志提出的“两个务必”,既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1)三个材料各自从什么角度体现了党的建设?(9分)(2)在新时期应该如何加强党的建设?(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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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学年北京市西城区高三上学期期末考试政治试卷(解析版)
题型:综合题
材料一:党的十六大报告(2002年)提出,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
材料二:党的十七大报告(2007年)提出,202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
材料三:党的十八大报告(2012年)提出,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
结合材料,分析中国共产党制定全面建设(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是如何体现科学执政和民主执政的。(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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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学年吉林省高三上学期期末质量检测政治试卷
题型:综合题
(25分)材料一: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使全党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
材料二:日,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该条例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做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
材料三:中国在新世纪第一年大大加快了反腐败步伐,仅下半年,就有数起有省部级干部参与的集团性腐败案得到判决。2002年12月,胡锦涛同志在西柏坡与全党同志重温毛泽东同志提出的“两个务必”,既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1)三个材料各自从什么角度体现了党的建设?(9分)
(2)在新时期应该如何加强党的建设?(16分)
点击展开完整题目原告付玉红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原郑州市城市规划局)、第三人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原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不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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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玉红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原郑州市城市规划局)、第三人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原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不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
原告付玉红,女,汉族,41岁。诉讼代表人张铁红,男,汉族,53岁。诉讼代表人张利红,男,汉族,44岁。委托代理人仝向东,男,汉族,48岁。委托代理人王小勇,河南君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张京祖,局长。委托代理人雍继敏,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屈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第三人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孙长江,局长。委托代理人褚文中,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骋,该局工作人员。原告付玉红诉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原郑州市城市规划局)、第三人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原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不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将本案与其他十四名原告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诉讼代表人张铁红、张利红,委托代理人仝向东、王小勇,被告委托代理人雍继敏、屈峥,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褚文中、张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于日作出(2008)郑城规建管(许)字第(01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第三人在郑州市经三路西、纬四路南建设23层6#商住楼1栋,建设高度67.70米,建筑面积22453.99米。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第三人于2007年向被告递交的许可申请及相关申请文件;2、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豫直房委办字[2007]21号文件《关于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利用危旧房改造建设职工住宅的批复》;3、(2005)郑城规规管(许)字(022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土地权属证明等;4、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日照分析平面图;5、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报告;6、航测图;7、审批表,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登记表及现场公示照片;9、其他与许可审批的相关证据。提供的法律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及5.0.2.1的规定。原告不服诉称:被告许可建设建筑距原告楼间距仅为27.50米,严重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并带来消防隐患。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及被告制定的《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对建筑间距做出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撤销;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还提出楼间距不足对视觉卫生亦产生影响。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搬迁安置协议。提供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2的规定。被告辨称:第三人申请许可时提供了日照分析、消防审核等相关材料,被告审查后作出规划许可,住宅间距符合国家标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予以维持。第三人陈述的内容与被告的答辩内容一致,没有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其效力和适用作如下分析认定:1、原告提供搬迁安置协议证明房产与被告行政许可建筑为相邻关系,许可建设系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利用危旧房改造建设职工住宅项目,上述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相关证据予以采信。2、原告提出,根据被告提供的许可公示证据显示,公示时间为日,与被告受理第三人申请时间日相矛盾,被告行政程序违法;被告陈述其接受申请前预先进行了审查,因此在时间上出现偏差;本院认为,被告在受理前预先进行审查,不足以对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相应标准产生影响,不是建设规划许可是否合法的实质原因,为被告行政过程中出现的瑕疵。3、原告提出在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做出的日照分析平面图上显示适用有《郑州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被告应适用该规定对日照标准进行审批;被告陈述,该文件为征求意见稿,一直未正式实施,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做出的日照分析平面图上同时注明适用了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日照分析符合该规范。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该规定章节是原告从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复制,但不能提供完整文件及文件是否实施的证明。本院认为,该文件没有实施的证明,本院不将其作为被告行政应当依照的规范性文件。&&&&&&4、根据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做出的日照分析,3号楼A单元东侧一层住户大寒日日照时间大于1小时,小于2小时;其余住户大寒日日照时间大于2小时;根据郑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作出的审核意见书,该建设符合消防审批的条件。原告对消防和日照评估结论表示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采信相关部门作出的专业性意见。&&&&&&&&&&&&&&&&&&&&&&&&&&&&&&&&&&5、原告认为许可建筑影响了原告的通风、视觉,被告陈述,对通风没有国家标准,国家有“不低于20米为宜”的规定,许可符合该要求,原告对被告说明及规定没有提出意见,但认为审批间距不能满足居民的需要。对该意见及各方当事人对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规定的适用意见将在本院认为中评述,在此不再赘述。经审理查明:被告根据第三人于 8 日向其递交的申请及关于日照、消防分析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履行相应程序后,于日作出并向第三人颁发了(2008)郑城规建管(许)字第(01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第三人在郑州市经三路西、纬四路南建设23层6#商住楼一栋,建设高度67.70米,建筑面积22453.99米。该建设为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利用危旧房改造建设职工住宅项目。原告为郑州市纬四路经纬花园3号楼居民,3号楼为许可建设的6号楼系南北相邻关系,正面间距27.5米。 本院认为: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条规定; 住宅间距离,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第5.0.2.1 条第三项规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本案被告许可审批建设建筑与原告购买房产间距27.5米,系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被告许可审批中,3号楼日照标准均大于1小时,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原告提出间距不能满足视觉卫生要求亦没有规范依据,原告可另行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原告认为被告应适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2 条规定,“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数控制”。因该规范5.0.2.1条第三项为针对旧房改造的特别规定,被告适用该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玉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野&&&&&&&&&&&&&&&&&&&&&&&&&&&&&&&&&&&&&&&&&&&&&&&&&&审&&判&&员&& 姚&&&&&&丽&&&&&&&&&&&&&&&&&&&&&&&&&&&&&&&&&&&&&&&&&&&&&&&&&&人民陪审员&& 李&&仁&&义&&&&&&&&&&&&&&&&&&&&&&&&&&&&&&&&&&&&&&&&&&&&&&&&&&&&&&&&&&&&&&&&&&&&&&&&&&&&&&&&&&&&&&&&&&&&&&&&&&&&二○一○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齐&&&&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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