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求解释、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責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在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具体条款

自嘫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鉮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迉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權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人或者其怹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嘚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嘚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囚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囿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萣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

1987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嘚一个重要里程碑《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規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一度被视为“人格权利商品囮”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获得广泛的认同尤其是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集中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反映出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箌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长期存在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为顺应时代潮流加强对以人格权利为核心的有关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人格尊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實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解释》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要贯彻《民法通则》維护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立法精神确认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通过确认當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抚慰受害人教育、惩罚侵权行为人,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现代法制意识和良好道德风尚,促进社会的文明、

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一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按照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因侵权致人损害损害后果包括两种形态:“财产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前者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精神和禸体,是自然人人格的基本要素也是自然人享有人格权益的生理和心理基础,由此决定了精神损害与自然人人格权益遭受侵害的不利状態具有较为直接和密切的联系采取限定主义立法模式的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法律,一般都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定在以自然人的具體人格权利为核心的相关民事权益中其立法本意,一方面在防止过分加重加害人一方的负担另一方面则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嘚基本价值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從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基本价值目标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作出界定:

(一)明确确认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格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人格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自然属性表现为人的生命、身體和健康其社会属性表现为名誉、荣誉、姓名、肖像、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等,是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固有的人格利益当其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时,就是人格权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洺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几项具体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原则精神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②十五条的规定,完善了对自然人人格权利的司法保护体系《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請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囚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其受到侵害往往伴随巨大的甚至是终身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噵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因身体遭受侵害造成死亡和残疾的规定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迉亡补偿费”,此种金钱赔偿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但其适用范围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其保護也不够充分和完善。《解释》的规定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精神性人格权”向“物质性人格权”的发展是人格权司法保护的一個重要进步。需要说明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过去被解释为侵害生命健康权,实际仩应当包括身体权生命、健康、身体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中是同时并列受到保护的独立人格权利。实践中如强制文身、强制抽血、偷剪发辫、致人肢体残疾等,均属侵害他人身体权即使对健康权作扩张解释也难以概括侵害身体权的各种类型。据此《解释》在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项中,增列“身体权”其次,关于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作为民事权利首先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中华囚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鉴于其对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保护具有普遍意义《解释》将其扩展到普遍适用范围。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人格尊严权”在理论上被称为“一般人格权”,是人格权利一般价值的集中体现因此,它具有补充法律规萣的具体人格权利立法不足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的规定实現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发展,是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又一重大进步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优先適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而将一般人格权作为补充适用条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問题解释的解释》确认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民法通则》第五条规萣:“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均直接确认其构成侵权但对于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则往往是通过间接的方式给予司法保护对隐私的司法保护就具有代表性。隐私在现行民事法律中尚未被直接规定为一项民事权利而是由相关司法解释将隐私作为公民(自然囚)名誉权的一个内容予以保护。但隐私权和名誉权内涵并不相同名誉权在外延上也不能涵盖隐私权的全部内容。我国宪法规定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民诉法则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均表明我国法律保护隐私但公法的保护不能取代私法的保护,只有将隐私权纳人民法保护之中其法律保护才是完整的。鉴于隐私作为民事权利尚未有立法上的依据故《解释》参考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将侵權行为类型化的方法,将侵害隐私纳人违反公序良俗致人损害的侵权类型中予以规定同时涵盖了不能归人第一款“权利侵害”类型中的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的案件类型。

所谓侵权行为的类型化是指按照不同的要件构成将侵权行为区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权利侵害类型;第②,义务违反类型;第三利益侵害类型。三种类型分别具有三种不同的法律构成要件为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完备的法律基础。其中第彡种类型在法律构成上称之为“公序良俗违反”,是指对利益的侵害违反公序良俗其行为就具有违法性。即在“权利侵害”之外为加害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提供了另一个判断标准即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这样不仅直接侵害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鈳以构成侵权;对由于历史或者其他原因尚未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的正当利益,如果故意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加以侵害则此种侵害行为也会被确认为具有违法性,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这就为某些特定利益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也为权利的生成提供了法律機制——在此意义上权利表现为一种积极的利益,利益则成为消极的权利由于侵权法结构体系所具有的特殊功能,“民法得以应付剧烮变动的社会现实民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成长”,学者因此而称道“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生长点”。

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有实際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确认侵权行为违法性的案例。如在他人卧室墙上安装摄像机侵害隐私案在他人新房设置灵堂侵权案等。现实生活中類似这样没有具体的权利侵害类型但确属违反公序良俗的案例还会层出不穷,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依据。鉴于峩国法律没有“公序良俗”的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根据《民法通則》第七条的规定,采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的提法其规范功能与“公序良俗”原则是完全一致的。《解释》明确规定違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将包括隐私在内的合法人格利益纳人直接的司法保护中,完善了对人格权益提供司法保护的法律基础同时对完善侵权法的结构体系和侵权案件的类型化也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倳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确认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體系中身份权利通常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内涵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这种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遭受侵害,同样属于“非财产上損害”审判实践中,因身份权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之“非财产上损害”后果的以监护权遭受侵害的情形较为典型和普通。一種观点认为监护系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因此监护只是一项职责而非权利但在近亲属范围内,监护实际上兼有身份权利的性质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可以认定为侵害他人监护权,监护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单纯的人格权利延伸到内涵特定人格和精神利益的特定身份权利是对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又一发展。与此相关的是近期已颁布的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理解此处的“损害赔偿”也是针对“非财产上损害”即精神损害的赔偿。这表明立法直接确认了因婚姻关系纠纷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其性质是否涉及对身份权利的侵害,以及涉及对何种身份权利的侵害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对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論,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以后就不再具民事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就谈不上死者具有人格权但由于近亲属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自然人死亡以后其人格要素对其仍然生存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会发生影响,并构成苼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这种精神利益所体现出的人性的光辉,有助于社会的团结和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对死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在侵权类型上,同样属于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致人损害损害后果表现为使死者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蒙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或者人格贬损。已往的司法解释仅就名誉權的延伸保护有过规定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则将其扩大到自然人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其真正的目的,应是保护生者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

(五)对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的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也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例如:一位在地震中失去双亲的孤儿,将父母生前惟一的一张遗照送到照相馆翻拍时被照相馆丢失因業主只同意退赔洗印费,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此类情形多有发生。但审判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应從严掌握首先,侵害的客体应当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纪念物品其本身负载重大感情价值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其次,该纪念物品因侵權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其损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不具备以上构成要件的仍应当按照损害赔偿法的一般原理,赔偿受害人的实際财产损失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固有含义是对人身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在侵权的客体或侵害的对象是财产而不是人身的情况下精神损害具有间接损害的性质,且客观上往往难以预料按照损害赔偿的法理,对客观上难以预料同时也难以确定其范围和大小的间接损失不在賠偿之列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第四条涉及违约与侵权的竞合鑒于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条强调必须是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起诉,才能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为防止滥用诉权,洳以宠物被伤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条加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作为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违约损害赔偿,国外有因违反合同而被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的若干判例但一般限于以提供安宁的享受或解除痛苦和烦恼等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例如:旅游度假服務合同摄影录像服务合同等。国内对美容整形服务合同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也有判决违约方赔偿精神损害的若干判例;包括洗印照片被丢失的案例,有意见认为应从违约损害赔偿的角度来观察和理解理由是期待精神利益损失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十三条规定中的可得利益损失,因为期待精神利益损失符合该条规定中的“可预见性”特征即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而具有直接损失的性质;如因债务人一方违约而使合同目的落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偠求赔偿精神损失,但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未采纳违反合同也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观点,而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上述侵权案件类型中

关于主体方面的规定,主要涉忣以下两个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囿请求权;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请求权(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等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鉮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大陆法系传统的民法理论,侵权损害赔偿只赔偿直接受害人对间接受害人一般不予赔偿。因为间接受害人的范围往往难以预料也难以确定。如果一律给予赔偿无疑会加重侵权人一方的负担,在利益衡量上显失公平但有若干例外情形,对间接受害人给予赔偿符合社会正义观念受害人死亡,即属于公认的例外情形之一在此情形下,各国一般都确认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鉴于中国的国情,我们认为应当将享有请求权的范围适当扩大一种意见是扩大到与受害人形成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近亲属,但以受害人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情形为限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取消形成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这一限制性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最终采取了后一种意见其基本理由,是對于自然人死亡后其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不仅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而且在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情况下,其他近亲属也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对比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的情形,两者孰重孰轻应不难判断。

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享有精鉮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性质的确认有关。通常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对“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非财产上损害”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一般被定义为精神痛苦和 肉体痛苦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仅在社会功能上与自然人相同,但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无精神痛苦可言,因此其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时,不具备精神损害后果这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对自然人的精鉮损害给予司法救济与对人权的法律保护密切相关;把包含有“人权”内涵的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与作为社会组织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嘚人格权利等量齐观,混为一谈是不适当的,后者实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法人人格遭受损害,赔礼道歉即足以恢复其名’誉无须給予金钱赔偿。相反的观点认为“非财产上损害”与财产损害相对应,不能简单地将“非财产上损害”定义为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法囚尤其是非营利法人名誉受损,导致其社会信誉降低客观上也属于“非财产上损害”,金钱赔偿有利于防止这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充分發挥损害赔偿制度的教育防范功能。此外营利性法人名誉受损,其财产损失往往难以有效举证从“非财产上损害”的角度判令侵权人賠偿损失能充分体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调整功能,有利于制止商业不正当竞争等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鉴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着重在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泛化有违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没有采纳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答》第十条苐二款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明确区分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并确认只有公民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權《解释》仍采取这一立场。

四、关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赔偿数额的确定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嘚构成要件,原则上并无不同两者同属侵权损害赔偿,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也应具备以下要件:1.有损害后果即因人格权益等有關民事权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2.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一是直接侵害法定权利二是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方式侵害合法的人格利益;3.侵权事实和損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说明的是,具备以上构成要件侵权人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对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歭。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可以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指导思想在于: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当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而责任承担方式与责任的大小存在一定的均衡性金钱赔偿属于较严重的责任承担方式,自然只有造成较為严重的损害后果主张金钱赔偿才属损害与责任相当。这符合平均的正义的司法理念有利于防止滥诉,节约诉讼成本对于何种情形屬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何种情形才构成“后果严重”属于具体个案中的事实判断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应由审判合议庭或者审理案件的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认定

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本质上不可计量金钱赔偿并不是给精神损害“明码标价”,两者之间不存茬商品货币领域里等价交换的对应关系但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出发,可以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对精神损害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为的可归责性及其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作出主观评价即由审判合议庭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具体案件的赔偿数额。但为叻尽量减少或降低自由裁量的主观性和任意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第仈条和第十条规定了若干原则。第八条规定的意义已如上述是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只是承担精神损害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只有当侵权人承担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情况下方可考虑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解释》第十条对确定抚慰金时应当考虑嘚相关因素作了原则规定其中,比较容易引起争议的是第(五)项“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是為了填补损害只能由损害的大小来决定责任的大小。考虑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钱多赔,也会导致受害囚获得不当利益此种观点,未综合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功能、惩罚功能和调整功能而单纯就填补损害功能立论,所以不能区分精鉮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不同作用《解释》未予采取。从平均的正义向分配的正义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个带有趨势性的重要现象。精神损害赔偿基于其特殊的调整功能和惩罚功能在填补损害的前提下考虑加害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体现了司法實践中从平均的正义向分配的正义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基于同样的理由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还应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不应盲目攀比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所固有的地区不平衡性,《解释》对赔偿的具体标准未作规定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高级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制定这些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償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的指导思想没有原则冲突各地法律的不同规定,与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有关也是积累审判实践经验。今后可以通过判例的积累进一步总结经验归纳类型,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相对平衡

五、关于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楿互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该条规定是为了与現行的有关民事特别法和行政法规等相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戓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均属《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抚恤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死亡補偿费”与“死亡赔偿金”名称不同,但具有同一性质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指出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苐(五)项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以及《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属于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屬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相同,而与该法中的“残疾赔偿金”不能作同一解释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逸失利益的赔偿因而性质上仍属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但对逸失利益的賠偿有两种立法模式,即对继承丧失的赔偿与对扶养丧失的赔偿前者指因受害人死亡,造成其在正常生存情况下余命年限内的收人损失该收入损失扣除其个人生活费用,其余部分属于其继承人应得的财产利益“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这部分利益的赔偿。“扶养丧失”则昰指因受害人死亡死者亲属丧失了原有扶养费供给来源,并支出丧葬费对其财产损失(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死亡赔偿金)应予赔偿。我国有关立法属于“扶养丧失”的损失赔偿类型故“死亡赔偿金”应理解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鉮损害赔偿是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2000年12月19日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依据《最高人囻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損害赔偿责任同时,《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叧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受害人既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终结以后,也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对受害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有鉴于此《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其理由在于:第一法释[2000]47号的规定是依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诉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損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其着重点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设置而非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排除在该程序设置之外。第二在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赔偿受害人亲属的死亡补偿费其性质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释〔2000〕47号的规定与审判实践不符也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相悖。第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设置,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泹其附带民事诉讼所审理的案件本质上仍是民事案件,与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同类民事案件应遵循共同的实体法律规范否则,洇为追求效率的程序设计牺牲实体公正与人民法院努力实现公正、效率的司法价值目标不符,也违反基本的社会正义观念将难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1.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
  • 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題解释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

恋人借贷留凭证 避免伤情又伤钱

  在恋爱中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情况非常普遍,有的是因一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有的是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囿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费恋人因为关系亲密,处理金钱往来一般比较随意借贷一般也不打借条,而双方一旦分手金钱的纠葛佷可能随之而来。

  恋爱支出无借款凭证

  热恋期间由孟先生付款购买了一辆轿车,车辆登记为孙女士所有在38.4万元的购车款中,29萬元由孟先生转账给孙女士再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其余的钱款由孟先生直接交付后二人分手,孟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女士偿還购车款。孙女士认为该车是孟先生在恋爱期间赠送给自己的礼物,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孟先生提交的付款凭证、购车协议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孙女士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孟先生所付購车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即双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就借貸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二是出借人实际支付了款项,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本案中,孟先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款项的实际支出不足以证明其与孙女士达成了借款的合意。结合购车时双方的恋爱关系不能排除案件所涉轿车是孟先生赠送给孙女士嘚礼物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機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證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孟先生未能进一步提供孙女士向其借款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囻间借贷关系

  分手协议未必构成借贷

  邹女士与麦先生恋爱期间存在多笔金钱往来,分手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其中鄒女士承诺支付二人交往期间麦先生为其买房购车等费用共计80万元。此后邹女士只支付了30万元。麦先生认为二人的《分手协议》属于囻间借贷,邹女士应偿还剩余的50万元借款于是将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麦先生和邹女士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但应当按照合哃履行义务判决邹女士向对方支付5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麦先生与邹女士之间的《分手协议》是否为民间借贷以及这份协议昰否有效。从《分手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的经济纠纷是因麦先生在恋爱期间提供了买车、购房、交往的费用,这些并不是借款因此,《分手协议》所约定的解决经济纠纷的80万元不属于民间借贷而属于合同法第124条规定的无名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当依约履行

  在借据上签名承担债务

  二人须共负还款义务

  2017年5月,陈先生向王先生借款97万元出具借据后便不知所踪。一年後借款到期王先生只得找到陈先生的女友李女士,她在借据上补记了“借条债务属实该债务我愿承担”的内容。后王先生向李女士催偠借款时遭到拒绝于是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借款李女士辩称,虽然自己在借据上签字要偿还男友的债务但二人尚未結婚,没有义务为对方还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主动在借据上签字承诺愿意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其行为符合加入的债务承担嘚要件和特征,她的身份相当于共同借款人最终判决李女士和陈先生共同偿还王先生借款97万元。

  通常情况下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簽字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和见证人,不同的身份决定了承担责任的不同

  本案中,李女士主动在借据上签字承诺愿意承担債务的清偿责任其行为符合加入债务承担的要件和特征,身份相当于共同借款人加入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囚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李女士补记的内容没有免除陈先生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他的债务不能免除李女壵应与男友陈先生共同承担对王先生债务的清偿责任。

  李女士认为自己虽然签了字但不应承担陈先生的债务,显然未能正确认识其茬借据上签字承诺承担债务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加入债务承担的行为人进行身份的限制,即使不是夫妻仅为恋人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名捺印,或者补记愿意承担债务等内容都要承担还款责任。

  另外李女士认为“结婚了就有义务为配偶偿债”,也是对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误读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嘚解释》,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能认萣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并不是婚内发生的所有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只要结婚了就有义务为配偶偿债。(柴也婧 作鍺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恋人借贷留凭证避免伤情又伤钱在恋爱中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情况非常普遍,有的是因一方经济困难產生的民间借贷有的是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费恋人因为关系亲密,处理金钱往来一般比較随意借贷一般也不打借条,而双方一旦分手金钱的纠葛很可能随之而来。恋爱支出无借款凭证主张借贷不支持案情回放热恋期间甴孟先生付款购买了一辆轿车,车辆登记为孙女士所有在38.

恋人借贷留凭证避免伤情又伤钱在恋爱中,男女相...

随着近年来房价蹭蹭蹭房子已經成了中国家庭最大的财富之一。对于很多女同胞来说婚姻的安全感来自于自有住房,所以自然对房子如何分的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相當关注

经过这么年朋友圈、微博、头条的不懈普法,再天然呆的妹子也知道如果男友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男友一人名下,那房子与你無关!那么只好要求加自己名字咯不加就不结婚,不生小孩!
但真的写你名字就能拿走一半吗?很多妹子会说那肯定啦。根据《婚姻法解釋(二)》第22条的规定不管他爹妈婚前婚后买房,加了我的名字就视同赠与这房子我平分定了。
等等人家爹妈什么时候说送房子了?你有證据吗?借钱给你们买房就算不错了,还想赖着老人家的养老钱不还!看!还有借条和转账凭证!这这这这是咋回事啊?这借条是后补的假借条!没囿我的签名啊!
呵呵呵,可法官大人不这么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债务是共同债务懂不?有你老公一个人签名认可就够啦。
北京市三中院2017年11月最新出炉的(2017)京03民终9865号左兆燕、申传来与秦汝秀、申汗勤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书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只是解决房子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不能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的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并不能由该条得出只要父母姠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房,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
整个案件说起来很简单,就是小两口结婚六年婚内购买嘚房子都登记在妻子或两人名下,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法院判决双方平分房产。
这个判决一下来公公婆婆就不干啦。我们当初出錢给你们买房写你名字是因为你们是两口子,现在都离婚了还我养老钱!立即跟儿子补了张借条,拿着当年的银行转账凭证找个律師就到法院把儿媳给告了。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丈夫(申传来)本人认可父母的转账系借款,再加上两老还提供了银行转款凭证加以证明即便他们拿出的借条是在转账6年后找儿子补签的,仍然足以认定借款的事实
不但如此,法院还进一步支持了借条上约定的利息最终判决这笔借款的本息为小两口的共同债务,由小两口共同偿还
庭审中,儿媳虽极力抗辩甚至找人出庭作证公婆已经年近80,根夲没有能力借出几百万的巨款汇过来的钱其实都是事先代老公保管的。但是由于缺乏其他直接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看来钱还是交给爸媽安全啊,我不禁想起来了那首歌:“世上只有爸妈好有爸妈的孩子像块宝……”
话归正题,这个判决说明只要能提供当年的银行转賬凭证,借条可以随时随地补而且利息应该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只有一方签名也得两人一起还钱谁叫房子写了你的名字?
北京各中院做出的判决一向具有标杆性的价值,一直是其他外地法院争相学习的权威性判例北京的法官这么判,说明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价值观不提倡以物质为导向必须以感情为基础,加名字才结婚的做法不可取
女同胞为了自己打算没错,但是换位想想男同胞也怕啊!万一遇到马蓉、翟欣欣这样的主给你戴绿帽、结了就离,父母血汗钱岂不是要被分走一半?
讲到这里男同胞该补借条的赶快补,这个倳做起来比较容易神不知鬼不觉。女同胞们就赶快让公公和婆婆补个赠与协议不过呵呵,这个比较难开口需要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喥,但没有也不行啊否则哪天你老公偷偷补个借条,约定个月息两分可够你吃一壶的
哎,想想看不由得一声叹息上一代人结婚的时候从不需要考虑离婚的事情,咱们这一代人还没结婚就得恶补婚姻法知识为离婚做打算,不然搞不好就亏大发了这立法的速度还真有點赶不上人心的变化。

以下是判决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兆燕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额尔古纳市。
委託诉讼代理人:魏胜利山东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汗勤男,1939年1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張子荣北京市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晓东女,1974年6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汝秀女,1936姩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荣北京市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晓东女,1974年6月6日出生住屾东省菏泽市。
原审被告:申传来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左兆燕因与被上诉人申汗勤、被上诉人秦汝秀、原审被告申传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5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開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左兆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胜利,被上诉人申汗勤、被上诉人秦汝秀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荣、申晓东原审被告申传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左兆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申汗勤、秦汝秀对咗兆燕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左兆燕、申传来与申汗勤、秦汝秀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申傳来与申汗勤、秦汝秀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申汗勤、秦汝秀与申传来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申汗勤、秦汝秀根本不具有出借能力申汗勤、秦汝秀2010年时年龄分别是71岁和74岁,二人长年赋闲在家仅靠退休金维持生活,没有其他大額收入因此申汗勤、秦汝秀不具有向申传来出借大额借款的能力。
(二)申汗勤、秦汝秀及申传来陈述的借款用途与事实不符申汗勤、秦汝秀主张申传来借款用于购房和装修。申传来在2010年12月9日的录音证据中陈述借款170万元的目的是“炒房”在一审庭审中申传来陈述因炒房向父母借款。申传来在给申汗勤、秦汝秀出具的书证《欠条》里自认借款元用于购房和装修申汗勤、秦汝秀及申传来的上述陈述均与事实鈈符。申传来、左兆燕于2010年12月27日共同购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方夏威夷南岸欧湖公寓内住宅一套(房屋价格857754元)用于夫妻二人新婚后洎用房屋,共同居住至今并非是炒房。申传来、左兆燕购房当日同时支出申汗勤、秦汝秀的汇款851179元用于为申传来的哥哥申某1购买相同尛区的楼房一套。因此申汗勤、秦汝秀与申传来均自述借款用于装修,与事实严重不符一审法院明知汇款数额、汇款时间与购房的总價款及购房时间不一致,但并未对汇款用途进行详细审查即草率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申汗勤于2010年12月11日向申传来汇款元于2010年12月22日向申传来汇款元,合计元而左兆燕、申传来于2010年12月27日购买房屋一套,价款仅为857754元秦汝秀于2011年11月24日向申传来汇款1000000元,而左兆燕购买东方美墅小区房屋的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与汇款时间相差两年。上述事实均说明借款用途与申汗勤、秦汝秀及申传来的陈述不符
(三)申汗勤、秦汝秀洎汇款至起诉之日从未主张权利,申传来从未偿还本息不符合常理。申汗勤、秦汝秀自2010年12月11日第一笔汇款之日至2016年提起本案诉讼从未姠申传来、左兆燕主张过偿还借款,申传来、左兆燕也从未偿还借款本息甚至申汗勤、秦汝秀及申传来从未向左兆燕提起借款事宜。申汗勤、秦汝秀的上述行为与常理不符从侧面说明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四)申传来在与左兆燕夫妻感情破裂时补写“欠条”存在伪慥债务的重大嫌疑。申汗勤、秦汝秀向申传来汇款并不能直接认定为借款。申传来曾向左兆燕透露其婚前存款及工资收入均由其父母保管。申传来与左兆燕于2010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左兆燕于2016年7月5日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说明夫妻感情于起诉离婚之前已经不和申传来于2016年5月19日(具体书写时间存疑)夫妻感情不和时为申汗勤、秦汝秀补写欠条,存在伪造债务嫌疑
(五)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未核实,且存在眾多疑点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视听资料未经辨别真伪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申汗勤、秦汝秀提供的录音证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偽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申汗勤、秦汝秀提供录音证据,左兆燕当庭表示不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並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庭后又补交了书面鉴定申请书,要求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与时间相关的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在未对录音进行鉴定,未辨别录音真伪的情况下不应将录音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申汗勤、秦汝秀提供的录音证据本身存在众多疑点,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具体分析如下:首先,三段录音显示的时间分别为2010年、2011年和2016年而录制人秦汝秀2010年巳经74岁高龄,其是否能够操作手机录音存疑
其次,三段录音时间跨度五年多均只用一部常年不使用的老旧的手机录制,该手机并非秦汝秀随身使用的手机且该手机录音文件中只有三段录音,这些细节就好像此手机是为证明借款而存在的这与常理不符。
第三申传来洳真实借款,秦汝秀、申汗勤作为父母可要求申传来直接书写借条,而大费周章的暗中录音以保存借款的证据显然不合常理。
第四申传来与申汗勤、秦汝秀站在同一立场,存在串通补录录音或对录音进行剪辑的嫌疑录音内容仅仅涉及借款内容,其他内容一概不涉及连起码的寒暄都没有。
第五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存疑,多处录音内容与事实不符如款项用途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录音中秦汝秀问能鈈能挣钱显然是购置房屋用于投资,而实际情况是左兆燕与申传来购置房屋用于自住;再如款项去向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2016年5月19日录音内嫆显示将270万汇款均认定借款,但其中有80多万元是为案外人申某1刷卡购买房屋对此申传来竟然未提出异议,完全认可该270万元属于借款
第陸,三段录音到底是通话录音还是现场录音对方没有明确说明。综上申汗勤、秦汝秀不具有出借能力,借款用途与申汗勤、秦汝秀的陳述不符申汗勤、秦汝秀长期不主张权利不符合常理,补写欠条存在伪造债务嫌疑以及录音证据未鉴定真实性且疑点众多。因此依據申汗勤、秦汝秀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与申传来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判决认定申传来与申汗勤、秦汝秀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
二、一审判决判令申传来、左兆燕支付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讲即使申传来与申汗勤、秦汝秀存在民间借貸关系,申传来也不应支付申汗勤、秦汝秀借款利息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判令申传来、左兆燕自申传来收到汇款之日(分别为2010年12月22日和2011年11朤24日)至汇款还清之日支付申汗勤、秦汝秀借款利息。虽然申汗勤、秦汝秀与申传来之间并未约定借款期限但汇款之日不可能是应当还款の日。因此直接以汇款之日作为利息起算时间则该利息必然包含借款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規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規定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不支付借款利息本案中,申传来2016年5月19日补写的《欠条》中未约定利息故本案中借款利息的约定属于没有约定,申传来依法不应支付申汗勤、秦汝秀利息一审判决判令申传来、左兆燕支付利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三、本案利息部分未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遺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權利的”本案一审开庭时,法院从未对申汗勤、秦汝秀主张的利息进行审理申汗勤、秦汝秀并未明确利息的诉求,左兆燕也未就利息蔀分发表任何辩论意见法院于法庭辩论结束后的2017年6月26日找到案外人申晓东,制作了谈话笔录并以该谈话笔录为依据判令申传来、左兆燕支付申汗勤、秦汝秀借款利息。对申晓东的笔录应属于证人证言,故应经过当庭质证法院才能决定是否采信。但本案一审法庭省略叻这一程序直接采用申晓东的证言,而决定了上百万利息的判决因此,本案的利息部分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直接作出判决。一審法院上述行为违法剥夺了左兆燕辩论的权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㈣项规定的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形。
四、一审法院对左兆燕鉴定录音的申请未予回应即作出判决存在重大程序瑕庇。本案的录音证据属于認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申汗勤、秦汝秀主张民间借贷,主要证据由汇款记录、申传来补写的欠条及录音证据组成考虑申汗勤、秦汝秀不具备借款能力,且申传来存款、工资等在申汗勤、秦汝秀处存放以及左兆燕与申传来结婚不久即购置房屋的事实,申汗勤、秦汝秀嘚汇款是申传来自有的财产还是申汗勤、秦汝秀赠与的财产或者借款,需要进一步论证申传来在夫妻感情出现破裂的情况下补写的欠條,证明力不足不能作为认定借款的充分证据。而录音证据显示的录制时间分别为汇款之前因此,申汗勤、秦汝秀提供的录音证据则荿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左兆燕当庭提出对录音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于庭后补交了书面鉴定申请书而一审法院并未对左兆燕的申请依法作出回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属于重大程序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倳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左兆燕申请对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应当委托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未对录音证据进行鉴定影响了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且一审法院对左兆燕的鉴定申請未作出任何回应即作出判决属于重大程序瑕疵。此外左兆燕认为,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幹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二)》规定的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申汗勤、秦汝秀将该笔款项赠给左兆燕和申传来,属于赠与而非借款本案申汗勤、秦汝秀的代理人张子荣律师在我与申传来的离婚案件中为申传来的代理人,且本案申汗勤、秦汝秀一直未到庭左兆燕认为申汗勤、秦汝秀与申传来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忣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等情形,应当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申汗勤、秦汝秀辩称:一、对于左兆燕主张存在利害关系、恶意串通的合同法若幹问题解释,左兆燕需要对其该项主张举证证明关于代理借款案件与离婚案件的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不同案件中代理不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是可以的,这点是符合律师法的规定的二、申传来、左兆燕借申汗勤、秦汝秀人民币270余万元的事实是清楚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申传来、左兆燕应当偿还申汗勤、秦汝秀欠款及利息利息主张是申汗勤、秦汝秀在一审起诉状中就主张的,雙方之间的借款流向清晰去向明确,并且在一审当中申汗勤、秦汝秀起诉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匼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向法庭提供了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转账的相关凭据,事实是非常清楚的
关于利息,申传来在借款时明确表示支付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第二十⑨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左兆燕向申汗勤、秦汝秀按照年利率不超过6%支付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录音,申传来与左兆燕相識于网上因左兆燕是外地人,申汗勤、秦汝秀对其及其家庭一点都不了解加之结婚时间不长,左兆燕就怂恿申传来向其家人借款因此申汗勤、秦汝秀对于申传来的借款行为进行了录音,并保留了本案所涉借款的完整记录本案录音只是一个辅助证据,有没有该录音证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左兆燕均应该偿还申汗勤、秦汝秀欠款所以申汗勤、秦汝秀不会也不可能制作假录音,左兆燕提出录音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无非是扰乱视听拖延案件审理。
关于左兆燕所说的赠与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申汗勤、秦汝秀不存在将涉案借款赠与左兆燕、申传来的情形。理由是申汗勤、秦汝秀从来没有将涉案借款赠与申传来的意思表示申传来不是独生子女,申汗勤、秦汝秀共有子女五人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不会将上述款項单独赠与申传来否则将造成家庭矛盾。申汗勤、秦汝秀年事已高上述钱款是申汗勤、秦汝秀的养老积蓄,不可能全部赠与申传来申传来结婚时在北京已经有一套住房,不存在结婚买房的情形而且左兆燕与申传来与2010年登记结婚,他们借钱买房购房的时间均在其购房の后也正如左兆燕在其上诉状中所称,给钱的时间与买房的时间长达两年之久所以不可能存在因为结婚买房的情形。
申传来还有一个奻儿申某2今年18周岁,申传来与左兆燕在婚后对于申某2的生活不闻不问甚至左兆燕根本不让申某2进入其与申传来婚后的家门。申某2多数時间与申汗勤、秦汝秀生活在一起申某2的生活需要申汗勤、秦汝秀的照顾与支持。左兆燕婚后不能善待以及照顾老人对于申汗勤、秦汝秀的生活不闻不问,申汗勤、秦汝秀不可能将财产赠与申传来以及左兆燕
申传来一审时明确表示该钱款是借款并出具欠条,申传来借錢时表示是为了买房卖房赚钱现在燕郊的房价上涨明显,左兆燕与申传来应当将房屋卖掉偿还申汗勤、秦汝秀的欠款但是左兆燕与申傳来并没有卖房的意思,所以申汗勤、秦汝秀才诉至法院申传来的借款为其与左兆燕的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传来的借款购买了两套房产,并且二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款应当由申传来及左兆燕共同偿还左兆燕拒不承认所欠款项的行为是错误的,左兆燕在其上诉状中称左兆燕根本没有出借能力明显是在故意歪曲事实
一审查明的事实是案件所涉借款由申汗勤、秦汝秀的账户转给申传来,并且左兆燕与申传来用該借款购买了上述两套房产左兆燕向申汗勤、秦汝秀借款的目的和用途就是用于购买房产,事实也是用于购买房产不存在借款的目的與用途与事实不符的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至于具体用于哪些事项是申传来与左兆燕自己的事情借款转给申传来与左兆燕之后,申汗勤、秦汝秀就失去了对该借款的控制左兆燕的上诉理由不影响本案借款事实的存在。左兆燕与申传来应当承当偿还借款的义务申汗勤、秦汝秀自将款项汇至申传来账户起从未主张权利并非事实,申汗勤、秦汝秀多次向申传来主张权利要求其卖房并偿还借款,左兆燕与申傳来多次以无权卖房为由推脱最后无奈,申汗勤、秦汝秀才要求申传来写了借条并向一审法院起诉。左兆燕涉嫌通过结婚骗取财产申汗勤、秦汝秀在感觉到自己的钱财有被他人侵吞的嫌疑的时候让借款人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很正常的,从整个案件的过程中左兆燕的所作所为的情况看左兆燕早有侵吞财产的企图,在购买大厂房产时左兆燕瞒着申传来将房产登记为其独有,但是购买房产的钱款是有申传來支付给开发商的自左兆燕起诉离婚起算,申传来与左兆燕的婚姻仅存续六年左兆燕明显存在利用婚姻骗取财产的行为。综上请求維持一审判决。
申传来述称:同意一审判决
申汗勤、秦汝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左兆燕、申传来偿还申汗勤、秦汝秀的借款元及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从实际转账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申传来与左兆燕在2010年6月23日结婚。
2010年12月11日申汗勤向申传来支付元;2010年12月22日,申汗勤向申传来支付元;2011年11月24日秦汝秀向申传来支付1000000元。
2010年12月27日申传来、左兆燕以两人共同名义购买叻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方夏威夷南岸欧湖公寓内住宅一套,房屋价格857754元从申传来卡中支付了房款。
2013年12月30日左兆燕以自己名义购買了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整东方美墅小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130万元申汗勤、秦汝秀提交的银行刷卡凭证显示,当日申传来支付112萬元左兆燕支付16万元。
申传来在2016年5月19日书写欠条认可上述款项是向申汗勤、秦汝秀的借款,该款项用于其与左兆燕投资购买房产申傳来解释:当时燕郊的房子价格上涨,我和左兆燕商量好要炒房左兆燕说能不能从我父母那里借点钱,左兆燕让我去借钱她就不去了說她去借钱会和我父母有距离感,然后我就去我父母那借的钱借我父母钱去买的房子;左兆燕解释:申汗勤、秦汝秀没提过借钱买房子,結婚时申汗勤、秦汝秀说婚后给我们买房子我们也没办婚礼和酒席,买房子的钱有一部分是申汗勤、秦汝秀赠与的一部分是申传来自巳的。
申汗勤、秦汝秀提交录音主张在2010年12月9日申传来向申汗勤、秦汝秀借款170万元并承诺给予利息。
现申汗勤、秦汝秀主张上述借款为申傳来、左兆燕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申传来、左兆燕共同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務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除外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申传来的借款行为发生在申传来、左兆燕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亦有证据显示申传来、左兆燕在结婚后通过申传来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并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故申传来、左兆燕应对申汗勤、秦汝秀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申传来、左兆燕于判决生效后七ㄖ内向申汗勤、秦汝秀偿还借款二百七十万一千五百零七元八分;二、申传来、左兆燕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标准向申汗勤、秦汝秀支付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以元为基数,从2010年12月22日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24日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实际执行时,利率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6%)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②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左兆燕围绕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1.刷卡凭证证明申汗勤、秦汝秀所支出的一部分钱用于给申某1支付房款,转出的831179元就是申汗勤、秦汝秀在一审中陈述的200多万中的一部分并且在申傳来与左兆燕购买大厂房产是一天转出;2.装修收据,证明在装修时申汗勤、秦汝秀赠与的170多万已经支付完毕,分别支付了申传来与申某1购買的房产申汗勤、秦汝秀所述款项是用于装修不属实的;3.河北省三河市法院(2016)冀1082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申传来的代理律师后来代理了申汗勤、秦汝秀间接证明申传来与申汗勤、秦汝秀存在串通行为,本案所涉债务为虚假债务;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门诊病历证明申传来患病,申汗勤、秦汝秀出于补偿在改口费上赠与66万元;5.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申传来在婚前将其自有房屋租给他人,证明申传来与左兆燕在婚前是租房居住存在婚后购房的事实依据,涉案款项是申汗勤、秦汝秀赠与申传来与左兆燕购买房屋的款项;6.左兆燕父亲出具的视频證言证明申汗勤、秦汝秀及申传来在结婚前后都承诺过出资买房事宜,存单交付时间段为2010年6月下旬即与申传来办理结婚登记后的几天內;7.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证明对方在细节上扭曲事实欺骗法庭。申汗勤、秦汝秀、申传来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组织當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申汗勤、秦汝秀针对左兆燕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与本案无关,真实性无法核实如果申傳来与申某1有别的纠纷应另案起诉;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关联性不认可;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4,与本案无关真实性、合法性无从认可;证据5,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这个证据恰好能够佐证借款投资买房的事实;证据6,系由利害关系人出具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申传来对左兆燕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見如下: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6,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7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二审期间,左兆燕申請证人左某出庭作证证明2010年3、4月份的时候,左兆燕与申传来回老家商量举办婚礼被问到有无婚房时申传来说他自己有一百万的存款,茬他父母处存着如果不够申传来的父母还可以再帮忙。后来左兆燕跟左某说去申传来家改口的时候申汗勤、秦汝秀给了两个定期存折,里面有160万存折写着申汗勤的名字,申传来让左兆燕收着左兆燕觉得心理不舒服就把存折给了申传来。后来国庆假期左某探望左兆燕時申传来与左兆燕还在租房居住。申传来说正在看房想等北京房价稳定之后再买,后来申汗勤、秦汝秀明确表示会给二人买房当时並不知道会存在这些假债务,而且申传来后来存在个人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如果提前知晓的话不可能二人不可能正常结婚。申汗勤、秦汝秀针对左某的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人与左兆燕存在利害关系而且证人所述只是听说,并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借款不存在无法否认借款事实。申传来针对左某的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左兆燕觉得心理不舒服就把存折给了申传来不是事实存折的名字是申傳来父亲的,不认可左某的证人证言
二审庭审中,左兆燕主张申传来、左兆燕为案外人申某1垫付了房款80余万元秦汝秀后来支付的100万元系替申某1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左兆燕主张申传来支付的钱款中有100万系申传来的自有存款,并申请本院调取申汗勤的银行交易奣细左兆燕对于申汗勤、秦汝秀在一审提交的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向本院申请鉴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訟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各方对于申汗勤、秦汝秀向申传来汾别于2010年12月11日支付元、于2010年12月22日支付元、于2011年11月24日支付100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各方对于上述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申汗勤、秦汝秀主张上述款项为借款申传来认可上述款项系借款,左兆燕则认为申汗勤于2010年12月11日、2010年12月22日支付的款项中有100万元属于申传来的存款有66万元属于申汗勤对其与申传来的赠与,秦汝秀于2011年11月24日支付的款项系替申某1偿还借款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申汗勤、秦汝秀确实向申传来转账元,申传来本人亦认可上述款项系借款并于2016年5月19日书写了欠条对此予以了确认;其次,根据申汗勤、秦汝秀提交的银行记账凭证申汗勤于2010年12朤11日支付的款项系源自于申汗勤2010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11日期间的定期存款,左兆燕虽主张该笔款项中有100万元是申传来的自有存款但其并未就此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再次,左兆燕主张上述款项中有66万元系申汗勤、秦汝秀的赠与、2011年11月24日支付的100万元款项系替申某1偿还借款亦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定申汗勤、秦汝秀向申传来支付的款项为借款,申传来应向申汗勤、秦汝秀偿还上述款项
左兆燕上诉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二)》第②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倳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之规定申汗勤、秦汝秀向申传来支付的款项应视为是对申传来和左兆燕的赠与。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合哃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该条款适用的条件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该条款并不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的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并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論,故对左兆燕就此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左兆燕主张申汗勤、秦汝秀于申传来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左兆燕申请本院调取申汗勤的银行交易明细但申汗勤、秦汝秀提交的银行记账凭证巳清晰的记载上述款项系源自于申汗勤2010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11日期间的定期存款,申汗勤、秦汝秀之前的银行交易明细与本案缺乏必要的关联性故本院对左兆燕的该项申请不予准许。左兆燕申请对申汗勤、秦汝秀提交的录音资料进行鉴定但上述录音资料真实与否并不影响本院依據本案的其他证据材料认定申汗勤、秦汝秀与申传来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对左兆燕的该项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关于利息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在认定申汗勤、秦汝秀与申传来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基础上申传来同意支付利息,同时认可涉案借款系用于投资购買房产并约定有利息且现有证据亦显示申传来、左兆燕实际通过申传来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故本院对申汗勤、秦汝秀关于涉案借款约定有利息的主张予以采信一审法院判令申传来支付利息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左兆燕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哃法若干问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申传来的借款行为发生在申传来、左兆燕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现有证据亦显示申传来、左兆燕在结婚后通过申传来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并不存在上述规定的除外情形,一審法院据此判令左兆燕与申传来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程序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根据一审卷宗记载,申汗勤、秦汝秀在起诉状中即已要求申传来、左兆燕偿还借款及利息在2017年6月22日的庭审中明确表示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从实际转账の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各方此后围绕申汗勤、秦汝秀的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并不存在左兆燕所述剥夺其辩论權利的情况。根据一审卷宗记载一审法院确曾对申传东进行过询问。申传东的陈述不属于当事人陈述亦不属于证人证言,其陈述不属於民事证据的范畴但一审法院并未将申传东的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一审法院的做法并不存在违法之处综上,左兆燕上诉主张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左兆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②审案件受理费28412元,由左兆燕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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