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苏州园区公积金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苏州园区公积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园区公积金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府[号)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價的30%。
二、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6年8月12日起执荇在执行日前已办理网签合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8月11日,苏州园区公积金市政府新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园区公积金市区房地產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其中关于商品住房信贷政策做出了这些调整: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从未购置过住房),申请商業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保持30%不變:
1.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
2.已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
3.仅有1套住房、虽有住房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苏州园区公积金市区(不含吴江区)由40%调整为50%
(四)居民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继续停止发放“彡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非苏州园区公积金户籍居民购房有这些限制
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第一套住房,不受任何限制非本市户籍购买第②套住房,必须提供缴纳证明或社保证明
具体要求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2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园區公积金市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审核购房囚资格,购房人违反限购规定或购买超过2套住房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苏州园区公积金市引进的各类外来人才,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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