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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中的律师”与“律师眼中的法官”调研报告(转)--劳动法专业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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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中的律师”与“律师眼中的法官”调研报告(转)
法官与律师 
----“法官眼中的律师”与“律师眼中的法官”调研报告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栾少湖&&王&&中
    前言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一直是世界各国完善法律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据统计,目前全国法官队伍人数30多万人,律师业人数超过15万人。曾因发生严重的法官与律师受贿行贿案,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按照中央要求,分别在本系统内进行了较长时期的教育整顿,其重要成果就是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2006年3月发生在天津的“法官打律师”事件沸沸扬扬,使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更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作为建设法律大厦的两大支柱,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有必要作为战略课题研究和完善。  2006年7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栾少湖律师,提出并全面主持了“法官眼中的律师”与“律师眼中的法官”的调查研究。调研目的是以山东地区为蓝本,通过向山东地区的法官和律师发出2000多份书面问卷调查,以便于了解我国法官与律师之间互相看法,发现和分析两者关系的主要困难及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推动法官和律师和谐发展,促进我国法治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次调研由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作发展中心和法律研究室具体承办,成立了专门的调研小组,结合共青团山东省委举办的大学生暑假社会实践活动,组织了30余名大学生遍访山东17地市的三级法院和大型律师所,进行了书面问卷调查。由王中律师执笔,在对调查数据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部分建议,供有关部门和人士参考。
  第一部分&&问卷调查概况  第二部分&&对调查问卷反馈数据的比较分析  一、法官和律师最欣赏的优点和最讨厌的缺点  二、法官和律师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者关系的定位  2、法官和律师能成为“法律共同体”吗?  3、对在法官和律师之间设立隔离带的看法  4、对法官与律师之间不正之风的看法  5、如何建立两者良性关系  三、法官和律师相互评价  1、双方整体的评价比较  2、山东法官和山东律师的相互评价  四、法官与律师的职业比较  1、在收入方面  2、在重新选择职业方面  第三部分&&对调查问卷反映的基本问题之思考  一、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1、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应如何定位?  2、求同存异,建立和谐的工作关系  3、不要奢望建立“法律共同体”,也不要刻意设立隔离带  4、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边界线”。  二、职业道德的缺失和补课  三、再看律师职业的宗旨与定位  四、律师职业意识亟待觉醒  1、律师职业独立意识的缺失  2、律师历史使命意识的迷茫  五、对抗式法律体制的弊端  1、不对等的法庭对抗  2、在合法与正义之间“灰色区域”的抉择  六、沉重的社会法律环境  第四部分&&调研之后的建议  一、在修改的《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中,完善有关律师基本规定。  二、在司法考试中,增加“职业道德”考分比重,改进出题方式。  三、律师业需要提倡正气。  四、采取措施建立法官与律师的和谐关系  1、建立沟通机制,增加共识,互相尊重,互相理解。  2、把“红线”和“黄线”分开划分。  3、各自制定处罚措施。  4、必要时,在各级人大设立“特别小组”处理法官和律师关系。  五、改善法律环境  1、在法学研究方面,加强现实性研究。  2、保障法官的审判独立。  3、适当提高法官待遇。  4、其他措施  第五部分&&结束语  第六部分&&附录  附录一、“法官眼中的律师”调查问卷  附录二、“律师眼中的法官”调查问卷  附录三、山东律师概况和参与调查的律师所名录  附录四、山东法院概况  附录五、法官最想对律师说的一句话  附录六、律师最想对法官说的一句话
图一:法官最欣赏的律师优点与最讨厌的律师缺点:
图二:律师最欣赏的法官优点与最讨厌的法官缺点:
图三:法官对全国律师的整体评价
图四:&山东法官眼中的山东律师
图五:山东律师眼中的山东法官
图六:法官如何看和律师的关系
图七:律师如何看和法官的关系
图八:法官和律师能成为“法律共同体”吗?
图九:对法官与律师之间不正之风的看法
图十:对在法官和律师之间设立隔离带的看法
图十一:阻碍建立正常关系的最主要因素
图十二:如何建立两者良好关系
图十三:法官与律师的职业比较
1、法官的观点
图十四:最想给对方说的一句话
图十五:律师和法官在“灰色区域”的抉择
  图示:小圈内----“合法”& & 中圈内----“正义”  外圈内----“不违法”&&外圈圈外----“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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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全文完。&/STRONG&&/P& &P&&STRONG&本文转自葵花法律论坛。&/STRONG&&/P&
Re:“法官眼中的律师”与“律师眼中的法官”调研报告(转)
&STRONG& 附录三:山东省律师概况  &/STRONG&&BR&&BR&  2006年8月23日从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获悉,截至2006年6月底,山东省共有律师7692人,其中专职律师7336人,兼职律师356人。此外,律所内的行政人员有2178人。统计结果显示,截至目前,我省律师本科以上学历占了83%。我省律师事务所数量已达到685所。&BR&&BR&  参与调研的山东17地市的律师事务所,均为德衡律师事务所的区域合作&&伙伴所,他们是:&BR&&BR&  德衡律师济南事务所&BR&&BR&  德衡律师青岛事务所&BR&&BR&  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日照) &BR&&BR&  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济宁) &BR&&BR&  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德州) &BR&&BR&  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威海) &BR&&BR&  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滨州) &BR&&BR&  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泰安) &BR&&BR&  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莱芜) &BR&&BR&  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枣庄) &BR&&BR&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潍坊) &BR&&BR&  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临沂) &BR&&BR&  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东营) &BR&&BR&  山东天香律师事务所(菏泽) &BR&&BR&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烟台) &BR&&BR&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淄博) &BR&&BR&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聊城) &BR&&BR&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枣庄)&BR&&BR&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济宁)&BR&&BR&  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威海)&BR&&BR&  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烟台)&BR&
Re:“法官眼中的律师”与“律师眼中的法官”调研报告(转)
&STRONG&附录二:“律师眼中的法官”调查问卷&/STRONG&&BR&  &BR&&BR&  山东德衡律师所为在山东地区完成“法官眼中的律师”和“律师眼中的法官”调研活动,向执业律师征询对法官的意见。这次征询意见是匿名的,请您在认为最适合的答案(单项选择)前面的方框中打“√”,选择“其他”的欢迎写明内容。非常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BR&&BR&  一、您最欣赏的法官优点是:&BR&&BR&  □刚正不阿& &□业务精深&&□容易沟通& &□其他(& && & )&BR&&BR&  二、您最讨厌的法官缺点是:&BR&&BR&  □傲慢& & □不守时& & □出尔反尔&&□索要财物& &□业务水平低&&&BR&&BR&  □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其他(& &&&)&BR&&BR&  三、您最欣赏法官在法庭: &BR&&BR&  □观点鲜明&&□尊重律师 □驾驭庭审能力强&&□守时& & □其他(& &&&)&BR&&BR&  四、您开庭时最不希望法官:&BR&&BR&  □不守时& & □打断律师陈述意见& &□走过场&&□窃窃私语& &□其他(& &&&)&BR&&BR&  五、您对法官的态度是:&BR&&BR&  □希望成为朋友&&□维持工作关系&&□越近越好& & □敬而远之&BR&&BR&  六、您认为建立律师与法官良性关系中最重要的方面是:&BR&&BR&  □相互独立& & □相互尊重& & □相互监督& & □恪守职业道德&&□其他(&&)&BR&&BR&  七、您认为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学家将来会成为“一家人(法律共同体)”吗?&BR&&BR&  □能成为,很快& &□能成为,很遥远&&□不可能&&□不可能,也不赞成&BR&&BR&  八、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此构建良性的律师与法官关系。您认为该规定能对规范律师、法官关系起作用吗?&BR&&BR&  □有很好效果&&□有一定效果&&□几乎看不到效果&BR&&BR&  九、您认为在律师和法官之间设立隔离带是:&BR&&BR&  □必要的& & □无所谓& &□不应该,应消除隔离带&BR&&BR&  十、您对社会上流传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看法是:&BR&&BR&  □赞同& &□基本赞同& &□个别现象& &□反对& & □其他(& & )&BR&&BR&  十一、有的人说“庭上十分钟,庭下十年功,不如法官身上动一动”,您认为主要起因是:&BR&&BR&  □这是当事人的要求&&□律师主动因素多&&□法官暗示因素多&&□社会风气如此&BR&&BR&  十二、您认为社会上出现律师向法官行贿导致犯罪的主要责任在:&BR&&BR&  □律师& &□法官& &□当事人&&□其他(& & )&BR&&BR&  十三、个别律师行贿法官,有的说“律师是被逼良为娼”&BR&&BR&  □赞成& &□理解,但不赞成&&□反对&BR&&BR&  十四、您认为律师和法官的关系现在和过去相比:&BR&&BR&  □越来越好& &□越来越糟& &□逐渐转好& &□和过去一样 &BR&&BR&  十五、您希望所代理的案件当事人自己有法官关系吗?&BR&&BR&  □很希望& & □希望& & □不希望& &&&□无所谓& && & &BR&&BR&  十六、您认为法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律师相比:&BR&&BR&  □高的多& &□略高& &□相当& &□略低& &□低的多&BR&&BR&  十七、您认为当地律师的整体执业水平与当地法官的整体执业水平相比:&BR&&BR&  □总体高&&□基本持平 □总体低& & □不好判断&BR&&BR&  十八、您对中国法官的总体评价是:&BR&&BR&  □85分以上 □85---70分 □70分---60分 □60分以下&BR&&BR&  十九、您对山东法官的总体评价是:&BR&&BR&  □85分以上 □85---70分 □70分---60分 □60分以下&BR&&BR&  二十、您认为当前法官对律师群体的总体评价:&BR&&BR&  □较高& & □一般& & □过低&&□其他(& & )&BR&&BR&  二十一、您认为发达城市的法官和当地法官相比,最大的优点是什么?&BR&&BR&  □专业能力突出& &□办案灵活& &□更懂礼貌&&□更遵守程序& &□其他(&&)&BR&&BR&  二十二、您认为法官的收入&BR&&BR&  □高& &□较高&&□和付出相适应& &&&□较低&&&BR&&BR&  二十三、您认为法官素质最重要的是:&BR&&BR&  □很高法律素养& &□具有公正品质& & □办案技能灵活& &□其他(& &)&BR&&BR&  二十四、您对当前法官与律师关系发展良性关系的态度是:&BR&&BR&  □充满期待& & □不抱希望& && &□无所谓&BR&&BR&  二十五、您认为当前律师和法官发展良性关系最紧急的是:&BR&&BR&  □立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鼓励讨论案情增加互信 □建立官方沟通机制&BR&&BR&  □借法治理念教育,增加法律理念共识 □推行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机制 □其他(& & )&BR&&BR&  二十六、您认为在庭外律师和法官沟通法律意见是:&BR&&BR&  □不应该的& & □是可以的& &&&□值得鼓励的& & □应当公开的& & □其他(& & )&BR&&BR&  二十七、您对目前我国的司法审判现状的态度是:&BR&&BR&  □很满意& &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很不满意&BR&&BR&  二十八、如果让您重新选择职业,您选择:&BR&&BR&  □律师&&□法官&&□检察官&&□其他(&&)&BR&&BR&  二十九、您的职务是:&BR&&BR&  □合伙人&&□一般执业律师& &□律师助理& &&BR&&BR&   三十、您最想对法官说的一句话是:&BR&
Re:“法官眼中的律师”与“律师眼中的法官”调研报告(转)
&P&&STRONG&&&&&& 第六部分& &附录&/STRONG&&/P& &P&&STRONG&&/STRONG&&BR&  &BR&  &STRONG&附录一:“法官眼中的律师”调查问卷&/STRONG&&BR&  &BR&&BR&  尊敬的法官:&BR&&BR&  现通过山东省团委等单位组织的“大学生暑期勤工俭学活动”向您征询对执业律师的意见,这次征询意见是匿名的,请您在认为最适合的一个答案前面的方框中打“√”。非常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BR&&BR&  一、您最欣赏的律师优点是:&BR&&BR&  □法律娴熟&&□业务精深& & □恪守职业道德&&□参加公益活动& &□社交广泛&BR&&BR&  二、您最欣赏律师的法庭表现是:&BR&&BR&  □旗帜鲜明,直截了当&&□委婉表达&&□雄辩宏论&&□善于调解&&□点到为止 □ 坚持己见&BR&&BR&  三、您最讨厌的律师缺点是:&BR&&BR&  □傲慢无礼&&□不守时& & □挑词架诉&&□胡搅蛮缠& &□重利忘义& & □其他(& &&&)&BR&&BR&  四、您对律师的态度是:&BR&&BR&  □愿意成为朋友&&□接触但要提防& &&&□维持工作关系&&□回避&&□非常厌恶&BR&&BR&  五、您希望自己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吗?&BR&&BR&  □不希望& && && &□无所谓& && & □希望& && && && &□欢迎&BR&&BR&  六、您认为法官群体与律师群体的关系:&BR&&BR&  □设立隔离带 □鼓励讨论案情& && &□建立官方沟通机制 □其他(&&)&BR&&BR&  七、您对社会上流传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看法是:&BR&&BR&  □基本赞同& && &□赞同& && && & □反对& & &BR&&BR&  八、您认为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学家将来会成为“一家人(法律共同体)”吗?&BR&&BR&  □能成为,很快& &□能成为,很遥远&&□不可能&&□不可能,也不赞成&BR&&BR&  九、您认为律师的收入&BR&&BR&  □过高& &□个别太高&&□较高&&□和付出相适应& &&&□较低&&&BR&&BR&  十、您认为律师界的整体执业水平与法官的整体执业水平相比:&BR&&BR&  □高的多& &□略高& &□相当& &□略低& &□低的多&BR&&BR&  十一、您认为法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律师相比:&BR&&BR&  □高的多& &□略高& &□相当& &□略低& &□低的多&BR&&BR&  十二、您认为社会上出现律师向法官行贿导致犯罪的主要责任在:&BR&&BR&  □律师& &□法官& &□当事人&&□其他&BR&&BR&  十三、对中国律师的总体评价是:&BR&&BR&  □85分以上  □85---70分  □70分---60分  □60分以下&BR&&BR&  十四、您对山东律师的总体评价是:&BR&&BR&  □85分以上  □85---70分  □70分---60分  □60分以下&BR&&BR&  十五、您认为当前律师对法官群体的总体评价:&BR&&BR&  □一般&&□较高&&□过低&&□其他&BR&&BR&  十六、如果让您重新选择职业,您选择律师还是法官:&BR&&BR&  □律师&&□法官&&□检察官&&□其他&BR&&BR&  十七、您的职务是:&BR&&BR&  □审判员& &□书记员& & □庭级领导& &□院级干部&BR&&BR&  十八、您认为北京律师和山东律师相比,最大优点是什么?&BR&&BR&  □业务精深,专业能力突出 □办案灵活,更懂礼貌&&□关系资源广泛&&□其他&BR&&BR&  十九、您最想对律师说的一句话是:&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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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第五部分&&结束语&/STRONG& &BR&&BR&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实施两份问卷调查,前后耗时近3个月。虽然本次调查作为一种对法官和律师建立和谐关系的探索,未必能产生我们期待的关注,但是我们认为“建立法官和律师之间和谐关系”课题本身就会在那些关注中国律师业发展的人心中引起共鸣。我们在统计这些调查数据时,看到法官和律师之间对对方职业道德和整体评价的评分,我们心情很沉重,当我们看到对建立法官和律师关系的共同认识和积极态度,又感到很欣喜。我们希望本篇调查报告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人士对中国法律体制的健康发展的关注。&BR&&BR&  在问卷调查过程中,我们对积极配合调查的各位法官和律师以及付出辛勤劳动的大学生们表示衷心地感谢。虽然调研过程中我们尽了最大努力,但是在调研统计和分析上,仍可能有些差错,本文不作结论依据仅供参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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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第四部分&&调研后的建议&/STRONG&&BR&&BR&&STRONG&  一、在修改的《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中,完善有关律师基本规定。&/STRONG&&BR&&BR&  1、在修改《律师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中,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修改为“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并增加“维护正义”的宗旨文字。&BR&&BR&  2、在修改《律师法》中,增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规定。原《律师法》第三条规定了“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原则,但具体颁发和吊销律师执业证有关条文均没有体现,只是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中有所体现,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不足。在原《律师法》第九条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只有三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建议此条增加一项:“品质恶劣曾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把品质道德恶劣的人挡在律师队伍之外。同时,在原《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四种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外,建议增加“严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具体可由主管部门直接吊销或者律师协会申请吊销,把某些害群之马清理出律师队伍。具体实施细则,可以通过修改1996年《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来规范。&BR&&BR&&STRONG&  二、在司法考试中,增加“职业道德”考分比重,改进出题方式。&/STRONG&&BR&&BR&  从调查结果看,法官和律师的律师职业道德水平越来越成为法律职业的软肋。从2002年第一次全国司法考试400分来看,法律职业道德仅占10分,在互联网上有条应考司法考试的建议是这样写的:“临阵磨枪”是学习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的重要方法。由于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涉及的考点多为“死记硬背”内容,没有什么理论,内容也不多,考试所占分数也不多,因而在准备司法考试学习时,可以先把它放在一边,等到考前一两个月再看,而不需过早地“啃”。由此可见,律师职业道德的考试不仅分量要注意,更要注意考核方式,避免考试“死记硬背”内容,要反映应考者真正的法律伦理水平。&BR&&BR&&STRONG&  三、律师业需要提倡正气。&/STRONG&&BR&&BR&  律师职业群体不能没有风骨。律师业要树立敢于挑战权威、维护正义、扶危济困的行业社会形象。建议对律师和律师所的优秀评比中,更要看行业内正气的典型,对社会的回报,对律师业的良好影响和贡献。另外,目前律师职业道德的惩罚还没有形成威慑力,需要把败坏律师职业形象的从严处理。&BR&&BR&  《联合国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四条的规定:“在帮助穷人和其他劣势群体以便他们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请求律师帮助等方面,应当给予特别关注。”建议以帮助弱者群体、公益诉讼等为突破口,避免被社会认为搞噱头奇案、怪案,踏踏实实为社会做几件有影响的事件,重塑律师“铁肩担道义”的社会形象。&BR&&BR&&STRONG&   四、采取措施,构建法官与律师的和谐关系&/STRONG&&BR&&BR&  1、建立沟通机制,增加共识,互相尊重,互相理解。&BR&&BR&  建议在全国和各地的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每年举行一期或者两期沟通机制,建立沟通平台,彼此交流,增加共识,互相了解,共同处理纠纷,避免以律师所或者部分律师名义和法院直接交流和处理纠纷。&BR&&BR&  2、把“红线”和“黄线”分开划分。&BR&&BR&  对法官和律师之间需要划分“红线”的部分,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规定强制性实施,这部分应该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不要模糊和宽泛。对大部分属于道德范畴的,建议由中国法官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联合制定实施“法官与律师工作关系指引”。&BR&&BR&  3、各自制定处罚措施。&BR&&BR&  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个别恶劣事件,要加重从严处理,过去还有“知法犯法、罪加三等”的律令。作为法律职业,应当具有更高的道德要求和处罚威慑力。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处罚,不同于法官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处罚,可以各自内部协调和部分权力下放进行管理和处罚。&BR&&BR&  4、必要时,在各级人大设立“特别小组”处理法官和律师关系。&BR&&BR&  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的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负有监督人民法院工作的职权,可以针对改善执法环境、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等方面做出更多建设性工作。&BR&&BR&&STRONG&  五、改善法律环境&/STRONG&&BR&&BR&  1、在法学研究方面,加强现实性研究。&BR&&BR&  比如,法官职业的“公正”与律师职业的“维护正义”的法学范畴和分界点是什么?法律对抗制的缺陷和完善?审判独立和司法独立的区别和保障?法官和律师的法律理念的异同点?如何构建法律职业道德考核体系?法官和律师关系的“红线”和“黄线”有哪些?等等。&BR&&BR&  2、保障法官的审判独立。&BR&&BR&  比如:法院系统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审判人员职责独立。庭长和院长等管理者,没有参加或者旁听审判的,不能凭汇报参与断案;合议庭发表意见时,审判长或庭长、院长应最后发言。各人发言意见,应记录在案。裁判错误,原发表相反意见的法官不承担责任。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加强“合议庭”功能的有关具体规定。&BR&&BR&  3、适当提高法官待遇。&BR&&BR&  正如《中国法官调查报告》所述:“法官的职业特点有五高:职业风险高、工作负荷高、办案难度高、工作压力高、群众对法官的要求高。结案率、发回改判率和当事人信访上访率,如同悬在法官头上的3把刀。” 法官的收入完全按照国家公务员标准发放,没有真实反映法官的门槛、专业要求、劳动量、承受压力等职业情况,也没有反映法官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社会价值。法官现在的物质待遇是按照公务员标准,在“阳光工资”之后,法官工资与书记员工资基本相同,有的地方法官工资还低于法警工资。目前,已经在部分法院出现优秀法官趋向从事法院行政管理职务、政法委、人大等,甚至出现法官宁愿从事后勤行政工作也不愿从事法官工作,争相脱离审判一线。究其问题实质,是法官工作压力与收入的不对等。这已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法官队伍的稳定。如果不适当提高法官待遇,我国可能更加面临法官人才缺乏的状况,更难以吸收社会优秀人才加入法官队伍。&BR&&BR&  4、其他措施&BR&&BR&  比如,鼓励社会平民到法院旁听开庭;推行判决书网上公开等等。因为这些本身就是对法律的宣传,也是对法官执法的有效监督。另外,裁判书要说理,对不采纳律师主要代理意见的要阐明理由;法律引用,应当扩大到司法解释,让当事人去明白。判决书越模糊,越容易不公正。“你的意见可以不对,但你不能不说明理由。”司法解释既然公开适用且作为法院裁判适用的主要审判依据(法院是“适用”而不是“参照”),应当在裁判书中写明具体依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决书的公开和裁判理由作出具体要求。&BR&&BR&  & & 更重要的是,需要仔细研究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律体制,党中央可以考虑出台中国法律体制发展长期规划文件,对法官、律师、检察官等定位与宗旨、发展目标、职业关系、法治环境和基本措施绘出线路图,这对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制,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具有重大意义。&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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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沉重的社会法律环境&BR&&BR&  我国现行法律体制,整体是滞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这固然有法律特性的一面,也有我国过去法律体制的沉重包袱。&BR&&BR&  司法部公布2004年全国律师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情况,共查处违法违纪律师719人,违法违纪律师事务所213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全国法院违法违纪人数已从1998年的6.7‰下降到2002年的2‰。2003年共查处违法违纪法官794人,2004年,全国法院有461人因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2005年共查处上述违法违纪人员378人,下降18%。在“律师行贿法官的责任主要在谁”,超出一半的法官的选项既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官,而是选择了“当事人”和“其他”,77%律师认为属于“社会风气”不好。看来要解决行贿,只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隔离墙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有这么一个笑话,一位当事人请美国律师打官司,开庭前当事人说:“要不要给法官送点钱?”美国律师说:“你那样做,官司不用打,你就输定了。”后来,当事人赢了官司,当事人说:“这都是因为我给法官送了钱。不过是以对方的名义送的!”在中国给法官行贿赢官司,在美国给法官行贿输官司,说明了我们还缺乏长效机制,只有建立这样的长效预防机制,才能杜绝律师与法官的不正当关系。&BR&&BR&  法官独立审判的体制尚未真正建立。实际上,审判法官包括合议庭有时也难以说了算,需要听命于庭长或者院长等拥有行政官衔的长官,有时还有来自上级法院、政府方面的干扰。在许多地方,政府给法院下达招商指标,许多活动如拆迁、维持治安等也让法院参加,把法院视为“政府机关”。法官作为执法者,不同于警察和检察官,警察和检察官仍然是社会的一方,站在法庭上仍然是一方当事人,但是法官不同,他们是居间的神圣裁判者,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人。目前整个社会对审判认识偏差,损害了司法权威形象。&BR&&BR&  法官的审判任务和待遇不相称。据《法制日报》“当今中国法官工作状况调查”所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欲立案的市民要排队等候数小时,以至于出现号贩子。据调查,过去优秀法官的年结案量大概在200件到300件,现在一些普通法官的办案数量都达到了这个数目。这种情况所造成的更大危害是审判质量的下降,有的法庭就发生过书记员审案的情况,判决书的笔误也呈上升势头。” 另一方面,法官的待遇在审判任务迅速增加的同时并没有随之提高。&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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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四、律师职业意识亟待觉醒&BR&&BR&  1、律师职业独立意识的缺失&BR&&BR&  由于律师向法庭提供证据一一解释、阐述代理意见“仅供参考”,也有的律师在法官外出调查时全程陪同服务……这些律师工作,使得部分律师对法官依附意识较重,有的感慨成了“助手”、“跟班”、“随从”。调查显示,律师认为建立两者良性关系的最主要因素是“相互尊重”,我们需要反思一下,我们为什么得不到法官的“尊重”?不少律师就是缺“钙”,在法官面前自觉矮人一等。尤其在基层和不发达地区,有的律师丧失职业独立性,甚至人格的独立性,自然得不到法官的尊重。律师群体独立的“职业人格”,是得到他人尊重的前提。&BR&&BR&  律师群体的职业独立意识,是实现律师监督法官法律机制的前提。没有独立性,就不可有和法官群体之间的平等主体意识,不可能实现法律平衡机制功能。&BR&&BR&  律师群体的职业独立意识,是和法官建立长期稳定、相互尊重关系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和法官最根本的“分界线”。&BR&&BR&  律师群体的职业独立意识,是实现律师挑战权威、维护正义的保证。律师和法官,本来就是社会上因法律工作分工不同的独立群体。但目前当我们站在法官面前办案时能意识到这一点吗,能理直气壮地代表当事人发言吗? &BR&&BR&  律师的“职业人格”,是整个律师职业的尊严,不要等到社会呼唤“律师业需要补钙”的那一天,让当事人失望,让整个社会失望。&BR&&BR&  2、律师职业历史使命意识的迷茫&BR&&BR&  “律师是商人”的讨论,本身就是值得重视的现象。律师职业历史使命意识的缺失,让律师业在社会发展史上找不到位置,律师业可以“忽略不计”。整个律师职业方向的迷茫,就像患了癌症的病人。&BR&&BR&  律师职业的历史使命,通过有关法律和党中央的政策文件可以看出,至少包括下列内容:&BR&&BR&  维护司法公正,是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BR&&BR&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BR&&BR&  促进依法治国;&BR&&BR&  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BR&&BR&  对律师的历史使命,最好转变到如何采取措施中来。国家机关需要改善律师当前执业环境,并创造机会让更多律师参政议政,提高律师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律师界也不要自认为处于劣势,也不要过多埋怨政治界不给发言的机会无法发挥律师历史作用,更需要我们自己提高自身政治素养以实际行动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主要靠我们律师本身来推动发展。&BR&&BR&  五、对抗式法律体制的弊端&BR&&BR&  1、不对等的法庭对抗&BR&&BR&  现行我国法庭体制,不知不觉地引进和基本实现了西方律师对抗式体制,这与我国历史上的讼师体制迥然不同。律师对抗法律体制,其精心设计是通过双方律师的博弈,让法官更容易“公正司法”。该法律体制的设计意图,是更侧重让律师遏制律师,通过双方律师之间千方百计地互相揭露和互相辩驳,使法律真相大白于法庭之上。这种通过代理人相互对抗制约的当事人诉讼体制,比法官纠问式的诉讼体制确有一定优势。这种所谓的程序正义,就是这样在法律平衡层面机制上促使形成的。这种法律体制以程序正义促成实质正义,更注重的是程序正义。这种对抗式法律体制设计的前提条件是:双方的律师法律水平相当;法官的独立审判;法官相对较高的识辨能力。&BR&&BR&  在我国现实条件下,这种对抗机制条件的缺陷暴露无遗:比如越是在发达地区越容易实现公平,因为上述条件基本满足;越是弱势群体案件、西部地区越不容易实现公平。第一,这种机制使弱势群体案件雪上加霜。第二,当事人争相聘用律师和大律师促使律师业在近20年迅速壮大,也使得律师业越来越趋向两极分化。第三,在法庭对抗体制下,律师的技巧水平显得比案件真实情况更重要,比如电影中经常出现的大律师的“巧妙表演”。这种法律体制越来越让律师走向“技巧”,可能使其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这本身是法律的悲哀。在这种不对等对抗体制下,需要依靠法官支持和照顾弱者来实现公平,还是靠大律师一方自我约束来实现公平? &BR&&BR&  该对抗体制依赖的“法官审判独立”方面,牵涉问题较多暂不讨论。但有一点需要注意,法官审判独立并不等于司法独立于党的领导之外,审判独立和司法独立不是一回事,不要谈虎色变,导致现行对抗体制下审判独立的实现更加日久漫长。比如下级法院法官对上级法院裁判前的请示,开庭不参加但参加庭后合议的庭长或副院长的表态,个别领导的对个别案件的提审等。正如调查结果所显示,身处其中的法官和律师,都认识到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如果不能保证审判独立,追究错案责任制、公正廉洁如何实现?&BR&&BR&  “法官相对较高的识辨能力”,在英美国家是通过法官来自于经验丰富的优秀大律师来保证的,在我国则是主要通过“合议庭”机制来弥补的,可是我国“合议庭”功能至今还没有把它作为对抗体制的基础条件来认识,更多地流于形式。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强化“合议庭”功能的具体措施。&BR&&BR&  由此可见,基于我国当前初级阶段下对抗体制运行条件的不足,我国在完善前提条件成就的同时,更加注重出台相应弥补措施弥补缺陷,这样才能使我国对抗法律体制运转基本满意,否则必将引发对该律师对抗体制的反思和更新或者替换。&BR&&BR&  2、律师和法官在“灰色区域”的抉择&BR&&BR&   “合法”与“正义”是不能划等号的,“合法”和“不违法”也是不能划等号的,法律教科书对此有明确论述。由此产生的“不违法、非正义”的“灰色区域”,就是律师的困难抉择,也是法官裁判遇到的问题。&BR&&STRONG&(见图十五)&/STRONG&&/P& &P& 律师方面,在这个“灰色区域”,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宗旨,维护的利益范围&BR&&BR&  是在外圈之内;而《律师法》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范围,限于小圈之内。两者之间有两个区域:一个是“不合法、但正义”的蓝色区域,另一个是“不违法、非正义”的“灰色区域。”前者,律师为此维护当事人利益并没有争议,因为虽然不符合《律师法》,但符合代理本质且不违反《律师法》。而对于“灰色区域”,律师该如何抉择呢?其实,律师在“灰色区域”里问题很多,这个区域是律师执业的“重灾区”。众所周知,律师代理活动也是个“良心活”,当事人代理要求不可能具体,多干一点少干一点只有律师自己知道。比如,律师忘记调查某证据可以蒙当事人;有时候在法庭上否认证据的真实性,实际上自己心里也明白真相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再加上利用证据规则如录音证据效力等,使对方难以伸张正义;也有个别律师充当“讼棍”或“狗头军师”,为当事人出主意“合法”地逃债、转移资产。&BR&&BR&  在“法官眼中的律师”调查问卷中,法官们给律师最想说的一句话,大多数是“恪守职业道德”,其次就是“忠实维护当事人利益,不要见利忘义”。&BR&&BR&  一般来讲,双方律师都在为当事人争取这块“灰色区域”的利益,至于是否正义则不是必然考虑的问题,所以有些律师的潜意识是:凡是不违法的,都是要努力争取的(正义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不少律师判断自己胜利的标准是,应该得到的得到了是应该的,而把不应该得到的那份意外获得部分作为自己的最大胜利来宣扬,而这也是向当事人炫耀的地方。在“尽力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代理体制驱使下,律师的职业良心包括个人良心就要经受考验。有的律师办理案件后内心不安,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写得的披露文章,也能看到被别人揭露的文章。例如在“中国律师网”发表的某律师的孩子,写的《誓死不做律师----致律师爸爸的公开信》。因此,在“维护当事人利益”旗帜下,每个律师需要根据“维护正义”的宗旨,在执业时划定“正义”的底线,这样才能自我产生免疫力,同时律师协会和管理部门的引导也很重要。建议把《律师法》中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改为“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这样把非正义利益明确排除在外,也把“灰色区域”变为“蓝色区域”。&BR&&BR&  法官方面,如果法官的判决“不违法”,二审是不会改判的,至于是否正义并不是法官改判的考虑因素,法官只管“依法办事”。在“律师眼中的法官”调查问卷中,多数律师给法官最想说的一句话是“公正”,而不是依法办事。在英美判例法国家,遇到“灰色区域”的案件,我们会查到很多历史性典型判例,也被那些大法官们在判决书中流露出的法律正义理念所折服,他们的历史性贡献的精神实质在于法官不是法律的工具,而法律不过是法官实现正义的工具而已。&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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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二、职业道德教育的缺失和补课&/STRONG&&BR&&BR&  本次调查结果中引人注目的一项是,双方都对对方的职业道德投入了最多的关注,都把此认为是对方职业的最大优点和最想提醒对方的一句话。这反映了当前法官和律师对法律职业道德水平的关注。&BR&&BR&  大家都知道,如果期望道德水平在职业环境里慢慢培养,这只是良好的愿望。实际上,法律职业要求法官和律师群体比一般社会公众更高的职业道德水平。虽然法官和律师在同一法学院学习法律伦理学,同参加司法考试,但结论证明在此方面是欠缺的。我国大学的法学院,有的没有职业道德课,法律伦理学也是考察课。在这方面,我们大学法律教育、司法考试都有严重不足之处,需要主管部门作为基础工程进行改进。同时还需要加强在职业入门的道德水平考核,以及职业过程中律师协会对违规律师的考核。西方律师制度中,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严厉处罚,以及从优秀公认的大律师中考核选拔法官,都可以作为参考措施,关键还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平的考核体系。&BR&&BR&&STRONG&  三、律师职业的宗旨与定位&/STRONG&&BR&&BR&  说起来真是不可思议,从1980年律师制度恢复至今已20多年,全国律师从业人数也已经超过15万人,但是律师的宗旨和地位至今还在争议之中。近期“中国律师网”的论坛对“律师是商人吗?”展开了热烈讨论,看来律师的“地位未定论”又浮出台面。这好像是对律师定位的又一次讨论,因为很多人主张《律师法》中的“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定位太模糊了。&BR&&BR&  律师是商人吗?所谓商人,指贩卖商品从中取利的人,这是《现代汉语词典》对“商人”的定义。主张“律师是商人”的律师认为,不能强加给律师太多的“正义化身”“除暴安良”等社会责任,因为很多律师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等等。但这不是把整个律师职业定位“商人”的理由,也不能把解决温饱问题的人都定位为商人。如果定位在“商人”,可以推论出“律师职业以营利为目的是正确的”观点。反过来问,律师是以营利为目的职业吗?2005年“华东律师论坛”上,一位江西律师在演讲时说自己是一个收入较低的律师,曾因为弱者伸张正义而被传讯过,但他从不后悔继续这样做。他说,不少律师同行过于对资本家投怀送抱,而对急需法律援助的弱者敷衍塞责。他在讲台上大声疾呼“看看我们的律师前辈施洋大律师吧,他为劳苦大众辩护,他愿意并为此付出了自己的生命!”这位律师的演讲震撼了同行们,他得到了最热烈的掌声。本文认为“律师不是商人”。1990年《联合国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十一条规定,“作为维护正义的根本代言人,律师在任何时候都应当维护该职业的荣誉和尊严。”我认为,律师并不仅仅局限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律师还有更高的历史使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律师是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在“行将诞生的民主政治社会负有重大使命”。日本《律师法》第一条也规定“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BR&&BR&  律师是中国法治大厦的重要基石,和法官、检察官的职能只是分工不同,没有地位不同。我们应当从法律体制战略的高度和从历史发展的眼光审视律师这块基石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中国政府和党中央对律师群体的期望是比较明确的,定位是比较高的,精神也是一贯的。1999年我国《律师法》第一条就规定“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司法部2003年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将给予律师发挥作用的新契机;依法治国,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将赋予律师更重要的社会责任”;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年全国律师队伍整顿前的批示中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由此可见,从法律到政策,从1999年到现在,“律师地位未定论”是不成立的。&BR&&BR&  律师的定位,需要权威的官方声音来明确,需要在《律师法》中完善下来,关键在律师界达到共识,彻底清除职业定位和方向的迷茫。&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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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第三部分& & 对调研所反映出的基本问题之思考 &/STRONG& &BR&&BR&  通过上述调查统计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所反映的问题是多层面的。每个人看到上面图标和数字后,思考也是不相同的。这里本文仅从宏观方面进行探索分析。&BR&&BR&&STRONG&  一、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STRONG&&BR&&BR&  1、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应如何定位?&BR&&BR&  因为法官和律师不存在利益共同体关系,两者不是“利益攸关方”;&BR&&BR&  因为两者在工作上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也不是“竞争对手”;&BR&&BR&  因为法官不象“运动裁判员”那样,只维持秩序不关心结果,且原被告代理律师之间的对抗有助于法官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得出公正裁判结果,所以法官和律师也不是“裁判员和运动员”之间的关系。(正如调查结果显示,虽然很多法官对律师很失望,但只有4%的法官选择“不希望”当事人聘请律师)。不少人把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看作是“裁判员和运动员”之间关系的观点,这显然低估了法官的主体意识和律师之间的对抗目的,将会使法官和律师重视程序正义甚于实质正义。&BR&&BR&  因为法官和律师职能的独立性,律师不是法官的“合作方”或者“协助方”。虽然律师的意见有助于法官的裁判,但定位在“合作关系”,容易使双方陷于利益关系有害于法官的裁判独立性。如果定位在“协助关系”,则有害于律师职业的独立性。这都有违于律师与法官的法庭上平衡法律机制。没有独立性,不可能实现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互相监督制度功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定位,首先需要保证两个群体职业的独立性。&BR&&BR&  本文认为,法官和律师之间只是“工作攸关方”,两者应定位在“工作关系”。在问卷调查中,双方选择“希望成为朋友”人数的不足三分之一,大多数法官选择和律师更愿意保持“维持工作关系”。这是双方的共识和现实。该关系的定位,更契合双方建立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共同发展关系的方向。更紧密或者松散的关系定位,都不能准确反映各自职业特性、历史使命。&BR&&BR&  2、求同存异,建立和谐的工作关系&BR&&BR&  和而不同,是和谐关系的价值所在。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合”。正是因为有法官和律师不同的职业要求和法律意见的差异,所以在“不同”的基础上形成“和”,在“和”的目标下,能包容和理解而不是排斥“不同”。重构法官与律师新时代的建设性和谐关系,必须从战略上找准立足点。不仅要找到两者的共同语言,还要充分划分并理解两者不同的差异范围,这样才能实现两者之间不仅相互独立,而且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BR&&BR&  “法律”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语言,“公平正义”是法官和律师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信仰。法官和律师同属于法律职业,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甚至都出身于司法考试,共同学习和遵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是两者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法官大厦与律师大厦,不是同一个大厦,但都建立在同一块法律基石之上。需要在同一法律体制的蓝天下,审视建构法官与律师关系。如果仔细比较,就会找到法官和律师有更多“和”。因此,发展两者之间的和谐关系是没有根本障碍的。目前需要双方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增加共识。从调查结果显示看,双方都把职业道德看得比业务水平更重要,都把“傲慢”和“不守时”当作非常厌恶的行为,都认为对方对自己的评价偏低,都对当前两者关系现状不满意,都认为和过去相比关系逐渐好转,都把维持工作关系作为主要选择……,这些都是建立两者和谐关系的共同点。&BR&&BR&  另一方面,法官和律师也存在很多不同的方面。以职业理念为例,虽然同为法律职业追求正义,但律师追求的是“当事人正义”,法官追求的是“案例正义”。律师是正义的争取者和维护者,法官是正义的衡平者和执行者。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对当前两支队伍的职业要求是有差异的:法官队伍要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律师队伍要努力建设“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执法公正”和“维护正义”有同有异,并不完全是一面旗帜的两个面。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中,同一词语“公平正义”对法官队伍和律师队伍的具体要求也是略有差异的。调查中显示,法官最欣赏律师的优点是“恪守职业道德”,律师最欣赏的法官优点是“公正”。在各个具体方面,双方的差异会更大些。比如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对如何建立双方和谐关系的具体措施上观点不同,律师希望法官更多的尊重和更多交流案情,法官更希望律师能积极参与案件调解进行平息诉讼;在法庭上,法官希望律师观点鲜明直截了当,律师希望法官不要打断律师意见开庭走过场;个别律师行贿法官的第一责任方,法官认为在于当事人,律师认为在于法官;在法官和律师之间设立隔离带,少数法官赞成,而很多律师赞成;建立两者良性关系的具体措施上,法官更倾向建立官方沟通机制,律师更希望树立相互尊重意识……。&BR&&BR&  法官与律师,还有很多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可以通过双方交流来具体化,进而共同划定“禁飞区”,明确红线不可逾越的界限,将有助于建立“和而不同”的相互独立、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和谐关系。&BR&&BR&  3、不要奢望建立“法律共同体”,也不要刻意过多设立隔离带。&BR&&BR&  在调查中,只有7%的法官和1%的律师认为很快会成为“法律共同体”,大多数法官和律师一致认为不可能或者不希望成为“法律共同体”。虽然法律人士在依法治国、维护民主和正义等方面,期待能团结起来发出更高更一致的声音,但是推崇模仿或者移植英美式法官和律师关系的一些学者,显然对中国和英美法的诉讼模式及相应的职业技能、法律技术、法律传统研究不够。&BR&&BR&  从隔离角度看,调查结果显示,在法官和律师之间进行适当隔离是必要的,但只有13%的法官同意“设立隔离带”,倒是律师赞同设立隔离带的接近一半,但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下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效果,极少数表示很满意。需要规范,但不要画鸿沟,分成楚汉两界,领导高层也切忌在意识和文件中避免导向这种关系。两者需要相互监督,但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那种监督。有的地方法院出台“法官不得和律师握手”等规定属于矫枉过正。比如目前身体隔离,即使隔离了律师也是不全面的,因为还有与律师间接的“后门”,还有那些当事人的非律师“代理人”“代言人”。更需要隔离的是,上下级法院独立审判、法院与政府、法院与党委、法院与人大、法院与检察机关、法院与媒体、法官与庭长等不正常关系。隔离,是避免“勾兑”的选项之一,简单地身体隔离是不行的,措施要从“身体隔离”过渡到完善“职业独立”。&BR&&BR&  总之,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既不要硬撮合成“法律一家人”,也不要搞成敌对地到处设立“隔离带”,把两者构建成“互相防范”、“存有敌意”的那种关系。这再次说明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定位,以“维持工作关系”为宜。&BR&&BR&  4、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边界线”在哪里?&BR&&BR&  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说过,“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太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的嫌疑。”这个关系的“边界线”在哪里?如果这个把握的准,堂堂正正地接触又有何妨。&BR&&BR&  正如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法官只是希望和律师“维持工作关系”而已。可是律师和法官哪些行为不属于工作关系?&BR&&BR&  以案件意见交流为例,“凡是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都属于禁止范畴”,这条判断标准行不行?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观点都是试图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加上地点“禁止在法庭之外”行不行?如果律师通过电话和办公室的法官交流观点行不行?再加上时间“在开庭时间之外”行不行?这样规范就是:“禁止法官和律师在开庭审理的法庭之外进行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联系。”这种禁止规范恐怕是世界上最严厉的。调查表明,多数法官希望和律师“交流意见”,在“法庭之外”交流意见算不算工作关系?有71%律师认为“可以”(其中28%律师认为“应当公开”),只有8%的律师认为“不应该”,多数律师认为,这并不是工作关系之外的违规事情。因此,作为法官和律师的维持工作关系的“边界线”这个基本边界问题,还处于不确定之中。该边界线,任何单方面的划定都是不科学的,希望法官和律师的管理层之间能尽快达成共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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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RONG& 五、最想给对方说的一句话&/STRONG&&BR&&BR&  1、法官最想对律师说的一句话&BR&&BR&  在1157份“法官眼中的律师”有效问卷中,有420位法官写下了自己“最想对律师说的一句话”,占总数的36%。留言中,有92位法官一致使用了“恪守职业道德”词语,这是写给律师最多的一句话,另有52位法官写的是律师要“对得起当事人”。此外,法官欢迎律师配合调解“平息诉讼”,留言中也涉及律师技巧如提醒律师在法庭上不要拖泥带水,要“点到为止”等。&BR&&BR&  2、律师最想对法官说的一句话&BR&&BR&  在“律师眼中的法官”调查问卷中,有165位律师写下“最想对法官说的一句话”,占总数48%。“公正”、“尊重”是出现最多的词语,有38个留言是“公正”,有18个留言是呼吁法官“尊重”律师,也有不少律师提出希望法官提高业务能力。&BR&&BR&  3、两者的比较分析&STRONG&(见图十四)&/STRONG&&/P& &P&  双方的留言比例都不到一半,显示多数法官和律师对此“不想说”或者“不愿说”的心理,可能有的法官或律师对此感到漠然。双方的留言有所差异,法官希望律师更看重职业道德,律师希望法官严格公正司法,要尊重律师。两者关注的都属于职业的基本素质方面,都是法律职业之根基,所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深思。&BR&&BR&  法官和律师在调查问卷中留言内容,具体见附录。&BR&&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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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四、法官与律师的职业比较&BR&&BR&  1、法官观点&BR&&BR&  在“您认为律师的收入”选项里,42%法官认为个别太高,另28%法官认为较高,认为律师收入和付出相适应的法官和认为过高的法官大致相当,1%法官选择较低。&BR&&BR&  在“如果让您重新选择职业,您选择律师还是法官”选项里,绝大多数法官仍然选择法官。虽然普遍认为律师收入高,但只有15%法官选择了律师职业,看来律师收入并不是法官选择职业的主要因素,其中原因值得进一步调查研究。&BR&&STRONG&(见图十三)&/STRONG&&/P& &P& 在“您认为法官的收入”选项里,44%律师认为和付出相适应,也有36%律师认为法官收入较高。16%律师认为较低。&BR&&BR&  在“如果让您重新选择职业”选项里,有不到一半律师仍然选择律师职业,有27%选择法官职业,11%选择检察官职业,有20%的律师选择其他法律职业。&BR&&BR&  3、两者比较分析&BR&&BR&  & & 在收入方面,总的来看,法官收入低于律师收入。只有少部分法官认为律师的收入和付出相适应,而多数的律师认为法官的收入和付出相适应。&BR&&BR&  在职业优越性方面,如果重新选择职业,愿意继续从事本行业的法官比律师高13%;愿意改行做检察官的法官比例比律师高4%。&BR&&BR&  从该调查结果看,即使认识到律师业比法官收入相对较高,但更多山东法官仍然愿意从事本行业,只有15%山东法官愿意改行做律师,而有27%山东律师愿意选择改行做法官。有不少法官认为“法官的职业优越感”,是阻碍两者建立良性关系的因素,这也反映至少在山东省内,法官职业比律师职业更具有吸引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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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六)如何建立两者良好关系&BR&&BR&&/STRONG&  1、法官观点&BR&&BR&   对于如何建立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接近一半的法官希望建立官方沟通机制。这说明,法官对建立和律师的关系是积极的,期望建立良好关系,对建立官方的沟通机制充满期待&STRONG&。(见图十二)&/STRONG& &P&  在“您认为法官的收入”选项里,44%律师认为和付出相适应,也有36%律师认为法官收入较高。16%律师认为较低。&BR&&BR&  在“如果让您重新选择职业”选项里,有不到一半律师仍然选择律师职业,有27%选择法官职业,11%选择检察官职业,有20%的律师选择其他法律职业。&/P& &P& 2、律师观点&BR&&BR&  多数律师认为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良好关系最重要的是双方“相互尊重”,其次是“各自恪守职业道德”。在“您认为当前律师和法官发展良性关系最紧急的因素”调查中,“立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鼓励讨论案情增加互信”、“建立官方沟通机制”、“借法治理念教育,增加法律理念共识”、“推行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机制”、“其他”五个选项的比例分别是:28%、2%、3%、27%、34%。其中“立法保障律师权利”和“推行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反映了律师的期待。“对当前促使律师和法官发展良性关系的态度”,大多数律师选择“充满期待”,也有24%律师选择“不抱希望”。&BR&&BR&   3、两者比较分析&BR&&BR&  对于如何建立法官和律师的良性关系,47%法官认为应“建立官方沟通机制”,而只有3%律师赞同这一点。多数律师选择了“立法保障律师权利”、“推行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机制”。两者对此没有基本共识。&BR&&BR&  大多数律师把“相互尊重”和“恪守职业道德”作为建立法官和律师之间良性关系的关键要素。有接近一半的法官认为,“多数律师无法让人相信”成为两者建立良性关系最主要的阻碍因素。&BR&&BR&  由此可见,法官和律师对如何建立良性关系的措施存在较大分歧,显然双方彼此交流沟通不够,需要增加共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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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  (五)阻碍建立正常关系的最主要因素&/STRONG&&BR&&BR&  1、法官观点&BR&&BR&  有44%法官选择了“多数律师无法让人信任”,有29%法官选择“律师居才自傲”,有12%法官选择“法官职业优越感”。可见,更多法官认为阻碍法官与律师建立良好关系的,系律师的本身因素所致。&/P& &P&&STRONG&(见图十一)&/STRONG&&/P& &P&  2、律师观点&BR&&BR&  对于建立律师和法官之间的良性关系,多数律师认为最重要的是“相互尊重”。律师对当前司法审判现状的满意度评价,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的分别占41%和45%,另有4%表示满意和10%表示很不满意。&BR&&BR&  3、两者比较分析&BR&&BR&  法官认为律师无法让人信任,这给律师敲响了警钟。&BR&&BR&  多数律师期盼法官能“尊重”律师,不少法官认为律师“居才自傲”和“法官职业优越感”是较大阻碍因素。这些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值得深入探讨。&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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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R&  (四)对在法官和律师之间设立隔离带的看法&BR&&BR&  1、法官观点&BR&&BR&  只有13%的法官同意“设立隔离带”。&BR&&BR&  2、律师观点&STRONG&(见图十)&/STRONG&&/P& &P&  律师认为在律师与法官之间设立隔离带是“必要的”占44%,有30%的律师对此感到“无所谓”,和法官观点差异较大。&BR&&BR&  对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规范律师和法官关系的效果,认为“有一定效果”和“几乎看不到效果”&BR&&BR&  的比例几乎一致,只有极少律师认为有很好效果。&BR&&BR&  3、两者比较分析&BR&&BR&  建立隔离带并不是大多数法官眼中的好办法,有27%法官选择“鼓励讨论案情”。正如前面所述,多数法官希望当事人聘请律师打官司,也希望和律师多进行“案件意见交流”。不赞成设立隔离带,法官的声音比律师的声音更一致。&BR&&BR&  另一方面,赞成设立隔离带的律师比法官比例高的多,显示律师对“不正之风”的尽快遏制地期望,同时,不要影响正常的“案件交流”。即使对于律师在“法庭之外”和法官沟通意见问题,71%律师认为“可以”(其中28%律师认为“应当公开”),只有8%的律师认为“不应该”。 &BR&&BR&  由此可见,双方都认为进行案件交流意见沟通是必要的,如果设置的隔离带阻碍了正常交流,则不是共同期望的结果,对隔离的内容要区别对待。&BR&&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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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三、法官和律师两者之间的关系&BR&&BR&  (一)两者关系的定位&BR&&BR&  1、法官如何看和律师的关系&STRONG&(见图六)&/STRONG&&/P& &P&   大多数法官选择“维持工作关系”,其中选择“接触但要提防”、“回避”、“非常厌恶”的法官比选择“愿意成为朋友”人数多出数倍。该数字表明,法官与律师的整体关系状况确实不容乐观。&BR&&BR&  但是在“您希望自己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吗”中,只有4%的法官选择“不希望”。71%的法官选择了“希望”或者“欢迎”当事人聘请律师,远远超过“不希望”的比例。&BR&&BR&  2、律师如何看和法官的关系&STRONG&(见图七)&/STRONG&&/P& &P&  从“您对法官的态度”调查显示看,绝大多数律师表示愿和法官“维持工作关系”,“希望成为朋友”的次之,表示“越近越好”和“敬而远之”的律师都是极少数。&BR&&BR&  “您认为律师和法官的关系现在和过去相比”,64%的律师认为“逐渐转好”,13%的律师认为“越来越糟”,认为“和过去一样”的占23%。&BR&&BR&  3、两者比较分析&BR&&BR&  令人高兴的是,双方在如何看待法官和律师两者之间的良性关系上,法官和律师的绝大多数都选择了“维持工作关系”,双方选择“希望成为朋友”的比例虽然较低,但也超过了消极意向。另外,有71%的法官“欢迎”或“希望”当事人聘请律师,有64%的律师认为和法官的关系与过去相比“逐渐好转”。大多数法官和律师对建立两者的良性关系还是持积极态度,律师比法官更乐观一些。&BR&&BR&  双方群体之间如此高比例的共识,非常有利于建立和保持和谐关系。对于两者关系定位这个难点,可以从此现实调查中得到答案。&BR&&BR&  (二)法官和律师能成为“法律共同体”吗?&BR&&BR&  1、法官观点&BR&&BR&  有53%的法官选择了不可能或者不希望成为“一家人(法律共同体)”的关系,40%的法官认为即使成为“一家人”也是很遥远的事。&STRONG&(见图八)&/STRONG&&BR&  2、律师观点&BR&&BR&  对“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学家将来会成为法律一家人吗?”,55%的律师选择不可能,其中38%律师选择不可能也不赞成;44%律师认为能成为一家人但很遥远,只有1%的律师认为“能成为,很快”。&BR&&BR&  3、两者比较分析&BR&&BR&  选择不可能或者不希望成为“法律共同体”的,法官和律师的比例略占一半有余。即使选择能成为法律共同体的,也认为“能成为,很遥远”,极少数人认为会很快成为现实。总之,法官和律师的绝大多数对双方成为“法律共同体”并不积极也不乐观。&BR&&BR&  (三)对法官与律师之间不正之风的看法&BR&&BR&  1、法官观点&STRONG&(见图九)&/STRONG&&/P& &P& 从图1看,“您认为律师行贿法官的主要责任在谁”,法官的看法不一,各种选择大体相当,选择当事人因素的稍占多数,选择“其他”的比例也不小。&BR&&BR&  2、律师观点 &BR&&BR&  出现律师向法官行贿导致犯罪的主要责任方,47%的律师选择是法官,26%律师选择是当事人。律师行贿法官,有的说“律师是被逼良为娼”,只有19%律师对此观点表示“赞成”,81%的律师“不赞成”,但其中65%的律师表示理解。&BR&&BR&  对社会上流传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有18%律师选择属于“法官暗示因素多”,4%律师选择“律师主动因素多”,也有1%律师选择“这是当事人的要求”,绝大多数律师表示是“个别现象”或“反对”,也有33%律师的表示“赞同”或者“基本赞同”。对于这种现象的主要起因,77%律师选择是“社会风气”所致。&BR&&BR&   “您希望所代理的案件当事人自己有法官关系吗”,有20%律师明确表示“不希望”,有35%律师“希望”(“很希望”占2%),也有45%律师选择“无所谓”。&BR&&BR&  3、两者比较分析&BR&&BR&  绝大多数律师对律师行贿法官属于“被逼为娼”的说辞,表示不赞成,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社会风气”不好。&BR&&BR&  对于律师行贿法官,只有4%律师选择是“律师主动因素”,而法官们也认为有当事人、律师、法官多方面因素。对于律师行贿法官现象,都没有把行贿的主要责任归咎于律师。&BR&&BR&  从法官和律师观点看来,单独整顿法官和律师并不能彻底解决所有问题,应该采取综合治理方式。&BR&&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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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  二、法官和律师相互评价&BR&&/STRONG&&BR&&STRONG&  (一)整体评价方面&/STRONG&&BR&&BR&  两份调查问卷,分别从法律执业水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方给自己的评价、整体打分等方面,进行互相评价。&BR&&BR&  1、法官对全国律师的整体评价&BR&&BR&  在法律执业水平方面,法官认为两者执业水平相当的占一半,认为略高和略低的法官大体相当。选择高得多或者低得多的人占极少数。&BR&&BR&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方面,认为两者相当的法官占40%,认为法官高于律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水平的占52%,只有8%的法官选择法官的社会主义理念水平低于律师。&BR&&BR&  有24%的法官认为“律师对法官群体的评价”较低,20%法官认为较高,48%认为评价一般。&BR&&BR&  在法官对律师的整体评价方面,选择85分以上优秀和不及格的法官大约各占6%,都是极少数律师。选择60分到70分的占51%,约三分之一选择70分到85分。&BR&&STRONG&(见图三)&/STRONG&&/P& &P&  2、律师对全国法官的整体评价&BR&&BR&  律师对法官的总体评价,62%律师打分为“70?60分”,20%律师打分为“85?70分”,18%律师打分为“60分以下”,没有律师打分在“85分以上”。&BR&&BR&  在当地,律师和法官的整体法律执业水平相比,多数律师选择“水平相当”,而选择总体水平比当地法官低的律师比选择高的律师多9个百分点。&BR&&BR&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方面相比,有近半数律师认为两者相当,另有38%律师自认为比法官低。&BR&&BR&  “您认为当前法官对律师的总体评价”,只有4%律师选择较高,认为评价一般的占58%,认为评价较低的为36%。&BR&&BR&  3、两者比较分析&BR&&BR&  总的来看,多数法官和律师都认为双方的整体水平、法治理念水平、执业水平和相互评价相当,两个法律群体差异不大。在具体方面上有所差异,通过下表比较,双方一致认为“优秀率”方面律师稍优于法官,法治理念水平上法官高于律师。&BR&&BR&    评价        法官的选择比例  律师的选择比例&BR&  认为对方优秀比例      36%& & & &    20%&BR&  认为法治理念水平高于对方  52%& & & &    14%&BR&  认为法律执业水平低于对方  22%& & & &    19%&BR&  认为对方对自己的评价较低  24%& & & &    36%&BR&&BR&  比较显眼的问题是,双方都给对方的整体打分都不高,虽然“不及格”比例很小,但在60分?70分的比例分别占51%和62%,与各自期望值相差不少,难怪双方的不少人都认为对方给自己群体的评价较低,这是双方互相了解不够之处。&BR&&BR&&STRONG&  (二)山东法官和山东律师的相互评价&/STRONG&&BR&&BR&  1、山东法官眼中的山东律师&BR&&BR&   山东法官给山东律师的总体评价,和给全国律师总体评价总体相当。和同层次相比,优秀率高于全国3%,不及格率高于全国7%,显示出山东律师在山东法官的眼中,有两极分化的看法。&BR&&STRONG&(见图四)&/STRONG&&/P& &P&  在“您认为北京律师和山东律师比较,最大优点是什么”选题中,北京律师的“业务高深、专业能力突出”并不是山东法官一致公认的最大优点,而“社会资源广泛”和“办案灵活、更懂礼貌”倒是很多法官的选择,其中选择“关系资源广泛”的比例高达23%,出乎意料之外。&BR&&BR&  2、山东律师眼中的山东法官&STRONG&(见图五)&/STRONG&&/P& &P&   山东律师对山东法官的评价,也高于对全国法官的整体评价水平,在优良和非常优秀方面各提高一个百分点,同时不及格比例和全国相比下降2个百分点。&BR&&BR&  在发达城市的法官和当地法官相比较方面,山东各地律师选择“更遵守程序”的略占多数,也有不少山东律师选择“专业能力突出”、“更懂礼貌”和“办案灵活”。&BR&&BR&  3、两者比较分析&BR&&BR&   在优秀和良好档次,双方都给对方打出了高于全国的评价水平。山东法官给个别律师打得分数低于全国水平,而山东律师对山东法官没有此看法。双方都认为,外地的法官或者律师比本地律师或者法官“更懂礼貌”。&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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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第二部分&&对调查问卷反馈结果的比较分析&/STRONG&&BR&  & &&BR&  为了便于比较分析法官和律师对同一问题的看法,我们把两份调查问卷的反馈结果总结为9个方面,采用相同的图表对照,有利于一目了然地进行对比和分析。&BR&&BR&&STRONG&  一、法官和律师最欣赏的优点和最讨厌的缺点&/STRONG&&BR&&BR&  1、法官最欣赏的律师优点与最讨厌的律师缺点:&STRONG&(见图一)&/STRONG&&/P& &P&  关于“最欣赏的律师优点”,有46%的法官选择“恪守职业道德”,选择“法律专业娴熟”或者“业务精深”两者相加为41%,只有6%法官选择了“社交广泛”。作为比照,“最讨厌的律师缺点”,其中“挑词架讼”“重利忘义”各占26%、20%,两者相加正好等于“恪守职业道德”46%的比例。由此可见,职业道德水平成为影响律师形象好坏的第一因素,而不是律师的专业水平。&BR&&BR&  影响律师形象的第二因素,是律师的专业水平。有不少法官认为“胡搅蛮缠”是最讨厌的律师缺点。在“您最欣赏律师的法庭表现”选项中,有44%法官选择了“旗帜鲜明,直接了当”,只有15%的法官选择了“雄辩宏论”,也有20%法官选择了“善于调解”,显示出法官希望律师不仅要简明扼要阐述观点,而且非常希望律师能积极参与案件的调解。&BR&&BR&  2、律师最欣赏的法官优点与最讨厌的法官缺点:&STRONG&(见图二)&/STRONG&&/P& &P&  关于“律师最欣赏的法官优点”,有42%的律师选择“业务精深”,选择“刚正不阿”的为33%,有22%律师把“容易沟通”作为法官最值得欣赏的优点。这显示目前法官与律师在“隔离”大背景下的良好愿望。&BR&&BR&  作为比照,“律师最讨厌的法官缺点”,其中“索要财物、业务水平低、傲慢、出尔反尔”大约均等。值得注意的是,有11%律师把法官不守时看作是最讨厌的缺点,显然部分法官的不守时引起部分律师的愤怒。有19%的律师把法官的“出尔反尔”作为最讨厌的缺点,究竟是法官轻率地“透露”观点或结果,还是别的原因使法官出尔反尔,这值得继续关注。&BR&&BR&  以开庭为例,律师最欣赏法官的法庭表现,有近半数律师选择“驾驭庭审能力强”,另有近40%选择“尊重律师”。“尊重律师”的选项比例如此之高,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律师在开庭时最不希望法官的表现,有45%律师选择“打断律师陈述意见”,有38%律师选择“走过场”。这方面显示,法官对律师的意见还不够重视,反过来看法官不重视律师意见有多方面原因,也需要律师本身反思。&BR&&BR&  在“您认为法官素质最重要的”选项调查里,73%的律师选择“具有公正品质”,选择“很高法律素养”和“办案技能灵活”的各占17%和10%。&BR&&BR&  3、两者比较分析&BR&&BR&  从调查结果看,“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是当前双方最重视的问题。但“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相比,职业道德被看得更重要。具备职业道德,成为最被欣赏的优点;缺乏职业道德,成为最讨厌的缺点。从法官最讨厌的“挑词架诉”和“见利忘义”,到律师最讨厌的“索要财物”,都反映了职业道德问题。在最想给对方说的一句话中,法官写下的“恪守职业道德”言语最多,律师写下的“公正”词语最多。有77%律师把“公正”看作是法官应当具备的最重要素质。该结果表明,“职业道德”是当前两个法律群体最值得看待的问题,是建立和谐关系的基础工作和长期工程。&BR&&BR&  另外,“傲慢”和“不守时”也成为不少法官和律师之间互相最讨厌的缺点,反映了各自遵守秩序和个人素养的不足。&BR&&BR&&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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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第一部分&&问卷调查概况  &/STRONG&&BR&&BR& &STRONG& 一、调查对象概况&/STRONG&&BR&&BR&  结合山东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官、律师的情况,在全国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次问卷调查选定山东省地区的法官和律师为蓝本,符合立足现状、适当前瞻的调研目的,从全国来看很具有参考意义。&BR&&BR&  在发放调查问卷前,经核对确认山东省共有166家法院,其中有高级法院1家、中级法院19家、区县基层法院146家(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徐州法院在山东省外未列入调查范围)。截至日,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已经达到656家,执业律师达到8096人。据全国律协最新统计,山东省律师人数居全国第三位,办理业务总数居第一位。在山东省现有的8096名律师中,专职律师7312人,兼职律师366人,法律援助律师383人,公职律师16人,公司律师19人。山东共有7家律师事务所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有7位律师获得全国优秀律师称号。&BR&&BR&  &STRONG&二、调查问卷的内容设计&/STRONG&&BR&&BR&  本次调查的核心,是较全面了解法官和律师的互相看法以及构建两者和谐关系。“法官眼中的律师”的问卷内容,考虑到各方面因素,经过多次筛选最终精炼为19个问题。“律师眼中的法官”的问卷内容,包含了“法官眼中的律师”问卷中的同样问题,目的是通过双方“背对背”地提出意见和相互评价,可以更全面地反映真实情况,便于进行对照分析找到共识和差异,为建立法官与律师的和谐关系,为促进我国法治队伍建设提供参考。同时,为了能更充分多角度地了解律师的看法,该问卷设计了共30个问题。&BR&&BR& &STRONG& 三、调查问卷发放情况&/STRONG&&BR&&BR&  这两份问卷调查发放,覆盖了山东全省各地。“法官眼中的律师”书面调查问卷共发放1860份,每个中级法院发20份问卷,高级法院和每个基层法院发10份问卷。基层法院的法官最多,发放份数最多,可以反映山东绝大多数法官的看法。问卷发放,系德衡所从参加山东团省委举办暑假实践的众多大学生自愿者中,经过筛选面试最后选用33名大学生到各地法院进行实地发放由法官填写而成的。&BR&&BR&  “律师眼中的法官” 书面调查问卷共发放568份,覆盖了整个山东省17个地市的律师,这些律师所都在当地在规模和执业水平上具有代表性,虽然这次调查问卷发放数量偏少但覆盖面和代表性都能够保证。&BR&&BR&&STRONG&  四、调查问卷反馈情况&BR&&/STRONG&&BR&  “法官眼中的律师”调查问卷,共收回1281份。经查明存在个别大学生偷懒作弊嫌疑的调查问卷50份,和空白问卷74份,最终确认有效问卷共1157份。有效答卷中,高级人民法院10份,中级人民法院181份,基层人民法院966份, 其中45%为审判员,21%庭级领导,书记员为19%,院级干部为5%。反馈问卷中,有法院盖章的问卷56份,留下法官联系方式的问卷385份。该问卷的发放和回收,采取由大学生到法院实地发放直接回收的方式,保证了问卷回收和数据的真实性,取得良好效果。&BR&&BR&  “律师眼中的法官”调查问卷,共回收442份,占发放份数的77 %。其中3份答卷有类同嫌疑作废,有效问卷共439份。有效问卷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占25%,执业律师占68%,律师助理占7%,反馈对象结构比较合理。&BR&&BR&  综上,不论从两份问卷的发放形式、数量、覆盖面,还是从反馈比例、人员层次和效果看,两份调查问卷反馈了问题的真实性,可以作为本次调研分析和将来有关部门深入研究的可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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