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新乡市地图购买经济适用房过程中遭遇不公平对待该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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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城乡建设总公司腾飞建筑装饰公司、被上诉人卫辉市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卫辉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卫辉市新濮路与京珠高速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韩富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增印,该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杰瑞,男,汉族,卫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乡市城乡建设总公司腾飞建筑装饰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3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奇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双泉,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东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卫辉市卫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惠民,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住所地卫辉市行政路友谊新村。
法定代表人赵文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步尚,该中心法律顾问。
上诉人河南省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城乡建设总公司腾飞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被上诉人卫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卫辉市政府)、被上诉人卫辉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腾飞公司于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公路局支付盖楼工程款649310元;2、公路局、卫辉市政府、开发中心共同承担修路工程款454000元。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新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公路局不服原判,于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公路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增印、蔡杰瑞,被上诉人腾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双泉、高东升,被上诉人卫辉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被上诉人开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任步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新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省卫辉市公路管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波
&&&&&&&&&&&&&&&&&&&&&&&&&&&&&&&&&&&&&&&&&&&&&&&&&&审&&判&&员&&&&孙玉华
&&&&&&&&&&&&&&&&&&&&&&&&&&&&&&&&&&&&&&&&&&&&&&&&&&代理审判员&&&&张黎东
&&&&&&&&&&&&&&&&&&&&&&&&&&&&&&&&&&&&&&&&&&&&&&&&&&
&&&&&&&&&&&&&&&&&&&&&&&&&&&&&&&&&&&&&&&&&&&&&&&&&&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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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张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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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新乡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汇
&&(新乡讯)新乡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新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凡本市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家庭年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向市管理中心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1)、无房户;(2)、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危房户;(3)、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4)、市重点建设涉及的拆迁户。&&新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本市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男30周岁或女28周岁及以上且其本人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无房单身者,可以向管理中心提出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新乡市申请经济适用房需提交的材料&&新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人递交申请表时,需验所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一套。无身份证的小孩需提交户口本复印件;新乡经济适用房申请表&&新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1)有单位的出具工资表本人当页的复印件,需加盖财务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退休人员工资发在存折上,需验存折,提交近三个月工资发放页的复印件。&&(2)无单位的,由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交相关证件及复印件&&3、住房情况&&(1)三人以上(含三人)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无房(租房)的,但户口本、身份证上有住址的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住址房屋的产权证及复印件。&&(3)住所为单位集体宿舍或单位公房的,需出具能够证明产权是住所产权单位的材料及证明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单身的提供单位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或离婚证及复印件一份;&&6、危房鉴定证明、拆迁协议及复印件;&&7、外地迁入新乡前为城镇户口的,须提供原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没有参加过房改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新乡市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批办理流程如下:&&一、申请:领取《经济适用房购房申请表》,提交家庭成员身份、户籍、收入、现住房材料,申请人单位(无单位的由办事处)签署意见。&&二、审核、公示: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对购房户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购房户所属办事处辖区范围内、房管局大院公示栏和报纸上公示,时间为一周。无异议后,为购房者建立购房微机档案,发放《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认定卡》。有异议或接到举报的,调查举报内容真实情况,举报事实真实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三、审批:符合购买条件,并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管理中心签署同意购买意见,发放《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认定卡》。申请人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认定卡》到经济适用房开发单位签定购房协议(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编辑:陆)无标题文档【新乡买房就找大波】微信号: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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