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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和预制构件企业广州市萝岗区公安局办证大厅迁址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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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19 &匿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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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到了广州萝岗区香雪三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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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香雪三路1号靠近什么路啊?我在地图上查不到这条路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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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萝岗区公安局办证大厅,广州各区公安机关对外办事都有,建议到广州办证专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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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主体
点击数:809 发布时间:
发布者:yonghe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行为
(共85项)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道办事处行政许可(共1项)
一、审批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子女应办理如下有关手续,凭《服务证》到孕检或接生单位检查、生育。……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共14项)
一、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资格的确认
法律依据: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十二条 “临时救济标准由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 机构根据救济对象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十四条“申请社会救济、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救济对象是孤儿的,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乡、民族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审批,或者由其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对符合救济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十五日内予以批准,或者签署意见后报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压以及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机构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签署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者的收入情况,生活困难程度进行审核。”
二、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婚育龄夫妻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凡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四条“《服务证》由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具体负责发放。”
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九条“育龄流动人员须持有户籍所在地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外资、私营企业职工、个体经营户、无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五、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符合规定条件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登记手续。”
六、对申请办理《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困难家庭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法律依据:
《广州市减免低收入困难家庭部分消费性收费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低收入的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减免部分消费收费申请表》,经居委调查,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七、对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法律依据: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第十七条“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和管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老龄工作委员会申领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经区、县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发。”
八、、对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资格、条件的进行审核确认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第六条“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统计建档制度。”
九、、对申请病残儿鉴定的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法律依据: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十、对申请城镇双特困户住房货币补贴的居民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法律依据:
1、《广州市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第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向现工作单位的工会提出申请。”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初审通过,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复审。”
2、《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对街辖区内社会救济对象及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房的资格进行初审。”
十一、对辖区内居民侨胞侨眷身份的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法律依据:
《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需要确认的,须持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者户籍登记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办理。”
十二、对辖内居民身分等事项的确认
法律依据:
相关部门要求有关居民身分、生存状况、户籍项目变更、失业、住房、入学、入伍政审,等,均应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确认,出具证明。
十三、确认重大疾病补助条件
法律依据:
《广州市慈善医院关于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申请人填写《广州市城镇特困人员医疗资助申请表》并附上医院鉴定诊断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和街道(镇)审核加具意见后,送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
十四、确认一级重度残疾人困难户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一级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符合上述条件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所在街、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街、镇残疾人联合会核准后,报所在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5项“协助卫生和残联部门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织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工作计划,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做好社区居民初级保健、精神病防治、残疾人等级评定及康复等工作。”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检查(共 26项)
一、维稳综治检查
法律依据:
(一)《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第六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协调指导权、监督检查权、表彰批评权和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及治安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权。”
(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第六条“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驻在辖区内的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严重的要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并在做好调查、考核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否决的建议,县级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要在充分考虑乡镇、街道意见的基础上,行使一票否决制。”
(三)《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七条第四款“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居民住宅区的治安防范,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单位的住宅大楼、大院的治安防范,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建立专人看护制,并接受所在街道的检查、指导。”
(四)《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6项“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和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发动街辖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开展治安联防,落实群防群治措施。”
(五)《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款“涉及弃老和虐待妇孺、残疾人,拐卖妇女儿童,强迫、指使未成年人强讨要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六)《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款“涉及黄赌毒、偷盗、双抢及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二、安全生产检查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镇、街辖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1款第24项“协助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管理街辖内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三、房屋租赁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信息采集,并配合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街道、镇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
四、治安防范检查
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五、市容、环境卫生检查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23项“在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开展除“四害”和消毒防疫工作。”
第三条第(八)款“对街辖内房屋屋面、阳台、檐棚卫生脏乱差、渗漏而损害他人等问题,街道有权责成责任方限期改进和修缮,对市、区统一部署的环境整治工作行使组织领导权。”
(三)《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款:“涉及主、次干道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存在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环卫部门。”
第十一条第十九款“涉及乱拉挂、乱涂写、乱张贴,违法设置工商广告、招牌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第十一条第二十款“涉及乱摆乱卖、违法占道经营和乱丢垃圾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六、绿化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4项“协助主管部门管理街辖内绿地和树木,对破坏绿化行为予以制止,发现问题,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织居民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加强社区绿化美化工作,倡导绿色生活理念,提高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七、监督检查违法建设
法律依据: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条第四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部门监督检查管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八、环境污染、噪声检查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检查;受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个体工商户的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费。”
(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宣传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检查监督工作;受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委托,代征收个体工商户的大气污染物超标准排污费。”
(三)《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四)《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11项“做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协助主管部门对街辖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污染扰民等情况进行查证。”
第十一条第十二款“涉及机动车乱停放,住宅区、娱乐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以及机动车噪声扰民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九、监督检查工地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对街辖内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物、扬尘,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和建筑余坭,破坏周边环境卫生和阻塞交通、损坏道路等不文明行为,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三项“对街辖内闲置工地环境卫生脏乱差,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的,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第十一条第七款“涉及闲置工地和烂尾楼脏、乱、差,建(构)筑物、基坑和边坡安全加固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建设部门。”
第十七款“涉及建筑工地高空抛物、扬尘,占道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建筑余泥阻塞交通,施工损坏道路、破坏周边环境卫生,以及夜间违规施工噪声扰民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第三条第(五)款“参与街辖内地段改造和小区开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部门听取街道意见后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公共配套设施的,街道有权提请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十、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款“涉及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行为、无证使用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索道、厂内特种车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质量监督部门。”
十一、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涉及市场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照生产加工、经营,非法传销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工商部门。”
十二、危房检查
法律依据:
(一)《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组织街辖内房屋安全普查和危房督修工作,发现危房及时督促业权人或使用人到鉴定单位申请鉴定。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房屋及住户安全。”
(二)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涉及危房鉴定、督修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国土房管部门。”
十三、涉及违法租赁、物业公司不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涉及违法租赁、物业公司不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国土房管部门。”
十四、内街、人行道市政设施情况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涉及在市政路和城市广场违章设置安装广告牌、电话亭、公告栏和书报亭,铺设供排水管、煤气管道以及在供电、电讯、宽带网、有线电视线路安装施工时违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市政管理部门。”
 第六款“涉及违反绿化管理规定,违法改变市政设施功能,市政公共设施遭受破损、抗灾不力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市政管理部门。”
十五、广告、招牌安全加固问题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涉及广告、招牌安全加固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工商部门。”
十六、停车场管理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八款“涉及擅自设置停车场以及临时停车场拒不纳入管理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交通部门。”
十七、占用室外公共场所违法违规进行商业促销、聚众活动的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款“涉及占用室外公共场所违法违规进行商业促销、聚众活动,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十八、非法设置医疗机构和无证行医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九款“涉及非法设置医疗机构和无证行医,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餐饮单位和食堂、公共场所的,以及用人单位不落实劳动者健康监护投诉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卫生部门。”
十九、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款“涉及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行为、无证使用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索道、厂内特种车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质量监督部门。
二十、车辆乱停放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款“涉及机动车乱停放,住宅区、娱乐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以及机动车噪声扰民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二十一、防火、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二)《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款“涉及违反消防管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消防部门。”
二十二、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款“涉及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民政部门。”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二十三、殡葬情况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款“涉及违反殡葬管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民政部门。”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殡葬管理工作,发现街辖内违法违规现象即时制止,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二十四、计划生育检查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二十五、检查计划生育证明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十六、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共1项)
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随访;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避孕药具发放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XXXX号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道办事处行政给付(共 7项)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除享受《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优待外,还应当享受以下优待: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二百元的奖励金;
2、属于农村居民的,优先享受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
(二)《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独生子女的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其户籍地镇、街道负担。”
三、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四、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手术费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包括查环查孕、避孕药具、放取官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符合政策的复通术;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免费项目。
以上费用的支付办法:职工享受公费医疗的,自付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享受生育、医疗保险的,在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居民及其他人员由当地政府在当地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职工或者城镇失业人员的配偶是农村居民的,其配偶在探亲期间接受以上项目服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或者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支付;流动人口的以上费用由用工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五、社会救济对象的医疗救助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第三条、“对社会救济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必须由户主持医院开具、财政部门印发的医药费收据(在职人员要出具其家属在单位无享受劳保待遇的证明)和《广州市社会救济金领取证》向街道或镇民政工作机构申请,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街道或镇民政工作机构按人月标准分季度限额报销(三无人员除外)。”
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法律依据: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第十二条“临时救济标准由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 机构根据救济对象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十八条“社会救济申请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申请人社会救济证或者 社会救济通知。救济对象凭社会救济证或者社会救济通知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领取社会救济款物。”
(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在县(含县级市、 区,下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一)按照县民政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七、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政策
法律依据: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革命烈士家属中的孤老、孤儿,革命伤 残军人、复员军人和红军失散人员中的孤老者,由光荣院或福利院、敬老院收养。对上述优抚对象,当地不具备收养条件的,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排固定人员包户服务。服务人员的报酬和所需经费由乡(镇)、街道统筹解决。”
《广州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享受优待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义务兵家属和伤残军人、复退伍军人均凭优待证到发放单位或街道民政办按月领取优待金。”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道办事处其, 他行政执法行为(共36项)
一、协助管理市政、公共设施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协助市政管理部门管理街辖内市政公共设施。教育居民群众维护好市政设施,制止损坏市政设施和危及市政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现问题或接到居民投诉,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条第(一)款第22项“检查、督促新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落实,协助主管部门对公共配套设施使用实施管理。”
第二条第(三)款第4项“积极筹措资金,建设和维护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开展各种便民利民服务。”
第三条第(四)款“对街辖内地段改造、拆迁和小区开发建设,其中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有知情权,建设单位建设前必须在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向群众公示,街道负责收集反馈意见,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意见。”
二、协助查处违章建筑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7项“对街辖内供电、电讯、宽带网、有线电视线路安装和铺设自来水管、煤气管道等施工行为,发现违章的,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条第(一)款第8项“对在街辖内道路、人行道设置安装广告牌、电话亭、阅报栏等实施监督,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应予以制止,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 三、协助管理辖内市场、商场经营秩序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9项“对内街设置肉菜市场和商业网点实行监督,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改变设置而影响居民生活、有碍社区环境卫生的,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第二条第(一)款第10项“协助工商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做好街辖内市场、商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工作,制止街辖内的乱摆乱卖现象。”
四、协助管理交通安全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17项“开展交通安全管理进社区工作,做好街辖内工商业户和居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辖内交通安全管理,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问题,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五、协助进行商品质量监督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25项“协助质量监督部门对街辖内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质量监督,发现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告知并协助质监部门查处。”
六、协助监督街辖内医疗卫生机构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26项“协助卫生部门监督街辖内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非法医疗机构,告知并协助卫生部门查处。”
七、协助殡葬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殡葬管理工作,发现街辖内违法违规现象及时制止,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八、协助做好人民防空、防汛、防风、防震工作,开展抗灾抢险工作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12项“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人民防空、防汛、防风、防震工作,组织街辖内机关团体和人民群众开展抗灾抢险工作。”
九、协助社区侨务和民族宗教事务工作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19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侨务和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维护和保障华侨、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街辖内华侨、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和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取缔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活动。”
十、协助做好统计工作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
(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20项“协助统计部门按时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各类普查、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街辖内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街道统计信息网络。”
第二十一项“协助统计部门做好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对违反《统计法》和《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行为,告知并协助统计部门查处。”
(三)《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镇、街的统计工作。”
十一、协助做好义务献血工作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18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义务献血工作,负责对街辖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居 民义务献血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十二、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辖内劳工、社保工作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设立街(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仲裁派出机构试行办法》第二条& “街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街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独立形式调解权。”
(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四项“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街辖内劳动用工监控和社会保险工作,对违反《劳动法》行为,告知并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
十三、协助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发现的狂犬进行捕杀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发现狂犬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同公安机关立即予以捕杀。”
十四、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
十五、小区物业管理
法律依据:
(一)《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6项“对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市容环境卫生、治安、绿化等实施监督,发现问题,责成物业公司和业主整改。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负责组织推进物业管理。”
第二条第一款第19项“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街辖内物业公司落实各项居民工作事务进行监督,对物业公司不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行为进行批评,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条第一款第20项“处理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负责调解小区居民群众的投诉。”
第二条第六款“对街辖内物业公司有日常监督管理权,房管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资质年检时需听取街道意见。”&&& 第二条第七款“对街辖内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有指导和监督权。”
十六、管理辖内临时停车场的经营和服务。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18项“负责街辖内(物业管理小区除外)内街临时停车场经营和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提出设置意见。督促内街临时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对拒不纳入管理的,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乱停乱放和内街内巷夜间机动车行驶噪声扰民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对拒绝改正的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条第(九)款“有关部门审批(含年审)内街临时停车场和设置咪表停车位,应征求所在地街道的意见。对不合理设置,街道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修正。”
十七、做好社区消防工作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21项“落实社区消防工作,制定社区消防工作计划,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告知并协助消防部门查处。发生火灾,配合消防机构维持现场秩序和开展救灾。”
十八、建议滞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暂住证、就业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育龄夫妻,可以根据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提请,滞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暂住证、就业证”。
十九、排查调处、维护稳定工作
法律依据:
(一)《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5项“制定本辖区社会综合治理规划,组织协调街辖内机团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基础工作。组织协调街辖内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完善社区治安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二条第二款第8项“做好街辖内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搞好综治、调处、维稳信息员队伍建设,及时收集报送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十、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法律依据:
(一)《关于印发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街、镇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在接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好安置帮教工作职责。”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中部门职责的意见》第一条“各级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进行检查、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二十一、普法教育、法律服务工作
法律依据:
(一)《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11项“协同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宣传教育,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二十二、民间纠纷调解
法律依据:
(一)《人民调解组织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
二十三、指导居委会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二十四、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街辖内出现的弃老和虐待妇孺、残疾人及强迫、指使未成年人强讨强要等行为予以制止。对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及时报告并协助当地公安部门查处。”
二十五、信访接待工作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9项“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做好信访热点、难点问题的预测排查工作,把信访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十六、做好人口普查、征兵等工作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按照市、区统一部署,负责人口普查、征兵登记、民兵整组、预备役登记工作。”
二十七、做好防治黄赌毒工作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10项“组织协调街辖内无毒社区等建设工作,开展禁毒、扫黄打非等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发现黄赌毒等问题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八、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13项“承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就业、再就业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九、监督辖内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情况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23项“对街辖内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行监督,发现适龄儿童不能适时接受义务教育,应及时对其家长进行教育劝告,并告知教育部门。”
三十、组织社区义工队伍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8项“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队伍,引导和动员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各项建设工作,开展社会义务工作。”
三十一、组织协调街辖内社区建设工作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组织协调街辖内社区建设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社区范围的划定,制定社区发展规划。整合、利用社区服务资源,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开展社区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三十二、统计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三十三、管理和监督辖区内的养犬工作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十四、组织管理辖区内的科普、文教工作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八项“负责组织社区区科普、文化体育、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素质。”
三十五、负责涉农事务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24项“尚有农村的街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
三十六、组织辖区内低保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法律依据:
《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第二条& “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在就业年龄内(女18至50周岁,男18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当参加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公益劳动。”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是低保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的管理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组织落实。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街道、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益劳动项目及时间,明确具体公益劳动的任务和要求,建立低保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的考勤制度,填写低公益劳动登记手册,并为低保人员提供参加公益劳动的必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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