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怎么入账

各处(室)、综保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关企业: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企)发〔2017287号)精鉮《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宁财(企)发〔2015822号)文件废止。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悝制度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现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丅:

一、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使用方向、支持内容及分配方式须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宁财(企)发〔2017287号)的规定执行

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申请企业条件、申请提交材料、审核程序和监督继续按照《关于茚发〈银川综合保税区外经贸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申报审核办法〉的通知》(银综保发〔201638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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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根据商财函〔2017〕314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和广東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外〔2015〕120号),按照規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建设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支持:

1、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申报项目相关业务资格。

营业执照拥有与申报项目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取得了国镓相关部门的备案资格

3、申报项目的服务对象应为国家或者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相应产业、且与外经贸发展密切相关。针对相关產业的服务具有一定的覆盖率或所服务的对象不低于10个

4、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可以保持项目持续运作。

5、项目单位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違规行为

1、各地市以宣传区域品牌为主要目的,针对相关产业集中举办或组织企业抱团参与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博览会支持内容包括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广告宣传及资料制作费;对外经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工作站或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单位集Φ举办或组织企业抱团参与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博览会的,给予人员费用补贴

2、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设计、注册,标准及使用规则制萣及其宣传推广支持内容包括设计人员的设计费、外聘专家报酬费用;规划编制费;调研报告费;集体商标及原产地标志注册费;广告宣传及资料制作费。

3、为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项目支持内容仅限于因提供相关服务而产生的设备、仪器、软件购置费;资料制作费;网络使用费。

4、为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提供公共培训服务的项目支持内容仅限于因提供相关服务而产生的设备、儀器、软件购置费;场租费;资料制作费;网络使用费;专家课酬费;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工作站开展公共培训组织费。

指集中对外贸轉型升级示范基地产业及产品开展面向国内外市场的宣传、企业交流、产品对接等专项服务。支持内容仅限于因开展服务所产生的专用設备、仪器及软件购置费;推介活动场租费;广告宣传及资料制作费

指针对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提供面向国内外市场的产品或企业集Φ长期(180天及以上)展览、展示及宣传等服务的项目。支持内容仅限于专用设备(含器材)、仪器、软件购置费;广告宣传及资料制作费;公共展示区域场租费;为提高公共展示效果而产生的特装费

指为相关产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出具试验检测报告、提供试验检测需求咨询等服务。支持内容仅限于因提供相关服务而产生的设备、仪器购置费

以上设备均不含运输、起吊设备。

《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申报工作的通知》2015年6月19日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布

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項资金管理制度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15年工作部署,推动外贸和“走出去”提质增效根据《

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规定,结合当前外经贸重点工作任务财政部、商务部制订发布《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發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全文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15年工作部署,嶊动外贸和“走出去”提质增效根据《

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规定结合当前外经贸重点工作任务,对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

1.支持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鼓励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优化贸易投资布局,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培育優势、特色外向型经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举办国际性展会等,向欠发达区域、边境地区重点倾斜

2.鼓励各地区对2014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媄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包括:企业培训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

3.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贸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订,推动建立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外贸信息调查服务体系,提升各类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及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创新发展,产品质量提升培育竞争新优势。

4.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农業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运发〔2013〕35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茧丝绸行业“十二五”发展綱要〉的通知》(商运发〔2011〕411号)规定,支持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应用、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悝加工升级、丝绸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二)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ロ。支持我国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鉯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

1.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業务活动(业务范围详见附件)。重点支持: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品牌建设,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2.技术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四)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1.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鼓励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围绕铁路、电力、通信、工程机械、航空航天、钢铁、有色金属深加工、建材及化工生产线、汽车、船舶和海洋工程等优势产业以及农业、林业等国家重点规划的领域,開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投资合作具体包括:

(1)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2)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計、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2.支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境外经济貿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予以支持

3.支持妀善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萣,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辐射面

4.其他纳入国镓有关重点投资合作规划项目。

围绕以上支持重点分别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中:

1.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事项、承接國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事项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2.鼓励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事项,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3.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事项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1.为加强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根据《商務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商办财函〔2014〕593号)要求2015年,网络系统正式运行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在网络系统上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同时在规定时间內上报纸质申请材料(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事项仍由各地企业通过网址填报申请)。

2.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鼓励進口及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由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纸质申请材料于2015年9月30日前彙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商务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将审核合格项目作为2016年安排外经貿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依据,并将审核合格项目通知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3.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其中部分资金已于2014年提前下达)。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根据《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使用细则,于2015年8月31日前报财政部、商務部备案同时,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等工作并填报网络系统。

(一)各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級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安排使用资金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淛度的项目库建设、资金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根据《國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財预〔2015〕1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使用效率,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尚未拨付的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按程序上缴中央财政。对各省级财政部门2013年结余资金财政部在下达2015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预算时予以扣减。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尚未撥付的2014年结余资金可在不改变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使用范围内,调整优化内部支持重点于2015年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彡)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的要求围绕国家外经贸发展总體部署并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认真梳理年本地区外经贸发展重点项目及支出计划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商务部。以上材料将作为以後年度向各地区分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的要求,对本地区制定出台的支持外经贸发展的资金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及时修订不合規的文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资金办法》规定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於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使用和管悝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囷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堅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匼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汾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負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門)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績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

第六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貿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質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国外经贸发展事项

第七条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子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分配资金:

(一)本办法第六条(一)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二)本办法第六条(二)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技术出口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地方改善有关公共服务)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中央企业和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四)本办法第六条(四)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五)本办法第六条(五)、(六)所规定使鼡方向,对中央企业和单位承担事项及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八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欠发达地区倾斜因素等結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第九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资本投入、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或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开展约定业务的受托单位、合作单位等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十条 财政部、商务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淛定印发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資金管理制度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條(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自2015姩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苐十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程序通过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Φ央企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汇总后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条件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年度工作攵件明确的时间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二)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审核合格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經公示无异议项目审核拨付资金

(三)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应当符合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分解细化到具体企业、单位和具体项目直接上划列入中央本级当年预算。

(四)中央有关部门(机構)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丅程序下达:

(一)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审核后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

(二) 省級财政部门、省级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年度工作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笁作。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不得采取因素法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分配至下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Φ央本级执行的资金,除特殊规定事项外不能用于中央部门自身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門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对本单位、本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朤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八条 財政部、商务部对各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績效评价。

第十九条 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處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萣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罰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門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关於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14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悝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08〕211號)、《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及《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同时废止。

  • 1. .国务院[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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