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业务员招聘要求同胞们:当老板的都爱找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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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常见风险【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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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风险汇总!~!~《不断添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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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警惕D/P方式收汇风险据悉,在D/P方式下,对摩贸易可能遇到的收汇风险主要有两种情况:  1.客商与银行之间默契不付款交单。  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况,通常是银行个别经办人员与熟悉客户之间通过这种方式给进口商提供融资方便。由于这是银行个别经办人员与客户之间的默契行为,一旦客户不付款,银行只会追究有关办事人员的责任,却不会承担付款责任。  2.客商不赎单。  这也是在与摩客商交易过程中常见现象,通常情况下,客商通过此种手段要求出口商降价,降价幅度在20%-30%左右,基本相当于返运、滞港费等相关费用,我出口商往往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就范。摩洛哥客商经常以信用证费用贵为理由,要求我出口商接受D/P方式结算。实际上,摩洛哥的银行,特别是对外贸易出口银行等的信誉是相当好的,费率也与国际接轨,因此,我公司与摩客商交易过程中,应尽可能采用比较可靠的信用证方式结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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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出口信用保险对发展国民经济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推动对外贸易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因其商业化运作的特色为 WTO 所接受 , 已成为许多国家争相发展的新兴行业 , 是发展本国外贸的一种较好方式。   在当今世界贸易中 , 出口企业经常会面临资金周转的压力 , 而一般商业银行出于对出口行业所面临风险的顾忌 , 往往在放贷时提高利率 ,&&这无疑增加了出口企业的融资成本 , 削弱其竞争力。出口信用保险由于得到国家在资金上的支持 ,ECA 可通过建立充足的风险准备金 方式 , 来承保一般商业保险所难以承担的出口信用风险 , 在出口企业因进口方发生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蒙受损失时 , 为其提供资金补偿 , 以维护其正常运转。在承保前后 ,ECA 还会利用与国内外合作伙伴建立的信息网络 , 帮助投保企业评定进口方资信等级 , 调查进口国 国情状况 , 跟踪项目执行进度&&, 识别可能面临的风险 , 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这不仅有助于减少企业应收帐款的拖欠率和坏死率 , 也为企业节约因自身进行风险管理而需付出的运营成本 , 有利于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出口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 势必带动国家对外贸易的发 展 , 促进出口相关行业的繁荣 , 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进而产生更进一步的消费与投资 , 使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更加显现。   二、推动国内企业到海外投资   随着贸易的发展 , 一批企业正逐步从经营商品向运营资本过渡。 然而 , 有能力赴海外投资的企业 ,也将面临投资地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汇率风险等诸多潜在的巨大风险 , 而且投资成本越高 , 回收期越长 , 风险也就越大。较高的风险溢价无疑抬高了企业赴海外投资的门槛。出口信用保险为此提出一套有效的解决方案。在海外投资项目论证伊始 ,ECA 便会介入可行性研究 , 并在随后各个阶段提供各种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 , 使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大幅提升 , 投资成功率也将随之提高。同时 ,ECA 还会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设计保险方案 , 为企 业在海外投资的股本或利润提供风险保障&&, 免除企业后顾之忧。 ECA 的上述举措 , 有助于提高本国企业在国际投资市场的竞争力 , 从而激发国内企业赴海外投资的热情。   三、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发展外贸的重要工具 , 对调整国家产业结构也有着积极作用。 ECA 在实际承保过程中 , 常常将限额 ( 包括国家限额、买家限额 ) 和费率作为两个支点 , 在促进出口和保证本国资产安全之间进行动态调控 , 以期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 实现推动出口 效用的最大化。这两大支点的变化既然能对出口发挥放大和缩小的作用 , 也必然可用于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对于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 ,ECA 可适度扩大限额&&, 在伯尔尼协会或经合组织 (OECD ) 规定的范围内降低保费 , 通过承担更多的风险来帮助这些新兴产业在国际市场 上赢得更多的发展机遇 ,&&推动其逐步进入依靠自身实力参与国际竞争的良性发展轨道。出口信用险对国家产业结构升级的推动作用是一个逐步放大的过程 , 其支持的出口额占国家出口总额的比例越高 , 即渗透率越高 , 所能发挥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也就越大。   四、推动出口市场多元化   出口信用保险可根据国家外贸和安全战略导向 , 利用自身优势 , 推动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一方面 ,ECA 可通过适度调控限额和费率两大支点 , 引导本国企业开拓新的地区市场;另一方面 , 也可在风险能够控制的前提下 , 对某些有积极意义的项目个案进行处理 , 采取更加灵活的承保条件 , 如适度降低担保要求、放松付款条件等 , 推动企业开拓和占领风险较高、但发展潜力巨大的新兴市场 , 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五、推动国家信用体系建立   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 一个完整的国家信用体系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降低交易成本 ,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 进一步增强市场自我调控能力。国家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之一是企业、个人等信用数据的收集与整理 , 而出口信用保险则可为此发挥直接作用。一方面 , 由于 ECA 在承保前均会对投保企业及与保险标的相关的企业做资信方面的调查备案 , 并随时更新有关资料 ,日积月累 , 必然会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兼具时效性的企业资信数据库&&, 为国家信用体系提供最准确和最有效的数据 ;另一方面 ,ECA 作为一个国家在出口信用方面的对外窗口 , 具有与国外同行或著名资信评估机构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的优势 , 能够为本国信用体系的建立献计献策。   六、增强国家抵御海外经济危机的能力   可为防范外来经济危机的输入 , 维护本国经济安全 , 发挥有效作用。   首先 , 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职责就是为本国企业在海外蒙受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 因而无疑会有助于切断国外经济危机通过贸易等方式向国内传播的渠道 , 有利于避免因众多出口企业的资金链断裂而 导致国内金融体系出现危机。   其次 ,ECA 会从控制风险总量角度出发 , 对世界各国进行风险综合评级 , 在此基础上设立国家限额 , 并根据该国形势变化和还款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循环使用 , 一旦限额用尽 , 便会暂停承保向该国的出口项目 , 这样既可为出口企业提供国情风险分析 , 指导其正确识别风险&&,也可避免对单个国家的债权过于集中 , 从而分散国别风险。   此外 ,ECA 还有多种分保和再保渠道 , 可将承保的高风险分散转移到国际再保险市场 , 有效减轻国家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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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外贸跟单解析在跟单过程中,做到“认真”和“多走一步”。  做到“认真”  1.明确“认真”的必要性。今天的工作是明天的结果,前几个月的工作会带来现在的订单。公司收到的每一封客户询价都是公司大量广告宣传投资的结果,不认真跟进客户是对公司资源的浪费。  2.全面熟悉公司产品,报价,制样,订单审批,生产,质检,验货,出货流程。这是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基础。  3.每一天上班时明确当天的工作,下班前回想今天工作情况。确保完成最重要和最紧急的工作。  4.在所有日常与客户沟通中使用正规商务信函格式及公司规定的签名。也不允许出现一句话式的回复(完全无商务信函的格式)。  5.在收到客户信函时第一时间进行回复。不能给予明确回复时,发送“信函收到”的确认函并确认可以为客户提供明确回复的时间。即保证沟通的双向性。  6.最少次数提供让客户满意的样品(最多三次)。与客户沟通尽量多的细节以保证制作的样品一次性让客户满意。这将会很大程度上增加接下订单的可能性,加快订单时间和减少公司样品制作费用。对产品的充分了解会帮助你提供让客户更满意的服务。  7.样品完成后,业务人员手上必须保留一套与提供给客户完全相同的样品并完整和完好的保存。  8.给客户的承诺必须全力来实现。当出现不确定因素时,向直属上级征求建议后再确认给客户,以保证每一个承诺的实现。并与上级沟通处理结果的原因。  9.了解订单生产排程,定期对订单产品质量进行跟进。  10.公司只有“我们”,没有他们。客户提出的所有问题就是公司的公司,也是自己的问题。我们要给客户解决所遇到的问题或者与客户一起解决。不要把问题化成埋怨,也不要让它搁置在一边。主动去解决了,会发现并不是想象中那么难。而且实践告诉我们最麻烦的客户会是最忠诚的客户。  11.必须了解基本的商务礼仪,在沟通、跟进过程中做到尊重客户。让客户随时可以找到你,但没有客户的要求或非紧急情况下,不要打客户手机;客户的快递帐号的每一次使用都必须经过客户的允许;对产品/订单等任何方面的更改都需要征求客户的意见/同意及让客户了解情况等。  在服务上“多走一步”  1.宣传公司网站,充分利用公司网站。让客户通过网站来了解公司,会节省很多时间。  2.做到十一个“主动”,主动介绍公司服务及产品,主动(定期)与客户保持联系,主动索取客户快递帐号,主动提供快递单号,主动提供样品产品图片,主动索取及确认外箱唛头,主动提供订单生产进度,主动约定验货时间,主动提供验货报告,主动要求客户提供订单产品质量反馈,主动向客户推荐公司新产品。“主动”表现在行动比客户早。  3.从每一个微小的细节为客户提供最完善的服务,降低公司与客户的贸易风险。在与每一个客户沟通过程中,维护公司形象。将客户的反馈建议集中反馈到市场部,作为公司将来规划的借鉴。这将会为公司带来整体利益,也更有利于客户的开发。  4.完成自身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前提下,帮助同事解决问题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任何客户的电话必须热情接听并做相应记录。组成互爱互助的业务团队。  5.在公司这个大的团体中,个人力量不可能改变公司的状况,团队力量才是无限的。  细节决定成败  这个产品只有您的企业可以生产吗?这个产品您提供给客户的质量和价格只有您企业可以做到吗?肯定还有许多企业可以做到。但产品和服务上的细节每个企业是不同的,处理问题的方式每个企业也是不同的。注重细节才能使企业更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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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如何确保产品可靠性产品的可靠性,是指产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所谓规定的条件,主要指环境条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整批产品检验合格出厂,通过公路及海上运输到达客户手里,产品的质量却出现了问题。这是因为在整个产品周转流程中,货物需承受外力、环境及温度变化的压力,如果产品的可靠性不过关,质量就会出现问题,将会给相关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可靠性高的产品,不仅可为客户节省开支,巩固客户的信誉和品牌知名度,而且有助于提高客户的市场竞争力。产品是否可靠,已成为企业生存和持续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国际国内为此都制订了相应的标准 :根据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不同使用环境(如 :室外、随身携带、船上等等),并受到不同环境的应力(如:风吹雨湿、振动与跌落、盐雾蚀侵等等),进行模拟测试项目,确认产品的工作性能和适应力。  产品的可靠性测试,包括力学环境试验、环境气候试验和特殊环境试验,是确保产品可靠性的有效手段。其工作原理就是据产品运行时的可能遇到的气候状况、环境状况、负载水平等一系列条件,通过一系列测试项目,综合分析产品样品的性能,解决产品故障发生的原因,并采取消除、预防措施,从量化方面保证产品的质量,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耐久性。产品可靠性测试可以委托专门服务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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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外贸合同中的风险规避在签定外贸合同过程中,买卖双方部都有可能有意无意地在合同中明显设置戍隐含许多“风险条款”,因而,如何充分利用“风险条款”,有效地规避风险,就成为买卖双方在签定合同时须慎之又慎的关键所在。  下面先举两个例子:  实例一:  1994年,某省粮明化工厂利用加拿大政府贷款通过蓝天公司分批从该国王牌公司引进280万美元的化工设备,在商订合同时,精明化工厂为协调配套设备资金及建设情况,在合同装运条款中加列了“卖方在装运前内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过”的条款。卖方对此无异议,并如期签定了合同,日后,卖方按合同变求开始备货,在首批货物中,30%为外购货,70%为自己生产的产品。完成备货后,王牌公司向蓝天公司发出装运通知,但是,精明化工厂以配套资金没有到位,附属设施没法开工为由,拒绝卖方发货。  后经多次协商,精明化工厂同意在王牌公司同意支忖每年2万美元仓储费的前提下,接受第一批货物。鉴于当时当地化工市场的情况,为避免损失,精明化工厂不再同意接受后几批的货物。最后,该合同以精明化工厂另外找到新的买家,才得以继续执行。  案例二:  1990年,某地一进出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合同规定:品质为适销品质,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质小于2%,运输方式为海运,支付方式采用远期汇票承兑交单,以给予对方一定的资金融通。合同生效后两个月货到买力,对方以当地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原订规定低,黄曲霉菌累超标为由,拒收拾物。经查实,原货物品质不妨碍其销售,对方违约主要是由于当时市场价格下跌。后经多次商谈,我方以降价30%完成合同。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不难看出。有的合理巧妙地利用了“风险条款”,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利益;有的明知风险条款的存在,但为促成交易成功,同时对风险估计不足,也存有侥幸心理,而轻易跳进对方埋下的陷阱。所以,只有把握住“风险条款”,才能把握住商机,在商战中立于不败之地。案例一中,“经买方同意卖方方可装运”的条款属于“风险条款”。但作为买方,在该条款订立之初,完全出自客观原因。确为协调各部分资金及工程建设情况,也被卖方接受。随时间的推移。在市场出现不利的情况下,该条款又使买方成功地减少了仓储费,推迟了合同执行时间,顺利地转卖给其他客户,从而规避、转移了风险,收到了当初没有预想到的结果。由此可见,合理巧妙地利用风险条款对于保护一方利益既是可行的又是有效的。但该案例也慕露出买方的一些问题:一是买方前期调查不深入,市场预测不准,造成该顶贷款合同没成功。二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自己的信誉,为以后的贸易带来了负面影响。相反,作为卖方,当初接受该条款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该条款的风险及对自己的不利后果。在合同实施时,也没有适时把握这条款,只把它作为贸易合同中一般的装运通知条款来看待,事前没有征得买方同意就开始备货,直到装运前才通知买方,致使买方拒收货物,最后不得不自食恶果,承担仓储费及长时间占压资金的损失。  案例二中,支付方式、品质条款,对于出口方来讲均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品质方面,虽考虑到了农产品的品质在备货时很难准确把握,用“适销品质”来补充,但没有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具体地说明在品质出现不同程度的不符时的处理方式。另外,玉米本身具有易滋生黄曲霉菌的特点,长时间的运输更加快其增长速度。对于这种可以预料但难以避免的状况,在品质条款中没有任何说明。这些都给对方拒收货物提供了机会。在支付方式上,远期汇票兑交单,货到付款,虽是我国对南美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但这种方式过于注重促成合同的成立,风险性极大,特别容易被对方恶意利用。在市场形势对其有利的情况下,往往都是以其它条款为由或拒收货物,或大幅度压价。该案便属典型的恶君利用“风险条款”的例子。  如何规避风防  国际贸易合同商谈中,条款的订立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具体贸易中,应尽量避免易产生纠纷的“风险条款”。合理把握条款,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是签订合同成败的关键。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好贸易伙伴。诚实可靠是交易成功的基础,加强资信调查是确定交易伙伴的重要方法。在调查中要重点了解对方的企业性质、贸易对象的道德、贸易经验等,特别是贸易伙伴的资金及负债情况,经济作风及履约信用等。  2.严格审查,把握好合同条款。实事求是地订立合同,做不到的条款坚决不订。  3.严格履行合同,防止任何与条款不符的风险发生,不给对方以可乘之机。  4.适时地转嫁风险。对于自己不擅长的条款内容,利用合同将其潜在的风险转移出去。例如,可把有关运输的问题交给运输公司办理,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风险。  5.充分利用完善的国际贸易保险体系,将可预测的风险用较低的代价转移走。  一个软条款带来4万美金的损失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指主动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受益人无法控制的条款,或意思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因难以满足这种条款,往往会给受益人支全收汇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和风险。以下案例中的一个软条款使我方出口公司损失了四万美金。  新加坡某银行曾给中行开出过一份金额为USD的信用证。关于提单的NOTLFY PARTY有如下条款: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LATER BY MEANS 0F L /CAMENDMENT THR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GTIONS FROM THE APPLICANT。但是,开证行迟迟不发信用证修改指定提单的被通知人,为避免信用证过期,我方公司无奈只好在信用证修改之前交单,并在提单的 NOTIY PARTY-栏打上了APPL1CANT的名字。出单后开证行拒付。拒付原因桂:NOTIFY PAR-TY ON THE BILL OF LADING SHOWN AS APPLICANT WHEREAS L/CAMEND-MENT HAS NOT BEEN EFFECTED意指L/C修改还未发出,B/L便显示了NOTIFY PARTY。中行虽多次反驳,几次电报电话来往,但开证行始终坚持不符点成立。并认为在修改未到的情况下不能交单议付。最后开证行来电称申请人要求降价四万美金才肯赎单,否则便要退货。我方公司迫于各方面压力不碍不接受了对方要求,以损失四万美金为代价了结此事。  出单前,中行曾就修改信用证的问题征询过公司的意见,并提示了其中蕴含的风险,但公司因急于发货坚持交单议忖。我方公司称这个问题在出单前已与申请人谈妥,对方同意赅单,没想到出单后对方变卦,以退货相威胁伺机压阶。可见口头的商业信用是靠不住的,只有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正点交单才是收款的最佳保证。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能落实的应尽快落实,不能落实的应及早删除,否则不要轻易发货。我行就这个软条款问题曾请教过新加坡国际商会的有关专家。该专家认为开证行的拒付虽然有些无理,但也有其辩词,如果打起官司,我方公司很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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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少出口收汇风险灵活多样的收汇方式虽然能增加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但风险也相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则为收汇增加了安全系数。   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贸易和海外投资中的外国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对象,以出口企业在执行出口合同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为保险标志的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项非赢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是国家为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均可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不仅可保障收汇安全,提高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还可以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进一步开拓新市场。该保险还可以为出口商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使出口商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有助于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扩大经营能力,并可以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类别   目前,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包括:买方无力偿还债务而破产,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买方拖欠货款。政治风险包括:买方国家禁止或限制汇兑,买方国家进口管制,买方国家撤消进口许可证,买方所在国家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战争、暴乱或革命,以及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非常事件。   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国际保险部的蔡缨女士介绍,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的上述风险损失就会获得赔偿。仅1998年,因破产、拖欠、拒收拒付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等风险,他们就向出口商赔付了83万多美元,受益的出口商有9家。   按照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信用期限不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两大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期限在180天以内,最长不超过365天,采取商业信用支付方式。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商确保收汇、出口融资和进行买家调查。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出口。   如何节省保险费用   尽管很多出口商知道出口信用保险,却很少有人问津这种险别。根据蔡女士分析,这主要是因为保险费的问题。出口成本居高不下,本来就已没有什么利用空间,再要增加一定的出口信用保险费,更难有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出口商宁愿沿用过去的做法。   那么,如何才能既买出口信用保险,又能节省一些费用呢?首先,在与外商签约前,就应将其作为正常的成本项目考虑进去。蔡女士介绍说,出口商如果能切切实实遵守保险条款规定,履行被保险人义务,坚决杜绝挑着保、漏报或故意不报的现象,逐批如实填写出口申报,如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并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就能使保险费降到最低。   因为,第一,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取决于买方所在国所属风险类别、支付方式的风险程度和放帐期限长短3个因素,出口商在成交前后宜仔细选择和综合控制;其次,从保险正常运行来说,保险公司要通过筹措、建立保险基金来实施其补偿经济损失的基本职能,而保险基金的筹措,则以收取保险费的形式来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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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经贸实务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把商业信用转变成银行信用,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但是,由于信用证交易具有的独立抽象原则,也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大行欺诈之能,造成外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从经贸实务角度分析外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以期警示企业经贸人员加强信用证风险的防范,确保交易安全。   一、“软条款”的风险及防范  1. 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条款的设置。   如FOB术语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或在CFR或CIF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   这是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之一。前者使得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致使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不能按时收汇。后者同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   如果接受信用证中出现此类条款,在履约过程中就会极难操作,其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   应对此类条款,应采取删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规定派船时间、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方法。   2. 对信用证生效附条件软条款的设置。   即在信用证中规定暂不生效条款,待某条件成就时信用证方生效。常见的有规定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为进口方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者货样由进口方确认等为条件。   这种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使开证行的责任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对出口商极为不利。   应对这种情况,可以与进口商协商规定一个通知信用证是否生效的日期最后期限,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3. “客检条款”的设置。   即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   这种条款使卖方受到极大牵制,如果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借故不签发检验证书,卖方冒险发货,银行就会因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如果卖方不发货,就会被买方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不能按时交货追究违约责任。   应对这种条款,如果不是资信良好的老客户,或是在交易过程中确实是以此条款确保质量关的客户,应该坚决不接受此条款。   二、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及防范  1. 利用“打包贷款”诈骗。   往往是境外“进口商”以开展正常贸易为借口,精心设置“产品返销”的骗局,与国内出口商订立合同,并开具远期信用证,且要求出口商向在其境内的该进口商的关联企业购买原材料,经加工后,再将产品返销国外。出口商凭此信用证作抵押,可向出口地银行申请出货前的资金融通。但是,一旦出口商将此所贷款项按合同要求汇进其境内关联企业后,“进口商”即将其转移到国外。受益人非但不能按约收到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出口交单议付;即便是能收到部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因无适销的途径,而终致产品堆积压库。最后是出口商钱财两空,损失惨重。   2. 利用“对开信用证”诈骗。   通常发生在进料加工业务中。往往是外方提供貌似对中方有利的条件,诱使中方与其同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中方进口原材料合同,支付方式是远期信用证;另一份是中方以进口的原材料制成产成品出口合同,支付方式是信用证即期。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规定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信用证条款均符合合同规定。外方按照中方的信用证发货向银行交单,中方承兑远期付款。但是,中方收到的货却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无法使用其加工成出口的产成品,也就无法对外履行出口合同。但是,按照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中方银行必须按时对外付款,中方必须向银行付款。外方将货款骗到手后销声匿迹,造成中方巨大损失无法追回。   应对上述风险要注意以下问题:1对远期信用证的利弊要有清醒的认识。虽然远期信用证是一种快捷简便的贸易融资方式,但也往往隐藏了被不法分子多为利用的风险。2重视客户资信的调查。对交易中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偿付能力、商业信誉、及其关联性等,可通过境内外企业资信征询系统等多种途径,充分了解和把握,以便对交易的真实性、可行性、安全性等作出判断。3对交易中出现的最不利情形要有充分的预测和准备。如对该类交易中涉及的原材料及产成品的市场适销途径要有充分的了解,以判断当遇到不利情形时,如收料不能制成产成品、或制成的产成品无法按约出口时,能否另避途径实现销售变现,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三、利用假单据诈骗及防范  最常见的就是假单骗货款。即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根据买方开具信用证对结汇单据的要求伪造单据,骗取买方货款。通常是内外勾结行事。如国内A公司称急需某货物,要委托B外贸公司进口,并称C出口商由其指定,且商品的品质和价格等条款都由其与C出口商谈好,只要B外贸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开具信用证(即期)即可。此种情况下,往往A公司会以较高的代理费、甚至较高的预付款作诱饵,使B外贸公司同意操作。当B外贸公司签订合同、收到预付款、通过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开出信用证、对方凭信用证发货后向银行正点交单、银行按照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对外付款、B外贸公司向银行付款赎单后催A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时, A公司便会先以资金紧张,要求延迟付款;继则言无款提货,放弃货权;再就是销声匿迹。B外贸公司只好欲凭提单自行提货处置货物。但是,得到结果却是根本无此船靠港,或靠港的船上根本无此单上记载的货物,原来此提单根本就是伪造的假单。就这样,A公司与国外的C出口商以预付款的人民币,获得了全额的外汇。   应对此种业务,外贸企业的操作人员可从以下几个风险点上注意防范:1 签约前,要注意客商资信。有过多年交易记录的老客户,要注意其近期有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发生;第一次进行交易的新客户,彼此陌生而不知底细,可通过国内外规范的资信调查系统充分了解其资信情况。2签约后, 要及时索取提单并查询提单信息的真实性。可要求对方及时将提单传真过来,并据此向船代和船公司查询核实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四、客商信誉风险及防范  常见的1/3提单直寄客户。有的买方为了提前提货,往往要求卖方在信用证条款中注明1/3提单直接寄给买方,2/3提单送银行议付。   这种做法卖方面临的风险很大。因为只要信用证规定的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提货,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买方,等于买方没有付款就获得了货物所有权,买方可以不去银行支付货款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就可以去提走货物。如果以后他从银行收到的单据中有任何不符点就会拒付货款,银行对此也不会承担责任。   应对此条款带来的风险,唯一的防范办法就是不接受此条款,在信用证中去掉此条款。   总之,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但也为不法分子欺诈行径提供了可乘之机。企业经贸人员要不断加强交易安全和高度的反欺诈意识。认识到欺诈与反欺诈将是长期的斗争。不法分子欺诈的方法和手段会不断地变换,因此要及时研究不同时期的诈骗分子所使用的不同手段,以便应对。同时,要熟悉有关国际惯例在国际商事中应用及变化,并在企业内部建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确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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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如何运用CIF条款在出口业务中规避风险近年来在出口业务的FOB合同中,有些进口商和指定的货代串通一气,采取无单提货,使中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去年底外经贸部发出通知,要求采取严厉措施,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并希望出口企业过采用CIF付款方式。  据《国际商报》的消息,外经贸部提出的措施包括:  1. 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2. 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  3.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4. 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该问题在出口企业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到底采用哪种交货方式比较安全?在不同的方式下应注意哪些问题?以下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系主任石玉川教授对此问题发表的意见,以嗜各位。  石玉川: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由于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 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四、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与支付方式结合考虑。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如不得已采用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五、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 (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但结汇时因单证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被法院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运人并非无足轻重的事情。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定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上述解释,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不是这样,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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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把商业信用转变成银行信用,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但是,由于信用证交易具有的独立抽象原则,也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大行欺诈之能,造成外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从经贸实务角度分析外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以期警示企业经贸人员加强信用证风险的防范,确保交易安全。   一、“软条款”的风险及防范  1. 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条款的设置。   如FOB术语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或在CFR或CIF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   这是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之一。前者使得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致使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不能按时收汇。后者同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   如果接受信用证中出现此类条款,在履约过程中就会极难操作,其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   应对此类条款,应采取删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规定派船时间、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方法。   2. 对信用证生效附条件软条款的设置。   即在信用证中规定暂不生效条款,待某条件成就时信用证方生效。常见的有规定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为进口方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者货样由进口方确认等为条件。   这种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使开证行的责任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对出口商极为不利。   应对这种情况,可以与进口商协商规定一个通知信用证是否生效的日期最后期限,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3. “客检条款”的设置。   即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   这种条款使卖方受到极大牵制,如果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借故不签发检验证书,卖方冒险发货,银行就会因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如果卖方不发货,就会被买方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不能按时交货追究违约责任。   应对这种条款,如果不是资信良好的老客户,或是在交易过程中确实是以此条款确保质量关的客户,应该坚决不接受此条款。   二、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及防范  1. 利用“打包贷款”诈骗。   往往是境外“进口商”以开展正常贸易为借口,精心设置“产品返销”的骗局,与国内出口商订立合同,并开具远期信用证,且要求出口商向在其境内的该进口商的关联企业购买原材料,经加工后,再将产品返销国外。出口商凭此信用证作抵押,可向出口地银行申请出货前的资金融通。但是,一旦出口商将此所贷款项按合同要求汇进其境内关联企业后,“进口商”即将其转移到国外。受益人非但不能按约收到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出口交单议付;即便是能收到部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因无适销的途径,而终致产品堆积压库。最后是出口商钱财两空,损失惨重。   2. 利用“对开信用证”诈骗。   通常发生在进料加工业务中。往往是外方提供貌似对中方有利的条件,诱使中方与其同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中方进口原材料合同,支付方式是远期信用证;另一份是中方以进口的原材料制成产成品出口合同,支付方式是信用证即期。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规定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信用证条款均符合合同规定。外方按照中方的信用证发货向银行交单,中方承兑远期付款。但是,中方收到的货却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无法使用其加工成出口的产成品,也就无法对外履行出口合同。但是,按照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中方银行必须按时对外付款,中方必须向银行付款。外方将货款骗到手后销声匿迹,造成中方巨大损失无法追回。   应对上述风险要注意以下问题:1对远期信用证的利弊要有清醒的认识。虽然远期信用证是一种快捷简便的贸易融资方式,但也往往隐藏了被不法分子多为利用的风险。2重视客户资信的调查。对交易中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偿付能力、商业信誉、及其关联性等,可通过境内外企业资信征询系统等多种途径,充分了解和把握,以便对交易的真实性、可行性、安全性等作出判断。3对交易中出现的最不利情形要有充分的预测和准备。如对该类交易中涉及的原材料及产成品的市场适销途径要有充分的了解,以判断当遇到不利情形时,如收料不能制成产成品、或制成的产成品无法按约出口时,能否另避途径实现销售变现,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三、利用假单据诈骗及防范  最常见的就是假单骗货款。即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根据买方开具信用证对结汇单据的要求伪造单据,骗取买方货款。通常是内外勾结行事。如国内A公司称急需某货物,要委托B外贸公司进口,并称C出口商由其指定,且商品的品质和价格等条款都由其与C出口商谈好,只要B外贸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开具信用证(即期)即可。此种情况下,往往A公司会以较高的代理费、甚至较高的预付款作诱饵,使B外贸公司同意操作。当B外贸公司签订合同、收到预付款、通过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开出信用证、对方凭信用证发货后向银行正点交单、银行按照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对外付款、B外贸公司向银行付款赎单后催A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时, A公司便会先以资金紧张,要求延迟付款;继则言无款提货,放弃货权;再就是销声匿迹。B外贸公司只好欲凭提单自行提货处置货物。但是,得到结果却是根本无此船靠港,或靠港的船上根本无此单上记载的货物,原来此提单根本就是伪造的假单。就这样,A公司与国外的C出口商以预付款的人民币,获得了全额的外汇。   应对此种业务,外贸企业的操作人员可从以下几个风险点上注意防范:1 签约前,要注意客商资信。有过多年交易记录的老客户,要注意其近期有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发生;第一次进行交易的新客户,彼此陌生而不知底细,可通过国内外规范的资信调查系统充分了解其资信情况。2签约后, 要及时索取提单并查询提单信息的真实性。可要求对方及时将提单传真过来,并据此向船代和船公司查询核实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四、客商信誉风险及防范  常见的1/3提单直寄客户。有的买方为了提前提货,往往要求卖方在信用证条款中注明1/3提单直接寄给买方,2/3提单送银行议付。   这种做法卖方面临的风险很大。因为只要信用证规定的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提货,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买方,等于买方没有付款就获得了货物所有权,买方可以不去银行支付货款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就可以去提走货物。如果以后他从银行收到的单据中有任何不符点就会拒付货款,银行对此也不会承担责任。   应对此条款带来的风险,唯一的防范办法就是不接受此条款,在信用证中去掉此条款。   总之,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但也为不法分子欺诈行径提供了可乘之机。企业经贸人员要不断加强交易安全和高度的反欺诈意识。认识到欺诈与反欺诈将是长期的斗争。不法分子欺诈的方法和手段会不断地变换,因此要及时研究不同时期的诈骗分子所使用的不同手段,以便应对。同时,要熟悉有关国际惯例在国际商事中应用及变化,并在企业内部建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确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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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外贸合同欺诈主要的三大手法外贸合同欺诈主要表现有三大手法:  A、打融资幌子骗取考察费   2002年4月,吉林某市一家企业接到一张来自“世界华人工商促进会”的邀请函,声称可以帮助该企业到海外市场融资,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还可以包销经技术改造后企业的产品。随后,该市领导亲自带队到深圳洽谈融资事宜。一名自称“深圳华商融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和“世界华人工商促进会”秘书长的人物接待了他们并进行了合作洽谈。随后,双方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该企业缴纳了10万元的项目考察费和评估费。等企业回去后再与这家公司及相关人等联系时,对方却已不见踪影。   点评:据了解,这种打着“融资”幌子骗取企业考察费的现象,是合同诈骗中的一种最常见手段。诈骗企业往往打着国际财团在中国大陆地区总代理的旗号,通过各种渠道搜寻到内地企业的招商项目后,再放出各种优惠条件,诱使内地企业与其签订融资合同,在骗取到“考察费”、“评估费”等名目费用后便不见踪影。   B、利用“海外关系”骗取保证金   日,罗湖工商分局接到市工商局转来一份有关涉嫌合同欺诈的投诉。深圳市永东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声称要购买投诉人钟先生的木材用于出口。双方签订合同后,该公司主动提出给钟先生汇美元当货款,于是钟先生先交了定仓费1万元。当钟先生把合同取回后,该公司却不见了踪影。   点评:这种利用“海外关系”帮助企业出口以骗取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现象,也是非常普遍的一种外贸诈骗行为。诈骗企业一般在媒体刊登广告,声称与海外某公司签订了大额货物购销合同,要求有生产能力和组织货源能力的企业与之联系。有企业前来联系时,骗子公司利用对方急需把产品销售出去的心理,要求支付一定的“履约保证金”。拿到保证金后,骗子公司先采取拖延战术,最后要么谎称海外合作方有变、自己也是受害者,要么干脆一走了之。   C、帮助出口”骗取认证费   去年6月,深圳工商部门接到江西赣州鑫海食品厂的投诉。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02年9月,深圳市高富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谢某打电话给江西省赣州市鑫海食品厂负责人,称有一俄罗斯外商需订购一批腊制品。鑫海食品厂对这个开拓海外市场的机会非常重视,与高富海签订了销售代理业务合约书,约定高富海公司为销售代理,负责海外客商订单。   接着,高富海称俄联邦西比国际有限公司需100吨腊制品订货,但要求提供俄联邦商品检验局核发的《商品质量证明书》和《卫生许可证》。鑫海厂表示没有办法办理。于是,高富海称其在俄罗斯有办事处,可帮助办理。鑫海于是又与高富海签订《委托协议》,全权委托其办理相关证明文件,并按其要求从银行转 2万元给高富海公司。之后,高富海开始以种种借口拖延时间,直到12月9日,鑫海再次拨打高富海公司电话时,对方称与鑫海联系的相关人员已离开高富海公司&&  福田工商分局发现,该公司已去向不明。工商人员再到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调查发现,高富海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200万元。   点评:据了解,这种骗子公司一般拥有产品进出口权。他们通常以优惠的价格作诱饵,声称可以帮企业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并诱使其签订合同。之后再称产品出口必须具备进出口地的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证等等相关证件,从而骗取企业所谓的“认证费”,资金到手后却没了下文。& & [关键词搜索]:外贸&&合同 进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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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货物运输基本险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被保险人投保时,必须进择一种基本险投保。海洋货运保险的基本险包括平安险(F.P.A)、水漬险(W.P.A或W.A)和一切险(All Risks)。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包括除了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以外的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具体包括: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整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漬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即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上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水漬险的所有责任,还包括由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上述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采用国际保险业通用的‘仓至仓条款”(W/W Clause)。该条款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如未抵达上述目的地,则在货物于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O天为止。在上述6O天内如再需转运,则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基本险还规定了下列除外责任(Exclusions):  (l)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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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如何规避外贸结汇风险今天,如果走访内地的“外向型企业”,人们谈论最多的话题,莫过于外贸业务中的“收汇考核”及风险问题。不少企业掌门人一说到“外贸结汇风险”时,大都忧心忡忡,深惧一旦陷入“泥淖”,可能导致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在这里,我们就外贸实务中常见的“结汇操作及风险规避”等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众所周知,当前国际贸易发展迅速,数量、品种、金额等都在不断扩大,传统“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早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求,多数外贸结汇都是经由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的转移和传递,来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从而实现买卖的最终完成。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在这里仅就各种结算方式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要求量体裁衣。  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结算方式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FERRED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  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订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订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验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一般而言,“分批发货、分批收汇”,可以降低结汇风险程度。在实务中,是一个可以考虑“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  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托收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即期”和“D/A远期”两种。“D/P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校“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是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  由此可见,在外贸结汇中,如果使用“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时,同时选择“续做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  以银行信用做担保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  “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  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  (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  (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  (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  (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  (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  (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今天,各国经贸交往日趋密切,因此,我们不仅要“学会”这些“游戏规则”,而且,还要在贸易风浪中,对“游戏规则”运用“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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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基本险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被保险人投保时,必须进择一种基本险投保。海洋货运保险的基本险包括平安险(F.P.A)、水漬险(W.P.A或W.A)和一切险(All Risks)。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包括除了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以外的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具体包括: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整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漬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即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上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水漬险的所有责任,还包括由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上述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采用国际保险业通用的‘仓至仓条款”(W/W Clause)。该条款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如未抵达上述目的地,则在货物于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O天为止。在上述6O天内如再需转运,则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基本险还规定了下列除外责任(Exclusions):  (l)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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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与银行出口押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保险业务。凡是采用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商业付款条件,且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账期不超过180天(经保险公司同意最多可延长至360天 )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电汇或自寄单据项下的出口亦可投保,视同赊账处理。该险承保的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出现买方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拖欠货款或是买方国家发生禁止汇兑、进口管制、战争、暴乱等等情况,保险公司均将理赔。    借助出口信用险,从理论上讲,银行由此可放松对出口公司的出口融资条件,最直接的融资方式便是出口押汇。因此,如果出口规模小,资金周转紧张的出口企业,为了从银行获得资金,就可以投保出口信用险。  凭已投保的出口信用险向银行押汇,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保险公司签发的《短期出口信用险综合险投保单》(以下简称总保单);  2、出口企业、保险公司、银行三方签字的《赔款转让授权书》(以下简称转让书);   3、出口企业和保险公司签发的《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出口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  短期出口信用险与一般的财务保险不同,保险公司签发总保单只表明出口企业有资格投保出口信用险,并不代表对该企业所有出口或具体的某笔出口承担保险责任,总保险单只是出口公司用以表示同意有关条件,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同时,保险公司藉以了解企业出口规模、主要出口商品、主要贸易伙伴等情况来判断是否批准其申请的一般性文件,银行不会仅凭此办理融资,而是必须要求申报单。    申报单是保险公司在总保单范围内对每一笔出口承担保险责任并计收保费的依据,企业在取得投保资格后,必须为每一笔出口按时向保险公司申报,同时交纳保费,保险公司才开始对该笔出口承担保险责任。申报单显示投保人名称、买家名称、付款条件和期限、发票号、发票金额、出运日期等,都应与出口单据一致,如果出运后,客户要求更改付款条件或期限,应要求其提供保险公司同意的书面证明,方可对外更改。    赔款转让书是出口企业授权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将应付出口企业的赔款直接支付给银行的文件。保险公司确认此转让书并不意味着其接受索赔要求,转让书不是索赔文件,它同时明确规定转让书并未授权银行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也就是说,虽然出口企业将该项保险下的权益转让给了押汇银行,但保险公司只能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索赔,银行不可以直接索赔。这样,信用险作为押汇的抵押,对于银行来说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不能掌握货权的D/A业务,即使企业投保了信用险,银行也很难给予押汇,出口企业的信誉和运营情况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短期出口信用险有一定的负责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如果一笔出口业务因为出口商未能执行合同,货物质量有问题等等,只有在得到仲裁或诉讼的判决后,保险公司才能定损核赔。    2、D/P方式下,主要承保的是拒收拒付风险。如果出口企业擅自寄单、承运人擅自放货或代收银行擅自放单引起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内。在D/P远期方式下,实际操作中,代收行或承运人以各种方式先行放单或放货给进口商几乎是常见的。一旦到期后,进口商拖欠款或以质量等种种借口干脆赖账不付的话,难道对该笔业务做了押汇的出口方银行就无法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赔付了吗?保险公司解释认为,这条免责主要是针对出口商或承运人或代收行违规操作而言的。如果当地银行的做法是一种惯例,符合常理,保险公司仍会考虑赔付。曾经有过类似案例,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没有确切说法和标准。因此银行对D/P远期项下的融资也非常谨慎。    3、超限额出运部分不赔。这里说的限额是指买方信用限额,它是保险公司批给每一买方的特定付款方式的最高信用额度,该额度至少应等于出口企业对买方在该付款方式下任何时候的成交放账额。发生损失后,若损失不超过限额,最高的赔偿额=损失金额× 赔偿百分比(一般不超过80%),若损失金额超过限额,则最高赔偿金额=信用限额×赔偿百分比。也就是说,超出限额的部分是得不到赔偿的。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用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这个工具,就会给出口收汇提供保障,保护出口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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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信用证单据条款 防范货物质量风险先看一则案例:进口商A 公司以信用证方式达成一笔交易,单据交到开证行柜台、经开证行确认单证相符,A公司到银行付款赎单并凭以提货,提货后才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严重不符,并将直接影响到相应出口合同的履行,遂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要求开证行对外拒付,开证行断然拒绝,A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这则案例道出了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最大的风险——进口货物质量风险。  信用证业务的特色决定了开证行必须仅凭相符单据对外付款,而不管货物质量怎样。虽然,进口商可以在信用证之外凭合同,通过双方协商、仲裁或法律等程序解决,但在这一过程中,必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且最终也未必都能使问题圆满解决。由此,进口商事先采取一定措施,开证时利用信用证单据条款对货物品质风险进行防范,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要求出口商提供检验证书。  这里的“检验”,不仅包括对出口商交付或拟交付的货物进行品质、数量、包装等方面的鉴定,对某些货物,还包括根据法律或法令规定应进行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检验和动植物病虫害检疫。可以说,检验证明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品质、数量和包装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也是买方在纠纷产生时提出异议的必不可少的前提。进口商可以根据具体业务,要求出口商提供相应的检验证书,同时为确保各类检验证书真正发挥作用,进口商在信用证中还需对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及检验证书的出具人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必要时可指定SGS(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OMIC(海外货物检验株式会社)、 LLOYD’S SURVEYOR(英国劳氏公证行)等国际知名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书。  二、要求一份提单先行寄送进口商。  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要求一份正本提单通过快递或随船给进口商,同时为达到此目的可要求将快邮收据或船长证明作为提交单据的一部分。此种做法对进口商有以下两点好处:  (一)、进口商可凭从快递公司或船长那里收到的一份正本提单,先行提货并检验,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在单据到达开证行时,如单据中存在实质性不符点,可要求开证行对外拒付或拒绝承兑,为进口商其后依据合同与出口商解决货物品质问题争取主动。  (二)、进口商可避免向开证行申请开具提货担保函所面临的风险。在信用证业务中,尤其涉及近洋运输时,经常会发生货物比单据先到的情况。这时为避免产生滞港费,进口商通常会向开证行申请开具提货担保函,凭以向船公司提货。而开证行一般会要求进口商承诺,无论将来收到的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均放弃拒付或拒绝承兑的权利,这就使进口商面临货物质量不佳而又无从拒付的风险,而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份提单径寄条款,避免了这种情形的出现。  三、装船通知副本及传真回执。  在进出口贸易中,尤其是涉及大宗货物交易时,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要求装船通知副本及传真回执作为付款的单据之一,以约束出口商在装船后,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进口商。进口商可根据通知中的有关细节如承运人、船名、航次、装运日期、装货港、卸货港等情况,向伦敦海事局等海事机构调查核实船踪、货名、数量等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地预防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发生。  四、不同结算方式结合使用,优势互补,以保证货物质量。  在国际贸易中,每一种结算方式各有其优缺点,进口商可以依据具体交易特点,将不同结算方式灵活搭配使用。众所周知,出口履约保函主要是保证出口方按时、按质、按量交运合同规定的货物,如出口商做不到,担保银行将予以赔付。进口商可在信用证单据条款中要求出口商向指定银行提交履约保函,这样做可使进口方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与出口方银行开出的履约保函同时生效,以达到防范货物品质风险的目的。  可以说,以单据条款来约束出口商按时、按质、按量发运货物是信用证项下进口商保护自己惟一可采取的措施,进口商务必须引起重视。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但却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进口商在与出口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信用证的单据条款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开证时单方面加列类似条款,出口商有可能以违反合同为由拒绝接受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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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出口如何取得质量许可证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简称出口质量许可证)是国家为了加强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监管管理,确保出口包装质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实行的一个强制性管理措施。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可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那么,这类企业如何才能取得质量许可证呢?  首先,提出申请。施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生产用主要设备、机器、工艺装备、仪器明细表;  3、现行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文件;  4、主要外购及外厂协助生产部件明细表;  5、必要的检验、试验用设备仪器明细表。  第二,进行预审。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进行企业申请资料预审,并于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企业产品抽样、封样,送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可的包装测试室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性能检验。预审后对产品检测合格并且具备考核条件的企业受理其申请。  第三,组织考核。由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组成考核小组,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项目包括:1、管理职责(质量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检验手段和人员,质量体系自查);2、质量体系;3、合同评审;4、文件控制(指企业质量手册和技术性文件);5、采购质量;6、产品标记和可追溯性;7、工序控制; 8、检验和试验(进货检验、工序间检验、最终检验);9、检验和试验状态(产品检验合格方能装运出厂,作好标识记录,注明合格放行的检验部门);10、检验计量和试验设备;11、不合格品的控制;12、纠正和预防措施;13、包装、贮运和交付;14、质量记录;15、人员培训;16、售后服务;17、文明生产。  第四,领取证书。企业经过考核合格,由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自不合格通知下达6个月方可再次提出考核申请。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获证企业在其出口质量许可证到期前6个月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换发新的出口质量许可证。  企业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以后,必须按规定或质量体系要求进行管理,每年按规定自查一次并将自查结果报发证机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的质量进行监管检查,并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遇有变更质量体系、改变产品设计、增加新类型产品、迁移生产地址的情况,须报发证机关审核或重新考核。  获证企业在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证机关将吊销其出口质量许可证:  1、一年内因包装质量问题发生两次索赔或退货者,或发生出口运输事故的;  2、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周期检验规定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半年内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者,或经连续两次抽样检验不合格,限期改进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3、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产品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成企业限期改进,逾期或改进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4、转让出口质量许可证的。  被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吊销通知下达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考核申请。对伪造、盗用、转让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直接责任人将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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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合同条款规避出口风险合同对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等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具有法律效应。对出口商而言,合同既是对买家应该履行义务的一种明确规定,同时更多的是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的一种界定。制定一份完善的合同,起码应做到:对合同每一个条款理解准确、深刻,交易磋商时细心、全面,缮制合同时严密、完整,履约时一丝不苟、及时沟通。这需要业务人员具备扎实的进出口相关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外语水平过硬,并且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国际贸易惯例。   合同条款理解须透彻   一份完整的出口合同要对交易各环节、各要件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规定的每一条款,采用的每一惯例,都有其具体内容,都是日后履约的依据。而各条款之间以及条款和惯例之间又常有一定的联系。同时,所有的条款既可以看作是对自己应履行义务的一种明确规定,同时也可以看作是对卖方的一种制约。   例如,商品作为进出口合同的物质基础,对其品质的约定是整个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如何确定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和包装又涉及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在商检条款中,商检机构和检验期限的科学合理的约定不但是对买方行使复检权的保证,而且也是一种限制;再者,复检权及其行使期限是卖方对自己商品品质实行有效保护的有效途径。   目前,不少出口公司的固定格式合同上规定以货物出运时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作为商品数量、包装和品质的最终依据。事实上,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萧志明先生介绍,这个条款的不对等性剥夺了买方重新检验的权利。按照国际惯例,买方收到货物后,并不等于买方接受货物,买方仍有一个合理的机会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   但在合同中,卖方应该对买方的复检权在文字上作一个限制。如规定货物到岸后多少天内对方有重新检验的权利,但必须是由“双方同意的”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双方同意的”这几个字非常重要,因为国外的很多公证机构是民间性质,而且不具备权威性,国际贸易中如果有恶意商人在质量、数量等问题上挑刺的话,就可以串通公证机构来坑害卖主。   一般的涉外经济合同大体上包括商务条款(包括技术条款)和法律条款两个部分,而这两个部分又是相互配合不可分割的。所以,在使用时,应注意保持合同的完整性,不应为了在某些条款(如价格条款)上的讨价还价而放弃或忽略其它重要的条款(如解决争议条款),如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等,往往是不可或缺的。   交易磋商细心全面   据萧先生介绍,国际贸易中卖方违约的主要表现是:不交货;不按时交货(延迟交货和提早交货);所交货物与销售合同不符(品质、规格、型号、包装、数量等)。在目前“买方市场”下,卖方有意违约的比例不大。他认为,现在很多卖方违约是因为他在交易磋商中对自己的履约能力没有正确估计造成的。从以下案例中可以看到磋商环节的疏忽大意给出口商自己造成了多大的麻烦.  中国的某出口公司与一家埃及的客户谈妥了一笔外商指定的一工厂生产的化工品的出口业务,合同规定20天内装运,价格条件:FOB上海,同时,外商指定了一家船公司为承运人。因为成交价格相当不错,该出口公司的业务员毫不犹豫就和买家签下了合同。但之后联系供货厂家,方得知该厂的这一产品目前在国际市场上非常畅销,接到的定单已经排到了2个月后,所以根本不可能在20天内交货。该出口公司遂与买家协商,希望延期交货,或者改为其它厂家的产品,客户无法接受,该出口企业只好高价从另外一家外贸公司手上买下一批合同所要求的货物来履约。结果是,在签合同时,本来预算有利可得,但后来为了履行合同反而亏损了几千美元。   以上案例中,该出口公司在磋商中如果多做一点工作就不会到后来陷入被动的境地。成交价格好当然是一个诱人的因素,但不能只为了价格而忽略其它。外商既然指定了产品必须是一家工厂生产的,那么出口公司起码应该在答应外商的条件前,向该工厂查询他们的供货情况。   从事文具生产和出口的浙江三木实业有限公司,有一套合同评审制度,有效地将风险化解在磋商阶段。其进出口部经理朱振超先生介绍,在同外商洽谈的时候,业务人员必须将客户提出的各项条件详细地记录下来,比如他们要求的产品种类、型号、颜色、数量、包装、价格、交期、付款方式等等,然后由公司总经理和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包括生产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一起对合同执行的可行性进行评审。   在尽量满足客户要求的前提下,该企业会对自己的履约能力进行全面检查,比如,交货期能否做到、大定单数量生产能力能否满足、质量包装方面的特殊要求能否达到。经过这些程序,除非有不可抗力发生,合同的执行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低,但各部门之间容易协调、控制和管理,不妨借鉴一下这种做法。   科学措辞内容准确   洽谈阶段的细致工作是签订完善合同的前提,但具体的缮制工作更是不容忽视。萧先生总结他所仲裁过的合同纠纷后,说:“一份合同的措辞得当可以减少不少的潜在风险,增加交易中的安全性。一份外贸合同,在文字陈述上要尽量做到科学、灵活、严密、完整。”   中国A公司同新加坡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一批童装。洽谈中,B看过A提供的样品,同意以此作为交货的品质标准。而出口合同的品质说明中只简单写明了规格、质料、颜色。商检条款为“货到港30天后外商有复检权”。货到新加坡后买家提出“颜色不正、缝制工艺粗糙”,并且提交了新加坡一家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作为依据要求退货和赔偿。   A公司辩解货物是凭样品成交,样品经新加坡B公司确认过。B指出合同中并没有写明“凭样品成交”字样,也没有写明样品编号;况且,A公司没有封存样品作为证物。A公司解释纺织品按常识会存在色差问题。B公司回应合同中品质说明中没有注明所交货物会有色差。   A公司又表示不接受B公司的检验证书,认为B公司所找的检验机构不具权威性,没有征得A公司的同意。B公司辩解合同上只承诺B有复检权,并没有指明检验机构的名称或者必须经由A公司同意。A意识到即使提交仲裁机构,自己也无法提交有力证据,所以,只好在价格上答应新加坡公司做出的降价要求,才使争议得以解决。   出口合同中品质和商检两个条款往往引发争议。如上述案例,由于合同中品质和商检两条款的措辞不严谨,规定有漏洞,因此,B公司利用了其中的缺陷。他介绍,合同中品质的表达方法有凭说明和凭样品表示两种,两种方式的陈述都要求既准确又保持必要的灵活性。   有的商品的品质必须写明一个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有一定幅度的差异,像鸭绒,含绒量为90%,允许+/-1%。至于凭样交易的情况,无论合同上有无上述规定,卖方均有义务使所交货物与样品完全一致。如果发生货物的品质与样品不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收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对于根据买方来样成交或因制造技术上确有困难不能做到与样品一致的商品,卖方应该在合同中保留类似的描述:“交货与样品近似”;“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品质接近样品”;等等。   案例中A与B公司是凭样品成交,那么,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除列明商品的名称、商标/牌号、规格、型号等必要项目外,还要明确是凭卖方和买方的样品、样品的编号、寄送样品的日期及有关寄送样品的函电,不能简单地只作一般描述。而且,服装类产品应该标明“允许有色差”。A公司如果在合同中列明了这些内容,就不至于在B公司提出质量问题时有理说不清了。   萧先生还提醒出口商,除了具体的实质性业务条款的严格把关外,还应该注意同时商定违约条款。可能你已经备好货,但买家迟迟没有开出信用证,或者本来由买方指派的船公司迟迟没有安排装运,造成码头堆存费用,或者买家根本不要货了。所以,在出口合同中要明确规定买家开立信用证的时间,或在FOB成交的情况下买家派船应抵达合同规定的装运港的时间,同时还要商定如果买家违约的情况下,买家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负责哪些损失,当不能履约是由买家造成时,出口商就可以向买家提出相应的索赔。   正如黄先生所说,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很重要,因为无论哪条出了问题,你都会遇到麻烦。比如装运条款中,在订立出口合同时不能确定在何处装运或各处可供装运的数量时,就可以多规定几个装运港,或干脆只规定“中国主要港口(CMP-Chinese Main Ports)”。   但目的港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既要选用有班轮停靠的基本港,又一般不能使用“欧洲主要港口”这样笼统的字句,因为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解释,并且不同港口的装卸条件、费用有天壤之别。如出口到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字样。   合同审查   在一份合同已经拟就,要签字生效的时候,有必要再进行一次仔细的审查,作最后的把关。细读一遍合同,看文字上有无错漏:小数点有没有标错、数量上有没有将“个”写成“打”、标价的货币有没有写错、有没有将“桶”写成“纸箱”,英语描述是否准确,等等。然后是看看各条款之间是否互相矛盾,如数量上标明了溢短装,金额上有没有做出相应的表示。   除了审查这一关外,对出口合同的管理工作也非常重要。首先合同的编号和档案管理,现在许多出口企业都已使用计算机进行管理,但与此同时,仍有必要将与每一个合同有关的单据、资料和往来函电的正本或没有正本时的复印件(副本)保存在一个专门的档案袋里,便于日后查用。因为这些交易过程中收发的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文件有可能构成对合同的补充或修改,成为日后处理双方争议或纠纷时的书面依据。   最后,出口商在订立重大或内容复杂的合同时,应主动向法律专家、会计师、资深的出口业务能手等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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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的申请我国目前经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是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由这两家经办机构办理。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短期险承保放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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