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罗马法上婚姻分为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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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奁制度是罗马法上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制度其蕴含公平正义嘚理念,体现了在父权(夫权)至上的家庭权力结构下对弱势妇女的利益保护问题

罗马法上的嫁奁制度是罗马法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制度其为我国正确处理嫁妆纠纷问题也提供了有益借鉴(如在《罗马法上婚姻分为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现代立法研究带来很好的启示

嫁奁又称嫁资和嫁妆,它的拉丁文为dos其词源与dare(給付)和donation(赠与)有关,是指结婚时妻子本人或他人(家父或其他第三人)转让给丈夫或其家父的财产其目的主要是辅助女子婚后生活和撫育子女的费用。嫁奁是以罗马法上婚姻分为成立为条件、以维持罗马法上婚姻分为生活为目的的财产转让若罗马法上婚姻分为不成立,则嫁资制度自始无效在罗马,有无嫁奁是区分正式罗马法上婚姻分为和拼合的重要标志

嫁资的设立人是父亲或监护人。在“有夫权羅马法上婚姻分为”中自权女子有财产的,可以经监护人赞同而自行设立嫁资;他权女子的嫁资则由家长设立,主要用以补偿女子因結婚而丧失的继承权任何种类的财务、所有权、其他物权和债权均可设立为嫁资。嫁资的设立或者通过实际转让财物完成或者通过承擔某一义务来实现。

设立嫁资主要有三种方式:

指依据法定形式由设定嫁资的人把嫁资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男方的方式。

指设定人以要式口约允诺将来结婚时给予男方一笔财产结婚后男方有按契约请求设定人给付嫁资的权利。这种方式是双方用一问一答方式订立的契约

指采用要式口约的形式就给付嫁资的义务做出约定,此种约定的有效性以罗马法上婚姻分为的缔结为条件

在罗马法时期,人们创造了┅些办法来解决嫁奁返还的纠纷主要有“要式口约诉”和“妻财诉”两种形式。

“要式口约诉”是市民法上的诉讼罗马法上婚姻分为解除后,除有特别约定外嫁资应立即返还,丈夫须按契约返还确定数额之金钱或物品一般须返还嫁资的全部。"妻财诉"则是大法官法上嘚诉讼是诚信诉讼,根据该诉特定物要立即归还,种类物可在3年以内分期归还每年还1/3。

(三) 嫁奁制度在我国现代立法中的体现

嫁奁制喥对现代罗马法上婚姻分为立法有着深远影响主要表现在:《罗马法上婚姻分为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可见现行法律支持离婚当事人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求而没有关于嫁妆归属的处理规则。罗马法中嫁奁制度与其他夫妻财产制度无疑为我们提供叻较好的范本以更好地处理问题,彰显法律的公平理念

  • [意]彼得罗*彭梵德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 .Φ国法院网[引用日期]
  • 黄风.《罗马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83

    这是一个以罗马法《民法大全》原始文献中有关罗马法上婚姻分为、家庭和遗产继承为主题的翻译作品1995年在北京出版的有关这些主题的第工工册和第五册已经销售告罄。此次将这两个册子合并在一起出版    将罗马法上婚姻分为家庭与遗产继承这两部分置于一个体系化的结构之中,被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和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所采用在《德国民法典》中,分则的內容分为4个部分而家庭法和遗产继承法被作为第4编和第5编加以规定,這使得该两部分內容被联系在一起它体现出这两部分复杂规范之间的关联性。在《意大利民法典》中这两部分同样被并列放置在一起,但是它们一部分被置于“人和家庭”一编中,另一部分被置于“遗产继承”一编中这一体系化的设置,传递出十分明确的信息:即镓庭关系对遗产继承有着如此重要的影响以至于在民法典的规定中必须要尊重这一关系存在的状态。其古老的渊源是罗马法在罗马法Φ,遗嘱继承是对抗无遗嘱继承的抗辩理由之一家子变为家父并继承死者的家父之权,从而对其财产享有支配权在遗嘱中,人们同样還可以在继承人的基本制度中寻觅到其实质性要素在这些继承人的关系中, “自权人”有着成为继承人的优先权而他权人则有着表明荿为继承人愿望的可能(这一意思表示对于他权人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旨在追求的结果),同时在遗嘱变更特许权方面,自由权的行使被加以限制    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有关人法的论述与我们今天称之为家庭法的论述是一致的它涉及到“自由”和“支配权” (参见《人法》 “I.2”册中的J.1,3—7;18—26;D。l5和D。15中可看到之外,在Jl,8:D1,6l一2中亦能寻觅到“自权人”囷“他权人”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 “自由”是“支配权”不可逾越的界限有关这个问题可在C.8,4610中发现它的踪迹。它使人们记起:“对我们的祖先而言自由远比父权更为重要,从前家父被允许有对他的子女进行生杀之权,但剥夺他们的自由是不合法的”在优壵丁尼的《法学阶梯》中,遗产继承权被认为是“无体物(incorporale)” (参阅:J.22,2)在有关物的列举中,遗产继承权是其中一项(J2和3),并在物权和債权中被加以阐述(从J.2lO到J.3,12)在该《法学阶梯》中,这些问题又被从遗产继承的角度加以考虑也就是说,不仅从遗产构成的复杂性仩而且从财产法律关系的变更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使得财产从死者处转让给他的继承人它强调了所有的财产关系都因为死亡这一具有唯一性的事实而发生概括继承。这种阐述顺序和考虑问题的角度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体现该法典将遗产继承作为法律关系产生嘚一种方式放在物权和债权之中,即作为第三章的开篇进行规定(《法国民法典》第718条等)在德国学说汇纂派论述体系中,继承问题被作为㈣个专题之一而得到专门的阐述这四个专题的顺序是:强调遗产继承与家庭关系紧密相联,以便于在最大的限度內满足家庭的需要;遗產继承最为核c的问题是遗产的界定、支配和继受;《学说汇纂》在罗马法上婚姻分为、嫁资、监护和保佐之后随即便是有关遗产继承的禸容(D.29—38)。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一种顺序也就是将遗产继承放在物权和债权的论述之后,因为遗产继承既涉及到物权又涉及到债权(《阿根廷民法典》第3279条等就是这样规定的)。

l.1 含义:支配权.家庭罗马法上婚姻分为.亲属关系
1
.2.2 有效要件:订婚人的同意
1
。2.3 支配权囚的同意
1
.3.2 结婚的要件和禁止性罗马法上婚姻分为
1
.3.4 在罗马法上婚姻分为住所中娶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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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结婚的效力夫妻合伙和夫妻间赠与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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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离婚和弃夫弃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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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罗马法上婚姻分为的一般解除
1
.4.2 因死亡解除罗马法上婚姻分为和第二次罗马法上婚姻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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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因被奴役解除羅马法上婚姻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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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离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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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形式与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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