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诞米奇佳年华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那?

项目地处南延线,不会掉价,周边多个楼盘在建,现处于开发期,灰尘较大,靠近伊藤洋华堂,一般生活需求没有问题,现阶段周边生活配套欠缺,公交线路较少且晚上收车早,...
利通时代晶座项目邻400亩市政公园,生态环境较好。项目位于城南副中心,区域发展前景较好,升值空间大。主推66-99平米小户型、LOFT,LOFT可居住可办公,项目主要针对首次置业刚需人群和创业青年以及投资者,客户群大。周边楼盘较多,汇集中高档社区居民,消费潜力大。
目前周边区域大部分为新盘,入住率低,人气不足,在建楼盘多,灰尘多、噪音大。现阶段楼盘周边除了伊藤洋华堂、欧尚之外基本没有其他商业配套。公交线路较少,城乡公交车设备陈旧,晚上收车早,上下班高峰期十分拥挤。三环外,离城区中心远,前往市区需二次转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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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 /共20分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郭慧、罗红舟与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6民初5512号原告:郭慧,女,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原告:罗红舟,男,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国梁,律师。被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邢新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明杰,男,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原告郭慧、罗红舟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宇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国梁,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慧、罗红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支付违约金37367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被告应在日前交付房屋、在日前取得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被告的责任导致原告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被告应按已付款的10/000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已按约支付购房款,被告未能按约取得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以致原告至今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提起诉讼,呈请如上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所购房屋的楼栋号为×栋,办理该楼栋房屋权所有权证的资料已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现被告同意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无偿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履行过程中,被告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支付违约金。即使被告要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为被告实际交房之日起365日的次日。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亦应进行调整减少至按约计算的违约金的5%,并且其主张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故请求依法判决。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1、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双流机场路社区××住宅小区×幢×单元×楼×号住宅一套,房屋总价款为473200元。2、被告应在日前向原告交付该房。3、被告应在日前取得该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若因被告的责任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该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由此导致房屋所有权证延期办理的,由被告承担相对应的责任。4、如因被告的责任,以致原告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由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已付款的10/000的违约金。当日,双方还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该合同第四条约定,1、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前,原告须主动向被告提交相关资料,及时与被告办理房屋面积补差的结算手续和面积补差的补充协议签订手续,支付按政府规定应由原告承担的维修资金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所需的各种税、费,并提供全部代办资料。否则,由此导致的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2、被告在原告交清全部资料、税、费并办理完毕房屋面积补差手续、房屋验收交付手续后的365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的2年内为其办理房屋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下车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按成都市国土局的规定进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约定的购房款。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案涉住房,原告预交契税和办理权证所需费用并提交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房屋面积补差手续也履行完毕。经确认,案涉住宅的实际购房款为471173元。另查明,被告于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了办理案涉住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全部资料。案涉住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被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现处于办理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日生效;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成都市双流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载明日9:00至日17:00,全区停止办理各类土地、房屋、林地登记义务,从日9:00起启用不动产统一登记薄证,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由成都市双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庭审中,原告主张其违约金从约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至日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问题而引发本案诉讼。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其办理不动产权证,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该权属证书,系对其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不动产权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在履行协助办理权属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若存在违约,违约金应当如何计算。对此,本院认定如下:关于是否违约的问题。被告协助原告取得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系被告的附随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自被告与原告签订时生效,但房屋的所有权应当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才转移到原告。由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要的有关的证明文件需要被告提供,如果被告未向权属登记机关提交文件则房屋产权证实际无法办理。因此被告有协助原告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义务。其次,补充协议第四条“关于权属办理的特别约定”虽约定为无偿委托,但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的出卖人,其上述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内的合同义务。该义务是否履行直接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否得以实现,故不能完全将委托关系从案涉买卖合同关系中剥离,并且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故不应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义务独立作为委托关系进行审查。综上,被告辩称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系无偿委托,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不需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权益保护期限为2年,该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委托被告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已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截止一审辩论终结前,被告尚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日前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书,其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其在日至日期间的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该期间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应当从日开始计算。由于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合一政策的出台,成都市双流区房地产管理交易中心于日停止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只能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在该时间之后被告已经无法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故被告在日之后不应承担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责任。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就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约定,但违约金以弥补损失为主、惩罚为辅,而原告又未举证证明被告逾期履行该项协助义务给自身造成了何种实际损失和该损失的具体金额。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兼顾合同履行情况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并考虑到被告关于调整减少违约金的主张,酌情认定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以3700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原告郭慧、罗红舟到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小区×幢×单元×楼×号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郭慧、罗红舟违约金3700元。三、驳回原告郭慧、罗红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元,由原告郭慧、罗红舟负担264元,由被告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宇飞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悦瑞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四川利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由美国利通国际投资集团于1992年投资成立。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重组并整体延续和秉承利通地产18年丰富的开发经验及开发团队。18年来,利通?佳年华率先把握中国城市化发展这一历史机遇,经历了中国房地产市场从孕育到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从早期的腾笼换鸟式旧城改造,到精品房开发战略的实施,利通?佳年华始终以前瞻的眼光,走在城市扩张的前沿,城市环境营造先行、项目开发于后,每开发一个楼盘,就带动一方片区的发展,先后开发了金色池塘、翠堤春晓、出水芙蓉、天鹅堡、上优水岸、城南晶座、空港晶座等知名楼盘,累计开发面积逾百万平米,素有欧式住宅专家和精品住宅、生态住宅、青年创新住宅开发先锋的美誉,获得建设部全国人居建筑设计和规划大赛综合大奖、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和销售十强企业、全国诚信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18年专业房地产开发经历,炼就了利通?佳年华高度的市场洞察力和行业敏感,始终能深思远虑、持续创新、未雨绸缪,创造了多个营销模式创新的记录:首创期房按揭销售、 率先尝试“好邻居置业计划”,掀起国内地产界客服会营销热潮、率先尝试超市购房、房交会购房等营销创新。利通?佳年华回馈社会,先后实施川大百万奖学金计划、关爱老人、赞助蓉城老人全民健身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公司目前拥有土地储备近2000亩,正迈入跨越式发展阶段。&&&&利通?佳年华专注城市青年住宅开发,锐意创新,以时尚、俊朗、高性价比的“佳年华?晶座系”产品路线,服务高成长型城市新锐人群。 利通?佳年华建造的不仅仅是房子,更致力于创造美好的高品质生活方式,见证您生命中每一份美好与感动,利通?佳年华伴您一生好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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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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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于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59号10幢1-6楼,法人代表为迟梅英,注册资本12000万,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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