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你发你反对法

如何应对互联网恶意竞争?离职员工泄露商业机密怎么办?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诚信有何关系?……对于这些新现象新问题,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作出了规定。这部时隔24年首次修订的法律,将给你我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记者赵文君、于佳欣)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首次增加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图表: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修订 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新华社发 大巢制图
  草案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增强了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
  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主要内容有:一是进一步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新业态和新的商业模式,根据治理商业贿赂、保护商业秘密和适应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需要,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定。二是理顺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商标法等法律进行了衔接处理。三是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依据不够充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行政查处措施有待进一步创新等。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新华社记者 于佳欣、赵文君)如何应对互联网恶意竞争?离职员工泄露商业机密怎么办?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诚信有何关系?……对于这些新现象新问题,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作出了规定。这部时隔24年首次修订的法律,将给你我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2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首次增加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草案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增强了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新华社发 翟桂溪 作
  【修订内容】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包括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实施不兼容等。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新增的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是这一法律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可以有效避免互联网领域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保护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生活链接】你一定遇见过这样的情况:网上点击一个链接后,马上跳转到另外一个毫不相关的页面,甚至可能染上病毒;进入一个浏览器,必须要下载指定软件,不知不觉间电脑上装了一大堆类似软件,运行速度越来越慢。相信法律的出台将逐渐让这些令人头疼的问题成为历史。
  员工辞职后泄露商业秘密将受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2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首次增加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草案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增强了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新华社发 商海春 作
  【修订内容】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专家解读】刘俊海说,员工跳槽带走商业机密的案例增多,因此加大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很有必要。这一条款既有助于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也有助于打造企业诚信,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生活链接】一种跳槽背后有一千种不一样的原因:个人长期得不到提拔,公司不给股权激励……最“高大上”的是被竞争对手用高薪挖走,看中的是你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今后即使用人单位合同中没有明确这一内容,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而且一旦违反,受罚的不仅是你个人,还有你的新东家。
  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也将受罚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专家解读】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说,抢注商标行为既不道德也不合法,破坏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了公平交易,条款对此进行充实和调整,应当为此点赞。
  【生活链接】不少企业由于缺乏商标注册理念,有的申请了名称权,却没申请商标权,导致后来频遭商标维权之战。今后拿别人没有注册的驰名商标为己所用,不管再怎么巧妙包装,都将受到法律惩罚。网上是假冒侵权的泛滥之地,商贩们可要更加注意了。
  不正当竞争者将纳入诚信惩戒范畴
  【修订内容】经营者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
  【专家解读】王先林说,修订内容的两大亮点就是民事责任优先和信用惩戒。前者体现了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诚信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创新,通过将违法人纳入黑名单,加大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自觉遵守公平竞争。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新华社记者 赵文君、于佳欣)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现行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24年来,我国市场竞争行为出现了哪些变化?与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有哪些与时俱进的亮点?
  亮点一: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2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首次增加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草案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增强了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新华社发 朱慧卿 作
  由于现行法没有关于互联网竞争的规定,有的互联网公司甚至质疑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互联网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对互联网企业造成影响,而且对广大消费者的选择造成干扰,如司法领域已判决的3Q大战、百度诉3721等不正当竞争案等。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副局长桑林说,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传播快、影响大、易复制。各级工商机关也陆续接到多起基于互联网技术引发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投诉,但因为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不能有效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
  参与修订草案的专家、北京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肖江平说,对于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现行法没有分则条款,因而法院对同种行为的案件判决结果区别较大。
  “近10年来,至少有400多个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因为没有分则条款,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学界颇多争议。”肖江平说。
  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说,根据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修订草案中首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草案规定竞争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将增强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
  亮点二:对商业贿赂的范围适当扩大
  在药品销售中,一些医院要求药厂必须接受其指定的代理机构作为销售商,否则就拒绝向某些药厂采购药品。实际上,这些中介机构对药品销售并无实质性服务,只是从中提成,再以各种方式将利益输送给医院,致使医药改革的政策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专家表示,这些中介机构既非药品买方,也非卖方,但却帮助买方和卖方之间实现了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本身也从中获利,因此也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王先林说,修订草案对商业贿赂的范围做了适当扩大,原来贿赂的对象只限于交易相对方,现在增加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明确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范围,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了特别规定。
  桑林介绍,商业贿赂行为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的查处重点,但是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发生明显变化,由经营者之间做假账,转变成为假借第三方行贿受贿,而现行法对第三方行为未做明确规定,造成对商业贿赂的第三方难以有效规制。
  肖江平认为,修订草案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放进去,是很大的进步,既体现了商业贿赂的实质,又弥补了现行法相关条款的不足。
  亮点三:细化各类恶意仿冒行为
  当前,将他人注册商标申请为企业字号等造成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较为普遍,不仅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损害。这类案件只能在诉讼中适用基本原则予以处理,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具体实施。
  “同仁堂”既是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字号,也是其商品的主要商标。但是按照现行法律,企业名称是分级注册,一些不法商人为搭“同仁堂”企业名誉和商品声誉的便车,以“同仁堂”等字号经营,往往引起消费者误认是北京同仁堂或者与其有关联。这种情形就属于基于商标、企业字号冲突造成的不正当竞争。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杜长红表示,修订草案确定了使用在先与公平竞争并重的原则,意在对恶意仿冒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王先林说,与商标法相衔接,修订草案增加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涉及笔名、艺名、社会组织名称及其简称、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栏目、节目等的名称标识,不管这些误导公众的行为如何改头换面,今后都有望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肖江平说,类似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等电视节目,此前的纠纷,在知识产权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存在一些争议。修订草案把频道、栏目、节目等名称和标识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标的,有助于规范这些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微信扫一扫
关注【遇事找法】随时随地获取法律帮助与生活法律热点常识
微信扫一扫关注
您当前位置:
&&&&&&&&&正文
1法院就是刁难我不立案,我该乍办?!!!(父母愚昧坚绝反对我)2我找的这个律师极其不负责任,我找他烦了,他电话里说:我不给你代了,依据协仪,应全退给我费用吧?帮帮我啊啊啊 法院就是刁难我不立案,我该乍
律师您好!我曾给您写过文章请查。我今天上午才从法院出来,孤身一人,父亲反对我打官司,母亲是个马大哈紧随父亲(圣旨!)。8月3日就去立案了,直到今天8月30日还没立上案。法院态度:父母签名或正规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明确写有:我不存在精神问题)。我去了省内的3家精神病院,白花钱,就是不写诊断书,仅口头上说我没病。法院就是不认可这个事实,全法院都知道了,历经近1个月,精神病院可能早就听到风声了。(救命呀!我急!!!!!!!!!!!!!)现在精神病院的病历还没封存,我去了一趟,医院就不给封(必须由监护人到场)现在我还没有律师,那个姓常的律师极其不负责任,收了2000元啥都没干。我该怎么办呀?快救我。
发表时间: 11:33
尊敬的用户请先登录后解答该咨询。
微律云服务平台
温馨提示:只有认证通过的律师才能回复咨询。
1358122****
1、按法律规定,你的起诉只要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条件,法院应当立案,可现实不是这样,法院要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但不能也没一条“要求每个立案的人必须证明自己是精神正常的要求”,你可以委托你的律师去帮你立案。立案不是当事人必须到场,是可以代为立案的。
2、你可以向你的上级法院反映一下这种情况,要求上级法院督促立案。
3、不知你的案件是什么案件,有没有严格的身份关系?若没有身份关系,你是可以全权委托的。
以上意见,仅为个人意见!
律所: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49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不负责任法院
广告新闻相关词条:
遇到监护人问题您可以尝试: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看相关法律知识
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您的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回答越及时越准确~
律师回复后第一时间短信通知您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码
验证码错误!
找法推荐律师
吉安优秀律师
广告新闻律师
相关法律帮助
热门找律师:
热门问题:
热点推荐: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您好, []|
64年毛泽东讲话:你们不让我发言,违反宪法
[导读]64年政治局开会,邓小平对毛说:如果工作忙可不必参加。后来毛在刘少奇讲话时插话,只讲几句就被刘打断。毛在71岁寿辰时说:你们一个不让我参加党的会议,违反党章,一个不让我发言,违反宪法。
毛泽东和刘少奇在会议上交谈(资料图)本文摘自《求索中国:文革前十年史》,萧冬连 谢春涛 朱地 乔继宁 著,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 “一线”与“二线”国际反修、农村四清、城市五反、文化批判,这一系列的斗争,使气氛越来越紧张,反修斗争不仅使农村基层干部惶惶然,使文化界人人自危,而且使党本身乃至中央内部的关系极不正常起来。毛泽东对中央第一线,尤其是主持中央第一线工作的刘少奇的不满急剧地发展。说到“一线、二线”体制,这其实是毛泽东本人的主意。日,毛泽东谈到“一线、二线”问题,他说:想要使国家安全,鉴于斯大林一死,马林科夫挡不住,发生了问题,出了修正主义,就搞了一个一线、二线。现在看起来,不那么好。我处在第二线,别的同志处在第一线,结果很分散。一进城就不那么集中了。搞了一线、二线,出了相当多的独立王国。这虽然是毛泽东后来的说法。但没有根据怀疑毛泽东的为了“国家安全”搞“一线、二线”的考虑。但50年代后期毛泽东力排众议,坚决辞去国家主席一职,还有一条理由,是要摆脱“杂事”,“以便集中精力研究一些重要问题。”毛泽东不满足当“政治领袖”,更希望当“精神领袖”。战争年代精力充沛,正如他年轻时所说,既有“圣贤传教”的一面,又有“豪杰办事”的一面。正是这“两面”奠定了他在中国革命中无人可以替代的地位。现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国内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很多,国家主席一职迎来送往的繁文缛节不胜其烦。毕竟年事渐高,体力不支,他想摆脱“杂务”,专注于研究,这符合毛泽东的性格。毛泽东退居二线,刘少奇、周恩来、陈云、邓小平、彭真等处于一线。而且毛泽东事实上指定刘少奇为自己的接班人,1959年4月刘少奇接任国家主席,1961年9月,毛泽东又讲,以后“两个主席都姓刘”。然而,这种“一线、二线”体制和个人指定接班人的制度,最难处理的问题是“一线二线”的关系。什么需要呈报“二线”决断,什么可由“一线”处理,全凭信任。毛泽东退居二线,专注理论,但他决不是书斋理论家,他希望自己的理论付诸实践,指导实践。起初,他自信不当国家主席,“个人威信不会……有所减损”,“在必要时,我仍可以作主题报告。”然而,正是他退居二线之时,发生了会议、三年困难这一连串的事变,他自感威信受到了减损,而且越来越感到自己被冷落、被架空。尤其是当他认定1962年上半年的政策是“右倾”、“动摇”,“是压我的”以后,产生了对第一线尤其对刘少奇的不满。1962年召开北戴河会议和八届十中全会,把问题“抖出来”,是对第一线的一次严重警告。1964年,从反修防修出发,毛泽东一再号召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下去蹲点,却迟迟推不动,就是有些人不下去。为了落实毛的指示,刘少奇叫中央组织部长具体安排,并且说:“不下去的不能当中央委员,不能当省委书记、地委书记、县委书记,连公社书记也不能当。”这样一来,全党闻风而动。只北京中央机关和国务院机关,司局长以上干部就下去了一千多个。这给毛泽东深深的触动,大权旁落了。在这之后,又发生了赫鲁晓夫被赶下去,马利诺夫斯基挑衅事件,这不能不对毛泽东发生影响。在11月底的一次会议上,毛泽东说:“还是少奇挂帅,四清、五反、经济工作,统统由你管,我是主席,你是第一副主席,天有不测风云,不然一旦我死了你接不上。现在就交班,你就做主席,做秦始皇。我有我的弱点,我骂娘没有用,不灵了,你厉害,你就挂个骂娘的帅,你抓小平,总理。”不知刘少奇是否听出了弦外之音,他只是就事论事回答说:“我搞不来这么多,‘四清’我管,‘五反’富治、彭真多管,经济工作由小平、总理管。”毛泽东说:“还是你挂帅,小平做秘书长,他们这些人很忙,否则哪个也统不起来。”恰在这时,毛泽东与刘少奇之间,在社教运动问题上发生了严重分歧。关于运动的搞法,毛泽东实际上不赞成集中力量搞“大兵团作战”,不赞成运动主要依靠工作队扎根串连、而不是放手发动群众。从他多次批复刘少奇的做法的批示中,可以体会到,“同意”是很勉强的。1964年12月在北京召开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会上各地代表反映了“四清”运动中“左”的做法,就连毛泽东赞扬的大寨的领头人陈永贵也受到了冲击,还是周恩来亲自发话,保陈过关的。这很容易引起毛泽东对刘少奇的不满。不过,毛泽东并不认为刘少奇“左”,而认为他是“形左而实右”,即没有弄清主要矛盾和运动的性质。关于主要矛盾和运动性质,刘少奇认为是“四清”与“四不清”的矛盾,或者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交织在一起。毛泽东对问题的性质看得严重得多。日,毛泽东看了薄一波转报的陈正人在洛阳拖拉机厂蹲点的报告,批示道:我也同意这种意见,官僚主义者阶级与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是两个尖锐对立的阶级……这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领导人,是已经变成或者正在变成吸工人血的资产阶级分子,他们对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性怎么会认识足呢?这些人是斗争对象,革命对象,社教运动绝对不能依靠他们,我们能依靠的,只有那些同工人没有仇恨而又有革命精神的干部。同一天,毛泽东在中国驻罗马尼亚大使宴请罗代表团的报告上批示道:他们看我们的干群关系不准确,我们国内严重的尖锐的阶级斗争,他们不感觉,我们的大批官僚资产阶级坏干部在他们看来正是好人。“官僚主义者阶级”、“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领导人”、“官僚资产阶级坏干部”,从这些提法中,可以看出,毛泽东对党内特别是党的干部队伍中的“阶级斗争”看得十分严重了,已经不是少数“分子”,而是形成了一个“阶级”。他心目中的革命对象,也不是一般干部,主要是领导干部。事实上是要对党本身进行一次“革命”了,只不过这些批示还没有公开。但凡看到这两条批示的人,无不感到震动。 12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原想乘三届人大会议期间,请各地与会的领导人讨论一下社教问题,带有工作性质。会议由刘少奇主持,邓小平认为一般工作汇报,不必惊动毛泽东。他在向毛泽东报告此事后说:如果工作忙,可以不必参加了。在一次会上,毛泽东在刘少奇讲话时插话,刘不知毛有很多话要讲,毛只讲了几句,就被刘打断了,这两件事使毛大为恼火。会议没开几天,毛泽东没有出面就结束了。毛泽东忍无可忍,终于爆发了。会后,江青请陶铸、曾志夫妇在人民大会堂“小礼堂”看《红灯记》。毛泽东在休息室问陶铸:“你们的会开完了吗?我还没参加就散会啦?有人就是往我的头上拉屎!我虽退到二线,还是可以讲讲话的么!”陶铸、曾志愕然,谁敢在主席“头上拉屎”?曾志回忆说:“我和陶铸,已隐约感觉到了,主席说的‘有人’二字,这个‘人’恐怕是指少奇,但是我们不敢相信,也不愿相信。”毛泽东又问陶铸:“你们开会的人是不是都已经走了?”“有的走了。”陶答。“告诉他们走了的赶快回来!”毛泽东斩钉截铁地命令道。参加中央工作会议的各省书记们,又都被召回来,继续开会。
原创策划:国史当代:国史近代:深度推荐:
[责任编辑:phillou]
(请登录发言,并遵守)
如果你对新闻频道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到交流平台反馈。【】
新闻视频高清大片
新闻排行图片网评国际国内
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反对形式法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02期
反对形式法治
【摘要】:法治表达了法律自身的理想状态。在该状态下,法律能够成功指引接受其统治之人的行动,而合理的法治观所包含的法治原则,应当确保法律实现这种理想状态。实现这种状态则必须调和法律所施加的义务性要求中,公共性与第二人称性之间的内在张力。形式法治中所包含的法治原则,只限制了法律形式和渊源,而不限制法律实质内容。这导致它并不能成功调和这一张力,因此它是一种失败的法治观。合理的法治观念必然是一种同时限制法律形式和实质的实质法治观。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0.0【正文快照】: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师资博士后,法学博士。特别感谢中国政法大学陈景辉、范立波教授,蓟门法哲学研习会孟媛媛、陈竞之,广东财经大学黄伟文博士,以及南京师范大学杨建博士,在本文写作中给予的批评和建议,当然本文责任完全由作者承担。1参见[美]塔玛纳哈:《论法治》,李桂林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仅支持PDF格式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王峰峰,郭庆珠;[J];社会科学家;2005年03期
史海泉;;[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04期
陈金钊;;[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5期
陈金钊;;[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02期
熊瑛;;[J];领导科学;2014年11期
喻义东;;[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7年02期
黄文艺;;[J];政法论坛;2008年01期
魏治勋;彭宁;;[J];学习与探索;2014年07期
陈金钊;;[J];清华法学;2012年04期
陈燕;;[J];行政法论丛;2010年00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彭高俭;;[A];社会转型中的和谐社会构建——上海市党校系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研讨会论文集[C];2005年
孙丽岩;吕偲偲;;[A];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十一辑·上册)[C];2011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刘作翔;[N];南京日报;2013年
周祖成;[N];法制日报;2012年
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吴情树;[N];检察日报;2011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刘作翔;[N];人民法院报;2012年
田飞龙;[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3年
晏耀斌;[N];中国妇女报;2004年
郭庆珠;[N];天津日报;2009年
傅达林;[N];检察日报;2011年
林来梵;[N];法制日报;2007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艾佳丽;[D];重庆大学;2016年
武林;[D];辽宁师范大学;2012年
张念明;[D];山东科技大学;2010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 84-48信箱 大众知识服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京批字第直0595号
订购热线:400-819-82499
服务热线:010--
在线咨询:
传真:010-
京公网安备75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不愤不启 不悱不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