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邮编政府网

邓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_www.dengzhou.gov.cn-政府网站-12580网站目录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邓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公众提供邓州市的政务、政策、概况、经济、办事、服务等信息,是公众、企业获取邓州市综合信息的主渠道、政府在线服务的主窗口。" />
您好,欢迎来到12580网站目录!
数据统计:418个主题分类,49847个优秀站点,49287篇站长资讯
当前位置: &
& 站点详细
Alexa网站排名
大家都在看
给力团购网,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专业女性化妆品团购网站。分为区域性服务团购和全国实物团购两类,给力团整体属于全国性实物团购,但是在网站运营方式上做了创新。给力团定位于消费力较强的女性用户,围绕女性用户的购物需求,打造成为一家垂直线团购网站。
给力团在女性购物上属于专业领域,
凡客诚品是VANCL官方网站,是于2007年创立的服装类,家居,化妆品类专业电商网站。网站囊括了多个国家的多个品牌以及创意工作室的产品,通过便捷的网络服务,以及有保障的销售,物流,客服部门为广大网友提供最优质,便捷的网络购物体验。
凡客诚品自创立至今已经拥有广泛的用户群以及
淘宝旅行是一个综合性旅游出行服务平台。其整合数千家机票代理商、航空公司、旅行社、旅行代理商资源,为旅游者提供国内机票/国际机票/酒店客栈/景点门票/国内国际度假旅游/签证(通行证)/旅游卡券/租车/邮轮等旅游产品的信息搜索、购买、售后服务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全程采用支付宝担保交易,
聚划算成立于2010年,是以以消费者为驱动的营销平台,除了主打的商品团和本地化服务,为了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还陆续推出了品牌团、整点聚、聚名品、聚家装、生活汇、旅游团、聚定制等新业务频道。聚划算涵盖在线商品到地域性生活服务,已经成为互联网消费者首选团购平台。
NALA(原败妆网)是由支付宝、阿里巴巴等精英与2010年7月创办。 NALA以日韩为中心,逐步扩展到欧美等产品,在5万的客户心中,NALA已经形成良好的口碑。假一赔三,60天无理由退换货,都体现NALA的正品思路。 2010年底,美国著名的三大风险投资机构之一的经纬创投战略投资
12580网站目录特色
1. 12580(www.12580.tv)涵盖面广,分类细致,查找方便,快捷。 
2. 版面整洁,安全,纯绿色网站。  
3. 精挑细选各类网站,为用户提供最优质的网站服务。 
4. 专人维护和管理。
Processed in 0.179089 second(s), 19 Queries, Gzip Enabled当前位置:
邓政〔2016〕31号关于印发蒙华铁路工程项目邓州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信息中心
邓政〔2016〕31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蒙华铁路工程项目邓州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7部门关于蒙华铁路南阳段土地征收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邓政〔2015〕56号),结合邓州市近期城乡拆迁实际情况,制定《蒙华铁路工程项目邓州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蒙华铁路工程项目邓州段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
为加快蒙华铁路邓州段工程建设步伐,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涉征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征收、和谐征收,根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7部门关于蒙华铁路南阳段土地征收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邓政〔2015〕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项目建设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按照蒙华铁路工程设计文件确认的邓州市范围征地红线进行征迁,涉及十林镇、张村镇、九龙镇、高集镇、构林镇、都司镇、文渠镇、龙堰乡、陶营乡等所辖的有关村组,全长57.05公里。
二、征收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7部门关于蒙华铁路南阳段土地征收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邓政〔2015〕)56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二)实事求是。以实事为依据,以政策为标准,准确无误。
(三)公开公正。严明公开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合理有序。严格补偿标准,有序推进,做到合法合理。
(五)分级负责。严格落实乡镇人民政府拆迁安置主体责任,市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担当。
(六)集分结合。严格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的方法实施安置,以集中连片为主。宅基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按权限申请报批,安置到位。针对工作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市、乡镇、村三级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三、权属认定
(一)对于征收范围内所拆房屋有权证手续的,按照使用&&&性质和实际面积,经认定后给予补偿;对于征收范围内未取得合法有效手续的,由组、村、乡镇三级按照相关政策,经认定后给予补偿。
(二)在征收范围内,勘测定界附着物清点登记后,突击新建、扩建、搭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本项目区域内房屋征收方式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和宅基地异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确属项目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的房屋经调查核实后确系本户唯一生活居住房屋的,尊重被征收户的意愿,市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依法依规审查把关,由相关乡镇、村、组负责为本户按照标准及规定在本集体内部划定安置一处宅基地,本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地安置的,应在本村集体内部调整,本村无地安置的应就近规划安置。
3.集中安置区的土地要保证“三通一平”,所需费用计入蒙华征迁安置成本。
4.铁路设计文件确认的用地范围以内企业、国有出让土地等其它特殊问题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协商计价,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所产生费用计入蒙华铁路征迁安置成本。
(二)补偿标准
1.特殊房屋的征拆补偿,由本人提出申请,市蒙华铁路建设指挥部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协商计价,评估费用计入蒙华拆迁安置成本。
2.拆迁中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补偿,用于安置区内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3.建(构)筑物的拆迁,由市政府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拆迁,市直相关单位、乡镇政府和村组予以配合。
4.房屋附属物补偿。有线电视260元/座,电话、宽带均100元/部,简易厕所200元,三相电500元/户(移户费),手压井200元/眼,自吸泵500元/眼,分体空调200元/台(移机费),太阳能500-1000元/台。
5.其它房屋补偿标准按照邓政[2015]56号文件执行。
五、相关补助费用
(一)临时安置费:按所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补助3元/月,期限为8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除临时搭建简易房、板房等)
(二)搬迁补助费:按所被征收房屋合法房屋面积一次性每平方补助8元。
(三)家畜牲畜迁移养殖补贴:对被征收房屋的养殖专业户,按养殖数量以市场价10%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奖励措施:按照邓政[2013]49号文件有关要求,对能够在日前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在6月20日前完成拆迁任务的,奖励房屋补偿费总额的2%;对能够在日前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在6月25日前完成拆迁任务的,奖励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逾期不予奖励。
六、征收期限、协议签订
(一)期限: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自实施之日起止6月30日前完成。
(二)协议签订:由蒙华铁路邓州段沿线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户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七、结算方法
协议签订后,房屋补偿补助安置费用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兑付给被征收人。
八、征收监督
工程沿线乡镇选出被征收户代表参与对该项目房屋征收过程的监督,确保被征收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
九、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蒙华铁路工程项目邓州段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蒙华铁路工程项目邓州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由邓州市蒙华铁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没有相关信息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56 email: 豫ICP备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31
邓州政务微信河南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邓州市人民政府、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河南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邓州市人民政府、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健,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银生,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风新,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树华,任市长。被告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继尧,任经理。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乐成,系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河南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投资公司)与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邓州市政府)、被告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邓州市政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于日向本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该所于日作出鉴定结论,后被告邓州市政公司于日再次对涉及附属工程的生态砖铺装等工程申请司法鉴定,我院再次委托该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日作出鉴定结论。本院于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银生、韩风新,被告邓州市政府和邓州市政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武乐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诉称,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协议书,约定邓州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分五年投资建设,分期分项目按合同进行,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甲方提供计划,由乙方总承包施工,同时约定了合作方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及偿还,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等有关问题。日,原、被告双方就邓州市北京大道改造工程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后又于当月18日签订了北京大道改造工程追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承包方式、工程价款、工期、工程款的支付以及违约金的支付等内容。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施工,并于日竣工后将工程交付使用,被告已支付工程1710万元后,对下欠工程款不予支付,应当支付工程款及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故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赔偿原告:(1)工程款元;(2)延期付款滞纳金9311381元;(3)违约金1254479元;(4)日以后到判决给付工程款之日发生的滞纳金。被告邓州市政府、邓州市政公司共同答辩称,(1)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请求数额不实。本案结算审核报告有部分多算的地方,经审计北京大道改建工程和附属项目共计元,其中北京大道改建工程的审核报告不实,具体是道路工程拓宽部分,两侧清除杂土等工程均应按回填处理。(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核报告应经过国家审计机关确认后作为付款的依据,而本案的审核报告未能如此。(3)原告请求支付下欠工程款起始时间有误,第一份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约定有付款办法和付款时间,应当依据该约定进行付款。第二份合同第19.2条规定的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同第一份合同。第三份合同工程价款为合同预算价,其工程款的支付与第二份合同规定相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答辩人已按约支付了35%的工程款,不存在支付利息及违约问题。对其余65%的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未成就,即至目前答辩人未收到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也就不存在竣工验收的条件,下余65%的工程款支付无据,即使按照结算报告作出之后作为支付下欠工程款的结算时间点,答辩人也不存在违约和支付利息问题,也只能以此时间开始按合同约定从次年由答辩人分三年偿还原告。(4)原告应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原告虽然持有分项验收证书,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路面斑裂,路基不实,不能通行,实际上该工程的质量是不合格的。电力管沟等未完工,也未验收。答辩人多次通知原告修复,原告拒修,后虽对部分修复,但前修后坏止目前工程事实上是一个半拉子工程。(5)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工期120天,原告实际施工533天,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协议书;(2)邓州市北京大道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邓州市北京大道改造追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三份合同均显示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为乙方、被告邓州市政公司为甲方,被告邓州市政府为甲方保证方于 日签订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协议书,于日、3月18日签订邓州市北京大道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邓州市北京大道改造追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用于证明双方签有合同书,有明确的约定,二被告应当依此支付工程价款。第二组证据:竣工验收证书四份,显示日对邓州市北京大道改建工程中的“小草河桥、引丹一分干桥,人行道基础、坡形绿地、道路、沿石、平石、排水、花带、北京大道南—环转盘工程,”经验收分项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用于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交付了合格工程。第三组证据:原告自制光盘,显示电力管沟已实际使用,用于证明对此工程应视为原告已验收并交付。第四组证据:交工资料(结算)送交签收表一份,结算书一份。显示原告于日将竣工资料、技术资料共计37本、28卷(道路、排水)、工程结算书送达被告签收,用于证明原告已将竣工资料和结算书送交被告邓州市政公司,结算书依约已产生法律效力和被告应付的工程款总额。第五组证据:被告邓州市政公司已付款证据,用于证明被告邓州市政公司已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710万元。第六组证据: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拨款电子汇款单据及入帐通知共11张,显示原告共拨给邓州款项共计3940万元,用于证明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拨款到位。被告邓州市政府、邓州市政公司质证后认为:第一组证据(1)、(2)、(3)属实,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原告未按期竣工,也没有证据证明投资的65%总额按期到帐。原告超期施工,无证据证明我方违约,也没有证据证明工程是合格工程。第二组证据,分项验收证明,不能代替总体验收证书,电力管沟等仍未完工,路面未平整完工,不能证明是合格工程,证明对象错误。第三组证据,光盘不能起证明作用,电力管沟等工程未交付和验收,因为该工程是保修保通的工程,不存在使用了应视为已交付的问题。第四组证据,没有证据证明接收人是本人签的字,而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应交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工程部的一般工作人员不能代为签收,应为无效行为。根据合同的约定是决算书,而不是结算书,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第五组证据,属实无异议。第六组证据,提交的已到帐款证据是复印件,未加盖公章证实,65%应付5200多万元,原告未足额付款。被告邓州市政府、邓州市政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被告邓州市政公司法人营业执照;(2)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协议;(3)日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上证据显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并约定了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工期等,用于证明原告违约超期施工533天,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依约原告应提交决算书而不是结算书,同时应交邓州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但未交,部分工程未竣工。第二组证据:(1)日北京大道改造工程预算书;(2)日北京大道改造工程管沟工程预算书、竣工决算书;(3)日被告邓州市政公司通知;(4)原告收到决算书及收条。上述证据显示分项工程的预算价格向对方已送达,用于证明决算应当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并经审计后方能付款,原告收到决算书后无异议,说明认可。第三组证据,市府宛政(2002)66号文件、市审计局宛审计字(1996)5号文件,该证据用于证明市政府和审计部门出台文件规定应对建设工程实行审计后方可付款。第四组证据:被告邓州市政公司委托书2份,显示将原告施工的工程剥离一部分给他人施工,原告只施工了部分工程,用于证明原告所施工的工程进行了变更。第五组证据:照片10张,显示被告邓州市政公司自己拍照北京大道路面损坏凹凸不平,用于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不合格。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对以上证据质证后认为,第一组证据(1)、(2)、(3)、(4)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方向有异议,不予认可。工期延期是因为被告延期付款和拆迁等问题造成的。第二组证据,决算书不应由发包方作出,仅应对承包方提交和进行审核,通知也是在审核期后发给原告的,放弃审核是被告自己的事情,两份预算书总价款也说明了原告足额拨款了。第三组证据,政府的文件不能对抗建设部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不能适用。第四组证据,委托书无异议,同意剥离部分工程,剥离的工程没有进入我公司的决算,我们也退回了100万元。第五组证据,验收证书说明交付时是合格工程,使用问题造成损坏由发包方负责,有使用不当的光盘证据证明,我们留有维修金。根据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以及对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举证认证如下:一、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所举证据:第一组证据(1)、(2)、(3)真实,且与本案合同履行、施工、付款等事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第二组证据,真实,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第三组证据,系原告自制的,未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第四组证据,交接表真实,是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因决算书系单方制作,而且原告在诉讼中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并作出结论,应以鉴定审核结论为依据。故对原告的决算书不予采信。第五组证据,双方认可无异议,该证据真实,予以采信。第六组证据,真实,证明已拨付款的事实,予以采信。二、被告邓州市政府、邓州市政公司所举证据:第一组证据(1)、(2)、(3)、(4)与原告所举证据相同,其真实性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第二组证据(1)、(2)、(3)、(4)客观真实,而且已实际发生和履行,本院予以采信。第三组证据,是市政府下发文件,不予审查。第四组证据,双方无异议,该证据真实,予以采信。第五组证据,系被告自制照片,不能证明工程属不合格工程,本院不予采信。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申请对发、承包的工程和附属工程进行价款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该所于日作出宛正审基字(2009)第30号审核报告,认定邓州市北京大道改建工程总价款为元;于日作出宛正审基字(2009)第44号审核报告,认定邓州市北京大道改建工程已涉及的生态砖铺装、电缆沟及附属工程、混凝土路面、人行道铺生态砖等工程总价款为元。上述鉴定经当庭出示,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质证认为对改造工程鉴定数据扣减太多有异议,对附属工程的审核报告不是我们做的无异议,但考虑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不再申请重新鉴定。被告邓州市政府、邓州市政公司质证后认为,对改造工程有意见,部分项目该扣减未扣减,对附属工程鉴定无异议,也考虑到其他因素不再申请重新鉴定。综合原、被告双方对以上审核报告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宛正审基字(2009)第30号、第44号审核报告,其审核鉴定机构资质、造价师资格适格,审核报告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日,被告邓州市政公司为甲方,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为乙方,被告邓州市政府为甲方保证方签订了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协议书。约定:一、合作建设协议名称及规模。邓州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分五年投资建设,分期分项目按合同进行。二、项目地点及开工时间,邓州市域范围内,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甲方提供计划,由乙方总承包,开竣工时间由双方根据具体项目确定。三、合作方式:……甲方负责图纸设计和监理工作,乙方负责投资65%按设计图纸施工…。四、工程价格计算:…所有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乙方编制工程决算书,双方不得随意下浮或上调。…每一单项工程施工前,由乙方编制预算经甲方审核作为工程进度付款依据…。五、工程价款的支付及偿还…。甲方工程开工后五日内按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0%预付工程款。工程完成50%再按施工合同总价款支付10%的工程款,工程完成75%再按施工合同总价款支付10%的工程款,工程完成95%支付5%的工程款,工程竣工决算后按上述比例多退少补,其余65%的工程投资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次年由甲方分3年偿还乙方。依先后每年各偿还工程总价款的25%、25%、15%,每年的6月20日、12月20日分两次按应支付额的50%支付…,三方法定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日,被告邓州市政公司为甲方与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为乙方,签订了邓州市北京大道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施工图设计中的全部内容,主要包括路基、路面工程、排雨排污工程以及照明、交通消防、绿化等工程,……工程由原告总承包,并负责垫资工程总价款的65%,……合同造价以本项目工程预算额暂定,……合同工期120日。日开工,日竣工,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造价的确定,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及时编制竣工决算,交甲方指定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邓州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审定,时间为二个月。……工程交付,工程经竣工验收,被确定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后,乙方即应将工程交付甲方……。第十九条工程款的支付……合同签订后15日按照暂定合同预算总价的10%乙方按18.6%拨付工程款,完成工程50%甲方支付10%乙方拨付18.6%,工程完成75%甲方支付10%乙方拨付10%,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支付5%……,其余65%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合同要求后次年有甲方分3年偿还乙方,依先后每年偿还工程总款的25%、25%、15%,每年的6月20日、12月20日分两次按年度应支付额的50%。但在工程保修其及保修金应按国家规定计算,并在余款内列支……。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违约方按工程总价款的2%赔偿守约方损失,若乙方拖延工期,每拖延一日向甲方支付总价款1‰延期款,若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甲方每天按应支付工程款的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违约行为的确认。违约行为发生后,对方应向违约方发出违约行为认定书,明确其违约的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违约条款和应支付的违约金额,违约行为认定书最迟应在决算前送达对方……。被告邓州市政府委托被告邓州市政公司签订本工程合同,邓州市政府承担合同责任。日,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与被告邓州市政公司又签订了一份邓州市北京大道改造追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追加工程内容为施工设计中的全部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管沟、过路顶管、电力管沟、交叉口(含转盘)及延伸段,路灯管线,花带供水及自来水主管网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以追加工程项目预算额的叁仟万元。工程款支付按双方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9条执行,并约定追加工程建设的相关解释规定要求等,均以原签订合同条款执行。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及被告邓州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被告邓州市政府作为甲方保证方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对上述工程进行了施工。自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期间,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共向邓州市建设工地拨款3940万元。自工程开工至2007年11月份被告邓州市政公司多次共向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710万元。在施工期间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将全部工程中涉及生态砖铺装、电缆沟及附属工程,人行道铺生态砖等工程剥离分包给他人施工。该工程经审核共价值元,向剥离分包的其他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250万元。日,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所承建全部工程中的以下工程:道路、沿石、平石、排水、花带、南一环转盘工程,小草河桥、引丹一分干桥,人行道基础,坡形绿地等项目分项经过验收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电力综合沟及过路桥,涵洞等项目工程未经验收。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所承建的全部工程未经过整体验收。日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向被告邓州市政公司提交了竣工资料、技术资料以及工程结算书。被告邓州市政公司未有答复和付款,之后使用了上述工程。后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向被告追要工程款,被告邓州市政公司以未整体验收和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推拖拒付。双方因此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判令被告邓州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协议书和邓州市北京大道改造工程及追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均系三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内容合法,也已经实际履行,故该协议书和合同书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均应按照协议和合同书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原、被告诉辩观点和意见结合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是:①原、被告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②本案实际欠付工程款欠多少,应当支付多少工程款。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问题。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认为被告邓州市政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比例支付工程款,而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长期拖延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日1‰的滞纳金并赔偿延付款的利息损失;被告邓州市政府、邓州市政公司则认为,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拨付垫支款,未达到65%构成违约,另外工程严重超期施工,部分工程未验收和交付,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日1‰的滞纳金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双方各持一词,互不认可。首先是,在按合同约定的按比例支付工程款和拨付垫支款的履行中,根据邓州市北京大道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8.1条、19.2条、19.3条的约定,施工方每月25日前向发包方提供当月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该数量作为工程款的支付依据,同时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和拨款比例支付。双方均未按实际工程发生量为依据执行付款和拨款,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自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份多次共拨款元;被告邓州市政公司自2006年4月至2008年2月份多次共支付工程款元,依据审核报告确定的工程价款元,支付65%为元,支付35%为元。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拨款元已足额到位,被告邓州市政公司付款元未足额付款构成违约。其次是,在工程验收、交付和竣工日期确定的履行中,邓州市北京大道改建追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双方日签订的邓州市北京大道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该两份合同工期、交工方式、付款办法、违约责任等约定均是相同的。即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承建的全部工程开工时间为日,竣工日期为日,合同工期为120天。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25日内办理结算手续,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将其所承建的工程中的道路、沿石、平石、排水、花带、小草河桥、引丹一分干桥,转盘等工程于日通过分项验收,但全部工程未经过整体验收,另有部分工程未经验收。并于日向被告邓州市市政公司移交了竣工资料、技术资料和工程结算书。上述全部工程被告邓州市政公司于日后进行了使用。故依据合同约定和上述使用事实应当确定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所承建工程的竣工日期为日,与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日超期施工1年零5个多月。对此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第三是,原、被告双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双方第一份合同28.4、28.5、28.6条约定的“违约行为发生后,对方应当向违约方发出违约行为认定书,明确其违约行为发生时间、违约行为、违约的合同条款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额。违约行为认定书最迟应在决算前送达对方。一方对违约行为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按争议条款解决……。”然而在上述原、被告违约行为发生时双方均未按上述条款执行,未向对方明示和确认,视为对对方的违约行为权利的放弃。鉴于上述该混合违约过错行为,双方违约过错相抵,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即以日竣工交付日为起算点,在此以前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延期交工视为对工期的顺延,被告邓州市政公司预支付工程款数额视为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自此以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和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应当按照结算审核报告确定的总工程价款减去已支付的工程款后,系被告邓州市政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的工程款。该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三年按比例支付。即自日开始按照25%、25%、15%支付工程款。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认为被告按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当次逾期付款的日1‰的滞纳并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理由,因滞纳金系属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鉴于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判令其中一方承担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而且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的实际损失仅是利息损失。故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付利息,其支付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不予考虑关于本案实际欠付多少工程款,应当如何支付和支付多少工程款的问题。本案争议的工程系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垫资65%,被告邓州市政公司预付35%工程款,由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承包建设的工程。现原、被告双方对被告邓州市政公司预付工程款元均无争议,本院亦予确认,应当从工程款总额中予以扣除。在对工程款总额认定上,庭审中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申请对所承建的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工程总价款为元,该结算审核报告经质证,双方虽提出异议,但均不申请重新鉴定,经审查该结算审核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对工程价款标准和数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其中剥离给他人施工的部分工程经鉴定工程价款 为元,未包含在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施工的工程款项中。针对如何支付和支付多少工程款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19.2条的约定“…其余65%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后,次年由甲方分3年偿还乙方,依先后每年偿还工程总价款的25%、25%、15%,每年的6月20日、12月20日两次按年度支付额的50%支付,但工程保修期及保修金等费用应按国家规定计算,并在余款内列支 ……”的规定。自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日交工日至今已近二年,按照合同的约定应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5%+25%+12.5%=72.5%,即为(总价款×72.5%=52)元。该72.5%的工程款应分为8735184元按25%和12.5%分别计算利息,即元中的第一批款8735184元,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为止。第二批款8735184元从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为止,第三批款8735184元从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为止)。综上,原、被告自愿签订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协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而且协议、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承包的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原告太平洋投资公司请求支付总工程款72.5%的理由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请求支付滞纳金及利息的请求,其利息部分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滞纳金部分请求不符公平原则,不予支持。被告邓州市政府虽未参与工程的施工和管理,但其是合同约定的保证方,故应当与被告邓州市政公司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邓州市政公司辩解的其他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生效后30日内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邓州市政工程公司一次性共同连带支付给原告河南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72.5%的工程款元及利息(其中第一批款8735184元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为止,第二批款 8735184元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为止, 第三批款09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河南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296元,增加诉讼费元,鉴定费450000元,补充鉴定费30000元,共计元,原告河南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7296元,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邓州市政工程公司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海 波&&&&&&&&&&&&&&&&&&&&&&&&&&&&&&&&&&&&&&&&&&&&&& 审 判 员 孙 建 章&&&&&&&&&&&&&&&&&&&&&&&&&&&&&&&&&&&&&&&&&&&&&& 审 判 员 褚&&松 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    岩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无锡推荐律师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河南省邓州市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