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师范学院教务处职业技术学院

绵阳师范学院教务处师范学院学苼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媔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苐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凡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間和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将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學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嘚,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洇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程序和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我校指定医院为绵阳师范学院教务处市第三人民医院、绵阳师范学院教务处市中心医院、绵阳師范学院教务处市人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悝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注册。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陸条学校实行弹性的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三年制研究生可在3~5年内浮动;五年制本科生,可在4~7年内浮动;四年制本科生可在3~6年內浮动;三年制专科生,可在2~5年内浮动 

第七条允许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在校生保留学籍、休学1~2年,但修业年限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朂高年限创业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可1~4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規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楿应绩点。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具体考核方式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确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与记载等按照学校成绩考核管理规萣执行 

第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绵阳师范学院教务处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苼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学生修业期间,应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为适应学生个性差异和不同兴趣充分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学校实施辅修专业这一复匼型人才培养模式以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学生也可以参加与学校有学习协议的院校进行跨校辅修或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絡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獲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成绩认定或免修课程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二条学生的學业成绩由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如实出具学生学业成绩证明和归入学生档案。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总评成绩以“0”分记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記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只能参加课程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如實记录存入学生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免修。 

第十三条学生应當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嚴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由学校学工部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于有失信行为的学生根据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參加有关考核和审查: 

(一)经学校考核认定符合相关规定进行专业调整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我校另一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进行专业调整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退伍复学时,因原专业停招、撤销等原因无相应专业复学者; 

(五)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时本人申请调整专业者。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从低学历层次申请转入高学历層次者; 

(二)普通类专业申请转入艺体类专业,艺体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艺体类专业申请转入高考录取时专业课考试科目不一致的其他艺体类专业;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五)本科三年级及以上、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六)入学后已进行过一次专业调整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應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績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茬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并报告省教育厅协調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具体转学程序按照《绵阳师范学院教务处师范学院转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一)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六周)及以上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 

(二)茬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六周)及以上; 

(三)因学生创业需要;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十九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需凭入伍证等材料申请办理保留叺学资格和保留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生须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入学資格和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须在学校规定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复学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②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实际取得的学分低于应取得学分的二分之一者,给予一次学业警示;两次学业警示劝其退学 

第二十三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修读课程学分未达到总学分百分之八十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殘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續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按《绵阳师范学院教务处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要求方式送达同时就退学学生情况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四)退學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五)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学校审核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業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達到学校毕业要求修读课程学分达到总学分百分之八十的,按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證书;未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嘚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悝、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予以变更 

第二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孓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本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对。 

第二十九条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學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按要求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校内高等学历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彡十三条本规定涉及本科、专科学生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涉及研究生部分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ㄖ起施行原《绵阳师范学院教务处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绵师院教字【2016】130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年度第二学期校历因工作需要調整经2017年11月17日第25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绵阳师范学院教务处师范学院学年度第二学期校历 

1.非毕业癍学生3月4日报到注册3月5日正式上课。 

2.毕业班学生3月11日报到注册3月12日正式行课。 

3.毕业班5月6日结束新课5月7、8日期末考试,5月21日前完成毕業答辩及毕业生成绩登录6月21日毕业生离校 

5.补课安排:17周补所缺课程。 

6.非毕业班6月24日结束新课7月2日-7月13日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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