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望花区地税局局长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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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C备案号:辽ICP备号望花区局党员代表慰问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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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花区地税局
农历春节前,望花区局纪检组长带领三名党员代表前往塔峪镇敬老院和阳光特教学校,看望慰问那里的孤寡老人和残障学生,为他们送去面粉、植物油等年货,并带来节日的祝福。这是区局党员干部第三年到敬老院和特教学校慰问,在敬老院慰问活动中,党员代表实地查看了老人日常活动的场所并详细询问了老人的身体健康、医疗、食宿等情况;在特教学校,地税干部和学校师生共同举行了一个轻松欢快的春节茶话会,并观看特教学校学生们精心排练的手语舞。党员代表表示,孤寡老人和残障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尽微薄之力让孤寡老人老有所养、残障儿童受到呵护,是地税党员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原辽宁抚顺市新抚区区长刘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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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辽宁抚顺市新抚区区长刘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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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4万元、韩某甲(李某戊出资)人民币5万元、于某甲人民币3万元、尹某某人民币35万元、丁某某人民币5万元、赵某乙人民币2万元、付某甲人民币2.2万元、李某己人民币10万元、赵某丙人民币3万元、刘某丙人民币15万元、籍某某人民币30万元、刘某丁(路某某出资)人民币3万元、刘某戊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家具、李某己人民币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7695元的手链1条、金某某3.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4.6269万元)、李某更人民币3万元、王某丙(麻某某出资)人民币5万元、曾某某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购物卡6张及价值人民币6.2万元的金条2块、齐某某存有人民币3万元的银行卡1张、张某戊人民币10万元、高某甲人民币2万元、李某辛人民币5万元、邢某甲人民币60万元以及共计价值人民币35.5万元的“爱彼”牌和“江诗丹顿”牌手表各1块、邹某某人民币10万元、于某乙人民币5万元、富某某人民币5万元、李某壬人民币5万元、于某丙出国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4.02万元以及0.5万澳元和0.3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7220万元)、金某乙人民币5万元及郑某甲(魏某某出资)人民币5万元、刘某己人民币5万元、李某癸人民币5万元、邵某某人民币3万元、吴某甲人民币5万元、池某某(徐某丙出资)人民币5万元、李某甲乙人民币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6万元的车库1个、马某甲人民币5万元、薛某甲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卡1张、王某丁人民币5万元、崔某甲人民币15万元、史某某人民币15万元、陆某某人民币5万元、李某甲丙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存折1本、崔某乙人民币5万元、刘某己人民币5万元及全某甲出资的人民币10万元、朴某某人民币1万元、任某某人民币10万元、林某某(姚某甲出资)人民币5万元、徐某丁人民币5万元、武某甲人民币5万元、左某某人民币3万元、张某己人民币3万元、王某丁人民币5万元、吴某乙人民币10万元、李某甲丁人民币1万元、郝某甲人民币30万元及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5045万元)、喻某某人民币4万元、陈某甲(欧阳某某出资)人民币5万元、孙某某人民币3万元、王某戊人民币15万元、秦某甲人民币5万元、朱某甲人民币5万元、杜某某人民币3万元、张某更人民币20万元、田某某人民币5万元、刘某更人民币6万元及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购物卡2张和价值人民币59.4094万元的房产1套、王某已人民币10万元、翟某甲人民币1万元、佟某甲价值人民币34.3667万元的金砖1块、王某更人民币2万元、鹿某某(徐某戊出资)人民币2万元、杨某丙人民币2万元、杨某丁人民币5万元、李某甲戊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1张、李某甲己有人民币4.9999万元的银行卡1张、孙某乙人民币3万元、崔某丙人民币5万元、韩某乙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卡1张、姚某乙存有人民币7万元的银行卡1张、陈某乙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1张、齐某乙人民币3万元、张某辛人民币5万元、朱某乙人民币30万元、平某某人民币20万元、曲某某(张某壬出资)人民币30万元、李某甲己人民币5万元、李某甲更人民币5万元及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卡1张、杨某戊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3.3050万元)、任某乙(李某甲更出资)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卡1张及金某丙出资的人民币10万元和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1张、白某某(顾某某出资)人民币10万元、刘某更存有人民币共计15万元的银行卡2张,共计折合人民币1,354.8745万元。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仅表示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全部返还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刘凯收受李某甲乙贿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刘凯收受李某甲、杨某甲、杨某戊、袁某甲、张某辛、郝某甲、徐某甲贿赂定性不准确,刘凯在上述事实中均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凯具有认罪态度好、自首、退缴全部违纪违法款物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凯具有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领导期间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刘凯利用其担任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委副书记,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区长,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辽宁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抚顺市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市其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某某、籍某某等单位、个人在企业经营、协调土地权属、安排工作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3年2月至2013年9月,刘凯非法收受杨某戊、郝某甲、尹某某、籍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03年下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副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某甲的请托,为张某甲的妻子郑某乙调动工作提供帮助。2004年春节,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张某甲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甲(顺市佳德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证言,证实2004年春节期间,其为感谢刘凯帮其爱人郑某乙调动工作,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5万元的事实。2.证人林某某(原新抚区人事局局长,以下同)证言,证实月份左右,刘凯安排其将郑某乙调入新抚区妇幼保健站,该调动不符合正常程序的事实。3.书证干部介绍信存根,证实郑某乙日由顺城区人事局调入新抚区妇幼保健站工作。二、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底,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副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翁某某的请托,通过时任抚顺市东洲区委书记赵某丁,为翁某某的儿子郭某某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5年春节前,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翁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翁某某(新抚区新抚街道办事处工委书记)的证言,证实2005年春节前,其为感谢刘凯帮其儿子郭某某安排工作,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5万元的事实。2.证人赵某丁的证言,证实2004年底,其按照刘凯的请求,将郭某某安排到东洲区新屯街道工作的事实。3.书证拟调干部登记表,证实郭某某2005年1月调入新屯街道办事处。三、2003年至2012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副区长、区长、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王某甲的请托,在王某甲留任抚顺市新抚区教育局、承诺为王某甲的儿子王某辛安排工作事宜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12年9月,刘凯先后多次在办公室内收受王某甲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内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卡1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王某甲(新抚区教育局局长)的证言,证实2003年到2012年期间,其为与刘凯搞好关系,对其在教育局工作予以照顾,每年春节期间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5000元;月份,其为请刘凯帮其儿子王某辛安排工作,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存有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一张的事实。2.证人刘某壬(抚顺市矿务局技工学校教师)的证言,证实2012年左右,其帮助王某甲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5万元的事实。3.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王某甲2003年2月至2013年7月一直在新抚区教育局工作。四、2003年至2012年底,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王某乙的请托,在王某乙任抚顺市新抚区财政局长、新抚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5年初、2011年底,刘凯先后2次在办公室内收受王某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王某乙(抚顺市新抚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05年左右,其为了感谢刘凯帮其任财政局局长,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10万元;2011年底,为感谢刘凯帮其任命为新抚区人大副主任,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5万元的事实。2.证人李某甲辛(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2004年2月,其时任新抚区区委书记,刘凯向其推荐王某乙担任新抚区财政局局长的事实。3.书证个人档案、干部任免审批表、新抚区委组织部(2004)6号任免职文件,证实2004年3月经刘凯提名,拟任王某乙为新抚区财政局局长,日新抚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五、2004年3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时任抚顺市新抚区审计局局长石某甲的请托,通过时任抚顺市东洲区长李某辛,为石某甲的侄子石某乙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5年初、2009年底,刘凯先后2次在办公室内收受石某甲给予的价值1万元的购物券、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石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为感谢刘凯帮其侄子石某乙安排工作,分别于2005年的年初给刘凯1万元购物卷、2009年底给刘凯2万元现金。2.证人石某丙(石某乙父亲)证言,证实2005年初,为了感谢刘凯帮助将其儿子石某乙安排到东洲区老虎台街道办事处工作,通过其妹妹石某甲给刘凯送1万元购物券的事实。3.证人李某辛的证言,证实2004年底,刘凯请其帮忙给石某乙在东洲区安排工作,其帮助安排了东洲区老虎台街道正式编制工作。4.书证拟调干部登记表、干部履历表,证实石某乙2004年12月调入东洲区老虎台街道办事处。六、2004年上半年至2013年初,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郝某甲的请托,在郝某甲先后任抚顺市新抚区副区长、区委常委、安排郝某甲的司机张某乙工作事宜上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3年,刘凯先后10次在办公室内收受郝某甲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2007年10月,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郝某甲(张某乙出资)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郝某甲(抚顺市民政局局长)的证言,证实2004年到2013年,其为了感谢刘凯对其工作进行照顾,提拔其担任新抚区副区长、区委常委,每年春节前均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1万元,共计10万元;2007年10月,为帮助其司机张某乙安排正式工作,其在刘凯办公室将张某乙提供的5万元现金送给刘凯的事实。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07年10月,其为请刘凯给其安排正式工作,托郝某甲给刘凯送5万元,后其被安排到新抚区执法局市场办工作的事实。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要求将张某乙安排到新抚区执法局市场办工作的事实。4.证人刘某癸(原抚顺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的证言,证实郝某甲任副区长、区委常委前刘凯均找其沟通过的事实。5.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介绍信、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证明郝某甲、张某乙的工作变动情况。七、2004年7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市建设银行林某某的请托,为林某某的弟妹李某甲壬调至抚顺市第二十二中学工作提供帮助。2004年11月,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林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11月份其为感谢刘凯给其弟妹李某甲壬调动工作,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3万元钱的事实。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11月份左右,其按照刘凯的要求将李某甲壬调入抚顺市第二十二中学的事实。3.书证干部介绍信存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证实2004年11月李某甲壬到抚顺市第二十二中学工作。八、2004年下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天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的请托,在该公司开发的楼盘解决学区事宜上提供帮助。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春节,刘凯先后2次在办公室内收受张某甲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春节期间,其为了请托、感谢刘凯帮助解决其开发的楼盘项目学区问题,先后2次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人民币共计10万元的事实。2.证人杨某己(抚顺市新抚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主任)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要求将张某甲开发楼盘学区落到北台小学学区,并在签订协议时予以注明的事实。3.书证抚顺天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新抚区政府与抚顺天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日签订的《协议书》,证实新抚区政府(教育局)同意将矿附中新开发的住宅楼学区划为北台小学学区。九、2004年至2011年12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市亿安物资流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甲的请托,在企业经营、收购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8年下半年,刘凯在其购买的“银河湾”房子内收受刘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2011年9月,刘凯在抚顺市家中收受刘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04年开始,刘凯在其企业经营、新抚区收购其汽车城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其为表感谢,于2008年下半年,在刘凯购买的银河湾房子送给刘凯20万元人民币,于2011年9月左右在刘凯家中再次送给刘凯2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事实。2.证人李某丙、刘某丙的证言,均证实其在担任新抚区执法局局长期间,刘凯多次让其关照刘某甲的企业的事实。3.证人陈某丙(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巡视员)的证言,证实刘凯帮助刘某甲谋求汽车城扩建的事实。4.证人杨某更(时任新抚区区长)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要求安排收购了刘某甲的汽车城的事实。5.证人吕某某(时任新抚区财政局局长)的证言,证实刘凯多次催其对刘某甲的汽车城进行评估收购的事实。6.书证抚顺亿安集团物资流通公司营业执照及证明、房地产估价报告、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资产置换协议、关于南阳汽车城置换金额确定情况说明,证实新抚区政府以资产置换方式收购南阳汽车城的事实。十、2005年上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原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某丙的请托,为张某丙的儿子张某癸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6年上半年,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张某丙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06年上半年,其为了感谢刘凯帮助解决其儿子张某癸的工作问题,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2万元的事实。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要求帮助张某癸安排工作的事实。3.书证干部介绍信存根、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证实张某癸2006年3月调入新抚区市场办的事实。十一、2005年至2012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启运千台春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的请托,在该公司搬迁施工协调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5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刘凯先后10次收受李某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05年至2014年间,其为了感谢刘凯对其企业在没有施工许可证情况下进行搬迁建设等事宜上的帮助,在饭店、宾馆门口等地,每年过年送给刘凯1万元的事实。2.证人董某某(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的证言,证实其担任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期间,刘凯找其协调李某乙公司施工问题的事实。3.书证营业执照、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抚顺启运千台春酒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该公司厂区一期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十二、2006年初至2007年底,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吕某某的请托,为吕某某妻子时某乙、吕某某妻妹时某乙调动工作提供帮助。2006年初、2007年底,刘凯先后2次在办公室内收受吕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请托刘凯帮助其妻子时某乙、妻妹时某乙安排事业单位工作,分别于2006年初、2007年底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共计1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安排将时某乙调入新抚区环卫处工作,将时某乙调入新抚区市场办工作。3.书证介绍信存根,证实时某乙日进入新抚区环卫处工作,时某乙日进入新抚区市场办工作。十三、2006年初至2011年初,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代某某的请托,为代某某妻子党某某调动工作、代某某报销医药费事宜上提供帮助。2006年3月、2010年春节前,刘凯先后2次在办公室内收受代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代某某(抚顺市地方税务局新抚分局税源管理科科长)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为感谢刘凯帮其妻子党某某从抚顺县交通局调到新抚区档案局工作,在刘凯的办公室送给刘凯5万元;2010年春节前,为感谢刘凯帮其报销20万元医药费,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5万元,刘凯拒绝后其将钱放在办公桌上离开,后刘凯未返还该款的事实。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其按照刘凯要求将党某某调到新抚区档案局工作,该调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3.证人吕某某(时任财政局局长)证言,证实刘凯安排其给代某某报销20万元医药费的事实。4.证人王某丁(时任福民街道办事处主任)证言,证实财政局给其所在街道拨付20万经费为代某某报销医药费的事实。5.书证拟调干部登记表,证实党某某2006年2月从抚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调出,拟调入抚顺市新抚区档案局;代某某病历、新抚区福民街道办事处记账凭证,证实代某某患病及报销医药费情况。十四、2006年2月至2010年下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张某丁的请托,在该公司开发的“抚顺宾馆”项目减免配套费及张某丁的朋友陈某丁承揽拆迁项目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6年4月,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张某丁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2011年初,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张某丁给予的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2.938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2006年4月,其为感谢刘凯帮助减免项目配套费,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20万元人民币;2011年初,为感谢刘凯帮其朋友陈某丁承揽拆迁项目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5万美元的事实。2.证人奚某某(时任抚顺市政府副市长)证言,证实刘凯找其协调给张某丁项目减免配套费的事实。3.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许某某请其帮助联系万达广场拆迁项目,其找到张某丁,张某丁向刘凯请托后,许某某承揽了该拆迁工程的事实。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请陈某丁帮忙承揽拆迁项目,陈某丁找到张某丁帮忙后,其获得万达广场拆迁项目的事实。5.证人刘某甲乙(时任新抚区副区长)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要求,帮助张某丁朋友陈某丁承揽万达广场拆迁项目的事实。6.书证: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公司营业执照、协议书、关于减免抚顺时代广场工程有关建设费用的请示、关于抚顺时代广场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减免的初步意见、关于中兴时代广场项目配套费收缴的情况说明,证实张某丁获得配套费减免的事实;抚顺市兴顺拆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协议书,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许某某及与新抚区建设和拆迁综合管理办公室签订拆迁协议的事实。十五、2006年上半年至2008年下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某丙的请托,为李某丙的儿子李某乙丙安排工作、为李某丙调动工作提供帮助。2006年10月、2008年11月,刘凯先后2次在办公室内收受李某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丙(抚顺市新抚区千金街道工委书记)证言,证实2006年10月,其为感谢刘凯帮助将其儿子李某乙丙安排到检察院工作,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10万元人民币;2008年11月,其为感谢刘凯帮助将其调动到千金街道工作,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5万元的事实。2.证人孙某丙(时任望花区委书记)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请求,将李某乙丙安排到望花区检察院工作的事实。3.证人李某乙丁(时任望花区检察院检察长)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孙某丙要求接受李某乙丙到望花区检察院工作的事实。4.证人韩某丙(时任新抚区组织部常委、组织部长)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要求,选拔任用李某丙为千金街道工委书记的事实。5.书证:望花区人社局情况说明,证实接收李某乙丙到望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工作,后调转至望花区检察院、望花区环境监测站工作的事实;李某丙干部任免审批表、新抚区委组织部(2008)51号文件,证实李某丙任千金街道工委书记的事实。十六、2006年上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原抚顺市新抚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刘某乙的请托,为刘某乙的儿子邓某某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6年4月、2007年底,刘凯先后2次在办公室内收受刘某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2007年底,其为请托、感谢刘凯帮助将其儿子邓某某安排到新抚区民政局殡葬执法大队工作,在刘凯办公室分别送给刘凯1万元、2万元的事实。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要求将邓某某调到新抚区殡葬管理执法大队工作,该调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3.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介绍信存根、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证实刘某乙的身份及邓某某2007年5月调入新抚区殡葬管理执法大队工作的事实。十七、2006年6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原抚顺市新抚区委副书记祖某某的请托,为祖某某的妹夫陈某戊调动工作、解决正式编制提供帮助。2006年7月,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祖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祖某乙的证言,证实2006年7月,其因请托刘凯帮助将其妹夫陈某戊解决正式编制一事,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1万元的事实。2.证人陈某戊(抚顺市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的证言,证实刘凯帮助将其由新抚区民政局临时工转为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编正式工作人员,其通过姐夫祖某乙送给刘凯1万元表示感谢的事实。3.证人林某某(时任新抚区人事局局长)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要求,将陈某戊安排到新抚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属事业编制,后劳动局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实。4.书证工人介绍信、工人调动审批表,证实陈某戊2006年9月调入新抚区劳动局监察大队的事实。十八、2006年下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市新抚区区委党校徐某乙的请托,为徐某乙的女儿徐某己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6年9月,刘凯在抚顺市家中收受徐某乙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2006年9月,其在刘凯家中送给刘凯2万元,请刘凯帮助为其女儿徐某己安排正式工作,后徐某己被安排到新抚区环卫处工作的事实。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要求将徐某己安排新抚区环卫处工作,该调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3.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介绍信存根、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证实徐某乙的身份情况及徐某己2006年11月调入新抚区城建局环卫处的事实。十九、2006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原抚顺市新抚区城建局书记袁某甲的请托,为袁某甲的儿子袁某乙提职提供帮助。2006年,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袁某甲给予的2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1.3126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袁某甲的证言,证实2006年的一天,其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20万日元,请求刘凯对其儿子袁某乙工作予以关照,后袁某乙被提为站前街道办公室主任助理的事实。2.证人赫某某(新抚区站前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嘱咐,将袁某乙提升为站前街道主任助理的事实。3.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抚顺市新抚区委组织部文件,证实袁某乙2009年3月任新抚区站前街道主任助理的事实。二十、2006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某丁的请托,为李某丁的儿子李某乙丁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6年,刘凯收受李某丁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丁(抚顺市老城区改造指挥部)的证言,证实2006年,其送给刘凯3万元人民币请刘凯为其儿子李某乙丁安排工作,后李某乙丁被调入新抚区执法局工作的事实。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要求将李某乙丁调入新抚区执法局工作,该调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3.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拟调干部登记表、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证实李某丁的身份及李某乙丁2007年12月调入新抚区执法局市场办的事实。二十一、2006年至2010年初,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原抚顺吉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的请托,为该公司转制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0年春节,刘凯先后5次在办公室内收受杨某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为与刘凯搞好关系,请刘凯在企业转制过程中予以照顾,2006年至2007年每年在刘凯办公室给刘凯送5千元钱,2008年至2010年每年给刘凯送1万元钱,一共送给刘凯4万元的事实。2.证人周某甲(时任新抚区区长)的证言,证实在杨某乙的吉利新型建筑公司转制过程中,刘凯找到其打招呼,让其做好企业转制工作的事实。3.证人吕某某(时任新抚区财政局局长)的证言,证实杨某乙的抚顺吉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转制过程中,刘凯给其打招呼,要求财政局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安置费,其安排办理;区里财政紧张,如果不是刘凯打招呼,财政局会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扣掉部分费用的事实。4.书证营业执照、企业转制相关书证、核销凭证,证实杨某乙系抚顺吉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转制、核销情况。二十二、2007年初,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韩某甲的请托,为韩某甲朋友李某戊的亲戚盛某某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7年9月,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韩某甲(李某戊出资)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韩某甲(抚顺市沈抚新城实验学校校长)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其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5万元,请刘凯为其朋友李某戊的亲戚盛某某安排工作,后盛某某被安排到北台小学工作的事实。2.证人李某戊(西安宝秦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其为请刘凯给其外甥女盛某某安排工作,和韩某甲一起带着5万元现金到刘凯办公室,其在门口等待,韩某甲入内将5万元送给刘凯,后盛某某被安排到北台小学工作的事实。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要求,将盛某某调入新抚区北台小学工作,该调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4.书证干部、工资关系介绍信及转正审批表,证实盛某某2007年11月分配至北台小学。二十三、2007年3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原抚顺市供销社纪检处处长于某甲的请托,承诺为于某甲的丈夫骆某某任抚顺市新抚区榆林街道副主任提供帮助。2007年3月,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于某甲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于某甲证言,证实2007年3月,其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3万元人民币,请刘凯帮助其爱人骆某某提任榆林街道副主任,刘凯表示应允但未能实现的事实。2.书证骆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骆某某2007年系新抚区榆林街道动监所长。二十四、2007年4月至2010年初,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尹某某的请托,为尹某某同学及朋友的子女崔某丁、付某乙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7年4月至2010年初,刘凯先后2次收受尹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尹某某(抚顺极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其在与刘凯吃饭后送给刘凯15万元人民币,请刘凯为其同学的孩子崔某丁安排工作,后崔某丁被安排到新抚区行政执法局上班,系事业编制,15万系其自己出资;月份,其在与刘凯吃饭后送给刘凯20万元人民币,请刘凯为其朋友的孩子付某乙安排工作,后付某乙被安排到新抚区妇幼保健所上班,系事业编制,20万元系付某乙父亲付某丙出资的事实。2.证人付某丙(抚顺石化公司化工塑料厂内退管理部主办)证言,证实2009年年底,其托尹某某送给刘凯20万元人民币,请刘凯帮助为其女儿付某乙安排工作的事实。3.证人林某某(时任新抚区人事局局长)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要求将崔某丁调入新抚区市场办,该调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4.证人李某甲更(时任新抚区人事局局长)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要求将付某乙调入新抚区妇幼保健所工作,该调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5.书证干部介绍信存根、复退军人安置指标结算单、转正审批表,证实崔某丁、付某乙工作调动情况。二十五、2007年上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丁某某的请托,在调转人事关系事宜上提供帮助。2007年底、2008年底,刘凯先后2次在办公室内收受丁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丁某某(新抚区城管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的证言,证实其为感谢刘凯帮助将其调入新抚区执法局工作及日后获得刘凯照顾,分别于2007年、2008年底,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3万元、2万元人民币的事实。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要求,将丁某某调到新抚区执法局上班,该调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3.书证干部介绍信、拟调干部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日丁某某被分配至新抚区执法局的事实。二十六、2007年上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市新抚区地税局赵某乙的请托,为赵某乙的同学张某甲乙的女儿张某甲丙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8年初,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赵某乙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2008年春节前,其为感谢刘凯帮助其同学张某甲乙女儿张某甲丙安排工作,到刘凯办公室将张某甲乙出资的2万元人民币送给刘凯的事实。2.证人张某甲乙(抚顺市清原县英额门镇中心小学教师)证言,证实2008年春节前,其为感谢刘凯帮其女儿张某甲丙安排工作,托赵某乙送给刘凯2万元人民币的事实。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要求将张某甲丙调入新抚区西十路小学工作,该调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4.书证干部介绍信存根、拟调干部登记表,证实张某甲丙2007年12月调入新抚区西十路小学。二十七、2007年下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市新抚区国土局付某甲的请托,为付某甲的亲属付某丁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8年上半年、2009年春节前,刘凯先后2次在办公室内收受付某甲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付某甲的证言,证实月份,其为请刘凯帮助为其妹妹付某丁安排工作,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2万元人民币,后付某丁被安排到新抚区环卫处工作(后调动到安监局),2009年春节前,其为表感谢再次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2000元人民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要求,将付某丁调入新抚区安监局,该调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3.书证付某甲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介绍信存根、拟调干部登记表,证实付某甲身份及付某丁2008年5月调入新抚区环卫处的事实。二十八、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下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及通过他人接受李某己的请托,为李某己调动工作提供帮助。2008年上半年、2010年下半年,刘凯先后2次在办公室内收受李某己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己(抚顺市新抚区人大委员会教科文卫委主任)的证言,证实月,其为感谢刘凯帮其从企业调到拆迁办工作,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5万元人民币;月,其为感谢刘凯帮其调任新抚区卫生监督所所长,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要求将李某己调入新抚区拆迁办工作,该调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3.证人韩某丙(时任新抚区组织部常委、组织部长)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要求将李某己从拆迁办调到区卫生监督所工作的事实。4.证人刘某甲丙(抚顺市总工会主席)的证言,证实其向刘凯推荐李某己到新抚区工作的事实。5.证人闫某某(时任新抚区区委书记)的证言,证实刘某甲丙向其与刘凯推荐李某己到新抚区工作,后由刘凯具体安排的事实。6.书证拟调干部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李某己于2008年4月被任命为抚顺市新抚区建设和拆迁综合管理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之前系抚顺市大酒店副总经理。二十九、2007年10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赵某丙的请托,通过时任抚顺市抚顺县委书记郑某丙,为赵某丙的女儿赵某戊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7年11月,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赵某丙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赵某丙(抚顺市新抚区政法委副书记)的证言,证实2007年下半年,其为感谢刘凯帮其女儿赵某戊安排工作,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3万元的事实。2.证人郑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请求将赵某戊安排到水利局工作的事实。3.书证赵某丙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转正审批表,证实赵某戊2007年10月调入抚顺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三十、2007年10月至2011年7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刘某丙的请托,为刘某丙的儿子刘某丁调动工作、刘某丙任千金乡乡长提供帮助。2008年春节前、2011年底,刘凯先后2次在办公室内收受刘某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某丙(抚顺市新抚区东公园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人大工委书记)的证言,证实2008年春节前,其为感谢刘凯帮助将其儿子刘某丁安排到新抚区统计局工作,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2011年底,其为感谢刘凯帮其调任千金乡乡长,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要求将刘某丁调到新抚区地统中心工作,该调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3.证人韩某丙(时任新抚区组织部常委、组织部长)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要求,将刘某丙从城建局调任千金乡乡长的事实。4.书证干部介绍信、干部任免审批表、新抚区委组织部任免文件,证实刘某丁、刘某丙工作调动情况。三十一、2007年12月至2009年下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原抚顺市新抚房地产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籍某某的请托,在为其女儿罗某某提职、处理企业债务事宜上提供帮助。2010年上半年至2010年底,刘凯先后2次在办公室内收受籍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籍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其为感谢刘凯帮其女儿罗某某从卫生防疫站副站长调任妇幼保健站站长,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10万元人民币;2010年底,其为感谢刘凯帮助处理企业债务,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2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2.证人韩某丙(时任新抚区组织部常委、组织部长)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要求选拔任用罗某某为妇幼保健站站长的事实。3.证人王某壬(时任新抚区任财政局长)的证言,证实刘凯要求其给抚顺市新抚房地产开发中心拨款1,698,000元,用于偿还新抚区政府1998年11月从该房地产开发中心借款,其中本金150万元,利息198,000元的事实。4.书证:关于罗某某等通知任免职的通知、公务员调任审批表,证实罗某某由区疾病控防中心副主任调任区妇幼保健所所长;新抚区财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账单、预算拨款凭证,证实新抚区政府向新抚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及还款情况。三十二、2007年底至2008年初,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原新抚区副区长刘某丁的请托,为刘某丁的亲属关某某解决正式编制提供帮助。2007年底至2008年初,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刘某丁(路某某出资)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某丁的证言,2007年底、2008年初,其为感谢刘凯帮助其表弟路某某亲属关某某解决工作正式编制,到刘凯办公室将路某某给付的3万元送给刘凯的事实。2.证人路某某(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街道党委副书记)的证言,证实2007年底2008年初,其为感谢刘凯帮其亲属解决工作正式编制,委托刘某丁送给刘凯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3.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要求,将关某某安排到新抚区执法局市场办工作,该调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4.书证工人介绍信存根、转正审批表,证实关某某2007年12月调入新抚区集贸市场管理办公室。三十三、2007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市开发区供电分公司经理刘某戊的请托,为刘某戊的妻妹王某癸提职提供帮助。2009年下半年,刘凯收受刘某戊给予的共计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家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实2007年至2009年初,刘某戊多次向刘凯提出帮其在新抚区北台小学任老师的妻妹王某癸提职的请托,刘凯应允后于2009年初帮助将王某癸先行借调到教育局工作;2009年秋天,刘某戊出于相同目的交给冯某甲5万元购买家具后送给刘凯,后在刘凯帮助下,王某癸在2010年春节后调任公园一校校长助理,在2011年上半年调任公园一校副校长,2012年刘凯调走之前调任大官屯小学书记的事实。2.证人冯某甲的证言,证实刘某戊为请刘凯帮助其亲属王某癸提职,交给冯某甲5万元购买家具后送给刘凯的事实。3.证人王某乙甲(抚顺市新抚区教育局局长)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要求,将王某癸从北台小学调到教育局工作的事实。4.证人韩某丙(时任新抚区组织部常委、组织部长)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要求,将王某癸从教育局调到公园一校任校长助理,后提任副校长的事实。5.证人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要求将王某癸从公园一校副校长提任大官屯小学书记的事实。6.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新抚区委组织部[2011]20号、[2012]32号文件,证实王某癸2010年3月任新抚区公园一校校长助理,2011年任新抚区公园一校副校长,2012年8月任新抚区大官小学党支部书记、副校长的事实。三十四、2007年至2011年上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某己的请托,为李某己的儿子李某乙戊安排工作、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团委副书记提供帮助。2008年春节前、2011年7月,刘凯先后2次在办公室内等处收受李某己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价值人民币7695元的手链1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己(抚顺市新抚区人大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07年李某己儿子李某乙戊毕业后,李某己找到刘凯提出帮李某乙戊安排工作的请托,刘凯表示应允,两三个月后,李某乙戊被安排到区委党校工作,李某己于2008年春节前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人民币5万元表示感谢;2011年初,李某己再次找到刘凯帮李某乙戊调动工作,2011年4月刘凯帮助安排李某乙戊担任新抚区团委副书记,2011年7月,李某己请刘凯一家人吃饭并在席间送给刘凯女儿1条价值人民币7695元的白金手链的事实。2.证人刘某甲戊(刘凯女儿)的证言,证实其与刘凯、李某己等人吃饭时,李某己为感谢刘凯对其儿子李某乙戊的照顾,给刘某甲戊一个价值人民币7695元白金钻石手链的事实。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要求将李某乙戊调入新抚区区委党校工作,该调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4.证人韩某丙(时任新抚区组织部常委、组织部长)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要求选拔任用李某乙戊为新抚区团委副书记的事实。5.书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干部任免审批表、新抚区委组织部[2011]6号《关于杨某更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实李某乙戊2011年4月任团区委副书记。三十五、2007年至2011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荣信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金某某的请托,在协调企业租赁、经营事宜上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1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刘凯先后10次在办公室内收受金某某给予的美元共计3.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4.6269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了感谢刘凯帮助其协调企业租赁、经营等事宜,分别于2007年春节前送给刘凯5千美金,2007年中秋节送给刘凯6千美金,2008年春节前送给刘凯3千美金,2008年中秋节前送给刘凯3千美金,2009年春节前送给刘凯3千美金,2009年中秋节前送给刘凯3千美金,2010年春节前送给刘凯3千美金,2010年中秋节前送给刘凯3千美金,2011年春节前送给刘凯3千美金,2011年中秋节前送给刘凯3千美金的事实。2.证人王某甲丙(时任新抚区经贸局局长)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要求办理抚顺荣信机械有限公司租赁抚顺市真空设备厂厂房设备事宜的事实。3.书证租赁收购合同书、抚顺真空设备厂破产清算组情况说明,证实真空设备厂破产清算组与抚顺荣信机械公司在日经新抚区人民政府批准签订了土地、机械设备、全部公共设施上的租赁收购合同的事实。三十六、2008年初,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某更的请托,为李某更的儿媳李某甲己调动工作提供帮助。2008年11月,刘凯在抚顺市顺城区一饭店内收受李某更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更(抚顺市离休干部活动中心主任)的证言,证实2008年11月,其为了感谢刘凯给其儿媳妇李某甲己安排到新抚区财政局核算中心工作请刘凯吃饭,饭后送给刘凯3万元人民币的事实。2.证人李某甲更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要求将李某甲己安排到新抚区财政局核算中心工作,该调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3.书证干部介绍信存根、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证实李某甲己2008年8月调入新抚区财政局核算中心。三十七、2008年2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原抚顺市联通公司副总经理王某丙的请托,为王某丙的朋友麻某某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8年2月,刘凯在该公司客户俱乐部内收受王某丙(麻某某出资)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08年2月,其请求刘凯帮其朋友麻某某安排工作,并在其单位俱乐部将用牛皮纸档案袋包装的5万元人民币(麻某某出资)送给刘凯的事实。2.证人麻某某(新抚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执法分局科员)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其为请刘凯帮其安排工作,通过王某丙送给刘凯5万元人民币,后其被安排到新抚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执法分局上班的事实。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其按照刘凯的要求将麻某某安排到新抚区执法局工作,该调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4.书证工作介绍信、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证实2008年3月麻某某被安排至新抚区工作,主管部门为新抚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的事实。三十八、2008年3月至2010年底,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辽宁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的请托,在该公司开发的抚顺浙商国际商贸城项目协调水电、缴税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9年春节前至2011年上半年,刘凯先后3次在办公室内收受曾某某给予的共计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购物卡6张、在饭店收受曾某某给予的共计价值人民币6.2万元的金条2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感谢刘凯对其公司开发的抚顺浙商国际商贸城项目在用水、用电、道路建设、缴纳税费等方面的帮助,于2009年春节前至2011年上半年间,分三次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共计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6张以及在一次与刘凯吃饭时送给刘凯共重200克的金条2块的事实。2.证人蒋某某(原新抚区人大主任)的证言,证实年间,其按照刘凯要求对浙商国际商贸城遇到的自来水及电力使用、交通线路问题召开协调会予以处理的事实。3.证人代某某(抚顺地方税务局新抚分局税源管理科科长)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刘凯曾找过其让其暂缓收取辽宁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6000余万元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事实。4.书证营业执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书、应交税费明细账、报销购物卡及金条的发票、曾某某辨认金条图片,证实证人曾某某的身份并对其证言予以佐证。5.评估报告,证实曾某某送给刘凯的两块金条在评估基准日2011年上半年的市场价值约为人民币6.2万元。三十九、2008年5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原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齐某某的请托,为齐某某的儿子张某甲丙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8年7月,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齐某某给予的内存有人民币3万元的银行卡1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其在参加婚宴时请刘凯帮其儿子张某甲丙安排工作;2008年6月,张某甲丙被安排到新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上班;2008年7月,其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一张存有3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一张的事实。书证齐某某银行账户明细,佐证其证言中开立3万元人民币银行卡的内容。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其按照刘凯的要求把张某甲丙安排到新抚区执法局工作,该调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3.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介绍信,证实张某甲丙2008年6月调入新抚区执法局。四十、2008年6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崔某戊的请托,为崔某戊同学张某戊的儿子周某甲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8年下半年,刘凯通过崔某戊收受张某戊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崔某戊(刘凯妻子,以下同)的证言,证实崔某戊小学同学张某戊为请刘凯帮张某戊儿子周某甲安排工作,在崔某戊办公室交给其10万元人民币,崔某戊转交给了刘凯的事实。2.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月份,其为感谢刘凯帮其儿子周某甲安排到抚顺市第五十中学工作,到崔某戊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人民币请其转交给刘凯的事实。3.证人王某乙甲(抚顺市新抚区教育局局长)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要求将周某甲安排到抚顺市第五十中学担任体育老师的事实。4.证人袁某甲(原抚顺市第五十中学校长)的证言,证实周某甲于2008年进其学校担任体育老师的事实。5.书证干部介绍信存根,证实周某甲日调入抚顺市五十中学工作的事实。四十一、2008年6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市地税局胜利分局高某甲的请托,为高某甲的亲属佟某乙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9年初,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高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其找到刘凯请其为自己妻侄佟某乙安排工作,刘凯表示同意;后佟某乙被安排到新抚区拆迁办工作,高某甲于2009年初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人民币2万元。2.证人李某甲更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左右,其按照刘凯要求将佟某乙安排到新抚区拆迁办工作,该调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3.书证工人介绍信存根、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证实佟某乙2008年12月调入新抚区建设和拆迁办。四十二、2008年上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某辛的请托,承诺为李某辛的弟弟李某甲辛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8年上半年,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李某辛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辛(抚顺市新抚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的证言,证实2008年其为请刘凯帮其弟弟李某甲辛安排工作,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5万元人民币,李某甲辛工作一直未解决的事实。2.证人李某甲辛的证言,证实其因体重原因高中毕业后一直待业,其曾在2008年为解决工作问题按照哥哥李某辛的要求到刘凯办公室与刘凯见面,此后工作亦未解决的事实。四十三、2008年上半年至2012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舜泰家园项目投资人邢某甲的请托,在提供拆迁数据、协调拆迁进度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8年底,刘凯在抚顺市住处附近收受邢某甲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2011年9月,刘凯在大连市收受邢某甲给予的共计价值人民币35.5万元的“爱彼”牌、“江诗丹顿”牌手表各1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邢某甲(抚顺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其为感谢刘凯对其投资开发的抚顺大酒店及周边地块项目,也叫舜泰家园项目在提供拆迁数据、协调拆迁进度、更开规划等方面的帮忙,分别于2008年底及2011年9月,在抚顺刘凯住处附近送给刘凯人民币60万元、在大连送给刘凯爱彼、江诗丹顿牌手表各1块的事实。2.证人秦某甲(原站前街道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2008年或者2009年,其按照刘凯的要求向邢某甲提供了居民数、面积等拆迁数据的事实。3.证人李某己(原抚顺市新抚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书记)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刘凯找到其让其给邢某乙提供抚顺大酒店及周边地块拆迁相关数据的事实。4.证人奚某某(原抚顺市副市长)的证言,证实2008年左右,刘凯在抚顺市规划委员会开会时推荐过邢某甲开发抚顺大酒店项目;2011年左右,刘凯找过其协调批准抚顺大酒店项目修改后的规划方案;2012年左右,刘凯找过其协调抚顺大酒店项目与其他项目施工交叉问题的事实。5.证人卢某某(抚顺市新抚区副区长)的证言,证实2011年邢某乙的公司开发抚顺大酒店地块过程中,其按照刘凯的要求积极与被拆迁单位进行谈判以及推进落实该项目重新规划的事实。6.证人周某甲(原新抚区区长)的证言,证实2009年、2010年左右,其按照刘凯要求对邢某乙开发项目加快拆迁进度的事实。7.证人崔某己(刘凯妻子)的证言,证实2011年的一天,邢某甲在大连请刘凯等人吃饭,席间邢某甲送给刘凯两块手表的事实。8.鉴定结论、价格评估结论书,证实邢某甲送给刘凯的两块手表分别为瑞士原装爱彼品牌手表、瑞士原装江诗丹顿品牌手表;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5.5万元,其中爱彼品牌手表价格为12.5万元,江诗丹顿品牌手表价格为23万元。9.书证企业档案登记资料、抚顺大酒店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挂牌成交确认书、关于抚顺大酒店及周边地区改造项目第二次土地上市相关事宜的请示、关于抚顺大酒店土地二次上市相关事宜的请示、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缴费证明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于抚顺大酒店及周边改造项目的情况说明,证实邢某甲投资公司开发抚顺大酒店项目及二次规划的相关事实。四十四、2008年7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原抚顺市大白鲨海鲜食府投资人邹某某的请托,在支付拆迁补偿款事宜上提供帮助。2008年7月,刘凯收受邹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邹某某经营的大白鲨酒店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邹某某到刘凯办公室请求刘凯帮忙协调尽快支付拆迁补偿款,刘凯表示同意;当月月末,邹某某来到刘凯家中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海鲜礼盒交给刘凯妻子,此后邹某某很快得到了拆迁补偿款的事实。2.证人崔某戊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末,邹某某来到其和刘凯在抚顺石油学院的家中交给其一个海鲜礼盒,其打开后发现里面有10万元现金,刘凯回家后其将钱交给了刘凯的事实。3.证人李某己(抚顺市新抚区人大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其按照刘凯的要求对大白鲨酒店拆迁补偿款尽快支付的事实。4.书证抚顺市大白鲨海鲜食府档案登记资料、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书、进账单,证实邹某某获得拆迁补偿款的事实。四十五、2008年7月至2010年下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原抚顺市新抚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于某乙的请托,为于某乙调任抚顺市新抚区东公园街道办事处主任、为于某乙的妻妹李某甲壬调动工作提供帮助。2008年12月、2010年下半年,刘凯先后2次在办公室内收受于某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于某乙的证言,证实2008年12月,其为了感谢刘凯帮其调任抚顺市新抚区东公园街道办事处主任,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2万元现金;2010年下半年,其为了请托刘凯帮其亲属李某甲壬调动工作关系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3万元现金的事实。2.证人韩某丙(原新抚区组织部常委、组织部长)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授意选拔任用于某乙为东公园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的事实。3.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于某乙2008年11月任新抚区东公园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李某甲壬2005年7月借调至新抚区委宣传部。四十六、2008年8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市新抚区机关事务管理办食堂管理员富某某的请托,为富某某的女儿王某甲丁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8年9月,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富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富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其为请刘凯帮其女儿王某甲丁安排工作,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5万元人民币,后其女儿被安排到统计局工作的事实。2.证人李某甲更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授意将王某甲丁安排到新抚区统计局工作,该安排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3.书证干部介绍信存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证实王某甲丁2008年9月分配至新抚区统计局。四十七、2008年10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市新抚区委组织部副部长李某壬的请托,为李某壬的妹妹李某甲癸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刘凯在办公楼内收受李某壬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壬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其向刘凯提出帮其妹妹李某甲癸安排工作的请托,刘凯表示应允;2010年春节期间,其为感谢刘凯帮助将李某甲癸安排到新抚区园林处工作,在办公楼走廊内将装有5万元人民币现金的档案袋送给刘凯的事实。2.证人李某甲更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授意,将李某甲癸安排到新抚区园林处工作,该录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3.书证工人介绍信存根、工资关系介绍信,证实李某甲癸2009年11月至新抚区园林处工作。四十八、2008年10月至2012年3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丙的请托,在企业经营、职工信访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8年10月、2012年3月,刘凯先后2次接受于某丙为其家人支付出国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4.02万元、通过崔某戊收受于某丙给予的5千澳元、3千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722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为感谢刘凯在企业经营、职工信访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及日后继续获得刘凯关照,在事先告知刘凯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于2008年10月份让其妻子高某乙陪刘凯妻子崔某戊及女儿刘某甲戊去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支付了崔某戊和刘某甲戊的旅行费用共计15000元,并由高某乙送给崔某戊5000澳币;2012年3月其让高某乙再次陪崔某戊、刘某甲戊到迪拜旅游,支付了崔某戊和刘某甲戊的旅行费用共计25200元,并由高某乙送给崔某戊3000美金的事实。证人高某乙(于某丙妻子)出具的证明材料,亦证实高某乙与丈夫于某丙为了感谢刘凯的帮助,用家庭资金支付崔某戊及刘某甲戊去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费用15000元人民币,支付崔某戊及刘某甲戊去迪拜旅游费用25200元人民币,并送给崔某戊5000澳币及3000美金的事实。2.证人崔某戊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左右及2012年3月份左右,刘凯两次告知其高某乙要带其与刘某甲戊旅游,高某乙爱人于某丙是抚顺市水泥厂的厂长;其便与刘某甲戊在高某乙承担出国费用的情况下,分别去了澳大利亚及新西兰、迪拜旅游,出国费用均是高某乙所出,且高某乙两次均在桃仙机场给其一个信封,里面分别装有5000澳元及3000美金的事实。3.证人刘某甲戊的证言,证实月份,高某乙带其与崔某戊去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在机场高某乙给崔某戊一个信封,装有大概是5000左右澳币;2012年3月份左右,高某乙带其与崔某戊去迪拜玩,在机场高某乙给崔某戊一个信封,装有大概3000美金的事实。4.证人王某甲丙(原新抚区信访局局长)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授意,帮助于某丙的水泥厂解决信访问题的事实。5.证人曾某某(辽宁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的证言,证实在刘凯的推荐下,其在抚顺建设的浙商国际商贸城项目使用了于某丙水泥厂的水泥的事实。6.书证: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收款收据,证实于某丙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水泥采购合同;辽宁海内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日收崔某戊、刘某甲戊“澳新旅游费”各7500元共计1.5万元,日收崔某戊、刘某甲戊“迪拜旅游费”各1.26万元合计2.52万元。四十九、2008年至2010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原新抚区园林处处长郑某甲的请托,为郑某甲妻弟金某乙的儿子金某丁、郑某甲朋友魏某某的亲戚赵某己、李某乙甲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9年下半年,刘凯在抚顺市家中收受金某乙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2010年初,刘凯在抚顺市家中收受郑某甲(魏某某出资)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郑某甲证言,证实2008年至2009年,其两次请刘凯帮其朋友魏某某的亲属赵某己、李某乙甲安排工作,刘凯应允后二人均被安排到新抚区园林处工作,为表感谢,其于2010年初到刘凯家中将魏某某出资的5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刘凯;2009年下半年,其请刘凯帮其外甥金某丁调动工作,刘凯应允后金某丁被调到华山工业园区工作,其为表感谢,与金某乙一同到刘凯家中送给刘凯由金某乙出资的5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事实。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至2009年间,其两次通过郑某甲请刘凯帮其亲属赵某己、李某乙甲安排工作,后二人均被安排到新抚区园林处工作,其为表感谢,请郑某甲将其出资的5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刘凯的事实。3.证人金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左右,其为感谢刘凯帮其儿子调动工作,出资5万元人民币现金与其姐夫郑某甲共同到刘凯家中送给刘凯的事实。4.证人李某甲更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安排将金某丁从新抚区法院调解中心调到华山工业园区工作,该调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5.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介绍信存根,证实赵某己日进入城建局园林处工作;李某乙甲日进入新抚区园林处工作;金某丁日由新抚区法院调解中心转至华山工业园区工作。五十、2008年至2010年7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刘某己的请托,为刘某己的儿子杨某更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10年10月,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刘某己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某己的证言,证实2008年刘凯探望其生病的丈夫杨某己时,其请刘凯帮其儿子杨某更安排工作,在杨某更毕业前又多次向刘凯提出相同请托,后杨某更被安排到新抚区园林处工作;其为表感谢,于2010年10月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5万元人民现金的事实。2.证人李某甲更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安排,将杨某更调入新抚区园林处工作,该录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3.书证干部介绍信存根、拟调干部登记表,证实杨某更2010年10月分配至新抚区园林处。五十一、2008年至2012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抚顺矿业集团公司东露天矿党委书记李某癸的请托,在协调征地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9年春节前至2011年春节前,刘凯先后3次在办公室内收受李某癸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癸的证言,证实其为感谢刘凯在其企业征地过程中给予帮助以及日后继续获得刘凯关照,于年春节前夕分别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1万、2万、2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事实。2.证人齐某丙(新抚区榆林街道办事处工委书记)的证言,证实抚顺东露天矿在其街道下属村庄万新村征地过程中,刘凯给其打电话让其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积极安抚村民,让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处理好征地后续补偿带来的相关问题,其均予以照办的事实。3.书证企业登记资料、征地补偿协议、征地协议书、情况说明,证实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露天矿在新抚区征地情况。五十二、2008年至2012年4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原抚顺市造纸厂邵某某的请托,为邵某某调至抚顺市新抚区环卫处提供帮助。2012年上半年,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邵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08年开始,多次找到刘凯请刘凯帮其调动工作,2011年底刘凯告知其工作调动事宜已定,后其为表示感谢,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3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事实。2.证人李某甲更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安排,将邵某某调到新抚区环卫处工作,该行为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3.书证拟调干部登记表,证实邵某某2012年5月调入新抚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五十三、2009年初,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市新抚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吴某甲的请托,为吴某甲的女儿吴某丙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9年7月,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吴某甲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其为了感谢刘凯帮其女儿吴某丙安排工作,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5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事实。2.证人李某甲更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安排,将吴某甲女儿安排到新抚区环卫处工作的事实。3.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介绍信存根,证实吴某丙2009年6月调至区环卫处。五十四、2009年5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原抚顺市第十九中学校长池某某的请托,为池某某的同事徐某丙在抚顺市第十九中学解决正式编制提供帮助。2010年6月,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池某某(徐某丙出资)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池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其向刘凯提出帮其学校老师徐某丙解决正式编制的请托,刘凯应允;2010年6月,徐某丙解决正式编制后,为表示感谢,出资5万元人民币现金由池某某道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的事实。2.证人徐某丙(抚顺市第十九中学教师)证言,证实2009年5月,池某某帮其向刘凯提出解决正式编制的请托;2010年6月,其如愿解决正式编制后,为表示感谢,出资5万元人民币现金由池某某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的事实。3.证人李某甲更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安排将徐某丙调入抚顺市第十九中学,该录用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事实。4.书证干部介绍信存根,干部、工资关系介绍信,转正审批表,情况说明,证实徐某丙2010年6月成为抚顺市第十九中学体育教师。五十五、2009年上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市新抚区审计局局长马某甲的请托,为马某甲的侄子马某乙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9年下半年,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马某甲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月份左右,其为感谢刘凯帮其侄子马某乙安排工作,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5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事实。2.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授意给马某乙安排到政协给领导当司机的事实。3.书证工人介绍信存根,证实马某乙2009年6月分配至区政协。五十六、2009年上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甲己接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计财处工作人员薛某甲的请托,在薛某甲的妻弟王某甲戊解决工勤编制事宜上提供帮助。2009年,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薛某甲给予的内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卡1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薛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后,其为帮助妻弟王某甲戊解决工勤编制,通过刘某甲己介绍找到刘凯提出请托,并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一张存有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该5万元系其岳母高某某出资,后王某甲戊如愿解决编制的事实。书证薛某甲中国建设银行抚顺分行账户明细,证实该账户于日存入5万元人民币,对其证言予以佐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后,其出资5万元人民币通过女婿薛某甲送给刘凯,请刘凯帮其儿子王某甲戊解决工勤编制,后如愿的事实。3.证人刘某甲己的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后,薛某甲为帮助妻弟王某甲戊解决工勤编制找到其,其跟刘凯打电话沟通后,刘凯让把简历送去,后听薛某甲说王某甲戊转了工勤编的事实。4.证人李某甲更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授意给王某甲戊落实了工勤编制的事实。5.书证工人介绍信存根、工资关系介绍信、新抚区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王某甲戊2007年5月至2009年4月为该院合同制临时工,2009年4月调入该院工勤编制。五十七、2009年上半年至2012年下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新抚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某丁的请托,在王某丁的女儿王某甲己安排工作、王某丁调任抚顺市新抚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事宜上提供帮助。2012年11月,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王某丁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2年间,其分别就其女儿王某甲己安排工作及其本人调任抚顺市新抚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事宜向刘凯提出请托,后均如愿;为表感谢,其于2012年11月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5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事实。2.证人王某甲(原新抚区教育局局长)的证言,证实王某甲己到抚顺市第五十中学当老师没有参加考试的事实。3.证人隋某某的证言,证实月份,刘凯决定提名王某丁为人大党外副主任人选,后通过正常程序予以任命的事实。4.证人刘某癸(原抚顺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的证言,证实王某丁任新抚区人大党外副主任前刘凯找其沟通过的事实。5.书证王某甲己干部介绍信存根、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抚顺市委组织部文件,证实王某甲己2009年9月进入抚顺市第五十中学;王某丁2012年10月提名为抚顺市新抚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选。五十八、2009年9月至2011年10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崔某甲的请托,为崔某甲转公务员编制、崔某甲的妻子韩某丁调动工作提供帮助。2009年下半年、2011年4月,刘凯先后2次在办公室内收受崔某甲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崔某甲(抚顺市胜利开发区建管办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其调到拆迁办工作后,为转公务员编制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5万元人民币现金;2011年4月份,其为请刘凯帮其妻子韩某丁安排到新农合办公室工作,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10万元人民币现金,后均如愿的事实。2.证人韩某丙(原新抚区组织部常委、组织部长)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授意将崔某甲从事业编制转为公务员编制的事实。3.证人李某甲更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授意,将韩某丁调到新抚区卫生局新农合办公室工作的事实。4.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调任审批表、干部介绍信存根、拟调干部登记表,证实崔某甲、韩某丁的职务调转情况。五十九、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4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史某某的请托,为史某某任抚顺市新抚区副区长提供帮助。2009年下半年,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史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实月份,其担任副区级调研员兼城管局局长后,为感谢刘凯在工作中的帮助以及继续获得刘凯的关照,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15万元人民币现金,2010年4月份其被任命为副区长的事实。2.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初,刘凯跟其说市里给区里一个副区长职数,跟其研究具体人选,刘凯要推荐史某某,其表示同意;后史某某经过干部任免程序被任命为新抚区副区长的事实。3.证人刘某癸(原抚顺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的证言,证实刘凯就史某某任副区长事宜找其沟通过的事实。4.书证干部任免呈报表,证实2010年4月史某某被任命为抚顺市新抚区副区长。六十、2009年下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原党委书记秦某乙的请托,为秦某乙的亲属陆某某解决参公编制提供帮助。2009年下半年,刘凯在抚顺市家中收受陆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陆某某(抚顺市新抚区永安台街道办事处司机)的证言,证实2009年其通过姐夫秦某乙向刘凯提出请托后,如愿解决参公编制;为表感谢,于月份,与其姐夫共同到刘凯家中送给刘凯一个礼品袋,内装5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事实。2.证人秦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其请刘凯帮其亲属陆某某解决参公编制,刘凯表示应允;陆某某解决了参公编制后为表感谢,于月份,与其共同到刘凯家中送给刘凯一个礼品袋,刘凯被调查后其听陆某某说礼品袋内是5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事实。3.证人李某甲更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授意,通过非正常流程给陆某某落实正式参公编制的事实。4.书证工人调动审批表,证实2009年8月陆某某调入新抚区永安台街道办事处。六十一、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保卫处校卫科科长李某乙丙及其哥哥李某甲丙的请托,承诺为李某甲丙的女儿李某乙丁调动工作提供帮助。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李某甲丙给予的内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存折1本。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甲丙的证言,证实2009年的10月份,其为请刘凯帮其女儿李某乙丁调动工作,通过弟弟李某乙丙介绍后,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一张存有5万元人民币的存折,刘凯表示应允;后其女儿工作未调整的事实。2.证人李某乙丙的证言,证实2010年初其给刘凯打电话请刘凯帮其大哥李某甲丙女儿李某乙丁调动工作,刘凯表示应允后其让李某甲丙直接与刘凯联系,自己未再参与的事实。六十二、2009年下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原抚顺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刘某甲更及其妻子崔某乙的请托,为刘某甲更的亲属崔某更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9年下半年、2010年初,刘凯先后2次在办公室内收受崔某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崔某乙(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的证言,证实2009年八九月份,其为请刘凯帮其侄子崔某更安排工作,让其丈夫刘某甲更给刘凯打电话提出请托,刘凯表示应允,后其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3万元人民币现金并再次提出请托;崔某更被安排到区政协上班后,其为表感谢于2010年元旦前,与弟弟崔世和再次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2万元人民币现金,两次送钱时刘某甲更均不知情的事实。2.证人刘某甲更的证言,证实月份,其为请刘凯帮其妻子崔某乙侄子崔某更安排工作,电话向刘凯提出请托,刘凯表示应允,后崔某更被安排到新抚区政协工作;2010年春节前其打算给刘凯送礼表示感谢,崔某乙告诉其此前已经分两次给刘凯送了5万元现金,一次三万,一次两万的事实。3.证人李某甲更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授意,通过非正常程序将崔某更安排到新抚区政协工作的事实。4.书证工资关系介绍信存根,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证实崔某更2010年1月分配至新抚区政协(工勤)。六十三、2009年至2011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刘某己的请托,在刘某己妻子袁某丙调动工作、刘某己司机全某甲的儿子全某乙安排工作事宜上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前,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刘某己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2011年年底,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刘某己(全某甲出资)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某己(抚顺市抚顺县武装部政委)的证言,证实2009年其向刘凯提出帮其妻子袁某丙调动工作的请托,调动成功后其为感谢刘凯,于2010年春节前,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5万元人民币现金;2011年,其替司机全某甲向刘凯提出帮全某甲的儿子全某乙安排工作的请托,安排成功后,全某甲为表感谢出资10万元由其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的事实。2.证人全某甲(抚顺市新抚区武装部司机)的证言,证实2011年年底,其为感谢刘凯帮其儿子全某乙安排工作,通过刘某己送给刘凯1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事实。3.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授意,将刘某己的妻子袁某丙安排到抚顺市新抚区残联工作的事实。4.证人李某甲更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授意,将全某乙安排到新抚区人民武装部工作的事实。5.书证袁某丙干部介绍信、拟调干部登记表、全某乙干部介绍信,证实2009年12月,袁某丙调入抚顺市新抚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工作;2011年7月,全某乙被安排到新抚区人民武装部工作。六十四、2009年底,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朴某某的请托,为朴某某调任抚顺市新抚区监察局副局长提供帮助。2010年初,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朴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朴某某(抚顺市新抚区纪委副书记)的证言,证实其为感谢刘凯帮其调任抚顺市新抚区监察局副局长,于2010年初,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1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事实。2.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朴某某2010年2月任新抚区监察局副局长。3.被告人刘凯的供述,证实2009年下半年,其将朴某某从民政局副局长调到纪委监察局任副局长,职级从副科提升为主任科员;2010年初,朴某某为表感谢到其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事实。六十五、2009年底至2011年下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任某某的请托,为任某某的妻子崔某辛调动工作提供帮助。2011年9月,刘凯在家中收受任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任某某(抚顺市新抚区新抚街道办事处主任)的证言,证实从2009年底开始,其多次向刘凯提出帮其妻子崔某辛调动工作的请托,刘凯表示应允;2011年八九月份,崔某辛如愿调动了工作,其为表感谢到刘凯家中送给刘凯1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事实。2.证人李某甲更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授意将崔某辛安排到新抚区残联工作的事实。3.书证介绍信存根、人员调配呈报审批表,证实崔某辛日调入新抚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工作。六十六、2010年初,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抚顺市新抚区人事局局长林某某的请托,为林某某母亲的朋友王某甲更的亲属姚某甲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10年3月,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林某某(姚某甲出资)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初林某某找到刘凯请刘凯帮其母亲朋友王某甲更的外孙姚某甲安排工作,刘凯表示应允;2010年3月,姚某甲被安排到新抚区园林处工作后,为表感谢出资5万元人民币现金,由林某某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的事实。2.证人姚某甲(新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员)的证言,证实其大学毕业后通过林某某找到刘凯帮忙,被安排到新抚区园林处工作,2010年3月,其为表感谢出资5万元人民币现金通过林某某送给刘凯的事实。3.证人李某甲更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授意将姚某甲通过非正常程序安排到新抚区园林处工作的事实。4.书证干部介绍信存根、拟调干部登记表,证实2010年2月姚某甲分配至新抚区园林处。六十七、2010年1月至2011年上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徐某丁的请托,为徐某丁任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街道党工委书记提供帮助。2010年2月,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徐某丁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徐某丁(新抚区人大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初,其为感谢刘凯欲提拔其为街道书记,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5万元人民币现金;2011年5月,其正式调到新抚区福民街道任党工委书记的事实。2.证人韩某丙(原新抚区组织部常委、组织部长)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安排将徐某丁调整到福民街道任党工委书记的事实。3.书证抚顺市新抚区委组织部[2011]6号文件《关于杨某更等通知任免职的通知》,证实2011年4月徐某丁任福民街道工委书记。六十八、2010年3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市新抚区刘山街道副主任武某甲的请托,为武某甲的儿子武某乙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10年7月,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武某甲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武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开始,其多次向刘凯提出帮其儿子武某乙安排工作的请托,2010年7月,武某乙被安排到新抚区环卫处工作后,其为表感谢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5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事实。2.证人李某甲更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授意通过非正常程序将武某乙安排到新抚区环卫处工作的事实。3.书证干部介绍信存根、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证实2010年7月武某乙至新抚区环卫处工作。六十九、2010年上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原抚顺市新抚区教育局左某某的请托,为左某某调任抚顺市新抚区民政局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提供帮助。2010年下半年,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左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实月份,其向刘凯提出帮其调动工作的请托,刘凯表示应允;其如愿调任抚顺市新抚区民政局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后,为表感谢于月份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3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事实。2.证人韩某丙(原新抚区组织部常委、组织部长)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刘凯的安排将左某某任命为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的事实。3.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抚顺市新抚区委组织部文件,证实左某某2010年7月任新抚区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七十、2010年上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原抚顺市新抚区环卫处副处长张某己的请托,承诺为张某己晋升职务提供帮助。2010年底,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张某己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己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开始,其为在退休前晋到虚职正科多次找到刘凯请刘凯帮忙,并于2010年12月份,到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3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事实。2.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张某己任职情况。3.被告人刘凯的供述,证实2010年,张某己到其办公室说自己要退休了,想请刘凯帮助从实职副科提高到虚职正科,并送给刘凯3万元人民币现金,刘凯表示应允,后因张某己不符合条件未能解决的事实。七十一、2010年7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原抚顺市第五十中学副校长王某丁的请托,为王某丁任该中学校长提供帮助。2010年7月,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王某丁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其向刘凯提出帮其担任抚顺市五十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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