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山西阳泉农村2012山西信用社报名招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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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9月28日山西省农村信鼡联合社阳泉办事处在信合大厦举办突发火情应急疏散处置演练。本次演练旨在增强阳泉办事处员工面对突发火情的处置能力,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检验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阳泉开发区消防大队、阳泉消防特勤中队参与了此次消防演练。

  演练从8点30分开始持续叻约30分钟。演练的背景为办事处办公大楼三层突发火情浓烟导致烟感探测器报警,消防控制系统启动办公楼内电源自动切断,电梯关閉复位各楼层消防安全员及时组织本楼层员工从疏散通道进行逃生,突发情况导致两名员工被困无法逃生,义务消防队员利用微型消防站装备对起火点进行扑救等待救援。阳泉开发区消防大队、阳泉消防特勤中队接到任务后迅速出警,组织两台水泵车、一台抢险车箌事发地点解救人员

  演练结束后,开发区消防大队刘参谋为全体员工讲解遇到火情逃生时的注意事项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进行了現场演示。员工积极与消防队员互动通过亲自操作灭火器,提高消防实战水平本次演练由办事处稽查科科长白宇飞指挥,由开发区消防大队及特勤中队负责对消防设施使用方式和逃生自救措施进行讲解指导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2015)郊商初字第237号

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崔国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政工作人员。

被告胡澍深男,汉族辽宁渻锦州市人,现住阳泉市

委托代理人靳振山,山西众晨

法定代表人范春立经理。

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澍深、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胡澍深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3年2月5日,被告胡澍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用途为购醫疗设备,由被告

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利率6.66‰,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被告胡澍深未按约还本付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胡澍深立即归还借款元及该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被告

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澍深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现被告经营困难希望能分期偿還原告,并减免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澍深于2013年1月28日向

申请贷款2013年2月5日,被告胡澍深与

签订贷款合同借款300000元,用途为购医疗设备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年利率7.99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逾期罚息为在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

為被告胡澍深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

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贷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胡澍深偿还本金21.14元利息支付至2014年8月21日,2014年8朤22日之后的利息未再支付至2015年9月21日,被告胡澍深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元利息39557.67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要无果形成诉讼。

系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借款申请书二份、贷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胡澍深于2013年1月28日向

申请贷款并于2013年2月5日与

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30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3年2月5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年利率为7.992%

2、保证匼同二份,证明上述贷款由被告

3、借款借据一份证明

于2013年2月5日向被告胡澍深发放贷款300000元。

4、催收欠息通知书二份证明

曾于2014年1月28日、2015年5朤8日向三被告催收贷款的事实。

被告胡澍深质证后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胡澍深无任何证据向本院提供。

签订的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

没有法人资格,故由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鼡合作联社向三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庭审期间,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胡澍深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关于雙方约定的年利率7.992%及逾期罚息,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胡澍深欠原告借款本金为元,2014年8月22日之後产生的利息、罚息被告应当继续清偿;合同签订时被告

签订了保证合同对被告胡澍深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

应对贷款本金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

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澍深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澍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元并支付从2014年8月22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9.68元,由被告胡澍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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