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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区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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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区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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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现将《永定区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日&&&&&永定区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目 &&&录&1.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行政处罚案HNDC〔2014〕第1号2.杨某滥占林地行政处罚案YDDC〔2014〕第2号3.胡XX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行政处罚案YDDC〔2014〕第3号4.张家界XX医药超市未依法为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行政处罚案YDDC〔2014〕第4号5、陈XX未收购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行政处罚案YDDC〔2014〕第5号&&&&&&&&&&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行政处罚案HNDC〔2014〕第1号&行政执法机关: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案件事实: 4日,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张XX、黎XX等10人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称,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135504元,张家界市永定区劳动监察大队立即对投诉推荐的代表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行政执法人员王XX主办此案。日劳动监察大队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张定人社监询字[号),要求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派员并携带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日,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郭XX前来接受询问,但没有按规定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张定人社监令字[号),限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5日内支付张XX等10人工资135504元,由于该公司关门停业无人可找,采用粘贴拍照文书的方式送达。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接到投诉案件起,安排专人调查处理此案,收集了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就拖欠工资情况,详细询问了劳动者推荐的代表。调查过程中,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关门停业,委托人郭XX避而不见,导致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法对公司行政方调查取证。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拒不提供员工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又不按要求整改,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和处罚。关于工资确认,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张定人社监告字〔号)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定人社罚告字〔号),告知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之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日,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股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日,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二、法律适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拖欠员工张XX、黎XX等10人工资135504元,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之规定,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存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三、决定结果日,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决定,对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和处罚:限在日前支付张XX等10人工资135504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圆。限在收到文书15日内缴至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支行(执收单位名称: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收单位编码:XXXXX,收款单位:永定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帐号:XXXXXXXXXX),逾期不交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粘贴拍照文书的方式,将行政处理决定书(张定人社监决字〔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定人社监罚字〔号)送达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就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向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张定人社案移字〔2014〕3号),同时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抄送《涉嫌犯罪案件抄送书》(张定人社案抄字〔2014〕3号)。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收到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的收到回执。四、说明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性质、情节。1、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2、对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人郭XX的《调查询问笔录》、对投诉人李XX、黎XX、张XX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提交的劳动合同、2012年未发工资明细表、年2月未发工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张家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拖欠张XX等10人工资135504元。(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拖欠张XX等10人工资135504元,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之规定,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违反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列》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列》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和处罚。(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关于对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拖欠张XX等10人工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问题,该公司在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拒不按指令书要求执行整改,下达行政处理和处罚告知书后,该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关于对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拖欠张XX等10人工资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这种违法行为应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属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基准为65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罚款,故对该公司处以10000元的罚款。五、告知权利张家界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定人社监罚字〔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杨某滥占林地行政处罚案YDDC〔2014〕第2号&&& 行政机关:永定区林业局当事人:杨某&&& 一、案件事实日,永定区林业局某某镇林业站工作人员进行林政管理时发现:杨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因采石滥占林地。同日,永定区林业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某某镇林业站负责对杨某滥占林地行为进行调查。永定区林业局某某镇林业站指定行政执法人员李某、胡某办理此案。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杨某滥占林地的面积进行现场勘验,制作了《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询问杨某有关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永定区林业局某某镇林业站完成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杨某滥占林地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查,杨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因采石滥占林地113平方米。日,永定区林业局向杨某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杨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杨某表示不提出陈述及申辩,不要求听证。日,水定区林业局林政股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同日,经永定区林业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制作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杨某送达,杨某进行签收。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等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 0元的罚款。”杨某滥占林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三、决定结果日,经永定区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杨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130元;2.限期 0日前恢复原状。杨某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制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法人员制作了安林罚书字〔2014〕第x 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某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四、理由说明(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永定区林业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杨某对永定区林业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杨某滥占林地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1、对杨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了滥占林地的行为,符合滥占林地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四大构成事件。2、《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图纸标示图和所占林地林权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杨某滥占的地类性质属林地及滥占林地的实际面积。3、吴某、何某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现场勘验人员资质合格。4、对杨某的《质证笔录》,证明调查收集的证据已向当事人出示,且证明当事人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异议。(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杨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因采石滥占林地11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申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故对杨某的违法行为按照滥占林地的行为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关于对杨某滥占林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永定区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九、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1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3亩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字途,防护林地1亩以下3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3亩以上5亩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3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5亩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杨某滥占林地113平方米,故处其罚款2750元符合裁量权基准,并限期日前恢复原状。五、告知权利杨某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永定区林业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胡XX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行政处罚案&行政执法机关:张家界市永定区公路局当事人:胡XX一、案件事实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公路局路政大队胡XX、田XX在县道X017线巡查时发现:21K+5 0M(市内至沅古坪镇方向右侧)有一在建建筑物,经现场勘查该建筑物系永定区双溪桥乡胡XX所建,系砖混结构。其建筑物外缘距公路用地外缘零米(建筑物在公路护坡脚下,低于公路路面3米),长30米、宽11米,占地面积330平米,临公路宽16米,拟建一层(正在建第一层)。胡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属违法建筑。张家界市永定区公路局于20 14年6月19日立案处理,并呈报单位负责人签批,指定行政执法人员赵XX主办,田XX协办此案。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公路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张定公告〔2014〕X号),告知胡XX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胡XX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胡XX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公路局法制负责人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公路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 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七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面)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五)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的连接道不少于20米。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建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胡XX占道修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进行相应的处罚。三、决定结果日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2、处罚款叁仟元。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南庄坪分理处(地址:南庄路),户名:张家界市永定区公路管理局,账号XXXXXX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公路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2014〕X号送达胡XX。四、说明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本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胡XX对本局路政大队调查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了胡XX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违法行为的事实。1.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了胡XX是违法建筑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2.本局路政大队的巡查记录证明了案件的来源;3.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现场勘查图》证明胡XX的违法建筑行为及违法建筑物的性质以及长、宽、高。(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七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面)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五)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的连接道不少于20米。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规定。胡XX的建筑物外缘距公路用地外缘零米(建筑物在公路护坡脚下,低于公路路面5米),长29米、宽10米,占地面积290平米,临公路宽14米,拟建一层(正在建第一层)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建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关于对胡XX违法建筑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胡XX建筑物外缘距公路用地外缘零米(建筑物在公路护坡脚下,低于公路路面5米),长29米、宽10米,占地面积290平米,临公路宽14米,拟建一层(正在建第一层)的事实确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张家界市永定区公路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计算,又因案发后胡XX能积极配合,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因此,对胡XX予以从轻处罚。五、告知权利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定区人民政府和永定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张家界XX医药超市未依法为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行政处罚案YDDC〔2014〕第4号&行政执法机关: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张家界XX医药超市一、案件事实: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对张家界XX医药超市进行定期监察中发现,张家界XX医药超市聘请员工中有15人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遂于当日立案处理,并呈报单位负责人签批,指定行政执法人员李XX主办,王XX协办此案。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张定人社监令字〔2014〕54-OX号),限张家界XX医药超市在日前为这21名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张家界XX医药超市未予办理。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定人社罚告字〔2014〕54-XX号),告知张家界XX医药超市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之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日,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股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日,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二、法律适用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九)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十)招用童工《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十)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张家界XX医药超市未按法律规定与聘请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存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列》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进行相应的处罚。三、决定结果日,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决定,对张家界XX医药超市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圆。限张家界XX医药超市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缴至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支行(执收单位名称: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收单位编码:XXXXX,收款单位:永定区非税局,帐号:XXXXXXXXXX),逾期不交纳罚款的,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定人社监罚字〔2014〕54-XX号)送达张家界XX医药超市。四、说明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医药超市进行定期监察和调查询问,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张家界XX医药超市对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提出的限期整改事项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张家界XX医药超市未按法律规定与聘请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性质、情节。1、张家界XX医药超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家界XX医药超市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2、对张家界XX医药超市总务主任章XX的《调查询问笔录》、由张家界XX医药超市提交的《临时聘请人员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明张家界XX医药超市未按法律规定与聘请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张家界XX医药超市未按规定与聘请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该医药超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列》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关于对张家界XX医药超市违反规定未与聘请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问题,该医药超市在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不按指令书要求执行整改,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该医药超市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家界XX医药超市虽然主动配合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限期整改写了情况回复,但理由不充分,仍旧存在违法行为;在罚款数额问题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这种违法行为应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和《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属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基准为65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罚款。考虑到该医药超市主动配合了劳动保障监察,故对该公司处以10000元的罚款。五、告知权利张家界XX医药超市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定人社监罚字〔2014〕54-XX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列》的规定,向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陈XX未收购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行政处罚案&行政执法机关:张家界市永定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当事人:陈XX一、案件事实日,永定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行政执法人员接到XX乡动物防疫站工作人员电话报告,陈XX从山东嘉祥县购买种羊,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李XX、陈XX赶到现场,对其当事人陈XX进行了现场询问,并对购买的种羊依法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陈XX对现场检查情况签名认可。经过我所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疫,购买的种羊临床健康,无不良症状,建议依法隔离观察。日,永定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行政执法人员李XX主办,行政执法人员陈XX协办。当日,陈XX到永定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室接受调查。经询问,从日起,陈XX从山东嘉祥县购买了30只种羊,用于自家养殖。所购买的种羊没有经过检疫,直接从山东一养殖户家购买回来,共花5万多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日,永定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向陈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定(动监)罚告〔2014〕X号],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陈XX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向永定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了申请听证的要求,我所受理了陈XX提出的听证要求,并成立了由刘XX、石XX、李XX组成听证小组,定于日上午10时,在永定区动物卫生监督所705室举行听证会,并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张定(动监)罚听告〔2014〕X号]。陈XX在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予以签字。日10时,永定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举行陈XX非法收购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收购明、检疫标志的动物案听证会,陈XX到会。听证会由李XX主持。经办理此案的调查人员宣读了陈XX收购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收购明、检疫标志的动物案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和拟定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XX进行了陈述与申辩。经双方质证和辩论,听证会小组认为:陈XX的违法事实成立,执法人员拟定处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陈XX收购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收购明、检疫标志的动物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三、决定结果日,经永定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办公会决定,对陈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陆仟元。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定(动监)罚〔2014〕X号]。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定(动监)罚〔2014〕x号]送达给陈XX,签字确认。陈XX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到永定区非税局指定的永定区工商银行缴纳了处罚决定的罚款。四、说明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永定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陈XX对我所调查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了陈XX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l、现场检查取证表明,陈XX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2、永定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对收购的种羊的拍照,证明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事实和处罚依据。(二)对违法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对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由裁量权使用的说明对陈XX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罚款数额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张家界市畜牧水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第二十七的规定,考虑到陈XX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及其对调查取证的配合,并且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五、告知权力陈XX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向永定区畜牧水产局或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永定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将依法申请永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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