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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网度假旅游产品的盈利模式主要有差价和折扣返还两种方式,请问折扣返还是什么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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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网度假旅游产品的盈利模式主要有差价和折扣返还两种方式,请问折扣返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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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销售返利问题
销售返利问题 &
生产企业支付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某企业为酒类生产企业,为促进销售,给予销售达到一定数量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购货方一般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取得购货方开具各类服务业发票,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上述税务处理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如果存在税务风险,如何进行正确的操作?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贵公司为促进销售,给予销售达到一定数量的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显然属于销售返利。销售返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返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须根据既定目标才能给予。  贵公司取得购货方开具各类服务业发票,作为销售费用处理,该项税务处理存在以下税务风险:  
1、销售返利不能冲减销售额,增加增值税负担。贵公司销售货物的实际收入为扣除“返利”后的余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贵公司取得的“返利”服务业发票由购货方单独开具,这显然不符合“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条件。因此,贵公司给予购货方的销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许抵减其销售额,从而增加了贵公司的增值税负担。 
 2、购货方通常为增值税纳税人,而开具服务业发票,应该以存在应税劳务为前提,但实际并不存在劳务,开具发票与事实不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贵公司存在该类销售费用不能税前列支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根据: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在日常实务中让利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销售方往往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作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 
 二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这种情形也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  
三是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销售方请购货方到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由供货方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销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建议贵公司对于销售返利,直接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同时购货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商家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
1、销售返利的概念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旅游等。返利是税收“概念”而非会计概念,会计准则对其无明确规定,按其性质应当列作营业费用。
& & 2、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返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需根据供货方年度(或一段时间)销售情况到年终(或结算期)才能决定存在与否和存在多少。在日常实务中让利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销售方往往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或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作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如果是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还不可以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所以,这种处理方法对销售方很不利;二是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销售方请购货方到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由供货方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销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 & 3、销售返利发票的正确开具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生产企业从销售企业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发票有两类,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
在实践当中,不少企业往往把销售返利发票开成“劳务费”,这种做法存在以下四大税务风险。
  风险一:生产厂家要多缴增值税
&“销售返利”实质上就是企业的销售折扣。生产厂家在销售货物的实际收入为扣除”返利”后的余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生产厂家取得的“劳务费”返利发票由销售企业单独开具,这显然不符合“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条件。所以,对生产厂家给予销售企业的销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许抵减其销售额,从而增加了生产厂家增值税负担。
& & 风险二:销售企业要多缴营业税
根据相关规定,销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为生产厂家带开服务业发票时,将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甚至于还会附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等,这对于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经销企业来说,额外承受了本不应当缴纳的税收,大大增加了税收负担。
& & 风险三:生产厂家的促销费将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因此,销售额与销售”返利“并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生产厂家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促销费”,即便索取的是符合规定的服务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是不承认实际支付的折扣额,也就不能享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税收优惠了。
& & 风险四:交易双方都违法发票管理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销售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其为生产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就应当是以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前提,如果没有,其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带开的服务业发票还是自开的服务业发票,其发票开具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而作为生产厂家,要求销售企业变更发票名称的做法也同样是税收违法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双方都有可能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ITF 01-9:美国准则下对于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
上周和上峰谈起要下现场的一个项目,一个已经完成的收购交易的FCPA调查。根据访谈的结果,我们发现这家公司在给予其客户(这个客户不是终端,是类似分销的机构)返利的时候采用的是年后结算然后用消费卡的形式返现。在会计处理中则是将返利冲抵销售额。项目上的美国律师表示,这样的返利冲抵方式是与美国会计准则相冲突的。我们一时到挺困惑,在中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对返利采取一种很税务的方式处理,即,如果在增票中开出返利抵扣项目,则销售应当以抵减后的净额来入账。如果该部分返利未在增票上得到反映,而是事后以实物或者现金,基本上就被直接改到费用里去了。就结果而言,这两种方法对于利润表整体而言并没有大影响(可能会有税务影响)。有惑就得解惑,虽然已经一年半不读准则,但是要用到就没办法了。找做美国上市公司报告的同事问了之后拿到了一份EITF01-9,花了大半天时间读完,磕磕碰碰累得个要死,果然是日渐生疏了。美国这种商业高度发达和公众企业高度发达的社会,不同的公司拥有不同的KPI体系,有的可能偏向销售,有的可能偏向费用。这个准则的范围如下:
"Examples of arrangements within the scope of Issue 01-9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sales incentive offers labeled as discounts,
coupons, rebates, and 'free' products or services as well as
arrangements labeled as slotting fee, cooperative advertising, and
buydowns."
该准则有六个部分,其中第一个奠定了整个会计处理的基础,而第二到第六则着眼于入账时间以及会发生的特殊情况(最主要的特殊情况是,当企业预估了所有产品的返利而这部分产品只有部分被销售,那么就会造成冲抵销售的返利会高于产品销售额的情况)。
首先该准则将返利分成cash consideration和free product or
service or anything other than cash or equity instruments两类。 对于cash
consideration,处理的原则在于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the vendor receives, or will
recieve, an identifiable benefit in exchange for the
consideration。就是说,返利的付出是会有相对应的回报。这种回报的特征是必须足够独立于采购行为,也就是说付出返利方得到的回报是必须与采购行为无关,是可以复制得给予任何一个第三方的;第二个条件是基于第一个条件之上的,the
vendor can reasonably estimate the fair value of the benefit
identified。
对这两个条件的运用是这样的,不满足第一个条件的其实就会被认为是一个与原始销售有关的销售交易。当满足第一个条件进而进行第二个判定时,付出的返利超过了所得到的回报的公允价值,那么这部分超出回报公允价值的返利也会被认为是与原始销售有关的销售交易。所以能够在这两个判定下可以被费用化的情况只有是,返利的付出是有相对应独立可以被公允计量的回报,并且回报的公允价值要大于付出的返利。
对于那些不是现金支付的返利,FASB认为所有这种返利都应该被认为是费用化,理由是这些所谓"free" product or
service都是一个独立的交易对价,而并不是任何一次之前销售行为的折扣或者退款,不过FASB并没有就这部分返利计入哪个费用科目达成一致。基本上就这些内容,如果有兴趣可以去FASB网站找EITF01-9来看后面的五个issue,主要就此种返利的入账时间做了一定的讨论。我是觉得用处并不太大,所以就不细看了。
销售返利形式会计处理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销售返利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
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中国会计社区,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企业与经销商签订返利条款,每季度或每年结算一次,实际执行时,在某次销售时对收入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在发票上体现相应冲减)。同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每月预提一笔销售费用(返利),请问,先不管金额计提是否正确,从账务处理角度讲,这样操作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要根据与经销商签订的框架合同和具体销售合同规定的返利条款,以及以往的历史经验等因素,合理预计各该经销商最终享受返利的可能性,如果很可能最终会享受到的,则在销售确认时即符合“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的条件,应作为预计负债予以计提,借方科目为冲减所确认的当期销售收入。以后经销商实际享受返利时,转销该预计负债。
赞同陈版意见。其实,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经销商已经达到了相关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返利条件,而企业尚未计提该项负债,因此通常情况下可以直接确认为应付款的。
如果是返利,需要界定是商业折扣还是现金折扣。如果是前者,后期在同一张发票上红字冲销直接减记当期收入即可,如果是因账期原因鼓励客户回款,需要计入财务费用。因为不是质量问题等引发的或有负债,计提方式不妥当
预提时,借方冲减营业收入,的确是比较规范的做法。但我的理解,“收入”科目通常反应已经发生的事实利益流入,好像也没见过哪家企业预提冲减收入。感觉预提“销售费用——返利”在账务处理上更加易于操作,但却不能反应该业务的实际(企业返利全以销售折扣形式执行),不知陈版意见如何?是不是我想太多了。
cpaboyswang
说:&收入代表的经济利益流入应当是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但此处的部分经济利益与应在未来享受的返利相关,需递延到以后确认,所以不构成现在的收入。所以计提时冲减收入更为合适。&&实务中确实碰到过很多这类的问题:企业一面进行返利预提,计入销售费用,一面将当期实际发生的返利进行折扣处理。
个人理解是不符合准则相关规定的。
如下销售返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内容可供参考:
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供应商通常会在购货方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一年)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折扣、折让补偿,购货方、销售方如何处理呢?
  泽峰公司是一家生产灯具的厂家,公司产品远销海内外,公司对经销商有一个优惠措施,如果经销商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200万元之间,可得到2%的返利;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500万元,可得到3%的返利;如果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可得到5%的返利。对于这部分返利,泽峰公司和经销商该如何处理?发票又应该怎样开具?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泽峰公司给销售100万元的经销商返利2%,可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经销商A-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0.17
  经销商A需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16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3400
   贷:应付账款——泽峰公司-200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红字专用发票该如何开具?是由销售方开具还是购货方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另还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这一文件规定,销售方和购货方都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因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取得销货方给予的补偿款等折扣、折让行为,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出。购货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国税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司一汽车4S经营站,公司于10年度销售一定数量的汽车,汽车生产商对销售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即可获得一定的返利,由于10年度无法确定返利的多少,故对10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现企业于11年收回了10年的返利,请问对此部分返利是否应追溯调10年的成本?
4s店的返利其实是可以估计的。每个汽车生产厂家对返利都有详细的规定,不仅仅是销售量,还关系到服务、店堂、维修等等方面,厂家都有明确的考核指标。4s店都可以按照考核内容,进行合理估计。4s店得返利一般按照季度到账,年终的时候,按照实现的目标,予以合理估计,而不能因为笼统说无法确定。其实每个公司都会存在合理估计,如果都不能确认合理估计的话,那每家的报表都会是非标意见了。
是否追溯调整,主要把握两点:
1、在2010年度基于当时公司销售情况及生产商的相关政策,是否可做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2、如可做出合理的会计估计,那么基于这种估计所得出的返利对于财务报表影响是否具备重要性。
为了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折扣
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
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照一定折扣率折扣后的价格对外销售并开具发票,或采取实物折扣
在发生时将按照一定折扣率计算的折扣额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后作销售
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可按照折扣后的净额计算销售收入并缴纳流转税税和所得税,无需进行其他帐务处理。但实物折扣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付款而给予购货方折扣
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
付款时间越短折扣越大,超过一定期限则无折扣,如2/10,1/20,N/30(折扣率/回扣天数)
作发生期财务费用处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
允许计入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
由于货物本身存在问题(如质量、过时或功能落后等问题)而给予购货方折让
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
给予购货方在销售总额上一定的减让,减让可能是直接减少对方的购货款,也可能给予一定的实物
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这样不但可以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为了吸引购货方,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或其当事人各种金钱或物资折扣、优惠等利益
可能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也可能滞后于销售行为
在发生销售行为时或发生后销货方按照与购货方的约定而给予购货方一定金钱、物资或精神等方面的经济利益,但一般发生的回扣均比较混乱
比照销售折扣进行规范和会计处理,但实务中的处理很不规范
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不得少缴流转税和所得税
利用有资格从事中介服务的中间人促进销售而给予中间人报酬
可能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也可能滞后于销售行为
事先与中间人约定,当中间人完成一定销售业务后而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
[#000000]计入销售费用(但出口货物佣金应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000080])[/#]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佣金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一般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除出口佣金)
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
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通常由供货商和商家协商返利结算时间(期限)
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旅游等
会计制度方面暂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冲减销售收入或作销售费用处理的均有,比较混乱
最好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可依据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购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节日来临时,各大商场纷纷打出折扣、折让、让利等促销牌。尽管会计制度和税法对这些促销业务基本上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经营方式的灵活多变以及会计税务处理规定的复杂性,使得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不能对相关业务进行规范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本文以案例的形式介绍多种促销方式,对常见的错误认识或处理方法进行了纠正,并且对如何规范这些促销行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提出了建议。
  案例:为了扩大经营,某品牌皮具代理商A公司决定采取多种折扣销售的方式,以促进销售,加快资金回笼。
  某年初,A公司经中间商C公司介绍,销售给B公司礼盒皮带100盒、皮鞋100双,原价分别为300元/盒和400元/双,按照10%的商业折扣率,即分别按照270元/盒和360元/双的价格销售,由A公司负责送货。同时约定,如果B公司在10天内付清货款,则A公司将给予5%的现金折扣,如果在20天内付清货款,则给予2%的现金折扣,超过20天则需全额付款。双方签订合同后,A公司分别按照300元/盒和400元/双共计70000元(=300元/盒*100盒+400元/双*100)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另外开具了30元/盒和40元/双的红字专用发票(按照10%的商业折扣率,7000元=30元/盒*100盒+40元/双*100,)账计应收销货款63000元()。
  由于运输途中防护措施不当,皮具被雨淋,严重影响销售,A公司遂与B公司协商,再次折让10%,并再一次开具了30元/盒和40元/双的红字专用发票,账面应收销货款调整为56000元()。
  B公司在10天内付清了货款,A公司又给予B公司5%的现金折扣计*5%)元,A公司自行开具了2800元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了销售收入。
  此后,A公司又与B公司商定了让利事项,如果B公司从A公司全年度的进货额达到40万元,A公司将再给予B公司5%的让利。到年终结算时,A公司实际支付给B公司让利20000元,A公司凭盖有B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将让利直接冲减了销售收入。
  分析:A公司为了促销采取了多种折扣销售的方式,但是在发生促销行为后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商业折扣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由于A公司折让给B公司7000元的商业折扣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所以,在计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时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应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而且该7000元在扣减补计的增值税销项税后的余额还需并入计税所得额,即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计算缴纳所得税。
  但在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可以按照扣减折扣后的实际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只是由于未能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所以在计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由此可见,出现上述问题的症结是因为A公司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所以,A公司的折扣额不但不可以抵减计算流转税的销售收入,而且也不可以减少计算所得税的收入。
  此商业折扣实际上相当于发生在销售确认以前的销售折让。
  销售折扣
  因皮具淋雨而给予B公司的7000元销售折扣同样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所以A公司在计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时不可以将这7000元抵减销售收入,应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和所得税(具体会计和税务处理情况同上述商业折扣)。
  在日常会计处理实务中,如果B公司没有将A公司开具的70000元专用发票入账,则应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回A公司,由A公司加盖“作废”字样,作为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并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凭证。如果B公司已经将70000元发票入账,在无法退回的情况下,A公司应请B公司向B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索取《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即可依据《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和商妥的折让金额向B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依据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A公司在未收到B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不可以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
  需要注意的是,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上的折扣,如果A公司用皮具进行实物折扣,在申报应纳税款时,该实物价款不但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而且该皮具也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现金折扣
  根据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发生的现金折扣不应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金,而应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上述案例中,A公司在现金折扣上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A公司不应因发生现金折扣而开具2800元的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应予作废;二是发生的现金折扣2800元不应冲减销售收入,而应计入财务费用。
  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cpaboyswang认为,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请对方付款单位开具费用结算票据,付款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收款方则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
  销售让利
  A公司支付给B公司20000元让利是因为B公司全年度的进货额达到了双方约定的40万元指标,虽然合同约定为让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需根据年度销售情况到年终才能决定存在与否。因此,如果该让利符合销售折扣的要求,则可以按照销售折扣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但是,由于上述案例中B公司开具给的A公司20000元让利的收款收据不是合法票据,所以,不可以按照销售折扣进行账务处理。
  日常实务中让利的两种主要情形是:
  一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销售方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或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作为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的让利在计算缴纳流转税时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如果是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也不可以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所以,这种处理方法对销售方很不利。
  二是作为销售折扣进行处理。销售方依据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购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而且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4)甲公司从2009年起推出针对经销商的返利计划,根据经销商已付款白勺采购额的3%到6%的比例,在年度终了后12个月内向经销商支付返利。甲公司未与经销商就返利计划签订书面协议,而由销售人员口头传达。
其他应付款
(3)检查2009年度计提的销售返利的实际支付情况,并向管理层询问予以佐证,评估2010年度计提的销售返利金额的合理性。
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在实践中,部分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造成税收流失。
  为了规范企业的平销返利行为,国家先后出台若干政策进行约束。在此,笔者将以实例形式,就企业如何正确处理两类平销返利,即现金返利与实物返利的财税问题进行解析。
  现金返利的实务处理
  例: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平销返利。2009年11月份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按约定收到返利11.7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且强调,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侓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平销返利活动中,商场从供应商手里收取上述返还资金,其实并不是销售收入,而是对进销差价损失的补偿,也可以理解为是对购进成本价的让步,自然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可以看出,对于商场向供应方收取的返还资金,商场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商场对现金返利的财税处理:2009年11月末依据取得的供应方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同时,商场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附表二第21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栏做进项税额转出申报。
  二、供应商对现金返利的财税处理:日,经计算应返利11.7万元,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凭此红字发票进行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
   贷:银行存款 11.7.
  供应商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并不专门体现“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而是作为对销售收入的抵减额合并申报。
  实物返利的实务处理
  相对于现金返利而言,实物返利的处理要复杂一些。
  例: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实物返利。2009年11月份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按约定收到含税价值为11.7万元实物返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供应商平销返利的方式不论是资金返还赠送实物或其他方式,商业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供应商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相应的,供应商的实物返利也应作如下处理:一是实物的视同销售,二是完成利润返还。完成利润返还与现金返还的处理一致,而返利实物的视同销售是要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也就是说,供应商在实物返利时,要同时确认价格折让引起的前期已确认收入、销项税额的减少,以及赠送实物视同销售引起本期收入、销项税额的增加。而在如何开具发票的处理上,也会直接体现为两份发票,一是折让的红字发票,二是视同销售的蓝字发票。
  一、实物返利时商场的财税处理:
  日,经计算返利11.7万元,取得供应方红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票1”),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取得返利实物的增值税蓝字发票(以下简称“票2”)抵扣联,按正常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处理:
  借:库存商品——平销返利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票2)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票1)。
  票1对应的进项税额,商场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附表二第21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申报;票2对应的进项税额则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附表二第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作抵扣进项税额申报。
  二、实物返利时供应商的财税处理
  日,经计算应返利11.7万元,开具返利折让引起的红字专用发票(对应上述票1),同时开具返利实物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蓝字发票(对应上述票2):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票1)
   贷:库存商品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票2)。
  与现金返利相同,供应商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并不专门体现“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而是作为对销售收入的抵减额合并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对外购实物进行返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相应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及相应成本10万元。
  那么,一红一蓝的对冲开票,最终供销双方的增值税影响都为零,有意义吗?不开票或只开红票可以吗?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如果不开发票,根据国税发[号规定,因实物返利商场的进项税额必须作转出处理,否则就是偷漏税行为。同时,因未取得对方的实物返利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无法申报抵扣。供应方方面,返利实物视同销售作“未开具发票”销售申报销项税额后,会因没有按国税函[号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而无法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
  如果只开红票,商场凭红字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返利实物因未取得对方发票无法正常入账,容易形成账外库存;供应方凭开具的红字发票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但对返利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也造成税源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自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目前各种超市遍地林立,它们除了取得销售商品收入外,还会以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名义向生产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对此收入,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36号)文件精神规定,应区别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超市收到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类似收入的处理
  1.对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如:某超市为A企业销售电器,合同约定按销售收入2%比例返利给超市50000元;则某超市的账务处理如下:
  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50000/(1+17%)&17%=7264.96元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264.96
  2.对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
  例如:某超市收到供货B企业广告费3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16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
  ——城市维护建设税10.5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4.50
  二、供货企业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的处理
  1.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性支出,由于收到返利收入的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这里分二种情况:
  一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会计上直接按折让后金额入账;
  例如:A企业收取某超市的销货款价税共计200000元,发票上注明实际销售为220000元,销售折让20000元,则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3
  二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则可取得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供货方据此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同时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上按红字发票上注明的数额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如:A企业向某商场支付返利2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
  2.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供货方根据商场超市开具的服务业发票,从销售费用列支。
  例如:B企业向某商场支付上架费5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国税发[号)
近年来,商业企业与其供应商之间的“返利”之类经济业务屡见不鲜,国家税务总局在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将其称为“平销”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定义,“平销”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
日,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出《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其中规定:自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当时规定的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是: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在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发出《关于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2]68号),明确国税发[号文件仅适用于境内购货企业从境内供货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补贴,应作为平销收入抵减进项税额。对境内购货企业从境外供货方取得的补贴,不适用该项规定。
自日起,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的流转税政策作出适当调整和明确,具体如下: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我们认为应当适用“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此时不存在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问题,也不存在商业企业向其供货方提供货物或者劳务的交易,因此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从上述规定可见,国税发[号文件与原先的国税发[号文件相比,主要区别有以下两点:
关于适用税种的确定。国税发[号文件不区分商业企业是否向供货方提供劳务,以及所收取的款项金额是否与销售量、销售额挂钩,一律规定为按照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国税发[号文件则区分收取款项的金额确定的两种不同方式,规定分别征收营业税和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率差别较大,将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改征营业税,有助于减轻商业企业的税负。
关于认定为平销的情况下应冲减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是直接以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而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则是将其视为含增值税的收入,需要先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后者显然比前者更合理。
关于内资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字轨文号】深国税函[号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文章关键字】费用,征税,通知
【时效性】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关于外资企业在商场内为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助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所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的征税问题,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国税发[号)已明确。经研究,内资企业比照深国税发[号文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01年3月日
&&深国税发[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转发给你们,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起比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日·国税函[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号)收悉。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一些生厂家或供应商要求在商场内为其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助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该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为什么沃尔玛把收费项目放在商业咨询公司中?
这种情意不仅仅是超市,很多采用引厂进店经营模式的商业企业都有这种类似的收费项目,并且名目繁多。这些收费在税收适用中执行差异很大。其主要焦点在于是否属变相返利。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来看,商业机构的这类收费确实难说清提供服务的实质性内容,反而更多是利用种种名目收费变相压榨进场厂商的利润空间,前段时间反响强烈的家乐福乱收费问题也说明了这一点。如果商业机构与进场厂商就收取这些费用的达成的合同或协议不能充分说明收费实质性服务,通常国税机关是主张作为变相返利征收增值税的。请大家注意深圳沃尔玛咨询的案例,在那个案例中,沃尔玛是将收费项目从商业机构本身分离出来,包装到沃尔玛商业咨询公司中,为什么要如此兴师动众,理由很简单:根据他们的调查,由商业机构本身收取这类费用,被判定征收增值税风险太高,因为不论是混合销售还兼营行为征税范围的判定,均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而通常这些职能是由国税机关完成。&&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字轨文号】深国税发[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文章关键字】进项税额
【时效性】全部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日·国税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帐,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自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深地税发【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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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我局已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号)执行在案,请各分局做好跟踪管理工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平销返利与现金折扣的关系
cpaboyswang总结几点认识,请各位批评、指正:
国税发[号文《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流转说的征收政策。其中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利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经济生活中,商业企业有时还会从供货企业取得另一种与销售额有关的经济利益,即供货企业为了及时回笼货款,对商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付款时,给予一定的现金折扣。这种折扣与平销返利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
相似之处:这两种形式都是供货企业在销售货物后,给予商业企业的经济利益,且这种经济利益都与商品销售量或销售额有关系。
区别:1、目的不同。供货企业采取“平销返利”,主要是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而给予现金折扣主要是为了及时回笼货款;
2、计算依据不同。“平销返利”中的返利点,是根据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量或销售额确定的,而现金折扣中的折扣比例,则是根据商业企业支付货款的时间确定的。
3、会计处理不同。“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地,商业企业在收到返利时,应作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处理,而供货企业在支付返利时应作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处理;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有明确的规定,供货企业应将现金折扣作为融资费用处理,计入“财务费用”,而商业企业也应将享受的折扣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4、税收处理不同。⑴商业企业的处理:商业企业收到的返利,要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对享受的现金折扣,不涉及流转税的处理,但要并入应纳税所得中计算缴纳所得税。⑵供货企业的处理:供货企业支付的返利,如以现金支付的,不涉及流转税问题,若以实物返利,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供货企业支付的返利在所得税前能否扣除,税法目前没有规定。本人认为,对此应参照国税[2003]45号第二条“关于企业捐赠”的规定执行。如果以现金支付返利,由于该项捐赠不属公益性捐赠,因此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以实物支付返利,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笔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至于供货企业给予商业企业的现金折扣,由于该折扣是在货物销售后给予的,因此该折扣额不可能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根据国税发[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和国税函[号《关于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扣除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额”,因此,现金折扣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都不能从销售额扣除。
补充两点:1、供货企业支付返利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是否应按视同“无偿赠送”处理,仍感觉把握不准;
2、从企业利益角度看,无论是“平销返利”,还是现金折扣,都不是理想的方式。实际中如果采用让商业企业到税务部门开具“进货退出与索取折让证明单”,或者在以后各期中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反映,或许会更好些。
“进货退出与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开具能常公限于退货和发生销售折让(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两种情况。平销返利与这两种行为联系不大,而现金折扣在税法上通常叫做销售折扣,还有折扣销售(价格优惠)与商品质量没有直接联系,所以我觉得在税务机关管理比较严的情况下,对于平销返利和现金折扣行为,开“进货退出与索取折让证明单”的难度是比较大的,我觉得对于业务交往比较频繁的企业来说,返利和折扣可以在下次购货的价格中反映比较好点(可以采用把折扣额与发票开在一张票上)。视为捐赠的理由似乎不是很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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