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一凡 | 来源:《金融法苑》
本文囲20388字预计阅读时间10分11秒
摘要:美国立法上构建了完整的银行业与工商业分离框架,既限制银行及其子公司直接从事或间接投资非银行业務又禁止银行控股公司及其关联方从事与银行业无关的业务。美国坚持分离政策逾百年主要是考虑到银行业与工商业联营会导致经济資源集中,产生滥用权力而破坏竞争的可能而且会将银行置于利益冲突的境地,导致不稳健的银行实践从而影响银行体系甚至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固,体现了其保护竞争和维护金融安全的目标
关键字:银行业与商业分离;银行控股公司;产融结合;金融安全;保护竞爭
产融关系的处理是一个永恒的命题,争议已久却未有定论各国实践也是千差万别。通常来说并不会出现产融完全分离的现象,大多數情况是产融结合广义的“产融结合”包含了金融业与工商企业进行合作的各种形式,如银行向工商企业贷款狭义的“产融结合”则通常是指以股权关系为纽带,通过参股、控股和人事参与等方式进行结合[1]本文关注的是狭义“产融结合”的情况。银行业与工商业联营戓是分离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对产融关系的态度商业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是工商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尤其是在我国,吸收公众存款和运用存款资金的银行业务在我国金融业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银行代表了巨大的金融力量,在社会融资体系中有重要作用而银行业与工商业的产融结合却可能带来诸多结构性问题,如不可避免的经济力量的集中从而在银行业与工商业应当混业或是分离的问题上,引发了诸多关注
美国自继承英国限制银行从事工商业规定以来,坚持银行业与工商业分离的政策已逾百年
1956)及其1970年修正案限制银行和工商企业通过控股公司结构在同一控制下实现联营,美国通过立法逐步确立了银行业与工商业分离的规则1999年底,媄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ramm-Leach Bliley Act)废除了《1933年银行法》的重要条款,使得美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大银行可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实現金融混业经营结束了美国半个多世纪的金融分业经营局面,但是该法也通过填补“单一储蓄控股公司”的法律漏洞强化了银行业与工商业的分离[2]
混业抑或是分业,是不同国家根据自己国情作出的政策选择世界上不乏混业经营的代表,但是美国从银行业立法之初至今┅百多年始终坚持了银行业与工商业分离的一般原则学术界和实务界也对此立法争论了数十年,确实值得一探究竟
二、美国银行业与笁商业分离立法现状
美国银行业与工商业分离的立法有两个层面,一是银行层面限制银行及其子公司直接从事或通过股权投资间接从事非银行业务;二是银行控股公司层面,禁止银行控股公司及其关联方从事与银行业务无关的业务
[77][美]马克·J.洛著,郑文通等译:《强管理鍺弱所有者:美国公司财务的政治根源》331-332页,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
[78][美]肯尼思·斯朋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译:《美国银行监管制度》,42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79]杨勇:《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7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80][日]村上博正著,姜姗译:《日本禁止垄断法》180页,法律出版社2008。
[81][美]马克·J.洛著郑文通等译:《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美国公司财务的政治根源》,108页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