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前,签订小孩抚养权的问题?

涉外婚姻离婚案件儿童抚养权纠纷问题初探_贾茹 (1)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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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有关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离婚后有关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准备离婚,目前没有工作,孩子3岁,孩子的父亲年薪10万,是他先提出来的,我想请问:
孩子一般会有谁来抚养?如果我抚养,对方每月应支付多少抚养非合适?孩子的父亲抚养,我需要支付多少抚养费?
离婚,是现代文明社会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重要体现,有子女的夫妻离婚时,必须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和探望问题。处理好离异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关系到孩子的健康成长,还关系到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建设,应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我们仍然以婚姻法及婚姻法相关的解释对孩子抚养的规定为线索,具体介绍离婚时常见的处理方法:
一、孩子抚养的总原则:孩子抚养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
(一)考虑孩子比考虑自己多一些:
这个抚养孩子的总原则,看似简单,但在离婚时真正做得好的并不多。很多时候,在离婚时处理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往往忽略了孩子的身心健康需求,父母大多是从自身出发,只是为要孩子而要孩子,或者为了要房子而要孩子(一般要孩子得到房子的几率大的多),不理性地考虑,孩子跟着哪方孩子会更快乐,孩子享受的生活条件更好,精神生活更充实,虽然,孩子在满10周岁后,才有权利选择跟父亲还是跟母亲,但是孩子从小和谁在一起的时间多些,孩子最离不开谁,3岁的孩子就知道,会选择。
(二)做好作为单亲家长的心理准备:
爱孩子,就该为孩子多考虑些。幸福的家庭是孩子的天堂,父母的离异使天堂不复存在。对于单亲家庭的孩子来说,最可怕问题是来自心灵的。离异家庭的孩子有共同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忧郁、失群、学习成绩下降……因为心理问题的发展会导致人们出现社会行为问题,甚至给社会带来危害。这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父母在整个离婚过程中,应当始终记着身边有一个需要关爱的孩子,尽量使孩子受到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据研究表明:父母离异后若心理健康疏导滞后,会对孩子的性格、自信心、甚至未来婚姻产生消极的影响,严重者,导致心理阴暗、扭曲。
二、关于抚养权问题的具体原则: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以孩子的年龄来做为标准,这里分为三个年龄段:两周岁以下,两周岁以上,10周岁,分别述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原则:一般原则上随女方生活。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孩子可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抚养原则:
分为双方抚养的条件与个人情况有差别,和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两种类型:
(一):双方抚养的条件与个人情况有差别: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二):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对10周岁子女的抚养原则: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三、关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一)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标准:
孩子的抚养费应该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关于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各自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给付抚育费的标准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计算,遇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或增加。
(二)抚育费的给付方式:
可采用一次性给付,也可采用分期按期支付;对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截至期限为十八周岁。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抚育费可停止支付。
(四)18岁以上在校就读的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一般情况下,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是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对于非因以上的情况,父母对于十八岁以上的孩子,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
(五)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子女的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子女教育费的增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夫妻离婚时判决或离婚协议的抚养费,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物价水平的上涨,可协商提高抚育费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变更抚育费标准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四、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一)何为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二)抚养孩子一方的应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探望行为对子女成长有利
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子女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情理,更与现代文明社会发展不相一致。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禁止探视子女作为对对方的惩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另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借口,侵犯另一方的探视权。
婚姻法增设探视权的条款,一方面更加细化了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父母承担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更加具体化,不仅体现父母对子女物质利益上的帮助,而且也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精神需求的关爱。另一方面,也可避免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对方探视的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也加强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责任,使支付抚育费义务和拥有探视权的权利对等,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三)探视权的方式: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是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
2、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做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
3、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应采取“带走逗留式”;对上学的子女就应在其假期或休息日进行探望等。
(四)探视权与抚养权一样重要:
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加强对探视权的宣传,使探视权能与抚养权一样受到人们的重视。 在保障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同时,也要保障权利人行使探视权,只有采取互利原则,才能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方的抚养权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提问者对回答的评价(星):
不清楚,最好咨询一下律师
如果感情没真正破裂,谁是过错方谁就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你目前没工作,也就意味着你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如果是协议离婚,就看你们俩夫妻怎么协议啦!如果是要法院判决,肯定是判给你老公的,至于你要付多少的抚养费,就看法院怎么判喽!你老公年薪那么高,又是他提出的,最好是跟他协商吧!
最好找个这个方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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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争取到手呢
08:58&&来源: |
  离婚时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离婚时如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一个家庭的破碎,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这个家庭中的子女。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应该说婚姻法充分的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协议处理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子女不足两周岁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子女在十周岁以上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依据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权要求子女随您生活,那么无论您是在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时,都请针对实际情况与您的协商,以最大限度的争取您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合法权利。   二、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抚养关系可以变更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   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当您的离婚子女现在的生活状况不利于她或他的成长时,希望您能及时向您的,以法律手段解决变更抚养关系问题。   三、关于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给付方式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入,一般每月抚养费应占非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抚养费数额的变更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抚养费的给付期间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读,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独立的经济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综上所述,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您可以为孩子争取更多的抚养费,那么建议您及时与您的律师沟通,以保证您和您孩子的合法权益。   四、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保障探望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长久生活的感情新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这无疑是立法的重大进步。   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不懂法的当事人认为:夫妻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就可以永远割断与另一方的关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抚养费为条件,提出与另一方永久断绝关系。事实上,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离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权的行使正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   即便非抚养方与子女于实际上并没有血缘关系(收养子女、婚内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响其探望权的行使,这是基于非抚养方与子女长期生活所产生的感情,这再次说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探望权的行使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非抚养方可以提出探望权之诉。但对于探望权之诉的判决结果能否强制执行,法学界存在争议,这主要因为探望权属于人身权。例如,李某离婚后子女一直拒绝他的探望,为此他提出了探望权之诉,但由于子女不愿意被他探望,所以每月他行使探望权时都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做法违背了被探望人的意愿,所以法院最后中止了探望权的执行。   探望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探望,不应阻止探望;如果子女不愿意探望,也不宜强制探望。当然这是指十周岁以上有一定辨别能力的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权的事情还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应该从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说在非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不宜单独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义提起探望权之诉。   五、子女姓氏问题子女有姓氏的权利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可以姓父姓也可以姓母姓。离婚后抚养方在办理子女户籍和入学事宜时,利用自己的抚养权,实际上使子女改变姓氏的事情时有发生。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权利,那么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随意改变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对的。   以改变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抚养方将子女的姓氏改随自己,非抚养方不能因此就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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