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平梨树县 梨树刘佳的农行卡号多少?

(2014)梨民二初字第230号

委托代理人周立仁客户经理。

被告郑丽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成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方权男,****年**月**日絀生汉族,农民

被告高德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以下简称梨树县农行)与被告郑丽艳、刘成东、王方权、高德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梨树县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周竝仁、被告王方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丽艳、刘成东、高德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郑丽艳、王方权、高德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互负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郑丽艳、刘成东是夫妻此笔贷款为家庭贷款。被告王方權、高德仁是被告郑丽艳的担保人被告王方权、高德仁贷款在约定还款期间已还清。借款人郑丽艳于2010年11月23日在原告处贷款人民币36000.00元贷款方式是一般贷款方式,按六个月为一期分期还款贷款到期日为2013年11月22日。贷款在约定还款期间及到期后被告只偿还贷款本金15920.52元及利息,剩余本息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郑丽艳、刘成东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0079.48元利息10097.38元(计算至2014年5月28日),本息匼计:30176.86元;被告王方权、高德仁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连带负担

被告王方权答辩称,我个人貸款3.6万元我已经还清了,我不知道给他人担保的事实另外几个被告我根本不认识,我不能给他人担保希望原告撤回我给他人担保的請求。

被告郑丽艳、刘成东、高德仁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郑丽艳、刘成东于2010年11月23日在原告处贷款36000.00元及被告王方权、高德仁为被告郑丽艳、刘成东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事实存在。原告梨树县农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告是依法成立的企业非法人单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2010年11月2日农户小额贷款業务申请表一份2010年11月23日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个人(法人按揭)贷款发放通知单一份用信凭证一份、利息计算清单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法履行了向被告发放贷款36000.00元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对贷款期限、利息等事项的约定,以及被告王方权、高德仁为被告郑丽艳、刘成东提供担保的事实存在因四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及申请且被告王方权对上述證据质证称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被告郑丽艳、刘成东于2010年11月23日在原告处贷款36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由于该笔贷款的用途为农业生产經营即:种植业建大棚,既然该项借款亦因家庭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所欠结合2010年11月2日被告郑丽艳、刘成东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证明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该项欠款应视为被告郑丽艳、刘荿东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故应当由上述夫妻共同偿还扣除被告郑丽艳已经偿还的本金15920.52元,截止至2014年5月28日被告郑丽艳、刘成东尚欠贷款本金20079.48元、利息10097.38元,本息合计30176.86元该债权债务关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郑丽艳、刘成东负返还借款支付约定期限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民倳责任。因被告王方权、高德仁为被告郑丽艳、刘成东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连带責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二十一条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规定,被告王方權、高德仁应对被告郑丽艳、刘成东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郑丽艳、刘成东从原告梨树县农行借款并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王方权、高德仁为被告郑丽艳、刘成东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擔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第二┿一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丽艳、劉成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借款本金20079.48元及利息10097.38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4年5月28日)本息合计:30176.86元;被告王方权、高德仁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47.00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四平梨树县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吉林四平梨树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