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调出单位商调函函过期的问题

有关《人事代理协议》律师函的问与答 [218.18.*.*] [回复此帖]
     Sullon 发表于:
18:29:43     以下是几个朋友提出的问题,在此解答。供大家参考!《人事代理协议》到期或快到期的朋友记住给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去信。    问题1:当时的《人事代理协议》上有甲乙丙共3方,现在我(丙方)单方面提出这个,会有效力吗?    答:根据《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只要三方有一方不是自愿的,就违反了合同法!    问题2:身份证已经更改了,那么我是不是要把两个身份证号都要写上呢?  答:是的,两个身份证号都写上并注明    问题3:用DHL寄出不可以吗?  答:可以的。任何快递,只要能留存根,并在存根上有注明内容:“解除《人事代理协议》通知”即可。      《人事代理协议》到期或快到期的朋友注意    我的律师建议你写一份函给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如果是别的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只要将名称改一下即可),可以帮你省下那笔“人事代理费”:  信函内容:    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本人x年x月x日与你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于x年x月x日到期,本人决定:    1. 只将个人档案继续保存在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只接受按物价局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我的档案管理费。    2. 不再与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续签《人事代理协议》并不接受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强制收取的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人事代理费”    3. 鉴于以前的《人事代理协议》为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采取欺诈、胁迫手段强制签订,本人保留采取法律手段追讨被强制收取的“人事代理费”的权利!    姓名:XXX (加上签名)  身份证:XXXXXXXXXXX  x年x月x日。    信函寄给:  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法律代理人:刘江天 博士收    特别记住:  a. 要用挂号信的方式或同城快递或EDMS的方式发出,  b. 在信的表面表格上注明内容:“解除《人事代理协议》通知”,  c. 保存好你的快递或挂号信的存根!  d. 一式两份,自己保存一份!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很坏,他们在协议中有说明,你协议到期是算自动延续的!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说,你签了协议,到时他们就可以找你要钱!    通过这种方式,能保证他们届时不敢找你补交那笔“人事代理费”! 因为《人事代理协议》属经营服务性质的协议,应体现公平、自愿的原则。你告诉他你不续签,即表示协议已经结束!    请广为传播,为深圳广大受害者讨回公道!有疑问请与我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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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独的楼主是可耻的    为推广俺博客而顶帖
  作者:lilyingwindy 回复日期: 1:00:27 
    孤独的楼主是可耻的        为推广俺博客而顶帖    ------------------------------------------------  不明白你什么意思  
  上海《东方早报》4月16日关于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欺诈、胁迫签订人事代理案的报道全文    注:原文用的是我的真名及照片,在此本人改成许先生,同时略去本人的照片。各位朋友如果有疑问,请和我联系
    东方早报•新闻周刊  Oriental Morning Post/Weekend News    Add:上海市延安中路839号1107室(200040)  No.839 Middle Yan‘an Road Shanghai 200040 China      许先生:对600元说“不”      文 早报记者 杨晓宇 图 早报特约记者 尤翔    4月9日上午,奇胜电器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与该公司员工许先生联合起诉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案,在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涉及深圳市在引进外地人才的《人事代理协议》中,捆绑收取属于经营服务性的600元“人事代理费”的问题,终于有人开始说“不”        庭审:“我们会赢吗?”      在法庭上,双方对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否确实有“欺诈”与“胁迫”行为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尽管知道胜数不大,许先生说,他会坚持把这官司打下去的。    4月9日上午9点30分,奇胜电器(惠州)工业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与该公司员工许先生联合起诉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案正式开庭。      许先生坐在原告席上,尽量让自己脸上带着轻松的表情,可是,他还是显得很拘谨。这是他平生第一次上法庭,尽管事前律师告诉过他关于开庭的种种程序,让他无须紧张,然而直到整个庭审结束,他脸都一直涨得通红。      审判长走进法庭的时候,全体起立。但是,当时许先生还没有到。      他迟到了。      一大早就起床的许先生,把出庭需要的所有材料重新审核了一遍,却因此迟到了几分钟。  在法官核实双方到庭人员的时候,他才推开门出现,脸上带着此后一直没有消退的紧张神情。      庭审采用简易程序,在核实双方出庭人之后,正式开始。      被告方到庭的,是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部长陈杨生与代理律师刘江天,原告方到庭的是原告许先生与原告代理律师王纯建、曹荣刚。奇胜公司负责人何柏年以及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法人代表郑举武皆没有出庭。      陈杨生抱着双臂坐在许先生对面,可能是因为经历过多次这样的情形,显得比较放松。他身边的刘江天律师,身穿黑色律师袍,端端正正坐在座位上,面无表情。      许先生认为,自己与被告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实质上包括了《档案管理协议》和《人事代理协议》两部分。其中《档案管理协议》是人员调动的前提,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人事代理协议》是人才交流机构因经营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协议,属民事合同,应当体现平等自愿与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在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时候,被告并没有告知他上述情况。      原告的代理律师王纯建向法庭陈述了本方的诉讼请求,要求法庭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并判令被告返还人事代理费600元。      被告方则否认了原告的说法。根据“深编[号”文件规定,被告可以依法开展人事代理等业务。同时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人发[号”文件精神,不具有管理干部档案全线的企事业单位,应将企事业单位中干部的档案委托给当地人才交流机构保管。原告是自愿委托被告代理人事关系,而不是原告诉状所讲的:先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再办理调动手续。      同时,被告并不是深圳惟一能为原告许先生办理调干手续的单位。此外,如果原告不以干部身份调入深圳,还可有更多的选择。      在之后的辩论中,双方对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否确实有“欺诈”与“胁迫”行为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这两点始终是双方“言辞交战”的焦点。      由于原告方不接受调解,11点左右,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审判结果将择期宣布,旁听席上的人“轰”的一下围了上来。      这个时候,许先生轻轻地舒了一口气。    “我们会赢吗?”专门请假来旁听的深圳当地某公司职员张雷兵和张珉丞急切地询问王纯建律师,不自觉地,他们俩用了“我们”这样一个词。      王纯建律师摇了摇头:“胜算不大,这样类似的官司很多,大半都是输的。”这个回答显然让所有的人,包括许先生内心不安起来。曹荣刚律师则一直显得态度强硬,“就算输了,我们打的官司也是有意义的,肯定能对这一政策产生影响。”      此时,被告方代表陈杨生与刘江天走出法庭,他们也表示了自己不愿意接受法庭调解的意思。“他们这样打,角度完全是错误的,所以肯定不会赢的。”据双方估计,庭审结果应该是在这个月末之前宣布。谁胜谁负,双方都表示心里很明了结果。      许先生微微握着拳头,说:“我会继续把这官司打下去的!”        调动:“为什么这么贵?”      起初,许先生不断地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申诉。每一个地方都回答他说:“收费没有问题。”他最后决定,将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推上法庭。    在来深圳之前,许先生是在芬兰一家公司驻昆山分公司担任人事培训经理。在芬兰学习了5年之后,他加入了这家公司,接着在那里工作了5年。他的老家在福建,所以早先的时候,他的户口还在厦门。因为户口不在自己身边,出国办护照不是很方便。所以,他决定把户口从厦门调到昆山。那次事情的顺利程度让他记忆非常深刻:“我记得当时我没有交什么钱,也没有费这么多手续,就办成了。”    2002年,当许先生决定加入奇胜电器(惠州)工业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的时候,他完全没有预料到自己会主动卷入一场官司中去。      第二年的4月,许先生开始为自己办理调来深圳的手续。当时,他完全没有想到这个简单普通的手续竟然会惹来这么多麻烦。      由于公司有专门的人事部门来处理这类事情,因此他自己并不用像很多人那样,一趟一趟往位于罗湖区的人才交流中心跑。“办这样的手续实在是太麻烦了,他又不一次告诉你需要补充哪些资料……”同样办过这个手续的张珉丞语气中带着些余悸未消的意味。      但实际上,许先生的经历比张珉丞还要复杂一些,因为最开始,他并没有从人才交流中心去办这事,他首先必须通过深圳市国外智力引进办公室(简称:引智办)去调户口。      等到七七八八的手续差不多快办齐了,许先生期待已久的商调函都快拿到了的时候。有一天,引智办的工作人员给他打了一个电话,“你不是属于归国人员,因此,你是调干,应该通过人才交流中心去办调动。”许先生坐在办公室发了半天呆,心想:这一阵子算是百忙活了。      可是最终叹了一口气,没办法,还得去办。为了方便,许先生把一切都托付给了公司的人事部门。      等到六七月份的某一天,人事部门的同事来到他的办公室,递给他一张《调干申请表》的时候,才算正式开始了申请引进人才手续的办理过程。这张申请表上注明:调干以后必须要跟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许先生问:“为什么要这样?”那位同事回答说:“没办法,他们的程序就是这样的。必须要这样做。”      就这样,许先生开始了填表办证明的日子,其间他填了《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表》和《人才信息登记表》,其间申请因故被退回两次,直到了2003年10月才总算基本办妥。等他收到通知说可以去拿调令了,已经是12月了。人事部门的同事说,今后每年要交给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1240元的“档案管理费”及“人事代理费”。      许先生大吃一惊:“为什么这么贵?”      那同事一脸无辜:“不是我定的,他们定的,就是这么多。”      许先生心里存下了疑惑。之所以会要交一千多元的费用,原因在于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是将属于行政事业性的“档案管理费”与属于经营服务性的“人事代理费”捆绑起来一起收。在他看来,那笔每年600元的“人事代理服务费”,是被强制多交的钱。他立刻查到深圳本地的一个法律咨询网站——“天天律师”,咨询这个问题,在线律师回答说:“这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告他们。”      可是,当时许先生还是没有下定决心把这件事闹上法庭,他只是不断地通过行政手段去申诉这件事情。他先把电话打到物价局,对方查了之后回答他说:“这是有文件规定,有收费标准的,没有什么问题。”许先生不服气:“我是说他们捆绑收费……”    “那你打12358吧!”对方回答。12358,是深圳市物价局的投诉举报电话,然而,12358热线回答:“人事局比我们高一级,我们管不了。”      然后他就找到市长办公室、监察局甚至把电话打到了省人事厅……可是,每一个地方都回答他说:“没问题!”    “我不能这样不明不白下去了,我要告!”许先生最后决定,将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推到法庭上。        官司:要进行到底      特意请假去听审的张雷兵、张珉丞,都是在网上看到许先生发的帖子。他们说,在深圳有很多人跟他们一样,关注许先生的案子,毕竟这是与一大群人的切身利益相关的。      日,许先生落好了深圳户口。      第二天,他就找到了“天天律师”提出了自己想打官司的想法。一位姓罗的律师向他推荐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的王纯建律师。      在搜集齐备了证据之后,过了春节,也就是2月2日,许先生向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这当中,有一个中间人曾经向我透露过人才交流中心希望能够和解的想法,可是我拒绝了。”      许先生下定决心要把这件事情弄到明明白白,他把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发到了网上,引来了很多曾经或者将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人们的目光。特意请假去听审的张雷兵、张珉丞,都是在网上看到许先生发的帖子之后,才意识到这其中可能存在着问题。他们说,在深圳有很多人跟他们一样,都在关注许先生的这件案子,毕竟这是与一大群人的切身利益相关的。    “据他们(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自己透露,他们从2000年开始实行这种捆绑式收费。据我初步估算,深圳市有20万人在他们那里挂靠档案,每年向每个人多收600元,一年就是1.2亿,3年就达3.6亿。”这是许先生在网上发的贴子。      而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始终坚持,自己是完全依据有关法规条例行事的。他们强调,《人事代理协议》都自愿签订的,对于个人来说,“你可以不签,但不能签了合同就反悔”。中心还认为,自2000年以后,它的所有的文件都是通过法律顾问审查通过的,和当前的国家政策是一致的,完全合法的。      同时,由于许先生积极通过网络传播这一事件,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他的这种做法已经对我们造成了一定损害,会对大众造成一定的误导,所以,我们保留对此追究的权利。”      而对许先生来说,40年的岁月都过去了,他的前半生一直都在照章办事,从来没有想到过会打这样一场官司。他的想法是,如果这次被判败诉,那么他可能真的要把官司进行到底了。      链接      深圳市“委托引进市外人才”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认为拟引进的人才符合基本条件,能够按要求办理送审材料,并同意在报送材料时,与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可向人才中心正式提出委托申请,即填报《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表》、《人才信息登记表》;    2、办理初审。持《人事立户登记证》、《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表》、《人才信息登记表》,及引进市外人才条件规定的学历和资格证明,报人事代理部,经初审同意受理的,领回《商调函》、《人事代理协议》;    3、网上申报。委托单位自行通过深圳市人事局“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调入人员信息网上申报;    4、准备材料。将《商调函》、《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一)、《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  (二)、《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自行寄往人事关系及档案所在单位,同时提请该单位协助按送审材料的要求准备各项材料,将档案通过机要转递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馆;    5、报送材料。当确认送审材料已完全按要求准备好,并确认档案已寄到人才中心的,可以到人事代理部呈报送审材料。经审核,对基本符合要求的,人事代理部发给受理回执,委托经办人可按回执说明等待审批结果及办理报到等手续。        争议:该不该收600元?      原告:  与被告签订合同时候,被告以代理人事关系调动为由,强迫原告与其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收取原告经营性费用600元。所以,被告是利用其优势地位,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原告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  人事代理的收费是政府物价部门政策性收费。依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0]57号”文件,协议收费价格1240元。其中240元是档案保管费,由市财政局直接收取,400元是引进省外本科生服务费,600元是原告将干部人事关系调入,并保留在被告方一年期的人事代理费。这些收费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  
  Sullon 发表于:
14:34:15     有的朋友说有点专业看不明白,这里做个适当的比喻:    这种行为就像是,如果你从外地开车进深圳,你要交高速公路费,但是收费处却告诉你,你必须先在他们的一张申请表上签字,签完字后告诉你,你必须再交600元的费用,否则不能进深圳,为了赶时间,你无奈签了,他们给了你一张票据,上面只有“进深费”几个字。你回去一调查分析,发现里面除了高速公路费,还包括在一箱汽油,在他们的维修站进行一次维修的费用。你去告,他们告诉前去调查的人,他们有卖油和维修的执照,他们的油价也没有违反物价局的规定,就这样,调查的人也被他们糊弄过去了。你再告诉调查人员,你要告的是他们违反你的意愿强制你买他们的油(其实你虽然交了钱但你根本就不知道也没有到他们那去加油),他们然后拿出你签了字的表格,说是你申请的,不是强制的。你说这是不同性质的收费,怎么能捆绑在一起!他们然后告诉你,虽说是不同性质的收费,但一般不能分开,你要进深圳走高速,就要耗油,为保证汽车安全,你就必须保养你的汽车!    这种行为不是欺诈和胁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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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办理深圳户口商调函是否会重复,如何取消掉其中一个?_百度知道
办理深圳户口商调函是否会重复,如何取消掉其中一个?
想个人申办深圳户口,找了一家代理机构,已经申报到商调函;但是后来发现可以自己办,且中介机构同意取消我们之间原先的合同。但是却发现之前代理申报的已经申报到了“罗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且已经登记在案。询问代理又回复说:昨天下午已经在系统中删除了。但是我今天上午去查询的是还是登记在系统中。请问:如何才能查实是否已经删除?怎样才能删除?如果我去别的机构办理是否会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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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重复,你直接去代理机构查实即可,不用担心。
先去代理机构查实,再去分局取消就行了!
直接去分局取消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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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来人入深圳调档时不接受商调函,只接受调档函怎么处理?深圳人力资源又说只开商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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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问题不太清楚怎么解决,可以去相关的论坛。现在微信里面的服务还是很到位的,今年高考的录取通知消息还是在里面查到的呢,还有一个售后的投诉系统,不满意的时候还可以点进去根客服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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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bicv***
| 新疆-喀什 | 发布: 10:20:38
开商调函已2年了,对方拖没办事,现在开调令,商调函过期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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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买了回去的机票,时间也很紧,如果这次回去没办成,那就真的没办成了,。白白浪费那么多精力。。。。。就因为没有去确认档案是不是在那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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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单位 与调函抬头单位不一致的
需要从新开过一份商调函你的表一、表二盖章 都是必须与商调函抬头单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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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要按照实际的档案所在单位开 商调函如果当时填错了,就重新申报材料,重新打印商调函。其实找找人,当天可以开出新的商调函的。。。
你可以打当地的电话查询啊,哪个人才市场?打114问当地档案管理的电话,然后一步一步查啊,不确定就先不要写,万一错了不好弄就麻烦了。别急,一步一步来。问题总有解决的办法。祝你好运
开始的时候以为没这么快。这个是印象中的。但是我已经拿到调档函买了机票准备回去的时候发现了这个问题。。我只是问,如果档案不在那里。。。似乎这次回去就不能调了是吧。。。。
肯定啊。档案不在那边肯定不能调啦!从新申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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