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房价 鹤岗市 棚户区改造补贴

2016年黑龙江鹤岗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最新方案政策_鹤岗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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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鹤岗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最新方案政策收藏
为加快推进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简称采沉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结合鹤岗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改造范围鹤岗市东山区、南山区、兴安区、向阳区、兴山区、工农区等六区采沉区棚户区上方居民房屋。二、改造时间改造时间为日起至日止。三、实施主体鹤岗市六区人民政府为采沉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应下设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四、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居民自愿。采沉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区政府主导,依法组织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尊重居民意愿,采取自愿选择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二)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三)因地制宜,用足政策。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要与国家、省、市政策相统一,并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保持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五、补偿安置方式及政策(一)补偿安置方式。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二)补偿安置政策。1.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源分为采沉区棚户区新建房屋和政府集中购买房屋。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并对原可居住房屋评估单价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结算差价。选择产权调换为多层住宅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差价额每平方米超过350元的,按350元结算;差价额每平方米低于350元的,以实际发生的差价额结算。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上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650元,一层至五层每平方米1700元,六层每平方米1400元。选择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以自主选房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交差价500元,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可居住房屋(不包含偏厦子、门斗)应有炉子、火炕(床)、火墙、烟囱、保温棚、门窗、厨房、水井(或自来水)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2.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分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和直接货币补偿。(1)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可由政府搭建买售服务平台信息库,限定商品房价格,引导居民到买售服务平台上自主购买商品房。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要求先支付总房款与原房屋货币补偿款差额部分款项和相关费用。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简称市沉治办)通过转账支付方式将原房屋货币补偿款支付销售单位。若已购商品房总房款低于原房屋货币补偿额度,由市沉治办与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结算差价。(2)直接货币补偿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有照房屋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本区域新建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根据房屋的区域、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有照房屋补偿价格,对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进行补偿;无照可居住房屋按有照房屋评估作价的70%进行补偿。直接货币补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自愿申请直接货币补偿,并提交直接货币补偿申请书;二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需出具户籍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三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需出具采沉区棚户区以外的其它住房证明,此住所不能在采沉区及纳入规划的棚改地块内;四是房屋验收单。3.采沉区棚户区居民有照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予以上浮,砖混结构的上浮10%,砖木结构的上浮15%,简易结构的上浮20%,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上浮。4.住宅改非住宅房屋补偿产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有照住宅评估作价,并对从事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截止时间为搬迁公告下发之日),按以下上浮标准给予补偿:(1)经营12个月至24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5%;(2)经营24个月至36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10%;(3)经营36个月至48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20%;(4)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上述房屋补偿估价上浮后,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估价的补偿数额。经营时间不满12个月的,不予上浮。无照可居住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评估作价后,根据本条上述标准进行补偿。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但实际正在经营中的,由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现场公示七天,并附营业照片,评估作价按实际经营期限上浮标准的一半结算。5.特殊群体补助(1)对持有特困证、低保证、省(部)级劳模证的居民,或持有建国前军人证、抗美援朝军人证的居民,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2)对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按照残疾证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一级3500元/人;二级3000元/人;三级1500元/人;四级及以下的1000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6.临时安置补助费市沉治办对选择产权调换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给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过渡期为自搬迁之日起至回迁通知的次月止,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市沉治办应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大于新安置房屋面积的,按新安置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无照可居住房屋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对已搬迁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经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通知后,拒绝首次抽签的居民,临时安置补助费结算时间为自搬迁之日起至首次抽签的房源回迁通知次月止。7.搬迁补助费对已搬迁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600元。8.合户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要求合户的,可以合户,合户后不允许再进行分户。合户后房屋面积大于新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合户所有房屋的市场评估均价给予补偿;新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部分,按新安置楼房楼层差价结算。9.分户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要求分户的,原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可以分户,分户后不允许再进行合户。分户后每户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并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若房屋面积不足90平方米,但由于家庭人口多(同一户口内四口人以上,含四口人),一户居住不下的,可向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申请特殊情况认定后,再予以分户,分户后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不享受经济适用房价格,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10.安置户型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可在60平方米以下面积中抽取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小于60平方米的,可在等于或大于60平方米,且小于70平方米组别中抽取安置用房,以此类推。对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家庭人口多(同一户口内四口人以上,含四口人),就近上靠一档户型安置,居住不下的,可携带相关证明向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根据居民实际情况可再上靠一档户型。11.低楼层照顾政策对同一户口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可优先照顾安置一户低楼层。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受此项照顾。(1)家庭成员中有三级以上(含三级,下肢残疾和视力残疾)残疾证的居民;(2)70周岁以上老人(以房屋验收时间为准);(3)因疾病导致无法正常行动的居民(以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病例为准)。12.下列情形不予补偿安置(1)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2)仓库、厂房;(3)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房屋;(4)我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及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一、二期已补偿安置的,又在原地违法重建的房屋;(5)除可居住房屋以外,其它附属物不予补偿安置。13.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协商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资质应为本市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省内二级以上(含二级)。14.残值房拆除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以招标方式确定拆除单位,对残值房进行拆除。15.产权证灭籍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灭籍工作。16.土地收储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将搬迁后腾空土地移交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收储,暂时达不到收储标准的,由各区级政府进行监管。六、法律责任(一)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对分户估价报告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二)在改造补偿安置过程中,如有无理取闹、侮辱、胁迫、殴打工作人员或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在改造补偿安置过程中,如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房地产评估师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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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 领导 也就招商引资一些其他地方不要的项目了以后隐患还要多
其它产权证明,是房本必须是户主名字,还是只要在一个户口下面就可以?
房子有火墙炉子烟筒就没有炕有床行不行
12月31日之前不扒的
以后就不管了么
我就是想问一下东山区三街里面什么,拆迁那,有知道的吗?开春的时候测量了,就是不下评估单,
好什么好没看明白吗?这是间接白搭一户平房。还不如把平房卖了添钱那个商品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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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1696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黑龙江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推动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居住功能,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改造范围鹤岗市工农区、南山区、东山区、向阳区、兴山区五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棚户区居民房屋。二、改造时间改造时间为日起至日止。三、实施主体五区政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改造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四、补偿安置方式及政策(一)补偿安置方式。城市棚户区居民通过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就近安置为主,采取抽签和自选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二)补偿安置政策。1.产权调换。城市棚户区居民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可调换新安置楼房面积。新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房可居面积的,45平方米以内,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新安置楼层价格结算。2.可居住房屋认定条件。可居住房屋室内应有取暖设施,具备生活、居住条件。3.楼层价格。选择多层住宅的,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650元,一层至五层每平方米1700元,六层每平方米1400元。选择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原可居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交差价,补交差价额由鹤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新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4.直接货币补偿。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本区域新建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根据房屋的区域、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房屋补偿价格,对城市棚户区居民进行补偿;城市棚户区居民产权证载标明用途为住宅,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予以上浮,砖混结构的上浮10%,砖木结构的上浮15%,简易结构的上浮20%,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上浮。5.附属物补偿。附属房屋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置价格,按成本法评估作价进行补偿;装修、围墙、菜窖、果树及其它附属物按评估机构评估标准予以补偿。6.合户与分户。城市棚户区居民要求合户的准许合户。合户后,原房面积不能超过新安置楼房最大户型,若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房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的,城市棚户区居民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新安置楼层价格结算。城市棚户区居民要求分户的,原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可以分户(即不能小于最小户型45平方米),分户后按政策上靠。小于90平方米,实际居住多家的,以实际情况为准予以分户,并履行相关程序。7.特殊群体补助。(1)对持有低保证、省(部)级劳模证的居民,或持有建国前军人证、抗美援朝军人证的居民,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2)对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按照残疾证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一级3500元/人;二级3000元/人;三级1500元/人;四级及以下的1000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8.搬迁补助费。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600元。9.住宅改非住宅房屋补偿。产权证载标明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有照住宅评估作价,并对从事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截止时间为公告下发之日),按以下上浮标准给予补偿:(1)经营12个月至24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5%;(2)经营24个月至36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10%;(3)经营36个月至48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20%;(4)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上述房屋补偿估价上浮后,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估价的补偿数额。经营时间不满12个月的,不予上浮。无照可居住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评估作价后,根据本条上述标准进行补偿。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但实际正在经营中的,由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现场公示七天,并附营业照片,评估作价按实际经营期限上浮标准的一半结算。10.非住宅房屋。城市棚户区居民产权证载标明用途为非住宅并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有照房屋面积部分可调换新安置楼房面积部分。新安置房屋超出原房面积部分,由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确定商服价格予以结算。城市棚户区居民不需补交结构差价,实施主体不再向城市棚户区居民支付停业损失费、租房补助费等费用。11.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居民,参照《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14〕34号)、《鹤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鹤政函〔2016〕6号)、财综〔2009〕24号文件给予补偿。12.奖励政策。(1)城市棚户区居民选择多层住宅的给予奖励。选择顶层住宅作为新安置房源的,每户最高奖励10平方米;选择非顶层住宅作为新安置房源的,每户最高奖励8平方米。超出奖励面积范围外的,按照新安置楼房楼层价格进行结算。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2)城市棚户区民民选择产权调换为期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最高奖励3平方米。五、其它事项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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