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奥巴马医疗改革革怎样安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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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绥化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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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绥化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与基数
据随便吧小编了解,绥化市根据我省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居民医保运行的实际情况,调整了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水平。缴费标准是什么?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绥化市医疗保险缴纳比例统一为 :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7.5%
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24376元/月及2031.3元/月
单位与个人相结合缴交:
由单位与员工负责缴交医疗保险费用(单位与员工按各自承担比例相结合缴交医疗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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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ICP备号-4绥化市卫生计生委建立联动机制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作者:健康绥化
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绥化市卫生计生委积极建立医疗纠分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及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取得了良好成效。高度重视,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绥化市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2011年,绥化市卫生局、司法局联合下发了《绥化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渠道。为进一步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2014年,绥化市卫生计生委先后两次组织相关人员到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使相关工作人员了解调解程序及工作流程,为做好绥化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稳步推进,医疗责任险实施范围不断扩大2015年初,根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相关政策和我省实施医疗责任险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了《绥化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试行)》,组织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全省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今年3月11日,召开了全市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会议,进一步督促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加省里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截止到5月份,全市已有20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机构交纳了保险费,占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50%以上。精心调解,努力化解医疗纠纷绥化市医调委工作人员积极为参加医责险的医疗机构排忧解难。各参保单位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调解员深入到医疗机构积极调解,对符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引导医患双方进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程序。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向医患双方讲解有关的法规政策及调解程序。同时组织医患双方提交相关材料,及时上报省医调委。在省医调委下达医疗纠纷调解合议书及评定书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绥化市卫生计生委以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巡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和医德风建设,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大力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切实转变服务作风。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加强投诉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培育患者平和理性的就医心态,引导患者对治疗结果的合理预期。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内部安保、隐患排查、矛盾化解工作,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完善考核机制,提高医疗机构参保率绥化市卫生计生委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列入创建“平安医院”、医院评审的重点考核项目,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重要依据,并和优质医院创建、大型医院巡查、医疗机构评优评奖等工作相结合。对在医责险投保工作中不按照规定要求参保、续保、被保险公司拒保,私自违规赔付、处理医疗纠纷以及其它违反省、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相关要求的医疗机构,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绥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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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八日
绥化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2008)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一系列要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切实增强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责任感、紧迫感,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彻底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维护好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  2008年12月底前,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由劳动保障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情况汇总以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项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为有关退休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国资委、经委负责提供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名单,并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核对退休人员名单,做到不错不漏,应保尽保;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资金的筹措,保证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专户。  四、方法步骤  (一)资金筹措。采取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和地方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缴纳问题。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6300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12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10%,即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630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126元;地方自筹资金标准为:按当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额的6%,一次性缴纳10年的保险费的剩余部分。?  (二)资金使用。中央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打捆使用,一并拨付各有关县(市、区),用于统筹解决所属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不得单独列账管理、封闭运行。对已经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的县(市、区)实行“以奖代补”。如果补助金有结余,应用于解决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不可挪作他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经有关部门核查通过后,方可结算全部补助资金。  (三)实施步骤。10月下旬,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与县(市、区)政府签署《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10月底前,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从11月份开始,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11月底全面完成工作目标;12月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将工作情况报省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职工的关怀。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县(市、区)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委、经委等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二)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的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大力推进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按照《工作目标协议书》的要求,分解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要认真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对有关数据进行认真的统计分析、归类,并按时上报市相关部门。要统筹兼顾,维护稳定。通过多渠道筹资办法,探索解决其他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切实推进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  (三)强化监督,严格奖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经委将对各县(市、区)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及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县(市、区),将视情况扣减补助资金。对虚报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若经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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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八日
绥化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2008)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一系列要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切实增强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责任感、紧迫感,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彻底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维护好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  2008年12月底前,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由劳动保障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情况汇总以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项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为有关退休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国资委、经委负责提供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名单,并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核对退休人员名单,做到不错不漏,应保尽保;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资金的筹措,保证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专户。  四、方法步骤  (一)资金筹措。采取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和地方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缴纳问题。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6300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12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10%,即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630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126元;地方自筹资金标准为:按当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额的6%,一次性缴纳10年的保险费的剩余部分。?  (二)资金使用。中央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打捆使用,一并拨付各有关县(市、区),用于统筹解决所属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不得单独列账管理、封闭运行。对已经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的县(市、区)实行“以奖代补”。如果补助金有结余,应用于解决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不可挪作他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经有关部门核查通过后,方可结算全部补助资金。  (三)实施步骤。10月下旬,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与县(市、区)政府签署《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10月底前,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从11月份开始,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11月底全面完成工作目标;12月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将工作情况报省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职工的关怀。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县(市、区)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委、经委等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二)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的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大力推进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按照《工作目标协议书》的要求,分解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要认真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对有关数据进行认真的统计分析、归类,并按时上报市相关部门。要统筹兼顾,维护稳定。通过多渠道筹资办法,探索解决其他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切实推进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  (三)强化监督,严格奖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经委将对各县(市、区)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及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县(市、区),将视情况扣减补助资金。对虚报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若经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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