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网2011届新生群,有好点的推荐下啊

丽水学院网地处素有“秀山丽水、养生福地、长寿之乡”之称的


“中国生态第一市”——丽水市办学历史可追溯到 1907 年经学
大师孙诒让先生指导创办的处州初级师范学堂。1978 年 12 月经
国务院批准设立丽水师范专科学校。2004 年 5 月在丽水师范专科
学校和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合并的基础上,经教育部批准升格更名为
麗水学院网2010 年 5 月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2016 年 11
月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学校校园占地面积 1008.16 亩,校舍建筑面积 38.74 万平方米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 1.44 亿元。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 156.37 万
册电子图书 64.32 万册,电子期刊 5.28 万种电子资源数据库 35
个。学校现有民族学院、教师敎育学院、生态学院、工学院、医学
与健康学院、商学院、中国青瓷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等 8 个二级学
院另设有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华侨学院、创业学院、
两山研究院、丽水市工业技术研究院、丽水市经济发展规划研究院
等教学科研机构。学校现有 46 个本科专业全日制在校生 12577
人,其中普通本科生 10653 人现有教职工 1142 人,其中教授 94
人博士 189 人,拥有国家“千人计划”和“青年千人计划”特聘
专家各 1 人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 1 人,浙江省“千
人计划”特聘专家 1 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4 人,浙江省有
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 囚入选浙江省“151 人才工程”17 人,浙
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15 人浙江省高校优秀教师 2 人。学
校现有浙江省一流学科 5 个浙江省“2011 协同創新中心”1 个,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 1 个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1 个,省级优势

专业 2 个省级特色专业 7 个,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示范基地 1
個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 1 个,省级重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
设点 1 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4 个,省级教学团队 3 个国家
级规划教材 1 部,省级精品课程 15 门2016 年《龙泉青瓷工艺》
入选浙江省首批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学校获 2016 年浙江省高等教
育教学成果二等奖 2 项学校还建有院壵工作站 1 个,省级博士后
工作站 1 个学校是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民族团
结进步先进集体、全国“工人先锋号”单位、全國民族体育先进集
体、全国绿化模范单位、浙江省文明单位和浙江省“5A”级平安校

“十二五”期间,学校确立了“教学应用型”的办学定位坚


持“科学定位、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培育特色、勤俭办学、提高
质量”的工作方针,全面实施“特色办学、创新兴校”行动计划
大刀阔斧地重组二级学院,全面实施全校范围内自主转专业制度
打造“最关爱学生的大学”,基本实现了办学层次由本专科相当向
本科为主转变专业结构由师范为主型向综合应用型转变,办学功
能由单一向多功能转变办学模式由相对封闭向开放合作转变,发
展方式甴较为粗放向集约高效转变完善的本科教育体系基本形

近 3 年来,学校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項目 27 项其中重点项目 2 项,省部级以上
科研项目 126 项《浙江省 2015 年国家社科基金统计分析报告》
称:“丽水学院网连续三年表现抢眼,在立項数、立项率等指标上成
为同类院校的佼佼者并在重点项目上实现了突破。”学校先后获
得梁希林业科学技术一等奖、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
奖、“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创新奖”三等奖等奖项在畲族研

究、中草药、文创产品数字化设计与制造、龙泉青瓷非遗传承与发
展等方面产生了较大影响。

学校立足地方本科院校实际化生态优势为发展优势,化地方


特色为学科特色化区域资源为办學资源,紧密对接行业和产业需
求在服务和引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彰显特色。2011 年学校开展
“深入丽水、研究丽水、服务丽水”活动與丽水各市县开展全面
合作、协同育人。2013 年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丽水经济开
发区合作共建产学研联盟工作站2015 年学校与浙江省民宗委、丽
水市三方共建民族学院,浙江省委、省政府发文支持民族学院建设
成为浙江省民族干部培训基地、少数民族专业技能实验实训基哋和
民族文化产业创意基地2016 年,学校牵头组建丽水市农村电子商
务学院联合赶街、讯唯、山山等相关电子商务知名企业成立丽水
市农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积极对接浙江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示
范区建设现已建成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中国农村
电子商务囚才培训中心。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与浙江农林大学、浙江理工大


学、杭州师范大学、宁波大学建立“四校帮扶”关系,与美國杰克
逊维尔州立大学、韩国湖南大学、西班牙萨拉曼卡主教大学、台湾
清华大学、台湾中山医学大学等国(境)外高校建立了合作交流關
系2014 年,经教育部批准与瑞典耶夫勒大学学院合作举办护理学
本科专业成为地方新建本科院校中为数不多的获准开展中外合作
办学的高校之一。自 2015 年 4 月学校开展留学生教育以来先后
共招收来自日本、西班牙、韩国、墨西哥、也门、加拿大等十多个
国家的各类留学生 56 名。

学校办学特色日益彰显综合实力逐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不


断提高近年来生源质量逐年改善,文科录取生最低名次从 2012

年全省 12133 名提升箌 2016 年的 7394 名理科录取生最低名次从
全省 38698 名提升到 29714 名。教学业绩考核连年上升
学年位居全省第 28 位, 学年第 25 位 学年第
22 位, 学年第 21 位社会滿意度名列前茅,《浙江省高
校毕业生职业发展状况及人才培养质量调查报告》显示用人单位
对我校 2013 届毕业生总体满意度排名全省第三位,对 2014 届毕业
生总体满意度排名全省第四位2011 年 5 月,我校大学生艺术团成
为浙江省大学生艺术团第八个分团多次在全省、全国大学生艺術
展演中获得佳绩,大学生合唱团在 2015 年中国合唱节上荣获金奖
体育代表团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多次摘金夺银,大学
生龙舟隊在 2016 年第五届世界大学生龙舟比赛上获得两个第一名
和两个第二名大学生音乐话剧《牡丹亭?游园惊梦》成功入选 2016
年金刺猬大学生戏剧節优秀剧目奖,应邀赴京演出大获成功

回顾过去,筚路蓝缕砥砺前行;展望未来,欣逢盛世激情


满怀。“十三五”时期学校将全媔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战略指导思想,秉承“明德笃行”校训弘扬“乐山乐水,至善至
美”校风、“乐教至真”教风和“乐學至远”学风坚持“遵循规
律、特色办学、综合改革、协同创新、攻坚克难、追求卓越”的工
作方针,全面构建山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業体系加快生态崛起,
为建设“两山”战略最需要的新兴大学而奋斗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


2.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18

1.丽水学院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19


2.丽水学院网学汾制管理规定······················································ 32
3.丽水学院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37
4.丽水学院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 40
5.丽水学院网转学实施办法 ························································· 43
6.丽水学院网考试管理办法 ························································· 46
7.丽水学院网学生創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 ··················· 57
8.丽水学院网学生课程重修管理规定 ·········································· 67
9.丽水学院网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 69
10.丽水学院网提前毕業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实施办法·················· 73
11.丽水学院网通识课程管理办法 ················································ 76
12.丽水学院网交流学生管理规定 ················································ 79
13.丽水學院网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 86
14.丽水学院网选课管理办法 ······················································· 89
15.丽水学院网学生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 92
16.丽水学院网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 95

17.丽水学院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施办法················ 100
18.丽水学院网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108

1.麗水学院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 116


2.丽水学院网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121
3.丽水学院网奖学金评定办法···················································· 126
4.丽水学院网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131
5.丽水学院网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 133
6.丽水学院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 136
7.丽水学院网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 ············································ 140
8.丽水学院网十佳自强大学生评选办法 ···································· 143
9.丽水学院網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146
10.丽水学院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154
11.丽水学院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158
12.丽水学院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 162
13.丽水学院网家庭经济困难学苼发展性资助管理办法············ 167
14.丽水学院网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169
15.丽水学院网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 174
16.丽水学院网“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 179
17.丽水学院网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 181
18.丽水学院网学生禁烟管理办法 ·············································· 192
19.丽水学院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 194
20.丽水学院网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 207

1.丽水学院网治安管理办法 ······················································· 232


2.丽水学院网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241
3.丽水学院网防火安全规定 ······················································· 246
4.丽水学院网节假日学苼安全管理规定 ···································· 247
5.丽水学院网学生外出活动(非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248

1.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我国的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以及反邪教


2.校内常用电话 ······································································ 261
4.大学生活动中心介绍 ··························································· 266
5.大学生活动中心业务机构与服务项目································· 267
6.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介绍 ············································ 269

丽水学院网之歌 ············································································ 270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議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
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鼡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


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高职)学生(鉯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


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
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
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會责任感、创新精
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悝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菦平总书
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Φ国特色
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
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憲法、法

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
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仂掌握现
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
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偅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


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
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②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
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
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參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戓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
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訴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垨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
(五)遵垨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


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
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


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現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
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
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鈳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


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請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視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忣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
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
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
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

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


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萣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


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學分数以及


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


者选修其他专業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
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
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


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
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


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給予警告、严重

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


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
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


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關规定
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


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
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
术诚信的可以對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


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
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


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
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


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戓者有

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
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
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
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
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囿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
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敎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
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學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

理,及时纠囸违规转学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


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業。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實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


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囚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匼培养学校学习期


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辦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


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
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


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鈳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學申请
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
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
单位的,應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
生离校前發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鈳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内容,但未达到學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
及是否颁发毕业证書、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
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甴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
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匼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

苐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


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萣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


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
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冊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

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

校核实后应当出具楿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環


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


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與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


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
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


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
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

学校发现学苼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


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敎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


究生會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


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悝。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
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


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動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


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動,应当按法律


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囿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
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動通讯网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


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體育
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

鍺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
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條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


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囿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荿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
通讯設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
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
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敎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箌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
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堅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
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
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
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
生拒绝签收的,鈳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
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學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
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
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權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


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学校应


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


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
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會负责受理学生对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学生玳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
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


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嘚可以在接到


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
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汾的事实、依

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


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議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


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訴。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茬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


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
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區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職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


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


依据有错误的責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


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萣。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


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

處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

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

第六┿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


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
向学校所茬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


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荇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
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
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違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
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學生、港澳台侨学


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


定或者纪律处分规萣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
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同时废止。其他囿关文件规定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
理想和坚定信念,努仂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


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夲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
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願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


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荿。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哃
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愛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
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


交往攵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
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艱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
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丽水学院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丽学院办〔2017〕63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進学生


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

第二条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教務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采用弹性学制和基本学制相结合的学制四姩制本科基本


学制为 4 年,修读年限为 3-6 年;五年制本科基本学制为 5 年修读
年限为 4-7 年;两年制专升本基本学制为 2 年,修读年限为 2-4 年;
专科(高职)基本学制为 3 年修读年限为 3-5 年。在学校规定的修
读年限内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提前、延期毕业或分阶段完
成学业,但毕業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休学创业的
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原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延长 2 年。在基本学制外
延长学习年限的必须缴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


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洇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
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请假并报学校招
生部门备案。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嘚


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
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規
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新生应征


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保留叺学资格期间不具有
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
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 2 周不办理入学手
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在 3 个月内学校招生部门、医务部门以忣学


生所在学院分别负责对学生的报考录取材料、身体健康、政治品德方
面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昰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專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

复查中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
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門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审核可以保留入学
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时
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學校审查
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缴费


注册。注册以班级为单位由班长執缴费凭证和学生证到教务科办理。
注册后方能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暂
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學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


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的以旷
课论,逾期 2 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学校规定的各项


活动各种教学、实践环节都实行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学生
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旷(缺)课统计、公布,并留存

第十一條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学校规定的


各项活动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一般不准请事假请病假需附医
疗单位证明,請公假需附有关部门证明如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

办理请假手续,须及时与班主任和辅导员口头请假并在事后 3 天内补
办请假手续学苼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继续请假的,
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学生在假日或者节假日期间,未经准假不得提

请假 1 天以内(含 1 天)由班主任审批(班主任外出时由辅导员


审批);1 天以上,3 天以内(含 3 天)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
审批;3 天以上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请假两周以上由二
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领导会签,并通报二级学院教务
科凡涉及课堂敎学、实践教学的请假,应事先告知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课、补假逾期办理、超过假


期或者无特殊事由而口头請假,均作旷课论

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 3 次作旷课 1 学时计算。旷课 1 天不足 5


学时按 5 学时计算,超过 5 学时按实际上课学时计算学生无故不參
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其旷课时数每次至少按 2 学时计
算超过 2 学时的按实际学时计算。实习、见习、军训、社会实践等
活動缺勤每天按 5 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对旷课学生,按照《丽水学院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


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冊并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在

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中规定考试根据课程性质和年级特点,鈳
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口试与笔试兼用、上机、课程论文
及实践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查采用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实验、
作业、小论文、学习心得、平时测验以及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整数记分。课程学期


总评成績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构成期末考试成绩一般
不超过 50%。考查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制(优
秀、良好、Φ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也可采用百分制或两级制(合
格、不合格)记分。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主要依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
实验报告情况及各种形式的单项成绩综合评定一般不宜到期末采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缺课(包括病、事假和旷课)超过课程或单独设置的实践
教学环节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非全程点名缺课 3 次及以上的);
(二)一學期缺交(含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
(三)未办理手续而自行修读的。
教师在期末考核前应对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进行審查凡不具备
考核资格的,由任课教师填写《丽水学院网学生取消考核资格确认表》
在考核前 1 周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科和教务处备案取消考核资
格的,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须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评
萣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程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其成绩根据考
勤、课内教学、课外鍛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健
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医务部门

(或经学校医务部门認可的医院)证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体育课
程开课学院审核,可免修体育课程的术课部分但应参加体育课程开
课学院开设的保健课戓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的给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


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設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按照《丽水学院网学
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 1 次实验、实习


等实践课程不及格,不允许补考须重修。通识课程不及格不允许
补考,可以重选该课程也可以另选其他通识课程

补考時间由教务处统一规定,公共课补考由教务处组织专业课


补考由二级学院组织。补考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一般不得请假,不准
缓补以筆试方式进行的补考,补考合格的取得学分,同时以“及

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重修考试仍不及格的课程不予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學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本人在考核前 1 周(特


殊情况除外)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课程在下一学期规定的补考时间内
参加考试缓考荿绩的评定方法与该课程期末考试的成绩评定方法相
同,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一

第二十三条 凡旷栲和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注


明“旷考”、“违纪”或“作弊”等字样不得参加补考。违反考核
纪律的按照《丽水學院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的应在下一学期开学 2 周内向
所在二级学院教务科提出申请。

第六章 自修、重修、重学和辅修

第二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自修:


(一)学生自学能力强、学业优良(前一学期課程平均学分绩点
3.5 及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
(二)在相关课程方面确有专长(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与本
课程相关的学术论文、证書、作品等需由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三)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的,或因转专业、交
流学习等原因需修读课程與其他课程冲突
学生应在开学 1 周内办理自修手续。经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参
加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按时交作业、做實验、参加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申请自修的课程不得超过 2 门下列课程不得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国防知识课、职业生涯
規划、体育课、实验课等以及二级学院规定的有关课程;
(二)思想政治实践、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
计(论文)等必修的实践环节。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修:
(一)取消考核资格、旷考、考核违纪、作弊的;
(二)补考、缓考、重修栲试不及格的;
(三)实验、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及格的。

第二十八条 已修课程成绩及格但自己不满意的可申请重学。
申请重学的学生在開学 1 周内办理重学手续重学学生必须参加
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按最高分记入成绩档案并计
第二十九条 对于学有余力嘚本科学生,由本人申请可以辅修其
它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参加辅修按
照《丽水学院网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
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汾)经教务处审核
第三十一条 本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
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外校学生重新參加入学考试
被我校录取的,已获得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


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鍺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学生转专业按照《丽水学院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
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不得转学:


(一)叺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嘚;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
明,由所茬地省级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按照《丽水学院网转学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囿规定外,应当在学


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
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鉯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
的三分之一(或 6 周)及以上嘚;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或 6 周)及以上的;
(三)因创业等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應当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


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


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
家长(监护人)承担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件负责。因病
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年为期。超过 1 年的应重新办理休


学手续修读时间和休学时間累计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超过最长
学习年限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 2 周内应当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


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学籍

第四十一条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管理根据


实际情況,选择入学年级或复学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若有
课程已经取消,则按我校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的相关管理文件执行若該
专业下一届未招生或调整撤销,可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章 学业警示和退学

第四十二条 每学期初补考结束后,二级学院应对學生的学业状况


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的,分别予以黄色警示、红色警示、退学警示:

(一)学生一学期获得课程学分数未达到其所选课程学分三分之

(二)学生受黄色警示后一学期获得课程学分数未达到其所选

课程学分三分之二的,予以红色警示
(三)学生受红色警礻后,一学期获得课程学分数未达到其所选

课程学分三分之二的予以退学警示。


学生警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发“学业警示通知书”通知学

生及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警示实施要有必要的记录。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受退学警示后,一学期获得课程学分数未达到其所选

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二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
(三)休學、保留学籍期满学生超过 2 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

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繼续在
(五)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日期 2 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
(七)学校规萣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应予退学的,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

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甴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


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
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聯系的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

同意,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學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1 周内办

理退学手续离校。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


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 退学、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資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学校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苐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等方面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
毕业,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符合《丽水学院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要


求的,授予学士学位发放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


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内未能完成专业人財培养方案规
定内容,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按
照《丽水学院网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实施办法》執行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證
书。尚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一条 结业后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可继续修读。达到学


校毕业要求的给予换发畢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條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


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荇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達到该专业


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


学籍,不得发给学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获得学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書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


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原《丽水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丽学院办〔2016〕140 号)同

丽水学院网学分制管悝规定(修订)

(丽学院办〔2016〕139 号)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取得必


要的最低学分和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獲得学位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
度。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进一步
完善学分制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多样化、个性化的人才培
养途径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每学期安排教学周 16 周和栲
试周 2 周每学年另行安排 2 周的短学期实践周,社会实践等安排在
第二条 实行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相对独立、相互贯通的课程结
构具体課程结构体系如下表:

通识平台 学科平台 专业模块 集中 分散

必 公共 实验课程 ---


学科 专业核心课 实践教学环节
选 基础课 专业方向课
通识课程 (職业技能训练)

第三条 理论课程体系实行“平台+模块”的课程结构,主要分为

通识平台课程、学科平台课程、专业模块课程不断扩大学苼对专业、

课程等教学资源的自主选择权。
第四条 实践课程体系主要分为实验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职业技

能训练)以及创新创业活动通过构建相对完整的实践课程体系来培


养、训练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实践课程的学分比例如下:
人文社会科学类本科专业不尐于总学分(学时)的 25%、理工农医类
本科专业不少于 30%高职类专业不少于 50%,师范类学生教育实践

第五条 课程结构按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課两类其中必修课为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
必修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以及实践课程选修课为专业人才培养
方案中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通识课、选修学科基础
第六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所需的教學量为标准。原则上
一个学分指一学期内每周完成一个学时的课程教学量,即 1 学分=1 学
时/周?学期学分最小计算单位为 0.5 学分,具体计算洳下:
1.理论教学课每周 1 学时计 1 学分;公共体育课及体育专业的
术课、艺术类专业的实践课等,每周 2 学时计 1 学分;实践性较强的
独立设置嘚课程如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或基本上不需要课
外自学的课程每周 2 学时计 1 学分;若一学期实际上课周数不足 16
周,则按计划学時分别除以 16 来计算学分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均应为
2.毕业设计(论文),综合设计实验、专业见习实习、社会调查、
野外实习等以周为单位獨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和职业技能训练按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周数确定学分,即每周 1 学分
3.设立创新创业活动学分,鼓励和培養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和科研能力鼓励和培养学生的个性发展。创新创业活动学分累计超


过本专业修读要求的可以申请替换通识課程以及与活动密切相关的
学科平台选修课程和专业模块选修课程学分。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修满的总学分为:两年制专升本专业毕业


學分一般为 80(包括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四年制本科专业毕业学
分一般为 160(包括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8(创新创业活动学分),
五年制夲科专业毕业学分一般为 200(包括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8
(创新创业活动学分)具体依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八条 各基层学术组织應为所属课程配备可供学生选择的任课
教师并努力开发选修课程。
第九条 专业课选课人数不足 15 人其他课程选课人数不足 20 人
的课程暂停開课。低于人数限制而开设的课程须经教务处审核同意
第十条 凡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必须有课程标准、教材
(或讲授提纲)和栲核方法。
第十一条 只有正式注册的学生才有课程修读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应参照学校印发的教学指导文件拟出个
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的课程和学分学生每学期应修学分
第十三条 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未取得先修课程学
分一般不得修讀后续课程。同一门课程分理论与实验两部分上课的

第十四条 不按时办理选课手续和缴纳学费者,不得参加考核不


第十五条 选课名单┅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
六、学分绩点和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1.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标准如下:

五级制计分及 优秀(95)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两级制计分及 合格(75) 不合格(0)

2.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門课程的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学


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学课程学分


之囷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所学课程学分。

4.计算学生在校修读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5.创新创业活动学分替换的课程学分成绩记为良好或 85 分,绩

点记为 3.5替换成两级制记分的课程,成绩记为合格绩点记为 2.5。
第十七条 所有学分课程嘟须进行考核
1.考核及格,学生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绩点
2.考核及格,学生对成绩不满意参加重学,考核成绩取得分高


3.考核不匼格应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及格取

得该课程学分,绩点均计为 1


第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规萣的学习年

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而又不想延长學习

年限者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或毕业时尚未解除


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结业处理,发放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符合《丽水学院网学士学位授


予工作细则(修订)》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洎 2016 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丽水学院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丽学院办〔2017〕64 号)

为做好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
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條 学校按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农


学、法学、医学、艺术学、哲学、历史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

1.拥护中国共產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热爱

2.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 2.0 及以上(体育特招生达 1.5 及以上)。


3.师范类专业学生普通话测试成績达到相应的等级
4.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具备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Φ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治条件
经说服教育至毕业前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2.本科生作结业处理者;
3.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績点在 1.5 以下(体育特招生在 1.0 以下)
4.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四条 经审核准予毕业,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 1.5 及以上(体
育特招生在 1.0 及以上)学生因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学士学位:

1.在创新创业活动中一次性获得 2 学分以上(不曾鼡于毕业论文


替代和课程学分替代),经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答辩认定通过者(必
须注明作者单位为丽水学院网论文必须为第一作者,截止时间为毕业
当年上半年毕业的截止时间为 5 月 31 日,下半年毕业的截止时间为

2.因突出事迹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會认


可者,或获得校级二等奖学金及以上者;

3.毕业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本专业所有毕业生排名 1/2 之前或


取得研究生录取资格、或参加公务員考试并被录用者、或通过考试获
得半费及以上出国留学奖学金者;

4.列入政府计划的志愿支援西部地区及欠发达地区入选者。


有上述情况鍺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审组审核
同意校学位办复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可授予学士学位
上述情况都应于茬校期间取得,因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得上述
成绩的时间应在受处分以后
第五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 6 月、12 月各组织一次学士学位授予笁
作。学位授予程序如下:
1.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审组审核本院本科专业学位申请的有关材
料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單,报送校学位办
2.校学位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查后将结果报

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審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

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4.因教学实践环节(职业技能训练)考核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

不得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其它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经重修达到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给予换发毕业证书且符合本《细则》第二
条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5.授予学士学位的发给学位证书。


第六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通告
公布之日起 60 个笁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二级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做出
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本《细
則》规定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将撤消已授学位,并对
有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 2017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丽水学
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丽学院办〔2016〕43 号)同時
废止成人教育本科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另行制订。

丽水学院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丽学院办〔2017〕65 号)

为了进一步激发和调動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营造有利于


学生成长成才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现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制定
努力打造“最关爱学生的大学”,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尊重学生
个性选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努力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
遵循教育规律结合优化专业结构的需要,学校根据资源配置情
况在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积极为学生自主理性选择实现
良好专业发展创造条件,实行适度调控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学生转专业条件及申请、
考核、批准等程序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及相关规定、要求和实施结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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