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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30亿:“互联网+”电影有哪些问题和机会_创事记_新浪科技_新浪网
6天30亿:“互联网+”电影有哪些问题和机会
  欢迎关注“创事记”的微信订阅号:sinachuangshiji文/杨子超如果不是在网上提前买好了电影票,相信很多人春节期间在二三线城市根本买不到电影票。在子超的老家邯郸,很多情侣辗转了几个电影院,都没有票卖,这样的事情竟然真的发生了。刚刚过去的2015年整整一年的网上订票大战,让所有年轻人都开始习惯了去电影院前先看看哪些新上线的电影评分最高,哪一家订票APP更便宜,然后用手机提前订票。这就是2015年中国电影产业与互联网结合的冰山一角,也就在这一年全国电影总票房达到440.69亿元,轻松突破了400亿大关。“互联网+”电影已经成为中国整个电影产业最重要的发展趋势,2016年的电影产业将会呈现指数增长,格局也将再次重新排位。豆瓣影评已被人遗忘最早以影评起家的豆瓣,PC时代影响着电影行业的线上口碑。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豆瓣也曾经做了一系列的努力,却被O2O的到来打了一个措手不及。移动时代影评和电影产业的结合必然是从电影的线下消费O2O做起,而豆瓣整体上是点评式社区,这类社区的本质是社交媒体,而社交属性的产品也是需要粘稠用户,这一点是和电商产品格格不入的。电商的本质是让用户可以快速在自己的产品上做出购买抉择,完成购买交易,豆瓣的慢与电商的快让豆瓣赢得了影评的口碑,却输掉了“互联网+”电影的入场券。从互联网到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改变,让豆瓣丢掉了本该是它主战场的机会,这一点也希望传统的电影公司们去思考“互联网 ”电影时代,他们是否能够轻装上阵,拥抱时代的变化。在线票务的战争已结束线上票务本来是群雄逐鹿的格局,随着BAT的介入,战争已经提前结束了。在线预售电影票已经成为电影票房的重要保证,春节期间买不到电影票的事情就是在线预售电影票的结果。现在腾讯拥有亲儿子微票儿和格瓦拉,以及干儿子猫眼点评(猫眼点评目前市场份额第一)目前稳居总量第一;阿里拥有粤科软件和淘宝电影,外加大量现金补贴;百度其下百度糯米则选择尽可能多地接入院线方的CIAS系统,与11家院线推出了联名会员卡,现金补贴也不少。票务是院线的生存之根本,BAT也深知其道。百度入股了第二大院线星美,阿里则与大地深度达成战略合作,万达则入股了微票儿,也使得微票儿与万达的关系非常紧密。其实万达也入股了时光网,时光网虽然所占的在线票务份额很小,但对在线票务的未来还是有一些变数的,院线未来会不会反制线上呢?很是值得期待。自制剧从草根到专业的进化记得去年有一个做导演的朋友告诉子超投资50万到200万就可以拍一部自制剧微电影,收益回报可观。作为外行子超其实并不太相信,毕竟任何生意都有赚有赔。然今年有一部戏彻底的让子超相信了互联网自制剧确实是一个趋势,这就是《太子妃升职记》。乐视用了2000万的投入拍出了这部网络第一神剧,单日播放量最高过2亿,在举行庆功宴时已取得了26亿的传奇播放量,更是连续10天霸屏新浪微博话题总榜第1名。据统计,《太子妃升职记》的会员播放量达到了3.99亿次,为乐视吸引新增乐次元会员220万人,带来了4100万收入,另外此剧的全部演员火的一塌糊涂。2016年将有更多的专业团队投身到网络自制剧中,届时也会有大量的资本会进入,包括最近爱奇艺的去VIE结构回归战略新兴版也是因为网络自制剧的崛起而更加坚定。互联网影业的全线崛起从乐视影业到阿里影业,再到腾讯影业基本上所有互联网公司都在参透传统的电影产业,规则的透明和资本的推进,让互联网影业快速崛起。从之前提到的在线票务,通过流量和补贴,抓住电影最重要的票房核心票务业务。然后纷纷成立影业公司,主导或者参与电影的投资,最后通过自身的视频网站来进行电影的二次消费。和传统的电影公司不同的是,互联网公司除了资本雄厚,而且还拥有庞大的流量,通过互联网的方式极大的优化了很多传统的电影产业链资源。另外通过自身的网络优势,改造或者创造新的IP,打通电影,游戏,文学等多个领域的产业融合,让一个IP可以焕发出更多的衍生价值。另外互联网公司还可以根据自身特色的大数据来对用户进行“大数据画像”,从数据出发支持IP整体开发。也可以通过自身的视频渠道的优势对网络自制剧发力,比如腾讯的企鹅影业,百度系的爱奇艺影业,还有合一集团的合一影业都在加大自制剧的投入。乐视和万达的全球化布局乐视影业CEO张昭希望中国的电影能够在全世界拥有更广泛的话语权,其投资的《长城》将在日全球同步发行,这是中国电影第一次全英语对话的影片,也是中国元素加全球化叙事语言的尝试。乐视影业2016年与好莱坞达成12部电影项目合作,同时与狮门影业、黑马漫画公司(Drak Horse Comics)、《狮子王》导演罗伯特·明可夫(Rob Minkoff)达成合作协议。而万达院线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电影院线商,拥有近2000块银幕。在全球化之路上如果说乐视影业是全球化生态之路,那么万达集团则是更加直接,就在2016年的1月12日,万达集团正式宣布耗资35亿美元100%收购美国好莱坞中型制片公司传奇影业,成为迄今中国企业在海外文化并购领域的最大一单。有业内人士表示,万达收购传奇影业,直接好处就是能将好莱坞大片变成中美合拍片,在中国国内市场可以拿到至少25%的票房分账。而对于王健林来说,这只是万达帝国的新的开始。中国电影产业上升空间巨大其实不管是与互联网的融合还是全球化之路,中国电影产业都将在2016年会进入一个井喷之年。刚刚过去的2015年很多好莱坞大片都将中国元素融入进来,来确保中国电影市场的票房保证。春节前上映的《功夫熊猫3》更是将中国元素和武侠题材发挥到了极致,而周星驰的《美人鱼》则在上映的第9天突破了20亿票房,而这一切才刚刚开始。中国电影家协会秘书长饶曙光表示2015年中国的年度人均观影次数是1次,而韩国是4.1次。另外2015年的中国影院的平均上座率是17.5%,中国电影产业还有非常大的上升空间。移动互联网时代,碎片化与多屏化将电影变成了一个大屏的视频,乐视影业CEO张昭这样比喻。未来的中国电影也更加多元化和垂直化,每一部电影都有足够多的受众人群,就像《小时代》系列,定位非常精准。另外3D技术和VR(虚拟现实)技术的电影也使得未来的电影展现有更多的想象空间。创业者们的机会在哪里?如果中国电影产业是一个大蛋糕,那么每一个垂直细分的领域都有足够多的发挥空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副主任陆红实曾公开表示,2017年中国电影的WTO保护期结束,那时会有更多的好莱坞大片进入中国,而中国的大屏的数量是一定的,因此必然会出现对电影屏幕的争夺战。其实现在经常在同一个时期会有三部到四部大片占据着95%的排场。而2017年可能会在同一个时间出现很多题材的电影影片,届时将会有大量的差异化电影观影的刚需存在,而在此之前全国院线从2007年到2014年的平均上座率不超过15%,即便是2015年也才刚刚达到17.5%,这是一个很大的机会。对于电影行业的互联网化过程,目前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入口电商化,人流从线下重置到线上;第二阶段内容IP化,围绕整个互联网热门的IP资源争夺和银幕输出,进而形成多屏互动的IP运营;第三阶段运营用户化,真正按照互联网思维中最重要的用户思维来思考和运营内容,电影的生产和发行都将越来越明确的把用户放在第一位,进一步而言,只有建立了有效地用户运营体系,电影产业的后产品市场才能真正有效挖掘和展开。2015年是IP年,2016年开始应该是用户年,乐视影业启动的和大地院线合作的会员服务系统就是一个开始。中国电影市场目前最大的瓶颈问题是内容和受众之间的资源不对称,移动互联网让电影内容和受众之间建立起了有效的信息对称。未来线上购票占比整体超过70%的时候,或许就不会再有靠发行强占排场来获取票房的可能性,因为口碑的迅速扩散会让烂片子的上座率降到影院无法忍受。然而,除了信息对称,影片的制作、营销、发行、场次等市场资源却没有建立起和用户之间的对称关系,所以整个电影市场仍然是一个有限货架的模式,排场瓶颈非常明显。雪人电影创始人汪浚表示春节期间6天30亿票房,但这是他最不喜欢的档期,因为这样一个大档期里,三部影片就要占据90%以上的场次,排场占比超过1%的影片不超过6部。大档期是营销大片的天下,并不是好电影的时段,好的电影市场应该给用户更加丰富的选择。另外电影是内容产品,内容的好坏评判是不能脱离受众而言的,所以传统的、大众性的电影评分平台在新的电影时代,就会逐步失去作用,《小时代》、《恶棍天使》等影片的口碑票房两极化就是很好地证明,当然反两极的证明也很多,比如《心迷宫》等。目前市场需要一个对内容的分众评价平台,雪人电影正在建立这样的一个分众影迷的社群平台,为影迷提供更多个性化的分众观影服务。雪人电影的模式是通过其线上的APP平台的社群来聚集分众的电影爱好者,与豆瓣和时光网不同的是通过社群内的共享经济共享“C2B”,即发起对电影的反向点映,然后当响应用户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再通过平台联系电影产业链上游的院线,进行个性化的分众点映。雪人电影将传统院线的地网融入到了他们社群的共享经济里,每一个发起点映的用户都相当于地网的一个线上志愿者,为整个发起负责,也是社群经济众包化的体现。整体上子超认为雪人电影除了线上的电影社群外,最重要的还是对线下院线的排场资源的把控优势。在创业之前,汪浚曾负责乐视影业的O2O营销和会员业务。像汪浚这样的“互联网+”电影创业者,从各自擅长的垂直领域对电影产业进行细分切入,将迎来一个全新的电影产业的互联网创业潮。BAT的互联网影业的崛起,也从另一个方面加快了电影产业巨头们之间对优质创业者们的资源争夺,当这些创业者们获得大的平台和资金支持后,也会快速发展成为中国电影产业的一份中坚力量。未来的3到5年,将是“互联网+”电影的大风暴时期,最美的序幕即将开始。作者介绍杨子超,爱部落轻日记创始人、超声波创始人、TMT自媒体人、连续创业者、天使投资人,10年产品经理经验。曾做过门户、B2C、C2C、导航、社交、FM,周刊等产品。《创业家》黑问社区明星导师,2014ELIFE校园黑马创业大赛北京赛区导师。09年自英国回国后做过云计算、社交网络、大数据等多个创业项目,积累下很多创业经验。我的公众号:杨子超,欢迎大家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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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部落轻日记社区创始人兼CEO,8年互联网产品经理,连环创业者,TMT自媒体人
作者目前只有这一篇哦~中国影视现存的五大问题_电影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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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现存的五大问题收藏
一,宣扬厚黑学,看中国影视,剧本写到后来,都是如何勾心斗角,儿与我诈,讲人性的阴暗面,美其名曰批判,其实是宣扬厚黑,教观众(尤其是青少年)如何用心计,如何玩花招斗心眼,如何多疑,如何自保,如何人不为己天主地灭。这些厚黑的毒药,就这样通过中国影视传授给我们的青年,使华人最快学会人际斗争学会虚伪学会自私自利,而把团队精神把奉献和忠诚和勇敢,这些人性的美德,国家的支柱,抛掉脑后。一个涣散的社会,就这样形成,如何能与日本韩国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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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扬奴性,以满清影视为丑陋之尤,为奴才造丰碑,为投降主义歌功颂德。
三,宣扬"民族yuanjiao"和"融合",喜欢奉献本族的女人给外人,编造洋男+华女的浪漫异国爱情,喜欢以奉献的姿态换取异族的同情和好感,在父系社会里,毋庸置疑,这是典型的弱者乞怜心态。
这种剧本,所毒害,恰恰不是女子,而是我们的男子,我们的脊梁骨,顶梁柱。给我们的男孩灌输失败感,使我们的男孩从小就有低白人(或辫子)一等的挫败感,带着挫败感,如何在全世界和他族男人竞争。
.....LZ的言语惊天地泣鬼神.....原来我们身边有这么伟大情操的人....伟哉我大汉民族..
中国电影最大的问题是电影人以为中国电影电影没问题,外国电影人认为中国电影没什么大问题
一宣扬厚黑类型,曾经快制人口的早期电视剧,"八月桂花香",讲胡雪岩的一生,全是人性的阴暗,儿与我诈,欺骗,背叛,唯利是图,这部80年代后期的电视剧,教给了中国人不少坏东西。类似的,更有代表性的,首推周润发的"上海滩",一个情义的悲剧,厚黑的胜利,以其影响力,厚黑影视之最,毒害不只几多国人。中国影视厚黑大奖提名:上海滩,胡雪岩,流氓大哼,义不容情,等等。
二宣扬奴性类型,所有满清蒙元影视,最有代表性和毒害性,首推大宗师金庸的两部,鹿鼎记,和射雕英雄传;和帝王作家二月河的辫子皇帝系列 中国影视奴才大奖提名:辫子皇朝系列,鹿鼎记,宫闱剧若干---
还在找人做网站吗?自己试着做一个吧!
三民族yuanjiao 类型。红河谷,还有几部古代yuanjiao 名字忘了,等等。()
愤青,目测楼主应该进文化局当局长,改变现状
当前电影市场的最大问题就是,观影者需要什么?需要粮食还是毒品,这取决于观影者的素质了。
能不能置顶一下。
无聊,我还以为真的是谈电影的呢,原来不过就是跑来宣扬大汉族主义的。
看看我的签名档
巍巍中华,如此沦落,可悲可叹!
算了,不跟你扯淡了。洒家刷副本去者
我突然想起一句话,我朋友告诉我的,毛
爷爷说,现在的中国从上往下看有两个凸出的问题,从下往上看有一个明显的漏洞。
讨清檄文 宵小蛮夷,不习王化。呲毛饮血,生啖活吞。世猎渤辽,日不计年。上朝王道,恩泽沐彼。自当碌碌生死,泯异心而自怡。奈何却幸,不甘为狩。虎伺狼环,侵染意图。 寇首努氏,荫承汉官。不思竭效,暗立称王。天道昭昭,冥冥使然。神器之下,岂有另嗣。聱鏖跳梁,裂尸辽东。诞崽巨梗,恶开伪朝。叛业未已,死不足惜。子孙残戮,窃我华夏。神州陆沉,满地腥檀。聚四千年先智,沦丧于野蛮间。或有神射,日猎千兔。谓之明酋,牢狱大兴。自诩十全,饿殍浮野。阡陌往来,失魂哀藜。或有葬身雷霆,或为豺狼欺辱。或有郁死妇人,或有暗尸花柳。为人傀儡,茫然而终。笑古今之未有,九鼎濒于碎裂。衣冠失色,礼乐崩丧。天朝上国,棺中一梦。 开大明三百载,训天子守国门。割地和亲,闻所未闻。纳贡耻约,不现汉家。铁血华夏,死战于倾。 太祖黎庶,不畏暴元。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勤勉一国大政,身临万仞无悔。体四海之疾苦,勉力执修明德。太宗三伐北患,时年国富民壮。六下西洋,万邦来贺。仁宣王道海内,固民本恤田亩。武宗弘治,宣扬教化。根去痼疾,再兴天威。神宗临朝,繁华日上。辅弼良臣,珠玉相连。临危受任,思宗毅烈。位极尤俭,未藏私欲。勤于持家,清明治国。奈何天不佑贤,神器颓于明主。 鞑靼满蛮,不过猎户。窃我中华,覆我大明。无知宵小,不知所谓。乱舞清宫,不闻史实。所谓明君,不过酋尔。不才略窥,啼笑皆非。面值恩爱,不阅古今。厮磨床第,浑肴试听。无知无识,自寻其辱。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汉官威仪骨铮铮, 时穷末路显忠魂。 清宫乱舞何足道, 明月无心自照人。 江湖浪客景耀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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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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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工作者必备法律知识系列 编者按:《影人视界》作为一本以广大影视从业人员为受众的专业杂志,2012年度将邀请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和影视传媒专业律师朱立新作为特约撰稿人,开辟&影视工作者必备法律知识系列&,从影视领域的行政许可、影视制作的劳动关系、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影视作品的发行放映、影视领域的投融资和如何做好有效的合同管理等多方面,就影视领域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普及性介绍和梳理。 之三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相关问题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引入影视作品这个名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使用的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表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在《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表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而在《世界版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中则直接引用了&电影作品&的概念。在我国,影视作品主要包括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等具体形式。 一、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产生 关于作品著作权的产生方式,有自动产生、加注版权标记和登记注册三种不同规则。根据《伯尔尼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著作权都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属于自动产生。同时,《世界版权公约》和美国等少数国家则采用加注版权标记才能获得著作权的规则。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采取了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 然而,具体到影视作品而言,由于其制作方式和传播途径不同于一般的作品,其著作权的产生可谓&一波三折&。在我国,对于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历来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制度。《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摄制影视作品的主体准入方面,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需要进行审批,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摄制电影片,须经审批并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在影视作品制作阶段,电影剧本要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视剧的选题也要先进行审批。在传播阶段,影视作品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电影由广电总局核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由审查机构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此外,对于引进境外的影视作品在我国境内传播,必须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许可证。因此,只有取得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的影视作品,才可以在我国进行合法传播。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法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日最新修改颁布时,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然而,对于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影视作品,是否应当给予保护,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和法律实务界的意见也并不统一。比如,在中凯公司诉飞跃无限网吧侵犯电影《生死拳》著作财产权一案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飞跃无限网吧构成对中凯公司享有的电影《生死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并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原审判决。有人认为,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应当支持权利人关于经济赔偿的请求。因为考虑到被告获得的经济利益是以侵犯原告的著作财产权为代价,因此将被告获得的经济利益判赔给原告比较公平。但是,也有人有不同意见。其观点认为,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是影视作品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前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是无权行使著作权的。对于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影视作品,法院不应当草率的判令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作者拥有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作品产生的方式比较特别,或者属于特殊作品种类,著作权的归属则有特别规定。影视作品即属于特殊的作品种类,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一)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特殊性 影视作品从性质方面来说,兼有演绎作品和合作作品的双重性质。一方面,拍摄影视作品时,往往需要先将小说或戏剧改编成剧本,再根据剧本拍摄影视作品。因此,影视作品实际上是小说或戏剧的&演绎作品&。另一方面,在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凝聚了导演、编剧、摄影师、作词家、作曲家等众多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因此,影视作品亦具有&合作作品&的特点。 一般来说,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所有。但是,由于影视作品一般都包含演绎作品的特征,并且是由集体创作完成,包含制片者的巨额投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以及演员等众人的参与,作者比较难以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构成影视作品的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其著作权仍归各个作者各自行使。 (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与署名 由于影视作品的拍摄需要大量资金,并且具有高风险性,因此,出于对降低投资风险的考虑,一部影视作品一般都会由多家单位共同摄制和出品。此外,我国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摄制影视作品的主体有着严格的准入制度。比如,只有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才能够从事电影拍摄活动;拍摄电视剧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广电总局相关部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才能够从事电视剧拍摄活动。因此,存在这种情形:某些单位事实上参与了影视作品的摄制投资,但是由于未取得相关资质,无法在影视作品上以&摄制单位&或&出品单位&的名义署名,但是根据摄制合同,应当享有影视作品相应的著作权。这种影视作品上署名的作者与按照合同约定的实际著作权人不一致的情形,在影视作品领域并不鲜见。 对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制片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对于具体影视作品权利人的认定,不同的法院也千差万别。在北京法院审理的广东梦通文化公司诉百度公司侵犯电视剧《贞观长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该剧的制作和发行许可证上载明的制作单位是峨眉制片厂,合作单位是锦绣河山公司;但音像制品署名的出品单位有四家,除了前述两家外,还有影视文艺中心影视部和中外名人文化产业集团。一审法院根据该剧的摄制和发行许可证认定该剧的原始著作权人是峨眉制片厂和锦绣河山公司。但是,二审法院却持相反观点,认为许可证记载的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而影视作品在实际制作和发行过程中,不排除有其他主体参与制作并通过约定事实上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两证不足以否定剧中署名,因此判定权利人归署名的四家单位共有。而在武汉中院审理的中凯公司诉网通荆州分公司、网通湖北省分公司侵犯《亮剑》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武汉中院认为,广电行政部门审批确定的&制作单位&与影片中署名的&摄制单位&不是同一概念。&摄制单位&是从事摄影、摄像及图像处理技术工作,不是作者。且经行政审查的发行许可证合法有效,可以成为对抗片中署名的相反证据。音像制品上超出行政许可署名属于违法署名,不予认定,著作权人以发行许可证记载为准。 由于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体系中,没有统一规范作者的署名标准和要求,这也是造成影视作品署名混乱和署名权纠纷不断的主要原因。影视作品中对制作人的署名方式就有&制作&、&出品&、&联合出品&、&出品监制&、&出品公司&、&其他出品公司&、&摄制&、&联合摄制&、&协助摄制&、&联合制作&等多种。而且,同一作品的片头、片尾署名不一致、作品与制品署名不一致等情况非常严重。 三、影视作品的传播及其著作权的行使 影院放映、电视台播放和音像制品出版,是影视作品在传统领域传播的三大主要途径。 电影的发行如同制作一样,同样需要取得国务院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的发行,主要是由电影著作权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电影发行公司或者自行通过电影院线向所属影院进行发行放映的。从著作权的行使来说,主要使用了电影的放映权。电视台播放影视作品使用的是影视作品的广播权,但是权利人在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作品时,一般都直接注明&电视播映权&,而不使用法律规定的&广播权&。这样以具体的使用方式界定授权范围,更加明确和确定。音像制品出版使用的是影视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权利人进行授权时,也会明确将该两项权利的使用界定在音像制品出版的范围之内。 当然,随着网络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影视作品的传播方式已不再局限于影院放映、电视播映和音像出版,网络视频、数字电视、手机等数字终端成为新兴的影视作品传播途径。通过互联网络传播影视作品,在传播方式上,除了有直接以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的身份直接提供影视作品之外,还有视频分享网站、P2P软件传播、FTP局域网资源分享等传播影视作品的方式。而在这后几种网络传播方式中,都是以网络服务服务商(ISP)提供网络平台或技术,并不直接提供影视作品内容,而是由广大用户自行上传、下载包含影视作品在内的各类节目内容,实现资源共享的。这些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四、 网络环境下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行为的法律手段 互联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最基本的目的就是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从网络技术的角度来看,基于&上传&和&下载&的复制以及网络传播,成本低廉而高效,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使得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并且能够随时、随地的传播作品。然而,在通过互联网络实现&资源共享&的同时,常常会有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受到非法传播。 在我国,对于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救济手段可以分为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三种方式,这三种手段并不矛盾,可以同时存在。对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网络侵权行为,我国初步形成了以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刑法为基本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补充的法律制度。 (一)民事救济 1、影视作品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对于通过视频分享网站和P2P软件等以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身份传播影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上,各国普遍适用&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避风港&原则最早源自于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禧版权法案》,是指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提供实际内容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内容,即&通知+删除&。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审查,一般对侵权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情。因此,采取&通知+删除&规则,应该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与之相对应的是&红旗&原则,作为使用&避风港&原则的例外,即当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一些显而易见的信息可以判断其所链接的作品为盗版内容,有没有主动断开链接时,不享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应当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借鉴了这两个原则,在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或应知&、并根据&红旗&原则判定其承担侵权的标准却不尽统一。对于影视作品来说,绝大多数权利人都主张凡是影视作品被网络视频分享、或者通过P2P传播,网络服务提供商都应当&明知或应知&属于侵权,但是大多数法院依然以&避风港&原则进行认定。近两年来,才有部分法院以&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常情况下影视作品的相关权利人一般不会将作品在互联网上免费发布供公众无偿下载或播放&为由,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尽到审查义务,属于&明知或应知&侵权的情形,并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 2、影视作品网络侵权的赔偿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同时,《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是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 然而,影视作品作为具有精神和艺术价值的特殊商品,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往往是很难量化的;对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也很难知晓,大多数情况下只有侵权人才清楚,但是侵权行为人是不会主动交待违法所得的。由于权利人往往很难完成关于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方面的举证责任;即使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也可能以种种理由拒绝采纳。因此,涉及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以法定赔偿为标准进行判赔的。但是,影视作品不同于文字、音乐、摄影等其他类型的作品,影视作品是集体创作的成果,需要大量的智力和财力的投入。很多具有极高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的电影作品被盗版所造成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者非法所得往往都会远远超过五十万元。法院对于侵犯电影著作权的行为,对侵权人的判赔金额往往都不够权利人用来支付维权的成本;对侵权人来说,他们为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所支付的赔偿金,远远低于其因侵权行为所代来的收益,因此,根本无法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遏制侵权盗版。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权利人主张通过行政手段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法律手段。行政责任是指国家版权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对版权侵权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鉴于我国尚处于转型期,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侵权盗版现象十分严重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在保护著作权方面承担一定的责任。国务院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赋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范围内版权行政执法的权力,形成了我国著作权执法实行司法和行政并行的&双轨制&。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行政查处。日,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共19条,其规范的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内容非常具体,明确规定了如何通过行政手段对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救济。从依法行政、规范网络版权行政执法的角度看,《办法》不仅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而且对于适应我国国情和立法特色具有现实意义,它显示出的较强的针对性和倾向性,也是我国当前维护信息网络社会作品传播秩序客观需求的必然产物。 (三)刑事制裁 通过信息网络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除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1994年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最先确立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997年3月修订通过的新刑法对这两项罪名重新作了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先后对其中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做出了数额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影视作品版权刑事保护的力度和态度。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通过信息网络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 在目前网络侵权盗版现象十分严重、屡禁不止的情况下,通过刑事手段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制裁著作权侵权最为严厉、力度最大的手段。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朱立新律师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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